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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法8篇

时间:2023-10-08 09:43:1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企业增值税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企业增值税法

篇1

摘 要 在目前的经济市场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应当合理合法的规划纳税方案,从而保证企业内部的税负降至最低,以期达到最高效益。本文从税收筹划的基础理论入手,对税收筹划的含义和基本步骤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初步探究,旨在与同行进行交流探讨。

关键词 新时期 企业增值税 税收筹划 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包括两个方面:广义税收筹划和狭义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能够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科学、周密的安排,从而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而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也是希望通过合理规划来实现少缴税或涉税零风险,当然这种广义税收筹划的大前提是企业能够合法纳税。一般进行广义税收筹划的方法有: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合理廉价的方法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等。狭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以采纳政府税收导向为前提,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基本要求,通过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和资金分配进行合理、科学、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达到最高盈利的财务管理效果。当然,这种税收筹划也必须在税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 现仅就纳税人身份筹划法、销项税额筹划法、进项税额筹划法、资金时间价值筹划法、集中与分散经营筹划法等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法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为纳税人身份筹划法提供了空间与可能性。税法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有两个, 即销售额标准和核算标准。当企业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时, 就可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 若会计核算健全则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 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在未达到销售额标准时可以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达到销售额标准时也可通过企业的拆分等方式来进行身份的选择。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此, 一般认为, 如果企业有持续的均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则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反之, 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节税。另外, 在当前学术界提出的多个具体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其中, 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法。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 也称税负无差别点法。它是指在计算了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的那一点之后, 再确定应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的一种筹划方法。其表达方式有二, 一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增值率, 二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货额对含税销售额比率。现按第一种表达方式, 并以工业企业为例, 通过对两种身份纳税人增值率的计算, 寻找选择两种身份的临界值, 然后进行身份选择的筹划。所谓增值率, 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 而增值额为销售额与购进金额的差。设y为销售额, x为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 则有:Y×X×17%=Y×6%解得, X=35.3%这就是说, 当增值率为35.3%时, 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企业可任选一种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大于35.3%时,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故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小于35.3%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企业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另外, 若小规模纳税人试图转换成一般纳税人, 必须同时考虑税负无差别点和转换成本的高低, 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销项税额筹划法

增值税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对销项税额的筹划, 关键在于合理少计销售额, 其具体做法有很多, 例如在附带包装物进行销售的情况下, 尽量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且对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而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 在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可采取商业折扣的方式合理降低销售额; 尽量采取深加工的方式对本企业产品继续加工, 避免过早地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在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而退还买方增值税额时, 应及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销等。

进项税额即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一般进项税额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要想对进项税额进行合理筹划,企业就应当尽量扩大本期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在购进资源之初可以合理选择供货商,一般都以大规模供应商为最佳供货商。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信誉差,货物质量难以保证且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作为纳税人的购买方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则会增加自身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算的。当然若能够找到信誉高,商品质量、价格有保证、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供货商进行合作也是可以的。一般若企业现金使用较紧张,则在纳税时也可以采取在纳税期末购进存货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方法缓解资金压力。例如,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4月份的销项税额有170000元,进项税额102000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税额应为68000元。此时,若企业在月末或5月初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假设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是51000元,则企业若在4月底购进这批货物并同时取得进项发票时则只需在4月缴纳17000元的税金。尽管这种做法最终并不影响全年的缴税总额, 但确实能减少本期的应纳税额, 从而缓解目前的现金压力。

参考文献:

[1]宗震宇.基于增值税转型背景下的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南昌大学.2010.06.01.

篇2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的超率累进税率。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施税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1.根据不同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界定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了上述税收优惠规定,为我们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房屋建设完毕后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需要补交土地增值税。

(2)代建房。代建房的本质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其整个经济行为中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化,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就其服务依法缴纳营业税即可。采用代建房模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大幅减低企业税收负担。

2.通过分散收入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税,而增值额等于收入减去可以扣除项目,增值率越高,所对应的税率越高。所以分散企业收入,会对增值额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税负。

