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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核心8篇

时间:2023-10-02 08:55: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治思维的核心,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治思维的核心

篇1

关键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职能定位;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G521.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454(2014)17-0027-03

引言

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应用广泛。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管理等领域,促进了教育信息化的迅猛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现在学生和普通人群在平时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已离不开信息技术,随着手持电脑、智能手机和无数电子产品的普及,不论专业人士还是普通百姓都走进信息时代。从调查资料来看,全国很多高校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随着信息技术全民化,从过去高校很热门的部门,到现在开始逐渐走入低谷,甚至有的高校已撤销了原有的部门,这就再次给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者提出了一个痛苦而不得不直面的问题――现代教育技术的明天在哪里?

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建立的历史沿革

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由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计算中心三个原有职能部门演变而来。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计算机的应用还未普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云南省,对教学的推动作用也不是很大,高校中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计算中心只是作为一种教育现代化的象征性机构,仅仅是现代教育的点缀,充其量也只是“教学辅助”。即使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网络应用与教学已经如火如荼地在各高校展开实践,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计算中心也适时地合并更名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但由于教育的社会滞后性,加上云南大学处于西部地区,教学中仍是以“教师、书本、黑板”为中心的“三中心”传统课堂授课模式,教师仍偏爱于他们长期用惯了的粉笔和黑板。加上很多教师对计算机的应用还处在萌芽状态,计算机、投影、幻灯等一些现代教学媒体仍摆脱不了“装饰品”的地位,仍然不能成为教学与教改中的“必需品”。所以,当时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想在高校的教改中发挥作用确实是勉为其难了。

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现状

(1)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环境,加速我校实现教育手段的现代化。从2000年开始,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就开始加速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利用常规的电教媒体进行课堂教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实现学校制定的“国际知名、国内领先,西部一流,辐射东南亚”的办学理念,近几年来,以呈贡新校区建设为契机,云南大学开始大规模建设先进、高效、实用的现代教育技术环境,力求达到现代教育技术硬件环境省内一流的水平。在2002年校本部文渊楼建成了26间多媒体综合教室、8间语言实验室,为了更好地保障多媒体教室设备的正常运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还建设了连通两校区所有多媒体教室、机房、办公区域的高速局域网络,目前连同呈贡新校区共建成230多间多媒体综合教室,其中本部校区36间、精品课程3间、多功能语音教室10间,建成6个公共教学机房共计1356台计算机,完善了代表云南高校最先进的网络远程控制系统。

(2)中心在学校的坚强领导下,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云南大学网络化多媒体教学环境的形成和应用,及学校教学改革的全面深入开展,云南大学广大教师迫切需要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培训。为此,学校成立了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教师培训网络课程,开展了校本、院本及师本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贯穿于教师教学过程的全天候一站式面向应用的师本培训,紧密结合教师个体需求,按需培训,使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培训现场化、实效化,立竿见影,培训融入到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中。通过培训向广大教师推广了云计算的网络在线协作工具Web-Office、思维导图软件、Google个人知识管理、Web2.0新媒体工具、红蜘蛛网络教室、音频处理软件、PPT课件制作、科研文献管理软件等信息技术工具,建立现代教学思想,努力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

(3)从2003年开始,云南大学全面开展了大学英语网络教学改革,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自主开发了网络教学平台,构建了新型的网络自主学习环境,通过云南大学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教学平台,经过10年的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历经三代系统的改进和更新,已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成效,大学外语网络教学平台已成为教学体系最完善、应用面最广泛、与本科教学联系最紧密、资源建设最完备、网络教学实效最显著的学科教学平台。以该网络教学平台为依托,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和具体教学要求进行了自主设计与开发,实现了大学外语教学从入学分级测试开始,贯穿学生本科学习各个阶段的自主网络化学习全过程,建立了教学、管理、考试、资源库、教师培训五大网络教学功能模块,使教学过程中的学生学习、教师监督、网络授课、教务管理、形成性考试与终结性考试、教师培训等都能通过网络平台高效率完成。同时提高了全校大学英语的教学水平、教学效率和教学效益。

(4)随着学校现代教学环境硬件设施的初具规模,加速了学校现代化教学水平的进程。但中心人员的现状则让人担忧,就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6名工作人员而言,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人员寥寥无几,岗位教师高、中、初级职称比例没有大的改变,部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和运维水平处于低层次,只能满足保运行的基本工作,还不能真正支撑起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5)就云南高校而言,基本上各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都已撤销及合并,原有工作人员中一部分搞科研的人员分流给信息学院,一部分管理教学设施设备人员分配给后勤和教务处,甚至有的高校把教学设备设施外包给社会,形成社会化服务。然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任务是支持发展教学,且重在发展教学。它的任务在于帮助教师和学生运用现代技术媒体,在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下,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这样才能发挥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作用,同时才能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一份关于上海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展的调查报告则显示,凡是注重发展教学与科研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反之则严重滞后。[1]这就给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者提醒,要注重发展的方向才能走出困境,迎接更先进的现代教育技术理论观念。

三、云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面临的挑战

(1)随着信息技术在高校教育的深入应用,校园网络的建设与应用在教育信息化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面是伴随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求一批既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又具有过硬技术应用水平的高素质教师承担教育技术的推广工作,而中心现有教师职工大部分的业务素质还停留在基础保障运行任务上,没有真正地意识到现代教育技术发展在云南大学教学中的瓶颈,没有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业务领域的工作推到前台,让学校师生感受到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价值。同时随着多媒体教室普及,中心若只能承担硬件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必然导致其部门逐渐走向一条越来越窄的道路,涉及面窄,每天只是局限于保障设备完好、确保教师利用多媒体教室和机房上好课,长此以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就面临裁员和合并的危机。

(2)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高校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的先头部队,虽是一支“老兵新队伍”,但其作用的发挥决定了教改的进程。面向学生的学习,开创教学新模式,构建数字化的学习资源环境,是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责无旁贷的职责。同时教学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以班级授课制为主的集中教学形式发展为班级教学、远程教学、个别化教学和计算机网络教学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教学模式。目前,虽然班级教学仍然是组织教学的主要形式,随着幻灯、录音、影视、计算机等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教师──学生”教学模式逐渐发展为“课堂多媒体”的教学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者对于职能的转变无法很快适应,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众多的传统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职能与其他职能机构出现重叠。[2]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源于信息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教学方式与管理方式改变。当计算机、网络和数码技术不断应用于许多现代教育的传统职能领域中时,新技术实现方法替代了原有的专业技术和器材的使用,原本专业的领域逐步被计算机和数码产品的使用技术替代,于是出现了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胜任部分原来只有现代教育技术专业人员才能完成的工作。

