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09:43:1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道德与法治法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近期,一对母女身着日本和服在武汉大学校园内的樱花树下拍照,遭到武大学生斥责一事,在网上引发又一场关于“爱国主义”的热议。多数网友对该母女的行为表示不齿,对武大学生的行为表示支持,也有网友反对说,该母女的行为并未违法,有其表现的自由,横加指责未免偏激;更有网友对于这样的争论本身就持不屑态度,称之为无聊的“爱国主义口水战”。
凤凰卫视主持人闾丘露薇的博文可以代表反对方的一些典型观点。她对武大学生的行为提出质疑――在武大穿和服拍照的母女没有违法,为何驱赶她们的人认为自己有这样的权力?是不是在无意识地欺负弱者?
要理清楚这点纠纷,还是免不了最滥的俗套――先梳理一下历史与现实。
樱花在抗战期间被侵华日军始栽于武大,无疑是侵略者对侵占地实行殖民化统治的一部分,是一种文化殖民行动。虽然,樱花的寿命只有二三十年,时至今日,那批樱花早已死绝,武大的此樱花已经不是彼樱花,但是历史的印迹还在。而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日本朝野不断发生种种否认、抵赖当年侵略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国的犯罪史实的事件,更通过强化、扩大日美安全条约的作用及范围,妄图插手、侵夺我,这样的现实更使中华民族不能忘记过去,并且更警惕日本的将来,不能不对该民族产生怀疑与反感。
而法律只是最低底线,并不是只要不违法的事情就是对的、合适的,就可以被容忍。日本右翼分子一直宣称是捏造的,也并没有“违法”,我们是否就可以容忍?!法律之外还有情理,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自古以来就非常重情感、又多灾多难的民族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所以常言有所谓“法虽可恕,情理难容”之说。在中国的国家外交抗辩的说辞中,也常常可以见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这样的严正表述。最近的例子就是自萨科奇不顾中国的劝阻警告硬要会见达赖后,法国一次、再次地在国际交往中被中国奉送耳光。外国人不大了解中国的民族秉性,交往中或会出现误判,但身为中国人却不自觉到这一点,可谓麻木无知。这对母女只有一点浅薄的爱美之心,但却没有对于国情民心的了解,做出这样的举动,是自取其辱。
至于说武大学生是否有因此驱赶这对母女的权力,我认为是有的。武大校园不是完全开放的公共场所,武大的学生也是武大的主人,因此武大的学生当然有权对于非本校人员在学校园区内做出的不适当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离开。举个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的例子,甲乙两家人家比邻而居,彼此相熟,两家的外院对于对方都是“半开放”的区域。某日,甲家的孩子跑到乙家院中嬉戏,做出了某种不礼貌、不合适的行为,乙家的孩子不待父母指令,便要求甲家的孩子停止其行为并离开自家院落,岂非天经地义的事?!
此外,我倒是赞同闾丘露薇的这番话――驱赶她们的人,肯定觉得自己是正义的,是在做正确的事情,但是为何不能够用一种尊重别人的方式来表达?
那对母女再麻木无知也是中国人,一般讲,当不会有故意挑战民族情感之意。对这种无心之失,更需要的是让其了解、懂得历史与事理。作为武大的学生,可以上前制止,并告知武大种植樱花的由来及樱花在武大人心目中烙下的特别印迹。然后以主人的身份告知她们,这样的行为在武大是不受欢迎的,请她们终止行动并离开武大。
中国拒绝缺德的制度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近期抛出的“无厕”论――“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及其进一步公然阐明该策略“就是歧视穷人”,而根本原因就是“制度使然”的观点,一时令舆论哗然,纷争蜂起。
初闻茅先生的“无厕论”,还以为是节省建单元房卫生间的资金可为穷人建更多的廉租房之意,觉得倒也可聊备一说,却不料原来是为了制造一个“富人不喜欢”来避免富人掠夺国家本来给予穷人的好处!不是采取措施去阻止富人非法掠夺穷人而是去降低穷人的生活条件以使富人不屑于与之争!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承认富人的非法贪欲为合理,压榨、掠夺穷人的利益以谄媚富人!这真是惊人的奇妙创意!
