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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思维及其内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have experienced the calendar long evolution process, in its connotation's tendentiousness has the huge difference. The western culture's disposition favor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practice, but Chinese and the Eastern society's cultural connotation favors the use legal system utilizable value.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modern society are not the opposition two social operation ways, the two have in the difference foundation unity and the conformability.
关键词: 法治与法制的内涵 分离与结果 融合与结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内涵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概念自产生以来,由于其内在的复杂,许多著作都没有直接、简单的对“法治”进行定义。当代法学界中仍然存在对法治概念的争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表述为:“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法治的抽象性时期难以被定义而只能被描述。国内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治的含义中应包括“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现代倾向于对国家等公共权威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公民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国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的理念即是要求社会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专制统治的政治背景下无不重视法律的创制和运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对于法治和法制的内涵仍然部分的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概念性思维。
法制对法律这种客观存在的强调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帝王进行社会统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会对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带有某种鄙夷心态的蔑视。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积累而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对规则的墨守的心态被广泛的接受以后,伴随着国家和社会情况的日益复杂,多元因素的渗透结合习惯性的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成为了明示给社会群体的规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离与结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区别前以进行了简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二者背后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对权利的张扬和保护;而法制的背后则是对权力的突显和维护。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实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法治中隐含了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认识的结晶,是人类自由精神价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内涵。
而法制则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没有选择意识和能力的纯粹的客观存在,它几乎完全被动地由统治者指定,善恶并不是它的终极价值。按照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法制并没有性质上的明显的区分。当民主共和的精神选择了法制的方式并与之结合,就有可能产生法治;而当专制选择了法制的形态,它就有可能沦为专制统治的罪恶的工具。
而法制在结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纯粹的国家统治工具,人们对于法律只有被动的、无奈的服从以及基于这种服从之上的恐惧甚至憎恶,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这一切并不能归咎于法律自身。
总之,法治是具有主动地人格的治理主体,而法制则是在被动的状态下被治理主体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与法制的融合与结果
法制的工具主义特性明确的说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运转的机器,法治则是在被人们授予了人格之后进行统治的拟制主体。而法治并不与法制相对立,而是与人类社会实践中早期所产生的“德治”和“礼治”相对立。
德治和礼治产生于人治主义主体的时代。“‘德治’和‘礼治’与‘人治’在古代中国的内在意蕴是相通的,德治,礼治只不过是人治的美称罢了。” “德治”和“礼治”都强调君主(统治者)依靠个人的道德和贤明来统治国家,国家的兴衰存亡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贤明以及这种“性尚”所延及的整个统治体系,最终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图眼中的“哲人王”的社会。而“德”是人们在理念认识的基础上进过合意而要求君主(统治者)应具备的品质。 “德”和“礼”成为了社会的主体和信条,但不可忽略它们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国家和社会采用的工具,具有与法制相似的工具属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创设和使用运行的,法不会自发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个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属性“善”也是基于人们所赋予和注入的价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经过全体人民的认同后,同时也被赋予了高于一切个人和集体的权威,法治时代的人们在订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义务是服从将要制定出来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当然的处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为的统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类自身的主体性。,但它的背后还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动。“法治”是基于人们自愿和认同的基础上所选择的具有主体性质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
四、结语
【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内涵 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 C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8-0038-02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是指法的统治,或者说法的规则。法治强调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或者说,用法的精神治理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参数。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来讲的,是指思考问题要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强调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是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过程。法治思维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等。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以法为据,以法为尺。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或实施社会管理乃至单位内部管理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应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目的合法。