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09:43:1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认识农民问题要逻辑一致】
知识界需要把农民问题当作一个科学问题来对待,而不是把相关讨论当作学者本人价值观宣泄的机会。常常有学者对农民问题的讨论纵横铺陈,旁征博引,但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最终还是以自己的理想世界替代农民的现实选择,这不是科学的态度。科学地讨论社会问题的前提,一是要概念一致,否则无法对话;二是要价值中立,否则难免把论者自己当成了“教父”。
在人文学科领域,一个很大麻烦是学者们使用的概念系统常常不一致,以致论者自言自语,彼此难以交流。为避免这种情形,笔者需要对本文使用的主要概念作一说明。
首先,传统乡村社会是指没有积累、生产方式简单、习俗对公共事务有绝对支配力的社会。这种社会自然以农业经济为主,居民大体按血缘关系聚居并形成村落。支配公共关系的力量主要是宗法、宗教代表人物。习俗和教义压制了农业居民的自由,居民们没有其他选择的自由。
其次,中国大部分乡村社会已不是传统乡村社会。进一步看,中国相当一部分乡村社会已经变成了城市社会,只是缺乏城市社会的基础设施。例如,珠三角地区很多被称为“农村”的地区,其实已经和农村不相干,对这样的地区大谈“乡村治理”实在不妥。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说中国的乡村社会已经完成了向现代乡村社会的转变。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乡村社会”并不存在。一些发达国家把低于一定人口密度的大范围地区定义为乡村,仅仅在人口分布的描述上有意义,在社会结构上没有意义。现代农业的主体是专业农户,他们在社会权利上与城市居民没有区别,其身份仅仅有职业意义。他们住在城市外面,可叫做“城外市民”。
第四,“乡民”并不是一个内涵十分确定的概念,本文所指乡民是传统社会的农业居民。当今中国,严格意义上的“乡民”也不是农民的主体,因为他们或多或少卷入了市场化过程。
最后,“公民”的内涵也不是十分确定。摆脱了传统乡村社会、进入市场化社会的民主国家的居民,可称作公民。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指一个民主社会的合法居民。传统乡村社会是接近“原子态”的社会,居民没有国家概念,而多有宗法概念或王(皇)权概念。中国北方居民的皇权概念比较强,南方居民则宗法概念比较强;宗法概念似乎与关于“国家”的语境不大一致,但实际上却与公民概念比较接近。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乡民转变为公民,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由市场化过程引起的公共领域的扩大决定的。在传统乡村社会,生产方式基本没有变化,相应地其公共生活也比较简单,通常按惯例习俗处理公共事务,所以,“一致同意”事实上成了公共事务决策的通行原则。只是这种“一致同意”并不真正和谐美妙,因为居民通常以牺牲自由来服从习俗的繁文缛节。
但这种传统合理性只是暂时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和谐性。所谓乡民转变为公民,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变化以后,人们在公共领域的行动规则发生适应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首长和立法代表遴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制,二是在社会范围里尽可能地将包括合理习惯在内的公共准则转变为法律,形成对法律的“一致遵守”准则。只要法律不禁止,任何人可自由行动。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惊险一跳”】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一整套制度的变化,也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大调整。这个过程可以充满血雨腥风,也可以波澜不惊。究竟有什么结果,与一个国家的历史遗产有关系,例如,中国社会转型的命运就操持在我们这几代人手上,特别与当代核心政治家的决策与行动能力有关。
笔者以为把乡民转化为公民,是具有多种侧面的过程,其政治身份的转化,的确要慎重,来不得浪漫主义。但这个转化还有经济的方面,有发展条件的转化,要保持局面的波澜不惊,就要把握好转变的节奏,不要急于求成,当然更不能不思进取。必须在下面几个条件逐步发育的过程中,有节奏地促进中国社会全面转型:
中产阶级必须获得充分发育,并在经济上拥有独立性,不依赖特殊的政治资源。眼下国家推动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有利于这个条件的形成。顺便说,我以为中国百姓70%可以有自己的独栋住房,为此要有一个思想解放的民生战略和方案。其次是贫困人口的比重要足够低,保障其基本的生存资源,如此则激进政治家会丧失土壤,不容易发生暴民政治。三是要发展适度的富人政治,使政治家离开政治舞台也能保持一定水准的生存资源。此外,政务员岗位应有序地向成功商人和社会贤达开放。此举会有一石数鸟功效。四是国家基础设施先进,市场高度一体化,区域封闭应被打破,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区域封闭的打破。五是全社会广泛达成民族文化认同。这是塑造的基础工程,也是民族国家稳固的基础工程。
而要让乡民转化为公民,就是要让传统乡村社会解体。提出这个说法会让具有很深乡村情结的人们难以接受。抛开长远的政治转化不说,在未来一二十年里,我们要达到这样几个目标:
第一,在全国范围里消除社会治理的二元机制,将所谓乡村治理转化为城市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的一元化。
第二,农村大量人口一部分进入现有各类城市,一部分进入新兴城市,其余转变为专业农户,分散在300万个左右的小型居民点中,使农村真正成为农民的工作与生活区域,且农民仅仅有职业身份甄别的意义,其余社会身份和城市居民完全一样。小型农村居民点将不再需要设立独立的公共组织,它们的公共事务归并于小型城市或其他类型城市的郊区政府。
第三,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仅仅需要大约5000万各类农户,这个数量的农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收入水平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农户可进入中产阶级行列。
以上社会景观的出现,将意味着传统乡村社会的消失,传统乡村社会将成为一个“传说”。
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必须重新思考。乡村社会越发达,其实蜕变为城市社会的机会越大;其农业变成了城市化分工体系的一个分支,专业农户也卷入城市经济系统,变成了“城外市民”。当我们说发达的乡村社会才有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时,其实是指城市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换句话说,届时“发展乡村民主政治”其实应该表述为“发展城市民主政治”。一个区域,一旦它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就意味着它已经是城市化的社会。也许我们仍然按习惯把一个地区称为乡村社会,其实它在本质上已经具备城市型社会结构。
我们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看到,那里的村庄已高度非农化,尽管行政建制上仍把它们看做乡村,并且使用“乡村治理”这样的政治术语来指称此类工作,但在工作内容上看,已经和农业关系不大。这里当然也存在“表述的滞后”对实际工作的消极影响,甚至可以说这种影响还很大。正因如此,才有必要通过理论认识的深化,及时转变政治用语,以消除影响。
我们不必把传统乡村社会的挽歌当作恋歌来唱。谁也不要想做农民的救世主,不要想替农民作出选择。近20年里,尽管我们给城市设立了那么多门槛,但农民兄弟们还是义无反顾地进入了城市,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我们也不要夸大农民的恋土情结。这个情结城里人也有。一家农户几亩地就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未免太便宜了。如果政府的土地规划能严格实行,农地的价格会很低。我当然反对城市利益集团用各种手法掠夺农民的土地,但我同样反对仅仅把几亩地当作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个问题上,还是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尊重农民的选择,他们的土地由他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置。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区治理创新,指的是在根据当地城镇化过程中新产生的农村社区,在新型城镇化的内涵的条件下,结合社区治理的特殊性,通过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的创新变革,从而实现社区良好治理的过程。具体来说,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
一、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站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高度,有序变革新型农村社区治理。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目标。但城乡发展一体化并并不是城乡发展一样化,而是通过加大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和农村治理变革,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造新型城乡关系。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投入力度,特别是在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公路、绿化、社区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实施建设方面,要按照不低于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的要求为农村社区配置资源,以保障其生活的基本运转;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现有的社会发展条件,考虑农村社区居民公共需求的多元化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商贸、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从实际出发,按照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特殊性要求,逐步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新型农村社区特征活设施以及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二、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各自本身的特点,重置农村社区治理体系。
社区管理体制是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资源配置、社区事务管理、社区关系调适等领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运作方式。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三个主体:村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乡政府。
