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09:28: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版权相关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类型
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按其主体角度划分可分为:由图书馆自身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由用户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由版权人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1.由图书馆自身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1.1图书馆在信息获取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1.1.1将本馆资源数字化时面临的风险。咨询馆员在就用户所提出的问题给出针对性回答时,其所优先并重点采用的信息源主要为数字化的本馆文献资源。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规定文献数字化为复制行为,因为数字化过程只是对文献的载体形式进行了改变,而并未改变其实质性内容、产生新的知识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馆藏文献可以分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向作者求得授权、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应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在对其进行数字化时,需通过合法途径征得作者同意,并不得擅自篡改、删除原作内容。1.1.2利用本馆数字化信息资源时面临的风险。利用图书馆购买的数字化信息资源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表现为违反电子和印刷资源版权许协议。只要图书馆对于其所购买的数字资源,通过合法渠道从供应方处购得并与供应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使用合同后,一般不会存在侵权风险。1.1.3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时所面临的风险。对于网上作品,大致可分为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向作者求得授权、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在应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对于已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对其进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图书馆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版权人的授权后,方可下载其未发表作品;而对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下载的作品,图书馆不得下载;在转载、摘编他人作品时,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应版权人的许可,并向版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对作品进行下载时,不得超出合理下载范围,否则会影响作品的销量,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网上的软件资源也分为公用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享有著作权保护,对于它们只允许存档复制、修改、反向工程和非赢利性质利用,不可用于商业目的。1.2图书馆在信息传递、咨询服务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1.2.1信息资源传播中面临的风险。从本质上讲,数字参考咨询是一个基于Internet的可提供联系咨询专家、信息资源库、用户之间的不受空间限制的数字化参考咨询的服务系统。咨询馆员把搜集到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信息用户。在此环节中,涉及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此条例,图书馆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版权人受保护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上传至网络信息平台。1.2.2信息资源导航平台建设中的风险。信息资源导航,将原本分散的信息资源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类聚,并提供一定的线索,供用户查引的服务。信息资源导航平台则是实现此服务的虚拟化平台,链接是其构建的主要方式。众所周知,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是链接方式不当,则可能带来侵权风险。链接的原则是要能体现网站的真实地址,而不能误导用户对于网络信息来源的识别,否则就存在侵权的风险。因此,在链接设置的过程中,图书馆应加强对链接内容的版权声明,同时尽量采用外部链接的方式,降低由深层内链接而带来的版权风险。1.2.3参考资源汇编中的风险。用户通过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所获得的最终答案并非零散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无机组合,而是咨询馆员通过自身鉴别、选择后经过汇编而成的具有信息增值功能的二、三次文献。图书馆在编辑专题资料汇编、综述或信息刊物时会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因而较易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规定,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形成编辑作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因此,咨询馆员在编制专题资料时,要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2.由用户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2.1关于用户提问的风险。关于用户提问的版权问题,又按问题本身的独创性分为两类。用户“提问”本身如果仅仅是几个字,或者是简单的一句话,不足以构成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时,图书馆可以对这类“提问”进行收集、编排、存储、展示和传播,并无违法之虞。然而,如果“提问”具有独创性,具备版权作品的特征和成立要件时,图书馆对这类作品的使用就不能随意而为之。我国图书馆界普遍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国外图书馆大都是以格式合同来获得对“提问”的使用权。2.2用户不当使用引发的风险。绝大多数咨询用户对由数字参考咨询所获得的答案或资料,均为用于个人学习或研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部分的规定,用户的以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知识产权风险。但是,用户行为一旦超出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就有可能使图书馆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此类行为如:将所获得的答案或资料集结成册,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版权人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将陷图书馆于版权危机之中。3.由版权人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版权人的不当行为也会给图书馆带来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此类不当行为主要指版权人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如:“何海群诉温州市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此案的原告何海群,在仅在《谈判高手》一书上署名而非该书作者的情况下,温州市图书馆侵害了其《高手》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此案以图书馆的胜诉告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图书馆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及之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消除的。
