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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法8篇

时间:2023-10-09 09:27:4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的方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监管的方法

篇1

关键词:防范 金融风险 法律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中枢地位,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金融管理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也有能力管理好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国现已颁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其中的断裂和不协调。

1、严格把关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指关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市场运行的法定条件等原则和规范制度的总称。该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动,因此,它是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范中,对市场准入制度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尤其是在资本审核方面,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存在内外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到位率及资本填充均实行双重标准的问题。

(1)金融机构设立申报制度对内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应严格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核查报批资料,使之在进入市场前即纳入监管网络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则必须依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资主体资格,经营资信状况,母国金融法律与监管完备程度,是否采取“对等互惠”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

(2)资本充足状况审核制度资本金充足程度是衡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我国目前主要应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应健全内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验资审计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的监管,避免和防范因法律规定的疏漏和不协调造成后患。

(3)外汇金融监管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国际短期资本(即“游资”)具有的较强趋利性,投机性,变现迅速性等特点实施重点监管。目的在于通过积极引导外资流向、改善投资结构,采取疏导方式减少和避免国际金融突发事件对国内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冲击。

2、健全央行审慎监督制度

审慎监督制度指央行依照既定量化标准、控制目标及风险原则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总称。实施央行审慎监督,必须以牢固的法律基础为前提,否则必将损害央行监管的权威性、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规定,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央行监管的效果。我们认为,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包括金融稽核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规则与非现场检查规则、金融稽核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它们主要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

3、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与中介组织协助制度

央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其有限的稽核监管力量无法涵盖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因此,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不失为一条拓展央行监管渠道、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各国较为普遍的作法。一方面法律调控的局限性和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使得金融行业的自律规范有长期存在的客观必要,其职能主要在于维护既有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防范和制止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对既有市场格局的破坏和冲击。自律的上述功能在一定程序上与法律规范的功能发生重合,而这种重合是行业自律管理成为法制监管必要补充的前提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补充作用,立法上必须对自律规则进行承认或授权;对自律规则的适法性和自律管理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金融业行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以保障行业管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上述中介组织以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为运作前提,可以为央行监管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4、共建国际监管协作制度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使得金融风险的跨国传递和相互影响已成为现实。同时,中国金融市场正逐渐与世界接轨,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海外中资金融机构数量也急剧增长,其机构网点已遍布主要国际金融城市。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之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便成为母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要实现国际范围内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消除和缓解金融风险的冲击,相关国家间监管部门的有效合作必不可少。

5、推动金融风险的吸收与转移制度

高效慎密的监管固然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但“百密终有一疏”,因此如何对那些已形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和救助,便成为金融体系稳定所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可被视为监管体系中的“应急补救”制度。由于金融机构对社会大众的负债存在着引发社会动荡的潜在风险,因此吸收和转移这种风险便应成为“应急补救”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妥善吸收和消化金融风险。

总之,国际国内的金融风险事件表明,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加大央行监管力度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必由之路。近来人民银行处理了一大批违规金融机构的举措,使我们看到了国家强化央行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心和能力。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难;全方位;金融支持

一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战略意义

1.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

小微企业是指国家统计指标的规模以下企业,年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属小微企业范畴。据统计,全国有60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数量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9%,其生产总值占GDP的60% 左右,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 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小微企业广泛分布于工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从事商贸、餐饮、物流、外贸等各类活动,是我国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2.服务小微企业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体现

近几年来,社会上部分资金进入股市、楼市进行投机活动,甚至有民间资本恶意炒作形成了“蒜你狠”、“豆你玩”等事件,大量的资金充斥在虚拟经济领域,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指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根本和最基础的即服务于小微企业。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强国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小微企业总体的融资获得率低,融资成本高

