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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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体系法律规制
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预计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将达2.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46%;2050年将达4亿多,占全国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论文百事通同时,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的国民人均收入在2001年仅为890美元,即便在经过高速发展后的2005年,国民人均收入也仅为1740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型社会时其人均收入大都在5000美元左右。相对而言,我国农村的人均收入更为低下。据人民网援引2006《农村经济绿皮书》的数据,200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达到3.22∶1;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3255元,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也远低于城市居民,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仅为2185元。因此,如何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养老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资金的短缺,而且这种情况在短期内还无法根本解决。虽然我国当前正在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实行的是自我账户积累的方式,所以无法解决现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应朝着多渠道方式发展,这是在二元制经济结构模式下,国家和社会没有对农村养老投入足够资金的前提下现实的选择。而要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养老模式必须首先分析各种养老模式的性质、作用和利弊,从而准确界定其在我国农村养老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国家的政策;其次,养老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因此,必须依法有据,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从而使各种养老模式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治的理念。
传统家庭养老的扶持
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最为现实的选择,其除了可以给予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外,还可以给予农村老年人其他养老模式所不能给予的精神慰藉。尤其在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这种精神慰藉的作用更大。所以,这也是农村老年人最常见的养老方式。
但是,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生存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也应当建立起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而在农村,国家的这一义务实际上完全转嫁给了老年人子女。因此,对于家庭养老,国家和集体应当给予政策和经济的支持以真正承担起其宪法规定的义务。即由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养老家庭以金钱、实物或劳务形式的支持为补充,扶持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以体现国家在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中的义务。
例如对于养老家庭住房宅基地的申请,在面积和位置的审批上适当给予照顾。对于家有老人尤其是多个老人的家庭在缴纳税费和摊派集体劳务等方面给予减免。同时,为鼓励子女赡养老人,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组织其全部成员,尤其是被赡养的老人本人对该子女的赡养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其所获得的评价而决定对其经济和劳务的扶助标准。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那些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或纯女户老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其应享有的特殊保障,如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允许其自由决定是否到其出嫁女儿家庭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样的权益。对于这种落户的老人或其入赘的女婿应当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分配耕种土地及宅基地,同时国家应当设立相应的资金作为其安家费用,对其子女家庭给予相对于一般养老家庭更为优惠的费用减免和劳务扶助。这既符合公平原则,又可以为社会树立良好榜样,从而有助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已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覆盖面和扶助力度应该进一步扩大。
总之,在现实条件下,国家承担全部农村养老义务并不现实;但是国家必须承认并尽量履行其宪法义务。而其折中的选择就是在现阶段仍然坚持家庭养老模式,但给予农村养老家庭,尤其是某些特殊家庭以更多优惠政策,以部分的承担国家应尽的养老义务。
社会福利化养老的改进
在维持和改进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农村可行的其他养老模式。在当前农村劳动力过剩,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不仅不现实,而且也将限制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距,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只有能自由流动才能实现其价值。
许多学者提出要通过政府扶持在农村发展社会福利产业的方式,引进企业化经营模式从事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但是本文认为这种模式是难以完成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的。首先,企业营利的目的性和老年人福利事业中的公益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同时,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较差,往往难以支付企业化养老中相对较高的费用。因此,即便这种模式在城市养老中能行得通,在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中缺乏可行性。
因此,本文认为,对于社会福利产业的养老方式,国家只能将其作为农村养老的一种补充形式,而不能将其作为基本养老途径。同时,应当加强对社会化养老的监督管理,尤其是监督其定价和日常服务,以防止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的规制
(一)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期有学者提出可以实行“家庭互助型”养老模式进行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即由一个壮年劳动力家庭同时供养几个老人家庭,老人家庭以其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和劳力加入养老互助家庭中,老人家庭的子女每年向互助家庭交纳一定补偿费用,互助家庭组织实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老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由核心家庭和核心家庭组织其他老人家庭进行照顾,在老人去世后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遗产交家庭互助组织,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家庭互助组织的老人医疗保障提供必要的资助。这种思路是值得参考借鉴的,但是这种做法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问题。首先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或遗赠的。因此将土地使用权作为遗产交互助组织作为报偿实际上是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的。其次,由于老人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时还要劳动,其劳动内容和劳动强度的合理标准如何界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应由谁来对履行行为进行监督?由于合作的双方应以相互的信任和感情为基础,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直接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肯定是不合适的,那么通过何种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可能有人提出可以由双方自由解除合作协议,但是土地的经营具有长期性,而老年人的扶养也需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任意解除合同对这些都是不利的。那么对于这种互助式的养老模式的合理退出机制应当如何设计?论文百事通
