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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8篇

时间:2023-10-08 10:16:2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篇1

据介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不仅为社会发展所必需,而且推动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均涉及到家庭教育,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法律”;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将“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政策,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作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目标。

此次开展的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将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主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重点分析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的认知、需求和建议,以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二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工作需求。分析我国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三是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分析。分析境外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四是国内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总结。分析国内家庭教育工作成功案例,梳理总结相关经验。

此次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的研究方法,一是调查问卷法。围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家庭教育工作及人们对家庭教育的法律规范需求等内容设计调查问卷,收集相关信息。二是访谈法。采用小组访谈,召开家庭教育工作者、家长及儿童的小型座谈会,了解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存在问题,征求对家庭教育立法和家庭教育工作的建议。三是文献研究法。收集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进行分析。四是典型案例分析法。收集国内家庭教育工作优秀案例,选取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在研究中,将分别选取东部、中部、西部具有代表性的三个省市,并在各省选两个市作为典型研究点,深入到每个市的一个城区或一个县,采取整群抽样,面向家长、儿童、家庭教育实践工作者、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等发放问卷。同时,每个市访谈50名与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家长及儿童。

篇2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篇3

此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公众普遍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较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更高。

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继出台,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缺陷。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分别有69%的受访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67%的受访人认为“缺少经验借鉴”、42.8%的受访人认为“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二是家长自身的素质与教育能力参差不齐。三是缺乏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深圳市宝安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副主任张琼说,家庭教育市场缺乏准入机制而鱼龙混杂。因为政府的专业机构人员的指导难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很多民间机构和组织纷纷抢占家庭教育市场,导致“科学不足,市场有余”,一味迎合家长而不是科学的指导,后果严重。

由此,专家呼吁,家庭教育既需家庭投入,也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障。应当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对家庭教育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

有人认为,家庭是私有的,家庭教育是自主的,所以国家不应当干预。“其实,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社会和谐和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说。从此意义上看,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事,也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社会事务。为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必须给予全面、必要的组织指导。

家庭教育立法并非“控制家庭”,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保障公民在家庭中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建议,立法要致力于建立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体系,建立对家庭教育市场化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质量标准;要致力于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的范畴,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规定,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篇4

关键词: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家庭教育衔接

1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衔接现状

1.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未能有效地引导家庭教育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未能有效地引导家庭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教育观念方面,由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没有进行有效的引导,以致在家庭教育中存在许多错误的教育观念。例如,部分家庭家长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无法正常实施对学生的家庭教育,以致他们对学生思想教育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最终导致学生形成孤僻和偏执的不良性格;部分家庭教育过分以学生为中心,学生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均无条件的满足,导致学生产生自私自利的价值观念等等。其次,在教育目标方面,没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引导,许多家庭教育的目标也存在着偏差。例如,部分家庭教育过分强调追逐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导致学生在与同学、朋友甚至亲人的相处中均以财富的多少为衡量标准,使他们不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再次,在教育方法方面,部分家庭的教育方法同样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有的家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学生的教育更多地采用权威式的管教方法,没有从学生的角度分析问题和引导教育,以致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不能真正起到实际效果。

1.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未能实现充分沟通和配合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与家庭教育实现充分的沟通和配合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据统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不到三成的家长曾与高校辅导员或者教师有过沟通和交流,还有近三成的家长自学生步入大学以后就从未实施过任何管教措施。形成这样缺少沟通和配合的局面,既有高校方面的原因,也有家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部分高校教育者对家庭教育的作用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关联性较小,家庭教育无法对学生的思政政治素养形成直接影响,从而也就忽略了与家庭的沟通和配合。另外一方面,家长也存在着错误认识。有的家长认为学生既然已经进入大学学习,就标志着学生已经成年,对于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属于高校的职责范围,家长无须进行过多参与。还有的家长认为管教孩子属于自己家庭的内部事务,不需要外人参与,这些错误的认识也直接阻碍了家庭与高校的沟通和配合。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效衔接的路径探析

2.1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增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配合

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就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相互了解、双向沟通,从而增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衔接和配合。高校可以根据教学经验和实际情况,定期举办学校和家庭之间的集体或者个别的交流活动。例如,高校可以在新生报到入学时或者每个学期期末,举办学校和家长的沟通交流会,在让家长了解学校各方面教育工作的同时,也可以让学校了解和掌握家长对家庭教育与高校教育相互配合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家长实际采取的家庭教育措施等事项。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积极利用网络通信技术,搭建网络沟通交流平台,增进学校和家庭之间沟通的便捷性和及时性。例如,高校各个院系可以建立单独的官方网页,不仅能够对外展示学校风貌和信息,也便于家长及时了解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学校各年级辅导员也可以以班级为单位组建家长qq群或微信群,实现实时与家长进行教育沟通等。

