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7 08:47:4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事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
一、法律意识淡薄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近年来,高校频频发生大学生由于触犯法律引发安全事故。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10大类400多个罪名,而目前大学生犯罪已涉及5类共10个罪名。如杀人、伤害、抢劫、诈骗、绑架、、盗窃等[1]。下面就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行为类型进行分析。
1、对法律处罚的误解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部分大学生没有系统认真地学习法律,他们对一些常见到法律处罚内容的了解来自于生活,对其法律处罚的精神并不了解。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由于不了解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及法律精神的案件。如,2004年马加爵杀人案;2007年中国矿大常某对三名同学投毒案;2012年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砍杀案;2013年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杀黄某案。这类事故不仅影响了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影响了校园安全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实施犯罪有着多重因素,其中有一点就是对法律认识不够清楚准确,明知杀人是犯法的,但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学生触犯法律受到处罚时会特殊对待。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没有规定某种职业或身份触犯法律可以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因此,大学生应该对我国法律处罚精神有深入的了解认识,避免凭感觉认为法律会对学生犯罪宽大处理走上犯罪道路。
2、对部分法律知识的盲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最易触犯的是《刑法》第15条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大学校宿舍里违规适用违章电器的行为,如果未发生事故,学校发现了给个小处分或批评教育;但如果因此引起火灾,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的损失,就涉及到了法律处罚的问题,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疏忽大意或是轻信能够避免,具体属于哪种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这只是一个具体的案件,没有一一例举穷尽概括。包庇罪也是大学生易触犯的法律,部分大学生随意留宿校外人员,包括亲戚、朋友、同学,这些人员中如若有违法乱纪的人员,很多大学生迫于亲情友情要么留宿要么给与经济资助。但是《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很多国外的一些机构借助资助贫困生或其他一些方式渗透到校园,学生很容易被他们的"善行"、谎言所蒙蔽欺骗,被利用来从事非法传教活动、向境外提供国内的情报等。
3、对某些行为的误解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这类行为如大学生校园盗窃、学术剽窃、侵犯隐私权、醉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目前,由于现在我国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是很强,所以学术剽窃案在我国很少将此类纠纷提讼的。随着我国法制的越来越健全,该类案件将是我国大学生安全事故的一大隐患。校园盗窃事件应该是我国高校发生最多的案件,这其中不免有的案件是学生的盗窃行为。但很多大学生认为校园盗窃行为只是一种不道德、不良好的行为,没有认识到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元只1000元)或者多次盗窃(1年内3次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醉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部分大学生认为中学阶段打架闹事就没见同学受到过法律处罚。殊不知可能是由于当时年纪还没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大学生基本都已满十八周岁,法律规定应该负法律责任了。还有的认为酒后意识不清醒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但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学生会有上述认识与大多数学校将此类案件当成违反校纪校规处理不无关系,学生更确信此类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高智能化"手段犯罪也是其中一类。主要类型有: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制作、传播音像物品,利用生化知识研制。[2]但是很多大学生没有把这类行为和犯罪联系在一块儿,他们把此类行为当成是对自己学习成果检验或是炫耀自己能力的方式。此外,当下流行的微博、微信,如果主人备注不得转载图片、文字,未经他人同意随意转载会涉嫌侵犯隐私权问题,或是转发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这是一类新型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意识淡薄易使自身利益受损
1、不懂合同法使自己利益被侵害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很多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违约成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话题。此类行为不仅让学生付出了高额的违约赔偿金,也影响今后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进而影响学校的就业。此外,很多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找兼职,在此过程中有的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扣发工资,更有甚者在找兼职过程中被骗钱骗色,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眼看着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却无能为力。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不签订合同权益受损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所以,大学生外出兼职打工要注意。首先应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招工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到招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其次,即使短期打工,也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可以"不签,但没有规定"不可以"签),将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劳动保障等在合同上写清楚,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证据。
2、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被骗
大多数大学生不懂得保护个人信息,随意暴露自己和家人的信息,给不法分创造了实施骗局的机会。如邀请大一新生被选中代表某地区某专业新生参加某协会后骗财或以老师、同学名义骗取家长钱财等。如在教实践中能力某机构获得某同学的信息后,以该机构能提高该生综合素质能力骗取钱财,而且该生是在该机构工作人员的怂恿下向机构工作人员借卡刷钱交费,并让学生写下欠条,随后还款时间到了以后以各种方式威胁学生还款。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该生若不轻易暴露自己的信息,并稍微有一点法律意识就不会轻易向别人写欠条借钱。诸如此类事件还很多,学生在网上兼职替客户垫钱被骗、学生家长子女出事急需用钱为由被骗子等。上述被骗事件有缺乏生活警惕的原因,但和缺乏法律意识不无关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借贷主体;高利贷;食利者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5-0087-02
民间借贷正席卷南北,大有全民借贷之势,民间借贷到底是洪水猛兽,还是草莽英雄?笔者最近几年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有幸接触了其中纷繁复杂的人和事,感觉问题太多,正所谓“民间借贷,乱象丛生”。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分析
(一)借贷主体铺天盖地
所谓的民间借贷并不是简单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主体太乱了。近几年,各种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投资公司如泉涌一般在大小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出现,几乎都在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的业务。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媒体报道,鄂尔多斯几乎“家家房地产、户户典当行”,都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业务。参与的不光是普通个人和企业,家家户户都在搞,国家公务员在搞,事业在编在搞,甚至少数律师、法官也在搞。现在少数银行也充当着民间拆解“二传手”。领导们暗一点,民众们明一点。为什么这么多人乐于投身民间借贷?主要是民间借贷赚钱来得快!但凡事都物极必反,生意场上更如此,人人都参与的生意就必然崩盘。
