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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税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施行现代所得税法的国家是
A.英国B.法国
C.德国D.美国
2.区别税与税的重要标志的税法要素是
A.纳税主体B.课税客体
C.税率D.纳税环节
3.属于财产税的税种是
A.增值税B.契税
C.印花税D.营业税
4.目前,我国的进口关税使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是
A.特惠税率B.协定税率
C.特惠税率和协定税率并用D.最惠国税率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是
A.税收法律制定权B.税务检查权
C.税款征收权D.税务稽查权
6.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是
A.消费税B.房产税
C.关税D.资源税
7.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
A.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业务B.融资租赁业务
C.货物代销业务D.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8.属于我国目前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木制一次性筷子B.高档数码相机
C.白糖D.价值1.5万元以上的笔记本电脑
9.适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金银首饰B.成套化妆品
C.成品油D.卷烟
1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事项是
A.交通运输劳务B.保险劳务
C.加工劳务D.修缮、装饰劳务
1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其计税依据是
A.该商品购买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B.该商品买价减去销售国退税后的余款
C.海关审定的价格
D.组成计税价格
1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销售IP电话卡,同时销售配套电话机
B.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提供装修装饰服务
C.热水器厂销售热水器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D.电脑公司销售电脑,又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13.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钻石B.白酒
C.游艇D.小汽车
14.我国目前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高档手表B.汽车轮胎
C.高尔夫球及球具D.黄酒
15.目前,我国适用复合税率征收关税的商品是
A.胶卷B.新闻纸
C.原油D.录像机
16.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立法规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主体是
A.大型企业
B.一切企业、单位及个人
C.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D.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17.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公司B.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
C.传递函件和包裹的快递公司D.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公司
18.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居住地B.转让合同签订地
C.纳税人机构所在地D.无形资产使用地
1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该期限为
A.1年B.2年
C.3年D.5年
20.关税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的无形货物
B.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国境为标准
C.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D.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
2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该期限为
A.一年内B.二年内
C.三年内D.五年内
2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最早颁布实施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3.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
A.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B.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C.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D.罚会
24.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A.8%B.10%
C.12%D.15%
2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一个纳税年度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连续五年未居住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未居住
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的防止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是
A.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B.成本核算法和固定比率法
C.市场价格法和固定比率法D.成本核算法和正常交易法
27.在甲城市注册的某房地产公司,在乙城市建房,在丙城市设立销售处,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
A.甲城市B.乙城市
C.丙城市D.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城市
2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小刘业余兼职报刊编辑,每月获得酬劳600元
B.小李在某餐馆做服务员,每月获得收入1800元
C.小王参加有奖销售,依规定程序抽奖,获得500元奖金
D.小张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5万元
29.依现行立法规定,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A.当地房产的市场平均价B.当地房产的平均租金价
C.房产的购进价D.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
3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A.土地的市场价格B.土地的成交价格
C.土地的评估价格D.国土局确定的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税权的特征有
A.专属性B.法定性
C.优益性D.公示性
E.不可处分性
32.普惠制关税包含的原则有
A.普遍性B.非歧视性
C.非互惠性D.歧视性
E.互惠性
33.我国税收立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
A.通知银行扣缴存款B.扣押财产
C.查封财产D.依法拍卖财产
E.依法变卖财产
3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
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E.中外合资企业
35.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
C.定期定额征收D.代扣代缴
E.委托代征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6.税目
37.消费税
38.税法解释
39.税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41.印花税的特点有哪些?
42.简述税法的作用。
43.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4.论述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步与不足。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5.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高梁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合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价值30万元的白酒交给某超市代销;
(4)将自产的20万元白酒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46.画家刘某,自己开了一家书画店,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2012年收入如下:(1)书画店全年销售额90000元,扣除进货成本、税金、费用后,纯收入30000元;
(2)在某高校兼课,每月两次,每次课酬400元;
(3)出版个人专著,取得收入20000元。
问题:刘某的上述收入,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如何纳税?请说明理由,并列出计算式。附:
关键词:避税行为;法制;规则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保证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规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然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如果避税主体为外资企业,更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损失,增加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一、我国反避税的现有法制规则和不足简述
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国目前在反国际和国内避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条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当前我国现有反避税法律手段还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反避税法律手段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税收立法还不完善,条款过于简单,漏洞和空子较多,致使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遍避税束手无策。
(二)反避税的执法组织建设滞后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体制是: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分离的体制,税务管理机构可以发现企业的避税问题,但受执法手段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调查。稽查机构现有相应的执法手段,主是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对于并不违法的避税行为也显得出师无名。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反避税的要求。
(三)避税行为无法定的处罚依据
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任何对避税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没相应的处罚依据,也只能补征税款了事。企业往往认为避税行为能成功最好,不成功也不吃亏。
二、关于我国反避税法制规则的措施探讨
从法制规则来看,完善税收立法来反避税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跨国纳税人的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制定防止转让定价和利用国际避税的单边立法
对跨国自然人而言,其避税手段主要是通过人和物的国际移动,消除其税收和管辖权之间的种种联系,“虚化”其居民身份,使有关国家难以按既定标准认定其居民身份;对跨国法人,则除了通过国际移动改变其居民身份特征外,还主要利用跨国公司内部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方法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反避税条款。如美国税法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以上的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无论是否为公司,是否于美国境内组建,是否为关联组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权益所有或控制者,财政部长为防止规避或正确反映该类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所得,可对该组织的毛所得、扣除额、抵扣额或准备金加以调整或重新分配”。又如德国对企业不合常规的成本分摊、支出,以增加成本费用方式,降低所得税,称之为隐蔽性的盈利分配,可依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或合理利润,重新调控所得,补征所得税。
(二)通过行政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由于不正当的避税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虽然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反避税条例,但是在新颁布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款,为税务部门提供反避税的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以规定一般报告义务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税务监控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报告义务只有两个:一是对特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要求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并批准;二是对于关联企业管理费的分摊要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一些国家政府制定的单边反避税措施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相关事实负有某种报告义务。这些报告义务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的。通常主要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在单独税法的每一条独立条款中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二是在税法的总法典中,增设对整个税制或至少对税制中几个部份有效的一项或多项综合报告义务条款。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报告义务,并明确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四)将避税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在税收争议中,一般认为税务部门所作认定为属实;如果要这一结论,那么由纳税人负责举证。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五)加强反避税方面的跨国(地区)、跨行业合作
应当加强各地区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协作打击避税行为。目前我国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联系不够,缺乏协作。同时由于招商引资等原因,有些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而制定减免税政策,无形中为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创造了条件。为了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部门协调,形成反避税网络。
