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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流程8篇

时间:2023-10-05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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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流程

篇1

[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监管规范;

2011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信贷规模的缩放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作为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问题。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事件,泗洪借贷崩盘,鄂尔多斯借贷人员“自杀”事件的频频发生也暗示着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潜在风险。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思考,有利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正确规划、指引民间借贷未来发展之路。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近几年受央行信贷规模紧缩、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一种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规模扩大化的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趋利性强,利率定价总体较高。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趋利性,融资都是有偿融资。并且,虽然有条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由于近年来资金供求之间的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弥补了信贷需求的巨大缺口,利率回报也呈上升趋势。

第二,手续简单,有依赖性。民间借贷在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等方面简化了贷前审核流程,只要借贷双方意见一致,合同便成立,资金很快到位,满足了借款人对资金的急切需要。并且由于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无论固定资产投资还是流动资金周转,对民间借贷都表现出极大的依赖性。以山西灵石县为例,有近一半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已经或将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间借贷蕴藏极大风险。民间借贷由于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借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问题,蕴藏着极大风险。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鄂尔多斯商人自杀事件等等的发生,留下巨额民间债务,都显示了民间借贷其自身的高风险性。一旦出现问题,都将牵涉到一大批相关的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人群,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危害。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了参与市场竞争和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其现状有:

第一,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形式灵活化。近几年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目前,放款来源不但包括工商户和企业资金,甚至很多公务员、政府官员等都出现在民间借贷这个资金链中了。不仅如此,信贷资金、私募基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以放债和收取中介费为主的专业中间人,一些诸如专业互助担保组织、投资咨询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应运而生。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融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灵活化。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提高了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

第二,借贷行为短期化,借贷规模扩大化。民间借贷立足于解决资金需求方的短期资金缺口,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且由于游离于正规体系外,借贷行为不受限制,规模越来越大。据估算,目前温州的民间借贷有1200亿元,而温州所有银行去年的全部贷款大约有6000多亿元,民间借贷是其规模的五分之一。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完善的民间借贷系统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尚不明确,借贷行为的合法范畴很难界定,致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以浙江为例,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高达254324件,并且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大多数缺乏规范的借贷合同,手续不健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监管部门对这些案件的认定更加困难,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三、相关建议

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方面,一是要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二就是要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在规范和整顿民间借贷的时候,我们要实行引导为主,疏导为辅的措施。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服务中心、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让民间资本进人正规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限制其进入,这既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融资难的困境,也有利于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长期以来,民间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并且,对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合约要见、违约责任的规定各方面加以明确,让民间金融走到阳光当中,使之合法化、规范化。让更多的资金进来,实现民间借贷流程的规范化、信息公开化,实现盈余资金的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9)

[2]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

篇2

关键词:民间借贷;动态博弈;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51-03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因而具有较少的交易成本。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优势可能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所掩盖,如何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为理论研究及政策实践的热点。何田(2002)认为应鼓励民间资本以金融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市场,使借贷行为合法化,并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完善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以实现民间借贷监管目的[1]。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2]。衷正,邓高峰(2011)强调通过民间信贷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业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3]。本文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方、服务中介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并依据其分析结果探讨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博弈主体及其支付假设

(一)博弈主体

1.资金需求方。该主体是指在银行遭遇融资瓶颈却亟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本文将此类小微企业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创新活力并有明确资金投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却面临发展资金瓶颈的潜力企业,定义为G(Good);另一类是缺乏创新活力,管理存在问题,需资金周转且偿还能力薄弱的风险企业,该类企业为B(Bad)。小微企业需借用民间资本作为短期运作资金,企业需提供需求意向书,说明借款计划用途及期望回报等信息,假设G类企业提供真实说明情况的意向书为R(Real);B类企业真实反映企业自身情况高风险意向书F(Fake),或可以提供通过编造虚假意向书等同于G类企业的意向书R。