四、面对挑战应该做出的积极变化和应对

(1)继续加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师专业素质培养,做好多媒体教室设备系统硬件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教室设备和系统全天候对教学支撑功能的实现。

(2)积极扩大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目前的业务范围,积极培训教师用好现代教育技术的软硬件环境,发挥部门在高校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措施:①多媒体教室及计算机房的建设与管理、云大教育调频广播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和学校有关部门联合开办调频广播电台节目(如同团委、宣传处联合办好校园新闻、英语讲座、娱乐等节目的制作和开发)。②精品课程的延续,加大对名师、名教的课程录制,进行网络课程的开发与应用,进行多媒体课件的开发与应用,进行数字化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特别是对教师教育技术应用的培训要常态化,如教育技术理论的普及、先进教学模式的倡导等。

(3)积极和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各专业教师联合研究实践现代教育技术在各专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学科教师信息技术的素养。逐渐淘汰不能适应发展的工作人员,加大引进现代教育技术专业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形成渐进式换血,添加新鲜血液。教育技术中心教师必须要有紧迫感,认清当前现代教育技术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必须慎重选定自己的业务发展目标和业务拓展方向,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技术理念和思想,不断超越自己,奋发图强,为云南大学提出创建西部一流、全国知名的综合性大学、挺进全国50强的目标做好一名现代教育技术工作人员。

参考文献:

篇2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工会的维权内容主要有: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等。

二、国企工会维权现状及原因

第一,企业工会组织存在的客观因素使维权难到位。由于传统的工会组织体制所决定,国有企业的工会经费为行政所拨交,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为企业所发放,中石化该油田企业的44个二级单位中的工会主席几乎都是单位的党委书记或副处职的领导干部兼任,没有一个单位有专职的工会主席,工会其他专兼职干部的使用管理纳入企业党政干部的使用管理,因此,国企工会在企业中依附性、从属性不可避免。当职工与企业利益出现矛盾,工会干部在进行维权时,存在着各种束缚。

第二,现行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使维权难到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已经先后出台了一段时间,但企业宣传意识还不能跟上国家要求,单位学习氛围不弄,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系。职工们成天忙于日常事务,也没有过多的研究和谐涉及本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第三,劳动关系矛盾的隐蔽性使维权难到位。由于劳动力形成买方市场,国有企业员工雇佣观念增强,对于侵权行为和自身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关系的矛盾具有隐蔽性,给工会维权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也使维权工作难到位。

二、国企工会在做好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思考

王兆国同志在中华全总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强调:企业工会要围绕促进企业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不断创新活动载体,进一步增强企业工会活力。王兆国同志的这番话科学总结、明确指出了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方向和途径,也有力地回答了如何解决好国企工会组织存在的维权难到位的问题。因此,国企工会应当认真理解并全面把握“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深刻内涵并进行全面实践。

第一,配合行政抓好企业发展。企业兴,为员工所盼,企业衰,则员工遭难。“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维护职工权益是需要投入和成本的,是需要拿出物真价实的“银子”。所以,第一要务工会要配合行政抓好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才有能力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职工的权益才有物质基础和保证。

第二,在工作定位上强调主动维权。主动务实的工作作风;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主动参与企业源头决策;主动拓宽职工理性表达的渠道。

第三,在工作开展上注重依法维权。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单靠感情、也不能凭义气,关键是要会用、善用、能用法律法规和制度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以法为据,建立健全企业的维权机制。

依法行事,注重维权机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立规参与,加大源头维权力度。

第四,在工作实施中把握科学维权。

以科学的态度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营造良性的维权氛围。一是处理好维权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维权与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三是处理好工会维权与企业整体维权的关系。社会主义工会有别于资本主义工会,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企业工会并不是站在企业经营者的对立面上进行维护,而应是协助式的,同心协力,同舟共济,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

善于拾遗补缺,科学探索维权新方式。针对现行有关维权的法律法规有不完善或相对滞后的现象,国有企业工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加大力度维权。目前中石化在成都的该油田2011年刚刚进行完善薪酬制度改革,企业职工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在实施中,薪酬出现了新老倒挂的现象,工会应该向人事工资部门反映该问题,并确保问题解决。

创新工作手段,依靠职工自身价值维权。企业工会对职工最根本的维权在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职工应对竞争的能力。一方面针对职工的不同层次、需求积极配合行政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使员工的素质能不断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企业自身发展增强后劲;另一方面要参与并协助企业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择岗,更有效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形成更有凝聚力的职工队伍。

篇3

[关键词]英语学科;核心素养;思维品质;培养;发展

[中图分类号]G62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68(2017)18000103

2014年3月,教育部了《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提出了核心素养这一重要概念。2016年9月13日上午,北师大举行了“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究”的成果会,研究认为,核心素养主要是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英语学科作为实现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的重要学科,应以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目标。

一、什么是思维品质

通过大量阅读前沿专家关于英语核心素养的讨论和解读,了解到思维品质是人的思维个性特征,反映其在思维的逻辑性、批判性、创造性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水平和特点。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思维能力,又不同于语言能力核心素养中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而是与英语学习紧密相关的一些思维品质。例如,理解英语概念性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把英语概念性词语与生活联系起来,根据所给信息提炼事物的共同特征,形成新的概念,加深对世界的认识。学生要根据所学概念性的英语词语和表达句式,学会从不同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用英语进行理解和表达的过程,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如识别、理解、推断等能力),而且有利于学生逐步形成英语使用者(不一定是英语本族语者)独有或擅长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

二、为什么要发展思维品质

《英语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英语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基本英语素养和发展学生思维能力的任务。语言既是交流的工具,又是思维的工具。”杜威也f过:“学习就是要学会思维,学校为学生所能做的或需要做的一切,就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从人的认知规律和神经系统发展来说:第一,人类认知有天然的缺陷,如果仅仅依靠天生的认知能力是无法形成准确认知的,且难以快速找到需要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人类需要准确认知现象,也需要快速解决问题。第二,每个人的神经系统发展过程不同,思维能力的发展程度也不同,导致每个个体对现象的认知准确度、速度存在差异,即有人看问题看得比别人更准确,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更快。思维品质决定每个个体思维的成果质量,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认知现象,更快速地形成问题解决的方案。所以,人类需要发展思维品质。

三、英语学科发展学生思维品质存在的困难

在日常教学中,部分教师只关注自己的教学过程是否流畅、与学生的互动是否配合到位以及课堂氛围是否活跃,而忽视了对学生思维品质的培养,不利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基于此,英语学科发展学生思维品质存在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缺乏培养学生思维品质的意识