在对关联企业的的监控上,应尽快建立工商、经贸、金融、保险、税务、商检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税源监控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个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目前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仅靠国内获取的情报,是不可能彻底地妥善处理国际避税问题的。2001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我国每年收到的外国税务当局提供的情报近万份,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大量专项情报,税收情报国际联络网已初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埸步伐的加快,对情报交换进行制度化和规程化已经十分必要。具体应包括:税收调查、税务审计、争取银行合作、加强同际合作等内容。
三、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反避税执法组织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加大税收惩罚力度
首先要理顺部门之间关系,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的配合,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当前,税收执法的刚性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违规者、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大税收违法惩罚力度。
在加强纳税申报制度、实行会计审计制度和利用现代化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的同时,应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海关一旦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权进行估价征税,海关可会同商检局对该批进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验鉴定。
(二)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与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并重
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必需的措施。另外,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也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于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说情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M].法律出版社,2005.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信息化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分离 必要性
企业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西方许多国家,企业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并列为企业会计的三大分支。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使企业面临着新的税收征管环境,客观上需要实时反映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有效规避、控制涉税风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决定实施税务会计系统。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作为中石油下属的地区公司,是这次中石油实施税务会计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税务会计系统的特点
所谓企业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企业(纳税人)的各项涉税活动(包括税款的形成和计算、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等)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它既与财务会计相联系,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在会计账册设置和会计报表的报送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相结合的,又与财务会计相区别,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管理模式、财务会计方法及税收法律体系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已经越来越重要。
中国石油税务会计系统是一套自下而上相互支撑的税务会计体系,即以所得税为主要内容、以FMIS7.0为依托,实时反映税务会计信息,有效规避、控制涉税风险,及时分析、提供税务管理和决策信息,实现税收动态管理、类别管理、个性管理、风险管理、筹划管理、效益管理,提升税务管理服务于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效力。税务会计系统以全面反映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为重点,核算递延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费用,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财务管理提供详实而准确的基础数据,有利于进行分析、预测及筹划管理,防范税务风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1)设置责任中心+会计科目差异调整凭证+所得税会计数据析取,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方法,在FMIS7.0下设置“税务调整责任中心”,与股份公司、国际准则调整责任中心平行,用作反映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数据;(2)对税法和会计准则没有差异的经济事项,直接沿用财务会计凭证处理数据;(3)对于存在差异的经济事项,在税务调整责任中心进行凭证处理,运用税务调整科目对标准会计科目进行调整;(4)在FMIS中创建所得税会计体系,定义所得税会计体系与FMIS会计核算体系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通过合并的责任中心+所得税会计体系从FMIS账务体系中析取所得税会计数据。在FMIS7.0的会计科目表中增加纳税调整科目,此类科目用作纳税调整凭证的调入方科目(调出方为标准的会计科目)。按照税法口径建立税务科目表及税务科目与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建立调整事项列表,按月或按年可根据调整事项,在调整责任中心内,制作调整凭证。建立以下属投资公司(本部、添加剂、星航销售、质检中心)为单位,税法口径下的税务合并虚拟责任中心,用作展示税法口径下的核算数据。建立完整税务会计组织架构,依据大连石化一级核算内的账务数据,实时查询税法口径下的核算数据,提供税务会计系统下核算数据的查询分析及报表编制等功能,并继承了ERP与FMIS融合的成果(详见下图)。
二、企业税务会计的原则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必然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应遵循税务会计核算的特有原则:
1.遵循税法原则。企业在处理税务会计事务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当会计一般原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对不符合税法的会计事项要进行调整,必要时要单独进行核算。
2.灵活操作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时,对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企业在日常会计活动中应当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做到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法的行为。
3.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合理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是为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4.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等等。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的弊端
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税收制度一直处于会计的从属地位,致使税基遭受侵蚀,使税收工作失去其经济调节杠杆作用的真实含义等。例如:会计收入、费用和所得税应税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存在差异,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产生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会计利润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还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来确认、计量会计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会计,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在一些地区公司(尤其是多数控股投资子公司)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企业办税人员,一人肩负多项职能、多个任务,且涉税事宜的办理也仅仅是会计工作的附属内容,会计人员自然没有也不愿花费较多时间、精力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透彻的学习和钻研。企业税务会计人员只对税务部门指示和处理作出被动的接受状态,其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则难免由于业务而常犯错误和不了解税收政策,使得企业被税务部门治理并遭受不必要损失。
所以说,计税标准与财务制度分离的必然性,决定了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必然性。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既要依法纳税,又要追求纳税的合法化,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建立独立的企业税务会计体系,便顺理成章地提到日程上来了。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
1.协调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需要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企业会计学科范畴,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但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例如:会计收入、费用和所得税应税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存在差异,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会计利润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还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来确认、计量会计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会计,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2.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是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税收变动较为频繁,有些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税法理解不够,企业出现税款核算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些企业由于对国家税法掌握不够完整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和加滞纳金的情况经常出现,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损失。设立税务会计有专人负责税收工作,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税收政策变动信息,就会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从而便于企业正确缴纳税款。
3.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履行纳税义务,不应该只为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乱挤成本,扩大费用的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搞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作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财务决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而达到合理节税、减轻自身税负的目的。
4.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需要
企业设立独立的税务会计,配备专业素质较高的人员使之从繁忙的财务会计工作中解脱出来,精心钻研税收政策及法规,及时计算缴纳税款,这样可以使企业较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由于企业具备全面完整的税务会计资料,税务人员可以从检查大量的财务资料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检查税务会计资料,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又能把问题查深查透,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外,建立企业税务会计,提高了企业纳税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税款的错征与漏征,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实现全面依法征税。
5.解决税收争议的需要
企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对某一纳税事项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合理选择,由于征纳双方对税法理解存在差异等原因,税收征管部门往往会选择确保税收收入的方法,企业则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法,这样双方就有可能发生税收争议。虽然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诉讼来解决税收争议,但程序复杂,耗费精力,且时效性差。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由税务会计与税务部门就企业容易发生争议的涉税事宜经双方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使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志得到充分体现,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总结
随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的财务会计逐渐形成稳定、独立的会计学科。与此同时,随着税法、税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并发展独立税务会计,有利于扩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向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这也是会计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李敏.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5).
