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0:16:2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有关网络的法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旅游行业 移动互联网络 互联网络应用
在这个智能手机与移动上网设备普及的今天,移动通信与互联网络的完美结合,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我们早已习惯了用手机上网,办公,聊天,看电影,可以说,移动互联网正在改变世界,很多人都已经看到了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商机,很多的企业也通过移动互联网络发展壮大了自己。而作为我国传统行业的旅游业,又该如何把握这次飞跃的契机呢?
一、传统旅游业的现状
中国传统旅游,人们通常先选择旅行社,然后进行咨询、交涉,然后支付一定的佣金,最后商议发团时间,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上车睡觉,下车拍照”,旅游者并不能体会到旅行中的乐趣,而一味的被团长或导游牵着鼻子走;反过来说,旅行行业的组织和管理者们也由于长期的固定线路而失去工作激情,只是形式性的带着人们出游,而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的满足更是渴求,旅游行业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这也让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行业管理产生了较大的差距,不管是服务理念还是管理方式都与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严重脱节,亟待变革。
随着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旅游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转点,新时代的年青人更倾向于自助旅行,一部手机,一个背包,一台笔记本,一双帆布鞋,这便是年轻一代旅行者最时尚的标志;而行程计划的安排,宾馆客房的预定,火车机票的购买,驴友之间的互动沟通,与家人朋友的旅行分享都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轻松实现。
二、旅游行业管理现状
我国旅游行业管理具有很大的时代特征与国情烙印,往往是各个旅游管理部门投入人力物力不少,效果却收益甚微,在这里笔者举例说明一下,我国某省一处旅游热区,由于当地旅游业发展过快,管理严重脱节,导致了当地的旅行社不规范运作,导游与当地商店或宾馆串通一气,带领旅行者进店购物拿回扣;住宿质量与旅行社承诺不一致等等诸多问题异常凸显。就此,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及物力资源进行管理和规范,虽有成绩,但由于旅游运作环节过多,而收效不大,后又在当地旅游局的领导下,成立宾馆饭店旅行协会,一度按等级统一价格,并由各家协会成员互相监督,然而由于旅游管理部门无法全面的监控协会成员,就出现了一些宾馆饭店因利益所趋导致互相作弊的行为,使旅行协会形同虚设。
由此看来,旅游业的管理需要更先进的方式进行监督规范,而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便成为一种不错的方式。
三、旅游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
在过去,消费者的查询及预定需求只能在传统宽带服务上进行,即使用台式电脑或笔记本进行浏览搜索,而离开这些信息获取源头,旅行者踏上旅程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了,从而失去对信息新旧程度的把握,致使旅行者一些无端的对天气或不确定因素的猜测,从而影响旅行的行程安排。
现在移动互联网络与旅游业相结合,这是新兴事物与传统行业的结合,由于旅游行业具有异地特征,在过去,人们只有亲身到了目的地或查阅资料才能知道该旅游景点的各种信息,否则只能通过曾去过的人们口耳相传,信息陈旧且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而现如今,移动互联网络的涉入,在整个旅途中,你都可以全面客观掌握目的地你想要知道的一切信息,如气候、交通、住宿、物价等等,以便于旅行者能够及时的对行程路线等做出修改。
移动互联网络方便旅行者出游的同时也便于当地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以及我国旅游行业的正确发展,笔者发现,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也借此东风及时推出移动互联设备软件或网站,加大旅游信息的更新及畅通,便于旅游者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使之贯穿旅游者的整个行程。
旅游管理部门在软件上对自己的景点进行广告宣传,对本景点的交通线路,特色景观进行简单介绍,对所管理辖区内的宾馆饭店购物广场进行分类,价格等级进行公示,并允许旅行者对其进行打分评价,使辖区内的服务类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并能够在软件上进行机票或酒店的预订、支付;更有些旅游景区加大辖区的无限网络覆盖,使辖区内无死角,无论是跟团旅行,还是驴友自助游,发生任何情况,都不会与群体失去联系,此举更能充分消磨旅行者的时间碎片,无论是在排队时、睡觉前还是在就餐前,巴士上都不会让旅行者觉得无聊,随时随地都能与好友分享旅行的快乐,与家人报个平安;还可以轻松上网、看电影、玩游戏、收发邮件、处理公务等;当旅行者疲惫的返回家中时,该类应用还能及时的对旅行者进行问候以及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对旅行者表示关切之情,打消旅行者在本次旅行中产生的不满等消极情绪。
四、移动互联网络介入旅游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移动互联网络的旅游行业应用还相对不成熟,能够使用手机制定旅游线路及预订各种服务业务的用户还较少,一段时间内,还是制约移动互联网络在旅游行业管理应用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就目前来看,该领域运营费用还主要依靠外界资本运作来维持,不能够实现独立盈利,如何发挥移动互联网络的技术优势,使不断增长的移动互联用户真正的愿意为这类应用买单,是解决此类应用较少的又一难题,一旦攻克此难题,旅行者使用移动互联网络来选择并购买旅游服务将呈井喷式增长。
五、结束语
提升旅游行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移动互联网络的技术优势,更好的服务于旅游行业和旅行者,是对该领域工作人员的严峻挑战。移动互联网络正在悄悄的改变着旅游业的传统商业模式,改变着旅行者的旅行方式,让旅行更休闲,改变着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模式,让管理更轻松有效。
参考文献:
[1]夏冰.朱若男.刘娜.移动网络对我国旅游城市影响的分析与预测[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3).
