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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关的知识8篇

时间:2023-10-07 08:47:5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有关的知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有关的知识

篇1

一、引言

智慧旅游也被称为智能旅游,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ICT),为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提供高品质、高满意度服务而实现旅游资源及社会资源的共享与有效利用的系统化、集约化的管理变革。它是旅游业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的典范,是旅游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旅游业转型为现代服务业的关键。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智慧旅游服务、智慧旅游管理和智慧旅游营销三个方面。

内蒙古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自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旅游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飞跃。据2000-2009年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率统计显示,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率高于30%;2013年,内蒙古旅游业总收入达1403.46亿元,同比增长24.36%,占全区GDP的8.34%,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2.83%,比上年增加2.3个百分点。可见,旅游业已成为内蒙古特色产业和支柱性产业。

国家旅游局将2014年确定为“智慧旅游年”,旨在推进旅游宣传推广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扩大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并以智慧旅游为主题,引导智慧旅游城市和旅游目的地建设。相比沿海等旅游强省,内蒙古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滞后,应抓住国家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机会,结合自身实际,整合资源,积极开展智慧旅游的试点工作,打造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品牌新形象。

二、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现状及其竞争优势与面临的困难

(一)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现状

2012年5月,出台的《“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指出,要大力推进旅行社集团经营与网络经营战略;推进实施“数字旅游”工程,完善内蒙古旅游信息系统,加快“旅游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宣传营销、投诉反馈、电子商务为一体的内蒙古旅游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内蒙古旅游资讯网建设,打造旅游信息化服务体系与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投诉、应急处置等公共服务体系。

2013年3月,为实现内蒙古旅游业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管理,由东联旅游推出的“内蒙古旅游网”和“东联旅游网”正式上线。内蒙古旅游网是当前内蒙古最大的旅游资讯平台,以其权威性、便捷性和综合性为内蒙古旅游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网络服务。东联旅游网则提供包括“食、住、行、游、购、娱”一系列的在线旅游产品定制、支付等智能化旅游服务。

2013年4月,《关于在全区旅游行业推进智慧旅游工作的通知》出台。为进一步改善全区旅游发展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实现旅游业的智能化、科技化、便捷化,以提高自治区旅游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推动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进智慧旅游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旅游行业中的广泛应用。并将内蒙古旅游网和东联旅游网作为全区智慧旅游网络平台构建的试点工程,全力推进自治区智慧旅游发展。

可以看出,内蒙古智慧旅游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工作才刚刚起步,因此发展空间巨大。自助游、背包客等个性化旅游方式的盛行,将极大的促进内蒙古智慧旅游格局的形成。

(二)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的竞争优势

当下,智慧旅游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发展势头,给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和挑战。但相对来说,当前内蒙古发展智慧旅游充满了机遇。主要体现在:

1.云计算产业基地的建设为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国内学者张凌云(2012)认为,智慧旅游区别于一般信息系统或工程的核心技术,是云计算、物联网、移动终端通信以及人工智能四大技术的集大成者,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创新和应用创新。并构建了智慧旅游的核心能力框架(如下图)。可以看出,云计算在智慧旅游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012年5月,为打造中国西北最具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产业基地,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巨头”计划共投资近400亿元,分别在呼和浩特的和林格尔县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建设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这对促进自治区及西北地区信息产业的迅速及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其最终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云服务和信息服务。据了解,选址内蒙古作为西北地区云计算产业基地,是由于内蒙古具有得天独厚的能源及区位优势。这一举措,一方面将吸引高水平信息技术人才的进驻,另一方面,作为辐射全国的云计算产业基地,内蒙古自然是近水楼台。

智慧旅游未来的核心是基于高度智能化的信息处理,而这与云计算技术密切相关。因此,把握“三大运营商”在内蒙古大力建设云计算产业基地的机会,结合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实际,开展云计算、三网融合等方面的合作,为未来智慧旅游腾飞夯实基础。

2.完善的旅游宏观布局使得智慧旅游发展如顺水推舟。内蒙古位于中国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东南西与8省区毗邻,北与蒙古国、俄罗斯接壤,国境线长达4200公里。从东向西呈现不同的风情地貌,虽然旅游资源极为丰富,但要很好地整合发展却绝非易事。近年来,内蒙古旅游局通过持续的调研工作以及借鉴旅行社开发的优质旅游线路产品,从宏观角度出发,对内蒙古的旅游进行了很好的定位,并作为规划写进《“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通过“四大旅游区”、“八个核心旅游圈”、“四条精品旅游线路骨干支线”,以及旅游城镇体系中的“四个旅游集散中心”和“八座旅游中心城市”等概念的提出,很好地将内蒙古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及空间布局进行了整合。2013年自治区提出的“8337”发展战略中关于“把内蒙古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的目标定位,使得未来内蒙古旅游发展方向更为笃定,也与智慧旅游发展的趋势一脉相承。