传统的应试教育让有的教师习惯将每堂课的教学目标主要定位在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上,没有考虑对学生进行思维品质的培养。还有的教师简单地认为,英语学习主要是培养学生对英语的学习兴趣,尤其是低年级的英语教学。所以,教师在课堂上设计了一些学生感兴趣的教学活动,让学生的注意力在整节课中都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但对每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发展学生的认知能力、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并没有给予重视。

2.思维品质的教学活动难以落实

部分教师虽有意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但在课堂上却不知如何有效落实,也不太清楚学生在小学阶段到底应发展哪些方面的思维能力,或者简单地认为open-ended questions越多越好,而close-ended questions越少越好,这样就是发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导致教师对思维品质的培养难以落实。

3.设计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活动要求较高

语言运用是发展学生思维品质的基础,所以教师在设计课堂教学活动时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设计出既符合学生语言水平,又能发展他们思维品质的活动。这对于大部分一线教师而言要求较高。

针对教师无意识或有意识但却不知如何落实思维品质培养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教师要加强自身的教育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的英语核心素养,确立大教育观,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学科层面上理解当今的教育教学;其次,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反思与总结,以兴趣为引导,促进学生思维品质的形成,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适当增加课外阅读,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

四、如何在英语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

英语课堂是发展学生英语核心素养的主阵地,作为一名一线教育工作者,我不断尝试、不断探寻,以优化英语课堂教学,并有意识地创造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发展学生的英语学科核心素养这一思维品质。 现结合自己执教PEP英语三年级上册Unit 3 Part A 《Let’s talk》中的部分教学实录,围绕《英语课程标准》和《英语核心素养》的基本理念,谈谈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

1.课堂追问,发展思维的深刻性

追问是紧接着前一次提问展开的后续提问,有随机性、临时性的特征,它指向学生思维的过程,能引起学生针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锻炼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在本课的文本呈现环节,我首先将Let’s talk的图片展示给学生,让学生通过看一看、说一说、猜一猜的活动,在实际情景中运用已有的语言储备,以图片为载体,最大限度地进行语言输出。

实录a:

(呈现第一幅图片)

T: What do you see?

S1: I can see Mike and Chen Jie.

T: What are they doing? (追问一,深入话题,继续思考)

S1: They are talking.

T: What are they talking about? Can you guess?(追问二,发散思维,激活已有的语言储备)

S1: Good morning.

S2: How are you?

S3: Nice to meet you.

S4: Hello.

...

实录b:

(呈现第二幅图片)

T: What do you see?

S1: I see two birds.

T: What color are they? (追问一,围绕主题追问)

S1: They are orange and blue.

T: Do you like orange or blue? (追问二,结合主题表达自己的想法)

S1: Orange.

T: Me too. Do you like orange bird? (追问三,结合生活体验进行讨论)

S1: Yes, I do.

T: What is the orange bird doing? (追问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

S1: Talking.

T: What is she talking about? (追问五,引导学生思考,发散学生思维)

S1: Good morning.

S2: How are you?

S3: Hello.

...

由于以上两个活动的内容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活动形式符合三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所以学生都积极主动参与,急于用英语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这样教学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发散了学生的思维。

2.自主学习,发展思维的主动性

课堂教学中,很多教师总是按照自己的预设,按部就班地进行教学,学生跟着教师被动地学习和思考。在这样的课堂上,学生学到的仅是知识,思维能力没有得到培养,久而久之,学生就会产生思维的惰性。在本课呈现新单词 “school”后,我首先让学生根据“phonics”的拼读规则自由试读,然后在小组内进行“语音碰撞”的活动,看学生的发音是否和他人一致,最后请学生进行展示。

实录c:

T: Now,Who can try to pronounce the word?

(学生纷纷举手)

T: Wonderful. School is a new word. How do you learn it?

S: s sounds/s/,ch/k/,oo/u:/,l /l/,school/sku:l/.

T: You are right. You can learn the new word by yourself.

...

(再通过拼读单词food,too,zoo,cool巩固“oo”的发音)...

在学生展示拼读单词school时,也是其他学生学习和自主思考的过程。因此,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真诚地给予学生肯定,鼓励学生尝试自主学习,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在学生熟悉了流程和方法后,我让学生两人合作,根据图片情境自主学习文本内容,并出示了以下自学提示。

(1)自主阅读所要学习的内容;

(2)画出关键词句,相互问答;

(3)相互合作,交流探讨,共同分享。

有了前面的规则和示范,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秩序井然,能够根据自己的学习风格和已有的知识基础进行自学与互学。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必须自主思考才能完成学习任务,这样不仅培养了学生思维的主动性,而且学生自主习得语言的能力也得到了发展。

3.编创文本,发展思维的创造性

我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先生说过:“人之可贵在于能创造性地发展思维。”因此,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学生掌握了文本内容和一定的语言支架后,我接着呈现“爸爸去哪儿”中五个孩子的生活图片,让学生通过小组合作自编一段新的对话。

实录d:

(课堂上学生自编对话片段)

S1: Good morning.

S2: Good morning.

S1: I’m Lucy,What’s your name?

S2: My name is Lily.

S1: Nice to meet you ,Lily.

S2: Nice to meet you ,too.

S1: How are you?

S2: I’m fine , thank you .How are you ?

S1: I’m fine too,thanks.

S2: Let’s go to school!

S1: OK!

...

这是其中一组学生呈现的自编对话内容。编创对话活动打开了学生的思路,学生的思维结果呈现多样化,不仅在篇幅上长于文本,甚至在内容上更复杂、更丰富于文本。通过编创的形式,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体悟,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进行思考,基于自己的新知掌握情况来创造性地组织语言,表_自己的想法,这样课堂上才会不断迸发出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灿烂火花。

本课的巩固延伸环节,我设计了让学生运用所学语言邀请身边的好朋友一起上学的活动。

实录e:

(部分学生邀请时使用的语言)

S1: Good morning.

S2: Good morning.

S1: How are you?

S2: I’m fine, thank you.

S1: Let’s go to school.

S2: OK!

(学生相互击掌,两人再分别去邀请他们更多的朋友)

...

学生一个个都兴奋不已,主动地举着自己的手并坐得非常端正地等待其他同学向他们发出邀请,不一会儿,课堂就热闹了起来。此项活动既培养了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又为学生创造性地使用语言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有效培养了学生思维的创造性。

总之,英语学科的核心素养不仅只有思维品质,还包括语言能力、文化品格和学习能力。作为一名已从教多年的一线英语教师,我认为要更好地把英语学科的四大素养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渗透和落实,还需要认真思考基于核心素养的整体单元设计,否则四大素养的落实就失去了全局性和衔接性。同时,教师还要注重自身实力、思维品质和文化意识的提高,对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更好地落实英语核心素养的目标,我们仍行走在路上,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柳夕浪.从“素质”到“核心素养”――关于“培养什么样的人”的进一步追问[J].教育科学研究,2014(3).

