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7 08:47:3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进出口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紧密,每个经济体都成为了经济链条上的一个节点,当某个国家或者经济体出现经济问题时,常常对其它经济体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常态化,这些都增加了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它们更早的融入到了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中,参与了国际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发展经验,建立了符合企业所需要的贸易管理体系。我国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的融入到国际贸易中,对于开展国际贸易的经验还比较欠缺。我国企业真正的开展国际贸易还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所以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发展所需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的现状分析
1.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进出口业务实行外包的形式。从市场调查、客户信用调查、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执行等都依靠公司进行操作,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例如公司并不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负责,所以对于风险的投入和关注比较低。结构不能够全面详尽的分析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难以对进出口贸易提供准确的预测,例如不能够洞察到国外的行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以及贸易壁垒的影响等,导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暴露在风险下。同时在全面的外包下,企业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过程难以进行监管,容易导致贸易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存在经营中的风险。
2.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自己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但是在管理方面还不够严谨,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体系不够完善。例如企业没有注重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考察和分析,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参考资料,没有做好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控。同时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内部,不能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个分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顺畅,难以充分的发挥管理上的优势,使进出口贸易管理无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比较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没有加强贸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使企业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不重视事前的分析,使企业不能够快速的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使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没有认真的分析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风险,特别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导致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加大。
三、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贸易体系的方法与措施
1.建立针对性的进出口贸易机构。企业应当结合运行的实际,建立自己的进出口贸易机构,并且明确其组织的职责。在建立进出口贸易部门的过程中应当借鉴西方先进企业的经验,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部门,例如专门的风险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并且加强各个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进出口贸易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市场部门应当着重对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预测报告,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预测,为财务部门提供信息参考,降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交易对象的研究,审核进出口贸易合同,调查和了解客户的信用资质,审查付款条件等。加强对客户履约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跟踪,并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为企业结算提供依据和参考。综合管理部门对风险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控制并且进行反馈,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等,同时对于风险比较大合同进行中止以及停止产品的出库验收等。
2.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贸易各个管理部门的内部协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进出口贸易包含了许多环节,例如生产环节、质量管理环节、出口环节、进口环节等,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都和企业的经营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才能实现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应当按照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要求,按照进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的联动机制,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机制。进出口贸易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世界各地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企业应当从风险的识别、监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例如注重对各种官方、非官方风险信息的搜集,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行业部门获得风险信息,通过国外金融结构以及政府部门得到金融政策的变化,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获得风险信息。要及时对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制定专门的风险预案和应对措施,并且将分析的资料和其它部门进行沟通,进行交易风险预警以及风险控制等。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现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使风险控制能够真正的融入到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中,更好的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四、结语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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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关键词:国有外贸企业;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问题分析;解决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自逐渐加大,其产品开始走出国外,并在国际市场中占有重要比例,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公司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总的来说,外贸进出口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部分问题,不仅财务管理水平整体偏低、缺乏科学性,其在管理内容上更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因此,为了帮助国有外贸企业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企业需要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升自己的财务管理能力,积极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接下来,本文将主要从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这三个方面来提出相关意见,从而帮助企业认识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构建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
就目前来说,企业在财务管理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资金结构不合理、潜在亏损增加、费用增支等问题,因此,为了有效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相关企业应该构建起一套围绕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制度来规范人员的行为,保证资金的利用率。具体来说,外贸进出口企业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基础制度,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首先,企业要全面了解原始记录管理、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这些基础的具体要求,然后再根据这些要求,构建相应的认责制度,将权责明确到各个单位部门,甚至是各个员工身上,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鼓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以现有的资金管理为基础,加强资金的周转、运作以及成本核算。具体来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主要需要企业促进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某些应收账款、银行结汇以及库存商品等,企业应该规定明确的指标,并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从而尽可能的解决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其次,企业应该要提高对资金使用情况的重视,尽可能地缩短资金的运作周期。例如,企业在资金的前提筹资工作时,应该首先要自身资本结构的问题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以此为主要基础,制定出更为科学的资本优化结构方案。而企业在投资某一项项目之前,应该要成立专业的讨论小组,对该次投资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成立相应的监控系统,保证投资资金的使用率。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能力,企业应该对资金的筹集、回收、使用都制定出明确的细则,以此来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第三,加强外贸企业的监督与控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除了财务管理占有重要地位之外,企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也起着十分关键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针对这一方面,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尽可能的规避资产风险。同时,外贸出口公司还可以组织专业的监督小组,强化对会计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在会计财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相关风险。