二、图书馆规避数字参考咨询侵权风险的对策
1.图书馆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则。图书馆应在法律规范之下开展其业务,必须遵守业已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应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反各项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因而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内使用相关作品,且不通过服务获利,一般来说,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将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2.充分行使“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均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授权、付费。通过充分行使“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开展过程中的向仅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的用户提供资料,数字化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行为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就将得到很好的规避。同时,通过行使“法定许可”中的相关权益,图书馆可以解决部分信息获取和组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3.完善法律支持,争取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的最大例外。在积极使用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定免责权利外,图书馆界还应积极推动相应法规的制定。在修改现行法规时,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借鉴相关国家的有利于图书馆发展的条例和制度,以明确我国图书馆免责的权限;同时,还应联合相关法律界、出版界及计算机领域的专家,制定相关行业法规,如《图书馆法》等,做好内部自律工作。4.加强对咨询馆员的教育,提高咨询馆员的法律、道德意识。咨询馆员作为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中的实际参与者,图书馆应加强对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咨询馆员牢固树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相应的工作环节中,沿革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咨询馆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可因金钱等诱惑而做出违法行为,陷图书馆于知识产权风险之中。5.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加大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图书馆应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用户档案,对相应用户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可能给图书馆带来知识产权风险的用户,应在数字参考咨询的过程中加强对其的、管理,甚至与其签订相关协议或缩小对其的服务范围。对于一般性用户,图书馆应大力推行法制教育,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用户知法、懂法,进而自觉地守法。6.完善相应的版权声明,以减少相应的连带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范围规定尚不明确之时,图书馆应注重对相应版权声明的制定,以达到规避或者豁免相应责任及连带责任的目的。7.寻求并创新技术支持。在仍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参考咨询的具体服务环节加以规制的情况下,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的过程中应积极寻求相应技术支持,以规避在信息获取、传递等环节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8.拓宽资源获取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公有信息及开放存取信息。图书馆在提供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其信息源不应仅局限于数字化的本馆资源及现有的数字资源,还应进一步拓宽其信息源范围,积极挖掘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借助其获取的免费性,利用相关机构库、仓储库,积极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9.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成立相应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图书馆行业组织在规避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在行业内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各会员图书馆在业务中积极履行著作权法;另一方面当会员图书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它可以联系面广、专家聚集的优势,为会员图书馆的维权活动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作者:陈玄凝 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2006年,××县卫生监督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围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目标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调整服务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依照《县卫生监督局规章制度》,加大卫生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确保完成上级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指标
(一)食卫、公卫卫生许可证办证率95%;
(二)健康证办证率95%以上;
(三)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85%以上;
(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覆盖率95%以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率85%以上;
(五)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及时完整率100%;
(六)行政投诉、处罚案件结案率100%;
(七)放射卫生许可证审、换、发证率100%,健康证办证率100%;
三、工作重点
(一)综合卫生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加大宣传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全年设立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巡回宣讲宣传活动不少于4场次。及时收集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全年发表信息、新闻稿件20篇以上,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完整、及时率10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电视新闻公开曝光,对好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
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工作,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设计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严把审核换发证关,严格按许可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到“谁发证、谁负责”。
3、加强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业务学习由各职能股(室)负责,要有学习笔记备查。