清晰的旅游发展定位是旅游业更好更快提档升级的基础。发展智慧旅游,不仅需要对区域旅游进行很好的定位,而且需要整合行业资源以及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当前内蒙古较为完善的旅游宏观布局与清晰的相关旅游产品的开发规划,为智慧旅游实践工作的推进开了个好头。

3.成功经验借鉴与试点工作的完美结合集聚后发优势。信息技术变革,使得东部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逐渐缩小。只要紧跟时展的步伐,中西部地区同样能取得可喜的成绩。四川省在推进智慧旅游方面即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其智慧旅游平台的打造甚至要比沿海发达城市旅游体验更智能、思维模式更前沿。基于北斗兼容系统的户外应急救援平台,在国内山地探险旅游中更是首屈一指,是四川旅游局和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完美合作后的典型应用,亦是旅游局与其他部门合作的典范。

目前,虽然内蒙古在智慧旅游工作推进方面相对落后,但若能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超前规划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则必能形成后发优势,迎头赶上,促成内蒙古智慧旅游的大跨步前进。

(三)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面临的困难

1.智慧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根据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内蒙古互联网普及率43.9%,全国排名第17位;拥有网站总数12289个,占全国注册网站总数的0.4%,在全国排名第24位。可以看出,内蒙古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互联网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基础网络设施的建设决定了智慧旅游能否让游客实现智能化体验与感知的关键,因此,其成为内蒙古制约智慧旅游发展的瓶颈。

2.旅游组织信息化建设意识不强。内蒙古大部分旅游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比较保守,囿于传统的思维模式,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没有清醒的认识,已有的旅游企业也大都是被动开展互联网信息方面的建设。不仅旅游企业,很多政府旅游部门也对网络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智慧旅游发展不够敏感、信息化建设意识不强,这将导致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之路坎坷。

3.精于旅游专业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匮乏。旅游进入智慧旅游时代,就需要旅游从业者对互联网这个工具高度敏感。因为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它不仅创新了商业模式,同时也改变了旅游市场的需求。智慧旅游是以服务游客为核心的,这就需要从游客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如何做到人文关怀,如何能够让游客更好智能化感知提供的旅游服务等等,这就需要既精通旅游业务又熟悉信息化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甚至包括心理学、管理学、营销学以及美学等学科知识。这类复合型人才的匮乏,是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关于内蒙古智慧旅游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选择“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路径模式

智慧旅游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但需要旅游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规划方案进行指导,而且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跟相关部门,如气象局、地质局、环保局等开展精诚合作,打造真正智能化的旅游体验平台和智慧旅游目的地。政府在智慧旅游中除了起到规划制定、行业资源整合外,还应该努力培养旅游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意识,促使旅游企业参与到智慧旅游发展大潮中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网络平台建设和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等。此外,应加大投入力度,开展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强有力的智慧旅游基础服务平台。

(二)借势中国“智慧旅游年”开展内蒙古旅游的海内外营销推广

面对复杂国际环境下中国入境游客的逐年下降,国家旅游局正大力开展国外营销推广。从2012年9月开始,历时一年半倾力打造的中国海外推广网于今年1月正式上线,初步实现了集旅游资讯、旅游产品推介、品牌推广传播、游客搜索互动4大功能于一身,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用户终端同期上线,成为全球游客了解中国、感知中国的重要渠道和树立良好中国旅游整体形象乃至国家形象的重要窗口。内蒙古应借鉴中国海外推广网建设模式,并将内蒙古的资讯网站融合到国家海外推广网站上去,为大力推广内蒙古旅游、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做坚实的后盾。借势中国“智慧旅游年”,亦是推进内蒙古旅游产品转型升级的良好时机。