[2]顾明远.核心素养:课程改革的原动力[J].人民教育,2015(13).

[3]杭燕楠.核心素养下的小学英语思辨能力的培养[J].知识文库,第8期.

[4]徐亚萍.培养小学英语学科核心素养探析[J].基础教育研究,2016(12).

篇4

【关键词】 职业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创新

几年来,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研室教师坚持以教育观念的变革为先导,遵循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发展路向,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为核心,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本课程的特色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教学理念,把握课程功能定位

基于多年的教学实践,已形成了一套全新的教学理念:突出了师生共同探索、教材和课外读物并用、课堂与课外并行、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的理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目标的定位,是让学生成为“基础厚、知识宽、能力强、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端技术人才。

二、创新教学模式,调整理论实践比例

本课程教师贯彻“三贴近”(贴近社会发展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思想实际)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与行的统一,将教学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创造性、学术性、趣味性融为一体,创立“知行教学模式”,即总体上用一半时间简明讲授课程理论知识,用一半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这种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课堂教学,用一半教学时间进行多样化教学的教学模式,在具体实施中,又采用“三大模块”(即理论教学模块、能力训练模块和实践能力模块)组织教学。

1、在理论教学模块上,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注重教学效果;

2、在能力训练模块上,加强课堂讨论和交流环节,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采取“课题项目研究”形式,鼓励学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锻炼并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通过开放式教学,不断巩固课堂教学效果。

3、在社会实践模块上,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通过社会调查、参观访问、观看影像资料、进行论文写作等形式,不断提升学生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在社会调查方面,鼓励学生按照个性发展,倡导学生自主设计,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大的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空间。

三、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

这些年来,本课程教师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大胆采用专题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课题项目研究方法等,明显增强了教学效果。

1、专题式教学法。

所谓“专题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基本理论时,结合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性讲解。这种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一是问题集中,重点突出,分析透彻,具有深刻性;二是围绕一个主题在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扩展,知识信息量大,对学生感染力强;三是改变了照本宣科地讲解,促进了教师的教学研究,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只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问题抓得准,研究比较深入、分析比较透彻,就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实践证明,专题式教学法,既有深刻的理论分析又有具体生动的材料说明,学生听后满意,感到既不是空洞的说教,又不是就事论事、单纯的材料堆积,能较好地解决学生思想中的深层次问题。

2、案例式教学法。

鉴于学生基础理论知识薄弱,抽象思维能力不强的特点,教师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是指把案例引入课堂环节,以实例的形式向学生提供若干特定的情境,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将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使学生在一段相对短的时间内就亲临般地经历一系列的真实事件和问题,接触各式各样的具体情境,实际、生动,富有吸引力和启发性,从而能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研讨式教学法。

研讨型课程宗旨在于培养学生探究性学习的能力。研讨型课程以激发兴趣、促进思辨、拓展知识为教学目的,以发现问题、寻求思路为教学方法,以启发、阅读与交流为主要方式,强调教师与学生的合作,强调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强调学习的过程。可以说,研讨型课程的最大的优势就是“培养学术兴趣、拓展学识学养”。

本课程重视课堂讨论。每次讨论时,需要精心策划,认真设计主题,确定代表不同意见的发言小组,使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学生讨论时,教师要会倾听、善引导,不要轻易否定学生意见。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见解要充分肯定,对模糊的错误认识要加以引导和纠正。课堂讨论的主旨不是要拿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而是要激发学生进行主动的思考,培养其审时度势、明辨是非、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的能力和精神。

4、“课题项目研究”教学法。

“课题项目研究法”集“听、说、读、写、行”于一体。一般在开学初,要求学生以志愿方式组成课题研究小组(人数以2至5人为宜),拟定并递交课题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课题内容、研究大纲、研究方式和途径以及最终成果形式。老师在对研究计划初审后,通知学生正式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并自始至终指导、帮助学生研究。

在这里,“听”——是指学生聆听老师的悉心指导,听取老师的合理性建议。“说”——是指教师讲清基本理论,讲求研究方法和技巧,同时调动学生积极性,加强课堂讨论,激发学生兴趣,鼓励学生就难点、疑点、热点问题积极发言、上台演说、“答记者问”等。“读”——是指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学生阅读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寻找和发现问题等。“写”——是指让学生动手撰写心得体会、读书笔记、命题文章、调查报告、建议提案、学术论文等。“行”——是指鼓励学生参加社会调查、考察社会状况,在更深层次上思考问题。通过加强课后实践活动,促使学生“知行合一”。有利于深化课堂教学,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学业水平,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开阔知识视野,增强动手能力、社交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考核方式多元化改革。

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和考核方式的改革,主要做法是将平时考核成绩与学生理论、实践成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包括学生上课出勤、日常行为表现、课上讨论交流发言、参加活动情况等方面,并对那些在课题项目研究、社会调查实践中成绩优秀、成果突出的学生给予充分考虑。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可以是通过参加期末笔试的方式取得,或可以通过递交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的方式充当,或者将考试和调研成绩迭加优选。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用平时作业、实践调查等多种元素进行考核,尤其是结合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提升了学生的职业素养,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N].中国教育报,2005-1-9,(1).

[2]牟德刚.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程设置的思考[J].思想研究,2006,(5).

[3]黎光明:要重视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培养[J]. 当代教育论坛, 2007,(8)

作者简介:姜莉莉,女,(1971-),江苏涟水人,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理论教学与研究

篇5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审判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245-02

在制定和实施司法为民、司法服务措施中,只有实现机制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首先,要在“保增长”上创新机制,克服过去那种“就案办案”和“机械办案”旧习,树立“三个至上”服务大局的理念,建立扶持企业发展、保障企业发展的新机制。我们可以针对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暴露出企业疏于管理等问题,提出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司法建议,来帮助企业整改、规范,来推动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审判机关在企业经济增长中的司法扶植、保障使用。那么,审判机关如何在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交易安全中发挥作用呢?应当抓好三个阶段的司法服务。一是在企业投资开发或资产重组、企业重构中,要发挥事前预防作用。在投资开发时,既要帮助企业研究投资环境、市场需求、市场占有份额、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空间以及投资回报率,又要帮助企业研究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享受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植开发的产业,要积极地投资开发;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发的产业,要慎重地投资开发并严格按照准入许可程序操作;对于国家产业政策禁开发的产业,要坚决停止投资开发。在企业资产重组或企业重构中,既要帮助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清理债权债务,又要按《公司法》的要求打造法人治理结构。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向产业结构科学,资产配置合理的方向发展。二是在企业科学管理中,发挥事中控制作用。在用人上,既要知人善用,又要量体裁衣,既要帮助实行聘任制又要实行劳动合理化管理,避免人事和劳动争议的发生;在理财上,既要帮助加强成本管理,又要帮助加强资产管理,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率的目的;在物的管理上,既要帮助企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积极打造专利产品、环保产品、节能产品,提高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打造企业形象,进而增加知识产权的含量,又要帮助企业加强有形资产的管理,对有形资产价值形态的资产(指资金、股份)的运用严格实行审批制度,问责制度,对有形资产实物形态的资产(指动产和不动产)要建立台账和实施保险,使资产不断保值增值。三是在企业市场营销中,发挥事后补救作用,在合同签订前,要帮助企业对签约对方,进行资信调查,看对方是否有不良业绩和不良资产;在合同签订中,要采取必要的担保措施,来避免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合同签订后,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管,及时主张到期债权,杜绝诉讼失效的发生,避免企业资产的流失。在市场营销中,既要帮助企业实施价格监管,又要帮助企业实现公平竞争,进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诚信度,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感。

