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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8篇

时间:2023-10-10 10:35:5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公民法律意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公民法律意识

篇1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法治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笔者基于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将此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界定为“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指以伦理性价值为根基,以主体性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其内涵主要有如下四层含义:

篇2

一、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成果和现状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和国家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积极采取措施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国家不断的加强立法建设并在公民中大力宣传法律,树立公民的法治观念。但是,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取得一定成果1.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趋于理性化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家对思想教育的重视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也变得广泛和深入,而且我国很多公民懂得运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也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社会法制化进程中大幅提高[1]。2.我国公民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法律的信任度提高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来源于法律对其的保护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为保护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也越来越高,公民已经愿意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1)公民对法律缺乏安全感,信任感降低。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近年来由于国家法律建设进程发展加快,频繁废除旧的法、制定新法的现象出现较多,这种法律制定缺乏稳定性的现象使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感逐渐下降,更难以建立起完全的信任感和安全感[2]。(2)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不深刻。目前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基础层面,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缺乏了解认知。在我国,公民对于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知道较多,生活中的刑事案件往往少于民事纠纷,但是公民对于与自身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的认识浅薄。

二、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探讨

上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根据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了以下几点探讨。(一)政府应当提高立法的质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注重立法的质量。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宪法的根本指导下充分考虑到所制定的法律的可适用性,制定出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并为公民所认可的法律法规。高质量的立法文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二)提高立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为公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在立法活动中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让民众参与到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去,并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在公民参与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更能切实的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具有权威性且在推行过程中更加容易。(三)辩证的处理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教育工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传统道德的影响较为深刻,我国的法律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精华部分制定为法律文件,以作为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道德意识对公民的行为据有内在的强制性,一般依靠人们的自觉性遵守道德标准。而法律则是通过国家制定并依靠根据强制力实施的,在保护公民利益方面的作用远远超过道德的作用。法律意识与法律道德的内在联系要求不可将他们分割开来,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共同发挥作用。

三、小结

篇3

社会运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动着各时段的社会进展。现代社会有着凸显的法治特性,法规被看成依循的主体规范。随着社会进展,法治渐渐完善,公民获取了这样的益处[1]。但与此同时,平日行为应被调控在准许的范畴内,不可超越法规。若要长治久安,就要着力去创设最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培育法治的必备意识。

一、认知进展的现状

社会进展之中,若要构建最为优良的法规体系,并不是简单的。生成法治社会,社会之内的主体都应接纳这一认知,树立法规意识。我国拥有着庞大人口数目,培育出全民拥有的这种认识,会是更艰难的。社会在建设中,一直都应注重去创设适宜的法治氛围,培育公民意识。从现有状态看,法律意识的培育状态如下:

1.旧的认知仍占有位置

很长时段以来,法制建设凸显了快速进展的态势。依循社会主义特有的法制机理,塑造并培育优良的这种新认识。日常生活之中,也更为注重这样的培育。但现实生活中,非法律这样的认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没能予以根除。公民拥有着的法治认知显现了片面的弊病,有着科学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学的多重成分。面对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没能给出最为适宜的认知[2]。

法规是外在的,它显出了外在范畴的约束价值,归属外在规范。从客观视角看,外部范畴的这种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体的认知。为此,传统观念仍没能被除去,仍旧占有地位。

2.认知逐渐被深化

从总体上看,公民倾向于肯定构建起来的现有法规体系,总体态度积极。精神文明延展的历程中,法治应被设定成必备的根基。观念渐渐深化,多数公民都接纳并认同了这一法规体系,持有肯定心态。公民的心目中,法律应能占有凸显的主导位置,平日行为都应依循法规予以进行。针对法律问题,设定出来的评价也融汇着理性要素。从概要来看,公民还是认同法治的。

3.部门法没能平衡进展

各个的部门法,它们关联着的法律认知并没能平衡进展。例如: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被设定成其他部门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规。在法律体系内,宪法占有本源的位置,显现关键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规,公民并没能真正明晰宪法的一切内涵,认知反而较低。

从细分出来的部门法看,针对刑法类别,公民显现出来的认知更为强烈。一旦谈及刑法,则会联想到被判处某一刑罚,或者触犯刑律[3]。相比来看,民商法覆盖着的范畴更为广泛,但公民却没能完全去接纳它们;对于自身权益,没能充分予以保护。

