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全日制儿童托管8篇

时间:2023-10-08 10:16: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全日制儿童托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全日制儿童托管

篇1

[关键词]婴幼儿;早期教育;问题分析;解决策略

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与2015年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如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鉴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以东部地区较发达的南京市与西部地区欠发达的绵阳市作为对象,调研了这两个地区的早教发展情况,同时总结出了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并对此提出一些解决策略。

一、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概况

1.较发达地区――南京市

南京市卫计委家庭发展处(婴幼儿发展处)数据显示,南京市1年婴幼儿新增人口数为18万左右,全市存在约512家早教机构(其中190多家有备案)。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大致可分为“育儿园、亲子园和看护点三种类型”。“育儿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半日制保育服务的机构;亲子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计时制保育服务的机构;看护点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根据该处工作人员解释,全日制育儿园相当于原来的托儿所,计时制亲子园相当于市场上按课时计费的早教机构,而看护点则是主要承担安全保障的机构。除以上三类外,市妇幼保健儿童发展中心也开办一些早教或类早教的服务。

2.欠发达地区――绵阳市

据绵阳市妇联调研数据,绵阳市目前有早教机构13家(有登记),大致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所谓的早教中心,即引进的国际品牌和国内自创品牌。这一类机构相当于南京上述规定之“亲子园”,是早教市场的主力军,认可度较高,也是亟待规范的市场主体;第二类是婴幼儿园代托管,以早教全日制为核心,是另外一种家长主要选择的方式;第三类是民间自助式,属于喜欢教育的妈妈们自主筹办的,结构设置自由,缺乏安全保障;第四类是政府的早教机构,该类项目由于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向农村倾斜,因此“早教”的影子越来越淡,不符合家长心目中对“早教”的需求。最后一类是妇幼保健院的儿保科,同南京妇幼保健院一样,提供一些类早教服务。

二、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养不重教的规范原则

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行动计划》(宁政办发【2014】65号)文件,其四点基本原则中第一点“以保为主,保教结合”,确立了对于早教行业主要规范对象在于是否“把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及科学养育放在首位”。《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4】5号)第六条“举办者申请设立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条件”集中关注硬件设施、选址、卫生与安全防护设施等问题,对于机构教育性规定仅可见于“有一定数量玩具、图书及活动游戏设施”“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这些字眼。

2.行业准入问题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准入管理偏重形式审查,忽视实质审查。如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k发【2012】105号)规定“加强准入管理。制定《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加强早期发展机构的注册管理”。规定显示出目前对于早教机构的准入要求更多在于登记注册等事项,而没有针对早教机构的特点和人们对早教的需求,对早教机构教育能力做出相关的要求。

第二,低标准的准入要求下,行业守法情况依然较差。绵阳市妇联在2015年做过关于该市早教机构市场调查,调查结果发现绵阳市注册早教机构仅13家。南京市2012年出台该工作意见,而在2016年调查中显示的五百余家早教机构中,注册机构仍不足200家。

3.师资认定问题

目前市场上狭义的早教机构,即南京所称育儿园、亲子园,绵阳所称早教中心与婴幼儿园代托管,所聘教师的要求不同,政府也没有统一的资格标准。首先,各机构对于育婴员(师)职业资格和教师职业资格要求不同,有的只要求一种,有的要求两种,有的不作要求。其次,即使持有上述执业资格,也并不表明能达到相应的教学需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仅持教师资格证显然无法满足家长预期,而育婴师(员)资格也不一定能满足家长需求,因为育婴师职业资格要求较偏向家政服务,即“由具有婴儿教养方面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提供包括育儿在内的家政服务”。因此,仅持该证上岗诸如蒙氏教育、奥尔夫音乐课程等,不一定能起到预期效果。

4.监管责任划分不明

以绵阳市为例,通过我们对教体局、工商局和妇联的走访,发现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属于无人管辖的真空地带。南京作为发达地区虽成立了管理小组专管该年龄段教育,但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了解早教机构发展状况,对早教机构的发展进行一些帮扶,事实上没有、也无力做到切实的监督与管理,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上位法的缺失。

5.经费投入少

如南京市政府在2014年和2015年对该年龄段早期教育有2000万财政专项经费,用以支持本地早教机构发展以及奖励守法机构,但相较3-6岁的幼儿教育经费5亿来说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政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这一差距直接导致了两阶段儿童发展的不平衡,阻碍了整体教育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问题的解决对策

1.重视早教机构的教育性,加强实质审查

父母对早教机构教育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曾经“以保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已经不再适用,早教机构的教育属性必须被重视。因此,相应的市场准入要求与监督管理的重点也应当向这方面倾斜,市场准入审查不应仍停留在是否登记等这些形式审查层面,应该更多对课程设置、上课形式、课程具体内容等进行审查,保证早教机构确实能对孩子智力开发做出贡献,以满足家长让孩子“赢在起跑线”的预期。

2.出台相应的职业资格规定

对于早教从业资格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直接规定各类早教园教师应当持何证上岗。如全日制的育儿园由于包括餐饮服务等项目,从业者应当持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营养师证上岗,而非全日制的亲子园则不用要求营养师证。对于各类特色课程的教学能力的认定,可以通过职后统一培训等方式,由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发放培训证明或结业证书予以认定。

3.明确各部门分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国务院应出台行政法规对各部门职责予以授权,以求从根本解决问题。国务院应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中的教学部分划归教育部管辖,直接由教育部下辖基础二司(管理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负责。同时,应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订立对早教机构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课形式等。地方教育部门同时承担起相应责任,对辖区内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审查,责令不合格机构进行整改。

4.增加专项拨款,倾斜发展经济发展较弱地区

二胎政策放开以后,各省的新生儿增长率均有增加,但各地早教行业发展状况却有较大差异。一方面,东部经济发展较好地区早教行业发展状况也较好,如南京市无论在早教机构数量还是在政府财政支持上都优于绵阳。另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早教行业发展状况较周边地区好,如南京早教机构集中于中心城区,江宁、浦口区分布较少。因此,在早教需求和要求都在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首先应当适度加大拨款力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其次应当对经济发展较弱的区域进行重点扶持,以满足区域需求。

参考文献:

篇2

访问安大略省教育部

在安大略省教育部,4位负责幼教的专家随性地坐着,依次向我们介绍了安大略省的幼教情况。

早在60年前,加拿大便开始了幼儿园半日制项目,在半个多世纪里,他们不断完善着自己的学前教育体制:托儿所需申请执照才可招生;每个教室都须配备具有一定资格的幼教人员;托儿所接收3个月到12岁的儿童;家庭托管只能接收5个孩子……

2009年,安大略省教育部成立了幼教部门,尝试推进全日制幼儿园项目,这个项目给政府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财政支出。但善于研究的专家提出一个观点:6岁前政府为孩子每投入1加币,社会服务支出就节省17加币。因此,非强制性的免费全日制幼儿园项目得以推行。

2010年,约3.5万名幼儿加入全日制幼儿园项目,而2013年则有10万名幼儿加入。安大略省政府还出台政策,把幼儿园合并到附近的小学里,方便家长接送(加拿大家庭多子女)。幼儿园招收4~6岁的孩子,每班26名,配备两名教师。其中一名须拥有两个本科学位,其中一个为教育学位或在拥有一个本科学位的基础上学习过教师学院的课程。另一名教师仅要求接受过学前教育的培训。

