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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8篇

时间:2023-10-10 09:49:0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

篇1

社会游资是一个庞大的资金库,既有社会团体,也有个人联合体的资金。有的社会游资多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社会游资的借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借贷者自己担保,即用一定的实物作抵押;二是第三者提供信誉担保。还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半年,有的可长达一年。借贷人可根据自己的投资情况做决定。一般情况下,社会游资对个人投资者的借贷是有一定限制的,5万元以下的借贷不太好借,因为金额太小。社会游资在拆借前,大多还要对借贷人的投资项目进行考察,看看借贷人是否有能力还贷。一般一些冷门、偏门的行业投资借贷要稍困难些。由于社会游资追求的是高周转率,因此,借贷的时间尽量要短。

吴吉光曾投资10万元加盟某连锁超市,他的投资资金就是来源于社会游资。“当时的确冒着很大的风险,除了投资风险,更多的是借贷风险。因为社会游资的借贷利息比较高,最低的也是两分多,一旦投资失败,就是这10万元每月的利息我都还不起。”

对口度:

理由:数额大,但利息高,风险大。

民间拆借

如果初创业者在社会游资无法借贷的情况下,还可以走另外一条借贷之路:民间拆借。

民间拆借是创业者借贷最好的一条路子。因为民间拆借的方式最直接、最简单,而且没有繁杂的手续,只要被拆借对象同意,一般都不需要第三人担保或是相应的财产抵押,只要借贷人向被借贷人出示一份借贷还款证明就可以了。不过,被借贷人十分看重借贷人的社会信誉,只要被借贷人认为借贷人可靠,被借贷人一般就会将款借出,而且几乎不会因为借贷人的投资项目的冷与热而过多地考虑还款的能力问题。

民间拆借的利息由于借贷双方的关系而不同,双方关系好,也许不要任何利息就可以借到。民间资金的拆借还款期限比较灵活,如果拆借人在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还可以向被借贷人申请延期。

对口度:

理由:形势灵活,借贷容易,但数额不会太大。

银行贷款

事实上,拆借社会游资和民间资金是个人创业前资金来源最主要的渠道,如果这两条路都有困难的话,靠银行贷款就更困难了。

到银行贷款,首先要有一定数量的实物作抵押,然后再根据银行的相关贷款规定,按抵押物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由于银行贷款在程序上要求非常严格,个人创业贷款相对比较困难,就是把款贷到手了,如果在创业时遇到困难,比如资金周转缓慢、盈利效率低下、投资决策失误、资金链条断缺等等因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借贷时,要延期偿还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

因此,在创业初期,最好是尽量减少现金的投入,如果一次性投入在5万元以下,应尽量采取民间资金拆借的方式;如果一次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则尽可能地拆借社会游资。毕竟,这两种借贷方式都比较灵活,而且还款方式也可以直接和当事人协商,这对个人创业者特别是对初次创业者是大有裨益的。

篇2

考虑到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特点,借鉴部分银行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实际经验,参照相关指标体系的设置,拟从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出发,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是指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并进而导致违约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总体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或者说还款意愿出现问题,并进而导致其违约的风险。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强弱主要通过财务指标反映,本文选取营运资金、流动比率、危险倍数以及现金流动负债率这几个指标来估计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至于中小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对自身信誉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高,自然还款的意愿就强,反之,则弱。

2.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因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给民间资本借贷带来的风险。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按期回笼资金难度加大,进而给民间借贷资金偿还带来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决策的往往是企业家,因此决策的好与坏更多地与企业家本身的素质有关。本文选取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态度四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决策风险有多大。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中小企业所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较多在同乡、同业或者其他熟人之间发生,此借贷行为大多为协议性借贷,缺乏律师或者公证机构的参与,更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相伴随,这就为引发各种风险提供可能。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而带来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风险、主体风险和用途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且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都要注明。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借款期限约定,按时还款,以免违约遭受法律诉讼风险,对中小企业造成极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二)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民营实体经济显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产业空心化”现象泛滥。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满足暂时性资金需求,并确保民间借贷资金利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三)严格控制贷款期限,杜绝短债长用,避免偿债风险