4、规范卫生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严格稽查制度,每月稽查一次,将稽查情况收集反馈各业务科室落实,提高办证率、卫生学审查率、监督监测频率,每月将工作进度及各种监督监测数据书面报办公室。
5、受理各种卫生投诉案件,及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督导各职能科室调查处理。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与行政赔偿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建档率100%,结案率100%。
(一)、食品卫生监督
1、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办证率。加强对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监督力度,办证率要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提高。加强体检工作,对检查出的传染病从业人员坚决调离。
2、严把卫生许可审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一律不办,对进行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取缔。实行发证责任追究制,谁签字谁负责,彻底改变重许可轻监督的工作作风。
3、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地段、分乡镇,划片包干到人,责任人定期到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95%以上。
4、加大抽检力度。古夫镇每季度,其他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奶制品、卤制品、调味品、糕点、油料、豆制品每年监测1-2次,纯净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在电视上进行公告,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食品从业人员在健康证发放之前,进行一次培训,对大型宾馆、超市各学校食堂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并与大型食品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
6、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食品量化分级工作力度,将量化分级纳入日常工作中。
7、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力度。开展奶制品、豆制品、集贸市场、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活动。
8、及时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做好案件记录。
9、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食品抽检,节假日专项整治力度,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依照《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公共场所本底资料。
2、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对我县公共场所行业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等加强管理,严格卫生许可条件,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核、发证质量。
3、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共场所用具的监测力度,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监测,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4、加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5、加强公共场所化妆品使用的卫生执法检查工作,杜绝假冒伪劣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1、建立健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档案。
2、加强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3、严把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关,负责对核、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审核。
4、依法对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抽检工作,对县自来水公司全年监测18次以上,对各乡镇及其他水厂全年监测2次以上,并将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职业病防治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在安全咨询月期间在街上进行一次咨询活动,并深入厂矿企业发放宣传单,对企业领导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做好职业危害企业卫生学审查工作。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管力度,做好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未经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对已经生产而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要加强整改。
3、加强与各部门配合。通过与安全局、建设局合作与协调,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专项整治工作,举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
5、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对全县电站、煤矿、石材企业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五)、学校卫生监督
1、进行春秋两季开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与食品经营店的周边环境、内部环境、”四防”设施、消毒情况、食堂采购与贮藏、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传染病防治情况。
2、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认真督促各学校完成本校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3、做好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食品保障预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派驻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保证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4、做好学校卫生培训工作。举办两期学校负责人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等。
5、与学校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在春秋两季开学时,与全县以各学校有关负责人签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6、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在县直职学校及乡镇中心中小学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六)医疗卫生监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业活动:
(1)、每半年对县医疗中心、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2)、每季度对全县个体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每年对全县各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4)、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总结、整理上报工作;
(5)、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属实的案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意见。