安大略省最近颁布了《早期学习框架》,作为幼儿教育的设计理念和行动纲领,把玩乐和游戏作为活动的基础。教师需要注重培养孩子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孩子们在玩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教师要帮助孩子自己解决问题,引导同伴相互帮忙解决问题。教师还必须根据孩子们的天性设计游戏和活动,并引导孩子们在玩的过程中锻炼将来伴随其一生的选择能力、决策能力、讨论能力等。

我国早在2001年9月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就提到“游戏是幼儿最基本的活动”。安大略省的学前教育与我国的有什么区别呢?安大略省教师不评职称,不对教师提出基本功方面的要求,教师没有固定的教学大纲,教室里都是活动中心,教师要时刻观察、记录孩子并做出有针对性的教育改进……这究竟是怎样的学前教育呢?我期盼着通过参观幼儿园做深入的了解。

参观安卡斯托儿所

我被安排乘坐校车去参观安卡斯托儿所。托儿所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还普遍存在,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孩子在上幼儿园之前普遍被托付给家中老人,托儿所逐渐淡出学前教育。而加拿大至今仍保留着托儿所,又是基于怎样的文化背景呢?

在一处风景如画的社区内,我们看到了安卡斯托儿所。它位于一片空旷的草地上,一排红墙的平房,没有围墙,更没有大门。安卡斯托儿所的园长是一位50多岁的女士。她向我们介绍,这个托儿所招收1个月至6岁的孩子,目前共有56个孩子、5个班、18位教师,平时还有社区义工来帮忙。孩子们在托儿所的时间是早上7:00至晚上6:00,每天长达11个小时,这样家长接送会很方便。暑假里没人照看的孩子也可寄放在这里。小学生上学前或放学后也可以在这里活动,时间是早上7:00至8:30,下午3:00至6:00。因为加拿大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是不能独自在家的。

因幼儿园多为半日制,招收的是4~6岁的儿童,双职工家庭会很不方便。因此,托儿所在加拿大学前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受家长欢迎。入托儿所要排队申请,双职工家庭的孩子才有资格入园。教育局每年都要对托儿所检查一次,对照评估标准打分,发放执照。

托儿所实施的是个性化教育,孩子分组活动较多,每班教室不大,分成大小不同的区域,有娃娃家、玩水区、玩沙区、手工区、表演区等,每个区域都有丰富的玩具。玩具一般为购置的,颜色鲜艳而结实,很适合该年龄段的孩子。每个教室有两三位教师,各班因孩子年龄不同,人数也不相同。在一间年龄段为1个月到1岁半孩子的教室里,我们看见一个婴儿独自躺在小床上,一位教师在喂孩子吃饭,一位教师抱着哭过的孩子吹泡泡,还有一位教师在带着一两个孩子玩耍。每间教室外都有活动场地,场地都铺有较厚的塑胶,还有沙池、滑梯、小车子等供孩子们活动。

参观中我们发现,这个托儿所的教师年龄普遍较大,都有四五十岁了。国内家长认为年轻的教师充满活力,愿意把孩子放在年轻教师的班上。而这里的园长则认为年纪大的教师有丰富的教育经验,把孩子放在年纪大的教师班上家长会很放心。

在参观的过程中,我们还遇到一位从上海移民过来的妈妈,她是送两个孩子来托儿所的。当得知我们来自江苏,她格外亲热,义务地给我们做起了翻译。在与她的交流中,我们也了解到了加拿大托儿所的收费情况。加拿大托儿所收费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收费的,一个孩子、两个孩子乃至十个孩子收费都是一样的。孩子上托儿所每天收费94加币;经济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政府资助,如果通过政府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则只需要交1/3的费用。

参观结束,当汽车驶离托儿所时,我才发现这个社区的活动场地足有我们两个学校大,有的家长带着孩子在这儿打网球,还有家长带着孩子在草地上与大自然亲密接触,加拿大人崇尚自然与户外运动的天性真让人羡慕!

感悟学校教育理念

我们一行还受到了安大略省校长理事会主席Ken Arnott先生的接待。他离开校长岗位后担任主席已有两年,每年都要接待来自世界各国的校长培训代表团。

Ken Arnott向我们介绍,安大略省推行全日制幼儿园项目的目的是“希望4~5岁的孩子进入幼儿园后有专业的老师进行教育和评估,除了满足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发展的特殊需要,也为小学提供重要参考,方便为孩子提供最适合、最佳的教育资源。这样,即使是贫困家庭的孩子,也可以和其他家庭的孩子起点一致、经验相似”。他还告诉大家,“贫困家庭的孩子如果没有早餐,可以到学校来吃;父母不会讲英语,可以由学校安排老师教孩子念书”,“学校校长、老师承担了家庭的职责,把孩子接到学校来养”。

负责我们校长领导力课程培训的是Henry Mick先生,他担任校长达22年,在安大略省校长理事会供职。刚开始上课,他就向我们介绍了他的家庭及家中的每个成员,还让我们也对自己的家庭做一下介绍。我们中国人一贯比较含蓄,哪能在陌生人面前轻易地说出家中之事,所以场面一度比较冷清。后来,他向我们讲了这个环节的用意:“分享经验和经历,相互了解才会建立信任的关系。要让教职工认真地工作,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就要让学校变成他信任你的地方。”

针对校长领导力的5个方面――设定方向、建立人际关系、构建组织、领导教学项目和明确责任,Henry Mick先生让大家画出“自画像”。他首先给自己逐条评价,他觉得自己的沟通能力很强,人际关系处理得很好,给自己打了9分;领导教学项目做得不够,还有提升的空间,打6分……接着该我们给自己打分了,我客观地评价了自己的管理工作,还找到了“约会对象”进行讨论。我真庆幸自己没耍小聪明,客观地评价了自己,因为我发现大家都对照标准,真实地总结了自己做到了哪些,哪些需要改进。

Henry Mick先生以他的坦诚、真情,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搭建了一座信任的桥梁,在他的影响下,我们才获得了分享经验、反思实践的机会。我深深地感悟到诚实与信任已成为加拿大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以此树立了国家形象,与世界上53个国家建立了免签证关系。看来诚实是一切教育的根本。

小智使人忙乱,大智使人淡然。培训中,我更感慨于加拿大人由小智走向大智的教育智慧。而当这份智慧渐渐涵盖包容、人本、公平、自由、创新、诚实、信任等诸多元素时,加拿大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显得游刃有余,这也对我今后的教育工作有很大启示。

篇3

[关键词]21世纪初;美国;英国;日本;幼儿教育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G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1/02-0074-05

幼儿教育体制是国家根据教育方针、政策对幼儿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的基本管理制度。进入21世纪后,美、英、日三国在全球化和各自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对本国的幼儿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本文主要对21世纪初美、英、目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进行比较,探讨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21世纪初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共性

