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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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阳朔;民居旅馆;发展
一、引言
阳朔位于桂林市南面63公里,是最早确定的“国家级风景旅游名胜区”之一,因“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风光甲桂林”的传唱和优美绝伦的田园风光著称于世,距今已1400余年。阳朔属地为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地貌,境内有奇特的山峰2万多座,大小河流16条,自然景点110多处,田园风光如诗如画、丰富的文化遗产、古建筑、古桥梁、名人纪念地、摩崖石刻点缀于山水之间,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被誉为“中国旅游名县”。2010年,全县接待游客人数811.3万人次,同比增长12.7%;入境游客120.8万人次,同比增长19.6%;住宿人数266万人次,同比增长24.9%;实现旅游收入31.5亿元,同比增长30.2%。阳朔民居旅馆在此背景下迎来了广大的发展空间,也为游客提供了另一种住宿体验。
二、阳朔民居旅馆的起源与发展现状
(一)民居旅馆的内涵
民居旅馆在国外已发展得比较成熟,现今我国民居旅馆的发展势头迅猛,民居旅馆受到广大游客关注。民居旅馆是居民将自己家庭多余的房间出租给游客,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的一种旅馆经营方式。现在的民居旅馆已成为游客旅游的住宿的新选择,新体验,成为旅游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阳朔民居旅馆起源与发展
阳朔民居旅馆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游客自己希望体验当地的风俗民情,感受当地的生活气氛,同时也比较经济实惠。阳朔最早的民居旅馆要追溯到1996年,当时主要还是在阳朔县城的西街,后来才逐步向周围景区和农村发展的。西街的家庭旅馆起初是由李莎餐馆兴办的,专门接待背包老外,以体验西街的民俗。随着中外游客从地球各个角落慕名前来,一到阳朔,即流连忘返于山水之间,探胜寻幽于山村古居之旁,进而入住当地农民家中,观察了解农民的乡土人情、风俗习惯,阳朔民居旅馆慢慢兴旺发达起来。发展至今阳朔县共有农民开办的民居旅馆有200余家,床位6000多张。
(三)阳朔民居旅馆的作用
1、能有效缓解旅游高峰期阳朔境内住宿紧张的状况
随着阳朔旅游知名度的扩大,中国交通道路的便捷以及中国人均收入的增加,国人的旅游欲望空前高涨,自中国休假制度进行调整后,阳朔的旅游也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时期,一到旅游高峰,阳朔县城挤满了游客,游客的数量往往是平日的好几倍。宾馆、酒店的造价较高,运营费用也不菲,客观上不可能以高峰期的游客量为标准修建足够多的宾馆、酒店。因此,阳朔通过兴办民居旅馆的形式提供住宿条件,既可以缓解旅游旺季时当地住宿接待设施的压力,又可以为游客提供别样的住宿体验。
2、能提高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
与其他投资相比,民居旅馆投入小、回收快,且市场风险小、有保障。因而,本地居民自办的在自己家种开办旅馆,加入旅游行业,这也是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过程。也为开办旅馆的居民提供了一条经济来源,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收入,调和了当地居民与游客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加大文化体验元素
民居旅馆,除了价格低廉是吸引旅游者的一个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具有能展现当地文化的建筑风格和生活环境,以及能给予游客感受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氛围这种特殊体验的优越条件。选择入住民居旅馆的游客在此能品味阳朔当地的地方风情与文化底蕴,不仅有悠久的历史、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还有一种能够满足游客体验典雅古朴的精神回归需求的住宿方式。民居旅馆已成为游客旅游的一部分内容,已成为游客很有新奇感的经历,成为代表区别于游客生活环境的风土人情,成为一种表现地方民族文化的载体,大大加大了游客文化的体验。
4、迎合背包游客的消费需求
背包游客俨然已成为中国旅游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消费过程中不仅希望感受到原始、真实、朴实的山水风光和人文风情,在经济消费上,他们希望有干净、整洁、安全、价廉的住宿条件即可。而与宾馆、酒店动辄200-300元每晚的住宿费用相比,阳朔民居旅馆收费不高,大约在80-100元一间,这也正适合于来阳朔的大多数旅游者尤其是背包游客的需求,受到的游客的追捧。
三、阳朔民居旅馆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民居旅馆的发展缺乏总体规划
当前,阳朔县的民居旅馆发展比较迅速,虽然阳朔县政府在2004年12月出台了《阳朔县民居旅馆(店)标准》、《阳朔县家庭旅馆(店)管理暂行办法》,在建筑设计与维修、村容村貌的整治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资金扶持,以点带面,促进全县民居旅馆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而存在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
(二)一些民居旅馆缺乏地区特色
由于开办民居旅馆成本低、风险小、收效快、手续简便,致使民居旅馆的建设呈现出了一种一哄而上的态势。由于缺乏正确的规划指导,许多民居旅馆在改建时未能将当地的传统居住文化融入其中,充分体现当地特色,缺乏民居的韵味。特别是后建的民居旅馆,当地居民借助着自家的宅基地在著名景点位置附近的,最初受经济条件限制,当地村民先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兴建房屋供自己居住使用,当积蓄增加后,再投资将自己房屋建成民居旅馆,这样的建设一般都缺乏整体规划,难于与周围山水风光交相呼应,大大影响了阳朔山水田园景观的协调性。
(三)民居旅馆周边环境急需整治
阳朔县城的民居旅馆因《阳朔县民居旅馆(店)标准》和《阳朔县家庭旅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民居旅馆内部住宿条件有统一的检查标准,房间整体卫生能满足整洁、干净、卫生的要求。但是民居旅馆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在县城之外的田间山头的农村内的民居旅馆的外部环境状况堪忧。每当游人众多,尤其是在黄金周时节,农村里面的环境承载力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不仅要处理居民自己的生活垃圾,还要处理游客生活和旅游垃圾,压力大,往往致使一些民居旅店比较聚集的地方农村,垃圾堆积成山,影响旅游外部环境,让阳朔秀美山水田园风光大打折扣,最后影响游客旅游兴致。
(四)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阳朔的民居旅馆的宣传都是各自为政,各自宣传,各自经营。虽然阳朔西街的桂花街民居旅馆一条街、阳朔历村的民居旅馆、月亮山民居旅馆、兴坪的民居旅馆盛名在外,但是鲜见整体宣传,大部分靠口头传播,人际传播,虽然传播效果好,但是影响面窄,不利于广大游客了解信息,扩大受众面,而阳朔民居旅馆整体的宣传更是少之又少,可见其整体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
四、阳朔民居旅馆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管理,制定发展规划
要想促进阳朔县民居旅馆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阳朔县政府、阳朔县旅游局的引导、规划和管理。在阳朔县政府编制的《阳朔县民居旅馆(店)标准》、《阳朔县家庭旅馆(店)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尽快快编制民居旅馆旅游的发展规划大纲,制定与之相呼应和配套的指导纲要,落实相关的指导思想、建设标准、环境整治规划、旅游线路策划等措施,做好全县民居旅馆的规划、规范、引导等工作,帮助阳朔民居旅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以乡、村为主,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成立紧密度不同的民居旅馆管理公司,改变当前各自为战、缺乏管理等的无序竞争状况。
