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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8篇

时间:2023-10-10 09:49:1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篇1

[关键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15-01

一、前言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立法时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这主要表现在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和城乡登记等方面“不统一”。下面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登记机构整合后信息归整难度较大

从部门角度来看,多年来,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资源分属国土、住建、农林、海洋等不同部门管辖,机构撤并划转牵扯较多利益矛盾,国土部门还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牵头协调;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与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又与考核权重挂钩,由于担心统一登记后不动产基础信息的公布可能会涉及地方债、土地财政等问题,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从地方发展考虑,不愿意曝光家底,没有动力去推进登记工作落实。在推动登记数据联网方面,多年的分散登记造成了很多原始信息都散布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办公系统或档案管理系统中。同时,由于各地登记标准不一,信息化水平存在差距,多数地区还以纸质登记为主,再考虑到技术、人员、经费和档案、部门不愿共享数据等方面原因,数据整合汇总并实行联网,需要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

2、平台准确性、开放性和易用性不够突出

不动产涉及范围广种类多,《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能够依法进行登记的10种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详实准确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是跨部门联网的重要基础,因此信息准确性有待提高。同时,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持保留态度。多数政府网站都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管理,但往往存在内容不够全面、更新不够及时、后期无人维护等问题,“僵尸网站”现象并不少见。部分网站还存在查询要素缺失、搜索路径繁琐、数据库连接不畅等问题,点击率始终偏少,群众知晓率低。这些都是网络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3、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还需加强

《暂行条例》规定了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范围,并严格限制了查询目的和用途,要求查询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土部表示,个人房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只对管理部门和住房产权所有人公开。但在推动住房信息联网过程中,部分拥有多套房产的群体或既得利益者,不愿意主动配合联网工作,给登记审查带来了不少困难。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私有财产,关乎个人隐私问题,而登记又是完全自愿的,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登记,即使申请登记也会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申请材料,以此掩饰名下私人财产。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建议

1、加快推进系统融合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全国联网登记。

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目前主要有两种主流模式可供参考: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多部委协作,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允许各地各部门直接在线登陆使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标准化建设,能够实现统一更新、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另一种是在省级国土部门的指导下,各地自行筹建不动产登记系统,采用标准接口与联网系统对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2、实现移动化操作

不动产登记应依托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实现不动产信息的数字化管理,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提供配套的查询服务,提高不动产交易、登记以及查询等效率。而不动产登记移动互联网化,就是在所有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基础上,借助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联网移动终端设备,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随时随地查询登记资料、修改基本信息和部分手续预交办等模块化功能,为公众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登记服务,可以减少办证环节,节省登记费用,便利企业和群众。较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更加智能高效,不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移动互联可以与基础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互联互通,推广“一站式”服务与公开有偿查询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与信息公开,加快职能转变。

3、实现大数据化管理

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后,将产生海量数据。特别是当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及相应移动互联软件投入运行后,将会面临在全国联网数据库中重复调取数据的问题,不但会给网络服务器增添巨大压力,增加网络系统安全风险,而且也会因频繁调用数据,造成网络延时或拥堵,增加各项维护费用。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就能很好解决上述问题。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比如,不同查询人在不同地区某一时段内均查询了相似字条,计算机自动分析数据,并根据查询频率、点击率等条件将查询结果从数据库提取并予以保存,当下次又有查询人查询相似字条时,有用的搜索结果将以最短时间呈现供查询人选择。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无需巨额财政投入和高端技术投入,就能成为不动产档案存储与查询应用的最佳手段。

4、依法保护登记信息

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暂行条例》引入了“不动产单元”概念,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统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以及权利其他情况等信息,编码具有唯一性,有利于更加直观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真实信息。其次是要确保信息安全,对有权查询登记信息的对象范围应予以进一步细化。同时,也要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与个人的保密责任。最后是要明确赔偿责任。登记机关提供登记服务时,有义务做好形式审查,将不动产有关信息准确记录在案。因不动产登记机构泄露登记材料或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根据《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错误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并进行更正登记。避免不动产机构因等方式侵害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与网络化具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有针对性的解决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中的问题,以确保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做得更好。

篇2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模式信息化平台

1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办法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在此过程中我们会遇到秩序比较混乱,信用低下,欺诈行为等,为了更好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并且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不同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且此制度还有加强登记机关的责任感和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增加了我国审查制度的优势,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质量。然而长期以来不动产的信息化水平较大的差异和不动产长期分化造成的局限性使得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到目前为止不动产登记还没有找到一个完善的工作体系,但我们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可以采取串联审核工作模式、并联审核工作模式和统一审核工作模式三种模式。