篇3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而存在。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全部真实地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二、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的具体职责

( 一) 真实性证明职责

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应当通过核实和亲身体验的方式确保民间借贷公证签约地点、时间、签名等事项属实。在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是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或借贷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都认定无异议的借贷事实,法院依据执行证书均可直接予以执行。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公证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公证员应要求出借方提供具有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在银行的流转证明、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材料,以审查并判断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对不能形成证据链,公证员难以从内心确认借贷事实真实性的情况,则可以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以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避免当事人将风险转嫁公证处的可能。三是民间借贷公证中是否有必要收集当事人的资金证明? 民间借贷公证的基础事实之一是有借贷资金,这是民间借贷必备和必须的条件,因此这个资金证明应该提供,用于证明民间借贷公证存在基础。四是民间借贷公证有无必要收集当事人履约的转账记录和确认借据? 民间借贷的关键事实是有资金转移的发生,这是民间借贷整个阶段最核心的事实,对于这个事实公证机构应当掌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确实发生过资金转移的事实,已经成为审判中认知的难点。从减少纠纷、澄清讼源的公证价值出发,公证机构也应当收集资金转账记录和由债务人亲自书写的借据,如果是小额借款,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交付,要在合同的支付方式和笔录中注明,避免虚假债务和借款数额的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提前扣利息等违法情况出现。借据关乎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二) 确保有效性职责

公证人应当确保民间借贷的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的有效性,使民间借贷符合借款关系的生效条件和确保担保符合法律所设定的各类有效性要求。

1. 应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借款人提供担保。《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指出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公证员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时,如发现没有担保条款的,应建议借款方提供担保。目前,民间借贷合同中最常见的是以房屋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公证员应告知借贷双方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应特别告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都关心的设定抵押房屋能不能顺利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同时又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的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此外该规定中还特别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以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公证员应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2. 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不是法定义务。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标示所有的特性,我国公证机构没有反洗钱的义务,因此公证机构无义务对其资金来源合法进行审查。同时,基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事实上也很难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查明。前述要求出借人提供资金证明( 在银行存有此笔钱) ,事实上也是为了对资金进行反洗钱审查的职能转嫁给银行机构。在公证实践中,对当事人资金来源问题,只需提示当事人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要审查出借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这并不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

3. 公证人对民间借贷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只需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民间借贷中,有可能涉及高利转贷、非法集资、挪用公款放贷等罪名。此类犯罪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民间借贷的有效性,公证机构有义务进行审查和关注,一旦发现此类嫌疑,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但是公证机构没有侦查权,甚至连调查权都没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上述罪行是否存在,是属于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责,公证人只需尽到一般关注义务即可。进而言之,在公证实践中,公证人一般仅履行普法职能即可,即在公证时明确告诫借贷双方不得有上述犯罪行为。

( 三) 确保合法性职责

1. 审查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的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即不得搞高利贷。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 1)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支付会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 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为计算标准,不是商业银行的利率。

2. 审查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算标准的约定条款及建议调整的参照标准。关于合同到期后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逾期借款利率问题,公证员应当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一方面应建议出借人在合同期满时,借款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应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另一方面,应建议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给予合理约定。否则,如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借款利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就逾期借款期间的利率计算没有充分合理依据,且计算标准容易被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该部分内容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仅影响公证书的执行效力,同样也容易造成借款人故意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给出借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篇4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合同四大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为了在发生借贷纠纷时及时保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还款期限需注意: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等)

二、书面证据需保留: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篇5

民间借款合同模板一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

民间借款合同模板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模板三

甲方(贷方):_____________

乙方(贷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篇6

民间借贷融资金融社会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资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额的回报之路,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中的纠纷

1、合同的名称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合同名称虽然不是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有影响的、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容易产生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3、合同的主体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民间借贷对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的资金困难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制订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放贷人条例》。

2、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例如,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一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逾期还款。