(二)多方筹集资金,营造民居旅馆持续发展大环境
阳朔民居旅馆的发展阳朔县城及周围乡村干净卫生安全的村落环境。而健康良好的村落环境需要多方重视,加大投入,因此要多方筹集资金,做好民居村的规划、村庄整治等工作。可以分别通过村民自筹、县政府补贴、到争取国家旅游专项资金、国债旅游专项资金的投资的途径,积极争取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古民居建筑的维修整治方面、村庄环境整治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争取一个良好的阳朔投资发展环境,同时也为民居旅馆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诸如,2011年阳朔县财政已投入5000多万元完成了漓江沿岸、桂梧高速、桂阳公路、百里新村等区域6788座房屋立面改造。使“坡屋面、小青瓦、白粉墙、花格窗、吊阳台、石板路(水泥路)”桂北民居风貌成了重要的旅游元素之一,提高了田园风光乡村游中外游客的兴致,同时也使阳朔民居旅馆的建筑特色突显。
(三)完善经营方式,突显文化特色
阳朔居民在民居旅馆的经营的过程中,不断克服自己的不足,不断完善经营方式。在民居旅馆的建设和经营的过程中,将当地的传统居住文化融入其中,无论从建筑的外观设计还是接人待物上,充分体现本地所特有的居住文化,这样的民居旅馆才是真正有吸引力的旅馆,这样的民居旅馆才会长盛不衰,永葆生命力。让游客在民居旅馆的休憩中,在阳朔人生活风貌的庭院里,在与主人同吃同住亲密接触中,能更好地了解阳朔的民风民俗,直接感受、触摸到丰富独特的阳朔山水风光的文化、历史与民俗,给自己的旅程增加更多的文化内涵和特色。
一、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旅游业是促进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的动力产业,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先导产业,深化对外开放的窗口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发展旅游业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的重要推动力。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中国将在2015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的发展一贯高度重视,把旅游业列为服务业的龙头和全省产业发展的十大主攻方向之一,旅游业已成为我省的主导产业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随着我市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旅游业必将对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经济发展进入全省第一梯队”的宏伟目标产生重大的推动力。
2、发展旅游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迅猛,工业销售收入增速每年都保持在45%以上,培育了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巨大的优势企业。但是,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服务业的滞后已经不能适应全市经济高速增长的需要。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关联度强,乘数效应明显,可以大规模带动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有效集聚人气、财气、名气,并同现代金融、交通、餐饮、电子商务充分配合,从而形成参与面广、包容量大、最具成长性的现代服务业。加速旅游业发展,是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增长,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着力点。
3、发展旅游业对促进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产业链将越来越长,广泛联结城市与乡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带动作用将进一步加大。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门槛低,对各个知识层次的劳动力都具有很强的吸纳性,每增加一名直接就业人员,能带动五至六个就业岗位;每产出1元产值,可带动相关产业产出4.8—10元。旅游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满足当前群众的物质需要,而且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加快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的交流。同时,发达地区游客到欠发达地区旅游,可将社会财富进行有效转移,促进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理清思路,明确旅游产业发展目标
1、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打造以仙女湖和大岗山为“龙头”,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北部蒙山区块和东部百丈峰为“两翼”的“飞鸟型”旅游发展空间结构布局。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旅游接待人数达65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35亿元,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将我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著名的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科学规划,打造旅游精品
1、科学规划安排旅游产业发展。
坚持规划先行、上下衔接、左右融合、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旅游资源调查和保护,科学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旅游产业布局和要素建设,并在经济社会及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落实。要加强城市、景区、小城镇和乡村旅游点的规划建设,提升文化品位,突出特色魅力,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旅游产业综合功能。交通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建设通往景区(点)的公路项目。要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强化执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全市景区(点)开发建设项目要围绕《*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按程序报批立项,防止重复建设和低水平开发,确保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构建全市一盘棋的旅游发展格局。
2、加大景区开发建设力度,实施旅游品牌战略。
围绕“佛教圣地江西五台山、情山爱水*仙女湖”整体形象品牌,以景区建设为中心,整合旅游资源,优化产品结构,打造旅游精品。
⑴进一步壮大培育龙头,倾力打造仙女湖。
科学定位仙女湖景区的发展方向,把仙女湖景区建设成江南最大的佛教圣地和中国最具仙女文化特色的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从仙女湖短缺的旅游要素入手,丰富“游”的内容,扩建“吃、住、购、娱”四大要素。高标准、大手笔规划建设圣集寺和禅修中心,倾力打造江南最大的佛教文化园。建设七仙女下凡主题公园,在已有的“中国仙女湖情人节”的基础上,打造“中国*·东方情人节”,丰富节庆内涵,聘请全国著名的导演,创造编排一台反映仙女下凡的大型歌舞,提升仙女湖品位,争创国家5A级景区。
⑵构建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旅游区域。