[关键词]网络暴力 原因 法律 防护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16-01
一、网络暴力概述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行为现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互联网上发表一些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或者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等现象,这些现象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网络暴力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的,首先就是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互联网上,网名可以匿名一些信息或者言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这样就出现了网络暴力的现象。其次就是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同时再加上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巨大压力,网民的泄愤情绪越来越多,这就致使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最后就是法律不完善,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关于言论方面的立法还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互联网言论方面的立法更是不完善,这就无法对在互联网上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进行有效的制止,这就致使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
二、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防护
只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方面的法律体系。
(一)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
相关研究表明,法律仍然是一种专门化的解决网络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各项法律的宣传,增强每位公民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意识,具有依法用网的观念,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在大众的网络法律观念普遍提升的基础上,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防治网络暴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神圣理念,我国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详细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同时还要详细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这样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其次,我国立法部门还要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并且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使用电子手段窃取、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网络实名制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实施网络实名制已经被作为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被网民广泛热议,确实,网络的规范使用依赖于实名制的做法,以便能够把网民的行为有效的监管起来。因此,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实施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网络平台并不会出现用户的真实信息,只有当用户信息或者评论出现侵权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主体就会查阅用户的真实信息,并且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相关的处理,这样能够对广大网民的言论行为形成很强的威慑力,进而能够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出台司法解释,加强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立法规定与现实情况相比总存在着滞后性,因此司法部门要积极分析网络暴力事件的特点、发生原因,并且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还给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从法律角度加强网络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将网络暴力事件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点,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海燕.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J].西江月,2013(22).
[2]宋宗宇.李廷浩.网络言论暴力及其法律控制――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1).
[3]赵淑岩.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调控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
1.1网络舆论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非常多,网络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外,还可以适用关于互联网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制定主体混乱,规范客体重叠,可以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当下中国保护或规制网络的主要调整手段。
1.2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多为惩罚性、义务性,预防性措施少网络舆论在为言论自由打开一个通道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网络舆论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与法律冲突的现象,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出台相关法律,但从这些法律中不难看出,条文中大多是以“禁止性”或“义务性”的内容存在。禁止性规定指的是法律对不得传播的言论类型的列举,即法律规定哪些言论不得发表。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更体现出了“惩罚性”。相对于网络科技的发展,这些法律的出台同时也体现出了立法的滞后性,禁止性和惩罚性都是对侵权或违法后现象后的补救措施,但并没能将立法与网络科技相结合从源头就避免违法现象的出现。
1.3对网络管理处罚程序不够透明化,缺乏法律依据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对关闭网站或者BBS很少公布理由,甚至对一些政治敏感的话题论坛也会进行屏蔽。在整个关闭整顿程序中缺少法律程序,监管缺乏透明性。处罚部门法律依据不明晰,现今,对网络舆论优劣的评价标准一直都很模糊,造成对网络舆论的执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有关行政部门对网站的监管缺乏透明性,导致网站难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加强网络舆论规制的若干建议
2.1完善互联网立法纵观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体系,立法机构比较杂乱,普遍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网络舆论正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用众多的低位阶法律去规范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实为不妥,应探索制定出网络管理的龙头法,有必要对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做统一的界定,对现有法律法规去粗取精,明细完善,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网络法。
2.2立法应遵循事前防范原则对行为限制的方式通常有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两种,惩罚不是立法的目的,如果在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中能结合事前防范的原则,网络舆论的侵权行为也会在源头处大大减少。要让事前防范能行之有效,应具体制定相应的实行措施。首先,立法过程中加强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网络侵权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实施的,同样对抗侵权的手段也可以使用网络科学技术,现如今大多数网民都会在网上进行财产交易。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策
近年来,随着线上交易模式的发展创新,我国网络消费者群体不断壮大,整个互联网都充斥着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此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收集、盗用事件屡见不鲜,这给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我国开始关注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尝试通过多种方式给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然而由于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起步较慢,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消费者信息保护意识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自律较差、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积极探索符合当下互联网格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道路。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网络消费者专门设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关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大多被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中,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并且关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内容都较为抽象,无法给一些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正确定性,导致部分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我国相关法律也没有详细地标注消费者对自身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保护消费个人信息的义务,导致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经营人员也不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1]。