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将可分除的项目从整个房地产项目中剥离出来单独处理,如装修费,设备安装费,附属设施建设费等。这样处理可以使上述业务的盈利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将一个整体项目中的多个工程分开处理,以已达到降低增值率,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可以将一个整体增值率超过20%的项目中增值率未达20%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增值率超过20%楼盘分开核算,以使其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值税的优惠。

但是,无论是分拆业务还是将项目分开核算,在决定是否采用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算是否能达到节税的目标。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其中建设普通标准住宅一栋出售,预计售价5000万元,可以扣除项目金额4500万元;建设豪华别墅10栋,预计销售额1500万,可以扣除项目金额1000万元。

在该案例中,不分开核算,则需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1500-4500-1000)×30%=300万元;但如果分开核算A企业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因增值率未超过20%,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总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500-1000)×30%=150万元。

3.利用增加成本费用、减低增值率节税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税法规定了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成本、相关税金、其他扣除项目、旧房评估价格等法定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增加成本,降低增值率。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将增值率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以使总体增值率降低,减轻税负。这里所说的合并项目和上文所说的分拆项目并不矛盾,其总体目标都是减轻税负,具体应该采取什么方法,需要在实务中通过计算确定。

另外,根据税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普通经济适用房时增值率不足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规定,企业房地产项目在增值率接近20%时,可以通过计算,确定是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获得的总体利润高还是增加利润缴纳土地增值税获得的利润高。

4.对利息支出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条规定,扣除项目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计算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的利息分摊证明,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的企业,其利息费用还不足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的5%,更乐意采用第二种方案,即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直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的10%。

篇3

摘 要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复杂。为追求企业最佳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大各方面的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通过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措施和内容,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纳税筹划的方法。

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纳税 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最主要税负之一,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土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计税额就越大,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政策,控制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收入分散的纳税筹划

目前,有许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是已装修并安装了一些设施,房屋销售时,合同价格中包含了装修费用。如果将房屋的装修、安装的设施等作为企业的业务单独核算,并在销售时分为两个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则可一举两得。其一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其二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开核算后装修、安装等业务属于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又减轻了企业所承担的营业税负担。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含装修费200万元),假设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的项目金额为6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66.67%。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末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另外,需要计算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两项税款合计为:130+50=180(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合同分为两个合同,即: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8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为500万元,增值额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2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该房地产公司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为:300×40%-500×5%=95(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 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只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200×3%=6(万元),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两项税款合计为:95+40+6=141(万元)。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经过纳税筹划应纳税额明显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二、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税法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还可加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以内计算扣除,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费用迁移的纳税筹划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如上所述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如果开发费用较大,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转移到开发间接费中去,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增加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都属于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如果增值率略高于“临界点”,然后设法降低增值率,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减少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二是增加扣除额,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在降低了增值率的同时又提高市场竞争力。。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约l 000万元。根据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方案一:销售价格定价为1 000万元的获利情况 增值率=(1000-800)÷800×100%=25%,应纳税额=(1000-800)×30%=6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 000-800-60=140万元。

方案二:销售价格定价为960万元的获利情况增值率=(960-800)÷800×100%=20%, 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 两种方案相比,销售价格低的税后利润却增加了2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看出,企业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获得较高的利润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住宅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则可大大减轻税负。此时可采用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或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当然,降低普通住宅的售价会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此时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与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两者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 则销售收入从(A-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A =9600万元。 此时若不分开核算应纳税额=(9600+5000-11000)×30%=1080万元,节省税金1200-1080=12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净收益减少了400-120=280万元,不可取;若分开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该企业只需缴纳豪华住宅部分的土地增值税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仍可节省200万元税金,收益增加了2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B)÷B×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B=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仅豪华住宅缴纳650万元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原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333万元,税额却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5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净收益分别增加217万元(550万元-333万元)和267万元(600万元-333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一个项目建造多种住宅的情况下,如果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且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大大减轻税负,以达到利润最大。

五、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再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某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巧性的工作,需要熟悉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纳税筹划的方式,综合考虑企业目标和实施成本,控制风险,才能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效益,增强自身竞争力。

篇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而纳税筹划则不然,它是在国家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正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为联营条约,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欲征用甲单位总面积5万平方米商铺住宅开发,并且甲单位2011年打算购买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用来出租。