(三)重视智慧旅游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篇2

一、乡村旅游区(点)的开发,必须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经营基本条件》中的规定条件,并办理营业执照、价格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发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其门市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二、各景区(点)、旅游停车场、旅游购物场所、演艺场所其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客宰客。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对于制造、出售假冒伪劣、掺假使假旅游商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餐饮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不得乱搭乱牵电线,不得乱倒乱泼、乱扔乱丢、乱排乱放生活污水、垃圾。达不到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未达卫生安全要求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等处罚。

五、在古城内占道从事民族工艺品、照相、河灯经营活动,必须经县风景名胜管理部门批准。民族工艺品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进入南边街“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街”经营;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的,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属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六、在虹桥中路天王庙至永丰桥路段经营的餐馆,临街面必须保持特色风貌,保持一店一品,形成食品特色;必须做到店内经营,不得乱搭乱建,非法设置广告;违者,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无证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七、未经批准,在景区(点)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景区(点)、文化演艺场所等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门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门票,推广实行税控机打印发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自制门票,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按国家规定实行佣金制,即景区(点)佣金只返给旅游行程单、委派单、导游证等三证齐全正规的旅行社,额度不超过20%,实行旅游佣金公对公,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对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高额回扣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行为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以商业贿赂论处。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5-0081-04

一、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是金融监管机关在金融监管法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力。它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是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需要。

1.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保证金融监管目标得以实现的条件

金融监管有着明确的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虽然此规定只涉及银行业的监管目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监管目标,即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因此,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关树立适度监管的理念,从传统的以行政管理为依托的监管向依据适度监管原则确立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适度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应当遵循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积极、合法参与,让金融业获得良性的发展。这无疑有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从实质意义上看,适度监管避免了监管的专横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的丧失。因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没有限制则易形成监管专横。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必须是适当的。总之,规范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有效地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实现监管目标,正确发挥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2.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金融监管机关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源于法律。金融监管法需要对金融监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中赋予金融监管机关以支配性的地位和权力主体资格,确保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双重根据,充分维护和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第二,金融监管机关应依法行使监管权。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其金融监管行为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金融监管程序法的规定,不得逾越权限,损害监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权行使应受到法律限制。迈内克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不受限制的权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1]。为了防止金融监管机关或越权行为的可能性,必须使其监管权的行使受到相应制约和监督。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直接关系着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力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主要发生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制约,使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意图,这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二、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反思

从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现状来看,无论是在金融监管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在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金融监管法规中缺少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法律原则的规定。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长期影响,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少个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积淀和对相对人权利的充分尊重,表现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制度体系中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则。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一,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其二,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协同一致性,同时,还是后继立法的出发点;其三,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其四,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其五,能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的和合理的范围内。[2]反观西方国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已十分发达,并且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

第二,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缺乏规定裁量基准规则。由于金融监管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复杂性等因素,立法机关赋予金融监管机关较为广泛的监管自由裁量权,而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明确的标准,这样,金融监管机关为了执行金融监管法规中的规定而制定规则都可能对其拥有的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限制,因此,“为了对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限制,应当鼓励行政机关通过连续的行政立法,将行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3]。裁量基准的建立在科层制管理下有利于抑制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恣意和专横,保证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有利于加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层级监督,制约其腐败。但是,目前各级金融监管机关均没有建立此类规则,金融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也使对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监管执法权的监督成为空中楼阁。

第三,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的缺失。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监管权的制约,防止其滥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制度难以对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预防性控制,人们开始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寻找法律控制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理性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因此,“现代行政法强化了程序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4]186。而在所有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对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起着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该制度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影响监管相对人权益的监管行为时,除金融监管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告知监管相对人监管决定的内容,并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使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到的相关因素等。从当代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对监管行为尤其是监管自由裁量行为说明理由渐成一般原则,特别是当金融监管机关作出不利于监管相对人的监管决定或对一般原则作出例外规定时尤为显得重要。而遗憾的是,在我国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这一制度。

第四,金融监管的事后救济制度缺乏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较,在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监管复议程序具有简易、迅速的特点,可以避免将监管争议诉诸法院,启动费时、费力和不经济的司法程序,同时可以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达到救济目的,充分体现了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二是金融监管复议机关作为上一级金融监管机关,具有监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且熟悉金融监管立法的目的、监管规则、大量的有关监管纠纷处理的先例以及裁量的基准、政策和着眼点,能有效地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予以纠正和补救;三是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加强自我控制,通过金融监管复议可以使金融监管机关再一次审视监管行为的合理性,可以保证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为了解决金融监管纠纷,减少法院的案件负担,世界许多国家在存在大量裁量行为的金融监管领域设立复议前置制度。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不利于金融监管良好秩序的建立。此外,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面临诸多的障碍:一是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司法部门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实际上很少能奏效。从专业的角度看,金融监管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和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要求法官都掌握,确实是苛求;二是法院对司法自由裁量取代监管自由裁量的做法一直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三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面对巨额的诉讼费用和严格的诉讼程序,当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涉及到的利益是“小额”时,当事人一般不愿诉诸法院。