(二)拨开借贷的面纱,丑陋不堪
1.欺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有民间借贷的地方,就有欺诈。这些欺诈表现在方方面面,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战友骗战友,同学骗同学,既有出借方的欺诈行为,也有借钱方的欺诈行为,正所谓欺诈与反欺诈。既有借钱时手续上的欺诈,更有借钱后的还钱过程中的欺诈。借钱时候,保证你肯定有能力还,实际上到时能不能还他根本没底;借钱时说肯定按几分利息准时支付,实际上还利息时能赖就赖,到时不但利息不全给,甚至本也不一定能还齐;借钱时说这钱急着用于正规用途,实际上拿到手后怎么用他自己甚至都想不到。专玩民间借贷的人几乎没有一句话能听。他们之间有数重借贷关系,骗来骗去,到最后谁都不知钱借给谁了。他们为了让人相信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通常都开豪车,玩的都是大场面。可以说一切都在欺骗中进行。
2.逼迫。民间借贷过程不但欺诈无处不在,还有很多逼迫手段。逼迫手段之一:借钱时必去斩头息。现在去斩头息的方式颇为隐蔽:先按借条上的数字把钱汇给借钱人,然后立马跟着借钱人一起去银行逼迫他把斩头息取出交给出借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拿到了借条上完整的数字。逼迫表现之二,借款到期还不上时,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息逼迫借钱方将计算出来的纯利息重新打借条,同时要求借钱方将卡和密码提供出来,出借方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打进该卡然后立即自行取出,再将卡立即返还给借钱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又多了一笔借款。逼迫表现之三:逼债。这个非常之多,手段是五花八门,软硬兼施。出借方常逼迫借钱方将有关产权证件原件交给出借方扣留,甚至办他项权证。还有在讨债过程中逼迫借款方追加担保人。现在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武力、半武力讨债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滋生问题众多
民间借贷监管方面一直是真空,使得民间借贷就向高利贷趋势去发展,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资金链必然断裂,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变成洪水猛兽。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处在灰色甚至黑色领域,没有在阳光下运作,出现这些问题也在所难免。高利贷让民众财富被变相疯狂血洗、让百姓陷入人性扭曲。民间借贷案件现在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的主流了,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执行难、战线长。到法院诉讼的还只是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诉讼,很多是无法诉讼。有不少大手笔的民间借贷者跑路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跑路,即引起群发效应,大面积百姓受损。食利者的获利源头来自于实体产业,如若企业因无法消化高企的财务成本而倒闭,那么预期中的高利息回报必然沦为“无本之木”。更何况,前期高利贷的获利示范效应吸引了许多实体资金转道加盟,产业空心化日趋严重,民间借贷越来越像一座空中楼阁。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其间的风险就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扩散开来,给当地经济与社会安定形成重创。
1.让很多企业、经营者不堪重负,直至倒闭。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很多中小企业急用钱时不顾一切,被民间借贷手续快速便捷的表象所迷惑。实际上民间借贷手续虽快速便捷,但利息高得吓人,月息五、六分已属正常,还有月息超过一毛的,更要命的是还要去掉斩头息、到期不还计算复利,这样一年下来利息可能超过百分之百。一旦卷入高利贷,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说很多企业就是被高利贷压垮的一点不夸张。
2.极易引发各种犯罪。一是集资诈骗罪。放贷者通过承诺高利息、虚假宣传方等手段,大量吸取公众、经营者的资金,一开始都能兑现,让那些出借者尝到甜头,愿意借钱的人越来越多。集资者随着手头上钱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多,越来越张扬跋扈、胡作非为,后虽拆东墙补西墙大量的钱还是还不上,问题越来越严重。吴英、曾成杰就是我国近来发生的被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两个最为典型的案例。二是非法拘禁罪。一些玩高利贷的人往往雇佣一些社会闲杂好斗人员,甚至勾结黑社会,讨债、逼债,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往往会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强行拘禁,逼迫偿还贷款。还有放款合伙人之间因为资金问题而发生矛盾进而对同伙拘禁。三是绑架罪。一些放款人为追回贷款及巨额利息,有时铤而走险对借款人或他们的家属实行绑架,还有极个别的借款人为了偿还高额利息,绑架他人以获得赎金。四是诈骗罪。一些放款人为了保证“资金链”顺畅,往往利用他人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资金。还有个别借款人为偿还贷款,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借钱时什么条件都答应,其实内心里借了就是对准不还,钱拿到手后就玩失踪,换手机号码,搬离住处等欺骗手段。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实,绝大多数放款人自己并无多少资金,一般都是以高息高回报为噱头,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因此,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只是民间借贷极易引起犯罪几个主要罪名,有的还引发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名。
3.影响银行金融秩序。首先,大量民众闲散资金因追逐高利不愿意存入银行,四大银行存款迅速锐减,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大大受限。其次,一时间银行内部人员甚至也玩起了高利贷,违规将银行的部分资金投放到高利贷市场。再次,民间借贷中的大量资金通过银行流动,造成银行业务混乱和资金流的虚假表象。第四,民间借贷自定利率,银行都是国家定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使得银行对国家的利率政策无所适从。最后,因高利贷的一些突发事件造成民众到银行疯狂挤兑现象,给银行造成混乱。
4.影响社会稳定。很多地方因民间借贷引发了,位于金字塔底部的民间借贷者上访闹事,相关命案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白毛女》中,杨白劳因高利贷被逼得家破人亡,喜儿逃进深山成了白毛女,痛恨恶霸地主南霸天太狠毒。那是在旧社会。在提倡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在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今天,因高利贷而被逼家破人亡的事实依然活生生存在,不能不说政府在依法治国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二、治理民间借贷乱象之管理措施及立法建议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让其回归良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既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一)民间借贷管理措施建议
1.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服务创新。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改进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度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利用现代化高科技为民众提供尽可能简便、快捷的存款、贷款服务。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倾斜同时,要适度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把握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培育和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改造民间信贷机构性质,引导民间信贷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弥补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服务不足的缺陷,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金融需求。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要坚决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步入正轨。
3.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发挥其一定监管职能。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可尝试建立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并相应地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宏观调控体系。