1.1 串联审核工作方法

串联审核顾名思义就是指办理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合并前后工作窗口,例如:办理房屋登记就要统一的窗口受理再由内部流转最后统一的窗口发放。工作实现批量完成提高效率并且对于不具备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的地区也可以实行此模式。

1.2并联审核工作方法

在串联审核的基础上优化工作流程,对业务进行梳理,使工作更加的流通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数据的部分整合,让数据同时在两个部门发挥作用,使得房地一体审核换环节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

1.3统一审核工作方法

在部分数据整合的基础上让信息在平台上得到沉淀,这就可以实现在房地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立实施审核。在数据、软件和审核统一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审核工作方法。

2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整合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整合是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的基础。这就表明数据整合是工作的一大重点,但同样也是难点。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章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当中善于发现和总结适合自己的方式,争取以最方便快捷的方式高效率的完成我们的工作,我们不妨可以实施以点带面的方式,城乡结合,有了实验区我们的工作就有了说服力。就可以更加积极地推进工作的进程,但我们也要注重与现实情况的结合,不能以偏概全,要大胆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逃避问题。

(2)我国信息数据的整合是一个关键的课题,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更有许多关键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探讨解决。要想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数据的整合,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库,数据是一个难题。由于部门的分散,统一的标准和内容的不同,并且数据还有遗失和不准确的情况对于数据的整合难度更加加大。并且数据的整合需要的是定期的更新,更需要集中数据的整合,数据只有集中整合之后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特点。

3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

(1)建设信息化的思路。我们为了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量大、程序繁琐耗时长和时间紧迫之间的矛盾,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需要分段进。对于业务的流程确立和数据的整合是信息化的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在信息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同时,进行数据的整合。有工作窗口统一收取信息,在审核完后再交由过渡期信息整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整理和保存。在用此办法处理一类案件较多有了一定的信息量后,再将部分登记系统更改为不动产的统一信息平台,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审核。对于相对容易操作的方面可以把信息确立的步骤进一步的简化。

(2)建设信息化的主要内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对于各种各个级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化平台、软件系统和网络资源进行整理保证信息的即时共享。并且发挥计算机技术的优势,让信息化平台和国土资源充分结合,实现“国土资源云”。所以,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主要包括:实现不动产权籍管理、统一登记业务的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三种作用。实现了不动产信息化管理能方便政府办公,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同时为我们依法查询提供有效服务,为政府以后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建设信息化的要求: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借助各级政府成立的专门小组,加强与相关部分的沟通。规划时间制定计划,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业务能力。要紧跟步伐,不要拖沓。有问题是正常现象,不要怕有问题,要敢于面对问题并且解决问题。2)落实资金。资金是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我们要提前谋划,早作打算,计划好每一步的行动,让一切落到实处,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做得更加到位。3)确保信息安全。信息平台的建设让我们的操作更多的接触到网络,而如何让网络更好的服务于我们是我们应该做到的。只有信息的安全真实才是我们的目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对于信息的保密和私人信息的外泄加大打击力度。

4结语

我们在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缺少切实可行的方法,在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还会遇见一些困难,但是我们应该发扬老一辈的革命精神,把工作做好,把制度做牢。更要在目前各个部门尚且还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要做到不影响老百姓证件的办理,减少对人们的影响。这也就要求我们,在组织领导的带领下,在同一标准的要求下积极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各省市加大交流,对于好的方子应该积极主动地探索。与自己的切实情况相结合做到为我所用,而不能一味的生搬硬套,失去了灵活性。本文对于市县级不动产统一实施模式的探讨可能还不是很成熟,希望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篇3

1.1符合时展的整体要求

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方式较为落后,工作效率较低,并且随着档案数量的增多,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呈现出逐渐加大的态势,给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在当前形势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目标是储存资料,明确工作目标,优化工作体系。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可以将档案管理人员从传统工作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档案利用与开发上。通过对档案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并且为主营业务的发展与优化提供建议,实现工作效能总体提升。

1.2有利于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效率

在传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模式下,管理质量较低,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档案会占据较大的空间,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随着档案数量的不断增加,会产生大量的档案,如果不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质量,会严重影响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此外,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在档案资料查询与调取等方面,都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所以,通过深入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的整体提升,从而在保证管理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资源。