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特点,探索构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组织框架,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主导社区民主协商和社区自治、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和社会协管为内涵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社区居民的社会融合。
三、理顺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实现政府社会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良好而有效的衔接。
乡村关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要坚持以社区自治为基本原则,首先要调节好好村民自制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依法完善关系定位,理清乡村关系。其次,新型农村社区是介于农村和城市社区之间的特殊形态,其自治到底是依据哪项法律尚未明确。但在群众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问题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对社区负有指导和服务的义务,社区则代表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据此,实践中要对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所有相关工作进行明确的清理,划清在这些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分清政府与社区的各自
职责。
在理清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基础上,要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为纽带,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制。这就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促进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公共管理社区化步伐。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好农村社会管理,而农村社区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有效的社区治理。乡镇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在这里有农村社区治了交集,为理顺乡村关系,构建政府与社区的衔接和互动提供了可能。
四、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善于引进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极其主要的一个环节。社会组织能够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居民参与联结,实现利益表达有序化,能够在反映民众诉求、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层政府要努力培育并发展公益类、慈善类和服务类为重点的社会组织,使其与政府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农村社区治理离不开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但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也不应该忽视,在发达地区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不仅参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而且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社会力量隐藏在广大群众之中,积极依托和运用社会的力量包括市场力量进行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构建民众表达和联结的载体,形成广泛持久的社会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程乙悦(1991-),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云南农业大学,基本原理专业。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路径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各地区各部门应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优势,做好面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布局,提升发展体系、行政管理机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能力,使各地区能运用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更好融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新环境。
1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意义
2016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重点提出:“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1]。”至此,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完善农村教育、医疗及文化发展体系,提升农村地区社会资源、经济资源及市场资源整合能力,为未来阶段农村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及发展条件,成为新时代农村地区发展建设的重中之重。从发展需求角度来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改变了传统城乡融合发展结构,提高了农村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网络构建的主导能力。实现对农村地区发展资源的合理化分配,弥补早期阶段农村社区建设改革存在结构性缺失,解决使农村地区行政管理职权分化问题,为农村地区生活条件、卫生环境及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夯实基础。因此,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非单一在原有体系上进行改革优化,而是从发展结构上作出调整,将农村地区农户衣食住行与城镇地区进行对接,在不改变原有生产劳动方式及社会基础产业结构的前提下,提升农户总体生活质量,强化农户生活幸福感及获得感,为农村地区经济建设、环境经济及产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样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具有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深入分析予以解决。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问题,多数集中在行政管理及资源分配两个方面,做好对行政管理体系的完善,并制定科学的资源分配方案,有助于深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稳步推进。
2.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要求在社区服务、管理调度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做好协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采用将多个行政村进行合并的基本模式。其中,各地区社区服务、管理调度及社会福利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差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如何制定福利补贴标准、规范社区服务体系及优化管理调度模式,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需思考的问题。从经济结构上来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促使农村产业建设形成发展合力,强化农村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其社会福利标准、社区服务质量及管理调度执行性势必有所提升。但从实现环境的发展视角分析,部分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解决农村发展融合行政管理权限重叠的问题,加速农村发展环境现代化治理,提升农村经济发展上限。但各地区乡村发展存在内部矛盾,仍然未能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视角下得以有效解决,内部矛盾的产生必然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形成影响[2]。新型农村社区专业服务人才匮乏、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单一,管理调度时效性不足等问题,仍然困扰了后续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针对以上问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应在充分了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本特征的同时,做好对各项建设发展、管理工作的优化,进一步建立长效化发展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时展接轨,并有效吸纳城乡融合发展经验,提升新时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水平。
2.2资源分配
资源分配问题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利益分配、人力资源配置及市场资源调度四个方面。目前,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机构与企业提供支持。但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式分析,上行经济固然对农村建设创造便利条件,但政府机构及企业同样面临经济转型及市场产业升级的压力,如何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的职权划分,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则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考虑的问题。利益分配主要指农户之间居住资源及经济资源的分配。部分地区大刀阔斧的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改革,基于大拆大建进行农村改造。该方式的确加速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但不利于对农户核心利益诉求的满足,容易促使农户与政府机构之间产生嫌隙,从而,导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及社会资源的调配,也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各个乡村产业优势及产业发展需求不尽相同,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要以推动经济发展、优化居住条件等作为底层建筑。因此,有效发挥不同地区产业优势,强化产业集约化发展,对于缓解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及市场资源调配矛盾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3乡村振兴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特征