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就我国外贸出口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来说,其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息沟通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到位以及法人结构缺乏科学性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企业需要重视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努力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外贸进出口公司应该努力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作为企业的管理层、领导者,应该保持积极学习的心态,紧跟时代步伐,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并以组织活动、专家讲座等多种方式将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深入到各个部门、各个员工,从而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行。除此以外,企业在招聘时,除了重视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员工的工作能力,还应该重视其管理意识、工作思想以及责任意识,以高薪吸引更多的新型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第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企业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企业需要构建与内部会计相关的控制系统,以该系统为主要基础,严格控制企业工作人员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同时,建立专门的检查小组,对会计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会计资料中的问题,避免造假、舞弊行为。在具体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过程中,企业应该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发展特点,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联系,使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还可以保证企业管理者拥有较好的综合素质。重视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重视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以逐层逐级监察考核、各方面相互制衡的方式,来操作会计处理工作,从而保证企业内部会计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
第三,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为了更好的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性和资产的安全,企业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自身的现状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必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修养、专业能力,同时还要内部审计结构的独立性,例如,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向管理层进行报告,降低因为人为而对审计工作造成的干扰。
三、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走入中国市场,再加上汇率变化等因素,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形成相关的财务风险意识,及时构建风险规避机制和相关的控制体系,从而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
资产重组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对资产的利用率,增强企业经济实力,还有利于企业更好的防范规避外贸出口公司的财务风险。就目前来说,我国外贸出口公司普遍还存在着资产浪费严重、企业资产配置缺乏合理性等问题,企业缺乏合理的财务结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贸出口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可以从资产重组这一角度着手,首先,科学分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然后按照企业资产优势方向进行重组,并结合自身情况,对已经形成的资产项目做适当的调整,保证资产利用的科学性、高效性。
(二)提高对会计审计技术的利用
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支撑,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因此,企业应该对会计信息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管理力度,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主要基础,选择一套适当企业发展的内部会计控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技术,加大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舞弊行为的出现,保证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三)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财务风险评估、财务风险报告分析、财务风险控制指标等多个方面,在充分了解企业的发展、市场现状的前提下,定期跟踪企业财务状况发展轨迹,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以有效的措施促进财务结构的不断优化,降低财务风险。除此以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以企业偿债能力为基础的财务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定期的监督控制,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建立科学的务管理制度以及实行有效的财务风险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当然,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之外,外贸进出口公司还需要尽可能地与国际接轨,学习外国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有效的解决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从而保证外贸进出口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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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文明.陈希晖.陈伟.联网审计的利弊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8:014-016.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第十五条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
第二十四条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二条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质进出口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及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相关设备和产品。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制定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制定并禁止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四条申请《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书面申请,并提供1995-1997年及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及其证明。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名录》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和申请企业的进出口配额量;受理企业对《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配额申请;签发《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出口审批单》)。
第六条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的企业,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回收证明,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八条海关对《名录》所列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第九条经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议定书》有关规定,进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贸易;不得转让或买卖进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有权对经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管理需要联合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该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07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三、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进一步为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做好基础工作。将征、退税信息传递、反馈列入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保证数据的双向传输和信息共享,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规范出口退(免)税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申报行为,在坚持出口退(免)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征收管理部门的力量,使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前移,加强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和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加大对征税部门的辅导和培训力度,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下去开展调研,发现问题,解决薄弱环节,为将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有计划地逐步下放到县市区局、实现征退合一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使省、市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预警评估以及对下级的管理和监控工作,进而优化管理模式,以适应当前外贸出口形势及出口退税现状的需要,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优化税收管理的需要。