(二)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当然,对于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笔者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是对其内容必须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我国继承法制度中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其养老对象不仅应包括子女在外务工的老年人,也应包括无子女的“五保”老人或前文所说的不愿意去女儿家中落户的纯女户老人等。由老人和互助核心家庭在就有关内容充分协商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当前许多行业都有样本合同,因此为避免双方协商内容的遗漏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该类合同的规范样本,供双方在此基础上具体明确其各自权利义务。同时考虑由基层民政部门、司法调解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合同,一方面为合同的合理制定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的纠纷及时加以协调解决。由于其作为合同的参与者全程参与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因此其调解能够更为及时、有针对性和公正。
在具体内容的设计上,由老人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生产资料加入养老互助家庭,但不能要求老人继续劳动,因为老人加入互助家庭就是为了养老,如果要求其继续劳动不仅其养老质量不能保证,还容易产生纠纷。其生活费用主要源自其转移的土地收入,如有不足由老人子女交纳,“五保”老人和纯女户老人的不足费用由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金钱、税费减免或劳务帮助的方式补贴。在老人去世后其遗产按照双方协议规定的内容归核心家庭所有。当然,对于老年人生活水平保证、子女交纳或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标准,以及核心家庭可以获得的遗产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加以具体协商确定。
尤其应注意的是,笔者认为应规定老人具有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核心家庭不能任意解除合同。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公平,但是,要考虑到老年人在该合同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核心家庭组织的成立本身即具有一定地开放接纳老年人的目的,虽然具体老年人的加入还需要双方的协商,但是其最终达成协议即表明其对于接纳的条件是认可接受的,因此在无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约事由时,其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有老年人的子女或集体经济组织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核心家庭可以通过等方式要求老年人的子女或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即刻解除合同。新晨
同时,为平衡双方权利,也为了维持农业生产的连续性,可以限制老年人在解除合同后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的方式由核心家庭继续经营,由核心家庭按照评估的价格给老年人按月支付生活费用。另外,为监督核心家庭的供养质量,可以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村民和受供养的老年人对其供养质量进行评价,并将其结果与费税减免和劳务帮助挂钩。
这种养老模式一方面可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另一方面可解除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另外,还可以使农村土地相对集中,有利于开展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科技的运用;避免了农村大规模兴办福利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在现阶段应当说是相对较为现实的农村基本养老模式。但是,这只是解决了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需求,却解决不了老年人的医疗问题。因此,对于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其他渠道另行筹措资金解决。除了老年人子女提供资金以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及国家的扶助将必不可少。
社区式养老的最终保障
对于不能进行家庭养老和互助型养老的农村老年人,由国家和集体进行社区式养老是最终的解决手段。但是,从目前我国现实的财政状况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来看,资金问题是国家和集体养老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江西省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规定可以加以借鉴。其规定对户口在农村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而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也可以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劳务。
但是乡镇人民政府目前财政状况紧张,因而其资金如何得到保证是应当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由国家进行专项投入,尤其应注意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农业、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反哺”。有了家庭养老和互助式养老的分流,实际上要求以该种方式养老的老年人数量并不会太多,而且在社区养老步入正轨后,其后期投入要求并不高,只是对前期投入要求稍高。同时可以通过发动社会捐助成立农村基本养老基金,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等方式通过社会援助缓解财政拨款的压力。同时,笔者认为国家对农村老年人福利的扶持应改传统的“输血”式扶持为“造血”式扶持,将每年的固定资金投入改为通过投资扶持一个产业或经济实体,通过产业或实体的经营持续供社区福利事业的维持,同时辅以国家少量的后期投入,即可维持老年人基本的生活需要。
综上所述,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各种养老方式的性质和作用,以法律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从而构建多渠道养老方式是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傅德辉.谁来养老?怎样养老?—依托社区推进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建立.中国民政,2002(10)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新型农民学校,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群众素质的意见要求,区委组织部、司法局、普法办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活动,这个活动非常好,意义重大。通过开展宣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依法治理、诚信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观念,为全面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和建设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条件。很高兴参加今天这个启动仪式,下面,我就开展好宣讲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主要任务,提高宣讲活动的针对性
一要围绕增强农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形成崇尚宪法、法律的社会风尚。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观念教育,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能力。二要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黄蓝”经济区战略措施和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劳动法、合同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的教育,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要围绕平安建设,加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围绕保障农民权益,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强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科学安排计划,增强宣讲活动的时效性