2.不动产档案管理的创新路径

2.1提高服务质量

不动产档案的管理主要是为相关人员提供服务,所以在促进不动产档案现代化管理创新路径时,还需要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为此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到现代化管理过程中,以此为基础建设不动产档案的自助查询系统,可以使得人们能够利用这一系统更好地查询相关的信息,在降低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工作量的同时,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个性化的查询服务;第二,需要对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得他们能够熟练地使用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可以高效地运用相关的查询技术,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还需要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进行收集、查询、管理等流程进行不断地优化,从而能够进一步推进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2加快不动产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

2.2.1提高不动产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认知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将这些技术应用于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利用先进的设备仪器和应用软件实现档案的自动化检索、存储和管理工作,是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动产档案是社会信息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运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势必会提高不动产档案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推动不动产档案管理深化改革和创新,促进档案管理事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2.2.2推动不动产档案数字化建设进程

不动产档案数字化建设是不动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将不动产档案资料予以数字化处理,再利用计算机强大的检索功能进行整编,可以将产权人姓名、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等不动产信息中的每一个组成要素作为检索点,生成检索工具,从而减轻手工检索的工作量,提高检索的工作效率,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2.3加强对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

对于不动产档案来讲,其安全性的保障也是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不动产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创新,必须要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为此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用先进的技术,对不动产档案进行安全管理。由于相关的安全技术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因此在对不动产档案进行现代化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招聘安全方面的专业人员,从而能够更好地加强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第二,需要加强对不动产档案服务的身份认证功能,建立严格的服务访问安全流程,使得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才能够访问不动产档案。防止诈骗及相关纠纷现象的出现,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第三,要加强对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使得他们能够加强对信息的安全保护,例如:定期修改密码、不将密码随意放置或者告诉他人等等,从而能够避免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不动产档案信息泄露问题。

2.4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竞争激励机制是不动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内容创新以及管理功能创新等。从当前不动产档案管理部门运行现状来看,其内部管理效率偏低,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导致管理人员的工作?e极性和创造性不高。所以,不动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创新激励机制,如用人制度、奖惩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并将个人工作业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使考核评价结果与人员劳动报酬、职位晋升相挂钩,从而有效激发工作人员的潜能。

篇4

本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大数据背景下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的给出的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并对未来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大数据;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

1条例分析

在部门职能整合、减少管理层面、推进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经广泛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讨论后,国务院于2014年底正式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次年3月起开始执行。与最初的意见稿相比,条例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进行了修改,在原先的基础上对登记员制度、登记类型、登记审查要求及因登记错误如何进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在遵循整合职责、物权稳定、方便群众、严格管理等原则的同时,着手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于不动产的自然及权属状况实现详细、明确的登记。通过在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互通,以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条例》的实施,不仅有效规范了登记行为、提高了工作质量,对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有益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现状

在当前大数据的背景环境下,不动产的登记档案信息早已产生了质的飞跃,其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机关单位。相比于传统的档案信息资源,有着极大的广泛性特征,从国家层面、到信息服务部门、再到广大公众,都成为其有效的参与主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专职登记机构的成立、登记簿册的统一与完善、以及信息平台的建立,实现了立法思路方面的“四个统一”。基于“国土资源云”的信息平台,集办公、监管与服务功能于一体,充分运用了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在技术架构上促进了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实现基础设施资源与数据服务的集中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有效统一了业务应用与服务功能,充分实现了部门内部与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1]。“国土资源云”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基础,通过有效的整合互联,有着极为显著的建设意义。包括了国家——省级两级中心,涵盖了互联网、业务网与内网三种网络,服务范围覆盖了国家——省(市、区)——地(市、州)——县(区)——乡(镇)五个层面。不仅加强了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力度、改变了分散应用的格局,还有助于提高安全保障系数、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大数据背景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其关键在于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引导,以及合理的规划和必要的法律保障。鉴于其职能长期分散在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有着不同的管理运行机制与档案归档标准,造成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差异。上述因素给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其管理与服务方式还需要不断优化。

3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职能分散,标准不一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相对分散,包含的种类有6个、涉及的登记机关更是多大20多个,以及成为制约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有效整合的重要瓶颈。登记机关职能的过于分散,不仅不利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给当事人进行查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且给交易安全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各个部门之间采用不同的数据标准,数据的采集方式、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加上不同部门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对采集对象所进行的数据描述也产生了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改变当前职能较为分散的情况,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数据的协调统一[2]。