2.服务中介。该主体是指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信息、投资咨询、担保等服务的机构,降低资金供给方的信用风险及为需求方提供担保,以双方达成信贷意向而收取服务费为盈利方式。服务中介需根据企业提供意向书对企业进行信息调查和匹配,但服务中介有两种行动选择,即正常途径进行审核或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失败,服务中介都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即需要支付审核成本C;服务中介审核出编造高风险意向书(Rf)的概率为q,审核不出问题的意向书为Rr,其概率为1-q;当其收到的是B类公司高风险意向书时或者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此时服务中介选择不审核(D),即不需要支付审核成本。

3.监管部门。该主体是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监管主体,对服务中介匹配达成借贷情况进行复核,减低信贷风险。监管部门有两个行动选择,即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K)或不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NK)。如果复核查出问题监管部门对金融中介进行处罚;如未审核意向结果,信贷交易实现后出现违约情况,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失职之责。

(二)支付假设

由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发出的R意向书通过中介审核后顺利获得借款,得到收益为Y,未能通过获得贷款收益为0,假设企业制作意向书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借款后需向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若B类小微企业说服服务中介合谋获取借款要向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h,Feh>Fe,Feh中包括企业需支付的合谋成本。服务中介顺利为企业解决借款后,监管部门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该项借款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或出现违约风险时对服务中介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和行政整改处罚,本文统一转化为经济处罚M。处罚M统归监管部门收益,监管部门复核借款意向结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等成本,成本为Q;若高风险的意向,监管部门在复核中一定能查出来,但如果未进行复核出现违约,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损失、社会稳定因素受影响,该损失由监管机构承担,损失计为N。

二、博弈行为分析

(一)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1.资金需求方。G类小微企业理所当然选择R意向书如实反映企业需求及情况,而B类小微企业将根据自己对金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预测行动做出选择。因为在此模型中监管部门对资金需求方没有直接监管作用,小微企业不需针对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做出选择。

B类小微企业针对预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论服务中介的行动策略,企业采用F意向书,其期望收益都为零;若服务中介选择与企业合谋采用不审核(D),企业的期望收益为Y-Feh;若服务中介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企业的期望收益为(1-q)(Y-Fe)。因此,B类企业会选择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动决策。

2.服务中介。当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收到F意向书时,不倾向于给这类企业寻求借款,选择不审核(D);当服务中介收到R意向书时,若没有收到合谋请求时,中介都会统一流程审核资料(S);若企业发出合谋请求,服务中介要预测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后进行行动选择(见表1),预测监管部门选择K(复核),服务中介选择S的期望收益为(1-q)(Fe-C-M),选择D的期望收益为Feh-M,因为Feh>Fe,1-q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采取行动策略前可以判断企业意向书的类型,当意向书为F,监管部门无需进行复核;意向书为R才是监管部门选择的关键,R中分两类,真实的或编造的,假设监管部门对R为真实的先验概率为P,选择K时的期望收益为-PQ+(1-P)(M-Q),选择NK时的期望收益为-(1-P)N;监管部门根据两个期望收益进行行动策略选择。

(二)三方均衡行为分析

根据三方行为分析后,均衡结果取决于企业意向书R的真伪情况和是否发出合谋请求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断,依据中介判断正确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为真,中介策略是S;企业发出合谋请求,中介策略是D。具体分析如下:

在企业给出意向是R时,-PQ+(1-P)(M-Q)>-(1-P)N,即P

当P

当P0,Y>Feh时存在均衡策略(R,S,K);

当P>1-Q/(M+N),Feh-Fe-q(Y-Fe)Fe时存在均衡策略(R,D,NK);

当P>1-Q/(M+N),Y

综上均衡分析,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除非贷款金额所获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务费,企业提供意向书目的就是为获得资金,因此,企业意向书会是R类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取决于企业支付的合谋成本(Feh-Fe)和审核能力(q);监管部门行动策略由复核成本Q和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处罚力度M决定。

三、政策建议

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矛盾,维护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转,结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结果,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复核监督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增加违规中介的罚款额度,设置违规处罚警戒线,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复核。监管机构根据服务中介违规造成信贷风险的高低,将服务中介违规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罚款额度与违规等级相挂钩;并且依据处罚情况进行累计,设置警戒线对达到一定程度的服务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监管机构对该黑名单中服务中介采取必复查的机制。通过处罚和信用记录来淘汰信用较低、不遵守行业准则的服务中介,增强监管威慑力,保证服务中介所处行业整体信誉度。