要以*中心城市强有力的旅游辐射和带动为支撑,充分发挥经济优势、文化优势和区位优势,重点开发《天工开物》主题园,加快自然科学博物馆的建设,力争成为*旅游叫响全国、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重视开发具有产业优势的“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太阳能是怎样利用的”工业旅游产品,真正把中心城区建设成为既是全市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集散中心,又是全市文化旅游和商务旅游中心。
⑶大力打造蒙山——洞村“自然秘境”探幽区。
要充分利用蒙山溶洞群作为华东地区密度最大的溶洞群这一地理资源的独特性,打造以旅游探险、洞中漂流为主的新形式旅游景区,发挥我市旅游资源协调、旅游形式互补的特色旅游优势。
⑷开发建设罗坊——百丈峰“修身养性”休闲区。
利用百丈峰森林公园丰富的森林资源,将其开发建设成为乡村型生态观光、体验式旅游为主的景区。在“罗坊会议”和“兴国调查”为主题的红色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扩建罗坊会议纪念馆,建成著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姚圩、罗坊*蜜桔基地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展示现代农业的科技成就,开展水果采摘、土菜采集、体验农家生活等活动,打造“快乐老家”休闲区。
3、以开放姿态精心设计独具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路。
根据我市旅游资源特色,在仙女湖旅游产品的基础上调整旅游产品结构,开发主导型旅游产品和旅游精品,充实旅游线路产品内容,构建观光旅游产品、休闲养生度假产品、文化体验旅游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为主的旅游线路产品体系,提升旅游的综合竞争力。
⑴市区旅游线路:仰天岗森林公园—孔目江湿地公园—抱石公园—抱石纪念馆—孔庙—特色街区购物城区风光游;*钢铁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生产基地—渝州绣坊工业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渝州科技学院—赣西学院—太阳能职业学院职业教育特色游。⑵市域旅游线路:孔目江湿地公园—仙女湖—九龙狩猎—神牛洞观光休闲游;抱石公园—仙女湖—罗坊会议旧址—姚圩七里山果园—百丈峰森林公园休闲养生度假游;抱石公园—仙女湖—卢肇读书台—万年桥—严嵩故里—邓氏围屋—天工开物博物馆(规划)文化体验游。加速推出“井冈山上唱红歌,仙女湖中唱情歌”旅游精品线路,精心培育庐山——八一·南昌——佛教圣地仙女湖大旅游品牌,加快打造蓝色仙女湖、绿色明月山、红色武功山(安源)赣西旅游区域协作圈。
4、加快发展乡村旅游。
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级对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扶持,紧密结合农村的自然山水、特色产业、古民居等优势,建设生态新村镇,突出文化品位,大力挖掘民间传统民俗、工艺和美食资源,扶持一批新农村旅游示范点,通过典型引路,形成一批新农村旅游小村镇。
5、加强旅游与文化的结合。
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要深度挖掘仙文化、佛教文化、天工文化、抱石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的文化品位。景区开发建设要注重文化的构建,充分渗入文化元素,真正做到景区体现文化内涵,文化提升景区品位和魅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文化旅游资源,结合自然、人文资源,展示文化魅力,提升旅游审美价值。要充分发挥全市文化、电视传媒的优势,调动文化专业队伍、民间艺人、院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打造我市旅游文化的知名品牌。
四、政府主导,加大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
1、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年起,由市级财政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举办全市性重点旅游节庆活动和区域联合促销,对创建旅游品牌和为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方面。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制订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扩大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旅游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旅游领域,都要向外地企业开放。加大旅游资源开发、景区经营性项目和高星级旅游饭店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力度,重点策划推出一批优势旅游项目,列入市政府的项目库,以优势项目为载体,引进有实力、有旅游开发理念的大客商、大财团来我市进行旅游开发。
3、加强旅游宣传促销。整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界与媒体的宣传资源,围绕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部门协调、上下互动、口径一致、形式多样的联合宣传促销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宣传*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报、*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要将全市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公益广告,在固定的栏目和时段中进行宣传。要在主要交通干线、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并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要加快建设集旅游信息咨询、出行服务、质量投诉、产品展示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社会公益性质的游客服务中心。努力争取各种全国、全省性的会议和公务活动在*举行,鼓励委托旅行社、宾馆安排会议和活动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开拓旅游市场。
4、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提出用地需求,由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余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调度并安排用地。为降低旅游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涉及林权的,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中小型旅游项目。
5、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各类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全面提高旅游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取得导游资格证的导游,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符合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未就业人员,每人一次性享受培训补贴300-600元和职业介绍补贴120-150元,所需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培训机构对导游人员的培训。
