时间:2023-10-10 10:36:0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筑企业会计实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DOI]10.13939/j.cnki.zgsc.2020.30.126
1价值分析
首先,它能够强化企业对经营生产过程的管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管理层应该掌握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持续地优化资源配置,健全生产计划,改进经营预算计划,以促进企业的有效运营。管理会计要把握好企业施工、管理、经营、生产的全过程,跟踪相关预算指标的实际执行状况,及时找出预算指标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向管理层及时反馈这些信息。它有利于企业管理层第一时間修正和调整企业的相关预算指标,分析和解决施工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稳步强化企业预算的可操作性与客观性,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为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既定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和效果。绩效评价是建筑企业管理约束、生产激励、经营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打造企业现代化管理机制的关键内容。管理会计将传统会计学与现代管理学密切结合起来,借助会计学与管理学的相关方法方式,对比分析与定量描述企业管理层设定的绩效考核指标,让企业的业绩评价与绩效管理具有更好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它有助于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绩效考核、提升绩效管理水平,改进激励措施。
最后,能够拓宽企业的战略视野。如今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建筑施工企业的战略视野应该非常宽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拟订符合所在区域、国家发展状况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以有力地应对越来越白热化的市场竞争。管理会计要选用合理的量化分析模型,借助恰当的数学分析方法,把握经济规律的作用与经济环境的限制,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变化与趋势做出准确预测。企业管理者由此可以得到更有效、更全面的预测信息,增强自身的决策管理能力,扎实地制定和落实有远大前途的战略发展规划。
2主要问题
第一,未能高度重视管理会计。如今不少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层与财会部门未能高度重视管理会计的极端重要性,不能严格要求自身,未能充分地宣传和普及管理会计,财会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管理会计,部分员工不明确管理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作用和职能,无法对传统的财会业务和管理会计做出有效区分。企业管理层不注重执行管理会计制度,无法顺利地开展管理会计业务。
第二,缺乏有力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能强化监管力度,无法对施工信息进行整合,不能融合、加工、处理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原因在于,部分企业缺乏高水平的管理会计人才,专业素质高低不等,专业能力不达标,财务信息频频发生失真现象,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机制等。这些问题造成了无法顺利开展管理会计活动,也反映出管理会计要强化和加大监管力度的必要性。
第三,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管理会计工作者的工作行为。有力地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部门的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和提升部门业务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如今,该领域缺乏完善的法律,不能细化管理会计工作体系和机制。企业现行的财务管理机制不能对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未能充分地发挥管理会计制度的管理功能。由于管理会计的相关制度有不少漏洞,导致管理会计工作无法取得显而易见的效果。
第四,信息化建设比较低。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打造高效率、系统化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水平不高,影响了数据的共享、采集与分析等,管理会计无法充分地行使自身职能,无法提升工作。如今,不少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信息化系统功能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部分企业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管理机制无法满足高度统一集中的要求,管理会计无法顺畅地和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它影响着管理会计有机融合企业各种业务活动的速度、质量和水平,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会计工作的实效性。
第五,考核激励机制不够规范。一是不少企业的管理会计工作缺乏明确的考核激励导向。比如,过度关注短期激励,没有将整体战略与发展愿景融入激励考核机制中;而且过度关注财务指标,却不够充分关注非财务指标,不能激励、留住与培养人才。二是没有设定全面的考核指标。如大部分考核指标都属于以经营结果为主的财务指标,却没有充分地重视客户满意度、工程质量等过程事项,遑论对以上过程指标进行必要的考量。而且,大部分考核指标都属于事后指标,没有充分地做好事中、事前控制。此外,大部分激励手段都属于单一性的物质激励,没有高度重视实现个人价值、荣誉追求与进取心等非物质性激励。考核标准也存在着强烈的主观性,出现很多人为调整现象。三是缺乏系统化的结果反馈机制。不少建筑施工公司未能及时向广大员工、各个部门及时传达考核结果,特别是过程考核的结果,无法让业绩突出的那些员工获得认可和承认,也不能持续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更不能指导与提醒业绩较差的那些员工,发现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掌握改进绩效的措施、方法、途径与目标等,稳步改善自身的业绩。
3建议
第一,正确认识、高度重视管理会计运用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价值。首先企业管理层要切实增强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他们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要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管理会计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职业,和企业的建筑施工、经营管理关系非常密切。在财务管理中用好管理会计,提升管理会计工作者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感,秉持职业精神,确定管理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作用与职能,协调和统筹企业的财务管理与建筑施工,为领导决策提供完整、科学的参考建议和决策数据。
第二,统筹协调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关系。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均属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关键内容。如今市场经济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的施工管理。为了确保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有机结合起来,会计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管理会计的相关业务,强化与其在工作层面的互动和沟通。管理会计工作者应该积极工作,削减管理会计所需要的资源投入,切实把握两者的工作要点,恰当处理双方关系,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稳扎稳打,切实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工作。
第三,完善健全管理会计制度。应该打造一整套高效率、针对性强、科学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实施精准的财务内部控制活动与彼此制约的业务流程。强化资金分配、筹集、投放、使用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创新,对管理会计业务进行规范。相關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职,用好每笔资金,使财务部门充分增强管理会计的能力。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规范化的会计核算流程,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与执行财务目标,提升内部控制机制的运行效率。以知识竞赛、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有力落实会计准则,自觉承担管理会计的相关义务,强化管理会计规则制度的可行性与权威性,要检验公司的会计业务制度,完善会计工作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稳步推动管理会计业务的落地实施。
第四,尽力提升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水平。企业只有打造有力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才能更好地发挥管理会计的功能,将企业业务实施与管理会计密切结合起来。建筑施工企业尽可能运用便利的信息化条件和设施,为企业财务管理中有效运用管理会计提供充足而准确的数据基础,以满足企业业务经营、管理服务、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形成更高效、更灵活的管理会计应用制度。将领用与采购物资设备、结算、人力资源、现场安全等诸多流程纳入信息化平台,实现管理与业务的有机融合,打造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平台。该平台建设能够实现“全过程、全覆盖、全员化”的成本控制,及时掌控关键节点的工作情况,实时共享与获取相关的财务信息流和数据,及时归集成本数据,切实增强成本核算的及时性与准确性;通过信息化平台,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数据,实时分析成本执行的具体情况,查找出现差异的具体原因,进而动态化、实时地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
第五,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激励管理与业绩评价。业绩评价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激励管理的关键性依据,激励管理是提升员工业绩水平的关键手段。企业只有做到客观公正、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科学性、有效性、统一化、规范化的指导原则,才能充分做好绩效管理。其一,健全考核激励的环节和流程。企业考核激励流程的核心是经营业绩、以企业发展战略为主要导向,抓住过程管理这根主线,真正提升企业与员工的绩效。其二,要设置差异化、科学化、规范化、针对性强的关键业绩指标机制。各位员工、各部门的岗位不同,工作量存在差异。所以要从多个视角予以分析和评价,进而形成针对性强、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面向不同的岗位,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标准。为此,企业必须持之以恒地调整、优化和改进考核激励体系,使它能够面向不同的工作岗位,实施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标准和指标。