根据农村群众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内容,选择适合农民群众学习特点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本着因人施教、注重实效原则,区分不同群体,突出从业特点,科学制定培训计划。一要力求实用。在制定培训计划前,要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了解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需要和愿望,根据农民群众需求“对症下药”,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实现培训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二要力求实效。根据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发展、时令变化,围绕农民群众正在干的事情,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让农民群众能够“用得着、学得会、用得上”,增强培训的时效性。三要力求前瞻。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资源节约管理、金融税收、环境保护、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在致富创业,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产业品牌等方面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广泛开展“菜单式”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要力求特色。紧跟区新型农民学校惠民使者工程建设步伐,坚持以“送法于民,送智于民”为导向,结合区实际,开展地域特色浓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1、农民法律意识概述
1.1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指的是人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归纳与总结,这种归纳包括知识、心理、观点几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识及要求公民要自发地认同与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论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办事,不能越轨半步。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来实施社会活动。
1.2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对于新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与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由于教育、历史等因素,农民阶层对法律知识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们仅仅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去认知法律,并没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内涵,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恶果就是,在农民们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动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想到“走后门”或者暴力解决的方式与途径。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党在十五次大会上确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但是在很多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农民依然对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与模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遇到事情也无法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传统的人治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很多农民的内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统管一切,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2.1不断强化法制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宣传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制与法治氛围里,农民们才可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个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环境才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农民们认知到法律对自身实际利益的重大保护作用。才可以让农民知道政府的治国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方针。农民们的正常生活的维持离不开生产劳动,但是如果他们的生产劳动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护,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由于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农民们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一种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循循诱导的方式去说服思想相对传统守旧的农民们,普法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仅仅如此,是还不够的,要进一步深化农民们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要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进行新农村的法治体制推进建设,例如黑板报、村委讨论会、广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传渠道,农民会在这些潜移默化式的教化当中逐渐提升法律意识。
2.2不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农村法律机构建设
自从党的召开以来,农村的法治文明建设得到非常大的提升,这与我党密切执行的农村经济深化改革与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是离不开的,比如已经颁布执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原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们的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地方政府方面还制订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纲领,可以说,至此我国农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法律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骄傲,我国在农民的法律知识覆盖层面、法律运用维护能力等方面还有着很多的欠缺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农民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
2.3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强化社会本位思想
要让广大农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彻底地把农民当作是此次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的重要主体,才可以让农民在双方的沟通当作发挥主人翁意识,自觉地去配合党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民们也不会因为一些外力的挤压而迅速学会法律法规制度并加以运用,要让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农民们的骨髓当中,就一定要让农民们在一个潜移默化的教化过程当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好处、保障。只有这样,农民们才会在法治社会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才会感受得到自己的归属感。一定要让农民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兽,法律不会给守法的人带来任何恶果,反而可以保护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定要加强农民的现代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发,通过具体的基层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
3、结论
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一、法律援助意见
(一)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无法承担法律援助的繁重任务,体现好政府的责任。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要逐步增加编制;二要把人员引进关;引进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三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只有这样,法律援助队伍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制度建设