二、摸索适宜的培养途径

生成法治社会,不仅要拟定最适宜的法规框架,还要培育出对应着的意识。唯有增加认识,公民才会守法、自觉运用法规。促进文明提升,就要侧重去培育更为根本的认知基础。从多视角来看,法治社会都紧密关联着公民的意识。培育法律意识,就要经由如下的途径:

1.尊重本源的市场规则

培育法治认知,不可脱离新时段内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态势下,公民才会延展固有的主体认识、权利及职责认识。市场经济密切衔接着法治,唯有自觉予以转变,法治才会被看成认知的根基,助推社会进步。在全社会范畴内,形成法治氛围。

例如:市场进展之中,促进政企分离。政府调配平日的经济,应采纳法规的途径来调整,不可直接干涉。与此同时,经济权力应被变更为法规。唯有在限度内,才可履行职权。这样做,延展了法治应有的内涵,弘扬法治精神。现代社会中,人们更为注重本体的权益,关心社会秩序。市场背景之下,法规扮演着的角色日渐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觉接纳法律,运用法规来维权,这种认知也应随之强化。

2.塑造更为平等的总氛围

法治意识不断递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畴的平等氛围,也很难去生成。创设出来的司法氛围凸显了必要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司法有着公开及权威这样的特性,公平即为灵魂。从生成根基看,司法调节了多样的平日纠纷,侧重维护权益,它被划归为最后防线。培育法治认知、提升这种意识,都要侧重去变更偏旧的教育机理,让公民快速去接纳现代时段内的新意识。适应法治氛围,接纳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围,协助公民来确认最适宜的心态,注重法规传授。这样做,增添了法律范畴的根本常识,锻炼法治思维。公民要明晰现有的法规架构、深入解析法规,拓展接纳教育的范畴。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创设民主氛围,都影响着法律认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拥有着参政、表述自身见解这样的必要机会。公民应被看成主体,自主参政议政。在参政过程中,公民应能明晰自身的职责,激发了责任心,激发创造热情。民主氛围之内,拟定任一决策都应经由参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这种认识,不可脱离更广范畴的法规保障。

此外,还要延展日常的宣传范畴,切实宣传法规。提快民主政治的进展速率,就要拓展宣传,让公民都能接纳法律,认真遵循法规,不去为了某一利益而违背法规,树立优良的守法认识[5]。

篇4

Abstrac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nclude economic and religious factors,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factors, cultural education factor. And raising the level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s an integrated system process, needs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and support of the entire society. Interview o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and the study will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for other minority areas, which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representation.

关键词: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问题;对策研究

Key words: Ningxia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legal awareness;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328-02

0 引言

宁夏地处祖国西北、黄河中上游,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海拔1090-2900米。自古就有“天下黄河富宁夏”之说。宁夏大力发展劳务产业,每年转移农村劳动力70万人以上,农民工在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分别占到60%和70%,已成为宁夏二、三产业的基本力量。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30岁及以下农民工占到农民工总量的62%。

2013年春节期间,笔者以访谈的形式,对户籍在宁夏的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调查工作由笔者组织宁夏大学学生实施,以入户随机调查为主,结合部分行业调查,基本涵盖了宁夏各个地区。调查结果较为客观地反映出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

1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知识缺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您知道我国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调查见表1。

调查表明,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了解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高于宪法和刑法。调查显示,只有不到1/2的被调查者回答知道劳动合同法,而超过1/3的人回答知道婚姻法,1/5的人回答知道宪法。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仍需提高。

1.2 法律意识脆弱,维权护法精神欠缺

如果您的雇主有意拖欠您和您工友半年的工资,您的首选做法见表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找熟人协调”的选择率高达46.7%,而对于向法院的选择率则低至6.7%,甚至远远低于对“找老板协调”的选择率。这一现象反映出公众在法律保护问题上对社会关系的依赖和对法律的强烈排斥。

1.3 法律意识受到宗教影响很大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志脆弱,维权护法的精神较为欠缺,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权利麻木等情况。在当地回族中,法律意识还较大程度地受到宗教,尤其是《古兰经》的影响。当面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他们更习惯用而非法律规范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出当地回数民族法律思维方式的感性化,即对自身的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者是私了,法律因素还难以成为他们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因素。