[2]张转玲.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J].现代商贸工业,2009(9).
[3]王欣欣.我国企业税务会计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7(8).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原因;措施
一、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分析
(一)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也叫做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以税法规范为依据,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有效选择,采用最优的纳税方案,追求低税负或滞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高级理财活动,跟其他财务决策一样,受到各种主客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很可能导致其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利益,甚至由于企业某些方面违背税收精神,需要为其偷税行为承担额外惩罚。这种实施结果与预期不一致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即通常的税收筹划风险。可见,税收筹划风险是因税收筹划失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和负担。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
1、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即企业日常税收筹划活动中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企业在对具体的经营活动上的把握性。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专有性。政府通过税费参与企业经营分配,但未承担经营风险。
2、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也叫法律风险,即纳税人在制定、选择和实施相应方案时,面临的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或者处罚。
3、操作性风险
实际中,操作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员工素质、基础设施、税法体制等层面,指的是因为员工素质不高、程序审批混乱、基础实施不完备、技术水平差、运作效率低等相关因素,引发失误导致税收筹划效益不确定性的风险。
4、效益性风险
效益性风险体现为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的风险。企业可能过度强调对税负的降低,忽视相关成本.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造成无形之中的损失。在税收筹划的决策中,需按成本效益原则进行。
5、环境性风险
税收筹划必须在一定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下实施。备选方案选择受制于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的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整以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选择、决策、程序也进行必要的调整。环境性风险针对企业长期的筹划比短期的筹划更重要。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
(一)纳税人税收筹划目标的短视性
受制于企业目标的短期性,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倾向于锁定税收优惠的特定有效期限,为了追求优惠期内税收减让、退免的相关好处,企业更多的会不顾自身承受范围开展上述行为。毫无疑问,种种过度行为导致企业的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的盲目与混乱,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的平衡协调,如此一来,既不能实现节税的行为初衷,又丧失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机会与大好前程。
(二)税收筹划者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税收筹划者的自身素质是税收筹划风险出现的内部约束条件。可以说,一个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掌控程度直接决定着税收筹划风险的大小。纳税人制定、选择、实施何种税收筹划方案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里涵盖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理解、对税收筹划条件的把握认知等诸多方面。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整体偏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财务、会计等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较差,使得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最终成功受到内部条件的制约。在业务素质水平低下的阻碍下,即便纳税人存在急迫的税收筹划愿望,落实到具体的筹划行为上也很难有成效或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相关政策的发展变动
作为纳税人最易忽略的内容,政策的变动性构成了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外部约束因素。在纳税人的严重,内部的涉税行为才是重中之重。本质上,税收筹划有合理合法性,并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因为税法的变动性,税收筹划成功的盖然性就产生了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的不可避免。实践中,税法一旦修订,曾经是税收筹划的依据就会消失或变动,筹划假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与预期背道而驰的结果。假如税收政策或成立条件变化,原税收筹划方案由合理变成不合理甚至合法变成非法也不是没有可能,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成本高于收益的风险。
(四)行政执法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税务活动的界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性,这就可能出现业已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难以获得税务机关认同的危险。实践中,大量税务筹划活动运作在法律的模糊地带,税务筹划人员难以精确把握其确切边界,再加上某些问题在概念指向上本来就模棱两可。而且税务执法人员时常会按照自身对法律的认知判断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倘若税收筹划的方案未被认可,其实施被界定为偷税、避税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与控制
首先,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必须认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与难以避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涉税事务中始终提高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意识。在信息时代,利用先进发达的网络设备尽快建立完善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非常必要,实时监控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一旦风险出现,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这个预警系统的作用一般有:信息收集功能。在批量搜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加以对比分析,判断预警与否。危机预知功能。在大量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出现引发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系统应预先发出警告,提醒筹划者或经营者未雨绸缪事先应对。风险控制功能。当税收筹划可能发生潜在风险时,系统应及时寻找风险产生的根源所在,帮助筹划者或经营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症下药,避免风险的发生。
其次,不断提高纳税筹划人自身的素质,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作为纳税筹划的核心,筹划人是筹划过程中的主体,很大程度上筹划人的知识和经验直接决定筹划的成功与失败。这就对其提出了很严格的要求: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对合法、非法的界定以及两者的界限都能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总体上确保纳税筹划财务处理符合税收法规及征管规定。具备较熟练的税务和财会专业知识,掌握税收业务和征管方法,熟知税收法规中可享受的优惠条款,清楚和掌握税收优惠事项的申请审批程序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纳税及财会业务处理符合规范。具有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事项,即拥有介于税收征管法规非明文规定的事项。必须声明的是,一些综合性较强、事关企业全局的较大税收筹划业务,借助税务机构与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可以达到分担转嫁风险的功效,最终事半功倍。