4.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提高民众金融素质,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二)民间借贷立法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如此普遍的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相关问题愈演愈烈,目前已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高度,却没有相关立法对此进行规制,不能不说是个缺憾。目前仅有少量的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比如大额借款,须提供银行打款凭证等意见。这些意见是指导法院审判的,对如何规制民间借贷的运行一点作用不起,特别是不能有效打击高利贷。所以,笔者以为,当下迫在眉睫的不是民间借贷的民事立法问题,而是要加强刑事立法,出台一个刑法修正案,专门打击民间借贷中涉嫌的各项犯罪。具体有以下两点建议。
1.将赚取高利贷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直接入罪。管理民间借贷重点是遏制高利贷,要把赚取高利贷直接入罪,哪怕是赚取了高利贷但还没有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民间借贷这几年为什么那么疯狂地兴起,就是食利者靠“钱生钱”,疯狂地赚取高利贷,来得那么快,那么容易。疯狂赚钱的背后,必有人严重受损。从美国和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是其共同的立法选择。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限,对于不同层次的高利贷规定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违反该条例第24条(年息60%的实际利率)即属犯罪。
如何定罪?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直接打击高利贷的罪名。刑罚中已有的高利转贷罪客体是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管理的市场秩序,该两个罪名尚不能将赚取高利贷入罪。那么笔者建议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可以直接将上述两个罪名客体扩大,将民间资金的利益保护纳入进去,比如高利转贷罪中的资金不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包括民间资金,比如非法经营罪中不准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吸收来的资金转手外借;二是干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就叫“高利放贷罪”,主体是除金融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客体是资金的正当使用权益,客观方面为将自己或他人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外放贷赚取利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主观方面为故意。
2.降低民间借贷的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这么多年来,最高院“不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不但不起作用,反而助长了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放贷者因此胆子更大,私下里随便约定利率,只要借钱人愿意给,可以随便超过这个规定,反正最坏的结果是到打官司时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只要超过四倍、获利较多、情节严重就定罪入刑,那么放贷者还敢随便定超高利率吗?
降低入罪门槛,还要做到: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来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笔者以为标准偏高。笔者以为要降低一半,个人15户、单位75户足矣。数字越高说明问题越严重,而打击犯罪在初始阶段才更能保护民众利益。二是借款后常有债务人恶意躲避、频繁更换电话号码、搬迁住处的。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时间、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定性为诈骗罪。三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不宜有过多的限定,现在好多犯罪对象就是亲朋好友、同学、战友、同事。自家之外的人都可以列为犯罪的对象。
笔者以为我国当下的民间借贷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问题亟待解决。其根本路径就是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让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最终让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问题
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正式社会支持
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在性别、身份及能力的重压下,已成为不折不扣的“边缘中的边缘群体”。据2007年“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显示,近一半以上的女性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她们多从事技术含量低、对体力和年龄依赖性较大的工作。本文采取个案访谈的方式,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从社会支持的视角,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议。
1.基本概念
1.1 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就业,指为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非正规就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较于稳定的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的弊端明显:劳动关系松散、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缺少统一管理部门等。但因非正规就业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较低,也成为一些弱势群体就业的主要场所。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女性农民工群体,她们多从事餐饮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业。
1.2 正式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是指一定社会网络采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行为的总和。因结构的不同,可将社会支持分为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
正式社会支持,顾名思义,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通过正式的规则和标准的程序,对个体进行服务,且对获取服务的个体资格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支持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地域性组织以及社工机构等。
非正式社会支持,是指个体或群体自愿像个体提供的社会支持,提供程序并不规范,也无正式的规则,存在一定风险。
2.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现状
在《乡土中国》中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用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模式。他用“把石头投入水中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来比喻传统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由此可见,以“波纹所及的范围”为界,个体所依赖的关系也是有限的。
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体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于血缘,家庭成为重要的纽带。在我国存在已久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圈”和“农村圈”的流动困难,更加固了这种传统的人际关系,血缘和地缘成为乡土中国支持力量的主体。通过访谈,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支持同样大都来源于她们的私人关系,家人、亲戚、老乡等是她们主要的社会支持提供者,是明显的非正式社会支持。
2.1 就业支持
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流动动机近年来发生变化,已不单是经济性原因,还包括情感需求和维护家庭稳定的意愿。但该群体的就业支持来源却仍具有较强的同质性。众多研究表明,农民工初次外出务工所依赖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乡土社会支持网络,而非市场信息。非正规女性农民工更是如此,她们的就业渠道对血缘、地缘的依赖度更高,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进入城市的非正规就业市场。
个案A(20岁,高中,河北唐山人,餐馆服务员):我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附近村子里我们这么大的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我也想去,但家里说我一个女孩不放心,不让我去。这家餐馆是我表姐开的,她回家的时候说想找人帮忙打个下手,家里这才让出来。在她这挺好的,包吃包住每月1500,自己家人也比较好说话,我俩也能做个伴。
访谈中发现,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前几乎一直生活在乡村,对外界心思的获得渠道相对狭窄,这使得她们的社会交际能力较弱,加上自身能力的有限,除非有可靠的熟人介绍工作,否则家人不会放心让她们出去,她们自身也会有顾虑。
个案B(18岁,初中,河北人,餐馆后厨帮工):我是舅舅介绍来这做事的,他和饭店老板是远亲,一句话的事,我就来这上班了。这餐馆里的人大多都是熟人介绍来的,出门在外,老乡帮老乡很正常啊。(问老板是否有为其购买保险)没有吧,那保险必须买么?老板平常对我们挺好的,况且我们又不可能一辈子在这,平常工资高点就行了。