3、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21号)及《宜昌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并认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4、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大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管力度,结合实际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处理工作。
5、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
(1)、元月至六月份对县医疗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医院消毒监测;
(2)、六至九月份对全县部分村卫生室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3)、十至十二月对县医疗中心、疾控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县个体诊所、托幼机构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4)、消毒监测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上和××卫生期刊上进行公示,并在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5)、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进行指导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6)、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来信来访、投诉案件;
(7)、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近年来,四川文化创意产业初具规模,显示了巨大的活力,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创意设计产业位于文化创意产业链前端,它的长远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的支撑。版权保护不仅保护原创者的智慧成果、独创个性,也鼓励设计师持续创新。探讨如何构建行业版权保护体系,有利于促进创意设计业迈入高端发展阶段。
在我国,“设计之都”深圳的创意设计业快速发展,率先出台了《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其版权保护体系逐渐走向成熟。作为西部经济高地的四川省,应把握住在创意设计方面的比较优势,有所作为。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构建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
版权保护:为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版权保护是创意设计作品保值、增值的基点
优秀的创意设计作品凝聚着创作者的创造和独特个性。创意设计是产品超额利润的主要来源,构成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但这种创意和智力成果是零碎的、无形的,需要版权为其保驾护航。申请版权保护将最大限度保障创意设计产业的价值,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抄袭,避免创意为他人做嫁衣,能够使创意设计产品保值和增值。
版权保护是维护设计人权利、激励创作的支点
版权保护是版权使用者、开发者从中获益的支撑条件,能对抗设计复制对原创所造成的损害,设计师可牢牢守住自己的设计领地和市场份额。版权保护成为支持原创,鼓励创新的重要支点。
版权保护是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着力点
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是实现创意设计行业的制度保障,体现了对设计师创意、知识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敬畏。只有在完善的版权保护下,创意设计业进行的经济活动才是文明的、理性的经济活动,才可能符合公平竞争、平等互利等现念。
面临问题:行业版权保护意识薄弱,配套缺失
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主要体现在缺乏版权意识、版权登记被动、被侵权后不主动维权三个方面。四川省创意设计产业中有自我保护与尊重他人设计作品版权意识的人屈指可数,大多数设计师不清楚版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流程,对作品在版权登记、备案方面很被动。当创意设计企业或者设计师作品遭到侵权时,大多不会选择依靠法律途径、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放任、和解或网络等方式,姑息了侵权行为。
创意设计作品借鉴现象普遍,侵权难界定
设计业的许多作品相互都有借鉴,即便是不同流派之间,亦会有共同的元素,整个创意设计行业的作品同质性强,使得抄袭与借鉴之间的界限模糊。而我国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只是设计作品的表现形式,并非创意思想。因此,在创意设计领域,对侵权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很难判定两个作品间是“借鉴”还是存在“抄袭”。所以设计师侵权的实际成本和法律成本很低,造成了设计行业“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现象。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
一方面,在创意设计产业中被侵权方的花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很高。一般要花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侵权方进行协商或者提请诉讼。而且仲裁费、诉讼费花费较多,但设计作品本身价格却远低于上诉费用。被侵权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过高,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另一方面,上诉过程中举证难和损失计算难。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要搜集到足够的被抄袭证据很难。而且创意设计作品等以创意为核心的著作权有很多预期利益很难预算,损失很难评估。
直接政策保障措施缺失,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发挥欠充分
四川省并未出台直接针对创意设计行业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创意设计产业的版权保护政策仅仅依附于2009年成都市版权局出台的《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和2010年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的《关于建立成都市版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保障。而目前成立的版权服务站的工作大多局限于版权登记服务,部分版权登记中心现甚至处于空壳状态,版权登记事务委托于机构。
解决方案:构建完善的产业版权保护体系
完善产业版权保护的政策体系
应完善与创意设计产业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创意设计产业与版权政策的衔接,出台一系列直接针对创意设计产业业版权保护的政策、法规,弥补现有政策体系中的不足。比如:对创意设计作品是否侵权的界限进行明确;出台鼓励设计企业主动进行作品备案登记、简化专利等申请程序、降低申请要求、缩短审查时间等措施;制定《创意设计产业版权保护发展规划》,对版权保护的发展做出具体的统筹和规划,提出细化的发展目标、对策及推进措施。
重视技术手段在版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方面应该鼓励开发新的版权保护技术。比如可以开发出一套创意设计作品版权侵权检验系统,只要把两件作品分别扫描、比对,就可以得出二者的相似率,从而作为判断作品是否侵权的依据。
另一方面,注重现有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运用。目前版权人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措施。政府可以引导部分措施运用到创意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中。以平面设计行业为例,版权局可以建立平面设计行业的电子版权数据库,收录现有平面设计作品登记数据,以这一数据库基础建立电子版权管理系统。
强化版权保护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第一,完善版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版权资源信息数据库系统。尽快建立版权资源信息库,创意设计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可以作为版权资源纳入版权资源信息库。当发生版权纠纷而证明权利难时,信息库系统可以方便公众查询作品版权的法律状态,为权利人提供快捷的证权文件,对举证起重要作用。