(二)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贷复核,提高监管效率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企业数量繁多,从复核范围和成本角度考虑,由监管部门复核成本较高,因而可采取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复核以降低成本和扩大覆盖面。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复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监督查核相关信息真伪。监管部门可以由财政支付资金加上从罚款中收入支出作为相关第三方复核的工作费用;借鉴“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监管部门随机选取第三方机构复核。

(三)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

通过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规范相关服务资费标准。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体系,从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出等方面规范化把关审核,让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运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规范服务中介业务标准,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民间借贷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直接导致贷款方经济利益损失,进而损害服务机构的行业信誉,该服务中介将会承担沉重的代价。因此,服务中介内部流程标准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务中介控制信贷风险。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向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管理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合理制定资费标准,监控资费标准调整程序。

(四)建立资金需求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审核的难度,要求资金需求方增加企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资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实性是决定借贷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目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无法完全获取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难以资金需求方资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给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持,并协调服务中介与正规金融机构间关于客户信息系统的构建及沟通查询问题,节约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成本;监管部门规范资金需求方借贷意向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包括资金需求方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等在申请或借贷期间进行定期向服务机构披露,监管部门需采用强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篇3

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问题;风险防范

由非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建立起来的,以盈利为目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资金借贷活动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我国建国前就有很多民间借贷形式的机构存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凡事有利则有弊。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既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带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方面表现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补充正规金融发展的空白、推动实体经济较快、全面发展。消极作用方面主要表现在现实资金投向还不明确,很多情况下不按照国家的政策需要进行资金的借贷,有时甚至投向了国家限制领域,比如投向了涉及到国家限制的小水泥、小造纸、小水电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支持方向,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此外,民间借贷分流了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或者说信贷份额,对他们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了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形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性质和地位,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十分复杂,呈现出多元化,涉及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等,而且包括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地区区域内的本乡村或邻乡村人员。他们之间的借贷流程较为简单(如下图):

如上图,通过借方、中介担保人和贷方之间简单点的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的说明,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从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这种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的繁杂的流程手续来说,形式灵活,速度较快,称为民间借贷的主流方式。当然这样发展下去,很明显会日益呈现出职业化,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私人钱庄”,并且借贷利率居高不下。据待查了解,民间借贷的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巨了借贷的风险。

三、民间借贷的社会经济效应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正负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的正效应,主要体现在(见下表):

(二)当前民间借贷动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民间借贷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外,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民间借贷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赢利能力差,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

二是民间融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现在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样的借贷情况已经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增加了资金成本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过于简单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目前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

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众所周知,这样的高利率必然又是在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存在制度性风险。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一,在法律法规上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尽量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在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面制度上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用于规范和引导现有民间借贷行为,规范这些组织原则性操作规范。最后,对于民间借贷方面涉及非法合法的相关内容要有清晰的界定,保护民间借贷合法内容。

第二,加大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力度,从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着手,维护金融秩序。要从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相关角度出发,规范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的数量和设立条件,要求具备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第三,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改变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不良现象。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好个人资料。当借款人出现什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还借款时,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基层政府和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而在逼迫的过程中防止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

参考文献

[1] 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篇4

【关键词】 不对称信息 民间金融风险 传导效应

一、引言

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外学者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在于其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优势。Hoff和Stiglitz(1994)认为民间借贷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是民间借贷得以存在的前提。William F.Steel,et al(1997)认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在我国,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建立在亲朋好友的人与人之间的借贷模式,而是跨越了既有的运行轨道,通过跨人、跨地域或者利用中介的形式进行借贷,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日益凸显。周红岩等(2008)描述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四个新特点,其中之一是随着民间金融借贷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机制性风险。马红漫(2011)以温州民间金融事件为例,分析了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的隐患,警示人们要提防民间金融借贷风险的多米诺效应。随着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其呈现出涉及主体多元化、业务类型复杂性、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特别是在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力、信用缺失的现实金融管理环境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日益剧增。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分析