更令人震惊的是,茅先生还公然声称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歧视穷人”!不知茅先生说的这个“制度”是指什么“制度”?我猜测,还不会、不敢说是“政治制度”而是“经济制度”,即常说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以我的理解,其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之一,即应是政府的更负责任的监管调控和对于穷人利益的保护。
茅先生显然是一位市场经济与资本的痴狂膜拜者。只不过他心目中理想的市场经济不是目前中国的模式,而是甚或比西方的市场经济还要更加“自由”的模式。在前段时间极力反对中央设定保护耕地面积的18亿亩红线的时候,茅先生就主张,一切都交由市场去解决,因为“市场能够最有效地解决资源配置的问题”。但是茅先生却忘记了资本从一来到世间就是“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茅先生所极力推崇迷恋的那个私欲极度“自由”扩张不受政府监控和道义约束的“市场经济”,可能会在资源配置方面“最为有效”――财富集中于豪强,但是却绝不是最“科学”合理的,必将导致社会的分裂以至毁灭。看看最现成的例子,美国的次贷危机怎么形成的?还有,令当今发达国家也颇为重视的“可持续发展”、“环保”理念的产生,这种“痛定思痛”的“痛”,当初是如何产生的?
前些年有网友借用当年鲁迅语,将只为自身富人利益集团说话的厉以宁讽为“资本家的乏走狗”,看来如今这样的“走狗”队伍还在洋洋得意地扩大。当今的许多所谓“知识分子”早已良知丧尽,脊骨全无,我很怀疑当今中国是否还有一个知识分子阶层的存在。
不知“茅无厕”先生的居室有几多厕所?我以为多多益善。因为好容纳“无厕”先生诸如“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无关。粮食产量取决于许多因素,耕地只是其中之一”这类的无常识、悖逻辑的屁话,以免其浊气逸出室外污染社会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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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个“认钱不认人的社会”吗?
告诉你母女在武大看樱花穿和服拍照为何遭声讨。
尴尬世象
经济学家茅于轼的“廉租房不设厕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许愿船”建议研发“穷人茧”来取代廉租房,大展恶搞身手,讽刺“无厕论”,得到网友热捧。“许愿船”坦承自己是在恶搞,他认为,廉租房小到基本功能都开始弱化,还有什么意义?穷人都不能有自由如厕的权利了,干脆把其他权利都剥夺!
“穷人茧”特点
可以依照穷人的体型量身定做,占用空间小,可随处放置,如虫卵一样悬挂在大树下,吸附在大楼外面,排列在街道两旁,安置在货仓、储藏室、地下室、停车场的任何空间里;它既可满足穷人睡眠的需求,亦可让穷人进行长时间的冬眠。
经济危机时期,穷人打不到工,赚不到钱,无法生存,这时,“穷人茧”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穷人可以拖儿带口、携妇将雏地向政府申请租赁“穷人茧”,注射减缓人体新陈代谢的针剂后,成为一个个冬眠蛹,进入“穷人茧”内,开始冬眠。当政府宣布经济危机已经过去,有大量就业机会时,再唤醒“穷人茧”内的穷人出来工作。
“穷人茧”优势
1.稳定楼价。“穷人茧”的出现,富人不再嫉妒穷人。它将提供一种呵护楼市、鼓励购房消费的舆论环境,从而进一步加强市场信心。
2.占地极少。富人可以广厦三千,穷人只需夜眠七尺。可以省下无数土地建别墅庄园,建高档社区、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
3.消灭就业压力。穷人都冬眠了,剩下的就都是富人了,而富人是不需要考虑就业问题的所以,“就业难”不复存在。
1.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的法律诊所,已经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被证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升华理论知识、获取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锻炼职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中,围绕学生承办的实际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使学生在交流互动中获得实践和法律上的知识;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案件,在实务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论的运用能力,获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因此,在高校对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教育中更多的运用法律诊所课程和方式,能够有效地培养专业型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二、总结
精神赡养实乃应有之义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而“孝”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而且还包含精神赡养的方面。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精神赡养,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而主动为之的,一旦由法律捆绑而来可能导致的更多是伤害。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但它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因为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都不仅是道德的,更是法律应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强制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举个例子而言,如果每个人过马路时都遵守指示灯,那么对于“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则而言,我们认为它是发挥了指引、评价作用还是强制作用呢?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精神赡养的涵义,但是依据1996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为中国宪法规定的“赡养扶助”应包含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这不仅符合中国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为展开精神赡养立法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
赡养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目前,中国的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并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全国老龄办2008年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指出,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与发达国家独居及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相比,中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
所谓的“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这些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子女不在身边而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现有社会保障机制下,让老人们不愁吃不愁穿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相反,对于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而言,精神需求的满足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出现这一幕也就不足为奇了: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社会生活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法律要发展,对此就必须给予解答。基于中国老龄化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老年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要求的理性回应。
常回家看看是有效途径