三、完善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构想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的一些控制原则

虽然金融监管法规中规定了大量的、广泛的针对相对人的监管自由裁量权,但在总则中并未揭示这些权力的运行和控制原则。要真正实行依法治理金融监管,有必要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控权原则,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比例原则要求作为实现某种目的(或结果)的手段的措施,必须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虽然英国和德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法治环境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差异,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法律的全球化要求必须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扫清法律原则移植的障碍。

2.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建立裁量基准规则

由于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金融监管机关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更明确的裁量标准。经过层层的细化和明确,裁量标准有可能涵盖金融监管实践中的大多数事实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而对金融监管执法中的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层级控制,避免监管决定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和相同情形不同对待,不同的情形相同对待等问题,确保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同时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参照并进行自我约束。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裁量基准规则不应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但在德国法中,一般认为这种内部行政规则具有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偏离稳定的、为行政规则确立的行政惯例,构成违反平等原则,相对人可据此提出行政诉讼。[5]另外一种可行的做法是,金融监管机关在实践中发现并制作、公布一些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典型案例来指导和规范监管裁量行为。

3.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它不仅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仍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而且主要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该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因此,可以认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包括程序原则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性化。[6]金融监管程序对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的公正、理性的程序制度实现的。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起着核心作用的是金融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中的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金融监管裁量决定的运作过程是一系列的理性推论过程,理性的决定者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仔细考量一系列的事实和法律因素,根据理性的原则和规则对行为进行理性的选择,这个考量的、选择的过程和这一系列的因素构成了金融监管行为的正当性理由的内容,形诸于外,则构成了金融监管决定的重要部分。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监管行为时,能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做出决定,以避免草率。在西方国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程序理性观念,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如果未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错误被视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监管行为。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4.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金融监管复议制度对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监督意义在于它是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复议制度时,必须做到:第一,金融监管复议应由政府比较超脱的部门来承担,这样可以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实现公平保护,节约社会资源;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监管咨询事务所在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中的作用,改变金融监管相对人在信息和保护等方面的弱势地位。第三,对金融监管复议的资格和条件作出合理的规定,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的实现,避免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监管纠纷。

5.创新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始终处于要求加强合理性控制和要求“监管自治”的一对矛盾和悖论之中。因此,人们试图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找两者的契合。大家普遍认识到:司法审查的目标是制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代行监管自由裁量权,应从监管和司法各自的职能出发来找寻司法审查的目标和标准,“司法审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4]256。一方面,对于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着力点在于通过案件审理,明确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和“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给金融监管机关以外部强制和压力,迫使金融监管机关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完善监管裁量行为的运行程序,改进对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保证金融监管裁量结果的合法性、统一性和公平性,促使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纠纷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得以公正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要对大量、复杂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在行政法领域引进判例法制度的做法。判例法具有具体性、可比较性和可区别性的特点,可以增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效率,同时可以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46-347.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74.

[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27-35.

[4]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篇4

【关键词】园林绿化;施工;质量管理;有效方法

伴随着城市化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相应提高,同时对园林绿化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工作当中应该增强自己的责任意识,不断创新质量管理的方法与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目的的实现,提高项目建设的社会综合效益。

一、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作用

1、 城市园林绿化能提高城市生态水平和人民居住环境质量

城市的园林绿化能够大量吸收城市的废气和有毒气体,杀死空气中的细菌达到净化空气的作用。在调节城市小气候方面能够起到保持水土、防止噪声等作用,这样能够大大提升居民居住的生活质量。大量植被的地下根系能够减少水分的流失,高大树木的树冠以及枝干能够阻挡部分噪音对居民的干扰。这些都为人们创造出了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2、 改善城市容貌

绿植被添加到城市的园林绿化之中,这样能够改变城市中建筑物的单调性,让城市变得有层次感,逐渐让城市慢慢变得更加多彩生动,从而充满生机和活力,城市容貌更加美丽,人们生活更加舒适。