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作决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二是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一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权力,作出决策,实施行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得行使公权力,否则行为无效。三是内容合法。领导干部作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四是手段合法。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作出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五是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要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作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以及时限等应符合法定的程序。程序合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者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对于程序合法、正当的要求,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不够重视,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结果导致许多违法决策、违法行为的出现,给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总之,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手段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若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
(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因此,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近年来,随着六五普法活动的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已经在国家机关逐步走向制度化。但是,很多普法限于基层和执法机关,还没有扩展到所有党政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当前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应从二方面努力: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如出庭应诉、主持复议案件审理、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使他们树立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培养公平、公正意识,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脑海,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素养,外化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法治教育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纳入考核用人机制
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纳入考核机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设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等相关法治指标,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领导干部的的执政行为。二是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具有法治思维能力的领导干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励引导机制。同时,对于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执政,违法行政等,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要依法问责、依法追责。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培养法治思维习惯,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
(三)改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是辩证、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法治思维增强了,会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而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会改善法治环境;另一面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这是法治的良性循环。当前改善法治环境,应从以下二方面努力:一是要注重制度建设。首先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尤其是要加快程序方面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项具体制度。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强化社会监督
当前对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督,除了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外,尤其要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和法治思维能力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权威,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进而带动广大群众去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最终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十报告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专业化素质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品质、结构、能力等诸多要素综合而成,以整体形式体现并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检察工作兼具较强的专业性、政治性,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和检察工作技能。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指各类检察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检察工作技能等素质,从而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执法品格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指保证各类检察人员经过系统学习与实践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意识、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制度、规则、保障及其形成、实践过程。它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
检察队伍专业化具有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保证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和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是必不可少的:
1、知识性。“知法懂法”是对其最简单的描述。检察人员作为法律职业者首先应当成为法律的专家,这不仅是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知识性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其处理检察事务所必需的其他社会知识和人文素养。专业化的检察人员首先应是被知识武装起来的检察人员,离开了法律知识和其他综合知识的武装,检察队伍专业化就如镜中之花,水中之月,无从谈起。因此,知识性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础特征。
2、理念性。检察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还要“信仰法律”。法治意识、法律理念、法治精神应是检察人员必须时刻恪守的圭臬。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官员,如果自己都不信仰法律,又怎能期望一般民众去信仰法律。因此,检察人员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仅要做到自己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而且要努力影响他人信仰法律,要有行法、护法、捍卫法律、弘扬法治的精神和气概。理念性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本质特征。