再次,协调企业同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平衡利益分配。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也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重要形式。实践中,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但凡得不到被税务机构的认可,那么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具有合法性,也就难以获得应有的收益。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前,要及时获知道有关的有价值信息,不断强化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争取达到税法理解上的一致性,尽量减少无效筹划的发生可能性,这也是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最后,遵守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时,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还要将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过程中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进行考察。整体税负的降低是税收筹划的着眼点,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不是最关键的部分。因为各税种的税基具有内部关联性,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
参考文献:
[1]邓卫红.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J].商业现代化,2011.2
[2]范宾.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导报,2009(7)
一、事业单位体制问题
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利用国资举办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其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特点。事业单位类别众多,研究事业单位税收按其经费拨付分为不同类型。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与自收支单位。
我国事业单位体制存在结构单一,布局不合理,功能不清等问题。事业单位由政府管理,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有限,供给总量不足,无法满足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事业单位有政府举办,重复设置多,导致结构失衡,效益不高。事业单位无自主权,缺乏服务主动性。事业单位经费少,行政后勤人员多,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一些公益服务允许收费,一些部门忽视社会效益,制约了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适应,但随着经济市场化推进,事业单位弊端显现。
事业单位结构单一,税收受行政制约,事业单位税收复杂,税收项目繁多,有的项目为征税,税收票据多样,有的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来自财政部门。职工收入来源渠道不同,有的财政统发工资,有的加班补助。事业单位体制问题决定税收特殊性。
二、事业单位税收现状
(一)事业单位税收分析
事业单位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城建维护税随营业税附征,印花税是领受经济合同等凭证的单位个人,按合同金额缴纳税项。营业税条例规定提供规定劳务的单位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调整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对营业税免税项目作出补充,大部分单位收费列入营业税免税项。
事业单位税收以个税为主,文教卫系统由于个人所得体现在工资薪金福利等,规划等事业部门个人收入来自设计收入,扣除个税难以到位。事业单位营业税征收非常棘手,如广电等单位主要收入为征税收入,教育部门由于收入为免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统一收据,医院提供的租赁服务等计入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兼有行政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特有的事业功能需要法定收费项目支持,国家支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盈利,但收入项目税收政策补贴,票据种类不同造成征税混乱。
(二)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运作机制引起的问题,筹资模式引起的问题与税收政策引起的问题。事业单位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特殊性,税改前对事业单位收入不征税,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市场经济下普遍征税原则理解不充分,单位负责人纳税意识薄弱,导致事业单位发生应税后不自觉申报纳税。
我国事业单位运作机制多样,现阶段事业单位多为政府主导,事业单位收入具有相对隐蔽性,致使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事前监控手段。如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等涉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合。事业单位票据复杂,普遍使用财政统一收款收据,由于票据不由税务部监管,一些单位使用财政收款收据达到逃税目的。事业单位运作方式多样,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不计入个人所得额计算,有些事业单位钻税法漏洞,将奖金分次发放,达到避税的目的。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税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税源相对较小,税务机关未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造成对事业单位个税管理真空。
三、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研究事业单位税收问题解决方案是根本任务,提出解决方案前应明确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前提,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确保事业单位蓬勃发展。党的十七大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提出系列新观点新任务,新形势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分迫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应把握政府与市场职能分工问题,社会事业基本组织方式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与改革组织方式问题。
发达国家基本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组织非营利宗旨是确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依据,税法规定组织运作目标为从事慈善性科学性事业目的,净收入不用于私人受惠,从事主要活动不为影响立法可享受免税待遇。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解决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問题需要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引入非营利组织概念,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健全事业法人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业投资与经营补偿制度。通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关系,公益性事业单位针对经营收入目的采取不同征免税政策。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要求加强税务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按主管部门模式了解辖区内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情况,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纳税检查,检查工会、劳资等部门发放的补贴,对检查出应扣未扣的问题,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对态度恶劣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发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涉及征税收费项目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税务部门应予财政部协商,将事业单位应纳税务管理项目抄告统计财政部,使财政部发放收费票据按规定把关审核,对使用事业性票据收取应税项目收费按规定处罚。
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事业单位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法规定缺乏足够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宣传力度,向事业单位开展形式生动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将有关税收政策规程打印分发,对质疑问题重点解释,增强事业单位纳税意识,使事业单位领导对税法有充分的重视。
四、结束语
事业单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兼有管理职能与营利途径,收费项目繁多,所有者权益不明,导致税收征管模糊,本文详细调查分析相关税收项目,找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新税制改革中,应利用对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根据非盈利组织行为界定税收免税项目,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潘英.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0.