1 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多样化

21世纪初,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家长的需要,促进幼儿教育机构的发展,以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帮助儿童作好入学准备,美、英、日三国的幼儿教育机构类型都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多,表现形式也多。按照服务时间长短,可分为半日制、全日制等;按照资金来源,可分为公立和私立;按照是否有营业执照,可分为规范和不规范;按照是否营利,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按照招收幼儿年龄,可分为0~3岁的婴幼儿计划、4岁班幼儿园、5岁班幼儿园。此外,还有课前课后看护、临时照顾、夜间照顾等一些服务机构以及联邦政府实施的早期保教项目,如开端计划、早期干预计划等。

和美国一样,英国的幼儿教育机构也是种类繁多,其分类标准多种多样。依照财政来源不同,可分为公立和私立;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可分为计时制、半日制、全日制和寄宿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保教机构、特殊教育中心、天才儿童教育中心、亲子中心和小学预备班等。

为满足家长的不同需要,日本幼儿教育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多。根据管理部门的不同,可分为幼儿园、保育所和认定儿童园;依照财政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根据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时间的不同,可分为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等。

2 幼儿教育机构行政管理整合化

世界各国幼儿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将保育和教育分开管理的分管型,二是将保育和教育统一管理的整合型。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机构行政管理的形式均属于分管型。

进入21世纪后,为实现“人人拥有同质机会”的目标,从教育资源最优化的现实需要出发,美、英、日三国开始改革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形式,出现了幼儿教育机构行政管理的整合化趋势。所谓整合化是指将幼儿教育机构进行统一或协调管理,以提高幼儿教育政策和目标的一致性,更好地为幼儿、家长和社会服务。㈨

必须说明,整合化并不意味着分管型向整合型的完全转换。美国基本保持分管型的形式,只是对幼教机构进行协调管理,提倡保教合一,同时强调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英国处于从分管型管理向整合型管理的过渡期,一方面将以前隶属于卫生福利部的托儿所置于卫生福利部及教育与技能部的联合管理之下;另一方面则基于劳动力家庭的育儿需要,将保育与教育部门置于保育部门的整合管理之下,由劳动技能部门承担整合管理责任。日本政府从2006年10月开始在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都道府县设立幼儿园和保育所功能合一的第三种幼儿教育机构,即认定儿童园。2008年,日本已设立1000所认定儿童园。由此可见,尽管美、英、日均出现了幼儿教育机构管理形式的整合化趋势,但三国都没有完全从分管型转成整合型。

3,幼儿教育机构质量管理规范化

为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让每个幼儿都能接受优质的保育和教育,21世纪初,美、英、日三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

美国主要通过以下措施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首先,通过许可证的发放对幼儿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州政府对幼儿教育机构的设施、卫生、安全和保教人员等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若达不到这些要求,幼儿教育机构则拿不到开办许可证。例如,2005年,美国除了爱达荷州外,其他州均要求日托中心必须具备开办许可证。其次,通过认证制度提升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取得许可证表明幼儿教育机构达到了基本的安全与卫生标准,而获得专业组织的认可则意味着其达到了一定的质量标准。全教协会(NAEYC)的认证制度广受社会认可,获得其认证的园所已由1986年的19所升至2005年初的1万余所。㈣此外,美国还有全国托儿协会(NCCA)制定的全国早期保教认证制度(NECPA)、全国托儿专业人员协会(NACCP)制定的认证制度等。

英国政府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当局的管理,以提高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其主要表现包括:一是成立专门机构,监管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1999年,英国政府宣布,由独立于教育与技能部的非部级单位――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幼教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负责幼教机构的注册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形成第三方监督机制。从2001年9月开始,所有的幼教机构都要接受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的监督。这一举措对客观评价幼儿教育机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是加强教育与技能部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200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儿童法》,规定英国最高的教育行政机构――教育与技能部应对幼儿教育机构的运转、管理和儿童权益保障等制定规章、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等,以促使各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对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

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以加强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日本政府重视制定幼儿园、保育所和认定儿童园的设置标准。2006年,文部科学省修改了《幼儿园设置基准》,对幼儿园设置的宗旨、编制、设施和设备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s)2002年和2006年,厚生劳动省两次修改了《儿童福利设施最低基准》,对保育所设置的编制、设施和设备作出了具体规定。c7J2006年,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颁布了相关法规,对认定儿童园的宗旨、职员配置和资格、设施设备和管理运营等作出了规定。㈨除上述法规外,厚生劳动省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福利服务的第三者评价指针》和《“关于福利服务的第三者评价指针”中各评价项目判断基准的指针》,19]规定了保育所第三者评价的基本方针和评价要点,加强了第三者对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二、21世纪初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

革的差异

1,幼儿教育机构数量增长状况不同

三个国家中,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数量增加最明显,其中尤其明显的是先学前班。先学前班一词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是指为进入幼儿园之前的3"4岁儿童开办的幼儿园。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有少数州在5岁班幼儿园中招收4岁幼儿。进人21世纪后,受到国家教育目标(National Education Goals)和神经科学发展等的影响,先学前班在美国迅速普及。2001年,除了9个州外,其他州均开办了由州政府资助的先学前班。到2005年,开办先学前班的州增至42个。

英国幼儿教育机构的数量也有了明显增加,其中增幅较大的是为3~4岁幼儿设立的幼教机构。1997年,英国每3名幼儿中只有1名能进入幼教机构。从2003年开始,英国政府出台了《每个孩子都重要》规划(2003)、《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早期奠基阶段》(2005)、《儿童保育法》(2006)和《儿童计划》(2007)等幼教法规,大大促进了幼儿教育机构的发展。目前,英国所有3~4岁幼儿均能享受到一定形式的免费幼儿教育,全国共有60万个登记在册的儿童保育机构或场所。

与美国和英国不同,进入21世纪后,日本幼儿教育机构的数量几乎没有增加。2001年,日本有各种幼儿园14375所,此后逐年下降,至2008年已降至13626所。与此同时,保育所的数量有所上升,但上升的幅度不大。2001年为22231所,至2008年上升至22909所。这主要是因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的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影响了幼儿教育机构数量的增长。

2 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同

如前所述,21世纪初,美、英、日三国的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均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其多样化程度有所不同。

在美、英、日三国中,美国幼儿教育机构类型的多样化程度最高。例如。联邦政府实施的贫困儿童早期保教项目有开端计划、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等。其中,开端计划可分为中心式、居家式和混合式三种。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是继开端计划之后美国第二大贫困儿童早期保教项目,其中的大部分经费用于5岁及5岁以下儿童的托管和保教工作,主要包括儿童保育中心、家庭托管儿童之家、团体之家和家庭内保育四种类型。

英国幼儿教育机构类型的多样化程度较高。例如,英国主要的幼儿教育机构是保育学校和保育班。因设立主体的性质不同,保育学校和保育班可以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地方当局设立的保育学校,二是附属于幼儿学校或初等学校的保育班,三是直接补助学校(直接接受教育与技能部的补助),四是被认可的独立保育学校,五是私立的独立保育学校。又如,英国社会团体和私人开办的幼儿教育机构种类繁多,分别是学前教育中心、日间托儿所、学前游戏团体、假日社团、课前/课后社团、幼教绩效中心、独立学校、私立保育学校、亲子团体和居家保姆/家庭日常保育等。