4结论
关键词:建筑施工;税务会计;管理
我国市场经济在取得快速发展与完善的同时,也影响了一些政策环境的变化,其中税收法律的影响最大。然而,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对税收法律中各规定并未足够重视,进而形成了诸多税务风险,极大地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因此,持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会计风险管理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风险控制观念
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企业所获得的利润空间大幅缩减。基于经济利润的考虑,很多企业并未形成牢固的纳税观念,或是积极性明显不足,缺乏税务风险的控制观念。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也未专门创设相关的税务管理机制,即便设立了,相关税务会计人员的职能也仅限于报税,并没有按照不同税务风险实施针对性的管理,税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二)并未设置预警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税务会计管理工作应当以税务风险防范为重点,故而,必须要建设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但是,我国绝大数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1]。换言之,企业未建立一个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分析、评估的预警体系,无法及时发觉风险的存在。尤其,在开展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决策中,不能有效的利用风险评估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很多企业往往会把税务风险的印象停留在“事后控制”的层面上,对于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而言,无可靠对策予以应用。毫无疑问,这对建筑施工的行业特性来说,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根本无法降低实际损失。
(三)管理监督失位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实施税务风险监督的重要部门,对避免税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风险形成有重大作用[2]。然而,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并未设置独立于企业行政部门以外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审计部门的权力并未正常行使,职能无法发挥,导致审计部门在具体的工作中只能够从事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在面对我国税务机关的检查时,企业内审部门往往只会想如何应付检查,而从未意识到检查的重要性,因而对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的税务管理无法提供有效建议。
二、加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管理的可行性路径
(一)树立风险控制意识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明确的意识到税务风险管理对于企业经营发展,以及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性。只有从观念上重视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方可创设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财务管理机制,才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企业需不断加强对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宣传,并打造文化圈。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让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更加有据可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需重视的是,在树立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工作中,一定要先在企业的领导层中进行,以此来发挥企业管理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将税务文化的建设纳入到整体文化建设工作中来,提高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二)成立专门税务管理机构
税务风险防范工作能够得以保障有赖于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机制,同样,税务管理机制的落实,就必须要有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作为载体才能实现[3]。因而,企业必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并确保部门的独立性、严肃性、权威性。并且,配置专业化程度很强的管理人员来统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会计等相关事务,对实际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需要重视的是,部门在成立之后,在设置岗位时,应当绝对保证岗位分离,定期地对税务管理人员实施换岗,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
(三)重视预警体系
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要清楚的意识到,事前控制对于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尤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这类涉及范围非常广、资金投入大、人员参与多的企业而言,建设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对税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可以最大限度上把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进一步降低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环境的动态评估,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各工程项目的实施特点等,对企业经营活动施以科学的评估,并预测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与因素,力图在税务风险发生后将危害最小化。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出现基本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匮乏对必要信息展开风险决策,通常是按照历史数据来判定今后每种后果的可能性,使决策具有风险;其二,是企业在财务决策容易受到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宏观政策的调整、市场的繁荣度,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这种种因素都是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因素。对此,应当正确地意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健全财务决策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四)加大监督力度
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加以监督,可以保证制度得以顺利执行。与此同时,观察并督促企业制度的落实情况,也有助于发现税务风险控制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地予以改正。可以肯定,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必须要受到建筑施工企业从上到下的高度重视,并且,企业要懂得结合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健全税务风险防范的监督体系,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内部监督,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内审部门的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内部行政部门的影响,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在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后,审计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及时的总结经验,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五)健全税务会计体系
税务会计体系应当从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以构建出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从税收征收与施工企业核算的维度分析,颁布统一详实的建筑施工税收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从而满足建筑施工会计核算的要求。而在税收法规的制定时,需要最大限度的维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稳定性,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主要还是在财务会计,所运用的还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方法,所以相关的会计核算应当还是要遵循会计准则。并且,对于统一化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会计规范可以汇编成册,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的必备教材,并予以不断补充与完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税务风险问题是国内外企业均会面临到的主要风险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范围广、资金投入大、人员参与多等综合原因,其纳税的动态环境常常都在发生着改变,由此建筑施工企业所遭遇的税务风险也数倍于从前。有鉴于此,不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成长期,都几乎遭遇过大量的经营危机,而其中又以税务风险危机为主。有鉴于此,企业必须要对内部税务实施科学管理,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的存在,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本文主要从树立风险控制意识、成立专门税务管理机构、重视预警体系、加大监督力度以及健全税务会计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在其市场中的发展力与竞争力,同时要熟悉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与业务开展能力,以便对税务会计管理工作予以合理定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权衡自身整体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最契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切实地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把税务风险降低到最小,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小红.浅议施工企业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15(08):64.