方案一:直接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甲单位土地进行商铺住宅开发,并将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销售给甲单位,销售价款为4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800万元,增值额1200万元,增值率30%,则销售甲单位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30万元(1100*30%=330万元)。

方案二:合作建房

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合同规定:甲单位提供建房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按合建面积20:80的比例分成。按上述规定甲单位应分得商铺1万平方米,其属于按比例分房自用,根据合作建房优惠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两个方案比较,采用合作建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节省土地增值税3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内资企业,2009年为B公司开发3万平方米得商业大厦。

方案一:直接销售商业大厦

A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商业大厦建成后销售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为15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9000万元,增值额为6000万元,增值率为40%,则销售商业大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6000*30%=1800万元

方案二:采用兼并转让房地产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厦建成后,首先分立一个C企业,而后,C企业被兼并到B房地产企业,B企业支付给C 企业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本账面价值的20%。根据现行税法规定,C企业通过上述兼并将商业大厦转移到B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业大厦可节省税金为1800万元(1800-0=1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4、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厂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其中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p#分页标题#e#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地产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其中,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有此项政策,取得土地适用权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 /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扣除项目的总金额 * 转让比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1997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金额为:3000+4000+700+825=8525万元

4、转让房地产增值额为:15000-8525=6475万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475*40%-8525*5%=2163.75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企业的增值税核算为: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000+4000)*20%=1400万元

4、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5、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15000-9925=5075万元

6、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075/9925=51.1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5075*40%-9925*5%=1533.75万元

两种方案应纳土地增值税差额=2163.75-1533.75=63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开发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比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纳税筹划有很大的意义。

三、销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对毛坯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毛坯房进行精装修再进行销售,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某开发商开发一个住宅项目,为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3.5亿元,含借款利息400万元,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单价19000元/平米,假设开发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为开发成本的30%,其他应交税金为营业税(含城建,教育附加)5.5%,如果毛坯房出售,那么总销售金额为19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190000*2%=38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8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84600*130%+19000*5.5%=120430万元

增值额=190000-120430=69570万元

增值率=69570/120430=58%

应缴土地增值税=69570*40%-120430*5%=21806.5万元

如果改为精装出售,精装标准为2000元/平米,销售单价上调至21000元/平米,那么总金额为21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2100000*3%=63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20000=10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04600*130%+210000*5.5%=147530万元

增值额=210000-147530=62470万元#p#分页标题#e#

增值率=62470/147530=42%

应缴土地增值税=62470*30%=18471万元

两种方案应缴土地增值税差额为21806.5-18471=3065.5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为精装销售,虽然在土地增值税预征中要增加2500万元的资金压力,但这毕竟是“预征”,在项目结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却能够节省税费达3065.5万元。因此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提高房屋售价,使增加的建造成本得到补偿,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在项目开发建设前,良好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土地增值税适用于较低税率,从而达到少缴土地增值随的目的,而不应该仅仅从销售单价上考虑。

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很大,理论空间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兰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

[2] 施建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M] 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 243~246

篇5

摘 要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逐步完善和房产价格的不断攀升,国家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来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求稳定房地产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必须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自身纳税负担,增强盈利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收益,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种投资多、收益大、经营风险高的行业,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活动过程中,面临众多市场风险,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因经营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目前,国际金融动荡,房产价格不断攀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对房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负中占有重要位置。房地产企业为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盈利水平,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

1.事先筹划原则

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针对税收规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这是最基本原则,同时税收筹划工作必须通过企业对经营活动的控制和调节来实施,以实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标。

2.合法性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也一样,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依法办事,因此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也必须在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3.经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事先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看是否经济可行,税务筹划不仅要重视纳税环节,还应注意到由于个别税种的节税而忽略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导致了其他费用支出的增加,并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真正给企业带来实际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实行纳税筹划之意义

1.有利于实现纳税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者通过对纳税方案的认真对比,然后选择企业负担最合理的纳税方案,尽量降低纳税负担,减少资金外流,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促进自身发展,实现经营目标。

2.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决定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的三大要素为资金、成本和利润。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这些要素的最大优化,从而对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3.有利于完善税法