3.2数据实时调查与更新不足

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基础是土地数据,同时还包含了草原、林权等方面的数据,以此建立统一的代码索引。因此,数据的实施调查与更新,对于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来说,显得至关重要。而在实际的工作中,业务开展的模式不够明确、缺乏数据调查与更新的标准、数据的入库汇总不够及时、数据信息共享程度偏低,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尤其是在数据共享方面,不仅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程度偏低,更难以满足企事业单位与公众的数据共享需求。对于共享的级别设置与实现形式,还缺乏完善的考虑和规划,数据共享的安全性保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3.3行政管理色彩偏重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依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而开展的,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所进行的公示。由于我国长期的行政体制所束缚,不动产登记被作为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但整体来看,尚未形成健全的不动产权变动登记制度,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欠缺,受行政权力干预的影响较大。缺乏公开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查询的主体、范围和程序有待完善,且存在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对于因工作过失而出现的错误登记,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4建议与措施

4.1完善体系标准,去行政化色彩

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应当从数字化信息采集入手,逐步形成档案信息检索与资源标准。一方面要实现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网络办公系统互通,借助于统一数据的数据格式标准,完成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信息管理、传输与功能。另一方面要进行有效的整理归档,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统一规范管理,以实现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的优质公共信息服务功能。进一步梳理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改变多头登记、分散管理的不合理现状。

4.2控制质量,保障安全

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质量控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相互协作的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以满足用户的需求、解决用户的问题,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效益与价值。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为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了较为开放便利的网络环境,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必然会受到来自于多方面的安全威胁。信息资源的整合工程本身就具有周期长、复杂性高等特点,加上人为的操作因素与偶然的事故因素,使得信息安全的现状令人堪忧[3]。

5结束语

大数据背景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是一项极为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职能更是较为分散。同时,由于地区之间经济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之间的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工作难以实现同步。需要通过制度科学合理的战略措施,加强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协作,提高政府部门的办公效率,不断推进不动产信息化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尚静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安全管理研究网络[J].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1).

[2]郑少楠.面向不动产登记的异构信息资源整合策略[J].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2015,(1).

篇5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自主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3-0171-02

国务院于2015年3月1日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许多城市先行试点,逐步全面推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即将实现多层次的信息共享,国土部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暂行条例》还提出,要加强各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互通,建立相关系统内部互联网,建立部委信息互联。信息平台的建立不仅提高了登记效率,也提高了管理效率。不动产登记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不动产的流传,也有利于不动产发挥价值。因此,缩短登记时间,提高登记效率,对于国家经济活力的提高是很有必要性的。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与自主化分析,是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是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的共同需求,为了满足这个需求,就需要在登记簿的基础上实现过程的电子化和自主化。

根据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联网登记,建立统一的全国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平台。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数据是国家的信息资源,是需要与法人库和人口库对接的。这就需要加快对各类登记软件系统的融合,开发支持业务协同,多重部门业务合作,实现网络信息化操作,推动监管与实际登记部门共享资源。不动产电子登记依托的是互联网以及数据库的技术,为的就是实现数字化管理,为相关关系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查询服务,这样能够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登记和查询效率同样上升。基于此,我们就对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与自主化来进行分析。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电子化的必要性

不动产的风险日益显著。因为在不动产管理中问题很多,而且由于房产融资、土地等多重因素影响,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现象屡见不鲜,所以不动产的登记具有风险。这就要求建设好不动产信息化监管系统,做好监督工作,进入电子登记理想状态。什么是电子登记的理想状态?那就是在初始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的状况进项查验,然后进项电子登记。就中国而言,在电子登记的实施更为彻底,而且是必要可行的。

第一,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可以降低登记费用,促进登记工作效率的提升。当前很多地区的登记项目工作效率有所提升,但仍有部分项目花费的时间较长,甚至还会出现假冒情况的发生。当进行自主登记时,能够瞬间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并不需要在时间上加以限制。另外,不动产自主登记可为当事人提供较大便利,有效解决异地登记困难的状况。事实上,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大部分工作集中在不动产抵交易信息的变更上,如果这一部分登记业务委托电脑办理,登记工作量将会降低。而且自主化网络登记也能够免去出入登记的各种费用,降低登记成本,促进交易。