[2]刘瑞明.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J].当代经济,2011,17(20):80-8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3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彭鹏
联系方式:,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同时形成调查报告;
(六)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八)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九)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十三)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八)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九)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二十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和解程序终止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
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属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
(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围;
(四)执行的主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报告使用范围;
(七)管理人印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 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亏损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调查劳动债权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劳动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章所称调查劳动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劳动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劳动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劳动债权调查情况,列出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在审查
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编写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i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但是,对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注册会计师应继续参加,直至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节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四)清理劳动债权;
(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节 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订明工作方法、所出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2007年月 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
一是开展法律和国外文献等相关研究。2006年7月开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协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法、有关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机会,重点研究了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其间,考虑到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相关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实务特点,中注协决定起草《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07年1月开始,组织部分事务所研究有关破产管理实务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讨论稿;5月组织成立了由立法专家、法官、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指南》起草组和专家咨询组,并于5月11日―14日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对《指南》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关于《指南》总体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二章,共68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以及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承办其他相关业务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实施财产调查、实施营业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承办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的相关业务、相关补充要求、附则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虑破产清算工作实践,将注册会计师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力争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特别是担任管理人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充分借鉴执业准则的成果,包括体例、结构、表述方法等。
(二)关于文件名称
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还有一些不确定事项,另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故名称暂定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三)关于清算审计
考虑到企业破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审计,在旧的清算组制度下,清算组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在《指南》起草中,律师也普遍认为,律师承办破产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务所做清算审计。故此,我们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有关清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职责前的清算审计,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相关业务。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市场反映良好。新准则实施已过一个季度,为了深入贯彻新准则,针对近期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提出的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答: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
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7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八、问: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基金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的,应当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闰(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三)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
(四)基金在新旧转换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基金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因首次执行新准则而导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列报前期的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首次执行日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附录:1、基金会计科目表(略);2、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0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略)。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略)。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补充说明:财政部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问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本稳定,工业结构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市场销售更加旺盛,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加,就业人员增多,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外贸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依然突出。