2.2加强高校制度建设,促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衔接

高校建立和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对于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衔接也十分必要。一是,建立和完善资金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制度是高校开展包括与家庭教育相互衔接在内的各项教育活动的基础,学校不仅要制定资金筹措制度,确保教育活动经费的充足,还应该制定资金使用制度,确保相关资金不被挪用。二是,建立和完善招聘录用制度。严格制定招聘流程、录用标准以及任职资格等事项,确保教师和辅导员既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也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家校教育合作理念和业务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考评制度。将家校教育合作作为考核教师和辅导员的一项重要指标,从根本上促进和提高家校教育合作的开展。

2.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

虽然我国以前在高校与家庭合作教育方面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只是倡导性质的措施,并不具备严格的约束力,学校和家长在是否实施、如何实施教育合作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选择空间,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鉴于此种形势,教育部门等相关机构有必要在调查研究当前家校教育合作实际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制定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方案,明确规定高校与家长各自实施家校教育合作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家校教育合作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篇5

一、采取措施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落到实处

(一)开展调查研究

在城市化进程中,留守儿童现象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其数量也会逐渐增加。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意愿,推进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深入学习和研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资源,为留守儿童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从实际出发,在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注重研究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问题,力争推出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全国妇联正在开展12省市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及对策分析,将联合有关部委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调研,召开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增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留守儿童的发展需求和实际问题,制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并将其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作为开展农村儿童工作,发展农村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结合工作开展,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目标、具体落实措施和监测评估办法,使这项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措施得力、富有成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加大力量,推动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是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的主阵地,也是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规范对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教学方法,创新活动载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培训一批家庭教育骨干。要通过家长学校积极向留守儿童家长或第二监护人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使他们能真正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宣传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优势,利用宣传橱窗、标语画册、公益广告等宣传载体功能,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关爱留守儿童的主题,积极宣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留守儿童及家长的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各地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是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实事。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协调、维权职能,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出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度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社会协调机构、法制服务机构应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加强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学校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办留守儿童监护人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专题讲座,加强对教育者或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育者或监护人的水平。要建立齐抓共管、师生参与的留守儿童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班主任责任制,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上进行有效的指导。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三)强化家庭教育功能,营造温馨生活环境

家庭教育对人一生所产生的影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走向社会前的大多数时间是在家庭里度过的,孩子的基本生活技能、社会行为规范、个人生活理想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父母要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正确处理生产、创收与子女教育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孩子的成长为代价来换取眼前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了解孩子,不仅要了解孩子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了解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情况,掌握每一时期孩子不同的心理、智力和情感的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引导教育,真正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以及正确的亲子观和育人观,学习掌握科学的教子理念和方法。学会运用科学的鼓励方式,把精神鼓励和亲情关怀相结合,使留守儿童感受到更多的父母关爱,体会到更多的浓浓亲情。家长要营造良好温馨的家庭教育氛围,使孩子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健康、快乐地成长和生活。

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意义深远,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关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家庭教育;主要问题;对策

青少年教育是一个系统、整体的工程,成功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彼此协调统一共同完成的,家庭教育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占据特殊的位置,它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所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把家庭的重心越来越多地放在了孩子的身上,家庭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由于家庭教育具有社会性、全面性、早期性、权威性、感染性、灵活性、针对性、及时性、长期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物质文明的发达、多元文化的冲击、信息时代的到来、独生子女的增多,都给现代家庭和家庭教育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与此同时,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广大家长,这些使得当前家庭教育充满了理性和非理性的、功利和现实的冲突与选择,反映出一系列带共同倾向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的成效,远不能适应现代化人才培养的需要。本文将着重分析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家庭教育观念上的误区

家庭教育观念,是家长基于对子女身心发展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教育的理解,它直接影响着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目标、方向、内容、方式、行为,并对孩子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当前家庭教育观念上的误区主要是来自传统思想中的“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所谓“家本位”的价值取向,就是家庭至上、家庭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状态,它对中国家长的教育观和教育行为产生了潜在的深远影响。这其中不乏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着很大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家本位”价值观把儿童看作家庭的附属品、私有财产,没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其作用仅在于对家庭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都变成了对家庭的义务,家庭对他们的教育自然地就变成了监督他们实现对家庭的价值的过程,一旦儿童不理解这种义务或不能很好地尽义务,家庭教育就有变成家庭伤害的可能。在传统“家本位”思想的作用下,我们就不难理解当前家庭教育中的种种表现和做法了,诸如一些家长把教育子女的工作当作家庭私事,把教子成才仅仅与孩子个人前途、家庭荣誉联系在一起,为国教子观念不强;缺乏民主平等意识,不尊重孩子的权利和自由,方法简单粗暴,“逼子成龙”“逼女成凤”,或过度保护、过度教育、期望过高等等。