进一步探索完善有关的办案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督查的力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所辖区域内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资源,努力解决农村贫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以司法所为依托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目前,杨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桂集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立。因为乡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高度的认识,法律援助系政府责任。本中心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乡镇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将法律援助机构向各乡镇延伸,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特殊群众,更加贴近基层。
(四)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在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目前正在招募过程中,为农村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人力资源。
(五)以上工作需援助经费保障
目前县财政拨付援助经费仅壹俩万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尚需30余万元,目前的援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我县援助事业的需要,为此通过以下措施解决部分经费。一是争取县财政增加援助经费;二是已建立援助工作站的乡镇,拨一部分援助经费;三是向全县发出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献的公开信,县广播电视台播出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四是向本县重点单位和企业发出邀请函;五是开设法律援助基金专户。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2、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等。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
4、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等。
(二)基本形式
1、开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面授教育,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组织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2)开放农村图书室,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藏书,建立定期开放和图书借阅制度,配备负责任的图书管理员,为农民学法提供服务。
(3)开辟法制宣传园地,把与村民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上墙,用标语、标牌、版报、墙报等形式加以明示,使广大村民头见法,随时学法。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有条件的村可利用农闲或每年一度的物资交流逢会期间,邀请法制文艺宣传队演出法制文艺节目,寓教于乐,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和效果。
(2)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为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热情,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如青年法律知识竞赛、家庭法律知识竞赛,以竞赛促进学法用法。
(3)广泛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县文化、卫生、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开展“三下乡”送法活动,把先进的文化,先进的科学技术送进农户家中。
(4)利用学校与村委会互动的形式,形成学生教家长,小手牵大手,一起学法律的良好学法氛围。
三、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培训调解人员,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二)规范三级调解组织的各项工作职责、制度。
一、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为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我区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了普法依治理工作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身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一是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坚持工作早安排、早部署。于年初召开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二是根据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深进调查研究,制定了*区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下发各乡(镇)、各部分贯彻执行,明确了各级各部分工作目标任务。三是坚持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评估和赏罚激励机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进政府口考核,推行依法治区工作与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工作同一部署,同一检查考评,同一表彰奖励,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地开展。
(二)加强骨干培训,进队伍伍业务素质。
为进一步进步普法依法治理队伍素质,我区把普法依法治理骨干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列进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我区计划9月份举办为期一天的普法骨干培训会,对全区19个乡(镇)办事处司法所长、及区属各部分普法骨干共100余人进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同时,要求各乡(镇)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发挥普法骨干队伍的职能作用。各乡(镇)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了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骨干的培训工作。据统计,1—6月,全区区(乡)两级共举办普法依法治理骨干培训19期,参训职员1000余人(次),为我区有效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主题活动。为使“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明显,我区精心组织、及早安排、充分发动,牢牢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各部分围绕主题有特色、有创新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牢牢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突出宣传《宪法》、构建*社会、“五五”普法规划总体目标任务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加强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城镇活动人口、青少年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法律援助宣传,进步全体公民尤其是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二是针对性强。活动期间各乡(镇)、各部分措施有力、富有特色。如依法治区办、司法局组织职员,深进车站、建筑工地、劳务输出重点村寨发放《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读本》,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视、畜牧、烟草、技术监视等消委会成员单位和涉农单位以“消费与责任”主题,集中上街摆滩设点向群众讲解识别假农资、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知识,预防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向广大群众宣传《土地法》、《森林法》、《消防安全法》及防火知识等法律法规,做到中心工作开展到哪里,法制宣传工作就开展到哪里。