据海关统计,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纸制品,服装,鞋帽、雨伞、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家具,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可查询财政部门户网站:mof.省略。
记者:对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样设有过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记者:这次政策调整会对我国外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因此,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略)。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略)。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实务;运用;探讨
前言:在一个建筑公司当中,会计是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掌管着建筑公司的经济命脉的同时,对于建筑公司的生死存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会计实务在公司的运作当中的意义非凡。在建筑公司当中,会计实务中建造合同准则的运用是一个新的探索,所以本文详细的探讨了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的运用的优缺点,以期望它可以和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相一致。
1.对于建造合同准则存在问题与分析的探讨
1.1 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相分离,违背谨慎性原则。
建造合同准则与原制度在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标准上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建造合同准则是根据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对合同收入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而原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按照结算额确认合同收入。但是,建造合同准则中的确认方法虽然都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它的缺点是偏离了谨慎性原则,导致这一情况的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合同收入在确认时间和标准上都是承包方的一种单方行为,无工程结算单作支撑。工程结算单是经过承包方、工程监理方、发包方三方签字认可的法定单据,是承包方取得索取合同收入款项的有效凭据。如果工程结算单出现了任何问题,那么工程就无法进行结算,承包方的劳务就没有法律的凭证。承包方在无收入款项的凭据的条件下,常常导致工程款得不到偿付的情况.
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市场混乱,发包方和承包方不是处于公平的位置。前者在工程招标、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优势,后者处于被动的地位。在实践中,工程结算单的签认远滞后于工程进度,并且工程结算单中结算的工程量也往往少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这样就会造成工程结算单上反映的应收账款与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出的收入既不同步又不同量。因此,承包方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合同收入只是一种“会计收入”,也可称为“理论收入”,收入的确认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很难确定收入的收回、何时收回及收回额度,即完全依赖于发包方对合同的自觉履行程度,导致承包方的财务风险明显加大。因此,收入确认与工程结算单不再挂钩,虽然满足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却违反了谨慎性原则。
1.2 收入确认与应收账款和现金业务相分离,导致以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失效。
直接法和间接法是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所采用的,另外也要求采用间接法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间接法以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等项目,去掉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据此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调整中,净利润需加上“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项目金额,或减去“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项目金额。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是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几个方面。对于非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经营性应收项目是随收入的实现而同时出现的。因此,若经营性应收项目某期期初余额小于期末余额,那么就表明该期收入中有一部分没有产生现金流入,但已计入该期净利润中了,所以应将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额从净利润中扣除;若经营性应收项目某期期初余额大于期末余额,那就代表该期的现金流入量大于利润表中所确认的收入,所以应将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额加回到净利润中。
在建造合同准则下,收入的确认与应收账款、现金无关,那么列入该期利润表中的收入也就与现金流量无关,导致净利润与经营性应收项目失去关联关系,通过经营性应收项目来调整净利润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忽视了这一点,还是应用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那么就容易导致问题的发生。
1.3 允许企业对合同履行结果进行估计,为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了可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第12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在现在这种工程结算远远落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实现的利润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只有使用了垫付资金的方法,这无形中就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大大的增加。这种情况某些企业在完工进度和完成的工作量上作出了修改,通过低估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和合同毛利,或者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为由而不确认毛利等手段,压缩甚至不确认当期利润,做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少当期资金流出。
关键词:成本核算准则开发产品成本结转方法 纳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在会计实务工作过程中并未统一,一方面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未说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确认、计量问题;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处的地理区域、经营模式不同,以及会计人员学历背景、专业水平的的差异,做出的会计职业判断不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概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演进过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曾执行过三项会计制度,即1983年12月31日前执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1984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订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又了22项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现行的17项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会计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实施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实施范围首先在上市公司,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
在此可以看出,现行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是并存的,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执行着不同的会计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释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销售的或为销售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是为了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各个目标,即产品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耗费的承担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包括地土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销售费用、借款费用等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开发产品的间接成本分配和结转方法制度规定不明确