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按照其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宏观原因、中观原因和微观原因(如图1所示)。宏观原因主要是指存在于民间金融体系外而引起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发生的因素,如国家政策因素、国家法律法规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经济环境因素等。中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民间金融体系自身经营环境条件和制度不完善而引发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因素,如民间金融的行业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性以及定价模式等。微观原因主要是来自于民间金融直接利益主体,如资金需求者、中介机构以及资金供给者。其中,微观层面的原因更易直接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传导。

微观原因可称为内部原因,是导致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直接因素。而宏观层次和中观层次的原因统称为外部原因,其就像化学反应中的一个催化剂,是促使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不对称信息发生的间接因素。如在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亲戚朋友、乡邻好友等社会关系的借贷形式,而是由信息透明度高逐渐变为信息透明度低的借贷关系,形成了跨人、跨地域或通过中介的借贷形式。一些不合格的资金需求者为了能够获取资金供求者的融资,千方百计寻找民间金融的漏洞(操作简单、无项目风险评估等),通过捏造虚假的信息,来获取资金供求者的信任,筹集资金,最终造成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导致民间金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与传导。同时,在缺乏法律法规的政策保护下,有些喜欢“钻法律空子”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如以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造成信息假象,骗取公众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分析

1、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海因里希从研究中发现,风险的发生具有多米诺骨牌的特征,一旦相互联系的系统中某个小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从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关于民间金融的事件来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案例不胜枚举。如2009年以来在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等地相继出现的民间金融资金断裂,老板“跑路”、自杀等现象。因为民间借贷的操作流程简单,旨在为中小企业或个人筹集资金提供方便,资金供给者为了能从中获得高利益,在巨大的“虚假的诱惑”下将资金投放于中小企业。最终由于市场的不景气,中小企业最后难以负荷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致使风险发生,从而将风险传导给所有的资金供求者和其他企业,使资金供给者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形成民间金融风险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如图2所示。

2、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一直得不到及时的维修,这扇破窗就会给人们一种无序的感觉,其他人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破坏更多的窗户。这种效应在民间金融风险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的资金供求者对资金需求者没有实行有效严格的经济评估,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为了追求高风险的利益,盲目地将资金贷给资信条件差的资金需求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当其中一个资金需求者无法忍受高利息债务而放弃还贷时,如果放贷者没有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则会给其他资金需求者一种心理暗示,最终每个人去模仿这种“破窗”行为,故意不急于还清债务,最后给资金供给者造成大量的坏账,致使造成严重的损失。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企业股东集体蒸发事件。由于无法偿还民间借贷的高利息,个别老板“跑路”后,引发了多家老板“跑路”。

3、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蝴蝶效应

现代混沌理论之父爱德华·洛伦兹认为,初试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如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可以引起龙卷风。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中同样存在蝴蝶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借贷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微小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控制和疏导,就会引起整个民间金融关系网络的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如当国家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紧缩政策以及房地产政策时,金融机构就会严格限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些借贷者就会选择具有高额利息的民间金融借贷形式来筹集资金。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些社会资金顺其自然流向了那些业绩差、资质低的企业或个人中。这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4、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耦合效应

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耦合效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之间通过中介环节的关联和相互关系,在作用和反作用的方式下,发生相互吸引和排斥而形成更大效应的现象。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由于民间金融借贷关系网络系统中各相关利益者或各个运行环节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通过相互作用的影响,导致各个相关利益者或者各个运行环节在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相互影响和作用,最终致使民间金融风险的性质和强度在传导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根据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最终的风险强度是否发生改变,可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耦合效应分为纯耦合效应、弱耦合效应和强耦合效应。如果民间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纯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即只会在一个微小区间波动。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强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资金供给者为了追逐巨大的利益,将资金通过中介介绍给不同的资金需求者(如中小企业),则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可能在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多线路的传导路径逐渐放大风险效应。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