房地产企业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不仅可以查漏补缺,还能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虽然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还存在一定不足,但只要认真落实税务筹划工作,就是对现有税法的严格履行,同时也是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的一种检验,因此,纳税者的纳税筹划点出了税制改革与税法建设中有价值的信息,国家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完善,促进我国税制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筹划

1.增强成本费用的筹划

(1)利用成本费用的可转化性

房地产开发费用就是投资阶段所需要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但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不能在税前据实完全扣除,应该按一定标准扣除。如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没有对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企业只有进行事前筹划,利用税法的边缘规定,尽量将可以转移的开发费用放入到开发成本中,这样就能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少土地增值税负担。例如,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用等都属于期间费用,如果这些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员所发生的话,就可以分摊到开发成本中,并按规定予以扣除。这样,期间费用的减少也就不会影响到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虽然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增加了,但降低了应税增值额,所纳入的土地增值税也就相应减少了。

(2)利用费用均分进行筹划

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与当地的土地价格和经济发展情况有关很强的依赖关系,一些地区的房地产增值率高,有的则增值率低,这些不均匀的成本状态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在几个地方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来说,通常可以利用费用均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对实现的开发成本进行筹划,平均费用分摊来抵销增值额,这样,就让在不同地区开发的房地产的增值额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2.利用“代收费用计价”的筹划

根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当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都可以放入房价中,也可以单独核算。如果将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同时被购房者支付时,则代收费用计入房地产转让收人计税,代收支付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如果代收费用没有计入房价中,只是单独收取,那就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虽然与单独核算相比,并入房价核算对房产销售没有影响,但是代收费用的存在,并入房价核算在房产转让环节的扣除数比单独核算更高,从而降低了房地产的增值率,减少土地增值税。

3.采用合适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同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又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所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借用的金额过多,利息实际数就会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金融机构就能为企业提供证明,根据第一种公式扣除利息,增加项目扣除金额,降低增值额,节省税款。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资金充沛,借款数额较小,其利息实际数小于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就能使用第二种扣除方法进行扣除,同样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

4.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优惠政策

一些房地产企业有资金,但无土地,则可以与有土地而缺少资金成本的单位进行合作建房,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这样,双方分得的房产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需在在房屋销售时纳税。这样不仅降低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还提高了竞争力,如果房地产有自己的土地,但资金不足,就可以与愿意购房的单位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2)利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开展房地产增值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就是该项目的增值率要在超过并接近20%的比例幅度内。只有按照这样的方式调整销售价格,才能适当降低收入,减少增值额;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的方式,如增加小区景观支出、增加公共配套支出等,降低增值额,使增值率低于20%,达到免税的目的,但采用这种方式时,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必须能够单独核算。

四、总结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房地产企业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因为筹划税务而产生另外一笔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只有在发生的费用小于经济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同时,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是可以在多种税收方案之间选择的,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赵世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中国税务.2007(04).

[2]黄一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商业会计.2008(02).

[3]周菊萍.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形势下的纳税筹划.审计与理财.2007.5.

篇6

土地增值税自实施以来,一直都在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种类比较多,其中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之中占比较大的比例。长期以来,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税负比较重,造成了当前房价的居高临下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因此,进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实现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保证。这样会使房价进一步的降低,让房地产产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土地增值税的含义

主要由国家征收,以个人和单位为征收对象,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行为所收到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收入既包括现金、存款等货币收入,也包括以实物性质收入的各项其他收入。对于部分行为不属于征收范围,如通过继承、赠予等途径无偿转让房地产。营改增施行后,房地产企业不再上缴营业税,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是纳税人、税率及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以增值额为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同时扣除法定允许的金额后即为应纳税额。

房地产行业竞争力较强,普遍方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我们国家实施了一些策略,并且提到了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这些表明了,国家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的态度,但是如果从宏观调控的政策方面来看,这将会对房地产行业很不利。仔细分析房地产价格上升的原因,其一便是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很重,还有一个原因便是有人喜欢炒房,而对于这些人,他们持有房子并不是为了住宅,而是为了盈利,政府应该对这些人加以管理,这会让房地产的价格飞速上升。政府应该对这些方面进行调控,严格控制房价高的根源。我们可以灵活的利用销售策略,提升销售量加快资金的回收。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式