二、园林绿化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

1、提高项目规划及施工的前瞻性

施工单位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要认真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分析,发现设计方案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后,要及时与设计单位、业主等进行沟通,避免出现因设计问题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现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并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方案,同时要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咨询城市的发展规划,从而保证园林施工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2、 做好施工工序质量管理

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何做好施工工序质量管理工作,是施工单位必须思考的问题。施工工序质量管理包括:土壤处理工作、定点放线处理、植物种植穴与槽的挖掘深度、植物的质量等几个方面。在具体的施工环节,施工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整个施工方案,重视土壤处理工作。在进行植物种植与布局设计时,注意检查栽植前各种苗木的根系、树冠剪修得是否符合施工设计理念。对于其中的浇定根水苗木,必须要在24h内浇透根部,尽量提高植物的成活率。

3、严格控制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而工程施工材料质量也会对工程质量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在质量管理当中应该做好园林绿化材料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中所用到的土方、苗木、管线、材料、亮化设施控制设备达到施工质量要求。首先,在采购环节项目部采购专员应该对绿化材料,从订货到采购等环节加以控制,要求所有材料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其次,材料采购以后还必须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取样和实验等工作,层层把关、强化控住、明确责任,做到从源头到使用整个过程当中质量控制,保证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从而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在储存及使用之前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同供货商及生产厂家联系,更换材料产品,提出赔偿,从现有的材料中挑选合格的材料使用,避免影响到工程施工进度。

4、遵循植物生长规律,把握苗木栽植时间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与苗木的成活率有紧密的关系。苗木材料是有生命的绿化植物,这与建筑材料等有明显的不同,不同的绿化苗木因其生长规律、栽种季节、栽种时间、栽种条件等有较大的差异,选择最佳的栽种时间是保证苗木成活率的关键。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当中应该详细了解每一种苗木的生长特性、栽种季节及时间的要求,确定其最佳的栽种时间,同时栽种时间能够满足工程绿化施工的工期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苗木成活率的基础上,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同时保证施工工期。

5、 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

为了更好地发展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应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提供坚实的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发展的日趋完善,使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成为现实。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可以从科学的发展准则出发,促使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能够兼顾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利益,做到科学、公正地验收绿化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成果,针对个别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有效措施。此外,实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6、 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是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顺利完工的重要工作之一。在进行施工工作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施工工作的第一位,才能有效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进度目标的实现,进一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建筑施工的各项标准。

7、协调施工现场,加强技术控制管理

土建工程和绿化工程是园林施工中的2 大部分,合理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交叉式施工是最为科学的技术管理方法。比如在进行植物栽植前要将护框内的碎石清除掉,并且植物护框通常具有50cm 的高度,为了保证植物的种植深度不会过深,要严格按照先做护框后植树的顺序进行栽植。在施工现场合理安排工作,是保证工程各个环节有序开展的基础。比如在安排种植植物时,要提前安排好人员,并明确职责,这些具体的人员调配工作都需要事先考虑好,这样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8、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人为因素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在园林绿化工程当中,常见的施工质量问题一般是因为违反操作程序、操作规程,土方治疗苗木质量、规格不达标等导致的,而这些问题只要能够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观念、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完全是可以预防、控制和避免的。这些都是施工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人为因素,对此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该对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园林绿化单位施工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质量管理教育,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质量管理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将质量管理与薪酬管理结合起来,明确质量管理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从根本上增强他们的质量管理意识,从而避免人为因素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不利影响。

总之,园林绿化工程是国家、政府关注民生的表现,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可以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还能满足居民的精神上的追求,所以,园林绿化企业要着重提升自身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可以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李培仙,沈嘉钬,张福军. 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现代农业科技. 2014(22)

[2] 李孝济. 园林工程施工要点及措施[J]. 北京农业. 2014(36)

[3] 谢国红. 园林绿化管理对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性研究[J]. 北京农业.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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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关键词: 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CBE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252-02

0 引言

根据CBE教学模式,运用DACUM分析法针对旅游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行业人才需求状况、岗位能力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社会调研。对旅游职业进行岗位分析,从岗位能力入手,指导高职旅游管理专业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使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凸现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先进性,与用人单位实现“零距离”对接,在此基础上确定旅游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思路、培养目标及专门化方向等,并提出旅游管理专业课程和教学体系改革思路。对指导高职旅游类专业的发展,探索培养更符合社会需要的旅游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CBE培养模式