与美国和英国相比,日本幼儿教育机构的多样化程度较低。日本的幼儿教育机构主要有保育所和幼儿园两种形式。近年来兴起的认定儿童园是一种新的幼儿教育机构,这种机构正在日本政府的倡导下迅速发展。日本政府没有实施和美国的开端计划、英国的良好开端项目等类似的项目,因此也没有与之相应的幼儿教育机构类型。

3 幼儿教育机构质量管理方法不同

21世纪初,美、英、目三国均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对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但三国对幼儿教育机构管理的方法有所不同。

美国主要通过许可证和认证制度保障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美国幼儿教育机构种类繁多。为保证各种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各州利用许可证的发放来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没有达到一定的设施、卫生、安全和师资标准的幼儿教育机构,不允许开办。此外,全教协会、全国托儿协会和全国托儿专业人员协会等幼儿教育专业组织纷纷制定各种认证制度。幼教机构要获得这些专业组织的认证,就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各种认证制度大大促进了美国幼儿教育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

英国主要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当局的管理提高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1999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形成了第三方监督机制。200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儿童法》,强调了教育与技能部对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监督责任,对各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具有促进作用。

日本主要通过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法规来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进入21世纪后,日本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分别制定了相关法规,对提高日本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影响21世纪初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异同的因素

1 经济发展

尽管在过去十年中,美、英、日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三国均为世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这就为投入较多资金发展幼儿教育、进行较大规模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奠定了经济基础。例如,三国都投入一定资金,提高儿童入园率,以期实现幼儿教育的公平。

2 社会变化

社会变化导致美、英、日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有所不同。进入21世纪后,美国和英国均面临着贫富差距悬殊、妇女就业率上升和未成年父母逐年增加等社会问题,促使两国均把扩大幼儿教育规模、增加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和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作为改革的主要着力点。日本情况则有所不同。随着少子化、核心家庭化和都市化的发展,日本社会出现了人际关系淡漠、社区和家庭的教育作用下降等问题。为此,日本政府把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心放在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和提倡幼儿教育机构与社区的相互支持等方面。

3 全球化

进入21世纪后,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凸显,对美、英、日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大大促进了美、英、日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同性。全球化促进了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界人士的交流和了解,促使三国互相学习,从而使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呈现出体制类型多样化、行政管理整合化和质量管理规范化等共性特征。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多样性。为了回应全球化对幼儿教育的挑战,美、英、目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都力图根据本国情况保留特色。在幼儿教育体制改革中,尽管三国均呈现出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多样化的共性特征,但总体而言,美国幼儿教育机构的类型最多,英国次之,日本最少;尽管三国都注重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其质量管理也都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三国质量管理的方法有所不同,美国主要通过许可证和认证制度保障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英国主要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当局的管理来提高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

质量,而日本主要通过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法规来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

4 文化传统

文化传统是指一个民族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对现实社会仍产生巨大影响的文化特质或文化模式。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的特色,是造成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对美、英、日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尽管文化传统具有变异性的特点,但其民族性和稳定性特征使之对美、英、目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例如,美国平等参与的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其分权化管理幼儿教育机构的传统,对美国幼儿教育机构管理的整合化改革具有一定阻碍作用;英国浓厚的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促使其形成了政府不过多干预教育的特色,对当前英国进行的整合化的幼儿教育机构行政管理改革和规范化的幼儿教育质量管理改革有一定阻碍作用。

另一方面,造成了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差异。这是因为,一方面,文化传统对美、英、日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促使三国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具有多样性;另一方面,美、英、目三国为了保持其文化传统,力图在保守和变革中保持平衡,从而使其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各具特色。

四、21世纪初美、英、日三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1 基本普及幼儿教育,扩大幼儿教育规模

在我国,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日益高涨。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状况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以2007年为例。据统计,2007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4.6%,是我国各段教育中普及率最低的。同时,东中西部、城乡幼儿教育发展差距显著。2007年城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55.6%,农村只有35.6%,两者相差了20个百分点。如前所述,进入21世纪后,美、英两国改变以往国家不干预或少干预幼儿教育的做法,增加了对幼儿教育的投入,采取一系列措施扩大幼儿教育的规模,以促进儿童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进步。我国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要达成这一目标,对中西部、农村地区来说,中央和地方政府需发挥其主导作用,例如,通过设立政府主导的具有长效性的大型项目等多种援助方式,扩大幼儿教育规模,帮助这些地区尽快普及幼儿教育,促进幼儿教育公平。

2 健全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规范幼儿教育的质量管理

目前。我国有一半以上的教育部门没有专门设立的幼儿教育管理机构,有1/4的教育部门不仅没有专设机构,甚至没有专职的幼儿教育管理人员,造成幼儿教育管理混乱或无人管的状态;幼儿教育质量的监控体制与机制不健全,中央和许多省份都缺乏对幼儿教育质量的监控,少数有质量监控的省份也基本上只对公办幼儿园进行分级分类评定、验收和督导,而将数量众多的民办幼儿园排除在质量监控之外。幼儿教育管理机构设置的不完善、幼儿教育质量监控体制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我国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如前所述,进入21世纪后,美、英、日三国均注重通过健全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等举措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借鉴美、英、日三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借助《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出台的春风,笔者认为,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妇联、计生委、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为辅的幼儿教育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在促进和发展幼儿教育方面的职责。建立并修订相关法规,以保障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建立独立于教育部的第三方监督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幼儿教育机构质量规范,负责注册、督导和检查等工作,所有的托幼机构都应接受该部门的监督,各地区应建立地方性的教育质量督导网络以支持该部门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张燕学前教育管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49

[2][3]曹能秀,学前比较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99,101

篇4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1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发〔〕13号),全面促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实施“六建六享”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救助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生活保障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农村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800元、二级残疾人600元、三级和四级残疾人400元。城镇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残疾人参照城镇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执行。今后城乡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自年起,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未单独立户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临时困难救助。年满3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重度残疾人,按政发〔〕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以及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家庭中,患有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病种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再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3.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每年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4.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大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农村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5.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就医就诊、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以及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做好对贫困残疾人的临时救助和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特殊救助,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30万元,专项用于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

(二)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有示范辐射作用的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市级医院和80%以上的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要设立康复科(室),向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社区(村庄)建立康复站,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心理辅导等工作。依托市、镇(街道办事处)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平的康复站,完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年实现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覆盖。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保健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0-7周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三)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身心关爱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服务。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托管和居家照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支持,适时提高托养补贴标准。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将托养服务政策由低保家庭残疾人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

2.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和“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应有的水、电、气等优惠待遇;对示范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托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室(所)取得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定点资格的,在该托养机构中入托的参保残疾人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四)建立完善的教育就业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公平发展机会

1.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办0-3周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强市特教中心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据实给予奖励。

2.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自年起,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标准。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标准)。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生每人3000元、本科生每人4000元、研究生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等学历只奖励一次。

3.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或30%分别给予岗位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和就业岗位,在实习期内,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实习生,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每名残疾大学生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其在编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五)建立完善的文化体育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康快乐生活

1.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强市建设内容;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

2.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加大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力度。市图书馆和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市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市电视台每周至少免费播放一期手语和字幕新闻节目,为残疾人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3.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城乡公共体育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及健身,残疾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六)建立完善的维权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合法权益