现阶段,中国虽然存在多种养老形式,但由于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将占据主要位置。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自然也主要是来源于家庭的,并且这一部分来源于家庭内部的精神赡养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精神赡养所无法替代的。因此,这种精神赡养应以亲自履行为原则,并且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述出来,以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一、备好课,充分做好上课的准备
备课是教师根据学科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本门课程的特点及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设计和优选教学方案,保证学生顺利而有效地学习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它是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搞好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同时,认真备课还是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发展教学能力的重要保证。备课不仅要备教材,还要备教法和备学生。首先,备课要备教材。教师在“备教材”的过程中要着重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确定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明确内容的主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注重研究和解决教材中的难点,在突破难点时考虑学生的实际(知识结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其次,备课要备学生。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不仅要钻研教材,更要重视对学生的了解,特别是对学生的基础一定要了如指掌,从而使教材的处理和教法更符合学生实际。教师在“备学生”的过程中应突出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二是必须最大限度地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最后,备课要备教法。目前教学方法种类很多,如讲授法、启发法、问题法、讨论法、案例法等,这些教学方法各有各的优点和长处,不能绝对地说哪一种方法好,哪一种方法不好。某节课可能只需运用一种方法即可达到良好效果,而另一节课就可能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另外,从学生角度讲,不同的教学对象,即使是相同或相近的知识点,也必须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法时切忌生搬硬套,应注重研究选用的教法能否更好地体现愉快教育的原则,能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媒体教学已成为提高教学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不仅能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帮助学生突破学习中的重难点,还可以激发学生兴趣,有效促进学生的思维活动,使学生学得积极主动。恰当地使用多媒体教学,将促进学生认知水平的提高,有效提高课堂效率。多媒体集声音、图像、动画、视频于一体,具有重复性、交互性、生动性及趣味性等特点。中职生学习习惯差,学习能力弱,不善于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而多媒体技术以动态和灵活的视频和文字方式展现内容,促使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潜移默化地提高。教师除精心制作课件外,还要多渠道搜集资料,如央视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内容充实,贴近实际,特别适合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
三、大胆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案例教学就是教师以案例为教学材料,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问题,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情节,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处理方案和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列举一些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得出正确结论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我们应积极运用案例教学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内容都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其内容比较单调,也很抽象,而利用案例教学法恰好能通过具体的某个真实案例让学生体会其中,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不仅如此,案例教学法还能开阔学生视野,很多学生原先认为《职业道德与法律》对于今后工作没有任何指导作用,而通过分析案例,学生明白《职业道德与法律》对任何工作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案例的选择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前提,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一定要更重视。教师在宣讲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要精心准备案例,并带领学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还能帮助他们加深对知识的记忆。
四、教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巧妙运用语言的魅力
使用准确、精练的语言进行教学,可以使课堂教学严谨且更富感染力。《职业道德与法律》内容具有严谨性,在语言表达上首先要求具有科学性,教学语言必须准确、严谨、规范。如讲授“怎样从法律与道德角度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时,教师应该用毫不含糊的准确词汇进行表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个人的行为合法,但并不一定符合社会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有重合的地方,也有矛盾的地方,一个人的行为能为社会道德接受,但不一定能被法律容纳,具体事件要具体分析……”运用科学、严谨的语言阐述问题或观点,学生接受信息的准确性就会大大提高。
其次教师可以应用启发性语言进行教学。好的启发性语言可以让学生集中注意力,激发学生积极开展智力活动,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启发过程中,教师要充分调控好语言的作用,把握好语调的高、低、升、降及重、轻、快、慢,极富感染力,以自身情绪感染学生。富有表情的语言可以强烈地吸引住每个学生的注意力,促使其情感投入,全身心投入到课堂教学中。在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语言暴力”对学生的伤害,应积极营造民主、平等、自由、和谐的教学气氛。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 中华法系 现代法治
道德法律化对维护中华文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到了近代,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解体了,中国法律走向了移植西方法律的道路。道德法律化也因而遭到世人的痛批。但是,这也引发了许多的问题:一方面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因不适应中国的“德治”文化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律分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而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怎样借鉴中国的道德法律化传统,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法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道德化是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需要
自近代西学东渐、法治转型以来,随着道德法律传统被摒弃,出现了很多道德问题:行人看见有人落水,见危不救;医院看见病人没钱就不给予治疗;拾到金钱拒不归还,以侵占罪惨淡收场……,这些情形不断在我们的生活里重演。据2010年1月24日《参考消息》载:一老人在吉林游玩,不慎在一家小店铺外滑倒。店主看到老人滑倒却视若无睹,连声问候的话也没有。……中国某网站过后作了调查,有近13万名网民参与。其中,62.54%选择“绝对不会(扶老人),怕惹麻烦”;33.45%认为,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觉得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的公德”。①