1.1 CBE培养模式简介 CBE(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体系)的重点是教育教学体系设置,教育教学即人才培养,本文就直接称CBE培养模式。CBE模式是以某一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知识、技能与态度为目标而设计课程形态,以全面分析职业角色活动为出发点,以提业界和社会对培训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为基本原则,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其核心是如何使学员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实际能力。

开展CBE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课程开发(DACUM),它的本质是一种分析和确定某种职业所需能力的方法。DACUM模式以职业分析为基础、以自我学习和自我评价为主线、服从于企业需要、岗位需要和工作需要的课程设置。在西方职业教育领域,DACUM被公认为一种经济的、有效的课程开发模式。由于DACUM的理论核心是“适用于特定岗位的实际能力的培养”,与高职院校的设立初衷不谋而合,故而受到越来越多高职院校的重视并被投入到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划中来。

1.2 CBE的特征 CBE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整个教学目标的基点是如何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所必须的全部能力”。其中,“能力”指的是包括动手操作能力在内的综合职业能力。它包含四项内容:①知识,即与本职业、本岗位密切相关的、必不可少的知识领域;②技能、技巧,指操作、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态度,指动机、动力、经验、历练,是一个情感领域、活动领域;④反馈,即对学员掌握程度进行评价、评估的量化指标领域。将四项内容整合起来就形成一个“专项能力”,通常以一个学习模块的形式表现出来;若干个“专项能力”(通常是6-30个),构成一个“综合能力”,一般8-12项“综合能力”构成一个“职业能力”。

通过资料分析,现将CBE培养模式与传统培养模式进行列表比较。(见表1)

2 CBE培养模式的指导价值

2.1 培养目标“具体化” 以CBE培养模式为指导,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旅游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岗位需求情况下,可明确高职旅游管理人才的规格要求,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2.2 文化教育“功能化” 旅游职业教育是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主线的就业导向教育,体现了教育的工具性。运用CBE/DACUM模式,既考虑面向旅游产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旅游教育质量的提高,既考虑现阶段旅游管理专业学生需求,同时兼顾旅游管理专业长远发展规划,帮助学生在完成理论知识学习任务、旅游职业技能培养任务,在实际职业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具备旅游职业工作能力,实现学习与旅游职业工作“零距离”。

2.3 专业教育“实践化” 职业性和实践性是职业教育的两大特点。实践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迎合了现代企业复合型人才需求,最终才能达到人才培养的预期。以CBE/DACUM模式为基础,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为重点,大力进行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整合实习实训的教学内容,改革实习实训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培养创新型人才。遵循旅游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训练到综合训练,高度重视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与相关旅游企业合作,系统设计开放性旅游实践教学体系,实现旅游专业教育实践化。

2.4 教学过程“活动化” 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强调“鲜活”的教学课程设计。通过任务驱动的形式将课程设计项目化,并根据课程设计合理安排教学任务。根据CBE/DACUM模式,坚持“教、学、做”合一的原则,以旅游专业学生为主体,以旅游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旅游项目为载体,任务为驱动,引导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帮助学生按照认识规律、由浅至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完成一系列旅游项目任务,让学生获得相应的知识、能力、素质,完成向旅游职业人的转变。

2.5 质量评价“社会化” 社会对职业教育人才的质量要求,可以描述为“岗位零距离”,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否与企业岗位对接,其质量要由社会来鉴定。运用CBE/DACUM模式,积极推进以就业单位、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长、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将旅游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旅游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通过对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质量跟踪与分析,收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自身反馈信息,准确了解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质量。及时反馈学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对旅游管理人才素质和能力的基本要求,从而为学校在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改革创新提供较为详实而完善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陈传伟.CBE/DACUM模式的教育学特点及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0,5:20-21.

[2]李隽.浅谈加拿大高等职业教育模式(CBE)[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2:21-22.

[3]李友华,邱运亮,刘振湘.CBE教学模式与高职教育模式的比较及应用[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2):133-136.