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

2.1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的形成原因

2.1.1 经济因素 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必须将经济建设作为基础工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环境法律意识特别受到社会总体经济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社会里,人们最为关注的是衣食住行问题,法律意识是居于第二位的。

只有市场经济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越提高,才能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宁夏一些地区还属于国扶、省扶贫困县,还有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甚至连温饱水平都达不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造成了影响。例如,诉讼作为纠纷的解决手段比起其他私力救济方式来说需要耗费更多的财力这就让人们在选择运用诉讼手段时多了一份顾虑。

2.1.2 宗教因素 宁夏新生代回族农民工对伊斯兰是无比虔诚的,他们将《古兰经》作为生活准则置于生活中的首要位置,一般人对这些准则都能予以自觉服从和遵守。而对于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宁夏新生代回族农民工也都是认可和遵守的,但他们对于法律的信赖程度远远低于《古兰经》。

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一种严格的内控性生活制度,其严格的私密性和族群性实际上有可能对国家法律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阻隔和消解作用,比如当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某些规定一旦与国家法的价值追求不一致的时候,这种可能即会变成现实,它往往削弱了国家法律在回族社会中的权威和效力。它会影响到人们对国家法律的认知程度,甚至会误导人们轻视国家法律。

2.1.3 执法和司法因素 从对宁夏新生代农民工访谈中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对法的实现缺乏信心,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执法不严、司法腐败导致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当地群众的眼中不过是金钱和权力的玩偶。以普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对于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的作用,可以说是虽有成效,但并不显著。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至上的确信和观念的形成不可能只靠宣传和教育,对社会大众而言,更要靠具体的法律经验的感知。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

2.1.4 文化教育因素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知识与文明相伴,而文明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观要件。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或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其法律意识水平一定高,但是可以肯定,一个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对于他知法和守法无疑会形成严重的障碍。经过对宁夏新生代农民工访谈情况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到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较低,文化素养普遍不高。宁夏的教育事业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办学力量薄弱、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教育手段落后等,这些因素在制约当地回族族受教育程度的同时也阻碍了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研究

2.2.1 在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中设置兼职法制督导员。建立、健全对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阿旬的法制宣传、培训制度。清真寺在回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展和进行各种宗教活动的地方,也是回族聚居区信息交流的中心,所以要通过强化和提高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的法律素养来发挥清真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清真寺中的法律督导员不仅肩负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在自主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2.2.2 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学法渠道。利用网络这种新型宣传媒介进行法律宣传,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学法的渠道。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宣传人员将与新生代农民工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编成通俗易懂的顺口溜,将新生代农民工可能感兴趣的典型小案例采用漫画、照片等图文并茂的生动形式进行展现,并创建专门用于法律宣传的《法律手机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免费向新生代农民工发送。在一些新生代农民工经常浏览的网站和一些门户网站上,将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内容放在醒目位置。当然,在内容的选择上也需要注意案例的典型性和用语言的生动性,从而引起新生代农民工的注意,调动其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一些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手机的农民工,可以采用政府发放通信费用补贴或政府直接购买的形式,提高农民工的手机拥有率,从而扩大手机和网络这两种新型宣传媒介的影响力。

2.2.3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培训班、讲座、科技推广等形式,内容包括:①法律、法规教育:为农民工讲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农民工维权常识等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让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②可持续发展教育:强抓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技能水平。政府在农民工在职培训上担任重要角色,通过和当地的职业院校联系,以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在培训经费、师资力量予以支持。建立健全农民工在职培训机制。③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教育: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与人的自身素质和整个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直接进行普法教育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观念和现代价值观念等,这与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促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

参考文献:

[1]杨经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6,8.

[2]梁利.《试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法律信仰问题》,载《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3]刘进田,李少伟著.《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97年第l期.

[4]李萃英,李光禄,李双立,庄严,李文波.《山东省公民法律意识调查与分析》,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篇5

关键词:公民意识;养成;大学生;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99-02

法治社会已经被公认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经典模式,而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基本前提,若广大公民没有现代公民意识,那么是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1]。大学生作为时代的先锋、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会对全社会公民意识的养成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律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又是公民行为所要遵守的基本准绳,还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根基[2];其次,公民意识养成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促进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就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进行研究。

一、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均是高校人文教育的主要内容,二者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均存在着紧密关系,主要体现为目标一致、内容统一、途径相通。