根据现行最早下发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第2号)规定:“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2013年8月16日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至此才算首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间接成本核算的分配方法,在此期间企业只能参照税法关于计税成本确定的原则自行选择分配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成本分配和结转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一个项目往往涉及许多业态,造成发生的有关费用大部分都是由几个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分配方法的不同,会给每一个成本对象成本的高低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决定了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大小,选择最有利的分摊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多缴企业所得税,延迟企业资金支付,降低资金成本,如果后期未产生项目利润,还可避免申请退税的审批程序。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附注一般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企业在发生某项交易或事项允许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从允许的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并披露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经对部分上市房企2013年度财务报告查阅得知,均未充分披露开发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的标准、方法。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有关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关乎企业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大小,对企业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1、企业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会计制度,开发产品成本的会计确认、结转标准和方法应符合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
2、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成本分配方法,对项目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进行详细的成本测算,合理规避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四、结论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新的制度已经颁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制度规范非常明确。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具有核算时间跨度长、开发产品成本组成差异大、滚动开发核算难度大等特点,要求会计实务人员要深入研究制度、认真研讨成本核算方法、详细测算、合理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成本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目前世界上对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制定会计准则的有英国、中国香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最早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国家是英国,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1年11月制定并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9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第一次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概念的界定,并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和报告制定了标准实务。继英国之外,香港地区于1987年10月制定并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3号―投资物业》,此后该公告历经数次修订,内容日趋完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6年3月、1994年重排格式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IAS25)“投资会计”中对投资性房地产下了定义,并于2000年正式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IAS40)“投资性房地产”,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不妨以列表的形式看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点与不同处:
通过以上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了解和比较,我们认为新准则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及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物业均要求企业经常对资产进行重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应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从而使得其账面金额不至于与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确定的该项资产价值差异太大。
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这样做有下列好处:
(1)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一般应体现为市场价值,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由专业评估人士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进行估值,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最新的市场价值;
(2)固定资产按最新评估值计提折旧,可以衡量出企业实际的经营水平,同时为企业管理层和广大投资者提供决策的依据。
2、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国际准则趋同,不仅方便了国际投资者横向对比国内、国外企业的价值,而且对企业的资产增值信息更加透明,更加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最终有利于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再融资等,为公司加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如果采用成本法计量模式,按准则规定需计提折旧或按期摊销,虽然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相应减少了企业税收现金流的支出,做到了合理避税,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股东利益。
此外,执行新准则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企业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产”项目,对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或者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成熟,一般情况下以成本模式计量模式居多。如果该地区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取得公允价值比较可靠,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计入了固定资产,并且采成历史成本法。因此,房屋建筑物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财务报表之中。近年来由于房屋建筑物升值迅速,在此不排除个别上市企业利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漏洞人为调节账面利润的可能。所谓的漏洞是指准则仅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并没有规定已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后不得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进一步说,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非自用房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不适用第十六条规定应将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在以后年度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一条允许后续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增计收益,减计损失),这就意味着个别企业有可能在2012年披露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出现巨额账面利润。监管部门如何规范评估市场,如何提高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如何防止上市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明确了NAV(重估净资产值)方法作为企业资产估值的重要地位,需要资本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日益增多,同时由于人民币升值较快,随着企业会计准则逐步推广执行,投资者肯定会越来越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并且随着监管机构对评估方法等管理力度加强,肯定会使NAV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企业资产价值重要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执行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实际价值,这对资本市而言无疑会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2006
关键词:EPC总承包 含税收入 会计处理
近年来,国内对工程承包普遍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作为我国现行可参考的会计准则,对EPC总承包业务的会计核算、税金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尤其是EPC总承包合同项下的设备采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增值税处理规定一直处于真空。因此针对核电建设EPC总承包合同项下的设备采购业务会计核算和增值税金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管理水平。
一、现有工程总承包项目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
在会计实务中,EPC合同的不同业务内容适用不同的税率并与企业的性质密切相关。勘察设计业务适用5%营业税率,建筑安装业务适用于3%营业税率,设备采购业务适用于17%增值税税率(本文仅讨论一般纳税人)。
企业往往选择按照不同的业务性质进行会计核算,设计业务、建安业务是按照建造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均为含税额,营业税作为一项合同成本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关于以上两种合同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很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就不在累述。