1.全面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和工作。发挥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作用,对符合条件并有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实施法律救助。健全残疾人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3.加快城乡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居民社区等要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切实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把好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务信息要实现无障碍公开,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无障碍服务。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三、强化“三项配套”措施,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组织保障配套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市、镇(街道办事处)残工委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推进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2.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理顺市残联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以保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选聘残疾人担任社区和村(居委会)残疾人联络员,其工作补贴、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市、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不少于15%。市残联理事长可按程序推选为市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得到落实。

3.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在残疾人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十二五”期间,在残疾人托养、康复、法律救助、就业服务等领域开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工作岗位,建立一支专业化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

(二)资金投入配套

1.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残疾人事业投入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加,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市慈善总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与市残联共同实施扶残助残项目。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残疾人托养、康复、教育、就业等专业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建设和完善能够满足残疾人需求的综合服务设施。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设好“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3.收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好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机关事业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应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残联和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催交。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力度,实行统筹管理,充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篇5

【关键词】公共托育服务;政策;社会治理

现代职业制度使得许多家庭在育儿和工作中处于两难境地。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和全面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未来家庭对托育公共服务的需求会极大增长。构建完备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帮助家庭平衡工作与育儿之间的矛盾,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议题。

一、公共托育服务的价值理念

儿童照顾及政策是最能帮助透视家庭和国家关系的重要窗口。20世纪中叶以来,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是传统由家庭承担的儿童照顾责任逐渐释放出来,或多或少迈向“去家庭化”的阶段。

完备的托育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尽和需要担当的公共责任。对国家而言,家庭生育问题既是具有私属性的个人事务,又是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事务。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是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客观需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系统完善的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的政策法律措施,让许多原本下沉到家庭的责任,如儿童的托育照料等,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担,帮助家庭减少育儿压力,是提高人们生育意愿,实现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公共托育政策的演变

儿童照顾已从传统的家庭功能演化为一项需要公共调控的活动,并且如何提供照顾影响到一系列社会安排。

从建国初到90年代中期,国家发展托幼服务的基本路径是以工作组织(单位)和生产组织(公社、生产队)提供为主体,政府和互助组织提供为补充的投入模式。在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将城市社会的托幼服务作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劳动法规中确立下来。1955年国务院了《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要求各工矿企业单独或联合创办托幼机构,以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入园的需求,经费由各单位列入财政预算。1958年通过的《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农村适应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创办了大量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集体福利事业”。可见,在这一阶段,我国基本形成了主要由工作组织和生产组织以集体福利形式提供托幼服务的格局。国家负担了托幼服务的绝大部分成本费用。

1995年的《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改革现行幼儿园收费制度”,确立了托幼服务由公共提供占主导向由公共和私人市场共同提供的发展原则。由国家直接或间接资助的托幼服务逐年减少,而私人市场提供的托幼服务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5年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更是加快了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的进程。在这一阶段,尽管入园幼儿的数量在逐年递增,但公共财政的投入水平持续稳定在相当低的水平。这些有限的财政经费主要投向公办幼儿园(主要是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其他类型的托幼机构几乎没有获得公共财政的支持,完全依靠家长支付费用。

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此,托育服务再次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原则确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确立了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思路。

三、公共托育服务的现实困境

以上海为例,据2015年上海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学前教育研究所开展的“上海0~3岁儿童早教需求、服务指导状况及监督状况”的调查显示,67.5%的0~3岁儿童家庭有入托需求。而上海市的托育服务资源基本集中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针对0~3岁儿童的入托服务、临时托管服务等则是凤毛麟角。不仅0~3岁儿童家庭,3~12岁儿童家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孩子放学时间和父母下班时间之间存在着空挡,使得放学后的儿童经常面临无人照顾的情况,寒暑假则更是如此。2014年,市妇儿工委委托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开展的“十三五”时期上海儿童发展需求调查显示,被调查儿童中30%以上遭遇过无人照顾的情况。

公共托育服务供不应求加剧了人们对于孩子“有人生无人养”的问题的担忧,从而直接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

四、公共托育服务的政策建议

1.出台有关公共托育服务的法律。

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应先出台关于公共托育服务的相关法律,确立以教委为儿童公共托育服务的监管主体,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公共托育服务的质量要全面受到政府规范。尽快由地方政府牵头,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以及公民参与审议,研制各地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和托育公共服务标准。

2.增加公共托育服务的可得性。

完善针对 0~3 岁儿童的托育公共服务,帮助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解决后顾之忧。学龄前儿童在家庭成员以外的受照顾形式,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的照顾、以及雇佣家庭保姆。可以增设社区化的、公设民营或公民共办,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等形式的托幼所,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规范办学。

丰富3~12岁儿童的公共托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针对放学后无法立刻回家的儿童,在幼儿园和小学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提供放学后的托悍务,并鼓励学校针对这部分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此外,除了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形式多样的临时托管、寒暑假以及节假日托管等服务。发挥社区的力量,规范并鼓励社区范围内家庭式儿童托育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儿童托育设施。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托育服务,满足家庭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监督规范。

3.加大公共托育服务的可负担性。

从供给侧来看,既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根据人口趋势,合理布局公共托育资源,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也要发挥好社区作用,以及鼓励各单位提供员工托育场所与服务。并且鼓励公私部门发展信任的伙伴关系,例如公设民营。学龄前儿童照顾服务可以由政府出资、并在专业的管理体系监督之下,委托给非营利机构或地方性私营业者成为服务供给者。但是非营利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收托对象,保留给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而且收费标准维持在政府监督与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总之,倚重市场机制来补充公共支出的不足、增加服务供给的多样性、引进竞争原则以提升质量、保障以及增加服务的弹性,满足家长的选择权。

中央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段,负担一部分的托育费用,减轻或分担家庭使用公共托育服务的支出负担,如:对于三岁以下小孩的的家庭,可以采用育儿补助的方法,包括津贴给付、税收减免、发放教育券及困难家庭的全免政策等。让更多家庭可以就近享有便捷、平价、优质的托育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陈琳.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照料―基于中国微观数据的分析[J].经济学家,2011(7).

[2]陈映芳.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J].交大法学,2010(1).

[3]和建花,蒋永萍.从支持妇女平衡家庭工作视角看中国托幼政策及现状[J].学前教育研究,2008(8).

[4]张亮.中国儿童照顾政策研究[D].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2014.

[5]胡湛,彭希哲. 家庭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J].人口研究,2012(3).