篇6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解释;重大突破

[中田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项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和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它是在总结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法学理论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丰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因此,在这一部最新司法解释之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更便于司法实践和具体操作。其最大的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无论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还是量刑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从轻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进一步具体化和法制化,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的细化标准,作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种类的特别规定。最新司法解释的问世,能够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实体法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从而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下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新司法解释公布后,既不乏赞许之声,也引起了一些批评和指责。读了这些批评和指责之后,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超出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反地,最新司法解释却是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

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法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为支撑,才能够兼顾到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和法律实施中的社会公正

任何一部法律在一个法制社会,都不应当孤立地实施,而应该是彼此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在我国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了“司法保护”一章,这一章明文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设立了“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一章,这一章明文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显而易见,司法机关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因此,对未成年人案件在犯罪认定日寸,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以及他(她)们正处在成良之中的实际状况,这样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兼顾到《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以达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司法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明文规定的刑罚从轻减轻的精神。因此,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其认定犯罪时予以特殊的关怀和照顾,无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的明确规定,便于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刑法的严肃性

(一)无法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这是一个新的规定条款。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农村普遍是以孩子出生的农历日期作为孩子生日,并以农历日期向公安机关申请上户登记,所以反映在户籍登记表上的日期多是农历,造成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出生日期不一致。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些父母特别是农村的父母往往将超生孩子的出生日期提前,有的提前一二年甚至更多时间,以减少缴纳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三是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医院,而是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十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以查找。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对于一些外来人员。无计划生育的子女长期不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上户口的大有人在。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有了最新司法解释这一条规定,显然今后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就非常强了。例如,《检察日报》2006年4月24日以《7小时之差改变少年命运》报道了日前,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避免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的发生,办案人员最终以7小时之差改变了少年张某的命运。

提起公诉前,检察官发现,张某作案的时间是200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而其户籍证明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1月15日。张某是否还属未成年人?我国日历记载分公历和农历两种情况,如果按农历计算,他出生的公历日期应为1988年1月4日;假如登记的是公历时间,他出生的时间是在凌晨2时前还是后呢?为慎重起见,检察人员一方面发函至当地警方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在依法向张某的父亲邮寄送达审查期限告知书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医院出生证明。不久,当地警方调取的医院出生证明表明:张某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11月15日上午9时10分,与张某父亲提供的一致。据此,检察人员作出决定: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强行“索要财物”不认为是犯罪;“以大欺小”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不满十八周岁做“家贼”可不按犯罪处理,还明确盗窃未遂、中止或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最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三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是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四)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捅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应当”宣告缓刑,但需具有三种情形之一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六)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可免予刑罚的六种情形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六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是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是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例如,2005年11月1日凌晨1点多钟,17岁的王某和缪某碰到同样在北京打工的女孩小任。小任自称被赵某,出于“仗义”,王某和缪某等几人手持木棒开始找到赵某,并跟踪至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随后几人拦下赵某,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赵某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和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并且犯罪时未满18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王某和缪某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据此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并当庭释放的判决。

(七)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明确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处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主要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胜,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对于这样的犯罪可能处以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则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押未成年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增长率,比2005年同期增长190%。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监护人可以垫付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这―条规定,新闻媒体展开热烈讨论,一般地说,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对这―条规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对权利保护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

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具体到第六条的规定而言,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慎重。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做出的规定。危害后果,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胜,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对于这样的犯罪可能处以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则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押未成年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增长率,比2005年同期增长190%。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监护人可以垫付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这―条规定,新闻媒体展开热烈讨论,一般地说,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对这―条规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对权利保护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具体到第六条的规定而言,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慎重。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做出的规定。

总之,最新司法解释将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这非常有利于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和全国法制的统一。

三、最新司法解释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篇7

内容提要: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模式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我国虽形式上确立了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缺乏交易是否公平的审查标准,使得这种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我国法律的适用与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理念,在追求效率与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所谓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在所任职公司实施或打算实施的交易中,董事是对方当事人或在对方当事人中拥有特定的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董事与公司从事交易时,极有可能利用公司“内部控制人”的支配地位和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就两个有能力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平衡与诚信的追求”不是通常的习惯,[1]但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各国公司法大都设有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以保证交易对公司公平。

一、美国蓝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2]:早期直到1880年,严格禁止自我交易,即所有的自我交易均可以根据公司的选择自动撤销,法院根本不考虑交易公平与否[3];自20世纪初,实行程序公正与实质公平并重原则,即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同意,并且交易本身公平,自我交易才有效;到了60年代,实行单一的实体公正标准,即无论是否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同意,实质公平是交易生效的唯一条件;20世纪70年代以来,进人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霎攀瞥翼璧矍函现代规,,、通过成文法对程序公正的设计,力图达至”“质公正的目的。自1931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第820条设计出“安全港”程序规则以后,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州通过了类似的立法,[4]但具体模式仍有所区别。

(一)特拉华州规制模式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4条,[5]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自我交易即不得仅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由公司主张撤销:(1)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董事会或委员会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少于法定人数,董事会或委员会通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的肯定性表决善意地批准了这一合同或交易;(2)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有资格投票决定的股东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这一合同或交易已通过股东善意地投票得到特别批准;(3)在合同或交易被董事会、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核准或批准之时,合同或交易对于公司而言是公平的。这一规定确立了两项程序步骤:一是利害关系董事就其与交易的关系、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以及涉及交易的重要事实向董事会或股东进行披露,此即“公开性”原则;二是排除利害关系董事的影响,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对自我交易做出决定,此即“独立判断”原则。1984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31条仿效了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许多州的制定法也做出与此类似的安排。[6]这些成文法条款的唯一作用,是明确限制普通法上自动无效原则的适用。[7]