第二,充分发挥版权投诉中心和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目前成都已建立版权投诉中心和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两个中心主要提供版权法律咨询,接受各类版权投诉,并组织当事双方进行版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权利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等服务。应充分发挥这类非营利性版权服务机构的作用,着力向社会提供版权纠纷化解的公共服务。
第三,改善、加强版权工作站的建设。目前很多版权工作站的运行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应该进一步扩展版权工作站的业务范围,赋予其更多的职权。
【学术训练营】报告音视频录制及使用协议
甲方:复旦大学图书馆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参与的第三届“慧源共享”全国高校开放数据创新研究大赛学术训练营,乙方作报告的录制和后期开发使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负责在“慧源共享”全国高校开放数据创新研究大赛的相关活动中作专题报告,甲方负责报告的音视频录制及后期制作,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肖像进行录制。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报告内容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内容,作品不侵害乙方或第三人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版权纠纷,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甲方所录制的报告内容用于大、中学生、教师、政府部门和非盈利性组织的数据素养教育等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音视频内容、PPT重点进行编辑后使用(如形成文字总结版),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和宣传。
4. 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反向工程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人们版权意识增强,软件的著作权和使用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为保证创作者权益,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使用者要求的前提下,也不损害创作者权益,实现软件的合理使用。
1.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问题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未经创作者同意,可以不用支付报酬来使用作品。盗版、非法复制属于侵权行为,损害创作者的利益,也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目前软件合理使用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知识产权问题。目前盗版行为十分普遍,软件复制非常便捷和迅速。在没有经过版权拥有者的许可下,对软件进行非法复制,并用于获利,侵犯软件拥有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相关法律对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软件使用现象大量存在。监管工作不到位,盗版打击力度不足,合法利益受到侵犯之后未能得到及时补偿,难以有效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
(2)技术措施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对软件的有效保护,避免使用者损害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开发过程中,开发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加密技术对软件进行保护,但也有专门人员对软件密码解密,进而达到盗取、使用软件的目的。并且技术措施的使用限制人们对软件的使用及获取,影响合理制度的落实和应用。
(3)反向工程问题。反向工程,即通过逆向解剖分析,寻找源代码,推导软件的组织结构、功能、算法、处理流程等。通常该技术措施用于对软件进行合理使用、更新和升级,但也有人用来篡改软件结构,影响开发者利益。
2.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完善对策
(1)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在使用软件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知识产权允许范围内使用计算机软件。合理利用有助于为其他开发者提供相关信息,通过兼容产品开发,促进软件升级和更新,推动计算机软件设计和开发的进步。软件合理使用过程中,除了遵循先进性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之外,在科学实验、软件开发、教学、非商业性应用过程中,也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开发者的正当权益。为实现对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使用时应该考虑软件的使用目的和性质,应用别人的软件时,考虑是否为商业目的,是否用软件进行营利。这是必须综合考虑的内容。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会损害原开发者的合法利益,降低其创造的主动性,这种使用是不合理的。如果用户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而是为了进行科学研究,进行软件性能测试等,这种使用不损害开发者的利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对软件商的利益和市场份额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也可以认定为合法使用。
(2)技术措施合理使用。在相关技术措施应用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任意破坏技术措施。软件数字作品的复制非常简单,容易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软件拥有者的利益。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能克服市场缺陷,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既满足广大公众对作品的使用需要,也能避免出现侵权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为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应该完善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明确技术措施保护标准、范围、例外规定等,界定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完善技术保护措施,促进软件得到更为合理有效的保护。
(3)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反向工程技术能促进软件更新换代,维护开发者利益,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与进步。但反向工程技术会对专利保护软件的程序进行复制,本质上是没有经过允许的行为。直接销售和复制软件产品,用来获取非法利益,这是反向工程的不合理使用。对原来的软件改进和完善,推动产品升级,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反向工程技术,对版权产品拥有者的影响较小,能推动产品合理使用,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
3.结束语
随着软件行业的发展与进步,软件的合理使用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今后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措施,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有效保护,推动软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 欢,吕超男.浅析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问题[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0):89.