[4]潘琳琳.CBE模式下旅游高职教育实践类教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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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际利率法;直线摊销法;商业银行会计管理;货币时间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1(C)-0267-02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涉及应付债券的溢折价或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摊销时,一律采用实际利率法,而不再采用直线法摊销。实际利率摊销的账户法,就是根据期末有关账户的余额结合实际利率来计算各期摊销额的一种方法。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后续计量中,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乘积确认利息收入。以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为例,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不管是溢价还是折价发行,都先把发行债券时的账务处理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按该余额和实际利率的乘积计算的利息,记入借方科目“利息支出”,按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乘积计算的利息,记入贷方科目“应计利息”,两者的差额即为本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额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债券溢价或者折价)账户,并随时结出余额;用此余额再乘以实际利率就得出下一期应确认的利息费用。以此类推,最后一期采用倒计法求出。而直线摊销法就是平均年限法,是按照债券发行时取得的价款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除以年限,得出每年利息调整的摊销额的方法。

下面以商业银行发行3年期票据为例。

2010年1月1日,ABC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市场发行三年期面值为100元的债券100000张,债券年利率为4%,每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到期时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实际利率为5%,实际收到的金额是972.7675万元。(假设发行债券的借款费用均不能资本化,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40×(P/A,5%,3)+1000×(P/F,5%,3)=40×2.7232+1000×0.8638=972.7675

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支出=上期期末摊销成本×实际利率

期末摊销成本=期初摊销成本+本期计提的利息-本期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有关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2010年实际利息支出=972.7675×5%=48.6383

2011年实际利息支出=(972.7675+48.6383-40)×5%=49.0729

2012年实际利息支出=49.5238(倒挤法)

按照直线摊销法,每年折价摊销额为(1000-972.7675)/3=9.0774

将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摊销法相比较,得出以下表:(单位:元)

((P/F,5%,1)=0.9524),(P/F,5%,2)=0.9070,(P/A,5%,3)=2.7232,(P/F,5,.3)=0.8638)

由上可知,直线摊销法下每年的发行成本(相对于发行方)来说是可以预见的,不需要像实际利率差法一样,必须通过上期的数据层层计算,才能得到下期的数据,在发行成本上,基本是每年持平的,容易理解,计算简单,便于管理。因此此方法深受税务部门的青睐。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实际利率法真正反映了每年实际得到的收益和成本,客观精确的计算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当实际利率和票面利率不一致时,表面上是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当期实际承担的债务。因此该方法能更好地满足市场信息变化的需要。同时由于实际利率反映了资源的真实供给状态和包括通货膨胀因素在内的货币时间价值,因而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由以上例子可知,在实际利率法下,商业银行作为债务的发行方而言,当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时,分摊的成本是逐年递增的,上述例子成本费用分别是486383,490729,495238。通过直线图可以知道,债务发行的前几年,其分摊成本要低于按照直线法下分摊的成本。

根据财务成本管理的理念可知,现值是个重要的概念,货币的时间价值告诉我们现在的一元钱的边际效用是要大于将来的一元钱。按照实际利率法,债券折价发行,分担的成本是逐年递增,净利润减少额的折现额要低于直线法下相应的折现额。由上述例子得出,两者每年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分别是4391,45,-4464.此差额考虑到所得税和货币时间价值影响折现后(以2010年12月30日为报告日),现值分别为3293,32.1432,-3036,三者之和等于289.4632,为正值。说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按实际利率法折价发行的机会成本是要低于按照直线法摊销的机会成本。从这方面来看,商业银行更应该争取此发行方式。反之,溢价发行亦然。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对商业银行管理会计的影响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能更好的反映会计信息,同时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挑战。

1、实际利率的获取难度比较大,实际利率即为市场利率,就本质而言是公允价值,对于那些有活跃市场报价的资产可以通过活跃市场报价来获取,对于那些没有活跃市场的,需要“盯市”和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而获取,因此准确地获取实际利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须建立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技术,获取全面的信息,确定资金的供需状况。

2、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采用实际利率法,必须建立新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要加强信贷管理,实施科学的减值测试。

3、要求管理会计建立相应的会计计量模型,认真估计各种风险,对商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实际利率摊销法下,当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时,间接地减少了债券发行的机会成本,且实际利率和票面利率相差越大,对商业银行越有利。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作者简介:李玉良(1989― ),湖南,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专业金融学,辅修会计。

参考文献:

[1]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财务成本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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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如何培养出符合行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各高职院校酒店管理专业必须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根据目前我国高职旅游管理专业的现状,本文以基于工作过程的《旅行社业务》课程开发为例,对高职旅游管理专业课程开发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1 我国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课程设置不能体现职业技能教育目标