6、支持创建旅游品牌。对新获评世界遗产名录的旅游景区、世界地质公园,新获评国家2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江西旅游强县,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示范点、全省乡村旅游示范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江西名牌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新获评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的旅行社、省级明星旅行社、市级明星旅行社,新获得其他旅游创建或评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做强做大旅游企业。严格兑现市政府已出台的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8、大力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和推进游客购物一条街建设。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土特商品,支持个体和私营企业开办旅游定点购物商店,改善旅游购物环境,推进我市旅游购物精品街的建设,推动商贸旅游的发展,鼓励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旅游商品的征集、评比和展示、展销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建立的必要性与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同时引起了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并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对之加以解决。相对来说,解决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是主诉讼,解决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是从诉讼,由于引起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合并进行两种诉讼,由于刑事案件的情节对于有关民事赔偿要求是相互关联的,在主诉讼查明、确认所涉及法律事实的同时,也一并解决了从诉讼需要查明、确认的法律事实。而且,作为主诉讼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只有可以合理地排除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可能性,被告人才能被证明是有罪的;而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即看当事人双方谁举的证据可靠性更大。因此,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更接近客观真实。这样经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不需要再解决事实问题而直接适用民事法律确认赔偿金额。总之,由于刑事诉讼顺便解决了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同一法律事实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目的性。同理,从前面所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所解决的同一法律事实问题,也包含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需要解决的法律事实问题。这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际上也只是直接适用民事法律确认赔偿金额。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确立,更能充分实现诉讼效益,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制度,并不违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前提条件,虽然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谈不上反诉。所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并不要求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诉)的前提条件。它是附带解决的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合并的基本意义在于通过一个审判程序解决多宗诉讼的请求,起到恰当和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效益目的。其次,表面上看,引起附带民事诉讼本诉与反诉的行为似乎不同,引起附带民事诉讼,是犯罪行为,而反诉的是民事侵权行为;实质上,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具有两面性,即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与反诉的行为相同仍为侵权行为。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刑事诉讼法》虽然没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0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它的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自然应当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同类民事案件一样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规。当然,附带民事诉讼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除是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一法律事实之外,再就是它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责任原则,即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两方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同样适用。
同时,《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于《解释》第89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限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第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自然不能受理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诉。但既然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可见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受理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一、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对法律的感受,而是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的各种心理要素的一种综合体。法律意识对于社会活动的规范,对于制约人们的行为方面都有很好的效果,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言十分有意义。而我国的农民大多数都居住在农村,他们从事着农业相关的工作。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这一类居住在农村,并且从事着农业相关工作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心里要素综合体。从法律上讲,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中国公民,并没有区别。但是我国目前农村的情况整体落后于城市,因此我国农民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并且在经济情况与组织情况上也显得较为落后。因此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整体上显得较为落后,但是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公民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让农民的法律意识向着现代社会转型。但是通过我国研究人员多年的研究,我国的农民在法律意识上仍然是以淡漠的态度为主,对法律采取不关注的态度。而我国农民对法律的态度主要有如下几点特征:
1.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不高。在日常的生活中没有过多的关注法律知识,并且不能够将法律与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政策和活动相联系。
2.没有坚定的法律意识。虽然我国农民在遇到不法事件时十分希望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目前的很多农民受制于权大于法的现状,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很多农民也就对与法律失去了信心,也就会没有坚定的法律意识。
3.在情感上对法律采取矛盾的态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的很多农民己经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在自己的主观意识上及其拥护作为自己保护神的法律。但是由于对法律人质的不全面以及对法律途径的不甚明了,很多农民在实际的行动上对法律采取的是一种淡漠的态度。
二、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途径
因为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各种态度早晨在我国农村中进行法律普及的困难,因此在近几十年中我国很多的研究人员对于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途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及探讨。在这些研究中,主要发现了我国农民在法律意识的发展路径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并且基于这两种方法,研究出的让我国农民能够更好的认识法律,发展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也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一)对农民现有法律意识进行批评并且进行法律知识宣讲的途径
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远远跟不上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目前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要让我国农民改变目前的这种法律意识,就需要对我国农民目前的这种法律意识进行批评,并且定期为农民组织培训,从而让我国的农民能够真正地了解法律。但是采用这一主张的研究人员是在我国没有法制历史的前提下进行思考的。他们认为我国在历史上就没有对农们进行过法律意识的普及,我国农民长期受到与现代法律意识完全相反的传统观念影响,并且由于这些影响让我国的农民法律意识低下,缺乏法律知识,也没有很好地保护权利的观念。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让我国的农民对自己原有的法律意识进行反思,并且接受完善的法律指导,并且加强在我国农村中的执法力度,让我国的农民相信法律的有效性。在这条路径上,主要指构建理性主义,并且强调了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对农民法律意识提出的高要求。并且在具体的解决方法上也主要是对我国的农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并且在农村中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让我国农民对于我国的法律产生信心,希望创造出一种十分理想的法律环境来让我国农民相信法律的力量。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可以让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完全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并且这种方法下我国农民对于法律意识的发展显得十分有效率。但是如果使用了这种途径来进行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培养目标与我国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相脱节,并且在一些方面也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情况,那么也就可能造成不仅不能很好地进行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会造成资源浪费的后果。
(二)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采取同情态度并且加强法律实践的途径
由于采用法律宣讲的方法可能会让法律法规与农村实际情况脱节,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我国的另一些研究员通过研究发现了发展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另一条途径,即对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采取理解的态度,并且采用法律事件的方法来加强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这种途径也可以称之为经验理性途径。主张这一途径的研究员主要认为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是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我们应该对农民的这种对法律的认知以及对法律的态度采取理解和同情的态度。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民长期的生存环境以及生产内容决定了我国农民对生活采取了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因此只要日子过得下去就能够让我国农民满意。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我国农民也就在内心没有对于法律的追求,表现在外部就显得我国农民对法律采取的是一种淡漠的态度。但是这种态度的产生并不能够说明我国农民对于法律本身的态度是淡漠的,致使我国农民对于法律利益的要求不足产生的,因为对我国的农民而言,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过程繁琐,所需成本也较高,而且需要的时间也较长,不仅耽误生产而且得到的利益也较低。因此这样的情况无法让农民对于法律产生兴趣。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这样的情况产生是必然的,并且采用普法等方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让农民觉得法律的条款十分繁琐,从而进一步对法律失去兴趣。因此解决我国农民法律意识不高的根本方式为改变原有的诉讼机制,我国的农民提供一种简单方便的诉讼方法,从而让我国农民可以对法律有着重新的认识,并且可以使用这种新型的诉讼方式为自己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态度淡漠的问题。这种途径以实际情况出发,以农民为中心提出了解决办法,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我国农民目前对于法律的态度是合理的而不进行纠正,那么就可能让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仍然会陷入停滞状态,止步不前。
三、如何理性选择农民法律意识发展途径