2、家庭教育内容上的偏差

由于传统观念的偏颇、教育资源的限制、舆论导向的偏向,目前,我国大部分家长都把孩子的智力教育放在了第一位,家庭教育的中心完全转到技能与智力的训练上,而对以下几个方面重视不够。

(1)忽视良好品德的培养

为了提高成绩,很多家长会倾其所有给孩子请家教、买辅导资料、参加各种辅导班,而对其品德培养不闻不问,不愿花费心思。有些家长错误地认为,知识学多了,道德品质自然就好了,不用专门管。更有甚者,因孩子学习成绩好而对不良行为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正如2001年江苏某市一暴力犯罪的高中生所说:“只要学习好,我犯什么错误都不是错,父母都不会责怪我”。

(2)情感教育不足

情感教育在家庭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而且是个体必须从小着手才能培养起来的,因为它更适宜在家庭日常生活的点滴细节中获得,尤其从父母之处获得。但是很多家长并未对孩子情感方面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他们在生活中不向或者不会对孩子表达自己的感情,有些家长则对儿童的情绪冲动及其行为严加管教,使儿童情绪宣泄的渠道阻塞。部分大中小学生情感淡漠,折射出当前家庭情感教育的不足。

(3)心理健康教育不受重视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多元文化的冲击、社会竞争的加剧,各种思潮的泛滥使得青少年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裹足彷徨不知所措,这个时期青少年更需要健全的心理健康辅导。家长们由于忙于生计,关注更多的是孩子的身体健康,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亲子交流越来越少,致使各个学龄段的孩子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问题,一个个冲动或过激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真实地反映了这一点。

3、家庭教育能力上的欠缺

在许多家庭中存在着“重教不懂教”、“重教不会教”的现象,好些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技巧和方法掌握得不太多,不多或很少,他们仅依据自己的成长经历和家族中留传下来的家庭教育经验教育孩子。家长们认为自己能够给予孩子辅导的更多地是集中在人际关系问题、文学历史知识、作业中的一些难题等方面,而当孩子表现出心理疾病、沉迷于网络、甚至违法犯罪时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既没有相关的理论基础,又没有好的技巧方法。

二、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

1、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工作

目前世界不少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确保家庭教育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尚无家庭教育的专门性立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不够系统,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进步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家庭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确立,基本上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无论管理体制还是在组织形式、物质条件等诸多方面,并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这种状况与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极不协调,成为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立法的更深层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手段干预当前不良家庭教育所导致的基础性人才培养的阻滞,使家庭教育,进而使整个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因此必须将研究制定家庭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机构及职责,规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共同责任,加强对家庭教育活动的监管,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2、树立现代儿童观

现代儿童观突出儿童的地位、权利、价值等根本性的问题,其出发点首先是把儿童当作一个人,当作一个与保护者、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具有同样人格尊严的人来看待,只是由于其暂时的弱小与不成熟,才需要来自成人世界(包括家庭)的关怀、保护、教育,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蔑视儿童,而是把儿童看作拥有“权

利”并可以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家庭教育是家长的义务和责任,是帮助儿童成长起来,强大起来,实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享受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的过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现代儿童观的集中反映,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家庭作为儿童权利保护和教育的第一阵地,应努力克服“家本位”的消极因素,把儿童作为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进行有效的教育,依法做好儿童权利的保护工作,通过家庭教育促进孩子的发展,提升孩子的生命质量。

3、家庭教育内容要科学化

家庭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其任务不是造就各类人才,而是为子女的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打基础,先做人,再成才。父母的首要职责,就是要让孩子练好做人的基本功。因此家庭教育要防止片面性,力求教育内容的科学化,为孩子提供有益于其全面发展的一切必要条件,从思想道德、知识智力、身心状况、审美情趣、劳动态度等方面施以教育和影响,把孩子培养成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行为习惯、身心健康、热爱学习、独立自强、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培养成学会认知、学会生存、学会做事、学会共事的健全人,从而使其得到整体提高、和谐发展。