[6]冯燕.托育政策c托育服站Wj的建立[J]. 社政策c社工作W刊(台湾),1998(2).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6年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研究课题“全面二孩政策下高校女教师权益保护研究”(2016GHYJ14)。

篇6

关键词:留守儿童;关爱;对策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70-3

0 引言

在我国当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存到外面的城市进行打工,以辛苦的劳动换取一定的家庭收入,在改善家庭经济情况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建设贡献了一定的力量,但是他们却留在了农村的家里,基本上没有时间和父母相处。其实在我国内地城市也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家庭的父母外出打工,而在这些家庭中本应该享受父母关爱的孩子集中起来就成为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

相关权威调查反映,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总数已经超过了5800万人,并且其中有57.2%的留守儿童只有父母的一方外出打工,有42.8%的留守儿童父母全部外出打工。在这些留守儿童中有79.7%左右孩子的与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等长辈生活,也存在13%左右的儿童被家长托付给亲戚和朋友抚养,甚至存在7.3%的孩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今年全国两会新闻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说,如何保障和保护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痛点。的确,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个非常突出和棘手的社会问题。对于留守儿童问题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运动式”的方式排查解决,更不能在政策层面上继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们亟须转变理念,以关爱为切入点,从长远和根本上统筹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1 留守儿童问题根源为城乡差异下的“机会不均等”

我国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上一直未能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全面思考,也没有形成政策合力,导致这一社会问题渐趋严重,日益凸显。

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认识上的局限,认为留守儿童问题仅是生活或上学问题,并未从深层次意识到“机会均等”对于根本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重大意义。

二是尚未形成针对留守儿童“机会均等”的综合性政策,部门“单个作战”现象明显,配合不力,更没有“一揽子”关于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等的政策配套措施。

三是缺乏推动留守儿童“机会均等”政策的有效载体,未能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作用,且存在资源不聚焦,服务不配套的现象。

四是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在参与推动留守儿童“机会均等”的政策中积极性不够,能力不足,同时缺乏政策引导。

2 当前留守儿童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留守儿童大多数与祖辈一起生活,父母监护教育的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在农村地区部分家庭中父母外出打工后,一般无法与孩子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隔代教育效果相对较差,导致留守儿童群体内部存在一定的亲情饥渴问题,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对儿童的学习和发展都产生不良影响。具体来说就是在亲情缺失的情况下,留守儿童表现出内心封闭、自卑懦弱、性格内向以及感情冷漠方面的问题,在与其他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也往往缺乏主动性,甚至容易冲动,即使极小的问题也容易上升为打架斗殴,严重限制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上留守儿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比例超高

从对2000年“五普”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社会上的留守儿童超过了5800万人,并且14岁以下的未成年留守儿童占比例相对较大,已经超过了4390万人,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大的省份,留守儿童在当地所有儿童中所占比重已经明显超过了18%,达到了18%-22%的区间范围内,并且这部分儿童父母双方一般都外出务工,无法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这直接造成由于人口不合理流动所造成的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2.2 监护力度不足

调查研究统计,我国存在80%以上的留守儿童与祖辈或者亲友生活在一起,接受祖辈或者亲友的监护,但是这类监护人一般无法良好的监督儿童的学习,对他们进行辅导和监督,再加上农村地区办学条件的限制,农村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也往往无法针对留守儿童展开特殊的关爱和教育,不仅造成学校和家庭教育之间存在间隙,也导致留守儿童在监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厌学和逃学情况,不利于留守儿童发展。

2.3 抚慰不足

留守儿童家庭中父母一般处于长期外出状态,儿童对父爱和母爱的情感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出现心理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导致部分留守儿童不仅存在心理问题,甚至由于行为习惯不良极易出现道德失范或者行为失控问题,威胁儿童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

2.4 缺乏照顾

留守儿童家庭中家长的监护责任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实际监护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而儿童自身防护能力又相对较弱,造成部分留守儿童极易受到外界的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的袭击目标。据公安部门的调查研究显示,在近几年我国被拐卖的儿童中,处于第二位的就是留守儿童。此外,留守儿童中女性儿童害也是留守儿童缺乏照顾的重要表现,对儿童成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2.5 心理问题

心理问题是当前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只有改善当前留守儿童长期无法得到关爱、无人监护的现状,才能够避免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出现,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一般来说,当前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他们在家庭或者学校中极易出现部分与其他孩子不同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往往会超越道德和法律对儿童的限定底线,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

2.6 学习问题

由于留守儿童一般无法接受父母双方的直接教育和引导,导致留守儿童往往无法受到学习方面的监督,甚至存在部分留守儿童学习和受教育处于无人过问状态的情况。这一问题的存在造成部分学生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往往将主要精力放置到玩耍和生活中,在不接受充分教育和指导的情况下,各类超越道德底线的行为在学生身上出现,对孩子的学习状况产生了更为不良的影响。由此可见,学习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上留守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受到一定的关注。

2.7 生活问题

生活困难是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经济条件的限制下,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往往只能够在极度节俭的状态下维持简单的温饱,甚至一旦儿童出现疾病,也只能采用传统的民间方式治疗,一般没有能力到医院中就医,甚至部分儿童只能选择硬“扛”。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留守儿童过早的承担起家庭的负担,不仅对儿童的健康造成影响,甚至致使儿童对人生存在错误的认识,不重视学习而过于关注生活条件的改善,造成部分留守儿童为了摆脱经济困境而过早的承担劳动任务、选择错误的生活方式等,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3 儿童成长“关爱”政策的国外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虽已不存在较明显的留守儿童的问题,但其在推动解决学前儿童成长“关爱”问题上,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值得我们参考学习,主要经验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为学前儿童成长“关爱”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认为“关爱”应包括儿童教育、医疗卫生、家长就业、心理健康等诸多方面。也就是说导致儿童贫困和社会排斥的原因是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具体表现为:“缺乏教育机会”“家庭收入较低”“医疗卫生服务不均等”以及“住房环境差”等因素。比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所推行的“开端计划”提供四个方面的综合:儿童教育与发展服务、家长参与服务、健康服务、职员素质提高服务。

二是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儿童早教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涉及早教、医疗、家长就业培训、心理健康服务等“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帮助处于相对弱势的社区儿童,能够在成长初期获得在智力、情感和身体发展等方面更为公平的机会,为以后适应社会竞争环境打下良好基础。比如,英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确保开始”政策,在国内所有社区中建立了“儿童早教中心”,提供综合性的“一站式”立体化服务。

三是强调政府部门间的精诚合作,通过对绩效目标体系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克服部门本位主义,推动涉及学前儿童成长“关爱”的各项政策形成合力,克服相互扯皮的现象。比如,英国通过绩效目标体系推动负责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制度化的合作机制。

四是确定“合作性”“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监督和质量控制”和“儿童尽早起步”方面的基本运行原则。其中,“合作性”原则重点关注将更多的市场主体、社会大众以及社会相关组织积极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中,从而在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而“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高度重视公共服务的权利应该逐步向公民转移;“监督和质量控制”工作的作用在于能够对政府在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工作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加以确认;“儿童尽早起步”则明确提出应该高度重视为儿童的初步成长创造公平的环境。

4 统筹推进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建议

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1 确定实现“关爱”的政策原则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统筹综合推进,建议确定“尽早起步、以留守儿童为中心、合作性和质量监管”的政策原则。“尽早起步”明确留守儿童早教的重要性,推动“留守儿童”免费的半日制学前教育或全日制保教一体的服务,积极创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等为他们提供营养保健、口腔卫生、心理保健和社会服务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留守儿童为中心”明确政策的出台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提升留守儿童关爱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中心。“合作性”明确解决留守儿童不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制度性合作,也需要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合作。“监管质量”明确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推动此项工作的进行。

4.2 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留守儿童问题与我国长期形成的户籍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要继续深化改革,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特别要强调解决农民进城后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养老、住房保障等问题。这将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