目前,我国仍然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的融资方式。据银监会测算,我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几乎没有微型企业。根据中华全国工商联统计的数据也显示,我国规模以下企业中有90% 的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而微小企业中95% 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在贷款时一般都无法享受基准利率,而且要支付更多的浮动利息,加上部分商业银行采取的存贷款挂钩、提前扣除利息、搭购相关理财产品等方式,使得小微企业的实际贷款成本接近或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融资成本较高。

2.银行提供的小微贷款门槛高于客户实际需求

近几年来,不少银行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已先后开设了小企业信贷中心、小企业金融中心等特色专营机构。虽然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但仍存在起点过高的现象。例如,作为我国首家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设定的客户对象为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且信贷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在业务办理速度上,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信贷中心平均审批时效在两个工作日以内,非抵押类业务平均放款时效一周,抵押业务平均放款时效两周。定位于“小微企业银行”的民生银行,截至2011年底,其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2400亿元,贷款户达到14万户,支持了150万人的就业。按照这一数据计算,其平均每户贷款余额为171万元,这已经是中国金融正规军中最沉下心来服务小微企业的银行了。从银行业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看,500万元以下被认为是小微企业的标准贷款额度。宜信公司开展了一项针对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收集了全国36个城市共3231家小微企业的相关数据,涵盖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加工制造、文化娱乐和信息科技等多个行业,结果表明,64% 的企业表示其日常资金短缺额度在10万之内,94% 的企业资金短缺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即使是年营业额在千万以上的企业也以50万元之内资金短缺为主,且多用于短期用途,如购买原材料、偿还应付款项、发放工资等,因此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宜信公司的调研还发现,小微企业对获得资金的速度要求很高,主要集中在5~10个工作日,82% 的小微企业要求贷款审批时效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有43% 的企业主希望能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获得贷款。

可见,商业银行即使放下身段,其能够提供的贷款产品的额度也大大超过了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其业务办理的速度仍然满足不了小微企业的急切需求。反而观之,也即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仍然较高。

三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企业本身内部融资有限,外部融资渠道单一

小微企业本身规模小,依靠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积累资金的速度和规模有限,依靠外部融资时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与大型企业可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融资不同,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缺乏可行路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规模仍偏向中小型,而非小微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市场发行困难,覆盖范围小。而最为常见的银行贷款渠道却存在贷款难,即使能贷到,贷款的成本也比较高。

2.信息不对称下的成本收益比促使银行偏好大额度贷款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任何一家机构发放贷款,都必须对客户进行详细调查后才能做出决策,这就产生了贷款的交易成本。一般来说,大金额的贷款比小金额的贷款,在相对收益上更具优势,贷款金额的高低与此笔贷款的利润大小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一般商业银行都愿意选择大型企业作为客户对象。特别是在银根紧缩,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给大型企业贷款已经能够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就不会再有动力去贷款给小微企业了。

3.配套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放贷机构不敢贷款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是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有限。目前商业银行获取客户信用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系统)。由于小微企业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少,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几乎没有历史信用记录。小微企业本身就存在实力较弱、经营不稳定、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加上缺少信用信息,银行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宁愿选择拒绝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这会使得原本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融资。二是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缺失。除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在工商、海关、税务、水、电、煤等部门都能够留下信用信息,但由于部门之间的分割,这些信息还不能实现很好的共享,如果需要到这些部门查询信息,需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又将增加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

四 建设全方位金融体系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建议

1.大型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制度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脱媒的现象愈加普遍。在此背景下,原来以大型企业为客户定位的大型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为客户对象,此举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又能为商业银行开拓新的市场和利润增长点。一方面,大银行应加大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如考虑到小微企业缺少信用信息,但其贷款需求额度一般不会很大,期限也较短,多为临时性资金周转,银行可将小微企业贷款从企业贷款转为个人贷款,以小微企业主为贷款对象,将企业主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纳入还款来源的范围。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给企业主个人授信或允许信用卡透支的方式来进行贷款的发放,但授信或信用卡透支额度要高于一般个人客户的授信或信用卡透支额度,综合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因素给予核定。另一方面,在贷款管理制度上要进行改革,改变以往的大企业贷款调查程序和审批流程,根据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进行优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对贷款人员的考核上可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促进信贷人员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大银行具有网点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应发挥它的规模效益,力主以量取胜,但要避免面面俱到。政府或有关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应财政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时,应允许各大型银行自主创新,选择自己适合和有特长的领域开展业务。如在选择客户对象时,可以选择当地较为集中的行业或银行本身有优势的行业为切入点,集中于某一些行业的小微企业客户,而不是所有行业。如此,大银行才有开展业务的动力和可能,若依靠政府强制其去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效果会大打折扣。