3、经验性。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与自然科学以及许多社会科学的其他门类不同的是,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归纳提炼人类社会生活经验和行为规则的历史。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缺乏对人情世故的洞察力及对社会问题观察的敏锐性,因而往往无法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正如美国近代著名的法官科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西方国家在检察官的选任中强调“年长加经验”原则,实质就是对检察官经验性的最好诠释。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 内涵分析
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法学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形成了系统而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同时,作为一门集理论与实践一体的学科,从方法论上对教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长期的教学研究中,我一贯主张案例教学,尤其在教授《民事案例与诉讼》课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感受颇深,故记为心得,藉以解读法学案例教学的内涵。
所谓法学案例教学,并非简单的“以案说法”,也非将理论简单地“移植”到个案中去,而是融理论于案例中,以理论分析案例的一般性与典型性;同时以案例映射法学理论和法律构架的基本价值与精神的系统的教学方法。我所理解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其内涵至少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案例教学的载体是案例
法学案例教学,主要是从案例中透析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选择经典、精当的案例是实施这种教学方法的关键。同时,这些案例也是案例教学的外在载体。所以,在担任《民事案例与诉讼》这门课的教学过程中,我都事先选择好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这些案例中研究出其所反映的法律价值、立法的着眼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各方面的内容。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其案例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根据所要教授的课程内容,虚构出一定的事实情境,即案例,作为研究课程内容的载体。这也就是案例教学法所体现出的“仿真性”来源。另一方面,将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的、典型的案例,或者几个关于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例加以汇总,构成一个带有现实性的案例,这是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的另一来源。根据这种原则选择的案例,更具有真实性、生动性,甚至案例中的各个细节,正是诉讼中所要支撑某种观点、主张的证据材料。从现实中选择的、或经过改编的案例,更能反映法律与诉讼的关系及法学理论知识的实用性,是法学案例教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案例教学的着眼点是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精神
法学案例教学,不能单单就“案例”论“案例”,达到简单的解决案例的目的,而是要从案例中挖掘法律,以案例为载体,研究案例所蕴涵的法律价值与哲理。就婚姻家庭法来说,运用案例教学法,需要从一个简单的案例中,研究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从而从纵向的比较中探讨我国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的规定;研究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夫妻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规定的历史背景与其缺陷等等。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一个案例在教学过程中,作以改编,设定为另一种情境,从而启发学生明确同一个案例在改编前后所映射的法律问题的区别。就继承法而言,应该从案例中透析出多维的价值取向,比如法律的伦理性与伦理的法律性,亦即案例所蕴涵的“法”与“情”、“法”与“道德”等的关系。法学案例教学,应该以案例中所反映的法律精神为着眼点,从案例中充分地挖掘其包涵的法律成分,从而把握案例的脉络,抓住法律的意旨。
三、案例教学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法学案例教学,是在案例中研究法律,所以其核心是准确地把握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案例的主线,也是准确分析案例、恰当解决案例的关键。如前所述,一个案例,在改编前后,故事情境变化虽不是很大,但反映的法律问题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正是因为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同一个案例不同的人来分析,只要严格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进行,应该会得出同一个结果。此外,严格把握法律关系,也是判断案件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前提。换句话说,民事法律关系,设置了判断民事案例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究竟涉及什么法律问题等的一般模式。在《民事案例与诉讼》的教学中,我引导学生在研究案例时,紧紧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研究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否适格,即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研究某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案例涉及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将这些问题搞清楚了,疑难案件就会迎刃而解了。
四、案例教学的特色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随着我国实行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学的越发显得重要,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集经济、和管理于一身的边缘科学,也具有强烈的性。针对经济法学存在的许多,例如:以固有的思维模式和传统观念看待新事物、新问题,因而产生许多困惑,又很难自圆其说。许多人被局限于传统部门体系已有的思维模式,无法从新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特有的内涵及其价值。探讨经济法的研究,其意义在于重视方法对学科建设与的作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并非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研究者是否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关系到经济法学科的建设。方法不是目的,也不是万能的,但方法可以揭示理论,使理论内涵从不同的角度、方面展现出来,使理论体系化、明晰化、科学化、促进理论的完善。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方法的层次,探讨方法在济法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所的方法体系,希望能因此引起经济法理论工作者对方法论的重视。自觉进行方法训练,运用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工具来揭示经济法律现象的内在本质,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一、认识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本质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特征: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客观性在于它的源泉是客观的。2、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受各个时代实践活动方式的约束,并且随实践活动方式发展而演化。3、经济领域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经济法律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和深化,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有的层次性、多样性。4、研究方法具有主观性。二、方法作为认识工具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构建和创造观念产品的工具和手段,认识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基本功能,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方法规范着人们的思维运行的方向和侧重点。2、运用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实质就是信息加工、处理、转换的过程。3、不同方法决定着人们认识活动的成果,决定主体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基本有3个层次:1、抽象思维方法:2、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3、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近年来,系统工程的方法也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应用,极大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了新颖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组合,新观点、新滚滚而来,正所谓得“鱼”不若得“渔”。