在上述所提到的两种途径中,都是以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前提提出了改进方法,都会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做出贡献,虽然在具体的使用方法上有着一些对立面,但是对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这一目标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选择上,可以按照我国农民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将这两种途径互相取长补短,尊重我国农民的选择并且也要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进行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第三条途径。从一方面而言,为了加快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以及新农村的发展,让我国农民接受法律的培训,进行普法等活动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我国农民真正明白我国法律的各项条款以及跟日常生活的联系。但是不仅仅是要对我国的各项法律条款进行普及,最关键的是要改进我国农民的法律观念,改进我国农民的法律观念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在另一方面,也应该尊重我国农民的这种选择,尊重我国农民目前对于法律的态度。但是也不能够任由我国农民的这种法律意识存在。而通过改进我国的法律体系,让我国的法律能够在实际的应用中真正的为我国农民服务,就能够让我国的农民对我国法律真正地产生信心,从而在实际的行动中对我国法律有切身的体会以及感受,在感受到了我国法律的好处之后我国农民就能够自觉地学习法律,从而在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
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特殊的政治与社会因素之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这种经济结构性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其中,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状况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经济。为便于明晰,现把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及消费差异特列表如下: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和收入的地区差异[3]
地区 消费支出 农民收入
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 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 东部
中部
西部 1.8 1.9 2.1 1.9 1.9
1.3 1.4 1.4 1.2 1.2
1.0 1.0 1.0 1.0 1.0 1.8 2.0 2.4 2.1 2.2
1.3 1.4 1.5 1.3 1.3
1.0 1.0 1.0 1.0 1.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01,2002年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从上表可以清晰看出,自1985年至2001年间,中国东部与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呈拉大之势。另据资料记载,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滞后于城镇居民,2001年占人口62%的农民消费只占我国全年社会零售额的37%,占人口38%的城镇居民消费占全年社会零售额的63%。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增长几近停滞,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全国平均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约为20%的低收入户的7~8倍”。[4]这则资料也清晰表明,城乡经济以及城市内部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足以表明,尽管我的经济已取得十分明显的成就,但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问题。诸如居民收入差距增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的经济还欠发达,经营模式还多停留在传统的以农业、手工业为主的经济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众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十分少见,法律在当下社会中的作用也不具备明显的重要作用。鉴于法律意识深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制约。农村经济水平的低下,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滞后状况必然影响到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正如有学者所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即所谓的‘送法下乡’。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现实的情况并未达到发起这场运动的人们所设想的理想状态,相反倒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很多情况下,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照习俗行事。”[5]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何在?以笔者浅见,尽管其中有传统习俗的影响使然,但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模式以及自给自足的社会现实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因。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广泛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以畜牧业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畜牧的民族比狩猎为生的民族所要的法典的内容就更多了。”[6]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居民依然采取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下,民众相互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较少,因此对法律的需求也相应降低,这无形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重要性的认知,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因此不发达。
法治建设为民。社区法治建设必须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才能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社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必须是为民。高升坚持法治建设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重点,抓住法制队伍和法制阵地建设两个关键,整合资源,大力推进了社区法治建设“六个一”工程,全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了社区的平安、稳定、和谐。一是组建一支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队伍。14年前,在集体经济还非常薄弱的时候,深深懂得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高升人,花重金率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合同签订、资产处置进行严格依法审查;组建“德乐调解俱乐部”和以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义工队伍,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邀请法官、检察官、警官进社区,开设法律门诊,为居民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二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法制文化广场。鉴于高升的发展受益于法治建设,在完成农民“两安”之后,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升级,投资30万元将高升市民广场改造为高升法治文化广场,为突出法治建设主题,在广场上建设了一个法治主题雕塑(和平鸽),两个宣传法治理念小雕塑、一排法治宣传橱窗,两个电子显示屏以法治宣传为主,滚动播放各类法治栏目、法治专题宣传片和各类普法资料。三是社区投资购置各类法律图书,形成了一个法律图书角;组织开办了一所居民法治学校,制定了一套居民学法制度,定期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居民法律意识。