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矛盾职能作用,做好普调结合,对年初排查出影响农村*稳定的矛盾纠纷认真调处,有效地化解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厨窗、宣传栏、黑板报、标语、悬挂横幅、展版、图片、发放宣传资料、法律知识读本、播放录音录像、出动宣传车、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法制课、座谈会、法治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开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据统计,在“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期间,全区共有100余个部分(单位)参加了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万份,出动宣传车宣传56次,法制文艺演出20场次,为中小学上法制课64次,出板报、墙报182期,张贴标语3200条,广播、电视宣传65次,发放《农村法律知识读本》100余份,赠予法律知识图书1670册,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6400余人次,提供法律援助6件,受理公证事项21件,调解纠纷30件,宣传法律法规80余个,受教育群众达30万余人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最新出台实施法律法规。上半年国家相继颁布施行了《城乡规划法》、《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治区办及时配合相关部分,制定了贯彻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对学习形式、宣传方法、时间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各专业法部分结合实际,一是利用每星期政治学习日,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了解把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条款,进步干部职工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组织精干的工作职员,上街摆摊设点,采取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向来往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三是制作录音滋带,利用宣传车,深进各乡(镇)农村巡回宣传,使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深进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区以各种宣传月、日、周活动为契机,以“法律六进”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和农民五个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为确保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活动取得实效,依法治区办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农业局、工商局、教育局联合发文,制定了领导干部、中小学生、农(居)民和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为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我区一是根据市依法治市办的要求,我区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见》,制定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集体学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二是各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都按要求制定了法律法规的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得到了有效开展。三是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区委党校等有关部分把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纳进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在每次干部培训中都安排了法制培训内容,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的深进开展。
——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各单位、各部分充分利用板报、专栏、政治业务学习等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重点抓好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二是开展行政执法职员的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进步我区行政执法职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区组织了全区行政执法职员的培训,对参训职员进行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参训职员148人(次)。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步青少年遵法意知。我区根据不同年龄青少年学生的不同特点,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意见》到各中小学校。采取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是继续发挥好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全区完小以上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按要求积极深进学校上法制课。上半年全区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深进完小以上学校为师生上法制课100余场(次),受教育师生达10万余人(次)。二是积极引导各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律师进校园”活动。我区在开展以“防范办学风险,减少学生安全事故,进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构建*校园”为主题“律师进校园”活动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各中小学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法制书法、字画比赛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中小学生的学法积极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受教育师生达30000余人(次)。
——加强企业经营治理职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区牢牢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向企业、厂矿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学法用法意见》。二是法制宣传月、日、周活动为契机
深进各企业、厂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老实取信、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治理职员法制培训工作。共举办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培训班2期,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训人数达100余人(次),进一步进步了广大企业经营治理职员法律素质,增强了依法经营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向各乡(镇)下发了《关于加强农(居)民学法用法意见》,组织开展“送法进村进户”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在普法中调解纠纷,在调解纠纷中普法的办法,对排查出的家庭纠纷、土地纠纷、山林纠纷、婚姻纠纷等突出题目逐一进行实地调解,邀请当地群众、特别是当地村干部、党员及各家各户当家人参与,对广大群众进行《土地法》、《治安治理处罚法》、《婚姻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让群众在调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决题目。二是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法律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使培训活动贴近农村、贴近群众,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积极邀请农科、畜牧兽医等部分技术职员配合做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农村党员和村(组)干部150余人进行了培训,赠予《农村法律知识读本》5000本,讲解法律法规40余个。进一步进步了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农村实用技术的知识水平,增强了农村党员干部带头遵纪遵法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为充分发挥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在推进平安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奠定了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认真按照省州关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到目前为止,基本做到了每个村委会有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有一所法制学(夜)校,有一块法制宣传栏,每个村民小组有一名法制宣传员,每户一名法律明白人。
(五)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环境