2.中小商业银行走特色化道路

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较,中小商业银行具有地缘、人缘优势,应采用人海战术,力主以效率取胜。在小微企业贷款技术上,提倡用关系型贷款代替交易型贷款,体现本地化、特色化的原则。具体而言,中小商业银行应将业务发展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区域,尽量减少跨区经营,充分发挥其地缘优势,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近几年来,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交通银行依托“展业通”品牌,推出了生产经营、贸易融资、工程建设、结算理财、厂商联运、个人投资六大小企业业务产品套餐,并制定了独立的授信要求,强调通过现场“两单一量”(税单、对账单、水电表数字)等,验证公司经营情况。中信银行按照小企业所在的资金线、产业链、生意圈细化产品体系,设计了“银行+担保+市场+企业”“房产抵押+N”、“工业厂房法人按揭”等产品模式。浦发银行成立了上海分行科技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了专职从事科技金融业务营销推进、企划管理和授信审批的机构。北京银行坚持用差异化的定位打破同质化的竞争,塑造了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特色品牌。

3.类金融机构引入民间资本,扩大融资供应规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都可发挥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作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近几年来在国家的政策引导下,其数量规模有了空前的增长,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发挥了较好的金融毛细血管的作用。2010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012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通过,这些政策的出台已经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但全国仍有不少地方出现“两多两难”的现象。一方面是民间资金多却投资难,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究其根源,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管制壁垒森严,金融市场开放不够,没有建立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间金融体系有关。政府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发挥民间资本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4.建立完善的金融配套体系

小微企业的融资特征与大型企业不同,小微企业能提供的贷款担保条件与放贷机构的授信决策标准都与大企业贷款有很大差别。因此,除了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放贷机构加大产品、制度创新外,整个社会金融体系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一是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全面收集小微企业的各种信息入库,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且逐步扩大征信系统的接口范围,打破目前商业银行为大的征信系统接口格局,实现全方位接口。二是加快动产融资业务的相关系统及法律建设。据统计,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70% 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但是广大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70% 左右是应收账款与存货,他们普遍依赖动产担保资源。因此,要加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等的配套系统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出台。三是统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难,主要难在担保。可通过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的形式,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担保基金除了可以由政府财政统一设立外,还可由行业协会、专业市场、龙头企业等设立,形式多样。

参考文献

[1]吴.小微企业的融资期盼[N].金融时报,2012.3.15

篇3

关键词:绿色建筑 建设设备方案节能效益的评估

一、绿色建筑的特点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 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就技术层面而言,绿色 建筑应考虑以下关键问题:能源、排放物、水的使用、土地的使用,对地区生态的影响和室内空气质量等同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应的建筑的功能性以及建筑美学意义。

绿色建筑的实践毫无疑问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筑师具有生态环保的理念,并需要建筑设备师尽早融入,共同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法,同时需要管理层、业主都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这种多层次合作关系的介入,需要在建筑方案评审阶段确立明确的评价及认证系统,以定量的方式检测建筑设计生态目标达到的效果,用一定量指标来衡量其所达到的预期环境性能实现的程度。评价系统不仅指导检验绿色建筑实践,同时也为建筑市场提供约和规范。促使在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更多考虑环境因素。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效益评估,将引导建筑向节能、环保、健康舒适,讲求效益的轨道发展。