第二,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能够实现多重操作并存,简化办事流程。不动产登记电子化具有动态性特点,使得变更登记的自主电子化成为可能。一方面,电子登记操作中需要对相关信息加以实地查验,而后进行登记在册操作,形成最新的电子登记簿;另一方面,如登记时不需要进行实地查验操作,当事人自主进行电子登记时法律也应给予支持。以不动产买卖与抵押为例进行自主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借助网络终端访问全国不动产登记系统,登录的过程需要身份认证,这样可以登录个人不动产账户。另外,登记操作支持异地操作,即登记归属地管辖和不动产登记电子信息化两者间并不矛盾,不动产权利人即便不在物地,也可通过网络登录系统。第二步,双方申请人提出抵押或者交易或者确认的指令。需要特别明示的是,不能更改登记簿上的权利限制、自然状况以及权利内容等信息,只允许发出相关指令。而且当进行变更操作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加以限制。使用传统方法进行登记时,需考虑当事人信息安全问题,如防止他人冒充,很难取得对方的信任等。因此,只能通过中立的登记机关加以解决。但在电子信息时代,当事人的登记行为完全自主,使得登记工作效率得以显著提升。

二、发挥电子自主化登记的优势

不动产电子自主登记,为了实现登记的自主化,即,当不需要登记机关进行查验时,使可通过系统完成登记操作。不过进行自主登记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登记机关的职责加以明确划分,不过这样做并不能全部消除人们的担心。在技术上而言,电子自主登记是安全可行,具有强大技术保障的。就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而言,基础设施的构成能够帮助我们实现动态管理。因为不管是计算资源,存贮资源,还是网络资源一起组成的服务程序,都是利用“云管理平台实现集中管理的,这样能够发挥当前软件与硬件资源结合,让虚拟化的电子资源更有益。

首先,不动产电子自主化可以减少错误。比较常见的不动产登记错误就是假冒,在纸媒登记体制中,会通过实质审查用来避免假冒失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进行实质审查仍存在登记信息虚假的情况,而且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假冒登记的事件,由此可见实质审查不能全面保证查过。不^相对而言,利用不动产自主登记可有效防止一些错误的发生,即利用高端数字技术对申请人与权利人的信息进行匹配。所以说,在当前信息化环境下,应改变登记思维,注重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安全性。

其次,不动产电子登记有助于物权交易的顺利实现。当前市场形势复杂多变,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应注重改变,充分利用当前社会发展新技术,实施网络自主登记,原因在于一些复杂的交易活动中,如登记不及时往往措施良好的机会,而且登记手续的烦琐同样会给交易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交易协议能够电子化,那么交易的成本会减少,双方也能自主协商交易过程。

最后,不动产登记的安全性是具有保障的。金融资产早就已经实现了电子化的登记,比如货币、证券等。虽然不动产为物体,而金融类产品则不依托于物体,但就权利而言没有本质区别。既然国人使用网银、银行卡没有安全问题疑问,鉴于不动产的特性,也无须担心安全问题。不动产登记的自主化不仅在技术上合理可靠,在法理上也无须担心。

要实现不动产电子化自主化的统一发展,重点是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新趋势,就要发挥互联网资源的技术优势,借助大数据科技手段,保护个人信息,促进政务服务更加高效快捷。总而言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信息化是更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的登记业务,能够提高管理目标与治理能力,有利于职责部门资源整合,最重要的是能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刘晓旭.全面深化改革下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

[2] 马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相关问题研究与讨论[J].社科纵横,2015,(12).

[3] 张传德.试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J].才智,2015,(32).

篇6

2014年8月15日,我国首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年来,社会各界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整合、职责整合、登记程序整合以及登记信息查询等问题的关注较多,但却鲜有论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合问题。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合问题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登记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登记信息能否方便查询,相较机构、职责的整合,档案整合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的必要性

1.整合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条例》第1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资料均应当由登记机构保管、利用。

2014年1月,中央编办的《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特别强调,“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物权登记离不开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登记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不动产登记档案是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动态管理的工具,同时也是开展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础和依据。离开不动产登记档案,物权登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要实行高效、快捷的“一站式、一条龙”登记服务,离不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合、集中保管。

3.便民服务离不开档案

国家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负担。比如《条例》开篇点明的立法宗旨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主要作用是为物权归属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从而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档案数量和利用率,在所有档案中是最高的。如果档案不整合、不集中,仍然存放于原登记部门,那么群众查询利用档案将极不方便,需要跑多个部门。因此,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记档案整合、集中保管,有利于统一对外提供利用,方便群众查询利用,有效减轻群众负担。

4.档案管理需要整合集约

对原有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整合、集中保管,不仅是登记工作的需要、查询利用的需要,同时也是档案管理工作本身的要求。散存于国土、房管、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的登记档案,都是物权登记的成果性资料,而随着登记职责的整合剥离,这些档案显然已不适合存放在原登记部门,因为不利于档案保护保管。因此,必须对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整合并实行统一的集约化管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服务效能,还可节约成本,减少重复投入。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的内容