关键词:方法 本质 功能 体系 探讨
,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如以固有的思维模式看待新事物,新问题,因而产生许多困惑又很难自圆其说。许多人被局限于传统部门法体系已有的思维模式,无法从新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内涵及其价值。另外,经济法研究还需要在方法工具上进行创新,建立符合经济法学科的方法体系。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并非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研究者是否能得到正确的结论,也关系到经济法学科的建设。经济学是研究有关国家权力介入为特征的经济领域问题的法学学科,有其突出的广博性和复杂性。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又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经济法研究除了传统的方法以外,应借鉴其它学科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从同层面来透析经济法律现象及其。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有关经济法的方法论问题,从本质来看是认识经济法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基本方式,从功能来看是认识和揭示经济法本质,构建和创造经济法观念产品的手段或工具。
探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其意义在于重视方法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作用。方法不是目的,也不是万能的,但方法可以提示理论,使理论内涵从不同的角度,方面展现出来,使理论体系化、明晰化、科学化,促进理论的完善。本文主要通过阐述经济法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方法的层次,探讨方法在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所应有的方法体系,希望能因此引起经济法理论工作者对方法论的重视。自觉进行方法训练,运用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工具来揭示经济法律现象内在本质,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
一、认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本质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客观性在于它的源泉是客观的。方法与一般的知识有所不同,人们可以在客观世界中找到与知识相对应的物质实体,却找不到诸如综合、等方法的实体。方法的源泉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例如,事物的多样性与统一性是比较法源泉,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是归纳法、演绎法的源泉。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也有其客观的源泉,即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方法不能决定、创造经济法律现象及经济法学理论,但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层次认识经济法律现象并将经济法理论展现出来,使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深刻全面和有条理,也促进了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完善。例如,比较法用于对与西方经济法律现象、现代与古代经济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在这种横向、纵向比较中,同中求异,异中求同,鉴别分析,扬长避短使我们能够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整合开新。还可以追踪经济法更新和变革的轨迹,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历史借鉴。比较法能很好体现经济法的时代性、科学性、经济性、历史性,为经济法的继承、引进、吸收、变革和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2、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受各个时代实践活动方式的约束,并且随实践活动方式发展而演化。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学到的。任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放到这种社会实践中都能得到正确的解释。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仍实行计划经济模式,思想不够解放,中外学术交流闭塞,这时期的经济法学研究就反映这种实践方式。突出自我纵向比较法,忽视中外横向比较法;突出综合法,忽视分析法;重视阶级本质分析法,忽视社会本质分析法;重视逻辑分析法,忽视价值分析法。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召开,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了经济法立法,我国经济法的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扩大,实践水平日益提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领域更加广阔、深入,各种研究方法的运用,初步形成了一个经济法学现代方法体系。如:哲学方法、法学方法、经济方法、社会学方法、史学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等。一些新方法工具,如成本收益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范畴分析法等方法的使用引人瞩目。成本收益分析法用来解释经济法的产生机制。经济法是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平”、“效益”、“秩序”等公共产品的重要途径。经济法比 私法更能有效地、经济地满足社会对社会公平、效益、经济秩序的需要。价值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分析,即经济法对人的效用分析来认识经济法的宗旨与任务,揭示经济法的本质。范畴分析法是通过研究经济法最基本概念范畴在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地位、作用,探讨经济法深层本质,把握经济法的体系构架和内容。
3、经济领域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经济法律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和深化,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有的层次性、多样性。经济法学内容非常复杂和多层次,研究领域广泛。它不仅要研究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还要研究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既要研究国内经济法,还要研究国外经济法;既要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又要研究当今经济法对历史和继承关系及发展趋势;既要研究经济法领域的问题,又要研究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国家政权、经济体制、经济改革等其它社会现象对经济法的;既要研究经济法的现象、规律、本质及功能的相互关系,又要研究经济法现象与理论之间的互动关系;既要探讨经济法的必然性(规律)、应然性(价值)、实然性(运行),又要探讨经济法经济性、社会性、科学性、时代性;既要研究经济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又要研究经济法的各专门法律规范、制度和子部门构成,如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经济法庞博的体系、多部门的构成以及复杂的关系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我们需要运用哲学方法抽象提高,把握方向;运用历史方法寻根逐源、梳理演化,运用比较方法去粗取精、修正错误;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分析现象、探寻本质;运用经济学方法揭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方法可以各个深化,综合方法又能整体创新。无论哪种方法,都能从不同方面展现经济法的理论内涵。其中,哲学方法是基础和前提,法学方法是主体,其它学科方法是发展和深化。
4、研究方法具有主观性。客观世界事物及相互关系只是方法的根据,非方法本身,实践规律和活动只有内化于人的头脑转化为人的思维活动的规则,通过主观的逻辑形式与人的精神活动才能产生科学方法。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学者和概括出的思考问题的规则,是主观性的东西。我们知道,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禀赋、生活经历、所受存在差别,因而在研究方法上各有区别。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除了知道的积累外,还应该有意识地进行方法训练。只凭朴素的理解与直观的认识,固然能获得一些方法,但是要洞察一些复杂的学术问题,或力求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方法的获得需要长期的、有意识的训练,尤其是哲学、逻辑学、思维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研究方法水平,构建方法体系,开扩视野,对于科学研究活动大有裨益。古人对方法早有深刻见解,如“取法其上,得于其中,取法其中,得于其下”。