二、建筑设备方案未尽早融入设计方案的遗憾

由于目前许多方案设计公司不配备设备工程师,方案评审时,过多的重视设计方案的美学效果,以此作为建筑物设计方案中的重要条件。而忽视建筑设备方案的融入,业主却要求在不改变设计方案的前提下,配套建筑设备设计。造成许多建筑先天不足,使建筑的适应性、机动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能、经济性大打折扣,使绿色建筑的节能问题遇到许多不应有的困难。如等方案确定后,再进行设备方案设计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现为节能牺牲建筑美学的效果,或为了建筑造型需要造成建筑能效降低,所建的建筑寿命周期内使用费用增高等。我国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为50年。由于建筑设备方案未尽早融入设计方案的造成的遗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使用费用提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绿色节能的生活方式。由于目前许多建设业主不是最终业主,各自会站在自我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更需要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效益进行尽早评估。

三、设计方案中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优点。

首先应考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第二,资源消耗,建筑的自然资源消耗问题;第三,环境负荷,建筑在建造、运行和拆除时的排放物,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第四,室内空气质量,影响建筑使用者健康和舒适的问题;第五,可维护性,研究提高建筑的适应性、机动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能;第六,经济性,所研究建筑在全寿命期间的成本额;第七,运行管理,建筑项目管理与运行的实践,以期确保建筑运行时可以发挥其最大性能。以商业建筑为例:据有关统计,写字楼和酒店等商业建筑中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的耗能情况大致如下:1空调:写字楼空调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平均为60%,其下限为50%,上限不高于70%;酒店HVAC(热、通风和空调控制)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44%。2照明:写字楼照明耗能占总能的比例为23%~55%,平均26%;酒店照明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29%。3、电梯:写字楼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8%,酒店电梯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10%。4、热水:酒店热水耗能占总耗能的比例为2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重要性。如空调方式,空调机房的位置对空调水系统平衡与变流量的影响、配电间位置造成供电半径过大对线路损耗的影响、光源选择对耗能的影响、太阳能热水的利用、雨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节水规划,废水回收技术和节约用水等,绿色建筑的节能是指绿色建筑内能源的消费和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关系。衡量一个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节能的经济效益应该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节能设计的范围、类别,是仅仅考虑了直接节能、还是包含了广义节能?是否具备潜在节能?另一方面是节能的实际效率和深度。节能效益到底有还是没有、高还是低?这些都是判别建筑智能化系统实际功效的重要指标。通常建筑物节能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建筑设计、空调系统、照明与设备、给排水,绿色建筑节能不但包括原有传统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方法,更重要的采用先进的科技来达到更准确的调整和控制,即”主动节能’’。要达到绿色建筑的优化方案,就需要设计方案中尽早融入设备方案。

四、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节能的经济效益评估

1、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指标: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

2、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是指建筑从最初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其中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是其中主要的一部分。因此可见设备方案尽早融入的是绿色建筑的节能效益评价的关键。

3、绿色建筑的节能效益评价可以考虑的内容与方法推荐表见下表。

绿色建筑评估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的研究课题,建立我国玩整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及评估方法,从设计方案的源头做起,是建筑可持续发展战略刻下容缓的要求。我们还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更加深入有效的探索。

五、结 束 语

篇4

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的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篇5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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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成本收益分析 边界

概述:

本文将通过对金融监管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根据西方经济学中“有成本和效益就存在均衡点”的论断,得出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存在性,进而比较两种分析方法,得出如何确定监管边界的一般方法,并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形势。

第一章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的内涵及构成

实施金融监管是需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存在着成本问题。同样,金融监管会给监管当局带来好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存在着收益。因为受到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约束,且无论哪个国家,金融监管都被认为是必要的,因此金融监管边界问题的研究就变得非常有意义。

一、 金融监管的成本及构成

根据金融监管所引发成本的直接程度划分,金融监管成本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金融监管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二是金融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或者称间接成本。三是金融监管的其他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等。