EPC总承包项目中的设备采购业务也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来确认的,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均未对此类业务作出明确规定;且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会计核算还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往往是选择《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确认和增值税核算则套用《收入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如某项EPC合同中设备采购业务总价500万(业主支付固定价格,含税),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当年开工,当年完工,合同成本(仅指下游采购价格,含税)400万,合同毛利100万。
主要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与业主结算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工程结算 427.3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72.65万
(2)收到业主结算款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应收账款 500万
(3)与设备供应商结算,收到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41.88万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58.12万
(4)年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时,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为了适应税法的需要,企业往往选择不含税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假如当年完工,完工进度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1.88万 (不含税)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5.47万(不含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万(不含税)
(5)年终缴纳增值税,本合同进销差价为72.65-14.53=14.5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3万
贷:银行存款 14.53万
(6)工程完工时,对冲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对冲时会发现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之间冲平; 合同毛利为不含税额85.47万元。
借:工程结算 427.35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41.88万
合同毛利 85.47万
(7)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本年利润余额85.47万元,正是合同毛利。
借:主营业务收入 427.35万
贷:本年利润 427.35万
借:本年利润 341.88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 341.88万
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此种会计处理方法优点是:
会计核算清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增值税科目之间互相配比,一一对应。
合同完工后“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
本年利润余额正是不含税的合同毛利;
增值税价外核算,符合税法要求。
但此种方法也有不当之处。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总承包企业来说,由于设备材料的增值税税金是价外税,账面归集的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毛利)是不包含这部分税金的,按照上述业务处理,根据完工进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不含这部分税金则产生了矛盾:
合同收入的确认如果不含设备价款的增值税,则主营业务收入与合同收入不相等,导致无法反应合同价款的总貌,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尤其是核电行业总承包合同中设备采购占总承包合同达到60%多的份额,如果不把这部分税金纳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则大大影响了企业业绩。
二、改进工程总承包项目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谨慎性原则基本理论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会计目标和实现会计目标之间的“桥梁”。一般而言,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是相关性与可靠性。可靠性包括客观性、中立性与可验证性三项内容。将相关性放在首位,主要是为了体现会计目标的第二个层次即“决策有用观”;而把可靠性放在首位,则主要突出会计目标的第一个层次即“受托责任观”。(图1)
(一)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亦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在不确定因素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要求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企业经营存在经营风险,实施谨慎性原则,对存在风险加以合理估计,就能在风险发生之前化解,并对防范风险其预警作用,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防止企业包装上市、虚夸资产、扩大利润的现象发生,能为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来看,扩大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挤去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但鉴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曾一度严重失真的现状,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成为当前贯彻实施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备受关注的因素。
(二)谨慎性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关系。要讨论谨慎性原则,则必须关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我国会计改革已经进入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阶段,与此框架相关联的则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框架构建的目标所在。因此,讨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关系)是有意义的。在我国,谨慎性原则对其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具有内在的影响力,因此具有重要的地位。弄清这些关系,对指导会计实践(如本文随后要讨论的公路施工企业会计实务)非常有帮助。
第一、直接影响“有用性”这一总体特征。有用性体现了会计的目标,是会计得以存在的最基本条件。只有适度地应用谨慎性程序和方法,才能真正揭示谨慎性会计的本质,才能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是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谨慎性原则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一是对相关性的影响;二是可靠性的影响。
第二、谨慎性原则主要通过对真实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的主要特征和权责发生制、实际交易原则等总体要求,提出制约性的束缚,而发挥其独特的影响。
1、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谨慎性原则导致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最终抛弃了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在物价发生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在谨慎性原则下,存货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约束。因为如果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是指重置成本,当重置成本低于存货的历史成本,存货就按重置成本计价,这显然使历史成本原则受到了挑战。同时,当企业接受捐赠、投资、盘盈固定资产时,需要对这些资产估价入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资产评估价值宁低勿高,因而以低估价入账,就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正是谨慎性原则的作用,使历史成本原则暂时退出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
2、对真实性原则的制约。真实性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谨慎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对真实性原则产生了制约作用。同时,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或有损失的确定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包含一定的难以辨认的方观因素,直接威胁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此外,谨慎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方式促使企业采取“审慎”的行动达到既定目标,从而对出资方、政府公共管理方的会计信息有用性得到了保障。
3、对权责发生制总要求的反作用。权责发生制要求“凡属本期已实现的收入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本期是否收付,均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谨慎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这显然制约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要求。谨慎性原则体现的则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利润的正常计算。
4、对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制约。可比性、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但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会对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产生制约。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时,不同企业的存货、同一企业不同品种的存货,有的用成本计价,有的用市价计价;同一品类不同时期的存货,随着市价波动,其计价基础不断改变;当本期成本高于市价时,按市价计价,当下一期市价高于成本时,又按成本计价。又如根据谨慎性原则,不同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坏账准备金计提方法。所有这些都制约了会计一致性原则,使企业本身前后各期之间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失去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谨慎性原则在公路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环境介绍。公路施工企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深,是由于它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属国家重点调控的领域;其会计核算具有自身的特色:
第一、公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适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路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依据发生过多次的变化。一是1981年1990年修订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计划经济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背景下,尽量体现了施工业务的特色。但该制度基本未能涉及现代会计核算的理念,仅仅作为一种簿记要求来体现;二是1992年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第一次打破了体制的界限,并与同期的企业会计准则遥相呼应,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三是2000年底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抛弃了行业差别,统一了核算口径,体现了包括谨慎性要求在内的所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但实际上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很小,多数企业仍然继续沿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这就导致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四是2003年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原先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中实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主要是将《企业会计制度》融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据笔者了解,至今仍有不少施工企业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感到陌生。
第二、公路施工企业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动力。施工企业采用谨慎性原则的动力,源自两方面:一是对资本保值增值等企业较长期的目标的追求。由于谨慎性原则“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因此,有利于企业长期目标的实现;二是加强涉税理财行为的一种需要。谨慎性原则在客观上有突破税法制约的倾向,比较符合纳税人的利益。
(二)公路施工企业会计实务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公路施工企业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恰当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谨慎性原则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的成本。据此计价能使出售和耗用存货的成本接近当前水平,并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有助于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现实条件下的经营成果。近年来,我国建材市场的价格上涨很快,导致施工企业普遍倾向于运用谨慎性原则,以使企业的存货能够尽量保守地反映企业的真实资产情况。
第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采用。施工企业附属的生产、预制企业,在具体运用存货计价时,如果存货的市价下跌,意味着企业将有的存货在日后使用或出售时的价值或获取收入的能力也相应降低,相对于存货的历史成本来说,将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谨慎性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即以市价来取代历史成本作为存货的价值。新准则在各类跌价损失准备的转回上显得更加保守稳健,体现了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要求。
第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运用。在物价水平相对不稳定的条件下,如何依据企业实际选择折旧方法,使其既谨慎性又具活力,是施工企业面临的又一问题。在公路施工专业程度提高的形势下,机械使用费支出的比例在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持续大幅度的提高,由过去的10%以内,已经越过25%,占到四分之一以上。此时,机械设备的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很大。固定资产折旧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是依据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属性,固定资产的效能与其使用时间成反比,理应加快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速度,加快企业技术装备更新,从而提高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第四、坏账损失的核算。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路施工企业的坏账损失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施工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进行列示,于年度末计入费用。未提坏账准备的公路施工企业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据实计入当期费用。这同样是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第五、对待摊费用、开办费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会计处理。谨慎性原则要求将待摊费用、开办费及待处理财产损益不再作为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谨慎估计企业的资产价值。这是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由于国家建设部门提高了公路施工企业的门槛,尤其是对一级资质企业的门槛要求越来越高,大大提高了申报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成本,也就是公路施工企业的开办费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这样的开办费支出不一定都能形成企业的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因为申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公路施工企业对相关业务的核算必须保持应有的谨慎,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
第六、对或有事项的处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有关的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列示;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企业一般不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公路施工企业主动对或有事项的处理作这样的要求,确认或有负债而不披露可能的或有资产,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很有利。
第七、收入的确认标准。新准则对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原则上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度量,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而税法的要求则基本没有变化。由于这是公路施工企业遇到的最新情况,这里重点加以说明。公路施工企业以下三种主要经济业务,在处理会计差异时,都会受到谨慎性原则的强力约束:
(1)施工业务。《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下的建筑施工业务营业收入核算,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施工业务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对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依赖于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主观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费用。这样,营业收入就能据以确定了。
而税法要求下的施工业务营业收入核算,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收入。确定工程价款的两大依据是预算定额和工程量。工程价款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项基本内容组成。这四项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量和预算定额相乘得来的。换句话说,在预算定额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税法要求下的建筑施工业务营业收入确定的最重要因素是完成的工程量。在施工业务中,确定工程量的法律依据是经监理单位出具和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计量清单。因此,工程计量最终决定营业额。不难看出,税法与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2)其他应税劳务业务。《收入》准则要求下的其他应税劳务收入核算,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劳务提供方(包括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施工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这样,营业收入就据以确定了。
税法要求下的施工企业其他应税劳务收入核算,营业税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以其服务项目所包括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样,会计差异也产生了。
(3)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准则要求下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核算,不论企业是否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应按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准则制定了五项不需要同时满足的判断条件,符合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按照融资租赁确定营业收入。