四、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1、民间金融利益主体控制措施

(1)资金供给者。在民间金融借贷行为中,资金供求者处于信息获得劣势。在民间金融传导控制中,资金供求者应在借款前和借款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截断风险传导路径,阻止风险的传导(如图3所示)。在借贷发生前,可以根据各个资金需求者或者中介机构发出的信号来选择理想的借款者,即对市面上的资金需求者或中介机构进行事先调查,做好充分准备,选出合适的借款候选人或中介机构。再在备选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中进行信息识别,如有可能应让借款人或中介机构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等。最后选出合适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同时,应定期追踪并关注借款人或中介机构的重要消息,做好后续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防造成坏账。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一系列的有效控制措施,则可减少或阻断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资金需求者。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资金需求者与不正规的中介机构相比,具有信息劣势。某些中介机构会利用一些资金需求者急于筹集资金而又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现有资金的心态,抬高借贷利率,使资金需求者最终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为了防止风险传导,资金需求者应在借款前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调查和了解,特别是中介机构,如中介机构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是否和市面中介机构的定价一致等,在充分了解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筹资。同时,在事后做好有效的风险防御措施,以免遭遇高利息和诈骗风险。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可防止不对称信息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控制措施

(1)加快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设。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产生的外部原因为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和存在监管空白。因此,国家作为民间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立法来保护民间金融中的利益者,使民间金融借贷行为法制化,应建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平台。一是要求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借款标准,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二是登记注册后,根据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发放资格牌照,才能实施贷款;三是制定一套民间借贷流程手续,并规范放债业务,完善民间金融贷款交易环节和流程,如在交易前,应实施科学合理的事前评估,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金用途、利率,合同是否正规,有无风险抵押品,还款方式以及还款期限等;四是应对资金进行分类,严格制止与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资金用途;五是根据资金用途和资金额度设定相应的利率范围,防止资金需求者因高利率而无法还贷;六是规范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行为,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保护合法合理的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打击利用民间金融借贷进行诈骗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七是严格监督资金需求者的行为,防止其诈骗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或发生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2)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由于民间金融借贷活动涉及面广,自由度强,因信息度低而引起的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因此,为了能有效地控制不对称信息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应对民间金融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的借贷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定期更新民间借贷信息,对发现的风险源头应及时制止,防止风险传导。其次,应鼓励各地资金需求者积极主动去监管部门登记有关借贷信息,对数额较大的放债行为,应向监管部门咨询有关风险防范措施,以此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同时,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民间金融监管网络,建立多层次、有效率的民间金融监管网络,严格控制民间金融的一系列流程,并对违规操作进行严厉惩罚。

五、结论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对其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窗效应、蝴蝶效应和耦合效应进行分析不仅是民间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而且对民间金融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本文从三个层面分析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深入地研究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并提出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12-IB-070)及温州科技局的资助;湖北省2012社会科学基金(2012107)。)

【参考文献】

[1] Hoff.K.Stiglitz.J.E.Introduction:Imperfect Information and Rural Credit Market:Puzzles and Policy Perspectives[R].the Word Bank Economics Review,1994(4).

[2] William F.Steel,et al. Informal Markets Under Liberaliz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J].World Development,1997(5).

[3] 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对应措施[J].金融纵横,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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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究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一、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定义进行了规定。根据该通知划定的标准,可以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在企业人员、产业等规模上弱于同一行业大型企业的小型经济单位。近年来,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激增。截至2016年,我国中小企业超过7,000万家,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的9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贡献了一半以上的企业税收,满足了城镇80%以上的就业需求。但是,作为我国社会生产力主力军,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却只有2.5年,不足大型企业平均寿命的三分之一,其融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大体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后者又可以根据渠道的不同划分为:银行贷款、企业发行债券、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租赁融资和国外银行贷款6种。但看似丰富的融资途径并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据投融界数据中心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2015年获得银行贷款的份额不足15%,三成以上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失败造成资金链断裂走向破产。可见,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依旧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关键词。