法制文化育民。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败。高升社区在开展法治建设过程中,紧紧抓住宣传法制文化、传播法治理念、营造法治氛围这一根本,多措并举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以宣传资料、挂图、宣传栏、居民法治学校、法律图书角、法治题材的电影、法治文艺演出、法律知识有奖竞赛等多种法制宣传形式为载体,采用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群众理解的方式,每年至少组织8场次以上的法制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以宪法和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法律宣传教育,使社区群众受教育率达到100%。二是开展重点普法教育。在没有转为社区之前,组织支村两委、村民代表集中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安置等法律法规;转为社区之后,组织社区两委、楼栋长、志愿者队伍集中学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十四年来,各类矛盾纠纷都得到了及时的处理,没有发生过,没有发生非法,社区和谐稳定的局面有口皆碑、有目共睹。三是开展专题普法教育。利用德乐园青少年教育基地,开展“四个一”(上一堂法治教育课;看一部法治专题片;办一期法治宣传报;搞一次法治知识竞赛)法制教育活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使社区青少年法治意识、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利用居民法治学校,组织外来流动人口,邀请法律专家开展劳动保障、工资待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和流动人口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利用法治文化广场每月组织开展一个专题法制宣传活动。如一月份开展送“法治春联”活动,重点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3月8日,组织开展“关爱妇女,反对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日活动;3月15日,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活动;”5•1”劳动节前后组织开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宣传日活动;6月26日,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日活动……,丰富的广场文化活动让居民在参与中享受了学法的乐趣。
法律服务惠民。高升社区组建了近两百人的法律服务队伍。在服务内容上,全方位开展安全法律服务、法律专业服务(培训、咨询、、援助、公证等);在服务方式上,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坐班服务,德乐调解俱乐部上门服务,“三官五员”预约服务。在安全服务方面,高升社区高标准建设两个社区警务室,27个治安巡防站,组建了300人的综治维稳队伍,全方位开展社区治安防范、社区矫正、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服务。在法律专业服务方面,围绕基层民主管理、征地拆迁、劳动保障、房屋租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公司运作等社区热点问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以上的法律培训讲座;常年法律顾问每周五在社区坐班,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免费调处各类纠纷,及时优惠满足居民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针对居民出租房屋纠纷较多的现状,为有效减少和杜绝此类纠纷,专门为居民起草了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社区居民财产较多,婚姻、继承导致的财产分割纠纷多,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德乐调解俱乐部的同志总是主动上门进行调解。特别是调解俱乐部主任易新明同志,在社区威信高,他的手机从来不关机,十四年来,经他成功调处的矛盾纠纷两千余起,居民亲切称他为“易得通”,一是电话容易打通,二是经他调处的矛盾双方思想隔阂容易通。在法律志愿服务方面。“三官五员”和社区法律义工都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手机号码,公开QQ号,居民遇到涉法涉诉问题、治安刑事案件、办理公证业务、办理证件等都可以及时联系他们,由他们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引导居民群众依法办事,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做到了把矛盾化解在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王文杰单位:长沙市洞井街道办事处
关键词:榕江;少数民族;法律;意识;分析
引言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速度加快,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维护村民的权益固然也非常重要。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不仅会直接影响着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涉及村民利益的纠纷逐渐增多,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可能就会演变成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以贵州省榕江县三江水族乡分从村的调研为基础,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民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有所助益。
1分从村基本概况
分从村位于榕江县西部,属三江水族乡所辖,全村共有四个自然寨,六个村民组,三百余户,人口1200有余。辖区内居住着苗、水、瑶族居民,其中,苗族人口约占90%。全村主要以发展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为主。由于该村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高中毕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0.5%,初中毕业占10%,小学文化程度占40%,文盲占49.5%。45岁以上的村民受教育程度是偏低,文盲主要以女性居多。
2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状况