关键词:纳税不遵从 影响因素 范拉伊模型
一、引言
纳税不遵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对税收流失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影响。美国联邦税务局估计2010财政年度税收流失达3000余亿美元,占当年税收收入二成以上。在号称避税天堂的香港,税款流失也达80余亿港元。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税收流失情况也较为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税收的健康发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规划,将提高纳税遵从度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主要目标。认识我国纳税不遵从现象,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治理思路,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是我国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遵从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遵照并服从”的意思,不遵从则可理解为不服从。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是孪生的概念。按照美国《联邦税收法典》的定义,纳税不遵从是“纳税人实施的及时申报、正确申报和及时主动缴纳税款等行为。”根据于这一定义,凡存在不及时申报、不正确申报和不及时主动缴纳税款之一情况的,均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行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不遵从是用列举法来定义的。根据对纳税不遵从的性质、违法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的,纳税不遵从被划分为逃税、偷税、避税、骗税和抗税等行为。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履行登记、申报、报税和缴纳等遵从义务。因此,纳税遵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登记遵从。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二是申报遵从。纳税人应当如实、全面、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的税收信息;三是报税遵从。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报告个人的税收情况;四是纳税遵从。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上述义务要求环环相扣,构成了纳税遵从的充要条件。按照这样的规定,实现纳税遵从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纳税遵从的时间条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非有法定情况不得延迟。除此之外,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二是纳税遵从的技术条件。纳税人应当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自己的纳税义务,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退免税、税收优惠额等。无论是自己履行,还是委托办理,都需要具备履行纳税申报的技术能力。否则,则被视为是纳税不遵从的行为;三是纳税遵从的能力条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终表现为货币财富的无偿转移,纳税人要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作保障。纳税人虽有履行义务的主观意愿,但因为资金缺乏等原因,未按照税法规定申请延迟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也被视为纳税不遵从。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纳税不遵从分析
(一)范拉伊模型简述 纳税不遵从理论研究的实质,在于发现影响纳税不遵从的规律和相关因素,进而为改进纳税不遵从的状况,优化纳税环境,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服务。自20世纪70年代Allingham等开始有关研究后,对纳税不遵从研究融入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引入实验分析、调查问卷和心理测试等方法。范拉伊模型的引入是经济心理学进入纳税行为研究的重要内容。该模型由经济心理学家范拉伊在1979年提出,通过将经济变量与心理变量结合起来,描述了经济行为、环境条件和个人特征间的关系。范拉伊模型对纳税不遵从的描述如图(1)。其中,P表示纳税人的个人特征,如性格、价值取向、年龄、性别、收入等;E/P表示纳税人对经济状况的知觉,如对物价预期、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受等;E表示影响影响纳税人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状况、就业情况、政府政策、税率和税收处罚率等;GE指普遍的经济状况,如经济衰退或经济扩张、污染、战争与和平等;B指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包括纳税遵从的自愿程度、客观遵从程度等;S指环境中的事件;SW指纳税人感受的满意程度;SD指纳税人对社会满意状况,如公共服务、社会治安满意度等。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以不同方式知觉外部环境影响的,这取决于环境知觉E/P的作用程度。环境知觉E/P决定着纳税人的行为B,E和E/P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个人经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范拉伊模型分析,纳税行为既是个人行为,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纳税人所实施的不遵从行为,同时受制于纳税人内在主观动机和外部环境共同影响,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的状况。在纳税不遵从的作用方式上,纳税人的行为模式是:外部刺激—心理需要—行为动机—行为努力—行为结果—需要满足。纳税人遵从行为能否得到强化,取决于其对过去行为结果的认可情况。受到强化鼓励的纳税遵从结果,对纳税人以后的纳税行为产生正方向的积极激励,从而强化纳税遵从行为。反之,如果纳税遵从行为受挫,则有可能削弱对遵从行为的认可,在纳税人内在需求和外在诱因的驱动下,经过纳税人的判断后,调整今后的纳税行为模型。因此,当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良好保护,税收管理秩序井然,纳税人得到尊重和保护等情况下,纳税人的遵从动机和意愿将得到相应增强。反之,如果这些愿望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纳税人感觉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纳税遵从的主动意愿也会在每次纳税行动中逐步削弱,直至最终消失。因此,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的作用:一是纳税人需求的强烈程度。纳税人不遵从意愿的强烈程度,是影响其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是驱动纳税人行为的动力基础;二是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外部环境是引发纳税人行为的诱因,是引导纳税人行为的外部物体或者条件,有唤醒纳税人内驱力及指导行为的作用;三是纳税人的自我判断。纳税人的自我判断是实施不遵从行为的基础,也是需求程度和外部环境影响的交集。在外在诱因和内驱动力足够的情况下,是否实施纳税行为最终取决于纳税人的自我判断和理性决策。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遵从意识的形成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总体环境,这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文化沿承,公民道德整体水平等因素;二是税收环境,这主要包括该国的税制建设、税收法治状况,税收征管模式等;三是纳税人对实施不遵从行为后果的预期等。在外部存在较强纳税不遵从诱因情况下,当纳税人感受的社会不公平程度越深,则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评价状况则越差,更容易导致其产生不遵从行为;四是由税务机关的征管严密状况产生的纳税人对遵从行为的成本评价。当税收征管严密而且偷逃税成本较高时,纳税不遵从成本相对较高,因而自我行为约束相对加强;五是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感受程度。这取决于纳税人对纳税收益的预期与实际上的差距比。从微观上,这受到纳税服务效果和纳税人预期要求的影响,便利透明的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评价程度;从宏观上,这受到纳税人所感受的国民福利待遇状况的影响。当纳税人感觉自己缴纳的税款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时,其纳税遵从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反之,则会感受到更多的不公平,进而降低其纳税遵从的状况。