访谈发现,尽管女性农民工已步入城市就业、生活,但其在农村所构建的关系网络仍是她们主要的关系网络,并在她们的就业过程中得以延伸。在这种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中,就业信息和工作机会可以传递。相较于正规就业渠道,这种“熟人模式”的就业支持成本和门槛较低,并且简便直接,上岗容易,而且这种就业支持广泛存在于家人、亲戚、老乡和朋友之间,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提供了就业和生活上的保障。
2.2 生活支持
女性农民工在完成由农村到城市的流动后,进入非正规就业市场中的她们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城市的高度发达可以为她们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另一方面,身在异乡的这群女性,生活环境已发生极大的变化,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之后,她们从何获得相应的社会支持。访谈中,作者就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在生活上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支持与受访者进行沟通,得出在出现经济困难或是心情低落时,她们寻求帮助、支持的主体仍是以亲戚、老乡、朋友为主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
个案C(46岁,初中,四川人,某超市保洁员):我们一家人都在外面打工,可以相互照应,遇到事情的话就一家人一起商量,一起想办法解决。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和住的近的(农民工)聊聊天,打发时间。(问来城里后是否向别人借过钱)没有,我们一家人都做事,经济上还可以,真需要借钱的话,可能还是得找亲戚借。(问为什么不向老乡或同事借钱)老乡、同事毕竟不是一家人,平常来往下还可以,涉及到钱的事还是算了。
由此可见,对于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来说,亲属关系是重要的经济支持来源,非亲属关系是精神支持来源。亲属间的经济支持以双方的亲属关系和无条件信任为基础,无需按照市场规则操作。虽然老乡、朋友、同事也可以在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遇到实际困难或需要经济帮助时给予一定的援助,但他们更大的作用的是在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心情低落不畅时,扮演倾听和开导的角色。并且,尽管老乡可能在提供就业信息阶段作用重大,但因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平时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她们很少有时间与老乡来往。反倒是同事或邻居,因为工作内容相同、社会地位相近,成了她们生活中重要的交谈对象和精神支持的依靠。
此外,因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常常是临时的、无保障的工作,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加深了她们的弱势群体地位。在面对老板拖欠工资时,大部分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仍会求助于亲属、老乡,或是干脆忍气吞声,她们通常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或是求助于政府机构,一方面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另一方面则是认知有限、对此类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缺乏信心。
3.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构建正式社会支持系统
3.1 建立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必要性
通过前文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当前社会支持情况的描述,不难看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获得的社会支持主要是非正式的社会支持。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的产生源于先赋性的身份,相似的社会地位、生活经历等,使得他们相互信任和扶持。通过非正规的就业途径,在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下,她们可以顺利进入城市工作、生活。但因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内的个体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只能提供有限的资源,不利于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个体的发展。
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职业和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她们在就业、生活、权益维护方面的需求同样具有特殊性。而她们目前所依赖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无法满足她们的实际需要,构建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群体的正式社会支持显得尤为必要。由于我国现阶段尚缺乏针对这一群体的正式社会支持,下文中将提出构建的相关建议。
3.2 建立正式社会支持的建议
3.2.1 以政府支持为主
在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个主体的市场行为,同时也使得保护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行为政策可循、有法可依。政府可以从宏观上保护非正规就业女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
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不仅让户籍制度成为城乡流动的一大障碍,也使得劳动力市场处于城乡二元分割的状态。面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需要政府继续改革现存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劳动力市场就业制度,规范就业渠道,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就业、生活环境。同时,针对性的构建社会保障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政府除了监督、规范劳动力市场,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维护稳定的就业环境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对危害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的行为严惩不贷。
3.2.2 发挥妇联作用
我国妇联具有“单位性”,依托单位存在,而非正规就业市场中的女性农民工是游离在“单位”外的群体。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大,原有依托“单位”的妇联组织无法满足“社会化”的女性农民工需求,所以政府应建立社区式的妇联组织。社区式的妇联组织扫除了单位式妇联的对女性农民工的隔离,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妇联的相关活动,如开展职业培训、普法教育和心理咨询等,将切实起到保护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3.2.3 基层社区的功效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位,既是正式社会组织,也是城市中地缘特点最明显的地方,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单位,它简省办事程序,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功能,将有效推荐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社区可以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上的烦恼、为这群“孤独异乡人”提供生活和精神上的关怀。
4.总结
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是城市中“边缘的边缘”群体,社会性别的划分之下,她们的工作环境差、同工不同酬、权益更易受到损害等问题日益突出。而受传统社会地缘、血缘甚至是业缘观念的影响,当生活、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她们的求助对象也多是非正式支持网络。而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现有的非正式支持系统的资源有限性,使得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加深了她们的弱势地位。这时构建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显得尤为必要,作者从政府、妇联组织和基层社区组织角度提出相关构建建议,希望能对保护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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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困境;发展对策
1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与发展现状
1.1 概念
民间金融在学术界尚无明确的统一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指与城市相对应的、运作主要依赖于地缘、血缘、业缘、人缘等机制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地方性、甚至草根性;二是内生性、自生自发性;三是总体规模大、单体规模小;四是小范围内信息对称度高;五是金融当局监管难度大。