民间借贷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行为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是指有别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融资行为。同时,民间借贷易于操作、手续简单等特点,对现有经济体制下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有着强烈的吸引力。因此,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将短期投机性资金大量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增长。据中国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国内共计有近9,000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总计约9,500亿元,中小企业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融资难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尽管过去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手续简单、期限灵活、资金到位速度快等特点依然对中小企业人的融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在《规定》颁布以后体现得更为明显,归结如下:

(一)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在考虑是否贷款给中小企业时,需要仔细核查贷款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贷款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需要派银行的工作人员去企业工地、厂房实地考察,派遣人员的车旅费等,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而民间借贷大多无需担保,对企业经营信息有自己的了解渠道,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降低融资风险。《规定》颁布以后,法律一方面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企业间借贷放宽了要求,并划出了贷款利率的“三线两区”,如表1所示。(表1)

(三)提高融资效率。一方面民间借贷整体流程简单,没有商业银行那么繁琐,可以快速办理贷款项目;另一方面相比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贷款模式,民间借贷即借即还的特点更能满足中小企业可能频繁贷款的需要。

(四)实现信息对称。首先,民间借贷地域性明显,对当地企业比较了解,信息对称性高;其次,从民间借贷的起源来看,借贷双方往往有血缘关系,进一步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

三、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尽管整体上来看,目前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便利,但是从中小企业长久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阻挡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脚步。

(一)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虽然《规定》给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线两区”,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是远高于银行,较高的融资成本限制了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从2015年民间借贷和银行同期利率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约是银行的3倍。因此,民间借贷虽然短期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债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二)金融市场秩序方面。事实上,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方面民间借贷的负责人素质良莠不齐,同时民间借贷本身具有盲目性,更看重短期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不利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一些行业的中小企业与政府政策相违背,或因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本应被淘汰,但是却因为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正常经营,不但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让政府给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的把握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监管方面。尽管民间借贷在法律层面上取得了进步,但是政府后续监管并没有达到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对民间借贷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是对金融市场中非正式金融机构的总称,其具体形式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和小额贷款公司,而由于国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层次上的划分,很难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比如,目前大部分地区小额借贷公司属于金融办的监管范畴,而中介公司则隶属工商部门管辖范畴,典当公司又由商务部监管。这种分散管理的方式,无疑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困难,很难保证《规定》中的法律得到有效实行,那么“三线两区”的利率保证也成为了一纸空谈。一旦中小企出于各方面原因签下了高利率的借贷合同,那么很容易滋生高利贷的现象,使得中小企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最终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局面。

四、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综合考虑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本文从中小企业自身、金融市场和政府支持三个方面入手,提出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

(一)中小企业方面

1、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中小企业应改变原有的只重视生产而忽略企业管理的观念,有规划企业发展的意识。一方面要为企业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企业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应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给企业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逐步形成企业文化。

2、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中小企业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一大原因是,其寿命短,银行很难从中小企业贷款中获得应有的利润。但是,要提高中小企业寿命,就要中小企业自身有风险控制意识。这方面,企业管理者应和财务工作人员一起制定财务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

3、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不能过分依赖一种融资渠道。无论是依赖银行贷款还是依赖民间借贷,从长远来看都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首先,要对民间借贷慎重选择,对不同的项目进行评估,看是否适合民间借贷;其次,选择民间借贷时,可以通过银行或信誉可靠的大企业做中介找到合适的贷款公司。

(二)金融市场方面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本质是提供一个平台同时解决民间资本多、投资难问题和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大、融资难问题。民间借贷合法化只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始,如果想要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就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当放宽民间借贷政策,让民间借贷更好地担负起非正式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责。同时,正式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到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为进一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打好基础。

2、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目前,虽然表面上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但是市场和政策的一些限制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多的依赖民间借贷。因此,为规避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市场应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而是可以从渠道优化组合的思路入手。比如,大力推动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合作,这方面可以让银行作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中介,也可以采取银行和民间借贷共同打造金融产品的方式进行。

3、优化金融市场服务机制。目前,我国刚刚形成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机构“双管齐下”的格局,但是这个形式还没有经过市场的检验,达到一种平衡,非正式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作为正式金融机构的补充存在。因此,如果想更好地利用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机制。银行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打造新的贷款项目,对于信誉良好,短期内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的优化贷款流程,更好地服务市场。民间借贷方面,可以建立相关的咨询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