为何只有4.01%的人觉得应该扶起倒地的老人,而大多数的人都选择了袖手旁观?现行的法律制度应该负很大的责任。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见难不救的现象给予惩治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对如彭宇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却给予不公正的判决而导致恶劣影响。大多数人不是“不愿扶”而是“不敢扶”,不扶没责任,扶了吃“官司”,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有罪推定”,使得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屡见不止。这就使得英雄越来越少,老人倒地没人援手也就不足为怪,很多媒体都转引了网友的话:“彭宇案一纸判决,让中国道德水平倒退30年”,②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损害了人们的道德水准,也降低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就必须通过道德法律化努力消除义务与权利、义务与幸福的二律背反现象,把道德的善与法律的威严相结合,达到既能使公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又能建立普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整体文明得到提高。
中国传统文化为道德法律化提供文化积累和经验支持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儒家的伦理道德包括“仁、义、礼、智、信”等,其中“仁”和“礼”是其道德的核心内容。秦汉以降,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华法系的主流核心思想。儒家在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礼法结合、礼法一体,德立刑辅、明刑弼教的格局,中国法治走上了道德法律化历程,主要有四种形式: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德法相依、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德教化则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刑罚只能惩戒邪恶,而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时更加能够笼络人心。相比之下,德政的功能更能治本。因此,“德主刑辅”的思想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立法上,“引礼入法”。引礼入法,就是将礼这种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赋予法律效力,礼即为法律。它不但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增强了法律的道德权威。
在司法上,春秋决狱,以心论罪。原心论罪则在司法活动中引入了道德评判,强调以动机考察犯罪,在兼顾事实的同时,注重动机。在司法实践中,以缜密而且符合人情的理念分析经义和事实,合乎理性的要求,尽量寻找经义与法律制度的最佳结合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
在法律的功能上,明刑弼教。中国传统法文化极端重视法律对道德的维护,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就严惩“不孝”罪,所谓“夏刑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强调法律对家庭伦理道德的维护,刑罚成为推行德和礼教的手段。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裁来推行礼教,维护伦常。
总之,法律道德化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对维护传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即使对中国法文化持严厉批评态度的孟德斯鸠,也认为:“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的。”③今天,我们讨论道德法律化,不是要恢复到“引礼入法”和“原心论罪”的时代,而是要借助道德的法律化来维护那些与我们生活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道德,提高道德实践的水平,为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现代西方道德法律化的启示
其一,西方在法律领域中大力推行道德法律化,在立法者看来,把本来属于道德层次的要求,变为法律规范,将有助于道德规范的推行,有助于国民精神境界的提高。
其二,这些道德法律化的条文是按照“常人”标准设立的,所要求的是一般人、普通人、百姓大众做得到而又应该做的事,而不是按照诸如“大公无私”、“大义灭亲”、“杀生成仁”、“舍生取义”等“圣人”标准设定的,一般人做不到的事情。
其三,这些道德法律化的条文不与人权保护的条款相矛盾,对私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并不构成侵害。这些条款谨慎规定“对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但恐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报告者除外”的情况下才要求履行。
秉承传统,借鉴经验,立足实践,推动现代法治进程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表明,社会的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道德为代价,道德和法律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推行道德法律化,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实现道德法律化,应做到以下诸方面:
推行道德法律化,加强道德教育和制度化建设是前提。道德规范能否被法律化主要看它是否反映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且为大多数人知晓,否则就难以上升为法律或者难以达到法律化的预期目的。因此,应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基本道德教育,积极推进道德规范制度化建设,使得道德规范明确化、具体化、规则化,具有可操作性,为其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做准备。
推行道德法律化,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是关键。道德规范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这种转化,正当的法的程序被看作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既体现了法律的工具价值,也体现了法律的道德价值。在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其提出、审议、讨论、表决、通过、公布等程序,使道德法律化过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法律对道德的吸收要本着低层次的原则。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将所有的道德法律化,只是将较低层次的道德法律化。低层次的道德可以通过立法用强制力量使之得以实现。而对高层次的道德则主要体现了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精神层面的追求,表达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一种向往,是不可能法律化的,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将会导致精神生活领域内的专制主义的产生。
道德法律化要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相结合。西方国家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履行道德法律化的义务,是以公民的个人、家庭及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的,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条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基本尊重。因此我们在推行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把道德的义务性、法律的强制性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相结合,使得道德法律化的设计更合理、更科学。