但是在成文法的适用过程中,判例法赋予了上述程序步骤特殊的法律意义:

1。在董事自我交易场合,上述程序条件满足与否将对交易公平的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8]:(1)如果上述披露和批准程序得到满足,判例法将无利害关系董事[9]或股东[10]的同意,视为一项经营判断,依据经营判断规则[11]审查交易是否公平。亦即审查范围限于无利害关系董事是否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诚实而且有正当理由地相信其关于批准自我交易的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适用经营判断规则,能够阻止对交易自身价值的实体上的司法审查。如果公司或股东对符合经营判断规则的自我交易提出异议,则必须举证证明交易构成浪费或赠与,否则交易有效。(2)如果上述任一程序条件未获满足,即利害关系董事违反披露义务,或者其履行了披露义务,但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则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公平的审查标准变为“完全公平”,包括审查公平交易和公平价格。[12]1988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8。61条对董事自我交易采取了与此完全相同立场。

由于程序规则排除了司法在经营判断规则之外对交易的干预,符合程序条件的董事自我交易被赋予了确定的法律效力,保护了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2。在控股股东自我交易场合,即使上述程序条件得到满足,考虑到决策董事极可能因担心被免职而批准交易[13],或者交易虽由非控制股东审查,但无论决策结果如何,控制股东都将继续主宰公司,“报复的风险”仍然存在。[14]这样,委诸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进行决策的机制基本失灵,因此判例法采用严格的“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程序条件的作用仅在于免除控制股东的举证责任,转由反对交易的股东举证证明交易对公司不公平。[15]

关于“完全公平”标准,美国律师协会的权威解释[16]指出,对于没有通过“安全港”程序规则检验的董事自我交易,法院应对交易的公平性从交易条件、交易对公司的利益以及交易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审查。如果交易的争端是价格的公正性,不应将“公正的价格”理解为一个单一的“公正”价格。公正的价格不是一个确定值,而应当是在平等谈判中,独立的当事人根据当时的情形所愿意支付或愿意接受的价格区间。这一价格区间仅是无利害关系董事进行自主经营判断的更为广泛的价格区间的一部分,亦即法院容许董事自主决定的价格范围,比根据“完全公平”标准所采用的“公正价格”之区间更广泛,并且这种更为广泛的公正价格区间理论,对其他交易条件同样适用。

(二)其他规制模式

虽然程序条件的满足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被广泛采纳,但对董事自我交易公平标准的立场仍存在差异:

1。自我交易经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另有两种较特拉华州更为严格的公平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表明,即使自我交易获得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并不能就此排除法院对交易公平性的审查,因为交易还必须是“公正合理”的[17]二是美国法学会所建议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原则)))模式,其第5。02条(a)(2)(B),(C)规定,即使董事自我交易经过了非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法院仍应当对是否能“合理地推断出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进行审查。这种“合理公平”的标准介于“完全公平”和经营判断规则之“理性标准”之间,比前者易比后者难。[18]

2。自我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另有较之特拉华州方向截然相反的两种审查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如果股东在充分得知交易的所有重大事实,以及董事与交易的利害关系之后,善意地表示同意该交易,且拥有股份的利害关系董事未参与投票,那么该交易就是有效的。这样,如果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审查。二是《公司治理原则》模式,,非利害关系股东的同意就完全排除了法院对自我交易的司法根据第5。02条(a) (2) (D)以及5。10条,无论是董事自我交易,还是控制股东自我交易,如果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事先授权或事后批准,对交易仅限于以浪费标准进行审查。[19]

二、我国现行的蓝事自我交易规制:“画饼充饥”式的制度供给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自我交易属于《公司法》界定的关联关系的一种,第21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表明法律对关联交易并非简单地加以禁止,[20]未经公司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并非无效,[21]而是对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公司予以追认。经公司同意的自我交易,其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董事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交易不公平,只能按合同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处理。

显失公平是适用于公司对外交易的审查标准。一项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22]:客观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主观上,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或者利用对方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所致。由于非利害关系董事本身就是商人,股东即使不全是商人,一般也都具备通常理性人的判断能力,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使结果显失公平,恐怕也很难满足撤销交易的主观要件,因此,《合同法》关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规定,几乎不能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任何保护。

而根据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执行职务须以善意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按照他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理事务。[23]如果自我交易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即属对公司不公平,公司有权撤销。如美国允许公司向董事提供贷款,某制造商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向董事提供贷款,贷款期、贷款担保及利率等条件与通行的商业贷款毫无二致。但是该项贷款不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而且公司的营运资金有限,这笔资金本可以用于发展公司的业务。本案中,自我交易虽并不显失公平,但因不能满足经营判断规则的要求,公司可申请撤销。[24]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25]同样规定有合同显失公平制度,但公司法却另行给出具体详尽的董事自我交易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的原因。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具有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自我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法律没有提供任何的判断标准!这正如英国故事里教师说:“孩子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就要揍你们”,如果我们要求董事履行忠实义务,而又不为这种道德义务的履行设定任何标准,则我们所可能取得的成功,并不会比上述教师稍胜一筹。[26]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实质上处于没有规制的状态,这种缺乏公平标准的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

三、我国盖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现代社会经济中,自我交易现象司空见惯,美国早期的严格禁止态度已经不合时宜;无视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而直接审查交易实质上是否公平,亦将导致司法对商业决策的过度干预。自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能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也可能引发“损公肥私”的道德风险,违背公平正义。法律的任务不是完全排除利益冲突交易的存在(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除弊存利”,设计适当的机制确保交易对公司公平。

美国赋予无利害关系董事以董事自我交易决策权,法律对其决策表现出相当的尊重,致使利益冲突交易的实质公平问题基本转化为正当程序问题,这种以效率和安全为首要价值追求,兼顾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规则运行良好。[27]但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现代规制模式,仅是一系列防范不当自我交易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网络群支撑的整个“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以市场为基础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具有竞争性产品市场、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包括证券承销商和经纪人在内的知情且老练的市场参与者、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以及道德诚信机制等非法律控制机制,有效限制了经营者违背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减轻了公司法保护投资者的负担,为公司法赋予经理人更多的经营裁量权提供支持条件。[28]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稳步推进的发展时期,在全球经济渗透融合、国内外竞争日趋激励的形势下,面临着程度更深的提高经济效率与保障交易安全的现实紧迫性,但我们欠缺防控公司内部人权力滥用和欺诈的市场及道德机制,因此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培育投资者信心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全,比赋予管理层经营裁量权更为重要。[29]我国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的理念,在追求效率、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一)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