(三)政府政策方面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的关键便是我国缺乏相应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使得银行不敢轻易向中小企业贷款,甚至出现企业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但是仅凭借市场或者某个金融机构(正式或非正式),很难建立全面而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因此,国家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2、大力支持信用正规民间借贷平台发展。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被视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温床。事实上,民间借贷高利率、高风险的特点确实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其分散隐蔽的特点又增加了国家的监管难度。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这种现状,更应该建立一个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制度。一方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审查根据各地市具体情况制定标准;另一方面对发展良好的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让其更好地体现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3、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协同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如此,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是不同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发展需求的法规。同时,根据上文提到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涉及的主体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三线两区”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等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施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文静,牛淑珍主编.金融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8.

[2]林艺娟.中小企业多元化战略下融资渠道拓展探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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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融资法律建议

一、目前农村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从相关的调查报告来看,目前农村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限上收,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级一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同时邮政储蓄所“只存不贷”的情况为农村民间融资提供了客观发展条件,部分经济相对发达且有经商传统的地区,民间融资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一般在20%左右。

4.业务分散,期限短,季节性强。“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一般为一年左右,两年以上不多见,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两季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要收回贷款,这时候是民间融资活动最为活跃的时候。

5.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以掌控。民间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相应的法律也很难做到监控和保障。

6.生产性借贷为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的主要是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借贷,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借贷以及居民和农户的一般消费性借贷。

二、民间融资活动发展的必然性

1.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发展的诱因

首先,我国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垄断和封闭的运行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从农村吸收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因而造成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加大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县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缩减,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大额贷款必须通过省级商业银行审批,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和申报权,可是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削弱了基层行投放信贷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的乡镇中小企业而言,缺乏现实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手续,也无法适应农村贷款急、频、小的特点。

2.充裕的民间金融资产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了,我国的民间资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稳定的民间资本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农村闲置资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则成为民间金融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

3.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旺盛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乡镇企业短期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议

在当今中国的发展现状之下,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而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简单的打击和取缔并不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正确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认可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分账核算、审批流程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鼓励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体制,通过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这些并不能从跟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完善现有金融运行体制。因此,我们要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按商业原则到农村投资,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没有规定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主要就是看这种活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这一规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正确无误且及时的做出批准,显然这一夹定是与现实情形相脱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而当务之急就是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律管理之中,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合理的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同时禁止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玲,贾丽博,詹漫丽.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影响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6,(9).

[2]杨新华.浅析农村民间信贷[J].安徽农学报,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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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分析;规范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广义的民间借贷不仅包含民间金融,还包括违法金融活动。如认为民间借贷还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1]狭义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对象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为其实力薄弱,储备基金不足,很难在突发危机下通过金融机构筹集大量金钱。

(2)操作程序简单方便,资金能够很快到位。银行贷款,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繁琐的贷前审核流程,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一般只要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能及时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

(3)借贷周期短,数额小。放贷人能力有限且财力不足,难以承担长期大额放贷的风险。

(4)民间借贷的利率在法定限额内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相对分散,组织性不强。民间借贷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民间传统融资方式,其资金大多是从散户手中集中到借贷人手中,出借人无统一组织。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

(一)借贷总量不断上升,利率一再飙升

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 年和2010 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 4 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 5. 6% 。[2]许多中小型企业既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也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条件,因而只能采取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的民间借贷。另外由于近年来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3]加之主要调整利率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距今已有21年,因此监管机制的缺失、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无意中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和民进借贷的利率飙升。

(二)民间借贷表象良好,实际脆弱

在不断增加的民间借贷数额和民间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是让人触目惊心的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温州民间借贷信贷危机、鄂尔多斯经济危机、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4]大量的借贷中,除了短期内为达到个体利益进行的金融投资,还有进行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或炒股炒房等风险投资,加之民间借贷担保物价值远低于贷出资本,因此,资金一旦出问题往往会导致借方、贷方遭受损失。