(二)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
我国实行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是非强制遵守的,仅仅依靠经营者自觉遵守,且惩处力度较低,很难对经营主体产生足够的约束力。部分商家表面上答应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背后却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盈利工具,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消费者的人数与日俱增,消费者个人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面对这些海量的个人信息数据,监管部门很难调集足够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全面监管。并且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行为大多为高技术犯罪,而监管部门长期从事现实生活的个人信息监管,没有及时更新监管理念,缺乏相应的网络监管技术,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效率较低。
(四)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差
我国多数网络消费者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对个人信息泄露不敏感,经常随意填写真实个人信息,造成个人信息被经营者轻易收集。并且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面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时,缺乏维权意识,不愿意大张旗鼓地去打官司,纵容侵权行为发生,导致侵权方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从而使得侵权行为泛滥。
二、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策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最有力的武器,有关部门要完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一套全面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有法可依,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法治环境。具体操作如下:其一,有关部门要仔细调查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具体情况,了解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因素,设立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肯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价值,明确规定侵害方的处罚方式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的补偿方式,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真正使法律成为人民坚实的后盾。其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法律的条例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画一个框,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粗化。比如收集主体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保证用户个人信息来源合法,且必须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获取与用户约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却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引用这些基本原则成功维权[2]。其三,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要明确设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保密权、决定权、修改权等,使得消费者充分了解自身所享受的权利,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明白自己所被侵害的权利,增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明确经营主体的义务如保障信息安全义务、如实告知义务、赔偿义务,标明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操作权限,并详细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从源头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问题。
(二)加强行业内部自律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光要依靠法律的武器,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职能,多方参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各行业组织注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方面,有关部门要赋予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和自律组织合法的地位和权力,明确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促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和自律组织的产生,通过组织协会的辅助,在促进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开展的同时,减轻有关部门的工作压力。行业自律组织要具有统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规范标准,充分发挥自身行业自律优势,严格监管各行业成员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督促各行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国还可以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对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经营商户给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当有关部门发现经营方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例后,要取消该商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消费者可以选择拥有信任认证的商家进行交易,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3]。
(三)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我国要成立专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合理配置监管机构成员,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实现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监管。监管机构可以与互联网中心和工信部进行合作。互联网中心和工信部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处理海量的数据信息,为监管机构筛选出有用的信息,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同时监管人员要与时俱进,更新监管理念,主动学习互联网相关知识和监管技术,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四)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同样也是维权者。因此我国要培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个人信息自我保护能力。其一,我国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多媒体和网络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使消费者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其二,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服务窗口,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教授消费者学会在个人信息被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其三,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展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讲座和活动,聘请专业的律师为群众讲解个人信息保护中晦涩难懂的知识,帮助消费者理解法律术语,提高消费者对法律的熟悉度。其四,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规避个人信息风险,选择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进行消费,在注册个人信息时要减少填写一些无关紧要的个人真实信息,留意购物后的个人信息情况,养成良好的网络购物习惯,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在面对侵权事件时,消费者要不怕麻烦,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真身的个人信息安全,给予侵权者应有的惩罚。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有关部门要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互联网行业加强内部自律,构建完善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监管体系,培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让消费者可以放心在网上购物,促进网络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凌学东,鞠晔.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综合保护机制研究[J].兰州学刊,2016(8):157-163.