1.利用征税的范围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所应缴纳的增值额由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是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附着物等的个人及单位上缴,按照实际的收入金额扣除抵减金额而得。房地产若想达到节税的目的,首先要改变企业房产的销售方式,以经营租赁为基础的租出行为,只缴纳较低数额的房产税,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降低所需缴纳的税额,保证企业的切实利益。另外,企业还可以与其他企业共同筹划建房,通过多个企业合作的方式共同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成;还可以利用代建房来进行减税,房地产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订立合同,以委托人的名义请其他企业进行房屋建设,待房屋建设完成后,进行相应的结算费用。

2.利用增加扣除的项目来进行纳税

在税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针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提出一定的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在计算应纳税的时,可以扣除相应的项目金额,主要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费用、在对房屋进行构建时支出的成本和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法律允许扣除的税金等。房地产企业在对期间费用进行管理时,应采用合理的措施,对利息费用等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的管理费用等进行规划,避免加重企业的税负。第一,企业应科学合理的设定折旧方法,对不同的厂房、设备等资产,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折旧方法,按照相应的年限进行折旧,在优惠政策的标准下,尽量保证企业的利益,减少资产减值及市场价格波动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同时,按照合理的依据缴纳税额。第二,对税前扣除项目应严格进行管理,在计算税费时,对于能够按转让房产项目计算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下,可以据实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在规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及基础设施费等,均可以划分为可扣除项目,因此,企业应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的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在经营过程中,应尽量控制费用在允许扣除的范围内,以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通过企业经营决策的改变,打破借款费用的限制,成功的节税纳税。除此以外,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扣除20%,这会使企业大大的增加扣除项目,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

3.适用税率的降低

通常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四级超额率累进税率实施征收的,按照建立方式分别核算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那些既建立普通标准住房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来说,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

三、纳税筹划的意义

我??所说的税收的筹划也叫合理避税,它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的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为了取得节税的收益,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来组织其业务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的一种策划行为。针对最近的一些房价价过高,投资过热等问题,国家对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既规避了纳税人的风险,又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净收益,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提高企业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社会的发展,推动国家的进步。

篇7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但现时税制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2008年11月11日,在国务院总理的主持下,召开了关于增值税改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多元。

改革内容浅析

针对企业来说,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其中受益最普遍的几点也是增值税税制新旧变化最明显的部分:

(一)允许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额

这就是此次增值税转型地关键所在:我国增值税税收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即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这一点的实现可以说是我国增值税税负史上的一个突破。允许抵扣政策的出台,解决了问题,把企业从税收负担中解放出来,为企业减少了经营成本,也从另一方面打消了企业不敢新购设备或自建新设备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疑虑。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新购、自建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合并计人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方式已经越发的不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要求,原因如下:

1 和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不符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通过企业间不断的抵扣,最终这部分税负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部分费用。此体现了税法中流转税的本质。

但是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时,增值税不予抵扣。而且由于固定资产一旦形成,必将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由企业使用并预期为其带来效益,因此这些规定资产不被计划出售,因此企业在购买时所承担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通过增长方法抵扣,即这些应该继续转化下去的增值税额被企业承担下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与我国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相矛盾的。

2 沉淀企业资金,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企业新购或自建的固定资产价值很大,往往占据着非常大的企业资金。且根据增值税税率要求,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此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在整笔新购或自建经费中,有近1/5的资金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因此,企业在资金上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例1]增值税计算方法是用企业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以A企业117万元(含税)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即该设备的实际价款为100万元,该台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17%(税率)=17(万元),由于不能抵扣,所以该企业应该向税务部门多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如果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当固定资产形成时,企业在购买时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额将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去。如果允许抵扣,则企业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它其他的增值税税款。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旧的制度下,企业不能够抵扣税款,导致应该循环下去的增值税税款停留在企业里,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增值税税赋,对企业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i7%的比例造成的大额的资金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3 企业增值税赋税过重

我国在设立增值税之初,考虑到财政原因,选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保证了财政收入,但是,这加大了企业的税负负担。由于不能抵扣税款,当企业出售资产时,不能购抵扣收到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多缴纳税负。

4 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

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

[例2]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同时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二)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税率为――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