乡村振兴战略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诸多便利。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充分影响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产业化、中心化及统筹化三个方面。其中,不同建设特征也代表了不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模式。未来阶段,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要充分做好对不同发展模式下建设经验的积累,开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视角,为未来阶段更好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总体实效性提供有利保障[3]。
3.1产业化
产业化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产城联动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方面。该模式利用对产业资源的聚集优化,优化本地区产业资源配置,降低传统模式对产业发展的限制,使各乡村产业发展形成一体化联动。通过对人口资源的社区化集中,提升农村地区对部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改变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及居住资源紧缺的问题。基于产城联动模式的构建,充分加速土地资源的流转,优化农村地区产业发展生态,能够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则给予农户更多的居住选择权,帮助农村环境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单一土地资源结构对农村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最大限度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需求,为后续阶段强化各地区产业建设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2中心化
中心化是指由乡镇企业与政府机构协同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采用产业资源、服务资源及配套设施的集中化管理,进一步打造以农村地区中心发展为载体的舒适生活圈,围绕对优美环境、良好服务体系及多元市场生态的建立,实现对农村地区发展面貌的改善[4]。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建立中心化发展模式,实现将资源共享理念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方面有效运用。中心资源的共享可以更好控制成本支出,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多位一体发展,使政府资源、民间资本及商业资本等均可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民间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加入,将为提升农村地区生活质量及改造生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需求与企业利益诉求充分契合。以此,为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高水平发展创造积极条件。
3.3统筹化
统一协调、统筹管理,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特征。传统模式下农村行政管理,存在管理结构单一及管理覆盖范围不足问题,部分地区由于行政管理职责划分缺乏合理性,导致部分农村地区形成三不管地带,农村地区产业升级及产业结构改造因此受限。围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统筹管理,则将管理职权进行统一分配,提升各地区行政管理执行力,实现行政管理全面性覆盖,为农村地区市场发展统一规划、社会资源统一调度及产业资源协同配置等奠定良好根基。因而,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长效化视角来看,统筹化管理是基于大局观视角,为农村社区建设及环境发展改造创造良好条件,实现农村生产水平、生活质量及生态治理等多方面提升,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农村地区建设发展需求,实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多元化对接。
4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影响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及科学策略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一定程度改变了农村地区的发展面貌,提升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充分突出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优势,强化对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的优化,明确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定位,提升新型农村社区总体社会服务质量,有效为农户及企业发展提供社会保障。以此,排除农户及企业的后顾之忧,丰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服务功能,为后续阶段政府机构进一步从多个视角提供发展政策的支持创造条件。
4.1优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
面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做好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的优化,有助于从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为农村发展资源的整合提供良好机遇。因此,各地区应围绕协同共助、合力助推的中心思想,优化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资源配置,基于充分发挥农村产业发展优势及助力产业融合,改变新型农村社区的产业结构,确保新型农村社区能持续为优势产业及支柱产业发展输送新鲜血液,进一步构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另外,新型农村社区对于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的优化,不应采用一以贯之的发展改革理念,要在不影响当前产业独立发展的前提下,做好多方面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试点改革,适时做好对产业发展方向的调整,基于产业发展中弹性化策略的运用,为新型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提供支持[5]。从而,化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存在经济矛盾。
4.2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精准定位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面向提升农户生活质量及为农户生产劳作创造便利条件两个方面做好行政管理规划,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社区服务工作的开展,能围绕以上两个方面内容制定科学方案。在此过程中,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摒弃传统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理念,面向农村发展的城镇化对接构建行政管理新体系,并根据各个行政村行政管理工作现状,统一行政管理工作标准及内容,实现各个不同行政村之间行政管理工作的步调一致。避免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及管理调度等方面产生严重的差异化问题,使农户能真正意义上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受益者,降低外部因素干扰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的影响,促使新时代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能达到更高水平。
4.3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视角下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一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面向企业、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农户等提供经济、人力资源及市场资源方面支持,降低新型农村社区转型发展过程中面临结构性阵痛问题,使企业、教育机构及农户等能尽快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新环境,排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中存在阻碍。为此,政府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第一,政府机构应面向企业、医疗机构及教育机构等做好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卫生发展、文化建设及环境治理等要求,做好与企业、医疗机构及教育机构的对接,缓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改革中存在压力。第二,政府机构应为农户及农村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失业及医疗等方面经济补贴,加速农户对于新环境的适应能力。基于政府兜底为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保驾护航[6]。
4.4丰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服务功能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改变传统农村发展结构,提升农村地区信息化及现代化发展水平。为更好提升新型农村社区中农户生活品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注重对社会服务功能及行政服务功能的完善,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有效性,确保相关水、电建设及治安管理水平能达到较高标准,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好铺垫。另外,丰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服务功能,不仅要面向外部发展做好合作,同时,也应针对内部经济发展循环及本地区农业资源开发进行优化,最大限度发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优势,从生活环境、经济水平、社会影响力等多个方面,提升农户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认同感,使农户在新型农村社区环境下能更好履行自身义务及社会责任,提高农户基础生活幸福感。