首先,家长要合理安排生活,关心子女的身体健康。为孩子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培养孩子体育活动的兴趣,建立起良好的生活习惯。第二,对孩子进行适宜的智力开发。这里要注意不能把家庭中的智力开发“学校化”,不需要学到多少具体知识,而是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的激发,记忆能力、观察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探究能力等智力品质的培养与提高。第三,重视孩子心理品质的培养。良好的心里品质关系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效率,家长要多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当他们出现异常情绪时,要积极沟通交流,进行必要的疏导和教育,及时矫正孩子的心理缺陷。最后,注重子女的需要、动机、兴趣、意志、情感、性格、目标、抱负、信念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非智力因素对个体学习活动起着起动、导向、维持和强化的作用,一个人的非智力因素得到良好的发展有助于智力因素的充分发展,还可弥补其他方面的不足,应该引起家长高度的重视。

4、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由于血缘关系造成的特殊感情,家长的言行对子女有着超越一般的感染力,家长的知识水平、道德水平、审美情感、价值观念等无时不刻地影Ⅱ自着孩子。同时,家庭教育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需要家长把握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的特殊规律,掌握儿童的年龄特点和个性特点,艺术性地处理其中的难题。为人父母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学会,并且终身不用再学习的一件事情,父母是终身的学习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只有正确的言传身教才更具说服力。大量事实也表明,家长素质较高,往往可以采用较为正确的教育思想,选择较为恰当的教育方法,运用较高的教育艺术,妥善解决和处理教育孩子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家长要摒弃家庭学习主体是子女的传统观念,形成家庭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都是学习主体,跟随孩子一起学习,一起进步的理念,明确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增强教育责任感,随着孩子成长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学习儿童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有关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不断自我反省,分析教育子女的成功与失误,积累丰富的经验,必要时,还可以向一些专家咨询、请教,获得正确的、直接的帮助。

5、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是一种非正规的终身教育,教育子女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在这漫长的艺术性教育过程中,层次再高的家长也是需要获得支持的,更何况我国的家庭教育本身已问题多多。随着广大家长对家庭教育的不断重视和成功教育子女期望值的不断提高,他们在家庭教育方面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广泛和深层次,因此,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要积极行动,互相配合,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科学、持续的发展。

篇7

治理校园欺凌,学校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和老师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遇到校园欺凌案件时,寻求法律的途径,依照法律做出处理。校内要确定相关专门人员,方便学生或老师遇到问题时,能够立刻找到专门人员来处理。

但是校园欺凌问题,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相关方面的有效配合,没有相关立法制度的保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在中小学校中,有些学生或者因为对应试教育课程的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因为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该如何处理这类学生的这些行为?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还是听之任之?我认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以及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1978年,我国恢复了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教育制度。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修订,将传统的工读教育的提法改为专门教育。然而10年过去了,尽管名称有了改变,但是内容、理念并没有大的变化,专门教育的发展停滞不前,我们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相关的具体制度。现在,传统工读教育面临着师资力量弱、硬件设备不完备、教育理念和内容滞后等问题,现代意义的专门教育制度并未发展起来。这种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不知该如何解决。所以,要推动校园欺凌现象的解决,需要大力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未来的专门教育制度有三个改革方向:

首先,以学生兴趣为导向。所谓的“坏孩子”也有兴趣和志向,要激发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健康的兴趣和志向。应试教育的课程和教育方式,让有些孩子在传统教育中存在一定的挫折感,有些对学习逐渐失去兴趣,有些有了不良行为,有的经常以欺凌、侮辱、打骂其他学生为乐趣。但要看到的是,这些孩子也有自己的兴趣和专长,尽管他们不擅长传统的数学、英语、语文学习,但可能擅长某种技能或艺术。所以,要大力发展以兴趣为导向的各类培训,其中很多都可能是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这种专门教育的方式,把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教育成为对社会有正面力量的人才。

其次,以吸引优秀的师资为导向。与普通教育相比,专门教育对教育理念和方法的要求更高。专门教育的老师不仅需要具备与普通教师一样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应对各种不同性格学生的现代教育方法。1978年恢复办工读学校时,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40元,特教费就有20元,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为50%,月总收入能达到60元,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本科毕业生工作十几年后的收入。但我几年前调研得知,现在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2 500元左右,特教费只有180元左右,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已经很低,这种收入水平根本不足以吸引优秀师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加大对专门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优秀师资力量的涌入。

最后,要以免费或较低学费为导向。要尽可能降低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进入该类学校教育的门槛,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在未来能对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什么样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教育学校?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而进入专门教育学校的孩子,包括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但因年龄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学生,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第二部分是孩子有了不良行为,家长无力管教,自愿将孩子送入专门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