对事物认识是了解事物的基础,村民对法律的概念缺乏认识就分不清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及民族习惯法的区别,容易产生混淆。尽管学界对法律的含义理解不尽相同,但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推进农村法制进程和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方略。法律意识是构成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环境中处于重要地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了解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调查实证。笔者对该村的村民共300人进行随机访问,问:您知道什么是法律吗?村民对法律不了解的达到20%,其中主要是女性居多,60%的村民还是知道国家法律的制定,具有强制力,但是不能具体的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这表明,大多数村民已经知道法律的概念。少部分的人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等因素不能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从村民对这些法律了解情况就可以看出对哪些法律是比较熟知的,对哪些法律是比较陌生,可以体现出村民对法律的熟知情况。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20%的男性村民主要对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有所了解,而对宪法、农业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几乎是不了解。该村苗族村民在古代主要是用民族的习惯法来约束民族内部的村民的行为规范。因为,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在村民的生产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而其他方面的法律则可能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涉及,使得村民极少关注。一位王氏老人告诉笔者:“在古代,我们苗族村寨主要是由苗族寨老主持村内事务,村民发生纠纷或者其他盗窃事件等,都由寨老主持村内有威望的老人召开会议,来处理这些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习惯法已不能作为法律来维护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了,但村民们可能还是受到传统意识等方面的影响,对法律的内容了解甚少。少数民族农村村民法律意识高低,除了受经济和文化素质因素影响外,还受到民族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
3村民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
李育全在研究中指出:“当前,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十分单一,主要是依靠听人说,其次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确实,当前农村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是非常单一的,分从村由于信息相对闭塞,部分村民只要通过广播电视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从报纸了解甚少。通讯信息的落后,直接制约了村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该村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30%的村民通过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了解法律,50%的村民通过别人对法律或者法律事件进行评价而了解法律有人自己主动学习法律。村民因通讯条件和文化素质的落后,难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广播电视和听别人说为主,而通过报纸、普法宣传、自己学习的途径了解法律知识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从调查中发现,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通过传统的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居多,村民主动去学习法律的极少数。这也说明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是平时对法律的需求少,大部分村民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去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被动的接受。从而,也就影响了该村村民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
4村民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处理
自古以来,农村社会常被认定为“人情社会”,这是因为农村社会主要是靠人情、伦理、民族习惯法等来调整的。要了解村民对法律的认识,就需调查村民对人情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态度,笔者对该村260位村民进行了调查。该村村民认为法律重要的人数所占调查人数的60%,认为人情重要的占31%,弄不清楚的占9%。说明在村民心中法律是大于人情的,这较传统社会中“人情至上”理念是一大进步。但不能忽略还有部分人认为人情大于国法的观念,出现此类的观念与少数民族人情观念等因素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既包含了法律权利在内,又包含了法律义务在内的社会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直接关系到村民能否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法正确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意识。笔者对该村的100位村民的维权意识进行调查。50%的村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会寻求去救济和维护;也有部分人可能因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小时,就会选择自行解决;10%可能只有当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大时,才会通过外接的力量即“打官司”解决。
5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的对策与建议
5.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普法教育
在西部少数民族一部分农村地区,村民的文化素质都相对偏低,对法律知识都缺乏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村民在闲暇的时间进行法律学习,并邀请基层政法工作者或律师来对村民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其次,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在调查中发现,村民主要通过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来了解法律,那么就发挥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制作优质的法制节目、法制专栏,通过典型案例形象生动的宣传法律。建立普法宣传栏、法制黑板报,发放法律宣传册等,让村民能够就近获取法律知识。同时,发挥律师和高校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5.2应建立农村法律咨询中心
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普法教育和宣传中,村民往往是被动接受法律知识,而这些法律知识不一定满足每个村民的法律需求。建设村民法律咨询中心,解答村民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能够及时为农民提供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的建议与方案,充分发挥村民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处理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应适当培养懂得民族习惯法的少数民族法官群体,让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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