4.5强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倾斜与政府支持
政府做好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倾斜,可以更好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础设施不完善问题,降低经济、环境等因素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制约,实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多元化、系统化及科学化推进。对此,新型农村的社区建设应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合理做好行政村管理融合的决策,最大限度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保证农户核心权益。在充分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夯实基础的同时,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上限,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能为未来农村发展转型做好充足准备。除此之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根据当前发展需求,持续做好合村并点工作的深化,既要发挥各个机构及各个部门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维持良好发展改革秩序,进而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视角下的良性发展。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极大提升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水平,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迈入时代新纪元。各地区应紧抓时代机遇,积极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背景下管理协调及发展优化,加速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改革,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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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治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现实和实践,面临着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科技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结构分化和整合等给治理带来的挑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难题和挑战就更明显,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显得更为紧迫。
变迁中的乡村治理困境
相比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的难题不仅在于区域大、差异明显,而且在于体系更不健全、能力更为薄弱,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过去三十多年,是中国乡村社会变化最激烈的时期。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改革前的中国乡村,从比较中才能看出这种激烈的变化。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国家发动合作社运动乃至后面的运动,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彻底的结构性改造和重构: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传统的士绅阶层和地主阶层基本上被消灭了;广大农民被编入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的政经合一体制,传统的家庭、家族等以血缘为组织原则的结构大为弱化;政治动员、行政管理取代乡规民约,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运行机制;户籍制度将城乡分割为两个不能自由交流、交换和流动的封闭性社会。在这种结构性环境中,个人的自主性、自由度、选择性非常之少,相比传统时代,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处于强整合状态,社会结构更为单一,政治身份替代经济地位、传统声望和文化资本成为社会等级的唯一因素,自主、自治的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这对于乡村社会秩序而言不仅不构成任何挑战,反而是坚强的基石。如果说当时乡村治理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没有活力以及政治运动的破坏性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情况就大为不同,既没有回到革命之前的传统时代,又缺少时代的强制性超稳定,乡村社会结构和基础处于急剧变迁之中。中国的经济改革起步于农村,即农村实现。这一改革诱发农村社会的全面变迁。首先,实现后,生产单位从生产队回归到家庭,家庭不仅是消费、生育养育、教化的生活单位,而且也是生产单位,生产功能得到重新肯定和发展,家庭有权安排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引发家庭的多种经营模式。与此相关的是,村落内部的经济联系在削弱。虽然中央一直提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实际上,农村“统”的体制机制非常微弱,在很多村庄几乎不存在了,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政府没有钱、集体经济瓦解、村庄联系纽带削弱等而得不到维护和建设。相应地,农村体制演变为乡政村治体制,特别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乡村实现了村民自治,政府与村庄的联系远不如以前密切,税费和计划生育成为政府干预乡村社会的最主要手段,但是也是最容易造成与村民冲突和紧张的节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负担过重和严厉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发农村干群关系极度紧张,一度曾在不少地方出现干群冲突事件。这个时期(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乡村的治理困境至少有三:一是村庄公共事务缺乏供给主体;二是干群关系紧张;三是新的治理制度建构缓慢。
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后,对乡村治理构成最大挑战的还是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人口结构维度。自从实现改革后,农民不仅获得了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权,而且获得了劳动就业选择权,由此,原来被束缚在农村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得以大量释放,在随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对外开放进程中,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了“民工潮”。如果说80年代只是剩余劳动力外出,那么进入90年代,外出的不仅仅是剩余劳动力,连农村和农业所需要的劳动力都在外出,因为农业劳动无法增加农民的收益,甚至成为负担,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由此,中国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离开,出现农村人口迅速老龄化以及大量留守儿童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呈现“386199”(妇女、儿童、老人)三留守现象,大批村庄“空心化”、“老龄化”、“空壳化”,我们曾用“农村很散、农民很老、农业很弱”来描述新三农,这就是新的乡村治理困境。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农村治理首先遇到的一个困境就是缺乏治理人才;不仅如此,一些农村地区,连基本的治安都难以维护;更大的挑战就是农村养老问题,农村养老不但缺钱,更缺人力。人口结构变迁背景下乡村还存在许多其他治理问题,比如村庄公共事务难以正常开展,民主自治无法正常运行,乡村现代化更是困难重重,新技术、新观念难以推行,更谈不上社会创新。
第二个维度就是乡村社会分化。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社会分化提供了契机,乡村社会分化与城市社会分化都非常快、非常明显。一方面社会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相比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社会分化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不同能力的人提供了各显神通的机会,从而使不同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获得不同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合理、权力寻租和市场行为不当不法(如假冒伪劣)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会分化存在着严重的不公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分化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和左右下一步的分化。具体到乡村,不论是收入分化还是阶层分化等,都是相当明显的。农村收入差距扩大成为事实。与收入差距相关的就是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社会虽然也有所谓的“地富反坏右”,但是这更多的是政治符号,当时主要只有两个阶层:干部与社员。而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分化成至少有8个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乡镇干部阶层、乡镇企业家阶层、农村个体工商户阶层、农村雇工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乡镇企业工人阶层、农村私营企业家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更有不同的利益取向、需求和行为。在这样的阶层格局下,乡村治理显然比以前更复杂、更具挑战性。最大的挑战就是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合理地体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和需求,既要防止上层阶层对中下层阶层的剥夺,又要避免中下层对上层的对抗,阶层之间的社会团结成为乡村治理的头等课题。乡村社会阶层分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和目标,如果能实现阶层的社会团结,那么乡村的治理和发展将不再是难事。