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应忽视的现实是,校园欺凌案件中不仅有校内学生,也往往有校外闲散青少年。涉及校园欺凌的社会青年很多都已经辍学,他们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惹是生非,教唆、胁迫一些校内学生欺凌其他学生。对于这些校外闲散青少年的搅扰,单靠学校的力量难以杜绝。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依法处理校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介入在校学生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经常欺凌其他学生的校内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其次,检察院和法院也要有效参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当前有些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但是由于年龄问题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这些人认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过度”了。但我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草率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预防其未来违法或犯罪,可能成效不会太大。

在美国,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州为了应对少年犯罪率上升而出台惩罚性的法律以保护公共安全。但此后研究发现,这并不能预防和减少暴力,反而提高了年轻人成为累犯的机会。社会还是要达成一种共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的成长轨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的问题不是如何打击,而是如何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掉自身不良行为。

在充分发展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专门教育基础上,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触犯了刑律但暂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当前是父母、孩子和学校三方同意才能送孩子进入专门学校,这种局面导致传统工读教育难以为继。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单靠教育部门很难推动专门教育的发展。

构建家庭教育制度

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员子女,给家长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我们充分理解父母离开农村或原籍地前往其他地方打工是为了赚钱养家,但同时,我们要提醒父母,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孩子未来健康幸福的基础。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前一段时间在浙江发生40多名未成年人群架斗殴事件,一个15岁的孩子因逃跑不及时而被打死。其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显然存在很多问题,孩子已经辍学,父母对孩子了解有限,起早贪黑工作,就是为了给孩子娶妻、建房或买车,却缺乏与孩子的基本沟通与交流。

为什么要发展家庭教育制度?当前家庭教育发展极不平衡,而农村地区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局面。不同家庭的父母的教育背景,对家教的重视程度、能力等存在巨大差异,但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既然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家庭教育重要,那就不能寄希望于父母天然懂得家庭教育。所谓构建制度,就是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篇8

    一、家庭教育的无可取代性

    家庭、学校、社会都是青少年生活的环境,三者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家庭教育是任何其他环境都不能比拟的。

    (一)新生儿的启蒙教育大多是在家庭之中,刚刚出生时只接触父母,所以家庭生活几乎是其生活的全部,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最早教育,而父母则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奠定了孩子以后发展的基础,因此父母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同时孩子的模仿能力极强,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起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二)天生铸就的亲和性。父母与子女是以血缘关是为基础的,是天然联系的纽带。这种关系使其父母对子女无私的保护和爱成为可能,也使子女在父母的保护下,对父母产生一种天生的信赖和崇敬之情,这样子女就会对父母产生一种更加自然的亲和性,如当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学校、社会发生冲突时,子女从感情上更能接受父母的教育,并在父母的影响下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共同生活产生的熟知性。家庭是孩子的生活场所,孩子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生活能够反映出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父母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了解自己孩子的特点,所谓知子莫若父母也,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子女的能力、智趣、性格等都在父母的视野之中,这样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父母教育便具有针对性,能够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教育更加有效。

    二、家庭教育缺陷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结构有关,尤其是父母离异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的变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因此,呼吁父母为子女考虑,主张维持家庭稳定,以保证家庭结构不变,并希望因此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家庭不和谐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主要不是父母一方缺失,而是父母感情不和、争吵,乃至离异的过程中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情感沟通、保护的功能,孩子看到的不是父母亲社会的行为,相反却向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反映社会的典型,从而使青少年社会化。

    三、家庭功能缺陷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着手点

    (一)行为上。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父母作为青少年的初任教师,其言行对青少年有很大影响。若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行为不一致,孩子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父母对孩子起着身教的作用,父母反社会的行为也是青少年行为出现差异的一个来源。

    (二)情感上。满足情感需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家庭不仅为青少年提供物质条件,而且是满足情感需要的重要场所。家庭是否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得是否融洽,关键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沟通良好与否,青少年有爱的需要,父母子女良好的感情互动是满足青少年爱的需要的重要途径。一旦爱的需要在家庭中无法满足,青少年就会向家庭外扩张。在父母子女间充满深沉而纯洁的爱,青少年也只是基于这种爱才得以健康成长、发展,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加强心理联系,使父母子女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青少年和谐的心理状态,有助于青少年人格的形成。

    四、以法律规范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所产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家长,现在的不少家庭正在“生产”着问题青少年,从父母入手,规范父母的行为,是治本之举。而现在对父母进行家庭法制培训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家庭工作凭的是对社会的责任感,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明确父母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深入家庭,发挥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功能势在必行。

    五、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而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预防体系。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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