(一)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

1、行政成本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2、执行成本

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构成复杂。它主要考虑的是被监管者为监管所付出的成本。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1、监管的道德风险问题

2、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导致静态低效率

3、监管过严有可能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导致动态低效率

4、监管可能造成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5、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三)金融监管的其他成本

1、当出现欺诈事件、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等时,监管当局为维持金融稳定所进行的代偿性支付

2、机会成本

二、金融监管的收益及构成

(一) 微观分析:对监管对象的影响

金融监管促使个别金融机构实现了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即比照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收入水平更高,并且这种较高的收入水平完全或直接是由于金融监管因素而导致的。但金融监管使得被监管机构收入的提高,并非是立竿见影的,在监管的初期,被金融者的收入甚至是下降的。因为监管的存在使被监管者增加了成本,确切地说是增加了执行成本,而使净收入减少。

(二)中观分析: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金融监管通过保护充分有效的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以及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实现,而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实现更高的收入水平。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有效的消除金融机构副外部效应。

(三)宏观分析: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可以提高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三、最佳监管边界的存在性

在现实世界中,既不可能没有金融监管,也不可能存在没有约束的绝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结构的角度看,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反之则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第二章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两种分析方法的比较

一、金融监管边界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分析纯理论模型概述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理论模型包括以下几个变量:

金融监管的强度

金融监管的预期收益

金融监管的总预期收益,以下记为r(x),又称为预期收益曲线,这里x为监管强度。

金融监管的成本

金融监管的总成本,以下记为c(x),又称为成本曲线,这里假定c(x)具有通常的成本函数性质,x为监管强度。

4、监管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监管的预期边际收益(MR (x));监管的边际成本(MC(x))。

概述:当预期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n(x)=r(x)-c(x)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状态,监管强度则为理想的监管均衡强度x*,此时监管达到最佳效率水平。当监管强度低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增加,反之递减。

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收益可以从一下三个层次进行考察:

1、金融监管促使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

2、金融监管促使金融体系总体收入提高

3、金融监管促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

由以上的性质我们可以了解到,金融监管由于要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方面来探讨收益性,那么它就必然是一种公共产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种替代的决策思路是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这指的是在无法确定某公共项目具体的收益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它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的完成目标,那么毫无疑问,成本更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

两种分析方法的差异及结论

以上对两种分析方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方法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各有优势和劣势。虽然二者有较大的不同,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两种分析方法在对金融监管成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在金融监管的收益方面,显然成本收益分析法的要求要高些,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由有效性来表示金融监管的收益,实际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方面,成本收益分析由于是定量的分析,在各种数据完备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得出我们理想中的监管边界。而成本有效性分析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监管评判其优劣,不能真正的得到我们想要的金融监管边界。尽管如此,成本有效性分析由于其在实际运用方面的优势,一样可以为我们探求金融监管边界提供很高的参考价值。

第三章我国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

一、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投保银行(或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为其付现,提供事后补救,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并防止挤兑风潮,来稳定金融体系。随着商业银行市场机制的建立,市场退出将不可避免,要实现保护存款人的目标,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建立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

我们认为的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不仅仅包括对金融监管直接成本的评估,更加重要的是对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评估。在这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只有建立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才能使金融监管的成本准确、明晰、完善,才能为监管当局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明确监管目标

在总体监管目标之下,应有具体的细化目标,或者称之为中间目标。因为我们认为监管目标是监管收益性质的,其收益的大小应该有中间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决定,只有具体细化了中间目标,明确了目标的完成程度,才能真正做到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准确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了两种分析方法的异同。只有研究和利用各种分析方法,确立我国金融监管的边界,才能正确面对我国目前在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健康正常发展。

引用文献:

1.【美】 艾伦•加特.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中文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

3.陈小平,杨俊川.日本银行的监督与评价.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

4.雷达.从放松管制到再管制.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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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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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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