第三个维度就是村庄类型多样化。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不同村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表现很不同,呈现出多样性态势,不再像之前那样绝大多数农村都是一种产业形态、相同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构成等。中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几百万个自然村,每个村庄都有其个性。有的人将当前的村庄划分为“城中村”、“空心村”、“新型社区”、“超级村庄”等。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可以有不同类型的村庄分类,比如根据人口进入和外出情况,也可以分为三类村庄:外来人口多的村庄、外出人口多的村庄、没有外出和进来的村庄;还可以按地形划分:平原村、丘陵村、山村、高寒村、高原村等等。虽然有些类型是自然形成的,如按地形形成的不同类型村庄,但是这种自然因素也会影响村庄的社会经济,从而影响村庄治理。比如中国目前最穷的连片特困农村大多位于高寒偏远、沙漠戈壁等地理条件和环境非常恶劣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村庄由于贫困或者不发达,它们面临的治理问题显然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村庄。村庄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表明村庄治理应该是多样性的、个性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于一种治理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和实现村庄的团结、发展。
迈向多元自主的乡村治理
在过去三十多年,乡村社会在变化,而乡村治理也没有停滞,问题在于乡村治理的调整变化跟不上乡村社会的整体变化,因此乡村治理的困境和挑战由此而生。乡村治理的调整和变化基本上按照这样的轨迹进行:从国家与乡村的关系上,乡村治理更多的向着自治方向演变,但是出现自治与行政化摇摆不停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乡村经济基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的集体化治理机制已经不再有效,由此国家将村民自治机制和制度引进乡村。但是另一方面乡村依然承担着农业生产、支持城市、工业发展的重任,于是国家对乡村既有巨大的政治需求,但是又无力承担乡村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既希望于让渡权力让村庄自治,由村庄自身解决一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发展问题,与此同时,又不能不向乡村汲取更多的资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服务,因此又得强化对乡村的行政控制、管理和动员。村民自治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样两种有着明显张力的需求而设计的。在自治层面,由于不同村庄的人口结构、经济条件、历史传统不同,有不同的表现,尽管有少数村庄在自治过程中不仅能完成政府的任务、有效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增进村民的福祉和村民团结,但是大多数乡村自治并不尽人意。
虽然不同村庄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村庄面临的治理问题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具体而言,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着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一,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城乡存在着明显的公共服务差异。虽然这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但是,公共服务质量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第二,既有的公共服务存在传递不足问题,不能很好地抵达村民那里,这里的约束因素是公共服务人才缺乏以及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公共服务存在有事没人干,或者有人干不了,比如农村由于缺乏高质量的村医,因此农村医疗健康服务包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无法得到很好的传递。在村庄,由于没有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因此村委会就担当着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些职责,但是村委会不但人手不够,而且由于不具备政府功能,因此难以胜任公共服务的传递,反而损害了其担当村庄民主自治功能。第三,村庄公共事务有事没人做、有事没人愿意做、有事没钱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里的原因很多:一是大量人口外出,村里只剩下老人;二是村庄合并,行政村下面有很多自然村,村民对自然村的公共事务可能感兴趣,但是对行政村公共事务冷漠;三是村庄原子化、个体化日趋严重,认为公共事务是政府的事或是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第四,村庄的社会团结出现问题。一方面也是由于原子化和个体化问题,人们更加追逐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共事务中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不透明问题,影响到村庄的社会公正,从而导致许多不满、纠纷乃至冲突等,直接影响到村庄团结。第五,传统的村规民约和团结文化在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科层化中遭受损害和破坏,村民变得更加自我和个体化。同时不同村庄也有自己一些特殊的治理问题,比如超级村庄存在外来人与本村人的分割以及村干部的贪污问题;城中村存在着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环境卫生问题等;欠发达村庄存在贫困、空心化等问题。
总括起来说,当前乡村治理存在机制不健全不合理、能力不足、供需错位、村民参与不足和团结不高、共同体衰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要求政府发挥更大、更合理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应在公共资源投入与机制改革两个方面发力: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支持力度,目前的力度还不足以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全面承担和提供,特别是在欠发达农村,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公共服务投入责任。在公共服务方面,不仅要注重生活性公共服务投入,还要增加对生产性公共服务投入,包括道路交通、饮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医疗卫生、信息设施、技术服务等。其次,政府在资源投入和运作机制上进行创新改革,资源投入和运作应以培养治理能力、激发村民参与和合作、满足需求为目标,不能仅仅为了投入而投入。在机制上,国家应该还村委会以自治本来面目,让其真正从事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而在村庄层面建立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时,一方面要强化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将公共服务更好地与村民需求对接。这里的前提在于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现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服务人才待遇问题,或者不注重这个问题解决,更不注重加大农村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吸引不了人才,即使引进的人才也想办法逃离,严重地影响到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国家在一些贫困地方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吸引了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到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不仅解决了农村学校师资短缺问题,而且大大地提高教师质量,明显地改善了当地的教育条件。这个实践经验可以应用于乡村其他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上。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拿出一些公共资源,改变配置方式,诱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上,比如实施以奖代补的财政配置机制,加大向村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不管怎样,国家资源配置机制改革应该以激发村民参与、合作为先决条件。只要每个村庄有更好的自治机制、自主参与机制和合作机制,那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村庄治理中出现的难题。
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还有赖于外部力量的援助和帮助。这里的关键还是国家要鼓励外部的社会组织进入乡村,帮助培育村民的合作和组织能力,更要激发他们参与村庄治理的动力。在这方面国家有两套工具可以使用:一是政策工具,比如可以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便利的注册政策支持参与农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发展,另一个是财政工具,政府可以购买一部分社会组织的服务,让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之中,由此借助于社会组织,增强村民的治理能力。早在20世纪30年代,有一批知识分子就凭借着他们的知识技能,发动乡村建设运动,试图解决当时阻碍中国发展和民族救亡的“愚、弱、穷、散”痼疾。虽然这个运动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成功,但是它依然激励着当今一少部分知识分子尝试着在乡村开展建设,其中乡村治理是他们所重点关注的。如果国家对这些行动给予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将会激发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的发展之中,会大大地提升乡村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乡村治理;制度绩效;评估研究
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推动了我国乡村民主治理的发展和进步。对这种发展与进步的评估,也就是对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绩效的衡量。治理的制度绩效研究,不仅能为乡村治理提供新的理论视野,而且有助于提高乡村治理的能力和实效。如何评价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的制度效应问题,是一个全新的学术课题。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框架