1.档案部门整合

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可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归口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可根据需要分设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档案业务科室,也可探索基于登记簿管理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实行统一业务规范、技术标准,统一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统一对外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2.档案人员整合

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初期,可考虑让原档案管理人员参与,直至整合后的档案管理,以老带新,逐步过渡。同时,要注重档案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学习。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保证,高质量的档案管理需要一支既懂登记业务、又熟悉档案业务、具有奉献精神的档案管理队伍。

3.档案集约化整合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约化管理是集中下的优化。将不同类别的登记档案集中起来实行集约化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有利于档案馆库、人员、设备集约化配备;有利于统一规范、统一标准;有利于改善档案管理条件,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的难点

1.档案移交前的整理和交接

档案整理、移交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后续的登记管理、档案利用工作。原先分散在各个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管理规范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要将这些档案整理、核对、装订、登记、造册、交接,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庞大工程,且十分重要。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详细可操作的整理移交方案和有一批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有强有力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审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其次,要事先调研,分别对不同类别档案制订详细、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明确现有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再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整理交接权属清晰、资料完整的登记档案,再处理疑难问题。最后,建立疑难问题档案会商、处理机制,确保档案移交顺利进行。

2.档案接收后的整合入库

档案接收后的集约化整合工作,也是一项细致、艰巨的系统性工作,大体分五步完成。第一步,做好分类工作。按不动产类型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档案类型。第二步,补建(录)不动产电子登记信息。根据登记簿或实物档案资料,录入对应电子信息,与登记机构登记系统对接,导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第三步,编写实物档案库位号,并利用条码或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与电子登记信息形成唯一关联。第四步,档案信息化。对每卷实物档案进行扫描,建立影像档案上传数据库,并与登记系统形成链接,方便档案查询利用和登记部门业务查核、比对。第五步,装订、检查、入库。

3.档案馆库容量压力巨大

就笔者从事的房屋登记档案而言,相较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档案,数量最多,库房面积最大,却普遍存在档案馆库面积不足、库容紧张等问题。如果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到一起,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近年来,已有部分城市建设符合远期规划的档案馆库。比如,江苏省各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建设标准及库房面积都很高。笔者建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位后,登记机构应当首先将建设大面积、高标准档案馆库列入议事日程,以解决即将面临的库容压力。

四、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的愿景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展开,不动产登记档案种类、数量将大幅增加。以笔者所在城市为例,档案整合集中后,市区不动产登记档案将达到120万卷左右,预计还将以每年10-20万卷的速度递增,而每年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利用将达到10万件以上。要管理好、利用好这样一个庞然大物,必须要在巩固和提升数字档案馆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积极采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主动跟进和融入智慧城市、智慧中国建设的大趋势,瞄准智慧档案馆的新目标,将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向新阶段。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利用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给每卷实物档案粘贴“二代身份证”,让“身份证”里的芯片能自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关联,还可起到自动定位、自动统计、智能监管等作用,不用担心纸质档案“失联”,让库房工作更加高效。

篇7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从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到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到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正式公布,再到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一是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涉及房屋权证分设办理的矛盾。二是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三是利于公示查询。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并使相关部门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同时为房产交易等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信息档案及其社会价值

房屋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组成部分,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作为房屋登记载体的房产信息档案,是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屋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且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类别上主要包括所有权档案、抵押权档案、房产测绘档案、商品房预售档案等,内容涵盖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分幅图、分丘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指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如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缩微胶片、光盘等)。

房产信息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详细记录了物权及其权利变动状况,为房产行政管理提供了确权依据,保护了权利人转让、抵押、融资等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三、健全数据库,提升房产信息档案数字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基础管理,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应及时全面清理房产登记资料、整理本地区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整合、对比本地区房屋登记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完善多元化检索数据库

房产信息档案数量巨大,在确认物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率较高。因此,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高效、准确、多功能、多角度、方便、快捷的多元化检索数据库十分必要。

1.在数据库中将房屋所有权证号、档案保管号、受理号、图幅号、门牌号、备案号、预售许可证号、二手房交易号、产权人、身份证号、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产权类型、项目名称、房屋面积、交易时间、交易次数、交易金额、开发公司名称、房屋竣工时间等与房屋登记相关的每一个信息要素设定为检索词,这样便可提高房产信息档案的检索路径和查询效率。