税法要求下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核算。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一律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融资租赁”子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这一计税依据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以租赁全额收入扣除相当于贷款本金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即以租赁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体现出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性质;二是允许出租方将购买出租物的贷款利息作为出租物的其中一项实际成本进行扣除,也就是说对其不单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而且实际上还仅以其差额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对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出租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应按“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如果出租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则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这样,会计差异也产生了。
对上述三种业务的会计差异的处理,2006年10月30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路施工企业在处理这些会计业务时,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谨慎性原则,以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对三个会计准则的滥用。
三、在公路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运用谨慎性原则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运用的局限性。公路施工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也应认识到它的局限性。从理论上来看,作为一项会计原则,谨慎性原则由于其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因而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CF中将审慎列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之一,但又指出,审慎的运用并不允许诸如设立秘密准备金,过分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或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因为那样编制出来的财务报表不可能是中立的,从而就不具有可靠性。可见,谨慎性原则既有其合理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从企业会计实务来看,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曾经产生过如下问题:
一是税法对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制约。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有别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四项准备金的提取,在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超过3‰以上的坏账准备金及提取的其他三项准备金均应调整应税所得额,这就导致企业还需补交所得税,并直接增大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这不能不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受到局限。
二是市场价格机制对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制约。目前除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债券投资,以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价格信息外,绝大多数商品及股权难以确定其公允价格,即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包括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及可能性均是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难以把握的,这往往靠他们的职业判断力。鉴于目前市场价格机制及价格信息披露状况和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均难以使谨慎性原则得到适当落实。
三是配股条件对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局限。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必须三年平均净资产回报率达到10%,年净资产回报率最低不得低于6%,而上市公司发展所需资金的筹资主要渠道便是配股,因而保配股资格便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处于配股资格边缘公司)的主要目标之一,而四项准备提取又主要由公司自己决定,故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大打折扣,如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是以可变现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依据,而可变现价又主要是以最近的销售价为依据,企业如想不提存货跌价准备,则可以较高价格出售少量此类存货(当然,也许此交易为直接关联交易或间接关联交易),从而使利润得以保证在配股条件以上,反之亦然,同样其他准备金的提取也存在类似情况,而这些都是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难以界定清楚,使谨慎性原则难以达到其目的,反而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的手段。
(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改进。谨慎性原则在公路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的改进思路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九点:
第一、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2006年会计准则颁布后,新的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和租赁准则等给公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很大的变化;与此同时,税法却没有明显的同向变化趋势。因此,会计差异在施工企业中更加扩大化了。这个问题的改进,应寄希望于政府而非企业本身。政府应该为解决企业实施谨慎性原则的后顾之忧,在国家财政能力的许可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如,企业在会计制度范围内选择4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二、完善市场信息报价系统。具体来说,就是改进目标招投标工作;建立准确及时的施工企业建材等价格信息系统,便于企业查询和操作。就像人民银行公布汇率那样,使公路施工企业对存货、投资的计价具有合理统一的依据。这是谨慎性原则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的着力点,是获得成本与市价数据的最佳渠道。
第三、扩大谨慎性原则运用范围与适度运用相结合。公路施工企业要积极学习谨慎性原则在上市公司的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范围,促使所有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使投资者及债权人对企业的分析有较强的可比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成为其真正决策的有效信息。因此,应努力提高公路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来确保谨慎性原则适度运用。
第四、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由于现行投标体制是建立在法定利润率的基础之上的,即利润以5%的比例计入工程造价之中,因此在适度谨慎性的会计实务中,公路施工企业应该对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前提和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公路施工企业要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
第五、合理确定各项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我国的8条会计原则中,真实性原则居于首要位置,谨慎性原则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这一点对所有的企业来说,都是必要的。而税务会计对施工企业的真实性要求更高,在于营业税的“事先确定性”,营业额基本通过合同的形式事先确定下来,能够影响营业额的只有工程的计量工作。因此,谨慎性原则在公路施工企业中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有效计量”的概念之下。
第六、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对会计原则之间的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七、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条款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操作性是比较强的,如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的方法等。我国应该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来实现这个目标。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指南还是不够深入细致,应该继续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提高企业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主要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政策范围作出的判断性估计和决策。其主要特征是在会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没有明确的规章可循的前提下所作的经验判断。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
第九、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谨慎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谨慎性原则当做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曲解谨慎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同时,应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谨慎性原则得到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