近几年来,一批国内学者对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一是扩展了研究的“面”;二是深化了研究的“点”;三是细化了研究的具体内容。由此出现了一批有见地的研究成果。例如,通过对“岳村”政治史的考察,于建嵘揭示了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就是一个在现代化的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乡村社会的制度变革过程。随着国家对乡村经济依赖程度的减弱,乡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逐渐撤离乡村,乡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1](p425-426)。吴毅在双村研究中,提供了一个分析农村治理结构变迁的理论视野,那就是村治变迁是现代性、国家和地方性知识这三种逻辑互动的产物。吴毅提出了一个深邃的观点:非集体化的农村改革,使得革命全能主义退潮,这种退潮又使得现代化、国家和村庄地方知识这三种逻辑之间得以在20世纪余下的时间里重新安排他们之间的结构化关系[2](p24-25)。项继权系统研究了集体经济发达农村的村级组织模式,深入分析了产权制度变革对乡村治理的影响[3](p366-369)。肖唐镖、丘新有、唐晓腾等学者所进行的村治与宗族关系的调查研究,刻画了以宗族文化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与以村民选举为标志的现代制度的艰难磨合[4](p81-85)。
针对乡村治理层次间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徐勇提出并论证了“县政、乡派和村治”的乡村治理结构的重建方案[5]。针对宗族存在的客观性及其对乡村治理影响的现实性,肖唐镖提出了通过规范宗族而发挥宗族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的政策建议[6](p10-15)。詹成付在评估今后村民自治基本走向的时候指出,村民自治将朝着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化,制度机制配套化、一体化,自治模式多样化和保障机制强化等方向发展[7](p16-19)。这不仅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对乡村治理的一种展望。
上述研究成果及研究视野的拓展,既反映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发展,也涉及到了乡村治理的制度绩效评估问题。然而,这些研究都没有涉及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和评估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所推动的乡村治理绩效。这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明确界定“治理”的含义,还要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评估指标。
如何界定“治理(governance)”及其制度绩效?国内有的学者强调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善治结构[8](p195);有的强调治理过程中的合作主义[9];还有的强调治理主体的网络结构[10]。综合来看,“治理”就是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或共同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体制、过程与效果。治理当然具有结构的特征,这种特征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二是治理方式的协同性,三是治理内容的公共性,四是治理目标的实效性。所谓社区管理中的合作主义(社区主义)、公私伙伴、“齐抓共管”等等,都可以在这个概念中获得阐述。而就目标价值来看,治理的基本取向有四,一是经济增长及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二是分配的平等或公正;三是以有序参与为基础的秩序问题;四是以自主选择为前提的公共参与。
“乡村治理”的内涵不仅限定了地域,而且明确了治理主体的构成及其特征。所谓乡村治理,就是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包括乡镇的党委政府、“七站八所”、扶贫队、工青妇等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村里的党支部、村委会、团支部、妇女会、各种协会等村级组织,民间的红白喜事会、慈善救济会、宗亲会等民间群体及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共同把乡下的公共事务管理好。
“乡村治理的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一是权力在乡与村两个层级的纵向与横向配置,即乡村权力结构;二是制度规范,也就是分别约束乡级组织和村级组织的那些法律、法规和自定的规章制度等;三是政策与制度的结合情况。政策与制度的结合,其实就是治理的动态过程,是政策通过一定的制度框架或制度平台得以实施的过程。我们进行制度绩效评估,也就需要对“公共政策”及其运行的“制度平台”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
如果我们把制度变量与政策变量进行交叉分析,就能得到制度绩效的分类框架。由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区分出制度绩效的四种评估类型(idealtypes):
图1显示出,绩效最优的A类型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善治结构,二是政策合理。B、C、D三种结构都是绩效差的情形。这个分析框架的意义在于,导致治理绩效差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可能出现的情况分别是,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绩效差;结构不合理导致的绩效差;政策和结构都不合理所导致的绩效缺损。那么,我们又要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政策的合理性及治理结构的好坏呢?在笔者的理论框架中,评估政策合理性的指标主要同经济增长、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公平分配等变量有关;而评估治理结构好坏指标主要同公共参与的水平及制度化程度、社会秩序以及村民的认同性服从程度等方面有直接的关系。我们的案例研究,就是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所进行的分析研究。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所指的制度主要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制度。我们所讲的制度评估,是对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及其实践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应的综合评价。由于治理目前的多重取向和治理行为的综合性,这一制度绩效评估的内容体系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指标体系。这个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经济增长、社会分配、公共参与及社会秩序四个基本方面。
二、制度绩效的实证研究:高坝村观察
高坝村处于四川北部山区,是一个比较闭塞的贫困村落。本村共790余人,200来户,分布在8个村民小组。这些村民小组就是时期的生产队。该村可耕种土地面积和林地面积极广(人均可多达十余亩),长期以农业生产为主,并主要从事粮食作物生产。2000年,高坝村进行了村委会换届直选,换届选举后,高坝村现任领导班子由村支部(3人)与村委会(5人)组成,任职已两年多。2002年7月,课题组成员在高坝村进行了为期20天的调查,分别访问了乡干部、在任和离任村干部、村民群众,并对100个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高坝村只是笔者众多案例中的一个。我们对高坝这个案例分析,属于典型的学理性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范畴[11](p179)。正是通过这一案例的研究,来发展制度绩效分析的实证方法,揭示制度绩效评估的社会蕴涵。
(一)经济增长
1.扶贫行动中的政府角色
治理的经济政策目标,归根到底就是通过经济增长来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为了促进这个目标的实现,乡政府从2001年开始加大了扶贫力度。扶贫款项主要用于乡村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个去向就是给农户优惠贷款。在高坝村,农民得到的扶贫贷款,主要投资于发展专业化的种植和养殖,以专业户的形式统一组织。高坝村是本县扶贫工作示范村,全村共有养鸡专业户和养猪专业户各20余户,其中鸡猪共养大户4户。同时,在土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统一种植蔬菜,由政府免费提供种子和技术指导。
从农户收入方面来看,绝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比上一年度均有所增加,其增加值在100—1000元之间不等,但各户增收的差距很大。由于土地收益较差,绝大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规模和时间都有所增加。同时,农户支出方面除了各项税款和农业投入外,也有相当比例用于家用设备等消费品购置。从集体收入来看,该村目前没有公共产业,而且也没有公共积累,集体经济没有收入。有外来承包,但多与私人发生关系,集体没有预留土地,因此也就无法参与投资。
对于高坝这样的资源贫乏型农村来说,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一是依靠政府扶贫政策与措施,通过改善交通、发展专业种植和养殖而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对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采取鼓励性的政策,以减少农村的隐性失业。在高坝这种资源贫乏的村子,农民增收与政府的扶贫政策关系密切,而与村民选举、村民自治关系不直接。因此,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关系值得重新评估。
2.农民的消费支付能力:增长与增收的综合衡量
经济发展的一般意义,对于农村社区来说就是经济增长;对于农民家庭来说就是增收。增长与增收是乡村治理的经济目标。增长与增收这两个指标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出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如果我们不分析农民家庭的支出结构,就不能仅仅从增长与增收指标来断定农民家庭经济生活的质量。调查显示,高坝村的农民家庭年年都在增收,但村民普遍反映家庭生活质量并没有多少改善。因此,衡量经济增长的时候,必须考虑成本投入;衡量增收的时候,必须把农民的支出考虑进来。
农民家庭增收的衡量,不仅要考虑家庭的实际收入,还要计算家庭的实际支出。在高坝村,农民收入是以户为单位来计算的,落实到个人的头上,就是把一户总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而对农民家庭经济生活的评估,更要注意衡量农民家庭的实际消费能力或购买力。