四、结论

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间借贷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现出新的特点。无可置疑,民间借贷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难以突破发展的瓶颈;再加上国家对其监管上的疏漏,在现实中出现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本文意图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探索民间借贷发展的理性之路。民间借贷是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它的规范涉及法学、金融学和伦理学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民间借贷法》的制定一定会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制度环境,迎来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共荣。

参考文献:

[1]方小敏.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干预界限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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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独立的、统一的文本样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组成。

(二)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1.借款种类

(1)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

(2)民间借贷合同中,非为必要条款:

借款种类作为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对银行贷款而言的。银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种类,按用途可分为工业、农业、基本建设等借款类别,按期限可分为短期、长期等借款类别。银行借款区分类别,有着政策意义,对借款限额、利率、期限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银行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借贷种类,借款种类是银行借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然而,民间借贷不受借款方的行业属性、运用方式和择优扶持等因素的制约,只要贷款人愿意出借,就不受借款种类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借款种类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条款,无此条款完全不影响合同工的成立和生效。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

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管理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款利率没有硬性规定,目前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该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采用利率应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及具体贷款种类、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8.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

9.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2)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

报表等资 料,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并优先受偿。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对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

(2)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时提款,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3)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如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10.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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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现状

目前全球经济持续走低,我国经济也随之明显下滑,日趋活跃的民间借贷也在逐步收缩,为此我们通过对民间融资的规模、借贷利率、借贷用途、违约率情况、催收手段、运作模式来描述民间融资所呈现的新特点。

(一)民间融资规模呈下降趋势

此次调查随机选取了500余户中小企业、500余户自然人,通过对样本年末融资余额及其借款户数增幅的分析,可测算出2007年末至2008年末全区民间融资变化情况。2002年末至2008年末,全区中小企业、自然人融资额共增长了1.4倍,其中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余额增长了1.1倍,中小企业向民间融资余额增长了1.5倍: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融资余额增长了1.5倍,自然人向民间融资余额增长了1.8倍,均低于对民间融资余额预期增长的2至3倍(根据2008年3~4月份我区民间借贷快速调查测算得出)。在调查的样本户中,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户数只增加了17户,向民间融资贷款的户数只增加了7户: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户数减少了2户,向民间融资贷款的户数更是减少了41户,由此可推出内蒙古民间融资规模呈萎缩状态。(见表1)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小幅下降

从2006年至2008年末民间融资利率的变化情况表明,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浮动较小基本与2007年持平。由于受到国家利率政策年末下调的影响,四季度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所下降。2008年末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民间借贷利率分别为13.55%、18%、28.52%,与2007年同期基本持平。与2008年末相比,中小企业增长仅0.55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只增长0.38个百分点,农户下降了0.21个百分点。(见表2)

(三)民间融资用途呈现新特点

通过调查问卷表明,民间融资用途仍以消费型、生产型、投资型为主,农村中农户之间表现为互质的相互借贷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较为频繁,主要用于农牧民的子女上学、盖房建院、购买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配套建设等消费性资金需求。而城镇居民同个体工商户之间、居民个人同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餐饮、商贸批发和流通、修理、采矿及资源性产品开发与加工等服务行业。往年企业融资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但2008年特别是下半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资金回笼困难,为不影响信誉度,这段时期企业融资除用于临时短缺经营资金外,新增了一些用途,即用于偿还贷款、发放工人工资或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困难,主要融资对象为典当行与小额贷款公司。

(四)民间借贷主体中小企业违约率低

民间借贷的原则是“不熟不做”。因放贷人对借款人或借款人从事的行业较熟悉,故风险相对较低。同时,借款人与放贷人多已形成稳定客户群,故更加注重自身信誉,因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违约率较低。以包头市2008年10月份年成立的蒙银小额贷款公司和鑫盛小额贷款公司为例,10至12月末贷款额为2.26亿元。两家小额贷款公司80%以上的贷款是信用放款,选择的贷款客户基本上是股东及股东朋友熟悉的客户,对客户自身信用状况、经济实力、社会关系彼此都非常了解,故安全性较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信用贷款至今未出现违约现象。