传统的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部分高职院校专业课设置上以理论课程为主,主要突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开设课程范围广泛涉及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管理等多个方面,但理论知识偏多,实践性知识偏少,缺乏适应行业需要的职业技能课程。在这些课程中,餐饮、客房、前厅等酒店管理相关课程实践技能培养目标明显,而与旅行社相关的课程中除了导游业务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外,其他课程均属于理论为主的课程,且大部分课程主要围绕学生的导游资格证考试展开,不能体现职业教育突出实践技能培养的目标,课堂教育不能适应旅游企业的人才需求。

1.2 在教学模式上不能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

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大部分课程的教学模式仍以传统的理论讲授加案例分析为主,不符合现代教育规律,不能体现学生课堂主体地位,不能突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学生缺乏实践锻炼的机会,更谈不上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①以《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为例,作为旅行社方向的主干课程,此课程涉及旅行社组织机构、旅行社产品设计、旅行社市场营销、旅行社财务管理、旅行社人力资源以及旅行社接待与导游业务等内容,这其中有很多内容和其他课程相重复,而且整个课程以理论知识为主、缺乏企业实践内容,不能实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

1.3 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企业实践经验

目前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大部分为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研究生,这部分教师虽然具备完整的旅游管理知识体系和较高的理论水平,但由于缺乏旅行社工作经历,使得在教学中不能真正实现理论结合实际,因此,所讲授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实用,给人以华而不实的感觉,同时,学校欠缺与旅游企业的深度合作,学校很少利用行业资源,所谓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和行业专家,只有虚名,很少能够真正走进课堂成为学校的教学资源。

1.4 缺乏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长期以来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局限于酒店方向的餐饮服务、客房服务等,而旅行社方向的课程基本不涉及实践教学,同时,绝大部分高职院校都没有建立相应的旅游模拟实训室,也没有形成一套便于操作、合理可行的实践教学体现,仅仅依靠几次校外参观实践,远远不能满足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的要求。

2 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旅游管理专业课程开发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本文以《旅行社业务》课程开发为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②

2.1 通过对旅行社典型工作任务研究,改革旅游管理专业课程设置

通过对沈阳各大旅行社和我校以往毕业生的调研,我们发现,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在旅行社主要在导游、计调、外联三大业务部门工作,而旅行社人才缺口最大的也正是这三个业务岗位,由此我们认为旅游管理专业应根据这旅游社三个典型工作任务,所需的主要职业能力,调整课程设置。如将原有的《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拆分为,《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旅行社财务管理》三门课,一方面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同时,突出旅行社职业能力的培养。其中,《旅行社业务》由“导游业务”、“计调业务”、“外联与营销业务”三部分组成,分别安排在第2、3、4学期授课。

2.2 根据各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调整课程学习情境

根据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理论,每一个典型工作任务都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而根据此工作过程科学、正确地设计学习情境是基于工作过程课程改革的关键。③以《旅行社业务——计调业务》为例,根据完成计调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选取教学内容,将旅行社计调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操作方法和工作程序贯穿其中,在组团社计调、地接社计调、出境游计调3个学习情境及7个子情境的任务驱动下,使学生掌握线路设计、计划统计、订票业务、订房业务、订车业务、订餐业务、关联社联系、调度变更、危机处理等主要业务技能,使学生能将其灵活应用于工作实践。为学生将来进入旅行社实践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学生通过对基于工作过程课程的学习,应达到毕业后不仅能完成职业的某一岗位的工作,而且可以从事多个岗位的工作;不仅能适应某一企业的需要,而且能适应不同企业的需要;不仅能完成当前的岗位工作任务,而且具有完成未来岗位工作任务的坚实基础。

2.3 丰富教师实践经验,灵活制定实践教学计划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要求教师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起到对学生学习的辅助引导作用。如:教师能够根据组团任务的要求,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地接社的联系方式,协助学生完成与地接社的联系沟通。因此,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必须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有计划的安排教师进入旅游企业顶岗实践,通过实践使教师一方面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另一方面提高教师的实践操作水平。

同时,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要求必须加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力度,由于我省旅游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因此,高职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可根据旅游市场的需要进行灵活安排,这样不仅可以丰富学校的实践教学体系,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也可以为学生将来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从而实现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性人才的培养目标。

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基于工作过程的旅行社业务精品课建设模式研究”成果

注释

①刘艳.创新旅游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构想.辽宁省交通高等专业学校学报,2009.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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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1)291号文转发给你们,经请示人民银行,结合我行贷款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一、抵押贷款利率总行不作统一规定,由各行根据贷款实际情况,按照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二、人民银行文件中第一条的规定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固定资产等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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