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收入,还有一些如馈赠、救济等不可预测性的收入。农民的消费预期是以可预测性收入为根据的。当某种收入来源是不可预测的,那么,在家庭支出计划中就不能把这种收入列进来。例如,当外出农民处于劳动力市场边缘的时候,其务工收入是十分不稳定的。而且,对于那些技能相当缺乏的一般劳动力来说,外出农民所从事工作大多具有临时性、季节性和低保障性。因此,非预测性的收入一般都不能列入家庭的消费计划之中。因此,这类收入对家庭经济生活的改善是难以预期的。对于开放程度低的村落而言,农民家庭可预期收入来源仍然是土地经营。尽管土地收入不高,但因具有长期稳定性而发挥了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而开放程度高的农村,农民增收的机会增加了,收入的可预测性随之提高,有助于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农民的消费能力是衡量农村富裕程度或实际生活质量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在消费剩余有限的情况下,农民的消费能力与经济增长是呈正相关的。
农民的消费能力=经济收入—农民负担。这一指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它同时反映了农民最关心的两个方面:增收与减负。当农民收入处于低水平的时候,减负与增收是联动的;但农民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减负所产生的边际效应就弱化,也就是说“减负”与“增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农村经济尚处于低水平的阶段,农民的实际支付能力可以成为考察乡村治理经济绩效的综合性指标。
3.经济发展的双因子:作为保障因子的民主与作为激励因子的自治
经济与民主是有联系的,但不是简单线性关系。观察高坝村,我们发现,村民的收入增长率极低,差不多处于半停滞状态。农村经济资源的开发进展缓慢,农民感到增收的难度加大,因为土地投入成本呈递增趋势。我们还发现,高坝村的大多数村民认为,基层民主的开展,并没有带来乡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与减负都没有通过村民自治而落到实处。倒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扶贫政策,发挥了有限的经济改善作用。那么,民主制度与经济发展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们的经验观察表明,虽然民主不是经济增长的促进因素或激励因子,却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保障因素。
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制度可以提供两个方面的机制:保障机制与激励机制。经济增长离不开这两大机制的共同作用。这两大机制的意义各有不同,前者是前提基础,没有保障机制,经济增长就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经济甚至有倒退的可能;但是,即使有了保障机制,经济增长却未必就一定会实现。后者是动力,是经济增长的触点,也就是说,有了激励机制,经济增长就可以实现;而没有激励机制,固然不能实现经济增长,但也不至于导致经济倒退。根据村民自治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作用,我们可以分别将民主与自治对应于保障机制与激励机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民主是必要前提,如果经济缺乏民主制度的保障,农村社会及经济生活就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扰。旅美中国学者史天健揭示出,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选举的民主程度是一种曲线相关关系(ShiTianjian,1999),民主选举并不是经济增长的直接动力,因为经济发展与民主发展的因果关系还不确定。
与农民经济自主相适应的村民自我管理,是经济增长的激励因子。农民自由地根据生产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各家各户的愿望,自主选择最适合当地的经济发展途径,是村民自治的本来意义。而且,政府那些刺激农民增收的政策行动(例如扶贫工作)也要适合农村实际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以土地产出为主的农村经济主要是分散的家庭经营,这种分散经营的经济效益不容乐观。高坝村的村长对本村的农作物种植作了一个大致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土豆(该村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种植为例,种植100公斤土豆种子,其相关的投入十分可观,几乎一斤种子需要一斤化肥,此外还包括其他农肥以及农药等。如果气候条件合适,100公斤种子可以收500公斤土豆,将这些土豆全部折算成市场价格,减去种子和化肥等成本,最终收入也不过100元,这就是全部的劳动投入所得。村长认为,如果可以联合经营,统一购销降低成本,并投入一定的加工设备,将土豆进行半成品加工,其最终所得可以增加5—10倍。但事实上,农户联合经营条件根本不具备,启动资金、生产设备与加工技术都成问题。如果政府筹集的有限扶贫款项,能够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自主安排,成效就会大不一样。
(二)分配与公平
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村庄,村民之间的收入差别一般都处于较低水平,收入差别不大。近几年来,随着外出打工、包工人数的不断增加,个别家庭增收迅速,贫富差距由此出现。在高坝村,村里的集体经济已经瓦解,集体经营收入很少,原有的公积金早也名存实亡,村级组织根本没有调节分配的能力。然而,去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调节了村民的收入分配。扶贫政策所扶持的种植养殖专业户经营方式,也使农户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因此在高坝村,对社会分配公平的评估,其实是对政府政策调节农民收入分配状况评估。由此可见,政府的政策及其实施状况对农民家庭收入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
1.社会分配的层次差异分配的公平性反映出不同阶层、不同家庭收入的差异水平。因此,人们对分配的公平感受总是同收入的比较分不开的。这种比较主要发生在如下几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村民与村民之间。这一层次属于社会初次分配范畴,主要是村民家庭收入差别的问题。这就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收入总量的差别,另一个是收入来源的差别,而且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对农村家庭经济有比较大影响。就高坝村的收入情况来看,收入总量与收入来源就很有关系。高收入家庭一般是以季节性外出打工和经营性收入为主,而低收入家庭主要依靠土地耕种和不固定的短工收入。但总的来看,本村村民之间的收入差别在总量和来源的差距都不大,这也是欠发达农村的一般特征。可以说,村民自治对贫困农村的分配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第二个层面:村民与集体之间。由于高坝村不存在集体产业,集体收入来源几乎为零,因此不存在集体福利分配的问题。而且税改实施以后,以前的公共积累并入农税由乡政府统一征收,集体这一级不具有实际意义。值得一提的是集体债务问题,高坝村尚有上万元的集体债务,由于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干扰,这笔债务如何分摊,仍未明确。假如这样的债务要分摊到每个村民的头上,就要分清债务责任以及村民分摊的合理份额问题。而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也没有提供解决这类问题的制度措施。
第三个层面:农民与政府。这主要涉及农税政策问题。农业税是政府对农村经济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杠杆,也是影响农民增收与减负的关键环节。在高坝村,就目前农税改革的进展来看,“费改税”后的农税负担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据调查,有的农户与农税改革前相比,反而多缴纳十几到二十元不等的税款,而乡镇及村级干部又难以提供合理的解释。据乡政府干部介绍,他们也是综合近几年的上缴任务,根据上级规定的计税方式,将税款额度分配到各村,再由各村按比例分派到各家各户。言下之意,税款的征收,既没有征得农民的讨论和同意,也没有硬性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税额的大小比例方面的规定,法律根据显得不足(乡政府出示给村民
的仅仅是一份区政府颁发的文件)。农税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经济负担,却在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处于另外一种与自治原则明显相背离的状态,无疑对农村的民主治理不利。
第四个层面: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之间。这一层面主要是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公平交易问题。从表面来看,这似乎是纯经济关系问题。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以农补工”的政策导向,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深刻影响着城乡之间的社会公平分配。直到现在,中国仍然是一个城市主导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使得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政府出台政策要求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但农产品与工业品在交易中的不平等现象不是一个粮食政策就能解决的问题。此外,农民在交易过程中总是以弱势的个体身份出现,在价格谈判上力量很弱。现行的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还没有考虑如何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的问题。
2.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水平是衡量乡村治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九年制义务教育、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制度)、科技支农、农村治安、村民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在高坝村,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是乡村公路建设与电网改造工程。由于这些工程主要由乡政府主持,各种款项的划拨都由乡政府主持,乡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在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村民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状态。此外,政府扶贫计划项目也都由政府支配,村民的意见既缺乏自下而上的表达渠道,也难以对政府的政策行为产生实际的影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由于农民的参与程度低,主动支持不够,由此可能导致两种现象,一是政府费力不讨好,农民得了实惠仍然怀疑干部;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一定是农民最急需的东西。