对于本身基础就弱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的分类型纳税的方法不仅容易造成混淆不利于理解,同时税率的定位显得偏高,使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难以维持。借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契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赋税压力大幅下调,其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重拾信心对抗经济危机。

(三)取消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

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结合企业案例分析影响

为了验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到底有什么程度上的帮助,现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作如下分析:

(一)软件类企业

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作为软件类科技企业,对日常的办公类固定资产如电脑、笔记本、配件、打印机等资产折旧较大,特别在成立不久,对新购固定资产的需要时非常大的,因此我们认为,选取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能够取得很好的试验效果。

1 根据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2007年,宏达公司共支出人民币247147.73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宏达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宏达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247147.73÷(1+17%)×17%=35910.35(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宏达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14208元。同时其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994.56元和426.24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14208―35910.35=21702.35(元)。最终应少缴纳21702.35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0,所以不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 由于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不涉及减少本年度所得税和增加收入问题。

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帮助明显。在本例中,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没有盈利,因此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同时业务量也较少,但是按旧的规定仍然需要缴纳14208元。但是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宏达公司不仅不需要缴纳税款,而且还可以凭借本年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来年的增值税额,为以后年度扭亏为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家电类企业

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企业,核心产品是直流永磁微电机,中方是北京山峰电器有限公司,日方是岳太工业株式会社。

1 根据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岳电器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2),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山岳电器有限公司共支出人民币77386.47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山岳电器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山岳电器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一77386.47÷(1+17%)×17%=11244.19(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山岳电器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见表2),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88267.36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88267.36-11244.19=77023.17(元)。最终应缴纳77023.17元

4 假若应用新的所得税税收体制,山岳电器公司本年盈利,且由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得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于税前抵扣,因此抵减应缴所得税。

通过实验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若实行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所面临的增值税赋税压力大幅下降,同时盈利也有所。在本例中,山岳电器公司凭借自身良好的经营业绩,使利润得到提高。但我们也可发现,山岳电器公司利润的提高并不明显这说明在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不同的类型的企业起到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篇8

在谈及央视对房地产商欠税的报 到时,谢明亮副处长表示,自己看到这 条新闻时吓了一跳,“以为我们的工作 没有做好,这么大的数额怎么可能?” 后来他查了数据,发现到目前为止,并 没有发现有房地产企业拖欠土地增值 税。“很可能是央视对这些数据进行了 错误的解读,这个是不对的。”他进一 步说,“我查阅了 2013 年前 10 个月 的征管数据,发现土在征收土地增值税 过程中,相关企业十分配合,没有出现 一起违规违纪行为。”

他向记者解释了土地增值税的缴 纳过程,他表示可能央视对预征预缴与 清算的概念没有搞清楚。“这是一个概 念混淆了的问题。其实房地产企业是先 按一定比例预缴了土地增值税,然后我们税务机关在他最后清算后进行最后征收,采用多退少补的原则。而在征收之前, 不存在房地产商欠税问题。”他进一步 向记者介绍,“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在房 地产商销售房屋超过开发面积的 20% 以 后就要开始,一般以销售收入为标的, 按照 2% 左右的比例进行预缴。等到全部楼盘销售完成,或者销售超过 85% 的 情况发生,就可以将楼盘视作已符合土 地增值税的征收条件,开发商就要配合 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待税务机关审核完 成后,就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补缴。”

谢明亮副处长同时表示,土地增 值税征缴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他认为 这是由于国家制定这个税法时,考虑 的问题不够全面,很多细节缺失,造 成一线征管人员有时不知道如何处理, 希望将来能在“营改增”和“房产税” 的改革中考虑这个问题,尽量简化征管 过程,减少一线税务职工的劳动强度。 另外由于现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十 几年前不同了,现在一个项目开发下 来,前期、中期、后期,商业配套等等, 一般都是开发完成一部分就先销售一 部分,这使得土地增值税征缴遇到很大困难,由于税务职工在征缴该税种时须对包括土地出让金,建筑成本和容积率 等在内的准确数据进行核查。“这肯定 要费一定的时间和人力,对房地产开发 项目较多的税务所的压力会大很多。” 他无奈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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