4.3 发挥好社区的主导作用

推动儿童成长“机会均等”最为有效的载体在社区,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社区作用的充分发挥。建议国家发改委将“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等相关儿童、家庭支持服务的内容纳入“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发展规划中,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为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农村儿童提供服务和管护,并加快推进到2020年,90%以上的城乡社区至少有1所为当地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服务的“儿童之家”。同时,还要积极整合和发挥社区的学前教育机制、卫生机构、早教中心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并由社区统筹规划。

4.4 制定有约束力的部门协作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综合性政策目标,更没有的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将涉及留守儿童教育、家长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区建设等统筹兼顾纳入同一具有约束力的部门协作机制。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教育部、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形成专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联席工作会议,从财政、教育、医疗卫生、家长就业等方面科学合理设定政策目标,形成政策合力。具体还建议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统筹协调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纳入农村社区建设整体规划,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设立公益岗或聘请专业社工,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境儿童和家庭提供支持服务。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着力建设县级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返乡就业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探索农民工社会保障、探亲休假等制度。建议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要求;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和均衡化发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能够与城市儿童均等享有教育资源和服务。

4.5 配套相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一是厘清针对留守儿童教育、家长就业、医疗卫生、心理健康等的现有公共财政资金,围绕留守儿童“关爱”政策进行公共财政资金整合和重新配置。

二是明确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政策过程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共同统筹资金,既要考虑中央政府的财政承受力,又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6 推进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多元协作

推动留守儿童“关爱”问题的解决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主动形成政府、市场、公众的多元参与机制,方能获得行动“最大公约数”效应。

一是引入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提供儿童心理健康辅导、医疗卫生等服务,满足儿童成长所需的基本需求。比如在农村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如“关爱留守儿童社工服务站”“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等,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引入专业社区;还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实施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提供留守儿童亲情电话和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篇7

丹麦,是世界上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在发展教育方面,丹麦政府更是不遗余力,奉行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文化方面得到发展的文化方针。每年,国家税收的13%被用于教育和科研,而丹麦总教育经费支出中光是学前教育就占到10.6%。丹麦的学前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等方面与我国有着显著的不同。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零”上。

1“零”收费

在丹麦,所有的普通学校都是免费的。丹麦人一生可以免费进入小学、中学、预科学校和大学接受教育。公立的学前班,不需要家长为孩子付费。私立的学前班,家长则需要为孩子缴纳一定费用。国家初等教育条例规定,学前班归教育研究部管理。丹麦儿童入托时,由家长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具体安排。托儿所和幼儿园有公立和私立之分,在经费的来源上渠道不同,公立托幼园所的经费由政府提供,私立托幼园所的经费则是由父母交纳的,他们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为孩子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高收入的父母须付出一定的费用,而低收入的父母则可不付。托儿所和幼儿园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受到社会事业部的指导、社会安全法的保护。但是丹麦全国由政府批准的托儿位置数量有限,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公立幼儿园的缺乏—年龄在两岁的丹麦儿童只有15%进入公立托儿所;约50%的3~6岁儿童进入公立幼儿园。找不到正规幼儿园的家长会选择自己在家照顾孩子、把孩子送往私人开办的家庭幼儿园等方式。

“零”分组:丹麦学前教育的对象,是7岁以下的儿童。丹麦的学前教育机构总的来说,有三种: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丹麦的幼儿教育,教学节奏慢,反对将儿童分成不同的能力小组。自80年代中期以后,丹麦的学前教育实行的是混合年龄编班教育。在托儿所和幼儿园,不按年龄分班,而是以大带小,让年长儿童和年幼儿童一起成长。儿童从进学前班的第一周开始,就通过不同的形式,和小学一、二年级的同学一起接受教育,直到他们能适应学校的生活为止。在与年幼的儿童交往过程中,年长的孩子学习如何关心、照顾别人,学会分享;而年幼的孩子也体会着年长孩子的处事方式,学习如何与各种年龄的孩子交流。这样,不同年龄的孩子都能发展自身的社会性。

2“零”课程

丹麦学前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尊重儿童身心的特点与规律,创造一个适宜的环境,让孩子身处其中自由的发展。在丹麦的学前教育机构中“没有”课程,即没有由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组成的、或是有具体专业特点的(如:音乐、美术、舞蹈等)授的正式课程。所谓的教学,其实就是在一天中开展各种各样的游戏和活动。丹麦的幼儿教师有很大的自,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孩子在一个绝对自由的环境中成长,他们在6~7岁之前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的幼教中都是罕见的。

2.1托儿所

托儿所招收的是0~2岁的幼儿。每个托儿所大概有30~40个孩子,每班孩子的数量在10个左右,教师1~2名。托儿所每天对外开放。在托儿所里,老师给孩子提供需要的活动场所和玩具,让孩子自在地玩耍。

2.2幼儿园

幼儿园针对的是3~6岁的儿童,由于儿童在园时间长短不一,又分为全日制和部分时间托管。每个班配备3~4个老师,每班有20个左右的孩子。教师为儿童提供各种游戏材料、布置游戏环境,让儿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自由选择材料,参加室内外游戏活动,既可以进行绘画、泥塑,也可以进行折纸、木雕。

2.3学前班

学前班招收5~6岁的儿童,每天开放3~4个小时,每班约30名儿童,由2位教师负责。学前班都是附设在小学里,为儿童提供学前1~2年的教育。在这一阶段依旧以一般的玩乐和各种发展活动为主,学生们没有太多的写作练习。艺术创造活动、智力活动、特别是游戏活动在儿童的学习中依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学前班,主要是为了让他们适应学校这种新的社会环境,而不是意图让他们提前进入正规学习状态。

丹麦幼儿园的特色活动是它的表演游戏,通过文学艺术等活动来促进学前儿童的发展。老师和孩子一起唱歌、跳舞、演奏乐器,目的不在于教会孩子什么,而主要是给孩子提供各种机会表现自己,通过这样来发展他们的艺术才能。同时,老师和孩子们之间进行的读图画书、朗诵、讲故事等各种语言游戏,意在培养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儿童的交往能力。

北欧气候寒冷,但据统计,丹麦的人均寿命很高,这除了得益于良好的社会福利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重视户外锻炼。老师从儿童实际生活环境出发,选择教育内容,根据儿童的知识经验、兴趣需要,设计教育活动,比如,滑雪、溜冰、游泳等都富有极强的挑战性,深受儿童的喜爱。安排这些活动,能够锻炼儿童的体魄,增强儿童的体质,培养儿童的探险精神和勇敢品质,保障儿童心理健康的发展。

没有教学的指标、没有教学评估的压力,老师和孩子在轻松的环境中寓教于乐。除了上述的游戏之外,还有日常生活活动、劳动活动、观赏活动等等。教学活动的展开通常是围绕某个有关日常生活的主题进行,如:节日、食品等。游戏采用综合的形式,涵盖了语言、戏剧、音乐、艺术、自然常识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内容,安排室内外各种活动。

丹麦的学前教育注重的是儿童心理健康和社会性的发展,没有太多的技能练习(如:写作练习)。事实证明,丹麦的学前儿童具有不错的合作意识,注意力集中,在课堂上有信心表达自己的看法。