(一)目标一致。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于明确目标。从目标的层次来看,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意识,使之成为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而公民意识又是合格公民必备的综合素质之一。公民意识的核心主要有4点[3]:第一,不侵犯公民的财产;第二,树立起公民当家作主的理念;第三,贯彻法治社会和人人平等的理念;第四,树立任何公民均享有义务和权利的意识。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实质上也是公民意识养成过程,公民意识养成既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又是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的充实和丰富。公民意识养成会让广大公民明白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应对集体、社会、国家肩负起应尽的责任,这实质上是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一致[4]。

(二)内容统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条例、法制精神和法学理论的指导让大学生群体形成法律意识。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来让大学生养成学法守法的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二,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法律认知的能力和健康的法律心理;第三,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形成较好的法律情感,以便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第四,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现代法制概念。而无论是法治精神,还是法治理念,都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这既是法律教育的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其对于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认识。此外,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还在能够有效地保障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内容上具有y一性[5]。

(三)途径相通。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基本完备,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创造了较佳的基础条件,包括理论、人才、课程等。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一直以来都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教育有利于在高校营造出稳定、向上、和谐的校园文化,有利于大学生群体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也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此外,法律教育重塑了大学生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起到促进、规范的作用。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往往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息息相关,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作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会反过来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途径方面具有相通性[6]。

二、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也是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任务和教育目标的主要保障。众所周知,法律教育内容较为宽泛,且会受到教育对象、社会要求、时代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要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予以深化拓展,以实现教育内容的系统化。

(一)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广大青年学子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形成健康的法律观念,主要是通过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认知法律常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等来实现。法律意识教育包括法治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诚实信用意识教育、程序法意识教育、专业法律意识教育等。

(二)宪法教育。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务必要体现宪法教育的根本性。虽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但宪法的普及度却较低,很多大学生都并不清楚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并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宪法所承载的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所以,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中更要注意体现出宪法教育的根本性地位和核心作用。宪法教育务必要紧密围绕着公民信仰教育、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力教育等方面展开[7]。

篇6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及中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县和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2014年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任务。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法治氛围。2014年学习宣传重点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关于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重要论段;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普法宣传形式上,既要注重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板报、标语等传统宣传手段作用,又要充分运用手机报、手机短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传媒方便快捷的优势,多渠道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2.加强重点对象培训,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习培训、集中学法、考试考核等制度,通过学习、考试提高全县干部职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无纸化学法用法普法考试工作,参考单位要达到100%,参考人员要达到98%以上,考试结果列入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六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聘请法制副校长,结合青少年特点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做到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探索构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格局,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学习和社会环境。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各镇负责整合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综治办、土管所等站所力量,各部门以帮扶镇、帮扶村和服务对象为重点,围绕全县发展稳定大局,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精心安排部署,通过法制讲座、以案说法、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送法下乡、送法入户、法律咨询落到实处。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对象,采取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3.加强阵地,创新载体,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培育推广1—2个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各镇要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积极建设法治文化小广场、法治文化街、法治文化墙。各部门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协助帮扶村(社区)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每个村(社区)有一个规范化的调委会、有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每年开展一次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一个法律图书角、有一个固定的法制宣传栏。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多彩、贴近群众生活的法治文化活动,将法律知识演化成广大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小品、舞蹈、歌曲等文艺节目。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项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法制演讲、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征文等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娱乐休闲中增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普法效果。

4.加大法治创建活动力度,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创建计划,明确创建目标,积极创造条件,以“法治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法治校园”、“诚信守法企业”、“法治村(社区)”、“法治示范小区”等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法治镇坪”创建活动。

5.开展“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着力抓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制定下发督查标准及办法。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先行对“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进行总结,于5月底前报县委依法治县办。6月上旬,将抽调工作组深入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真实全面掌握“六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加以改进,做好迎接全国“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

1.深入推进县镇两级法治政府建设。以创建县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镇)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县创建工作,并树立典型,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学习推广。规范和加强全县各级法制机构建设,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县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探索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完善行政执法财政保障体系,严格财政预算管理,保证行政执法经费的足额拨付。

2.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保障决策合法科学,最大限度减少失误。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3.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坚持规范性文件逢文必审,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坚决予以纠正。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统计和定期检查通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

4.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启动新一轮《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组织法律考试,严格资格审核。继续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探索开展从重处罚、适时听证程序案件备案试点。各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按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结合本系统实际,加强规范化执法。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学习宣传培训,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建设,推行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