三、我国纳税不遵从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济因素:纳税人的主要选择 利益选择是纳税人采取不遵从行动的直接原因,是驱动纳税人不遵从的动力基础。从可获取利益类型看,包括逃税的预期收益和纳税遵从的成本支出等。在税收征管缺乏强有力措施,惩罚力度不够等情况下,逃税者即使被查处后,所面临的损失也较小,实际上给这些违法者产生了不正确的利益引导,使一些纳税人认为偷逃税是有利可图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也是影响纳税人遵从与否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这些纳税遵从成本的存在,增加了纳税人的效用损失,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偷逃税的发生。在我国,由于征管手段的落后和征管制度的不规范,少数纳税人在不合理的税外负担刺激下,可以获取较多的非法收入,因而有较强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动机。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收入差距、税收成本等经济因素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由于收入差距在逐步扩大,纳税人对社会贫富的不满感受较为强烈,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税收直觉环境的看法,进而降低纳税遵从的程度。税收成本作为影响纳税人行为另一重要因素,对纳税人的行为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从税收成本的构成看,税收负担是最主要的经济因素。而且,逃税与收入的比较、纳税时间成本都构成了纳税的经济成本,成为纳税人行为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制度因素:税制体系的复杂性 税制的复杂性显然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这种复杂性的影响在于税法体系架构的臃肿与过于复杂,纳税人对税法认知的普遍缺乏,以及实际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泛滥等。由于遵从成本开支的提高,导致了纳税人遵从动机的降低。在税法过于专业、繁琐甚至臃肿的情况下,纳税人会因为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必要的技能而无法实现遵从。同时,这也将增加纳税人聘请财务人员等纳税遵从成本,使少数纳税人转而寻求一定的逃、避税等措施来应对。而且,税制过于复杂还增加了纳税行为的不确定性,使纳税人在计算、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时无所适从。这也使得一些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更为隐蔽,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与此同时,却可能因对遵从认识存在的不统一,使原本遵从的纳税行为被认定为不遵从。在我国,因税制复杂、优惠政策过滥等原因而导致的纳税不遵从行为还是较普遍的。由于在对待纳税人上存在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纳税人很难准确地理解和正确使用这些政策,提高了税收征收、稽查、申报和缴纳等多环节的监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实施偷漏税行为的可能性,强化了部分纳税人纳税不遵从的动机。
(三)政治因素:用税机制的不合理性 用税机制的完善与否,可以讲是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诱发因素,这直接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道德和遵从与否的判断。税收是政府的奶娘。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能否对税收使用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是财政透明化和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可以讲,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情况,与政府用税机制的建设密切相关。按照契约论的解释,现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履行的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受益。因此,当纳税人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偏低,当纳税人对政府存在的腐败、不合理支出等有看法时,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也会降低。在我国,由于用税机制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还是较为严重的。在税收支出上,存在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过多等问题;在支出效益上,存在效率偏低、程序冗杂等问题;在支出方式上,存在民主决策不够和社会监督不到位,纳税人缺乏意见表达渠道等问题。同时,我国纳税人还负担着较多的不规范收费和摊派,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四)社会因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与政治因素相比,社会因素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影响,更多的从环境的长期影响发生的。社会习气包括社会风气、道德舆论、文化传统等对纳税遵从的认知与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并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受社会习气影响的社会行为。在良好的纳税遵从风气下,纳税遵从会形成一种对纳税人的社会压力,纳税人如实施纳税不遵从行为,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丧失社会信任,遭到他人的歧视。这种无形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超过了法律。但如果社会舆论对纳税不遵从采取的默认、纵容甚至是支持的态度,则纳税不遵从就存在一个社会容许的环境,人们以逃、偷税为荣,纳税人的外在压力也无从谈起。与欧美等崇尚税收法制的社会文化比较,我国较为缺乏平等纳税的文化氛围,在纳税上的特权理念和思维仍较普遍存在,影响到民众对税收遵从的正确认识。
四、我国纳税不遵从治理对策
(一)立足政府改革,推进纳税服务建设 服务是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特征。现代纳税服务模式,不仅是服务手段和服务技术上的革新,更是服务理念和服务思维的创新。纳税服务理念的转变,是政府从人治向法治的治理模式转变,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这一转变发生的前提,首先是理念已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是社会行为必须遵从的依据。其次是政府的职能回归本位,成为社会行为的运动者,而不是集万能的裁判者和运动者于一身。理念是政府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政府违规没有任何特权或者赦免。最后,理念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南,成为公民评判是否的价值基础。解决社会纠纷、评判事件的是非曲直,乃至于舆论道德的谴责,都是遵循这一准则来进行的。建立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上逐步改进。在硬件建设上,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系统,高效率的信息搜集与处理,严格而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等,都是必要的。在软件建设上,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引导培育公民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优化征管组织的结构,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遵循精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规则。除此之外,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遵循的,还有税收道德等社会准则。但具有约束力和理性作用的,仍然是税收法律法规。在物欲横流、利己主义盛行的时候,单纯的道德说教无法将人们的利己本能和“损他”意识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而由于道德义务的逆向淘汰,受损的将是道德水准相对高尚的人群。这就需要税收法律法规的介入,建立一种理性的行为规范,用强制力保障税收秩序的公平有效。另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应当依据精神,不能成为“恶法”的工具,成为掠夺民财,侵夺民利的手段。从上述观点考虑,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立法意图从财政汲取到兼顾公平的转变,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以及税种立法等结构严密、思路清晰的法律体系,是理顺税收分配关系,规范税收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精神在税收实践上的具体体现。
(三)立足民族传统,培育现代税收文化 文化是影响税收观念、制度和构成的意识基础,税收的发展史与文化的演进史是密不可分的。文化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移植而来的舶来文明,如果不能融入社会之中,是不能被视为文化的有机构成的。尽管现代税收制度来自于西方社会,但曾有很长一个时期,东方国家在税收理念、管理模式和征收手段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中西方文化差异在税收上的体现。我国古代在处理税收关系上,主要依据的血缘和宗法观念,税收规则定位于“情理”上,税收执法的严与疏,是依据与权力的远近而定的。因此,自古以来我国的税收就是实行等级制的。而西方国家在很早时就超越了血缘和宗法关系,进入契约社会。税收执法的权力从国王手中转移到议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欧洲各国议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审议税收法案。因此,西方各国在税收规则上注重的是“法理”,是摆在桌面上的利益平等。这种治税思想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文明与海洋文明的影响。以“情理”治税,和与“法理”治税,也不是截然对立的选择。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以德治国”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民众法制理念还未普遍形成的情况下,采取以“情理”治税的思想,仍有诸多可取之处,是依法治税的有效补充。而且,将西方国家一些税收理念和做法移植于我国,并不一定符合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实际情况。这样打造出来的税收文化,很难保证不是空中楼阁。立足于本土文化建设,将完善税收制度同文化建设联系起来,促进税收文化的平稳发展,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国强:《纳税人行为方式研究》,《涉外税务》2000年第4期。