[2]张菁菁.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5(4):12-14.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风险管理 业务 应对策略
一、网络金融存在的风险探析
1.操作风险
所谓操作风险,就是指系统缺乏相应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而会带来这种大的损失。操作风险可能是源于网络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是来自金融系统韵设计缺陷。总的来说,操作风险主要涉及到的是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以及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换,货币的辨别等内容。当下,进入金融机构的账户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是因为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地理空间位置越来越分散,这是通讯手段的多样化导致的必然结果。
2.交易风险
所谓交易风险,就是投机者在使用汇率、利率以及有关价格的变动时,会给金融资产的使用者带来的变更损失,这些都属于不利的影响。因为网络信息传递具有较强的快捷性,穿越了时空的限制,会影响到传统的金融风险当中,进一步导致市场价格的波动,利率风险时有发生。这种汇率风险的突然性、传染性也会进一步增强。金融的网络化给投机者带来了诸多的发展机会,他们在期市以及股市有多重关联交易,会使得金融市场跌宕起伏,进而再很短的时间内,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的打击。金融网络化以及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当下,国际游资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以及投机者的非理性操作,是造成这种交易风险的最大原因。
3.信息风险
信息风险是因为在网络银行当中存在的一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进一步会引发道德风险以及业务风险。因为网络金融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金融通常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上交易,货币逐渐成为了一种符号,网络的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有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相较于传统市场,客户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进而会给网络银行带来道德风险,引发金融危机。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就是指在处理金融业务时,有人会可以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在交易各方上,存在业务不明确的问题。银行通过互联网,在不同的国家开展业务,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进一步增加了法律风险。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法规仍然有较强的不完善性,电子合同、数字签名是否有效,其效用等信息仍没有被明确定义。在各个国家,相关的情况也都不一样,这就进一步增强了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当下,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在我国刚刚起步,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以及网络交易的管理条例。所以,利用网络和其他的电子媒体,签订有关的经济合同,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应对策略
网络金融风险有着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并且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集合自身实际,提出有关的金融防范对策。
1.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加强网络金融建设,需要从硬件基础设施入手。从团队的建设来看,很多网络风险的出现,都是因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理不当的问题。这些就体现了人才韵缺失,加强有关队伍的建设,实现专业人才素养的提升,为网络行业的发展创造出更多优秀的人才,实现其多方位、多途径的保障。
从硬件设施来看,我国当下计算机硬件系统过于陈旧,并不能有效地为网络金融的业务提供保障,进而会带来一些不可控制的金融风险。所以,有关部门需要积极地结合具体的发展形势,推动现有计算机软件的升级和更新,形成核心技术生产力,为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网络金融建立于网络传输的高效、便捷的基础之上,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因为其快捷的交易方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网络去联系交易方,有一定的虚拟性,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也加大了交易者身份的验证难度,无法避免出现交易者身份证明的交易误差,且信用评价不够透明,进一步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使用风险。网络金融防范机制的构成和加强,是应对网络金融风险的,必要措施,是保障网络金融业务可以有序、高效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可以从强化风险防范只能入手,加强有关队伍的建设,形成强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强化风险的防范职能,所以要重视金融方案的比例,将金融风险放在日常工作当中,确保能够准确实施。加强风险防范队伍的建设,构建专业的网络金融团队,为实现金融防范的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形成良好的风险防范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都要形成网络金融制度,将所有的业务都置于不断完善的制度下,形成制度防范和人才防范相结合的防范脉络。
3.强化法制建设
我国当下的法律现状,并不能使得我们良好地契合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我国金融业务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形成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设,填补和完善应有的网络金融防范规章制度。强化网络金融法制建设的P键点在于各级政府要有效地依托政府管理优势,促使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网络金融机构能够树立起法律的观念。这样就能够使得网络金融业务不仅可以满足中央,还能够进一步满足地区的法律法规,更能够依存于金融内部法制的建设中。
论文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在互联网上获取所需要的各类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各类研究中搜集信息的重要方式。但是,因为人们对著作权法的生疏或者因为著作权法自身的不够完善,所以,在运用网上信息时,常常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导致各种各样著作权方面的纠纷,也给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带来非常多的不便。为了让著作权法不但能够合理地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知识的快速传播,以利于社会的创作活动,这对于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并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网络环境下研究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问题是研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核心