为切实增强夏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周边群众和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优化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的责任意识,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2009年元月以来,我局联合公、检、法等单位不中断地出动法制宣传车在夏蓉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巡回法制宣传。重点宣传了《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夏蓉高速公路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及公告。活动开展以来,夏蓉高速公路周边群众和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加强,有效地阻止了强揽工程、垄断建材、强行参运、阻工*等恶意行为地发生,使项目建设有序有效的胜利进行。
二、存在的题目
上半年,我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区各级各部分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急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解决和克服的题目。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乡(镇)和部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熟悉不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题目,全区面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还不平衡。
(二)普法队伍人数少,专业化程度、技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普法工作需求。尤其是乡(镇)普法工作经费、人力、时间投进不足,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普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偏远村组,交通不便,送法进村进户十分困难,造成了普法死角盲区;二是由于农民群众居住分散,农民外出打工现象突出,普法对象难以集中。三是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忙时早出晚回;农闲时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普法时间难以安排。四是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规范普法内容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四)由于受工作经费、技术、装备等因素的制约,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大多停留在传统的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设宣传点、上大课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很难收到应有的效果。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下半年,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进步全民法律素质和全区法治化治理水平,为实现平安、*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抓好普法依法治理业务骨干培训,下半年组织1—2期基层普治业务骨干培训,进步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
(二)继续扎实抓好普法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在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方法,使试点真正出成效、出典型,为我区顺利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提供经验。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继续深进开送“送法进村进户”活动,不断进步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力争年内解决30000户农户法律知识读本。
崇信县农牧局履行职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再生能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肃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8部。
自2016年“七五”普法开展以来,按照县上统一部署,县农牧局以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推动依法行政,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农民群众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为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大力抓好农业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为我县农民增收,脱贫攻坚以及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普法规划。为了确保“七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局长李青云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普法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农牧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2016-2020年)和年度普法规划》,为“七五”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提供了长远指导和组织保障。
二是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普法落实。把农业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农业依法行政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农牧局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坚持召开两次专题普法工作会议,加大对农业普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农业“七五”普法年度、中期和期末检查评议,强化工作绩效评查,总结经验成效,查找问题不足,研究改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到位,并纳入下属单位和职工年终工作考核评议。
三是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职工依法办事能力。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五个结合”学习法,创新教育宣传的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一是利用周二集中学习日,组织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并通过考试提高了职工的法制素质;二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解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业务法律,至目前专题学习法律法规25部,增强了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积极参与“法律八进”活动,充分利用“科技三下乡”、“3.15”和“12.4”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入乡镇、城市街道、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现场咨询台等形式,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每年发放资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5万人次,提高了广大群众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以《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每年培训1期,培训60人次并积极开展“农资经营规范化示范点门店”的创建活动。农资经营门店生产经营证照、诚信守信经营承诺及价格上墙公示,规范进、销货台账,出具可追溯票据等事后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诚信、规范、合法经营的新局面。
存在问题:一是部分职工的法律素质欠缺,对个别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二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不够全面,特别对村社广大群众法律宣传不到位;三是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下一步,将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借鉴先进典型经验,寻找差距,取长补短,积极作为,进一步推动农牧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促进农牧业发展。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坚持每周二集中学习制度,加大对《宪法》、党内法规和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1.1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差异