5.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的落实。改进审理方式,注重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学者讨论,强化调解和解手段,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加强行政复议前调解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6.推进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依法进行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必须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办事公开,依法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服务信息的公开,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7.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认真贯彻《依法行政监督办法》,按照《依法行政监督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加大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卫生、环保、公安、交通、教育、食品、药品、工程招投标、城市拆迁、市政建设等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8.开展法制知识学习培训。继续开展县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法及考试活动,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录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法制讲座、专题辅导等形式,组织学习新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各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开展1-2次执法专题知识学习培训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普法依法治县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把普法依法治县和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等重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篇7

【关键词】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

一、当代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内涵

环境法律意识其实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它既具有法律意识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环境法律的特殊个性。学者在从不同角度去认识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关于环境法律意识的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上形成的环境问题认识水平和为此愿意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此种观点的环境法律意识被归结为“主观感受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指人类在对待自然环境和资源方面各种态度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即公民在法律的层面上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二是公民的法律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判断在环境问题方面上所作的法律行为取向。通过对以上两种点的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既存在优点,也有其缺陷性,基于对以上优缺点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环境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结合体,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的生产力和自然反作用于人类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环境法律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公民在处理环境、资源以及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所形成的环境价值观、法律观以及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的认知、观念、看法的总和。

二、中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1998年两次分别组织了对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相关调查。1995年对22个省4000多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全面准确;1998年对31个省10495个样本中的公民环境意识的相关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公民对环境基本问题的认知情况和基本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公民对政府采取环境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评价以及公民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基本方针政策的认识等。调查完成样本9202户,完成率为87.68%。此次调查显示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知”与“行”不一致的状况。

三、改变我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

1、大力宣传环境法律,普及环境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自身的主动性欠缺;另一方面来自政府的鼓励措施不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要加强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会在生活中时时关注环境,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必修的环节加以实施;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强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例如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惩罚;同时也将相应的环境罚款作为其他环境保护参与者和有积极贡献的公民的奖励措施。只有做到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结合,才能将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普及到公民中去。我国公民对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不足,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技术人员对此加以宣传和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将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转化为公民所能接受普通知识,并加以习得转化为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

2、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我国公民在当前的制度之下,缺乏环境保护和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意识。实践是将意识转化为行为的动力,只有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才能更好地形成环境法律意识,所以政府只有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来培养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其根本途径主要是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行动中去,只有公民自觉愿意参与到环境保护,才能发挥出公民行动的积极效应。公民作为社会主体一员就应该主动树立起环境法律意识,通过和自然友好和谐的相处,来建设和谐社会。正如“自然之友”的副会长杨东平曾撰文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起而行动,在政府行为和力量之外,中国的环境保护必须走向群众性的绿色运动,必须有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一场全民族的自救。”当前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还处在较低端的层面,只有通过公民进一步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才能更好的形成一种有利于环境和人类共同发展的环境意识,进而形成环境法律意识,以此来保护环境。

3、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提倡可持续发展观念

一直以来我国公民受到传统集权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同时我国公民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将环境作为人类的依附品,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两种不良的环境态度就从根本上造成公民忽略环境存在的价值。从此种意义来看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和提倡一种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即社会群体的大部分赞同的一种环境保护观念,这种观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不断更新环境价值观念,以一种理性的环境观来指导人类的行动。从思想上形成一种自然和人类和谐相处的局面,用一种理性环境观念将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观念、思想统一起来,形成一致的环境价值观;另一方面,提倡一种与时俱进的一元化环境价值观。一元化的视角能使政府和社会关系在法制层面能是实现一致性,从而形成一种分工协作,规范协同的法律体系;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能将公民已有的多元化环境价值观凝聚在一起,形成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的价值观念,例如提倡可持续发展这一种环境价值观。

4、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环境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不但需要国家作为后盾还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参与,要以公民的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为基础,构建环境保护机制。首先,关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环境法律制度在根本上要求公民的认同和服从,而这些认同和服从的环境法律制度必须是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只有具备了可执行性才有被采纳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数还处在规范性层面,缺乏具体实施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律所应该有的权威性。其次,在环境司法角度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充分得以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在提高环境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注意将环境违法与民事、刑事、行政性处罚相结合,提高处罚的力度,加强处罚的执行,让违法者在违法和降低成本比较时,能主动选择通过技术改进或者更新企业硬件设施以此来降低产品成本,放弃通过违法来减少成本而实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改善环境司法来实现环境法的实施和形成良好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以此保障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玥.扩展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N].中国环境报,2000-12-2(4).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鄢斌.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J].法学杂志,2007(03).