[3]张文春、郑文辉:《税收遵从与税收征管:我国若干问题的具体研究》,《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
[4]刘怡、杨长涌:《中国传统文化与纳税人意识》,《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5]罗冬娥:《我国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与培养途经研究》,《企业经济》2009年第8期。
[6]刘华、杨尧、刘芳:《税收遵从理论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8期。
关键词:集团性企业 税务风险防控制度 控制税负
大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税务风险已成为大型企业重要风险源,所以大型企业必须选择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管理模式,以适应发展需要。
一、建立税务风控体系的作用
企业集团建立税务风险体系旨在指导集团公司总部及其下属企业(含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以及因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税收负担;另外企业集团的年纳税额往往非常巨大,如何有效监控所属企业是否合理控制税负也成为企业建立风控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下文以某生产型集团为例简述风控系统在控制税负中发挥的作用。
作为大型企业集团,早在2003年该集团即设立了税政科,专门研究税收政策、指导所属企业正确进行税收核算及纳税申报,并定期对子公司、分公司税务管理人员进行税务政策培训。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该集团开始探索在整个集团推行税务风险防控制度建设。2011年完成制度建设,该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以下分主要税种进行分析如何进行税务风险识别,进而控制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增值税的控制
从计税原理上说,在收入范围和税率法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就是确定的,那么只有进项充分抵扣才能有效降低税负。除了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外,保证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应税服务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并在有效抵扣期内认证或计算扣税,才能有效抵减应纳税款。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进行控制:
在集团层面下发了纲领性的《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制定更细化的制度,并明确对因进项税款无法抵扣造成的税收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经济责任考核。这样从制度层面杜绝了业务员因为发票金额小或因对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图省事不到税局代开发票等不取得抵扣凭证的行为。
对增值税计税原理进行深入分析之后,选择了三个公式作为预警,销项进项比变动率、销项收入比(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收入)-13%(17%)、进项成本比(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业务成本)-13%(17%)、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分别设置了变动5%、0.5%、1%、1的预警值。集团税政科对这几项指标的变动进行实时监控,并结合指标综合考虑存货储备、新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营改增等因素的影响,对超过预警值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异常的发出警示通知。
每年财务基础工作检查,针对发票是否取得有效凭证抵扣作为税务管理的一项内容进行抽查,这样督促各单位财务科在接收发票这个环节上进行有效控制。
(二)企业所得税的控制
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控制主要在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列支各种不合规发票、有支出比例限制的费用控制在限额内等。
1、从整体层面保证优惠政策的享受
在各单位申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集团资产财务部每年汇总审核整个集团所有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增单位给予政策辅导,提示该单位办理税收优惠减免审批或备案手续。
对于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多口径进行数据比对,比如研发支出,各单位报送的享受税收优惠数据可以与科技发展部编制的当年研发支出预算与完成情况勾稽比对,确保优惠政策享受不发生疏漏。
2、不合规发票和跨期发票的监管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由集团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并在集团内部实行统一的调整政策,通过每年两次的初审,给所属企业进行纳税健康检查,促使各所属单位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在次年汇算结束后,对汇算中出现不合规发票和跨期发票的单位进行严厉考核,促使造成此类损失涉及单位的数量及金额逐年减少。
3、福利费超支的监管
每年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控制在税收口径限额中统筹使用,集团资产部财务部年中对超标的单位进行提示,次年汇算结束后福利费超支的单位,除考核单位外,还要考核财务负责人,通过严格的考核引导所属单位将福利费控制在限额内列支。
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监管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中对税收有重大影响的研发费用相关指标,在预警模板中对每期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设置预警值,提示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和研发费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确保所属企业每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并顺利通过三年一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5、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营业利润变动率的相关弹性分析
在营业收入变动的情况下,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也会相应变动,如若不然,即可能存在偷漏所得税等相关税务风险,因此我们设置了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弹性分析、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弹性分析、营业成本与营业利润弹性分析指标,对所属各单位指标进行监控。
(三)其他税种的控制
其他税种中比重较大的主要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日常工作程序是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将资产的变动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每年财务部门会安排进行不定期的税种自查,并在年底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面数据,另外通过每年事务所的纳税申报准确性检查,多次交叉稽核,能够有效规避纳税申报产生的税务风险。比如对于集团内部房屋租赁,可以根据事务所提供的检查结果,与资产管理部部门数据进行核对,将集团内部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数据进行勾稽,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和税款计算错误。
(四)经济事项的控制
风控制度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主要是通过集团资产财务部发挥桥梁作用,保证各单位之间,集团公司与各单位之间,各单位和集团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并且做好以下沟通:
(1)单位财务人员与本单位税务会计保持有效的沟通
(2)各单位财务部与本单位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
(3)各单位财务部与集团财务部保持有效的沟通
(4)集团资产财务部与集团董事会或授权机构(税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保持有效的沟通
(5)集团资产财务部与税务机关保持有效的沟通
(6)集团资产财务部与中介机构保持有效的沟通
这些有效的沟通使得新的税法知识通过集团资产财务部以培训、下发公文、发送提醒消息等形式传递至所属单位财务部,各级财务部又传递至管理层,从而消除税收政策不清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对涉税经济事项在业务发生前即考虑税收方面的影响,从而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避免形成税收损失。
关键词:房地产业;纳税筹划;方法
一、引言
在房地产市场日趋理性化的今天,财务管理已成为房地产企业控制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纳税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到其经营利润,合理避税显得愈加重要。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简述