一部作品一旦进入到网络传播途径,总是会被其他人复制或者下载。这既包含著作权人把数字化的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的复制;又包括其他人在浏览该作品的时候,网络服务器所进行的自动复制,另外还包括其他人在阅读该件作品的时候,在本地进行的临时复制与下载保存。那么,运用数字化技术能够把传统的文学、摄影以及电影电视等作品转化成为数字化的作品,即把其他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是不是属于复制?另外,怎样才能界定网络作品传播中的复制界限?对于作者本人对于网络中的作品是否能够拥有绝对的复制权?在传统的作品复制概念当中,却并没有包含以一类网络传输过程中的特殊复制。因此现代网络的出现,对于著作权的定义基础理论造成了很大的挑战。所以对于如何来确定著作权复制侵权的问题,并且如何来实现网络作品中的作者权利与读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原则,都非常有待于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二)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使得著作权出现更多的新的保护问题
这其中包括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在数字化后的著作权问题,也包括图书馆下载互联网上信息资源而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著作权问题;如在大学校园网中使用图书馆所购买的全文图书或者全文期刊数据库中的著作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管理与用户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网页保护和域名保护的问题;信息传播与信息检索中的著作权问题;数字图书馆作品的许可和合同的问题以及数字图书馆在著作权保护中的措施和对策等等。所以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同时来兼顾著作权人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要在公益服务与商业活动之间所应当保持公正合理与较有节制的平衡。而要解决好这类问题,就应当对于网络环境下所出现的各类著作权进行充分地探索。
(三)著作权自身的保护和管理需要在网络环境所出现的问题
首先是作者对于自己作品所拥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网络化环境中更加需要保护。一旦某作品在网络上得到发表,通常作者就根本无法控制他人对于该件作品的下载和复制,所以如果作者想要无法确定的使用者对象来索取相关费用根本没有可能。在网络数字化的环境下,某作品的所有权人要实现自身利益的保护保护,一般只有通过设置有关的技术,通过特定的条件与手段,比如采取注册登记和设置密码以及其他的限制性措施,来限制他人的访问与复制才行。在国际上,一般是运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去代表相关的著作权人来进行管理。一般通过制订比较合理的报酬标准而解决该类问题。中国也应当建立这种类似的合理的集体著作权管理的体制,可以按照行业或者类别来建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并以此来确立其合理的地位。法律也应当规定针对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而设置保护性条款。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这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已经制定颁布的《网上作品付酬标准规定》也没有该项制定,这些都是急待加以研究和分析。
二、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了尽快应对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保护中所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中国通过修订基本法和颁布新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各种方式,而加强了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并初步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对于网络立法却表现的相对滞后,且立法比较分散和不够系统。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关立法过于分散,并且立法层次较低,并未形成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
目前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表现的形形,通常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也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不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当中,都能体现出对于不同网络主体权利利益的保护功能。虽然中国目前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远程教育、数字化图书馆和技术措施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等相关问题做出了出一些规定,可是很多规定都分散在《著作权法》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与其他的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许多问题都存在着立法的缺失,这为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难度。已经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仅仅体现在很少的几个条文当中,绝大部分的立法都仅仅是通过行政法规与规章来实现,而缺乏上位的法律相关规定。
(二)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司法管辖方面无法明确
已经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网络著作权发生的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与侵权的行为的实施地管辖作为一般的管辖原则。但是实践中,如何确定有关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却是十分困难。比如,若侵权行为人采用便携式的计算机或者无线网络来开展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往往经常会发生变动,这往往会给实践中的如何确定相关案件管辖的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与此同时,该项法律《解释》有关“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也没有明确提供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标准,这相对于原告来说,都非常可能使案件都会变得无法确定,这样就很难获得对于有管辖权法院的选择权。
(三)相关的法定赔偿标准明显存在不合理性
我国目前的现行法中,有关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从整体上来说,有关很多规定却不尽合理。主要是方式比较单一,且计酬标准非常偏低,往往没有考虑网络侵权的范围广、成本低和速度快等侵权特点,从某种程度上讲,客观上也放纵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比如把原创作品的稿酬支付标准幅度确定为每千字30元至100元。而对于一些一版再版或者多次印刷和以版税方式来计算报酬的优秀作品来说,就是按照每千字100元的最高标准也无法实现补偿权利人损失的作用。这种相对单一的报酬计算方式方式,造成在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中,不能体现出网络传播的范围与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其计酬的标准比较低,结果出现了“恶意侵权比合法使用更加合算”的恶性效果,导致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更严重发展。
三、在网络环境下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主要立法构想
(一)要完善有关立法,努力增强法律法规的前瞻性
完善的立法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与基础。虽然在近些年来,我国有关立法进程步伐加快,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可是因为立法比较分散,造成法律冲突经常出现,甚至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在有关著作权法中的许多问题,至今我们也是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比如数据库方面的法律保护等。所以我们应当尽快地完善符合网络特点的各种法律法规,要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及时地制定不仅和国际知识产权相关规定高度统一,又和中国的著作权法密切配套的各类法律法规,从而为著作权的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的法制氛围。此外,伴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在我们进行立法的时候,不仅仅要解决眼前出现的问题,更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尽量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各类法律规定。