从文义解释来看,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制度仅约束董事本人作为交易相对人与公司进行的直接交易,如此以来,董事只要以他人之名行自我交易之实,法律即可轻易被规避,因此进行目的扩张解释,是防止董事通过自我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之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不可能扩张解释得完全恰如其分,执法标准矛盾甚至对立现象难以避免。为明晰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提供执行法律的指引,立法应当明确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围。

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宜兼采形式基准法和实质基准法。所谓形式基准法,就是由法律对董事在交易中享有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情形进行具体列举:(1)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间的交易;(2)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人”间的交易;(3)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或其“关系人”在其中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另一家公司之间的交易;(4)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在其中任董事[30]或是普通合伙人、人、雇员的“其他实体”间的交易;(5)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之间的交易,该人控制着前述“其他实体”,或该人受前述“其他实体”所控制;(6)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间的交易,该人是董事的普通合伙人、委托人或雇员;(7)董事所任职公司与其他公司间的交易,董事在所任职公司中就该交易享有利益。[31]其中就董事的关系人可作如下界定:(1)董事的配偶、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董事的父母;董事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与董事共同居住的人;(2)一个信托组织或产业整体,在它们中,前述的人是重要的受益人;(3)一个信托组织、产业整体、无行为能力人、被保护人或未成年人,该董事是这些组织或这些人的受托人。所谓实质基准法,就是规定判断董事自我交易的一般规则,即董事在公司交易中是否具有重要利益,以致被合理地认为将影响其判断力。[32]

(二)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

披露是公司进行决策的前提条件,凡足以影响决策的因素都应当披露:第一,应当披露所享有的利益的性质、范围及与公司事务的关系。“一个人公布其利益,不是在他说明他拥有利益的时候,而是当他说明了该项利益究竟是什么的时候。”[33]第二,应当披露涉及交易事项的有关事实,既包括交易标的的有关事实,还包括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等。如在澳大利亚的Permanent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McGee[34]一案中,被告Wheeler是PBS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同时,他还是Capital Hall Ltd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控股股东。PBS公司的董事表决同意向CHL公司提供1500百万澳元贷款。Wheele:披露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没有参加投票,但是Wheele:清楚CHL根本没有财力偿还贷款。法院认为,仅仅向公司披露利益是不够的,还应当对CHL在贷款当时无财务能力的情况予以披露。

在英国,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被处以刑事罚金。[35]但违反披露义务本身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公司有权申请撤销,但公司已经确认,或者合同撤销影响对违反披露义务不知情、有偿取得权利的第三人利益的除外。[36]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制定法都规定,即使不经披露和批准,只要能证明交易对公司是公正的,则不得仅因交易具有利益冲突性质而由公司主张撤销。判例法的主要态度也认为,利害关系董事没有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仅构成撤销交易的理由,[37]交易最终能否撤销,还取决于董事能否证明交易是公正的。董事举证不能的,则交易可以撤销,或者在承认此项交易的同时,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38]

信息披露不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如果不进行披露,必然增加不正当自我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保护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英国的严厉模式,将董事自我交易与要求最大诚信的保险合同作同等对待,[39]违反披露义务,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三)无利害关系决策机关的批准

关于自我交易的批准机关,在美国,董事会批准为默认规则;在英国,董事会批准为私人公司的默认规则,股东会批准为公开公司的默认规则。[40]我国现行法律不区分公司类型,均以股东会批准为默认规则。自我交易一概由股东会批准,既不适应商机稍纵即逝的特点,也容易导致公司开支的增加。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的能力较弱,考虑到追求效率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双重需要,除对董事兼具控制股东身份时的自我交易采取特殊规制标准外(下文将作论述),立法宜采英国模式区分公司类型,规定不同的默认批准机关,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公司决策人必须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才能真正建立独立对等的交易结构,否则程序的设计将反过来变成掩盖那些事实上损害公司而让内部人获利的自我交易障眼法。[41]英国判例法[42]与成文法[43]均承认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自我交易表决的章程条款有效,只要董事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将利害关系董事计算在内会议法定人数的任何要求也可以得到满足;他们的投票不计算在内,事项也被通过。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仍处于讲关系、讲人情的“熟人社会”里,董事们在一个公司里共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涉及同僚董事交易的决策上,本来隐形的影响和压力就真实地存在,决策董事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如果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并参与表决,要求其他董事当着利害关系董事的面,反对他的提议而坚持以公司利益为上,不免脱离社会实际,制度设计上就没有考虑到要给予其他董事以坚持原则的支撑,公司利益的保护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公司决策者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应是一个不能任由当事人改变的强制性规范。

在英国,根据衡平法规则,受托人就其利益向受益人进行了充分披露,自我交易即变成受托人与受益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生效。[44]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董事自我交易,如果利害关系董事披露了冲突利益,即使自我交易没有经过公司的特别同意,合同也不能撤销。[45]由此可见,影响自我交易效力的是披露义务,而不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

如上文所述,在美国,未经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自我交易的效力并不必然受到影响,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

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取英美两国的处理方式,为防止秘密从事的不正当交易,事后公司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或怠于追究董事的责任,宜强化程序公正,只要未经公司决策机关同意,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四)经披露和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审查

对于履行了披露要求和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有必要采纳美国模式,赋予正当程序以法律效力:一方面,由原告承担证明交易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证明交易公平的标准应有所区分,在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宜采“合理公平”标准;在非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宜采浪费标准。理由如下:

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未经披露或批准的正当程序时,由掌握信息的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基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公司没有任何好处,只能引起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打击股东投资的信心。二是基于举证上的便利性。利害关系董事掌握信息和证据,其具有举证能力,同时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公正。但当董事自我交易履行了正当程序,举证责任转移由原告承担。一方面,交易的阳光化和公开化,可以初步消除“瓜田李下”的嫌疑;另一方面,既是对利害关系董事履行正当程序的鼓励和导正,也是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同意的尊重。

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分别采“合理公平”和“浪费”标准进行审查,也表现出对商业决策一定程度的尊重。第一,是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法官不是商人,在商业决策时机和因素的把握上并不比董事和股东更明智,法庭不能轻易以他们的判断取代董事正常的经营判断,否则很可能导致对“复杂的商业判断采取粗野的业余方法”[46]。第二,是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一件商品,在没有需求和偏好的A看来,可能一文不值或所值甚少,但迫切需要或具有强烈偏好的B却可能不惜高价求之,这一简单道理,从羽绒服夏季折扣狂打仍旧滞销,空调在炎热强烈袭来时售价攀升却一路畅销的生活常识中即可得知。商业不过是放大了的生活经济,考虑交易标的对当事人的特殊需求、特殊价值以及考虑双方所处的具体境况对交易条件的影响,尊重当事人的主观估价,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规律的认可。第三,法院不是,也没有能力成为社会公正的唯一代言人,公正需要每一个环节的当事人都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但是,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批准,自我交易仍然应当接受“合理公平”标准的审查。这是因为,一方面,无利害关系董事与自我交易董事存在同僚关系,要求他们以与对待陌生人完全相同的谨慎程度来与他们中的一员签订合同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法律只能从经济利益和家庭关系等从概率上讲极有可能影响交易判断的角度来界定无利害关系,这种界定,显然窄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47]因此,即使自我交易不存在欺诈和浪费,但仍有人以其有损于公司并且不必要地优惠于有关的董事为由提出质疑时,有必要以比董事在针对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中所作决策更为严格的“合理公平”标准对自我交易进行审查。