2.在数据库中将组合信息要素设定为检索词,如:同时输入房产交易号、产权人等,可以准确、快捷地筛选出所需要的信息,拓宽利用查询服务空间。

3.建立以GIS (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房产信息档案综合管理系统。将GIS技术运用到房产信息档案中,依托楼盘表,实现房屋信息动态的更新,对档案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和利用,逐步实现“以图管房,图文共享”的模式。

(二)建立房产档案全文数据库

房产信息档案是物权归属、转移、变动等原始的记录载体,利用价值高。实现房产档案的全文数字化,是建设数字档案馆的基础,也是实现信息化建设的核心。

1.要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确定是否有些档案仍然只是保留在纸质状态,对年代久远、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档案,要引起重视,及时修复并进行数字化。

2.要清查数据库里重复或无效的信息,对与实物档案不符的影像资料要进行剔除与更正。

3.对于需要进行数字化的档案进行分类,针对类别来选择相应的技术进行数字化。如有些档案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化,有些档案需要进行电子扫描,有些特殊的历史档案扫描需要专门的冷光扫描仪,有些档案则需要借助数码相机等。

四、优化服务,强化利用管理

(一)与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多年来的属地化管理,房产信息档案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性管理模式。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如差别化信贷、二套房认证、差别化税收、住房保障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税务、民政、银行等)都需要对个人住房信息进行查询,相对闭塞的房产信息档案管理模式对利用查询已渐显不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逐步推进,房产信息档案在国土资源、税务、法院诉讼、地籍调查、城市建设、民政、公安、审计、工商等相关领域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该如何与这些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呢?

首先,应充分了解各个职能部门的查询需求,根据职能部门对房产档案信息的不同需求,对信息进行高效平滑的差别化输送。如:税务部门对房产信息档案的需求主要是核实产权标的处所、建成时间、面积等,通过房产档案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确定依法纳税的具体金额。因此,对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送应仅限于其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不能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的房产信息需求则应以此类推。

其次,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的运输平台。运用成熟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在房产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和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之间分别设立一个端口,职能部门将档案查询号推送至所需端口,档案部门接收到需求后会即时把相关档案信息以影像资料的形式推送到各部门的端口,职能部门即可索取档案信息,这样便可以快捷、高效地实现房产信息档案的互通共享。

最后,在不动产信息互通共享的同时,要注意维护信息安全,加强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在建设信息互通共享运输平台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设定信息的使用查询权限,采用特定的密钥方式进行管控,委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共享工作。

(二)依规尽职,严格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房产信息档案查询的过程中,对查询主体进行严格界定分类,分层级地提供查询服务,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归纳起来,房产信息档案查询主体及可查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类查询应提供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再持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查询房屋自然状况及限制信息情况,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坐落、面积、用途、所有权归属、他项权利状态和其他权利的限制等。

2.权利人。权利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具体坐落、权证编号及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查询登记簿的完整记载信息、原始登记凭证等,但登记机关内部审核意见不在查询范围内。

3.利害关系人。这类查询应提供与查询房产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查询利用者应明确房屋坐落或权证编号及需要查询的事项,以及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方可查询房屋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

篇8

(一)楼盘表提出的背景

2013年3月10日,经过全国两会授权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提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自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入快车道,我国实行多年的房屋交易与房屋登记一体化管理模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在其中列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内容时,正式提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楼盘表”概念,并把楼盘表管理列为第一项,还明确了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二)楼盘表的概念

“楼盘表”最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对某一幢房屋及每一套房屋的户号、面积、户型、层数、销售情况等内容形成的直观表格。但在《导则》中楼盘表被赋予了新的作用,其之于交易管理的重要性堪比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是开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工具。

楼盘表与房屋登记簿相比虽然还不是法定簿册,不能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但是其内容可以更丰富,范围可以更全面,应用可以更广泛。内容完整的楼盘表可以包括房屋的物理状态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楼盘表可以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建立,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同样可以设置,因此覆盖范围更广、建立更及时。楼盘表可广泛应用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涉及房屋数据的各类业务中,可以解决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系统中房屋数据没有关联的问题。

(三)建立楼盘表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建立楼盘表对房屋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是当前房地产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楼盘表作为各业务系统房屋数据源,不仅可以避免各业务系统的多头录入问题,还可以对房屋数据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提高数据质量。通过房屋唯一编码,楼盘表将各业务系统串联在一起,可实现房屋有关业务数据的综合信息查询等功能,对现有数据资源实现有效利用,有利于房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楼盘表建立可以简单概括为,设计一个基本楼盘表数据模型,利用房屋唯一编码,整合各业务系统房屋数据,同时建立房屋数据及关联信息在房屋全生命周期内的动态更新机制。