篇8

一、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积极因素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其中既包含积极的因素,也有一些不利于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因素。通过研究发现,法律意识除受系统内部诸多要素的影响外,同时还会受到促成法律意识形成的外部环境影响。作为一国传统历史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意识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本国沿传至今的文化、政治与法律的影响。当代社会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毫无疑问,这些因素也必定会对法律意识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外部环境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变化的有利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这些商品经济特有的规定性日益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这些市场经济内在法权意识作用下引发了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变化。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这是民主政治在法律上的体现。当代法治型民主政治无不要求政府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这不仅唤醒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权利意识,同时也提升了他们的法律意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现代文化体系建设和公民文化素质提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这为增强他们法律意识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公民整体法律意识在显著提高,而城镇化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引发了城市化进程,我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也随之改变,这其中就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城市化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大中城市,在城市生活、工作中他们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劳动、经济方面的纠纷,这样逐渐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个人法律实践也在改变着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消极因素

利益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显著特征,新生代农民工在择业、劳动和生活的其他领域中时常会遇到不公待遇,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手中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整体上来说,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在权利救济上具有非主动性特点,在守法意识上呈现非自觉性特征。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虽有一定提高,但法律知识却相对匮乏;维权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法律情感依旧淡漠,维权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受到以下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使我国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说,儒家的人治主义思想是权力至上的衍生品,就是一种作为公共权力异化的官本位权力观,官职成为评价个人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唯一尺度,这是以官为尊、以官为贵的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外化。纵观我国历史,因长期受到封建意识和儒家思想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广大民众的潜意识中始终存在官本位思想。官职大小已经成为个人身份、地位、道德的代表。同时,在权钱交易背景下,“官”和“利”也如影随形,官员不仅俸禄优厚,而且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非法利益。综上所述,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社会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在“官本位”思想以及特权意识支配下,逐步演化为个人的利益观、地位观和权力观。普通百姓由于深受以上封建思想的影响,在他们心中始终存在以权为本的观念,这种思想和认知渐渐地消融了新生代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在法律与权力的较量中,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会认为权力最终会战胜法律,甚至认为部分官员能够操作法律的制定。因此,在城市中打工,当他们遇到纠纷以及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总是首先寻求有关系、有地位的亲戚或同乡的帮助,而往往忽视,甚至藐视法律的作用。

(二)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目前户籍、社会保障和福利等社会制度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产生较大的影响。户籍制度因具有社会调控功能,逐渐成为政府和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5年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人为将我国居民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自此正式得到确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在当时社会情况下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包括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也都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由此造成不同的户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城市居民凭借户籍会享有较多的社会福利。城乡利益格局也因二元户籍制度而逐渐固定下来,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合理流动,同时也是造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体制根源,进而使他们丧失了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一系列的权利,破坏了制定社会制度的初衷,甚至抹杀了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担心自己的子女将来面临与他们同样的身份困境。综上所述,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众多权利缺失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是显性户籍制度的衍生品,这也是影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同地方因地制宜,尝试了不同的模式,但效果并不理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保比例仍然较低。即使少数农民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但也主要是针对养老、工伤、医疗这些缴费性的保险,而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这些非缴费性的保障项目,目前还是只针对城市居民。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还未针对农民工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即使少部分城市计划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系统,但又制定了过多过严的限制条件。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也深受传统户籍制度因素的影响,其处境与城市居民完全不一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中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其内容基本涵盖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工作和生活都在城市,但各种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连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都得不到切实保障。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有赖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合理的社会资源配置也严重限制了其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三)执法和司法不公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意识内部各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外部因素相互依赖,始终处于相互影响的动态关系中,适宜的条件有利于促进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反之,则会形成负向的阻碍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影响。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而行政合法性则是现代行政执法的最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司法不公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这也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的又一障碍。法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是否能反映民意,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二是法律在现实中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都需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为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判效率,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尝试,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是不少。这不仅使司法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更严重的是在他们心里会产生轻视法律、蔑视司法的心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中立裁判者的权威也荡然无存。

(四)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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