当然,各种教学方式都有自己的薄弱之处,丹麦的幼教界认为:当前丹麦的学前教育在过于看重个人创造力和能力的培养,而对孩子基础知识传授方面做的不够;对早期智力开发重视不够;忽视教学活动系统性、规范性等等。总观丹麦的幼儿园的“零”教育,虽然由于具体国情、教育理念不同,丹麦的学前教育体制、幼儿园经营模式都和我国的不一样,但其学前教育的一些经验和做法还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1)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从幼儿阶段就应当采取措施,而这种提高应当是面向所有儿童的。因为如此,关注弱势群体家庭中的儿童才更值得政府和有关教育机构关注。所以,我们的幼儿教育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增加各类儿童受教育机会”的问题。

(2)从丹麦幼儿园的混龄教育,我们可以在教学活动中借鉴它的理念,那就是:帮助儿童发展成人,教给每个孩子个人发展、人际交往和合作的技巧。现在我国的家庭形态,多是以“三口之家”为主,独生子女的比率很大。因为家庭成员的人数少,孩子没有机会能与兄弟姊妹一起互动,况且很多孩子课余时间还要上各种辅导班,与其余孩子接触的时间有限,这些都让孩子关于同龄人间交往的学习相对减少,因此,在进入幼儿园以至于小学这些小社会时,分享、轮流和等待对他们而言,都成了一种挑战。“教学相长”在孩子的世界里也同样适用,学习不仅只有在认知领域,在社会化、自我概念、情绪管理等方面都应该被重视。在混龄的环境中,强调孩子的人际互动关系,只有和谐的人际沟通模式,才能培养健全人格的孩子。混龄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很高:教师要遵循最近发展区理论,既要为同龄或相似发展水平的儿童组织教育活动,也要为不同年龄或发展水平的儿童安排教育活动。超级秘书网

(3)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尊重儿童身心的特点与规律。比起技能的获得,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才是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目前,由于社会各行各业都竞争激烈,在我国的许多幼儿园存在着教学技能化的倾向,“学会了什么”成了评定幼儿发展水平的依据。这种不良的倾向,让老师、家长、孩子都充满压力。压力的指向表现为“社会家长老师孩子”,孩子作为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其处境显而易见。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孩子就是在各种游戏活动中成长的,这也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在面对社会压力的同时,还是应当多考虑一下孩子的需求,遵循孩子发展的规律,在选择教学游戏和设计教学活动中,不要功利性太强,要为儿童提供健康、轻松、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活动环境,以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篇8

如果仅通过上述概要性的框架来理解温总理的报告,我们完全可以说,一个县教育局长也能提出这些条条杠杠的方针政策,何必烦劳国家总理亲自对千余名农村教师谈上两个小时?我体会温总理这份报告的真正动人之处,正是在于从细节中体现出来的对农村教育细致入微的关心和切实可行的指引,其中又以对农村儿童的关爱和农村教师的期望最为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大批农民脱离土地进入城市,他们的孩子也分化为两种特殊的受教育群体――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在报告中,总理一针见血地指出,留守儿童最大的问题是亲情缺失。尽管各地都有一些好的举措,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关爱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甚至谈到了留守儿童对老人“逆向监护”和留守女童等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总理提出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服务工作力度。农村寄宿制学校要配齐、配备好生活和心理教师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鼓励开展“家长”、“爱心妈妈”、“托管中心”等关爱活动。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课外、校外生活。这些措施如能切实实施,留守儿童将会得到更多的关爱,从而更大程度上弥补亲情缺失带来的消极影响。

大家知道,与留守儿童相对应的是农民工随迁子女,他们随父母进入城市,却长期无法与城市的孩子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近年来,“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逐步在各地执行,这些孩子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逐渐得到了保障。然而,有“为主”就有“为辅”,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依然无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权利。为此,温总理在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全覆盖”理念,即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明确由输入地政府负责,而不仅仅是“管理”这批孩子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全覆盖”是一个跨越式的进步,在责任层面上已不给输入地政府任何推诿的余地了。

关于农村儿童的入学问题,温总理还在报告中谈到了村教学点布局问题。20世纪末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开始了一轮大规模的村小撤并,采取以集中兴建寄宿制学校的方式,淘汰规模小、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村小,集中教育资源办好乡镇中心小学。教育部虽然多次强调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对于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但是在中国行政惯有的“一刀切”思维定势下,仍有一些偏远山区、牧区地方因为学校撤并、上学路途遥远而导致儿童辍学;或者迫使一年级的小学生就开始寄宿生活的现象。对村教学点,温总理在报告中再次指出,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设置,不搞“一刀切”。如果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孩子确有需求,有的村教学点还是要坚持办,而且要办好;同时还要为农村中小学生提供营养补助,让孩子们吃饱吃好;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校车制度建立起来。

农村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农村教师。对于农村教师,温总理在报告中寄予殷切的希望,其核心则是重建教师职业使命和强调教师职业道德。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乡村教师被尊为先生,他们作为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良善美俗的教化者而成为一个村庄的灵魂人物。然而,在当代甚嚣尘上的物质崇拜中,农村教师的实际社会地位下降,少数教师也自我矮化,退守到当一个“教书匠”的角落。在报告中,总理振聋发聩地指出:“教师不仅是教育事业的支柱,还承担着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可以说,这是对农村教师职业使命的新要求,只有树立这一使命意识,农村教师才能在农村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社会地位才能真正重建。

要实现新的使命,农村教师必须弘扬职业道德。在报告的最后,温总理对农村教师深切地提出了“无私奉献、满怀爱心、提高素质、教书育人”四点希望。如果脱离具体的语境,这四点希望都是老调重弹;但如果结合农村教师队伍的实际,这四点希望则皆有所指且意义重大。农村教师在艰苦环境中默默耕耘,客观上就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温总理在此基础上希望农村教师主动奉献,投身“为农民群众某利益的善举”,无疑是对农村教师的巨大激励。农村儿童特别需要关爱,农村教师由此更要满怀爱心,“以爱育爱”,才能“不让农村的孩子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与城市教师相比,农村教师学历起点低、学习机会少,专业素养相对偏低;而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又相对有限,更依赖教师的专业素养。因此,总理要求教师们坚持终身学习、提高素质,言教身教皆为人师表,才能正面影响学生,赢得尊重。农村孩子希望考上大学、跳出农门,有可能导致唯成绩论。因此更需要农村教师不忘教书育人,“鼓励学生贴近自然、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激励学生热爱家乡、热爱农民、热爱亲人,有志于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

当然,单纯提要求而没有实质的支持,被要求者可以有无数的理由逃避责任。在报告中,温总理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介绍了很多已实施的政策,也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就前者而言,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培计划、特岗计划、绩效工资、周转宿舍等,都已在近年来显出实效。就后者而言,最令人期待的是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编制管理办法。总理指出,在部分农村学校生源下降较快、成班率较低的情况下,改变单纯用“生师比”核编的思路,将其“班师比”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从而充实农村教师队伍,确保开足课、上好课。这一思路,体现了总理一贯的务实之风,如顺利成为政策,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师资短缺问题,并与前述政策相互配合,最终实现“让广大农村教师留得住、有发展、受尊重”的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