关键词 口述历史 法律 著作权 隐私
分类号 G250 D923.41
口述历史不仅是一种史学研究方法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史学研究领域,而且被广泛地应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史学、档案学、图书馆学等学科领域。目前,档案界、图书馆界、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始口述历史资源的收集、整理工作,从而形成各种特色的口述历史资源数据库,对于抢救发掘历史资料,传承民族传统文化起到了独特作用。但是,由于口述历史工作起步较晚,以及相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人们在进行口述历史研究的同时,十分关注相关伦理和法律问题。如何认识口述历史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何准备合法的授权书?如何处理口述历史作品所涉的隐私问题?如何平衡利益攸关方的合法权益?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是推动口述历史资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本文在总结我国口述历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从口述历史计划、收集、整理、、利用流程出发,对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我国口述历史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对于口述历史法律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并没有一个定型的模式或指南对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与指导。口述历史涉及诸如著作权保护、隐私、肖像、诽谤、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各个部门法如合同法、刑法、民法、民诉、刑诉等相关法律领域产生关联,因而复杂且因情境不同而变化多样,是口述历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研究对象。
从2003年起,我国出现了对口述历史法律问题的专门研究,相关论文有10余篇。代表性的论文有郑松辉的《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著作权保护初探》、徐亚文等《口述历史与法律》、尹培丽的《口述资料及其著作权问题探究》、薛鹤婵《口述档案的知识产权研究》、王倩《谈口述档案著作权问题的特殊性》、蒋冠等《口述档案的法律证据作用》、余汝信《口述录音不可强求》、廖经庭《口述历史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从温哈雄事件谈起》、王雯君《口述历史的法律与伦理议题》等等。这些论文分别从著作权、隐私权、口述档案著作权、证据、名誉权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在一些论文集及著作中,也探讨了口述历史的相关法律问题,2003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四卷)》中董瑜芳发表《试论口述历史中的版权问题》,认为口述历史著作权归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并对授权委托书的必备条款进行了讨论。2005年周新国主编的《中国口述史的理论与实践》中,左玉河发表《口述史研究的规范化问题》,对口述资料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当代上海研究所主编的《口述历史的理论与实务:来自海峡两岸的探讨》中,胡志伟发表《海峡两岸口述历史的今昔及其牵涉的若干道德、法律问题》,王炎发表《口述历史工作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从死者名誉权、著作权两个方面对口述历史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此外,杨祥银2004年编著的《与历史对话:口述史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第2章口述史学基本方法中对口述历史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
口述历史作品在形成过程都存在许多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口述历史计划、收集、整理、和利用阶段做好预防性的法律准备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侵权。同时,因口述历史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明确和约束,也可以避免出现相关法律诉讼。
2 口述历史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2.1 计划访谈
口述作品的收集过程涉及到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定口述历史访谈计划、访谈主题、访谈对象、访谈地点、访谈人数、访谈时间、访谈经费、访谈设备、准备相关的法律授权书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准备工作直接影响到访谈作品的成败。一般来说,刚开始受访者对于访谈者会有一定的戒备之心,受访者会担心自己的口述作品被滥用,担心自己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访谈之前就需跟受访者讲述此次访谈的目的,访谈资源的整理、传播与利用方式、有关口述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等相关知识,并坦承告知受访者口述历史制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事先准备好相关的法律授权书,法律授权书是著作权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著作权关系的一种正式声明,包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与赠与合同。通过它的签署,能够明确各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使受访方在毫无顾忌的情况下畅所欲言。由于我国对于法律授权书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模式,通常采取的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的方式。参考美国口述历史法律授权样本,包括有赠予契约样本、访谈封存和(或)设限条款、受访者继承人的赠与契约书、访谈者的赠予授权书、公众赠予契约以及受访者授权书样本[1]268。总体而言,口述历史的法律授权书,首先应建立在明确受访者的责任与义务、公众与专业本身应尽的责任、赞助机构与档案机构应尽的责任以及访谈者的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使相关各方明确各自的权责。法律授权书样本需具备一些必须的法律构成要件,使其既能照顾到自身的利益,也能平衡其它相关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同时又不违背相关法律条款。
授权书强调的问题包括著作权的分配,口述历史利用的知情同意,口述历史公开利用的限制设定等方面。事先没有授权书或授权书中的内容不全面都可能引发纠纷。
2.2 执行访谈
同时,在访谈的过程中,受访方的言论可能会涉及到隐私或诽谤的言论,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处理?是打断受访者的谈话对其进行引导?还是将受访者的原话内容直接录制下来?口述历史的真实性一直备受质疑,如果对于涉及隐私或诽谤的言论一味进行打断或者封存,似乎有违口述历史的初衷。这时我们可以将受访方的访谈内容进行全部录制,待整理的过程中再将可能引讼的内容与受访方协商后,进行专业处理。
2.3 整理阶段
这一阶段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整理者的著作权问题、对可能导致法律问题的关乎个人隐私与名誉等方面内容的妥善处理、遵照受访者意愿实施的公开限制等。
口述作品录制完成后,访谈方须提醒受访者如何处理录音,录音带和抄本在哪里保存。同时对于抄本的制作以及相关权利的变更进行解释。录制的作品对其进行剪辑和编排,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性,处理好涉及隐私、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部分。我国台湾地区曾出现过侵犯口述历史名誉权的案例。1996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刘凤翰等人为前联勤总司令温哈熊进行口述历史访问,出版了《温哈熊先生访谈纪录》一书,书中部分内容暗指前国防部长俞大维之子俞扬和勾引蒋经国先生独生女蒋孝章,从而引发控告温哈熊涉嫌妨害名誉与诽谤死者罪[2]。