(五)民间融资主体自然人违约现象显现

由于农村大粮销售缓慢,农民变现率低,加之经济作物大幅降价,收入锐减,使农民收入预期大幅缩水,给按期偿还借款带来了困难;城镇个体工商受大环境影响,物流不畅,消费需求有所下降,商品销售周期加长,变现率低于往年,给按期偿还借贷造成了一定困难,使得个别农户及其个体工商户出现民间借贷违约的现象。以兴安盟为例,2008年民间借贷违约率农村约为20%,城镇约为10%,与往年相比,违约率略有上升。

(六)民间借贷催收手段趋于理性

民间借贷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借贷双方订立口头契约或借据,确定借贷金额、利率和归还时间,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二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债,常常是无息的,归还时间也不明确;三是用价值高的物品作抵押获取现金。据了解,民间借贷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贷双方提前讲清责权利关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都较强,一般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通常放贷人在约定还款日前1周打电话,通知贷款人及时还款或履行续约手续,如贷款不能及时偿还也不会借助暴力或法律手段,而是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等方式解决。只靠暴力催收的方式逐年递减。

二、原因分析

(一)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下降

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央行下调了利率以及存款准备金率,银行利率水平的降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消费水平的提高而采取的主要措施,以此来鼓励企业从银行借款。而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较高,使得民间融资规模下降,对抑制民间融资的扩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导致民间融资规模收缩

随着金融组织体系的逐步完善,邮政储蓄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相继成立,金融信贷投放逐年增长。特别是随着国家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部门加大了信贷资金投放力度。2008年11月至12月,贷款增速明显回升,新增贷款197.01亿元,同比多增228.64亿元,占全年新增贷款的22.42%。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联社也在2008年年初重新评定了农户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实际需要提高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授信额度,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最高限额的5000元增加至10000元,联保贷款额度由最高限额8000元增加至20000元。支持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

增加,支持了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生态建设,牧民抗灾保畜能力明显增强,支持了林业下岗工人发展特色养殖,帮助下岗职工实现二次创业。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信贷结构逐步改善、信贷投放量大幅增加,致使部分民间融资被挤出融资市场,民间融资规模收缩。

(三)民间融资投资主体理性借贷导致资金回流储蓄

全球金融危机引发投资者在心理上的恐慌导致其投资行为的改变。9月后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的高速增长表明了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退出地下融资市场,回归正规金融体系。2008年,新增人民币存款1387.12亿元,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2008年末,着资金回流,正规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融资的扩张。

(四)民间融资主体风险意识增强导致违约率下降

一是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债权人对信誉要求较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融资者一旦违约,违约者的不良信誉就会传遍其社会关系网。其失信行为的后果将会影响到违约者今后一段时期的融资行为:二是由于近年来征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受到一定限制;三是民间借贷规模呈下降趋势,特别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调,致使中小企业承受的还款压力逐步缩小,使违约率下降。

三、政策建议

民间融资虽有其不利的因素,但就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持续恶化的冲击下,我国经济也出现下滑,虽然国家采取积极的宏观政策,金融机构也相应地增加贷款力度,但多为刚性需求。金融机构纷纷采取谨慎原则,这无疑对举步维艰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而由于经济不景气使大批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3211.66亿元,同比增长26.35%,增速比上年末上升14.44个百分点,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1752.62亿元,同比增长28.44%,比年初增加387.82亿元。随农民工返乡创业,这使得资金需求量急增,鉴于民间融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

(一)政府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民间借贷尚未有完备的操作制度出台,大部分民间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主要是以口头形式、借条等方式,抵(质)押、担保相对较少。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的相关法规,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范围、用途、期限、利率、借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引导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并促其成为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正常补充。

(二)央行应对民间借贷进行监测,正确引导资金流向

一是人民银行应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利率、规模、影响的监测,特别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要定期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其规模、利率、用途及偿还情况,及时进行警示,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二是积极宣传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送金融知识下基层,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及民间借贷的风险性,避免因利率过高、投向失误及资金过度集中而形成投资风险,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针对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甚至只凭信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现状,建议对民间借贷手续进行规范,减少法律纠纷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三)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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