(一)是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标志之一
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很显然,高质量的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
在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过程中,税负实际上是企业既得利益的流失。这就启发和刺激了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的同时,达到使自己税负最轻的目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同时伴随大量外资的涌入,跨国、涉外企业的增加引发了大量国际税收管辖和冲突的问题。各国税法制度、规则的差异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的利弊,也是刺激各企业纳税筹划的需求,从而促进了纳税筹划活动的发展。
(三)是企业减少或延缓经济资源流出的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企业税负是企业经济资源的重要流出项目,是企业的成本支出项目。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就是可以有效降低房地产业的税负率。目前,房地产业既是我国的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也是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之一,因此,税种众多。当前地产企业应负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除了以上各种税收外,房地产企业还要承担大量的费用,以土地为例,这其中需要产生的费用便包括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服务费、土地使用税、征地管理费等近十项费用。税费负担一般要占到商品房成本的30~40%,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地产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
(一)合理、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等3个方面的税,这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收法规中均以列示的方式体现。事实上,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体系庞杂、表现形式以法律、通知、批复等等形式体现,如果企业对于这些相关的规定不清楚,往往多交了税,因此,笔者认为这应该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如:对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又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屋,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转移,也不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形成代建行为的各项条件,才可以充分利用这项优惠政策。
(二)临界点法策划方案
1.税率、应税所得额“临界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在这里,20%就是“临界点”,同样,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其适应税率就会从30%变成40%,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100%~200%,其适应税率就会从40%变成50%,这里的50%和100%也是“临界点”。比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供销售的5000平方米同档次的商品房两栋:甲房每平方米售价是2000元,转让收入是100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为835万元,增值额是165万元。乙房每平方米售价是1070元,转让收入是107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是838万元,增值额是232万元。我们可以计算出甲房的增值率是19.76%,按照税法规定,甲房的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不缴土地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利润为165万元。乙房的增值率是27.68%,要缴纳土地增值税69.6万元,企业获得利润是162.4万元。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甲房售价要比乙房售价每平方米低70元,而且可依法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所得利润反而高于乙房的利润2.6万元。由于价格上的优势,甲房的市场竞争力将强于乙房。所以企业应该考虑以后多采取甲房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2.人员“临界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这里的残疾人员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六类人员。充分利用这一临界点,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持有残疾证的人,如单位的食堂、打扫卫生的清洁工等都可以雇用该类人员,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三)分解法策划方案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房屋总面积为7800平方米,成本费用支出为1700万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500万元。
方案1:销售毛坯房,同时送精装修,售价为3000元/平方米,装修费约合400元/平方米,共计312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额为7800×0.3X5%=2340×5%=117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17×(7%+3%)=11.7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17+11.7+312=1940.7万元,增值额为2340-1940.7=399.3万元,增值率为20.58%,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99.3×30%=119.79万元。共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312-11979=79.51万元,应纳所得税为79.517×25%=19.88万元,合计纳税金额为117+11.7+119.79+19.88=268.37万元。
方案2:房屋售价为2600元/平方米,装修费由其关联的物业公司单独收取,然后再以同等价格对外承包。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额为7800×0.26×5%=2028×5%=101.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01.4×(7%+3%)=10.14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01.4+10.14=1611.54万元,增值额为2028-1611.54=416.46万元,增值率为25.84%,应纳土地增值税416.46×30%=124.94万元。共实现利润2028-1700-101.4-10.14-124.94=91.52万元,应纳所得税为91.52×25%=22.88万元,合计纳税金额为259.36万元。物业公司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实现零营业额,不用缴纳营业税。该方案比方案1减轻税负9.01万元。
(四)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的收益与成本转移行为
通过设立第三方具有税收优惠、税收比较优势,方便资金转化的企业,达到成本转移,降低目标公司税负的目的。一是资产转移法。比如门面房,出租房,这些将为房地产公司带来大量收益的,这部分优良资产形成的收益都将在房地产公司交税,而且所得税没有任何免税机会。要将这些资产,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转移,承包、租赁、投资、买卖四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免税公司或者是地税公司。二是收入转移法,由免税公司将房产、办公楼租给房地产公司用,并且向房地产公司收取房屋租赁费,或者车辆租赁费,这样房地产公司支付租赁费,就形成它的开支,但是收取租金的一佛,肯定形成它的收入,这样利润就从房地产公司转移到了租赁公司。或者:销售、 服务、 咨询、 广告公司,把楼盘的销售工作剥离到销售服务公司去完成,从而争取到优惠政策。
四、结论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家调控手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地产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公司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而对于地产企业来说,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却因为固有的刚性,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乃至企业高层重视纳税成本,即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经营活动广,其财务关系很复杂,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也存在筹划的空间,是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着力点。
参考文献:
[1]徐阳光. 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的财产权保护[J]河北法学, 2008,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