关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作用大小,双方认知顺序基本一致,选择最多的是“一般”(城镇50%,农村60.75%),其次是“比较小”(城镇25%,农村21.4%),有统计学差异(χ2=4.000,P=0.046)。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2.539,P=0.05)。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城镇患者中,71.2%选择找医院协商,15.4%选择找媒体;农村患者中,14.3%选择去法院,73.2%选择找医院协商,有统计学差异(χ2=9.371,P=0.025)
1.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比较
1.2.1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比较:关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一般”(54.2%),大专学历为“比较好”(41.2%),高中或中专学历为“一般”(60.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一般”(44.4%);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比较好”(45.8%),大专学历为“不太好”(29.4%),高中或中专学历为“比较好”(35.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比较好”(36.1%),有统计学差异(χ2=25.69,P=0.002)。不同学历患者的择院标准有统计学差异(χ2=42.972,P=0.000),本科及以上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0.8%)、设备完善(45.8%);大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口碑好(70.6%)、医术高超(64.7%)、设备完善(58.8%);高中或中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1.4%)、交通方便或离家近(71.4%)、价格公道不坑人(57.1%);初中及以下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69.4%)、口碑好(50.0%)、价格公道不坑人(41.7%)。
1.2.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比较:对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缓解医患关系作用大小,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均为“比较小”,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一般”;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的患者均为“一般”,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比较大”,经检验有统计学差异,(χ2=22.338,P=0.034)。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23.652,P=0.05),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大专和高中或中专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大专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高中或中专学历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事故解决方法的选择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7.643,P=0.040)。
2讨论
医疗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医患关系却持续恶化,患者袭击医生的事件频频发生。调查显示1/3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其导致的主要原因中,看病太难太贵居首位,其次是医生水平不高,再次是医疗制度不完善。患者对治疗结果期望过高,治疗只是一个过程,并非结果,但患者往往把不满意的结果归咎于医生的失误,对医生误会很深,医患关系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城镇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优于农村患者,维权意识也强于农村患者,这与法律法规建设有关,在农村,法律法规建设尚不成熟,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没有很好地实行,患者对其失去信心,若发生医疗事故,也因维权无望而选择沉默。城镇、农村患者分别认为医疗体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由此可见,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逐渐变差。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中,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比例逐渐增大,而选择“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的比例逐渐减小。另外,不同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均包含“医术高超”,说明“医术高超”是大多数患者择院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高中或中专学历和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中却同时也出现了“价格公道不坑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相关,学历高的患者经济状况相对于学历低的患者会更好,也会更多地关注社会问题,对医患关系的思考相对更多,对法律法规实施效力的要求也更高,而文化水平低的患者可能会结合自身经济状况,更多地考虑医疗服务的价格。
3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全面实行医疗体制改革
我国已提出医改的新目标,但要使一项政策产生可观的效力,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响应政策,合理地调控医疗服务的价格,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使“看病贵、看病难”得以解决,提高医务人员的诊金、加强医院管理也很有必要,可以避免医疗腐败现象的发生。农村,法律法规建设非常不完善,需要政府大力度的投入,同时也需严格监督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3.2改善医疗服务,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大多数患者缺乏医疗知识,出于对疾病的恐惧,自然会询问医生,而医生作为医疗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应该耐心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并尽可能多关心患者,以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也能避免患者对医生医院产生误解,进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另外,医生应尽可能为患者着想,认真对待对患者的检查,避免漏诊和误诊,并做到合理用药,不能因医院或本人的利益而开“大处方”。严格控制休假医生人数,解决节假日看病难的问题。
3.3加大力度普及医疗知识
一、重视法制宣传 营造农业发展良好环境
农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宣传。市农业局十分重视《农业法》的宣传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抓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使《农业法》的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三农”。局长刘兴业、主管局长梁鹏涛同志就贯彻落实《农业法》工作曾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情况。市农业局在《农业法》的宣传工作上,首先在内容上做到了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其次在宣传形式上由单一型到多样型,使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率达到较高水平。
二、采取多种形式 扩大普法覆盖面
近年来,双辽局利用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共印发宣传资料2万余份,标语100余条,横幅6条,并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先后制作了专题知识讲座和识别假劣农资产品知识讲座10余期,并结合3.15打假维权活动,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送科技知识,送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产品和辨假维权的能力。利用农村科普大集设立咨询台,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2万人次,受理投诉举报10人次,发放“致全市农民朋友一封信”1000余份。
今年春季,农业局结合实际,深入农户家中进行面对面宣传法律知识。在全市走访14个乡镇,30个村屯,720户,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历时15天,行程5000多公里,并受理案件8起,查证核实4起,涉及种子品种8个,行政罚款3.2万元,有效的打击了不法商贩,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