通过立法,建立道德回报机制。道德行为的付出,都是带有一定的功利目的的,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④道德都是功利的,如果离开了利益谈论道德问题,则是空洞的、苍白的、甚至是危险的。道德回报机制的构建是道德关系维持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对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总之,道德法律化是传统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实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应传承传统法文化中以民为本,重视亲情、诚信等基本道德与伦理的精神,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作出贡献。(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注释
①杨永欣:“扶起摔倒老人 唤起社会良知”,《参考消息》,2010年1月24日。
②杨亮庆,缪媛:“人们为何不敢扶起八旬老人”,《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16日。
【关键词】法学专业 本科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162-01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往往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或者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中的公平性。现阶段,各个具备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都积极的强化自己的专业建设,并不断的补充优秀的师资,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往往能够达到理想水平。而由于本科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几乎为零,加之司法考试中道德教育比率的不足,整个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非常的缺乏。因此,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探究,以逐步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进而强化本科阶段学生发展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文章主要针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因此在本节文章首先对其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本科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而促进文章整体分析的有效性。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
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着显著的意义,现阶段,由于高校教育以及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缺乏,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的从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进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质和量,以为现阶段高技能、高素质、高品德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的保障。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职业环境的不良以及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等是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道德成因。我们应在法律信仰、人格独立、公平正义、“民本”思想和职业荣誉感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和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等途径和方法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支接受了专门法律职业训练、具有过硬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队伍。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职业伦理是不应该被怀疑的,然而目前有的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现象并非罕见。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人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或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在道德上丧失良知和尊严,就会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也必将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又使得“作为司法权力对应方的当事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换权,从而驱动司法权力为己服务,两者相互连动,司法环境就会更加恶化。”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因为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十分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信仰。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构成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人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
2.人格独立。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和不畏权贵上。它要求法律人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不为来自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所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威胁,不为权动,不为利惑,诚信做人,平等待人。人格的独立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群体又有着不同的标尺。例如,律师的责任是热心服务于客户并代表其利益,而法官则应保持公平、中立,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并合乎道德,以便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等。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正,它意味着在程序上当事人机会均等,在实体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要求的范围之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它要求法律人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它也是“法”这一词在词源上的要求。尽管对“法”的理解有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但“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义等含义。由此可见,公正是法律人职业的本质要求。
4.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德治传统的思想文化根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法律人“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首先要服务人民。法律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产物,并且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服务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人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是尊重人权。在某种场合下,民众的权利诉求并不指向利益,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如果从人性的伦理学角度来解说权利之所本,就是权利本于人的社会本性。民之所以要权利为本,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在此意义上,民本的实质就是人本或以人为本,“民权的实质就是人权”。所以法律人要形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包括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道德意识,培养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倍加尊重的现代价值观。