二、作为认识工具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构建和创造观念产品的工具和手段,认识法方法的基本功能,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方法规范着人们的思维运行的方向和侧重点。这就可以回答为什么不同学科在研究方法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如经济学重视量化法,而法学重视定性分析法。方法不同反映人们思维运行方向与侧重点也会不同。经济法学的复杂性、多层次性,要求研究方法丰富多彩、全面立体。不同的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观察事物,我们可以将视线凝聚在某个特定的方面、层次,以特定的思路贯穿整个经济法学。另一方面,因为方法有特定的方向与侧重点,一定的方法也限制了人们认识的领域,这就是单一方法的局限性。如实证方法只注重经济法(实在法)的逻辑分析和内容的解释(回答事物应该是什么样的),而不能兼顾经济法的理性分析及价值评判(回答事物应该是什么样的)。又如分析方法只能通过考察经济法历史变革中的轨迹,从经济法的本源来认识经济法,为经济法提供历史借鉴,但历史分析方法却不能分析解释现代经济法的诸多。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应该建立一个的方法体系,不能方法单一。从经济法整体研究看,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科学性、现代性,就能使经济法研究从应有的各个角度、层次深入分析,综合提高,使经济法健康发展。
2、运用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实质就是信息加工、处理、转换的过程。思维动作中的信息选择受主体思维结构、思维定势、价值取向,以及情感、意志、兴趣等诸多因素的,所以不同主体对信息的选择取舍不同,认识结果不同,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在尊重和运用客观前提下,正确发挥思维机制的选择处理功能,正确反映经济法客观现象,否则会导致主体认识谬误。
3、不同方法决定着人们认识活动的成果,决定主体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经济现象是复杂的,没有科学的方法体系,很难认识这个复杂客体。科学的思维方式就是主体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经济法学研究,不封闭自己的视界,善于从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相互关系出发,不捏造事实,不掩盖真理,使经济法学内涵以不同的方式全面展现出来。相反,思维僵化、方法简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挂一漏万,或用老眼光看新问题,也只能认识事物的局部,甚至还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以经验性方法研究问题,用过去的经验框框来研究现在,认为现存的即是合理的,缺乏批判精神,裹足不前。例如,80年代的经济法学研究几乎是民商法学的翻版,理论上无新的突破,就有方法论因素的影响。现在法学界仍存在受传统法学理论束缚,而不能用新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经济法现象的问题。
近些年来,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迭出,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价值分析法,从根本上分析了经济法对的效用价值。社会公平、效益和社会利益,是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经济法能很好实现人们所企望的这个目标。价值分析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奠定了经济法的地位,使经济法学理论有了突破。如果没有引入价值分析方法,经济法学是苍白的,缺少应有的理论支持。
纵观历史,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方法的多样化和深层化。新的方法使人们形成新的认识领域、新角度和新层次。科学方法体系的运用能使人们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扩展思维空间,形成对经济法的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也使这种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清晰。当然强调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并不是仅仅靠科学的方法就可以在研究中取得成就,这往往还要受客观现象的制约。但我们确信,能熟练运用科学的方法如同掌握开启科学大门的钥匙,能见别人之未见,化平常为神奇,挖掘个人的真知灼见。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基本有三个层次:1、抽象思维方法;2、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3、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在研究中遵循法学特有方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对于经济法律现象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才具有说服力。实质性分析,就是要重视对现有经济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研究,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概括现实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事实上讲,经济法学研究不可能脱离对实在法的研究。否则,经济法学研究是“无本之源”,毫无意义。价值分析法是移植哲学方法形成的法学研究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就是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如何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运用价值分析法探索经济法的实质,使经济法建设能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经济法学研究应该注意借鉴其他学科研究方法以及现代科学方法,创立新的研究方法,拓展经济法研究的视野,深化和提高经济法学的理论水平。已有人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如前所述,用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法分析经济法律现象。还有人运用力学中的均衡关系分析经济法律现象。运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产生于20世纪初期,主要源于法律社会化倾向,还产生于法社会学与社会法学派。经济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中,社会学方法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主要研究如经济法与社会关系的相互制约等。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运行,各种经济法律行为如何受到社会事实的制约等。近年来,系统工程的方法也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应用。系统工程 方法是法律与经济政策和经济规律紧密结合,并采用现代技术,进行定量的系统分析,从而选择最佳决策。法理在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必须在继承中改革和发展。在我国,经济法的适用,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发展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①在20世纪最后20年,经济法学的兴起和繁荣,无论就其发展之规模和速度,还是就其影响之范围和程度而言,都无愧为我国法学诸学科中的首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之一。②如今,可持续发展思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诞生与实施,还将引起经济法价值观的深刻变革。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在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也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有了新颖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组合,新观点、新内容会滚滚而来,正所谓得“鱼”不若得“渔”。
注
释
①赵雄:《经济法学面向21世纪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②张晓君:《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年6月出版
杨紫恒 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10月出版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4年出版
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2年出版
康莉莹 刘胜利主编《经济法教程》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3年8月出版
理论评论部主办《经济日报》理论周刊
2004年5月?