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有:(1)农村信用社(现实中属于国有金融的部分除外):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互助金融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1993年,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被全面取缔;(3)合会:合会是一种自发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4)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户间个人借贷,一般在亲朋好友间进行;(5)私人钱庄:私人钱庄是指没有经过审批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2002年1月31日,《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发出后被取缔;(6)民间集资(7)小额信贷
1.2 发展现状
1.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大,分布范围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逐步发展,金融需求旺盛。农村民间金融随之蓬勃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据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对浙江省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个个体工商者的调查得出:在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中,通过企业间的拆借和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比重分别是24%和14%,两者合计高达38%,这还不包括其他途径的农村民间融资;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采集的农户数据,民间借贷数额占总数50%左右;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贷款余额2408亿元。由此,农村民间金融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2.农村民间金融地区差异性大
我国农村面积广大,风土人情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受农民收入水平、政府对农村信贷政策、农村居民消费倾向及储蓄意愿影响,这使得各地的农村民间金融呈现不同形式、依靠不同信用机制、利用程度不同。从形式看,合会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小额信贷公司数量以、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居多;民间集资则各地都有。从信用机制看,民间借贷多是通过血缘,人缘为纽带;同业拆借则是以业缘为基础。从规模看,东部地区农村民间利用程度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末。
3.农村民间金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达15万亿元~20万亿元,金融无疑要在其中担任重要作用。然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极大地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直接减少了对三农信贷资金的投入;三是农村资金城市化严重,极大降低了支农资金的供应力度;这些问题使得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而与农村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利率灵活的优势。农村民间金融萌芽于小农经济时期,当时社会秩序较为稳定,宗族家庭观念极为浓厚,加上地缘与血缘关系,人们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有无共济的义举,一直绵延至今。这形成现今农村民间金融依靠信任和名誉作为信用机制,适合农民缺少抵押物的状况。农村借贷速度快,一般2~3天就可以拿到贷款。民间借贷的利率灵活,一般无息或是低息,高利贷只是个别现象。根据样本调查,农户年平均借入现金为1617 .5元,平均借出现金为1926 .4元,借入和借出的资金比例相当于典型农户总收入的15%(朱旭东,马妮,2005)。
2 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困境
2.1 外部环境严峻
1.法律地位不明确
农村民间金融在促进农村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境遇尴尬。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一些合理、合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农村民间金融成分复杂,在没有合理的区分标准下,不论是否有益,一般都被划归为灰色金融甚至是黑色金融。以小额信贷为例,根据《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以有限公司身份从事金融业,使得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限制了其发展和转型;监管上,小额信贷归当地金融办管理,但金融办并没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容易造成监管不力。
2.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同时,属于市场的力量不断增长,这为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也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形成阻碍。现今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是持默认而不提倡的态度,这使农村民间金融不仅不能享受政策优惠,还要受到行政严格干预;而市场力量的增长又加速了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利率的失控。律法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利率市场化受到阻碍;正规金融极少接受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及组织的融资请求,即使接受农村民间金融也不能享受同业拆借利率。
2.2 内在机理缺陷
1.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
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事物持续的必要条件之一。随着农村资金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越来越快。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自生自发性和草根性,农村民间金融没能够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农村民间金融的金融交易一般是依靠社会关系网络,而且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低,管理意识淡,像和会、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多是依靠祖辈积累的经验行事;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公司由于组织结构不规整,从业人员水平低、业务流程不健全等缺陷,不仅影响其运作效率,而且容易产生呆账、坏账现象,给农户造成损失。以农村信用社为例,2008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2965亿元和7 .9%;2009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490亿元和7 . 4%;2010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183亿元和5 .6%。
2.借贷风险保障低
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短板,尤其是应对风险方面。(1)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分散性与区域性,在应对市场风险时,无法形成一个整体,因此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低。(2)农村民间金融基于熟人社会圈的借贷关系以及依靠信任和名誉维持信贷运行的信用机制脱离了金融当局的监管,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风险大增。(3)农户的契约意识淡薄,大多数借贷都是在私下双方直接办理或在第三方的见证下进行,仅有口头约定或一纸借条,没有正式合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则易引发经济纠纷且难以处理。(4)当借贷范围扩大时,尤其是存在交易中介时,信息对称度降低,风险上升。此时,债权人可能难以收回借款,债务人也可能陷入高利贷陷阱。以民间集资为例,近年来,非法集资方式层出不穷,非法集资类案件迭增。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133.8亿元。
3.资金使用结构变化
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金农户借钱一般用于生活消费、生产投资和其他花费,其中生活消费与生产投资占的比例极大。生活消费包括婚嫁丧病、子女教育;传统生产投资一般是农业投资和个体实业投资。根据李勤和李人庆博士调查的样本数据显示,平均每户一般性生产支出9413 .85元,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876 .09元,日常生活支出9438 .96元,住房和耐用品支出3894 .92元。近年来,由于农业投资成本高、风险大、资金回收期长,投资增长率正在下降;与此同时,为了高收益,流入金融业、房地产的资金变得越来越多;一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和组织本身就有隐疾,为了高利润,贷前没有详细调查,贷中没有实地跟进,对贷款用途不甚清楚,这使那些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融资的、被国家禁止的项目就转向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3 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建议