二、楼盘表的建立

(一)楼盘表的记载信息

1.根据《导则》要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的楼盘表应当记载以下信息:

(1)房屋物理状态信息。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含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

(2)房屋交易与权利状态信息。房屋交易与权利状态信息包含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

(3)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含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数据等。

2.为拓展楼盘表功能,满足社会其他部门或组织业务管理需要,楼盘表还可以记载但不仅限于以下可以与房屋相关联的信息:

(1) GIS地理信息系统状态信息。GIS状态信息主要包含土地和房屋的地理位置在某个统一坐标系统中的定位信息。

(2)房屋租赁状态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包括房屋租赁状态和租赁人信息等。

(3)物业管理状态信息。物业管理状态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收缴、房屋维修等状态信息。

(4)人口管理状态信息。人口管理状态信息包括人口居住及流动状态信息。

(5)公共服务配套状态信息。公共服务配套状态信息包括房屋使用水、电、天然气以及缴费等状态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采集途径

1.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以通过房产预测绘、实测绘、变更测绘等测绘业务途径获取数据。

2.房屋交易与权利状态信息,可以通过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或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获取,实时更新。

3.其他功能扩展信息,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或组织业务系统的对接或关联取得,对接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定期更新,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更新。

(三)楼盘表的建立标准

1.按照房屋交易最小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结合各地实际可采用现行的房屋代码,但因注意与不动产编码唯一对应的关系。

2.为规范和便于楼盘表系统与原住建部推行的七大子系统的关联,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3.涉及与其他部门或组织业务系统对接,接口标准应兼顾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四)楼盘表的建立程序

1.楼盘表建立的一般程序

根据《导则》规定,楼盘表建立的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第二步,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第三步,采集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结合实际,楼盘表建立的一般程序可以分解为以下具体环节:

(1)房屋测绘:测绘公司受理房屋测绘申请,完成房屋测绘,形成房屋测绘成果。

(2)房屋测绘成果备案:房屋测绘成果提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基础楼盘表建立:测绘公司根据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成果建立基础楼盘表,基础楼盘表主要是指房屋的基础测绘数据以及国土、规划、建设等项目测绘依据。

(4)基础楼盘表审核: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测绘公司提交的楼盘表进行审核。

(5)信息关联:房地产主管部门将相关业务系统与审核完成的基础楼盘表关联。

(6)楼盘表建立:信息关联完成,楼盘表正式建立。

2.基于无锡实际,楼盘表建立程序的设想

(1)以现有房屋测绘库为基础,构架楼盘表。

(2)利用房屋登记簿已有记载信息形成符合住建部要求的房屋交易信息簿册。

(3)通过房屋唯一代码,将房屋交易信息簿册与楼盘表建立对应关系,同时将房屋权利状态写入楼盘表。

(4)新建:新建房屋按照建立楼盘表的一般程序设置并关联房屋交易信息簿册。

(5)更新: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更新楼盘表。

(6)补入:根据存量房交易和变更测绘补入存量房楼盘表并关联房屋交易信息簿册。

三、探索楼盘表的应用

(一)楼盘表与房屋交易管理平台下属各子系统的互相应用

(1)楼盘表与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

楼盘表基于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建立,其基础楼盘表通过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更新维护。

(2)楼盘表与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子系统

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前必须先办理房屋测绘,建立楼盘表。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子系统从楼盘表中选择预售或现售范围,建立销售楼盘表,通过销售楼盘表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管理,并将房屋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办理状态写入楼盘表。

(3)楼盘表与统计分析与信息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信息子系统基于楼盘表记载业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

(4)楼盘表与其他子系统

其他子系统包括: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子系统;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子系统等业务系统。楼盘表与业务系统的互相应用,可以统一的描述为,业务系统在受理、办理各类业务的过程中,从楼盘表中实时查询办理业务所需的房屋相关信息,并将业务办理的状态、结果信息实时写入楼盘表,供其他相关业务办理时及时查询使用。

(二)楼盘表与不动产登记系统

虽然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影响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分离,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业务还是存在的紧密的关联。因此,为做好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信息应高度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城市,楼盘表应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保持实时关联。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将所以业务办理状态信息写入楼盘表,开放楼盘表系统供不动产登记实时查询。不动产登记系统应将各类登记结果写入楼盘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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