1.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
3.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
4.回到中国——转轨经济法的存在及其价值
5.论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与基本权义关系
6.论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之一
7.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一种制度变迁的视角
8.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9.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10.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11.中外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比较与反思——以经济法生成的路径范式为视角
12.中国经济法实施若干问题
13.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
14.PPP的公共性及其经济法解析
15.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
16.经济法中的政策——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
17.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事件与特征
18.“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
19.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同实践的反差
20.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
21.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
22.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
23.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与平衡
24.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25.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
26.经济法权力干预思维的反思——以政府角色定位为视角
27.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性”分析
28.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
29.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30.论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变革
31.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32.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33.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34.我国经济法功能研究述评
35.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之核心
36.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
37.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38.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由“三元框架”引发的思考
39.经济法程序问题初探
40.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
41.论经济法上的协调思想——“国家协调论”的启示
4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
43.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一个常识主义视角
44.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45.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46.论经济法不确定性的成因与功能——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新视角
47.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48.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再证成
49.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
50.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
51.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52.经济法责任理论及其思维转向
53.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
54.市场、政府与经济法——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
55.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
56.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57.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以若干经济法律为视角
58.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59.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60.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61.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
6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3.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64.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65.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
66.中国经济法实施问题的理论检视与思考
67.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
68.论经济法理念缺失与对策
69.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
70.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71.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
72.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73.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再思考
74.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
75.经济法程序的特色与逻辑
76.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77.经济法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本土化分析
78.经济法逻辑:权力干预抑或法律治理辨——与陈婉玲教授商榷
79.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分析
80.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作用——理论逻辑与发展路径
81.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
8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第四届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综述
83.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84.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
85.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86.本土性与普适性: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反思
87.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88.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89.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90.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突破三大理论障碍
91.反思与前瞻:中国经济法主体研究30年
92.再识“责任”与经济法
93.市场失灵与经济法
94.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
95.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
96.“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
97.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
98.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担负着"保安全,保发展"的重任.当今世界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保密与窃密的斗争日趋复杂,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面对着新挑战,肩负着新任务.作为石油石化企业,只有着眼新的实际,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拓展保密教育新思路,落实保密管理新举措,开创保密工作新局面,使保密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保密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两保"作用,才能为企业的双文明建设服务.
一,体现时代性,拓展保密教育新思路
当前,部分同志对保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实行了改革开放,就无密可保;有的认为技术水平落后,就有密难保;有的认为"保的越多越保险"等等.这些思想认识,思想观念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有相当大的影响,甚至在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中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这也是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保密工作难以落实,泄密问题时有发生的一个根本原因.改变这种状况,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教育.要通过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任务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了解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领会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地把思想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体制上解放出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紧密结合法律法规教育,提升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保密,依法治密,杜绝一切有悖于法律,有悖于本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通过扎实的保密知识专项教育,严肃保密纪律,强化防范手段,使保密干部切实做到政治上坚定,思想上纯洁,业务上精通,作风上严谨,工作上细致.教育作为保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都在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保密教育尤其不能忽视,这是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把握规律性,落实保密管理新举措
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管理是关键.保密工作完全依靠教育,依靠自觉是不够的,必须有一定的规范,有一定的强制性.保密管理就是这种规范和强制作用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各种管理手段来约束,规范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使我们的行为符合国家秘密的要求,以达到维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的目的.