将录音转录成抄本,其中也凝结了转录者与受访者的心血,如果说转录者不是访谈者,转录者是否对口述作品的抄本享有著作权呢?如果转录者是受雇于某一机构或某个人,它们之间是雇佣和委托关系,这时抄本著作权又由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如果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职务作品,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进行约定,在转录抄本之前我们最好是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对抄本的著作权进行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著作权不明所引起的法律诉讼。
同时,还涉及到口述历史保管单位的法律问题。保管单位为了有效地保存口述历史内容和检索的便利,可能会将抄本建成一些书目、索引或者部分内容的试听数据库。所形成的数据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数据库本身就属于衍生作品,即汇编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口述历史项目,受访者可能与访谈者事先进行了封存的约定,要求将自己的口述历史内容进行保密若干年后再予以公开,在此情形下,保存单位是否可以将该口述作品的目录和部分内容汇编进数据库?这样做是否会侵犯作者的相关权利?学界一般认为,口述历史是一种交互式的活动,其著作权应由访谈者和受访者共同享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果保管方在接受保管时就已经取得了访谈者(即部分著作权人)的授权,在以不公开发表的前提下进行书目或者索引数据库的汇编是被允许的。
2.4 阶段
即涉及到口述历史公开发表的问题。主要包括出版以及网络公开的问题,这其中也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口述历史作品,无论是抄本、音像资料还是在口述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创作形成的图书,它们的出版前提之一是对于口述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争议,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交付出版之前需获得作者的授权。而一些没有这类授权的档案性的口述历史除了“合理使用”之外,恐怕都无从出版,因为出版商不会冒险出版著作权尚有问题的资料[1]162。
口述历史出版中还需注意对隐私、诽谤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部分文字的相关处理,即使著作权人对其中的部分文字没有觉得不妥,出版者也负有提醒的义务,提醒著作权人对相关文字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虽然可能会使作品失去一定的色彩,但是避免侵权还是最重要的。如果著作权人一味坚持,出版者最好与之达成协议,一旦造成侵权结果由著作权人全部承担。
口述历史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包括直接将录音资料放在相关网站和将数字化后的口述资料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如果受访者在之前就已经签署了授权委托权,将其著作权授予给研究者或者保管单位,这时就不需要再额外授权。如果受访者保留了版权,引用资料就需要获得他们的许可并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将哪些内容可以进行网上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制。
将口述资料数字化的过程,其实是一种复制行为,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之一的复制权。需要遵照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规定,在事先签订授权书时就将此条款写出授权书中,说明网络传播的风险和相关后果,获得授权后,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将录音资料直接放在相关网站,需在网站上作出一定的免责声明,并有所保留,防止对录音和抄本的滥用和操纵。如香港教育学院教育与承传口述历史计划网站的版权及免责声明显示:“本网站所载的口述历史资料,包括访问录音/录像片段、文字本及相片等,均受《版权条例》保护。本网站恕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及下载,若要引述本网站内容,则必须注明出处为‘香港教育学院教育与承传口述历史计划’。本网站的内容只代表受访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立场。此外,有关受访者口述历史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本网站概不负责。”[3]
为了避免网络传播的失控,需做到以下几点:(1)在作品数字化之前取得合法的授权,对于没有授权的一律不得收入数据库内,有授权的要分清楚授权的内容,有些访谈内容作者并不想让太多的人知道,里面涉及到个人隐私以及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我们在提供的时候需要做出特别说明和处理。(2)数据库的管理者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关资源做出一定的限制,对访谈作品的内容进行控制,如采取试用、部分浏览等方式,对访问的人数也可以进行适当控制,避免造成信息失控。(3)通过提供数据库资源获得的报酬需支付一部分给受访者,具体的分配比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2.5 利用阶段
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口述历史作品形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如果口述作品没有发表,就需获得作者授权,并注明文章的出处。但作者声明不得公开的除外,需尊重受访者的意愿。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权利的限制,即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中第八点就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此十二种情形之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涉及到隐私和诽谤的部分,我们在引用和转载时须谨慎,避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比较大的问题是保管机构将馆藏的复制权转售给微卷出版商和其他商后所引发的,有些档案馆把访谈的文字权出售给某一公司,该公司又转售他人,使档案馆失去控制自己收藏的权利――让一项口述历史收藏的使用无端受限,对于曾经为此访谈而奉献的人,是一种伤害[1]162-163!虽然保管机构之前已经获得过著作权人授予的复制权,但是,如果其将复制权再转授给他人,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进一步追认。保管机构对于口述历史的利用需严格遵守与著作权人的约定和协议进行。对于自己保管的口述作品有义务进行分类管理,一旦出现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侵权诉讼的,如将不允许公开的作品进行了公开,导致著作权人提讼,或者导致口述历史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提讼,这时就可能出现在被告席上。尊重著作权人,严格遵守授权协议,及时沟通是避免侵权的有效办法。
3 规避口述历史侵权的对策建议
3.1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不仅要求访谈者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求受访者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首先,访谈方在收集口述作品之前就应安排好相关的工作人员,对采访人员进行著作权相关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增强自身著作权保护意识。其次,访谈者应在访谈前就需要对具体访谈者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告知访谈者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伦理、隐私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访谈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计划目标和受访者应尽的义务。第三,受访者需有独立判断事务的能力,虽然口述作品的目的一般都希望能请求获得受访者的授权,这样才使口述作品不至于封存在图书馆或者档案馆,从而丧失其应有的社会价值。但是,如果受访者在口述作品中有故意捏造或歪曲事物,有涉及他们隐私的言论,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当言词,公开作品就有可能给受访者造成法律上的纠纷,这种情况下受访者就不能盲从,需考虑保护自身的安全。第四,保管者也需提高著作权意识,切实按照授权协议的范围进行操作,对于不在授权范围内的使用,可以再次请求著作权人补充授权,重新签定授权协议,并进行归档处理。著作权人不同意的授权范围,应予以尊重。