(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救济缺乏

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程序复杂、费用高、耗时长,而民间借贷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小额借贷因手续不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存在举证难、缴费难、难等问题,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较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有的债权人甚至通过暴力手段收回借款,危及社会稳定。

(四)主体犯罪率高

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现不止,河南安阳非法集资案,吴英非法集资案,江苏泗阳命案频发,严重的影响了国家安全与稳定。合法集资对于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一旦逾越法律,由于缺乏监管,信息不对称,倘若集资者投资失误或市场环境不利就会导致集资款难以按期偿还。另外由于借贷关系复杂,因非法集资进行火拼死亡人数不在少数。

综上几点,民间借贷过程中大多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强有力的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建议

(一)政府应当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给予其合理定位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 属于 “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5]不难说明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尴尬地位,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整的主要是《宪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而民间借贷发展至今已具明显的金融特性。因此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是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二)探索立法路径,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以当事人的信任为基础,依习惯来约束,而有些习惯比如约定利率高出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其实已违法,严格依法规定则是无效行为,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理应在金融法中进行归纳约束,但是其又极具合同的性质,因此应在合同法中或者出台相关单行法律,对借贷主体、借贷过程、借贷担保、借贷利率和纠纷救济进行约束。

(三)政策出台和宣传指导

民间借贷既有利于贷人将闲置资金重新投入社会,增加财富,又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经营活动,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若民间借贷偏离了法律轨道则是定时炸弹,政府作为社会监管的执行者,应出台相关规范政策,提高贷人和借贷人的安全意识,防范借贷危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当代财经》2002 年第11 期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 钢企网

[3]周淑娟,祁 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前 沿 2011 年第 17 期总第 29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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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一、P2P的概念、特点及一般流程

(一)P2P的概念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即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是指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方与贷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这种借贷方式叫我简单快捷,借款者可以自行决定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借贷信息,而贷方可以根据借方提供的相应信息,结合自身需要与利益回报自行决定借出金额。

(二)P2P的特点

1.进入门槛低,借贷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多以网站或手机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册不需要任何费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使用者,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借贷双方可以清楚明确的了解到对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还款进度等。

3.风险较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虑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将资金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单一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以提供一个网络平台来使借款人与出款人自行结合,从而形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服务。其一般流程包括:首先借贷双方在网站登记注册,其次有出款人在网站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逾期政策等详细信息,再次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自己需要以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利率,选择借款。最后,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生成电子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给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包括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是作为民间借贷新形势的P2P网络借贷,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加以保护和规范。立法的空白,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定位、风险防控以及纠纷处理等问题均无法可依。

更严重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组建交易市场,不规则的管理导致交易市场混乱,且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绝等要求,这就导致出款人的资金存在很大色风险性。而且,现阶段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多是以几个自然人的较低出资形成的,在注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有可能是诈骗组织,法律的严重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容易发生骗资等非法活动。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方便快捷,给借贷双方带来便利,但这同时也为诈骗行为埋下隐患。尽管在网络信贷注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对注册人的信用、身份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种审查多为一种形式审查,即仅仅依靠工资收入、银行卡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不能准确的确认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从而获取贷款。其次,尽管在借出资金时,出款方多会要求对方说明借款资金用途,但是在交易达成之后,资金的实际用途并无人监察。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违法滥用资金,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偿还的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还款等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况且在虚拟网络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隐患。

(三)监管体系混杂、监管力度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时难免出现推脱责任,职权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同是,P2P网络借贷自身的诸多特点,也加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难度。首先,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监管。其次,由于P2P行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发展极不成熟,流动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台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P2P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为此,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监管:

(一)坚持P2P平台发展三个原则

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银行代为保管,P2P平台不得自设资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项目必须明确。坚持这三条原则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从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借贷市场而承担转嫁风险。同时,应该通过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对于p2p平台的发展加以约束与管理,才能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p2p平台合理合法健康发展。

(三)完善p2p平台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先明确监管主体。由于p2p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故应将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监管。同时,要明确个监管主体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责混杂,监管漏洞的出现。最后,还应在多个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完善p2p平台实名注册等,为p2p平台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1]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6):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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