加强保密管理,就要注意研究它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地去探索和积累.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是指那些从根本上影响保密工作效能发挥的事物间的内在联系,既存在于宏观的领域,又存在于微观的领域,诸如宏观上保密工作在整个国家事务中存在的地位,保密工作的性质,以及微观领域中保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都应当属于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当前,保密工作的规律,有些已经被我们所认识,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其内涵和外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保密工作正由传统的依靠人的自觉性为主的管理模式,向既依靠自觉性更依靠依法管理的模式转变,保密工作的环境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计划经济时代粗放式管理的弊端逐渐暴露,影响了保密工作的实效性.保密部门对形势发展的"不适
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了解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认识和把握不足造成的.
因此,我们必须投入必要的力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从而利用规律指导实践,落实管理举措,维护国家及企业利益.
三,富于创造性,开创保密工作新局面
工作要开展,就要有创新.坚持创新既是我党保密工作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也是推动新时期保密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十六大报告系统阐述了创新的意义,指出创新是"灵魂",是"不竭动力",是"源泉",是必须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当前,保密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以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指导新的实践,以创新的勇气和精神谋划推动保密工作开展.
在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创新,应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上.要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把保密工作放到改革开放的大格局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环境中来思考,突破旧框框,拓宽新视野,理清新思路,根据实践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来筹划和指导保密工作.二是体现在建立一套良好的保密工作机制上.要针对制约保密工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保密管理方式,建立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保密工作机制.保密委员会可以探索实行委员负责制,各委员根据所在部门的职能分工领导一个方面的保密工作,保密办配合抓落实,这样既有利于及时解决保密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又更好地发挥保密委员会的作用.三是体现在不断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开展保密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上.要认真研究各种秘密载体在新形势下的运行状态,研究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不同时间,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深入把握保密工作的特点及其内在联系,使保密工作更有针对性,做到点子上.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法律文化方法
关于法律文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但却多半被忽略了的视角,即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①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实上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要在社会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会现象中看法律现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现象是一整体,由这一整体构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对法律现象整体的观照。这一观照指出了法律现象间是相互联系着的,决非零散的、彼此不相关联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为思考法律问题、解释法律现象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显然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响、制约的,而系统,作为联系的一个特定的情况,是事物、现象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从内容上看,系统论是辩证法的具体化、细化。系统内各要素的联系,是辩证法所说联系的具体分类中的一个特别的类,特指事物间、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作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从逻辑关系上看,是辩证法、系统论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绎,一个特例,故而在本质上也是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从实践的角度,同样可以看到辩证法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释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会相当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当我们试图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的时候,以法的产生和运行的过程为线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释及法律实现的过程和法律的调整机制,结果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现象都会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发生影响。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取决于其它种种因素,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信念、价值评价;人们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质与精神、高尚的道德;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但是同时,每一个因素又都不足以单独决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运行。它们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地发挥作用,决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对这一关系和现象,或者说,这一有机体加以描述和解释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会自然地到达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兴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释看一下。
辩证法已经是历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论,经过了许多大哲学家的探索、丰富与阐发,有着丰厚的内容与成就,作为成熟的理论,对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与思考方法。辩证法、系统论的诸多原理,比如:联系的观点;系统内各要素有机联系的观点(不仅是相互作用,还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观点,对于了解法律文化,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与辩证法的关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觉性、目标的明确性:从宏观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义,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认识,丰富其内容。
我们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义,或者说,在法律文化的标题下谈法律传统、法律意识等等所有的法律问题,客观地说,就是因为诸种法律现象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这个事实,是我们论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论作用的客观基础,由于这一基础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可以在整体中去讨论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们可以构建起一个思想的背景,将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制度等等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们彼此之间、各自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浸在具体细节中而忘记了整体,甚至模糊了目标的问题。换一种说法,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张法律现象之网,将所有的法律现象整合在了这面网上,使我们直观到、意识到法律现象的整体。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们自觉审视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导我们去探索法律现象是如何组织在一起的。从认识的过程看,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法律现象,将法律现象加以区分,逐一认识清楚,在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有机的相互联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这正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辨证的认识过程。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过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义、性质,了解了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论意义: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我们在试图理解、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时,不能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东鳞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关键的要素,做出我们的解释、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是必须要将所有围绕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独立作用与功能,又相互关联、影响、作用、制约的有机整体,进而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这是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的意义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