3.1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
需求产生市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是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够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而留下的空白。农村民间金融应该起到弥补农村正规金融的作用,与农村正规金融相辅相成。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今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正规金融却是处于相互对立的位置。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应该给予农村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以及足够的发展空间。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一是相关部门应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定义农村民间金融;二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禁止将农村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混为一谈的做法,保护有益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利益;三是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的详细调研与考察,制定适合不同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条文;四是修改现有的法律,如《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法》、《民法》等,剔除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以合会为例,可以承认组建合会是合法的;规定会首与会脚的权利与义务;为防止重大倒会事件发生,可限制其规模(包括参会人数、各人出资额、总额上限)。
2.适当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初期投入资金,在农村民间金融成熟后适时退出并放开利率
农村民间金融由于地位尴尬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农村民间金融要更好的发展,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是离不开政策的支持的。在初期,农村民间金融并不足于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缺,需要政府支持,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为农村民间金融注入资金。在有严格监管的情况下,放宽合理合法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弹性,使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更加市场化。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及组织,可许其转型为村镇银行,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优惠。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一直向“国有”靠拢,应该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农村民间金融,剥离国家产权,确保其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的实现。对于享受政策扶持的农村民间金融,都应该确保它们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
3.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监管
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不仅增大了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而且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中国农村地域广大,各地农村民间金融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可由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组织与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监管。除了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还应在农村民间金融遇到困难时给予帮助。以民间借贷为例,民间借贷是范围最为广泛的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在利率方面,既要严防高利贷的发生也要使利率低于银行同期的款项得到保护;在处理纠纷方面,要据实判定,做到合情合理。
3.2 优化农村民间金融内在机理
1.调整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结构,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管理体系
管理不善阻碍了农村民间金融的进步,完善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应遵循“总结经验,努力创新,因地制宜,因时顺势”的原则,从结构调整、人员配备、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改良和创新。诸如合会、私人钱庄、民间借贷等传承久远的形式,要适应新时代的步伐加以改进。比如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都要培养诚信意识,巩固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以信任和名誉为基础的信用机制。诸如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应对从业人员加以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对业务流程加以设计,做到在贷前收集资料,进行实地调查;贷中实行档案管理和风险预警;贷后评价或确立追偿办法,使其更具可行性与科学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明辨风险,建立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村民间金融应对风险的能力
农村民间金融承受风险的能力低,恢复速度慢,一旦遭受重大打击,对农村民间金融将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而维护农村民间金融安全、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是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部分。要维护农村民间金融安全,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从理论上看,其一要提高辩别风险的能力,了解风险类别,找出造成风险的显性因素与隐性因素,这是应对风险的基础;其二要根据形势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找出主要影响因素与次要影响因素;其三要抓住重点,通过改进或创新机制与方式,削弱风险。从实际操作看,要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可在农村进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比如在农村宣传栏张贴相关律法条文、开展法律知识科普讲座、进行典型事例分析等;要提高信息对称度,从国家层面直到各个村庄,建立一个有效信息流通系统;针对不同的形式、层次建立相应的贷款保障机制和追偿制度。
3.吸引资金流向农村生产性投资,构造农村民间金融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的壮大部分是高利益导向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资金的配置不合理。通过吸引农村闲散资金向农村生产性投资流动,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使农村民间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发展又能够促进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此外,还应构造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多种形式互相配合形成体系。一个良性的农村民间金融体系不仅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而且能够与农村正规金融相匹配,既能促进利率市场化又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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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Yuntao
(西安体育学院,西安710068)
(Xi'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Xi′an 710068,China)
摘要: 通过对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类型、原因进行分析,探讨体育类大学生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减少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途径。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types and reasons ofP.E Majors' Violations of Law, this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cours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has provided ways to reduce the cases of violations of law.