关键词:检验检疫 监管 风险管理
近年来,检验检疫工作中遇到的质量安全事故越来越多,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逐步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也使得检验检疫工作风险问题越来越频繁的被提起。目前,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认识、避免以及化解检验检疫各类风险已经成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重视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与范围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衡量、选择有效的手段,以尽可能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获得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风险管理可分为外部风险及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国内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和守法情况及其变化;国内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标准、技术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异同性;产品本质特性及环境信息;产品全生命周期相关方的质量控制及变化;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情况;境外通报信息、疫情疫病信息、退货信息、媒体信息及其通过外部合作和行政互助获取的信息等。内部风险包括检验检疫相关制度和资源配置、业务管理模式、运行及通关机制;技术、手段和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等建立情况;发生的重大工作质量事故或业务风险事件的情况以及执法者素质等。
二、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风险管理,是检验检疫追求卓越绩效的客观要求
境内外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监管体制、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检验检疫人员的素质、管理相对人的诚信缺失等,都会对检验检疫的目标实现产生影响。而实施风险管理可以解决检验检疫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化解风险,提升应对能力,从而确保检验检疫实施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到通关快速、风险可控、监管有效、资源节约、质量提升。
(二)实施风险管理,是检验检疫实现严密监管和快速通关最有效的手段
通过实施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突出重点,重视对国外通报、退货调查、工作质量督察等风险信息和进出口业务数据的分析,及时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督促各业务管理部门加强相关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避免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问题发生,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参考。此外,还可以通过风险分析,提前实施风险布控。如对出入境货物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包括口岸布控核查、暂停或禁止存在重大风险的货物出入境等,有效防范不合格货物传入传出的风险,实现严密监管。检验检疫部门通过风险分析,应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收集的各方面信息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提高了检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简化检验检疫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一)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风险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出口产品的品质检验、数(重)量鉴定。安全卫生检疫、病虫危害检疫等风险,并将这种风险减至最低的检验检疫管理过程。出口产品检验监管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应用风险管理的科学思想,充分认识出口产品风险的客观存在并接受一定程度的风险水平,在此基础上对出口产品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管理,合理调配检验检疫机构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将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重点集中到对高风险产品出口的管理上,极力降低出口产品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1、出口产品风险因素识别
出口产品风险因素识别是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最关键的一步,如果一个风险因素没有确定,就不可能找出风险的源头,更不可能找出减少该风险的措施。根据对出口产品从生产制造到出口销售全过程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出口产品可能导致的风险因素可以大致概括为产品特性风险、企业风险、市场风险、检验检疫机构内部风险等几类,其核心风险是产品特性风险和企业风险。
2、出口产品风险分析
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是评估风险识别步骤识别出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的潜在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分析的常用方法大致可以分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这里面包括了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针对出口产品不同的风险因素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应用上述的风险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对不同的出口产品根据其产品特性、生产企业及销售市场来进行风险分析。
3、出口产品风险控制
出口产品风险控制是在对出口产品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对出口产品风险的有效防控。对于不同风险类别产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利用风险管理制度尽可能减少出口产品的风险,从而更好的使检验检疫把关和服务相结合。
(二)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近几年,随着我国进口机电产品的批次与金额日益增加,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工作量也在逐步上升,并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外贸发展和保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的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中,一方面没有对进口机电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导致了检验监管工作无法确定工作重点,检验检疫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当今社会对外贸易节奏正迅速的加快,而依然采用传统的检验监管模式则会降低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减慢通关速度。
同出口产品检验监管风险管理制度一样,进口机电产品也有风险影响因素,结合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实际操作,在确定了风险影响因素之后,同样是要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风险分析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施风险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进口机电产品的风险分析是对进口机电产品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与基础。由于机电产品种类繁多,单纯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很难对各种机电产品的风险作出评估,故采用综合评估方法。具体评估方法为在对进口机电产品各种风险影响因素采用定性分析后,根据机电产品具有作业频率较高,潜在危险危害性较大的操作以及安装、维修等通用作业等特点,对每种类型机电产品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进行分析评价。
四、加强风险管理制度所需采取的措施
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以促进组织目标实现为总的原则,最根本的目的是明确组织对风险的态度,降低长期风险成本,使潜在长期收益尽可能最大化。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服务于建立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解决把关与服务的平衡,以及日益增长的业务量和检验检疫管理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就当前而言,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
2011年以来,各直属局相继成立了风险管理处,首次明确了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但目前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的检验检疫业务的风险管理。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统一全国检验检疫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二)着力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的人才培养
风险管理是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的融合,对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一直以来,检验检疫部门都处在执法把关的风口浪尖,更加关注的是对具体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货物风险分析,而对体系化的全过程的检验检疫风险管理思考的较少,掌握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理论的专家则更少。因此,应在全系统尽快开展风险管理理论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意识,让风险管理嵌入检验检疫的各项活动和过程中。
随着现代生活速度的加快,进出口贸易的日益频繁,检验检疫工作的逐渐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国家的综合实力与企业的生命,风险管理是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保障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加快检验检疫通关效率的先进管理理念,既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重点的问题,也将检验检疫人员合理的分配到更加重要的岗位上,使得检验检疫工作真正的做到“寓服务于把关之中,在把关中体现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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