在高坝村,县乡政府扶贫帮困使农民受益,尤其是扶贫贷款的下发,使一些农户增加了收入,生活有改善,但扶贫项目的整体效果并不理想。村干部反映,村民一般都是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体经营,扶贫项目难以获得规模效应,而且面临一家一户的分散情况,有关部分的技术指导也存在难度。而村民反映,他们的致富项目并没有稳定的预期效益,养鸡、养猪、种菜的风险都很大。由于病虫害防治、植保、种子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低,个体农民难以承受生产及流通领域的风险。特别是受通货紧缩的形势影响,蔬菜、水果、肉食、禽蛋等农副产品的市场持续低迷,冷藏仓储等社会化服务设施缺乏,导致农村增产不增收的困难局面。在高坝村,蔬菜专业户的菜地里烂掉了许多大白菜。其他农村也面临类似增产不增收的问题。这就表明,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农民都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营销服务。
(三)公共参与与公民文化
1.农民的参与热情靠什么来激发
高坝村自2000年开始实行村委会直选,推行村务公开。在最初的一年里,农民对村民自治制度推行的积极性很高,尤其是在首次直选的激励下,村民对参与村组会议以及各项集体事务的民主商议活动都相当热情。但一年之后,村民的热情逐渐减退,尤其是召开村组会议,许多村民溜之大吉。村里的其他公共事务,村民的参与热情明显降低。村里想开个会,村组干部都得跑上跑下去发动,但仍来不了几个人。调查发现,村民的公共参与的热情之所以冷了下来,主要原因是村民认为村里开会讨论的许多事情跟他们的切身利益没什么关系,而且许多会议讨论是决而不行,不见实效。有村民说,村里开会老是扯皮,不仅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反而容易伤和气。而村干部也在叫苦连天。按规定,有些事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才能定,但村民的公共参与热情低,会难开成,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也就很难贯彻落实下去。而且,村民对村干部的要求比以前“苛刻”得多。在农民心目中,村干部的权威大大下降,与村干部顶牛的事情如家常便饭一样平常。这个村的老百姓,喜欢议论政府的事情,也关心政府的政策动向,对村务和干部的议论与评价更多,但他们又不愿意在公共事务方面投入太多的精力、时间和物资。议论的多,行动的少;批评的多,支持的少。那么,靠什么来激发村民的公共参与热情?这真是让人头痛的事情。
2.村民政治行为的结构性特征:强关注与弱行动
在高坝村,村民的政治行为具有矛盾性:一方面对公共事务的关注程度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却在减弱。在研究和分析村民政治心理和治理绩效方面,这一矛盾值得关注。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同村民与公共事务的利益关联度相关。表面看来,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程度增加说明其利益关联度增大,而村民对公共事务参与程度的减弱似乎又预示着其关联度的减小。但事实上,只要在加入对公共事务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比较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并不矛盾。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与预期收益直接相联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实际收益直接相联系。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村民对公共事务关注程度增加,显示了其利益关联度在增大,村民对政治行为的收益预期也会较高,因此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主观动机。可是,当村民在公共参与的过程中,发现其实际收益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出于理性的考虑,就会相应地减少对公共事务的时间投入,导致参与程度的下降。由此导致了村民强关注-弱行动的政治行为特征。
3.村民议事会议的“规模难题”和少数人权利的问
题基层民主与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集体议事。实现这种议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村组会议,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前者仍然会存在“规模难题”,而后者的实质代表性却又不能令村民完全信赖。尤其是一些义务性事务,通常是政府下任务,村干部来推行,村民来完成。而对于任务本身是否合乎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任务完成的时限是否合理等方面,村民一般都没有发言权,至多是在村组范围内就如何完成任务发表一些意见。这就大大降低了集体议事的实际意义。这是村民议事会“规模难题”的原因之一。
对于村组内部事务,尤其是涉及每个具体个体的利益时,集体决策往往会导致村民权利与义务的脱节。集体决策难以客观公允地保护个体利益尤其是某些少数派的利益。以高坝村的集体决策为例,某次会议需要决定两件事情,一是扶贫物资和款项的分配问题,二是乡村公路修建义务的分配问题。两件事情的焦点都集中在分配标准的选取上,也是矛盾冲突的交汇点。大致标准有:按户头分配,按劳动力分配,按土地人口分配,按实际人口分配。对于前一问题上,多数人主张按土地人口分配,而土地人口较少的农户则要求按实际人口分配;在后一问题上,多数人主张按户头分配,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则要求按劳动力多少分配。双方都可以罗列足够的理由,但由于多数原则,少数派的意愿根本无法实现、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也就得不到尊重。而民主决策制度似乎很难同时解决“规模难题”与“少数人受损”的问题。这也是在制度绩效评估上遇到的难题。
(四)社会秩序与农村稳定
高坝村仍然是一个以姓氏宗族为主要联结方式的村庄,主要存在李刘两大姓氏。但姓氏的分布在每个小组都相对集中,而且由于村内的公共建设项目几乎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围绕利益分配而出现的宗族派系斗争。本村近几年的治安状况良好,村内纠纷明显减少,村民之间的直接矛盾冲突呈下降趋势。而且,村民对乡村两级干部虽有不满情绪,但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该村很少发生上访告状的事情。值得一提的是,年轻一代的崛起,大量人口的外出打工,使该村的宗族影响日渐衰微,村庄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正式组织力量的调停。
1.社会稳定的指标分析
衡量农村社会的稳定程度,需要选取恰当的、可观测的指标。在对高坝村的深入调查中,我们发现乡村社会的稳定情况相当复杂,除了常规的指标如暴力事件、犯罪率等内容外,另外一些隐形的因素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简单的量化标准并不能真正说明农村社会的稳定情况,尤其是不能单凭农村社会纠纷、暴力乃至违法犯罪事件的多少来衡量,必须考虑到许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如不满情绪的增加,政治认同的弱化,集体安全(治安)的弱化,秘密组织的兴起等等。鉴于此,我们将这些因素划分为两个层次:显性层次与隐性层次。显性层次主要如农村社会纠纷事件、治安状况、刑事犯罪率等;隐性层次即那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只有将这两个层次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说明农村社会的稳定程度。即使显性层次的指标所反映的稳定程度较高,但如果隐性层次的指标所反映的稳定程度较低时,我们便不能认为这样的农村社会是稳定的。只有当两个指标所反映的情况一致时才有效。
2.乡村社会稳定性与整合度分析
考察农村社会的稳定,还必须与乡村社会的整合程度结合起来。社会整合度是指村庄内部的人际沟通、社会信任和互助的程度。社会整合度越高,村庄社会的秩序稳定性越强;而村庄的社会秩序越好,越能促进村民之间的互惠互信和社会交往。运用双变量交叉分析方法,可以将乡村社会秩序分为四种类型:高整合度高稳定型、低整合度高稳定型、高整合度低稳定型和低整合度低稳定型。
当乡村社会整合程度较低时,即便社会稳定程度很高,我们也不能将这样的社会状况视为乡村治理的良性秩序环境,不能单纯地根据稳定程度来衡量制度绩效。因此,可以将具有高整合度的稳定视为积极型稳定,而将低整合度的稳定视为消极型稳定。只有高整合度高稳定型的社会状态才是良性的,乡村治理制度绩效应该以积极型稳定为追求目标,而这种积极稳定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
3.政治认同与社会稳定
政治认同是社会稳定的文化心理基础。村民的政治认同主要表现为对政府政策、政府行为、基层干部的态度、情感和议论等心理倾向。在政治认同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合法的强制也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往往是脆弱的。一旦社会不稳定因素积累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就有可能引发突发性。
由认同对象的结构性特征所决定,村民的政治认同也是结构性的。表1显示了村民政治认同的复杂结构。在进行这种政治认同评估的时候,就要具体考察认同的结构特征及其政治经济根源。
在高坝村,分布在A结构和H结构的村民都是少数。大部分村民的政治认同结构属于B、C结构。具有B结构的村民,对乡镇干部的认同不高,是因为乡里的扶贫措施没有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利益。C结构的村民认为在农民增收、减负等实际问题上村干部没有发挥什么作用。而政府的扶贫支农政策带有实惠。由此我们看到,政府扶贫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际效用是非均衡的,由此导致农民态度结构的多样性。因此,要提高农民对中央政策以及贯彻执行这些政策的基层干部的政治认同,最关键的是这些政策必须体现和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在高坝村调查期间,村民政治认同的“流失”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考察认同的“流失”问题,一是要注意流失的方向,二是流失的程度。农民对正式体制认同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认同了,而是认同于体制外的事物例如民间秘密组织等等。如果把这种认同界定为“负认同”,那么“负认同”的提高意味着“正认同”的减少。这种负认同的增强倾向表明,村民自治并没有有效地将村民组织起来,未能有效吸纳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和提高村民的政治归属感。在高坝村,我们发现部分农民开始对宗教性和宗派性的秘密组织发生兴趣。例如,当地的一个民间秘密组织“基督门徒会”,通过会员间的互惠互助、精神及门规控制,吸引农民参与,扩张势力范围,从而分流农民的政治认同。这些负认同的因素,是农村社会政治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如何消除这些潜在因素,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任务。
结论作为乡村治理制度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了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型和治理能力的增强。从1988年算起,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走过了15年的历程。现在,该是对这种制度所导致乡村治理结构的变化和成效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评估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