关键词: 体育类 大学生 违法犯罪 探析
Key words: P.E major;college students;violations of law;analysis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2-0190-02
0引言
和谐校园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高校以年增进五十万学生的速度飞跃扩张,高等教育经历着从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在教育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大学生群体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严重,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而体育类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情况尤为突出。
1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类型分析
通过对西安市碑林区所属高校体育类大学生82起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其中:盗窃案件34起,抢劫案件7起,赌博案件4起,诈骗案件2起,打架斗殴案件21起、造成重伤害7起,故意伤害案件9起,其他案件5起。可以看出:涉及财产类案件47起,占到违法犯罪总数的57.3%,又以盗窃为最,占到财产类案件的72.3%;涉及暴力类案件37起,占到违法犯罪总数的45.1%,又以打架斗殴为最,占到暴力类案件的56.8%,其他类型案件仅占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总数的6.1%。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到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涉及两类案件,即财产类案件和暴力类案件。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一些大学生开始贪图享乐,物质欲望不断膨胀,当现实条件不能满足个人需求是,便由最初的顺手牵羊逐渐发展为盗窃公私财务,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如某高校体育类大学生舒某,进入大学后,由于所处环境的变化,该生没能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去适应变化,而是将自身的欲望发泄到对寝室同学的小偷小摸,在多次得手后,胃口变大,当利用银行卡盗取同室同学4400元后被发现,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途。同时,由于体育类大学生大多精力充沛,个性张扬,勇敢果断,有冒险精神,脾气急躁,喜爱追求挑战和变化,控制欲望比较强烈的性格,因此遇事容易冲动,在不能控制自己情绪的情况下,引发的暴力类违法犯罪案件也特别多。如某体育类高校生李某,在军训时与同班张某言语不和,随出拳将张某一只眼睛打瞎、严重毁容,整个过程仅有几秒钟,周围同学更是纳闷,而李某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近年来增长迅速,表现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种类越来越多、智能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残忍的特征。[1]违法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作为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是:
2.1 主观方面:体育类大学生虽然年龄、生理方面已经达到成人水平,但心理认知方面却远远不够,他们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较差,哥们义气极强,遇事情绪高涨,抑制力差,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如某高校张某,因借钱赌博,赢后对方不承认,随叫去同队7名队友,将对方重伤后抢走现金1.2元,事发后,几名队友均称不知道为什么,只知道给朋友帮忙,结果他们以抢劫罪、重伤害罪被,断送了美好前程。同时,体育类大学生进校后由于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对贫富差距、现实社会认识不周,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于是惟利是图、见财起意,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2]如某高校王某,是偏远山区来的学生,他是村里、家族唯一的一位大学生,进校后与同学李某(家庭富有)关系甚密,逐渐人生观、价值观发生转变,由于自己的开销越来越多,随伙同校外无业人员将本校机房24台电脑主板盗取变卖,事发后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
2.2 客观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社会调控机制没有很好的与改革同步,未能形成严密、有效的预防控制机制,漏洞较多,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加之利益驱动,社会出现了较多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对当代大学生影响严重;其次,由于高校扩招,对大学生的管理和法制教育不能跟上新形势的要求,同时学校为不影响声誉,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处理力度不够,导致一定程度上的放纵,是大学生违法犯罪上升的一个原因;最后,家庭对于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也负有重要责任。家庭环境的影响,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关注程度,都会影响孩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谐幸福的家庭对孩子的培养起着重要作用,而单亲、家庭环境恶劣的孩子,违法犯罪的比例相对较高。
3体育类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全民法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从1985年11月起,我国就系统的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旨在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3]同志曾在2000年2月《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教育部门必须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我们知道在普通院校一般只开设《法律基础》这一门由国家教委制定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必修课,绝对多数体育类院校几乎没有开设法学选修课和法学辅修其他的法律课程基本专业。而在国家重点院校和综合类院校能够开设法律辅修课,可是体育类大学生几乎没有法律辅修课。这是体育类大学生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4]其次,《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任课老师有一部分并非法学专业,有的甚至让辅导员兼职。同时,分配极其不合理,一般只是在第一学年用36个学时完成此门课程,以后不再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由于主观上的不重视,学生和教师都不愿意上《法律基础》课,使此门课程起不到开设的目的。最后,一些大学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对大学生本身要求不高,如:“只要不死人就可以”、“学生多了难管理,出一些事可以理解”等等。同时,几乎不开展普法教育,即使开展,也是搞一些形式方面的事情,如:搞个签名、请一些专家象征性的做个报告、给了答案的法律知识试题等等。因此,要想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好的效果,必须注重实效,长期坚持。
4减少体育类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途径
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国家、社会和家庭损失和灾难。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有利于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确保大学生的成人、成才,同时促进校园和谐,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那么如何加强体育类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作者以为:首先应该加强体育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是大学生进行教育成人、成才的场所,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还承担着树立学生正确道德观、价值观和社会行为规范的责任。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方法,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在思维、行为等方面符合社会要求。其次要进行长期系统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应该定期分时段的给大学生提供收听、观看法制教育类的节目,同时与基层法律部门开展广泛、深层次的交流,如某高校与碑林区法院、检察院联系,将审理该校毕业生连某的庭审法庭设在高校内,对该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就非常有效。第三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由于高校扩招带来的教育质量下降和学生管理薄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因此,加强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就非常必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管理有利于我们掌握和引导学生的行为和思想,有利于我们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的几率,使学生向着我们所希望的培养方向发展。第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可以有效的控制和消除诱发违法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及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同时可以使学生学会自我调整,坦然面对生活、学习、情感等方面的压力,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理。最后,我们还需要和大学生家庭加强联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一个部分,但对学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交流,可以更多的了解学生,同时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全方位的影响。因此,发挥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不同作用,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将孩子的不良情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减少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曹振宇.大学生违法犯罪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11).