(二)要引入科学合理的著作权侵权管辖权确立的原则
在管辖权问题上,很多观点认为我们应当适用以原告住所地优先的原则与侵权行为地为原则,并以此做为确定法院管辖的基础。也有学者针对美国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实施评价和分析,认为应当运用弹性管辖的基础去确定管辖权,但同时应当避免对于网络的不合适限制,以尊重网络发展自由的内在需求,并据此制定可以调整网络空间的国际法,从而减小国际管辖权的冲突。作为管辖原则的确立,主要的目是既能方便诉讼,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当拘泥于以往管辖权的确立原则,完全可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而大胆地运用国际私法中的有关管辖原则,比如最密切的联系地等,也可以明确规定密切联系地的连接点,这样一方面能够明确管辖权的准确标准,同时又保证了受案法院可以更好地的调查侵权案件的具体状况。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救济
1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保护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 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2.1 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 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现阶段在我国关于网络反腐的法律法规呈现出零散且缺乏系统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网络举报人的权益保障、网络舆论监管等规定的缺失,致使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定内容单薄,跟不上我国形势的需要,效果不明显。
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的“起刑点”,很多公民在网络上披露了腐败案件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很多却不构成犯罪案件。我国刑法及其先关的法律解释在打击贪污渎职犯罪时,很多情况下对那些数额较小或者罪行不大的案件往往不予。这使公众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会这在很大程度使公众对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感到质疑。综上所归纳的我国在网络反腐方面的立法,《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只是规定了对利用网络侵权或者构成犯罪的时候应如何处置,却没有关于网络举报人的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的具体做法,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并没有关于网络反腐的相关规定。
二、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反腐所体现出来的高效、便捷、安全等优势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针对网络反腐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并且配套相关的司法和行政手段。而我国关于网络反腐法律的制定方面明显滞后,并且有些地方是空白,这与网络反腐的现实情况极为矛盾,不仅不能使其网络反腐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而且也导致网络反腐陷入了困境。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行使,提高网络反腐的效果,我国当前应该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网络反腐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这就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1.以《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平衡各方权益。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来看,网络反腐要使公民的言论自由、监督权、知情权和隐私权能达到合理的平衡,才能使网络反腐在实现法制化的同时向着理性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是官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是矛盾和冲突的,因此在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兼顾四者权益的平衡,其前提是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同时也要尊重官员的隐私权,做到既能以可能出现的网络侵权保证官员的廉洁性又能保证公民权利的自由行使。
2.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公民在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舆论监督,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要对此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行政手段。
(二)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做法
1.2012年出台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部法律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及权限。在此基础之上,我国还应该加强关于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方面的立法,例如我国应该及时出台《互联网管理法》,这是是实现公民有序的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的前提和基础。
2.借鉴国外专门为网络审查立法和设立网络审查机构的做法,针对我国网络反腐法律制度的现状,完善网络反腐立法。通过立法确认网络反腐的合法性,对“人肉搜索”等网络反腐方式设计一个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其在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行使,实现公民的民主意愿的同时不会逾越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界限。
3.要针对网络造谣、诽谤、散布非法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网络反腐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的追究制度方面的立法予以完善,加大打击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行及滥用公权肆意打压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行为。并通过立法保障网络反腐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应该对举报程序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以充分保护网络反腐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同时也要完善和细化举报人因举报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补偿以及举报人的举报行为的相应奖励方面的立法。当前对举报者的打击报复方式多样,在保障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的同时,也要从《刑法》罪名的角度重新界定报复陷害等罪名的犯罪构成,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重该类罪名的法定刑。同时在诉讼法中建立“举报人救济程序”,以特别的举证、审理方式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使公民能自由并没有顾虑地参与网络反腐,提升网络反腐的效果。
4.通过立法明确官员隐私范围,并将官员财产公示纳入立法。财产公示是建立在官员隐私的限制之上,而网络反腐的主动权掌握在身为公民的网民们手中,所以既要做到官员公示,网民监督,也应该明确网民查询,官员来说明。以此形良性互动,以减少网络反腐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