5.职业荣誉感。由于法律人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社会对他们寄予着崇高的期许,这要求他们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例如,正因为法官具有崇高形象,才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律人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与解决“懂与不懂”、“会与不会”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不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解决的是“信与不信”、“愿与不愿”的问题。国内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总结出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是通过“渗透方法”来教授的,即人们认为学生在学习其它专业课程的过程中,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了解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第二阶段:1970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克(tom clack)领导的调查委员会报告说当时的法律行业已处于令人惊骇的不良情形之中,1972年“水门事件”也暴露出律师存在不良行为。之后美国开始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执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是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改革对于促进美国法律职业的良好运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进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也提供了参考依据。
1.应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的法律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原理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变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2.应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就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强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专著,并以此为契机,不断丰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内容,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3.应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法律人职业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统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律人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就要扩大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范围。一是要加强法律人的从业前教育,特别应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大专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的学生是我国法律人队伍的后备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伦理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未来;二是要搞好在职人员的职业伦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形成制度。要发挥各级司法培训学校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人职业者的法律人道德素养,更应注重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
4.应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要改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法律人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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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玮.有关司法腐败的深层思考[j].理论界,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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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稻曲病的发病规律
1、发病规律
稻曲病是由真菌中的担子菌亚门,类绿核菌侵染后而导致发病。稻曲病主要以菌核在土壤中越冬,其次也可借厚垣孢子在被害谷粒内或健谷颖壳上越冬。翌年7~8月,当菌核和厚垣孢子遇到适宜条件时,即可萌发产生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在水稻的孕穗期(主要在破口期前6~10d)借气流、雨、露传播,侵入剑叶叶鞘内,侵染花器及幼颖,引起谷粒发病。稻曲病的发生与气候、施肥水平和品种抗性有密切关系。病菌在24~32℃及高湿的环境下萌发传播,尤其在水稻抽穗、扬花期遇多雨、低温,特别是在连续阴雨的天气下发病重。淹水、串灌、漫灌是导致稻曲病流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偏施氮肥、氮肥过多过晚也利于发病。栽培晚熟品种或插秧过迟能增加感病机会。通常杂交稻发病重于常规稻,中晚稻重于早稻。
2、症状
稻曲病只发生于穗部,一般在水稻开花至乳熟期发病,主要在水稻抽穗至扬花期感病,危害穗上部分谷粒,少则每穗1~2粒,多则每穗10多粒。初发病的病粒大小、形状与健粒基本相同,病粒色泽稍带黄色,有充实感,不透光,剥开颖壳,可见白色絮状物。病菌孢子多在破口期进入,在颖壳内生长,初时受侵害谷粒颖壳稍张开,露出黄绿色的小型块状突起,后逐渐膨大,将颖壳包裹起来,形成比正常谷粒大3~4倍的菌块。菌块近球形,颜色逐渐变为黄绿或墨绿色,墨绿色菌块表面光滑,最后龟裂,散出墨绿色粉末(孢子)。
3、影响因素
3.1栽培管理。栽培管理粗放,密度过大,灌水过深,排水不良,尤其在水稻颖花分泌期至始穗期,稻株生长茂盛,若氮肥施用过多,造成水稻贪青晚熟,剑叶含氮量偏多,会加重病情的发展,病穗病粒也相应增多。
3.2气候条件。气候条件是影响稻曲病菌发育和侵染的重要因素。稻曲病菌在温度为24~32℃均能发育,以26~28℃最为适宜,34℃以上不能生长。同时,稻曲病菌的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均借风雨侵入花器,因此影响稻曲病菌发育和侵染的气候因素以降雨为主。在水稻抽穗扬花期雨日、雨量偏多,田间湿度大,日照少,一般发病较重。
3.3品种。一般晚熟品种比早熟品种发病重;秆矮、穗大、叶片较宽而角度小,耐肥抗倒伏和适宜密植的品种,易发生稻曲病。此外,颖壳表面粗糙无茸毛的品种发病重。
二、防治措施
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业防治,适时开展化学防治。
1、掌握好防治时期。在稻曲病菌侵入前期或刚侵入时施药,即在水稻孕穗后期、破口期及齐穗期施药,最迟不能迟于齐穗期,最佳时期应选在孕穗后期,即水稻破口前7d左右。在水稻孕穗后期和破口期用5%井冈霉素水剂1 500~2 250 mL/hm2对水750kg各喷雾1次。在水稻孕穗期用5%多菌酮可湿性粉剂2.25kg/hm2,或18%多菌酮乳粉7.5kg/hm2对水900kg喷雾。该药是目前药剂中防治效果最好的。在水稻孕穗中期和末期用50% DT杀菌剂1.50~2.25kg/hm2,对水750~1 125kg各喷施1次。
2、消灭初侵染源。清除田间杂草,深翻土地;翻耕整地时,结合防治纹枯病,捞除浮渣,消灭越冬菌核;发现田间有病株应及早拔除并深埋,发病的稻田在水稻收割后应进行深翻,以便将菌核埋入土中。避免在病田留种,及早将发病的秕谷烧掉,以免病菌传播;种子进行消毒处理是消灭种子带菌,防止初侵染源的有效措施。种子消毒可选用2%~3%石灰水、50%多菌灵500倍液、70% 402抗菌剂1 000倍液、50%甲基托布津500倍液、强氯精500倍液浸种1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