[2]杨廷文等.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措施[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3):103-104.
[3]刘瀚,李林.我国法制建设20年成就与展望.求是,1998,(23).
[4]徐楠.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及遏制对策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4):P86-89.
[5]田苍林等.高校扩招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分析[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0,(2):57-59.
——关于对XX乡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大面积实施退耕还林、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占用了农民群众的大部分土地,农村涌现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合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非农劳动力的比重,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增加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增长点。近日,笔者对XX特区XX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进行了调研,务工经济的确为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注入了生机活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减少,企业对技术工种的要求越来越高,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形成农民工相对过剩,失地后进入城镇就业又失业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前景令人堪忧。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现状
2006年,XX乡总人口12510人,农村劳动力694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55.5,劳动力供给总量5528人,从事农业生产人数533人,全乡农村富余劳动力4995人,占劳动力总人口的72,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2036人,占全乡富余劳动力人口的40.8。外出劳动力中16—35岁的有1546人,36—45岁的有407人,46岁及以上的83人;外出务工人口中有男性1058人,女性978人;小学及以下文化1380人,初中文化的有612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的有44人。
外出务工主要的原因一是可以直接增加收入;二是可以学习有关专业技术;三是因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铁路建设征地、学校、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占地、大面积实施退耕还林后农村出现大量闲散剩余劳动力。按就业流向分:外出务工人员流向大部分是省外,小部分流向本省其它地州市、本市其它县、区,本县其它乡镇,其中省外1689人,本省其它地州市219人,本市其它县、区94人,本县其它乡镇34人;按就业分:外出务工时间在5年及以上的有231人,3—5年的有915人,1—3年的有510人,1年以下的有380人;按收入水平分(平均月收入):1001元及以上的有347人,801—1000元的有610人,501—800元的有774人,500元及以下的有305人;按就业行业分:从事采矿业的有101人,从事制造业的有1018人,从事建筑业的有427人,从事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政业的有143人,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有40人,从事住宿和餐饮业的有102人,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有80人,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25人。返乡农民工有37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规模看,增长较快。1996年全乡外出务工人员50人,到2004年达1866人(其中:常年打工的约800人,季节性打工1066人)。外出务工人数占全乡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8.4,占全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65。
(二)从效益看,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2003年,全乡外出务工人员寄带回务工收入93万元,年人均纯收入6000元,比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166元高出4834元。打工收入占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5,已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三)从分布看,沿海及大中城市居多。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在沿海地区打工人员1352人,多为年龄在35岁以下且有一定文化和技能的青年,年人均收入在7000元以上。在省内打工人员347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缺乏技能的重体力劳动者,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左右。
(四)从组织形式看,自发外出比重大。全乡农民工外出务工渠道主要有劳动部门组织输出、能人带动和自发外出三种类型。有组织输出每年在100人左右,占打工人数的5左右;能人带动占外务工人数的20;约有75的属自发外出务工,他们靠“亲带亲,友带友,邻带邻”的形式结伴外出务工,这种形式,组织松散,随意性大,且风险高,维权难。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务工经济在乡镇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但是,无论是组织程度还是输出规模以及经济形式,都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输出无序,呈“松散”型。目前,全乡劳务输出仍处在初始阶段,对输出工作调控、引导不力,很难找到适合的岗位长期固定下来,这部分队伍难以发挥劳务输出的规模效应。
(二)信息不准,呈“盲流”型。县劳动力市场硬件虽投入大量资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启用,加之县就业机构未建立,无相应人员上岗,缺乏对招工企业的实际考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不健全,辐射功能不强,未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市场信息联网,县、乡、村信息传递更是周期长、效率低,造成部分农民外出务工因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信赖于道听途说和小道消息盲目外出,往往外出一、二个月返回,不仅给输入地造成了社会压力,也给家庭和个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人在用完路费后靠乞讨回家。
(三)素质低下,呈“苦力”型。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只有44人,占外出务工人总数的2.2;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有612人,占整个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30.1;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80人,占整个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67.7;拥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比重较小,大多从事“苦、脏、累、险”且工作时间长、体能消耗大的重体力工作,劳务报酬每月只在500元—800元之间。
(四)维权意识淡,呈“法盲”型。外出务工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知识欠缺是影响外出务工经济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而引发的劳务纠纷逐年上升。为数不少的自发性外出务工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遇到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等问题时,因不懂法和缺乏中介机构支持而无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资金、人才回归少,呈“外流”型。调查发现,部分人员通过打工积累资本后,在异地经商或办经济实体,部分外出务工人员(以女性居多)在外地嫁人。随着各地经济环境和资金的争夺将不可避免,也为今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如何实施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参与家乡建设的工作增加了新的课题。
三、对策及建设
务工型经济,强烈呼唤政府因势利导地推进劳动力的双向合理转移,实现输出组织化、基地化,流转有序化、合理化,产业主导化,把外出务工经济培育成农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大氛围,形成气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特别是宣传开发劳务产业,培育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重点宣传和表彰回乡创业和先进典型,着力解决县域就业机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问题,高频率、多批次地劳务信息,关注外出务工人员的生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