3.2 尊重著作权人
尊重著作权人表现在尊重著作权人是否愿意接受访谈,是否愿意公开发表自己的著作,是否愿意授权许可使用,是否愿意出版,是否愿意数字化网络传播,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传播利用口述作品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受访者相对访谈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对于法律问题相对无知,需要解释与口述作品相关的各种法律条款,如使用限制、优先权、版税等法律名词,好让受访者明白自己授权协议的范围和限制,从而使权利不被滥用。同时,我们也需尊重受访者有权拒绝采访,有权拒绝讨论某些敏感议题,有权拒绝授权,有权限制作品的传播。不管受访者做出何种选择,我们都需尊重,按照合同的精神和条款执行。不仅要维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同时还要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口述作品传播过程中获取了相关的财产利益,需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比例,而不能隐瞒。只有切实地照顾好著作权人各方的利益,才能使口述作品避免侵权,更好地传播利用。
3.3 重视授权协议
由于口述历史作品的特殊性,其涉及到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许多法律问题,很难用一部部门法进行有效约束。对于口述历史并没有专门的部门法进行保护,应参照《著作权法》《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样的前提下,重视授权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避免侵权。授权协议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写进相关的必要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就分别对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和权利转让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条:以下各方当事人为做好品牌汽车的售后维修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同意共同投资设立某市(或)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⒈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版权所有!住址:
电话:传真:
邮编:
⒉某市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传真:
邮编:
第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某市(或)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住址:
第三条:有限公司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汽修、汽配、汽车美容装饰、汽车设备销售等。
第四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股权比例。
⒈甲方以现金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出资,占有限公司的股权。
⒉乙方以价值元(大写:肆拾玖万元整)的实物出资,占有限公司的股权。
乙方出资的实物应与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以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出资依据。乙方出资实物评估后的价值不足元时,乙方以现金方式补足出资,该现金甲方协助乙方解决。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出资款全部缴清。以实物出资的,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将出资款汇入有限公司筹委会指定的专门帐户。
第七条:甲、乙双方以其出资额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及时提供办理有限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第九条:甲方委派二名代表,乙方委派一名代表组成有限公司筹委会。筹委会全权代表甲、乙双方办理有限公司注册的所有事宜。有限公司注册的具体事宜由筹委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实施。甲方主要负责有限公司注册事宜的协助工作,乙方主要负责有限公司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申请事宜的协助工作。
第十条:有限公司注册事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一条:有限公司的设立费用由甲方垫付,具体按有关凭证计算。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后,该费用由有限公司承担;有限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下列约定,并同意将下列约定写入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⒈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乙方推荐,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⒉有限公司总经理由乙方推荐,按法定程序由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⒊经营机构由执行董事、总经理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组建,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择优聘用。
⒋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并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有限公司财务出纳由乙方推荐,并按公司规章制度聘任或解聘。
⒌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选举和更换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⒍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⒎有限公司与甲、乙任意一方或其作为股东(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组织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时,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⒏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每一年度分配一次,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方在有限公司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为有限公司融资,如提供担保、协助引进项目资金等。
第十四条:由于甲、乙任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有限公司设立的迟延或不能,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如出现双方违约,则根据实际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书面修改本协议:
⒈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协议必须修改;
⒉双方合意修改;
⒊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协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承诺各自公司股东会均已同意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某(集团)乙方:某市汽车技术
有限公司服务有限公司
1、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问题
2.1 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 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 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策略
3.1 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2 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