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自我交易仍应当接受浪费标准的审查。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索取权人,有权对最终影响他们权利的事项做出决定。但股东决策不同于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股东的同意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意,仍然存在借由合法形式,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谋求控制者私利的可能,导致董事财产增加,却由全体股东“埋单”。因此,在公司或股东提出异议时需要审查以对等形式出现的交易是不是对公司财产的浪费或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赠与。论及至此,可以得出两个水到渠成的结论:一是在派生诉讼的情况下,拥有原告资格的股东应当是在股东会议上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股东,赞成股东除非能够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否则被排除在适格原告之外。二是如果决策经全体无利害关系股东一致同意,则公司与股东均不得提出异议。

如果是事后披露和追认,是否同样发生上述效力?较之得到事先批准的董事自我交易,事后追认应满足更严格的条件:第一,由无利害关系的决策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已经向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进行了披露;第三,没有不合理地不寻求事先批准;第四,未获得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没有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8]其基本原理是法律鼓励董事寻求事先批准,这样无利害关系董事可以代表公司与利害关系董事进行磋商。而事后追认使公司没有磋商机会,先斩后奏导致董事会需要权衡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不是考虑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而是已经完成的交易是否对公司如此不利以至于必须将同僚董事诉诸法庭。[49]因此,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董事会追认的自我交易,既不宜直接赋予公司撤销权,也不宜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以“合理公平”标准审查交易的效力,而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并以“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但是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股东会追认的自我交易,可以发生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董事同时具有公司控制股东身份,无论是经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批准,都应当采“完全公平”的审查标准,披露义务和批准程序仅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力。

注释:

[1]参见〔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页。

[2]关于前三个阶段的论述,See Harold Marsh, Are Directors Trustees?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ion Morality, 22 Bus。 Law(1966)35, pp 36一44。

[3]也有美国学者对早期是否实行绝对禁止原则提出不同看法,如Beveridge教授认为,即使在普通法中,也从来没有严格禁止利害关系董事交易的规则,See Nonvood P。 Beveridge ]r。 , Interested Director Contracts at Common Law: Validation under the Doctrine of Constructive Fraud, 33吻。L。 A。 L。 Rev。 97 (1999一2000)。

[4]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年版,pp。400 -401。

[5]参见[美黛博拉A-德族特:《英美公司法釜事自利文易规制之比较》,曹阳等译,载张新民编:《民商法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页;张开平:《英美公司黄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6]〔关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7]See Lewis D。 Solortan, Jeffrey D。 Bauman and Elliott J。 Weiss, Selected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 Statutes, Rules, and Forms,West Publishing Co。 1994,pp。90-91;工美伯纳德"S布莱克:《外部黄事的核心信义义务》,黄辉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脚注。

[8]同前注[5],袋博拉A-德蔽特文,第412页。

[9]Marciano v。 Nakash, 535 A。 2d 400, 405 n。3 (Del。 1987);Oberly v。Kirby,592 A。 2d 445 (Del。 1991);Nixon v。 Blackwell,626 A。 2d 1366, 1376 n。7 (Del。 1993)。

[10]In Re Wheelabrator Technologies, Inc。 Shareholders Litig。,663 A。 2d 1194, 1203 (Del。 Ch。 1995 )。

[11]经营判断规则是衡蚤釜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股东虽不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但这并不妨碍按照经营判断规则审查交易是否公平。

[12]Weinberger v。 UOP, Inc。,457 A。 2d 701,710一11 (Del。 1983)。

[13]Kahn v。 Tremont Corp。 694 A。 2d 422,428 (Del。 1997)。

[14]See Citron v。 E。 1。 Du Pont de Nemours&Co。,584 A。 2d 490, 502 (Del。 Ch。 1990)。

[15]See Zohar Goshen, The Efficiency of Controlling Corporate Self一Dealing: Theory Meets Reality, 91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3)393,p428。

[16]转引自前注[5],张开平书,第259-261页。

[17]See Revision Report of the Assembly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Revision of the Corporation Code, 55(1975),转引自施天涛、杜晶:《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阪依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8]See Melin Aron Eisenberg, Self一interested Transactions in Corporate Law, 13 J Corp。 L。 997(1987一1988),P。1005。

[19]同前注[18],Melin Aron Eisenberg文,p。1006。

[20]施天涛:《新公司法是非评说:八二分功过》,载王文杰主编:《月旦民商法研究:最新两岸公司法与证券法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21]参见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284-287页。

[23]参见《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 8。30条,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24]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59页。

[25]《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规定:“如果法院作为法律问题认定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或仅执行显失公平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或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26]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0页。

[27]同前注[7],伯纳德S布莱克文。

[28]See Bernard Black and Remier Kraakman, A Sell一Enforcing Model of Corporate Law, 109 Harvard Law Review (1996)。

[29]See Troy A。 Paredes, A Systems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Why Importing U。 S。 Corporate Law Isn't The Answer,45 William&Mary L。 Rev。 (2004)。

[30]英美法将同一个人在两家或更多的公司中同时担任董事的现象称为共同董事或联锁董事。

[31]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54一255页。

[32]参见《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条第(3)款。

[33]Imperial Mercantile Credit Association v。 Coleman [ 1873] LR 61-11。 189, at 201

[34] (1993) 11 ACSR 2印;11 ACLC 761。

[35]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83条,原《1985年公司法》第317条第(7)。款。

[36]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1968] 1 QB 549, per Lord Denning MR at p 585; Guinness Plc v Saundes [1990 2 AC 663, per Lord Goff, 697E一H。 Quoted from Company Directors: Regul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nd Formulating a Statement of Duties( Consulting Paper

),para 4。78。

[37]Willam L。 Cary, Melin Amn Eisenberg,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5th ed。),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80, p584。

[38]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48页。

[39]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Lid[ 19681 1 QB 549, per Lord Wilberforce at p。589一591 and per Lord Pearson at p。594。

[40]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5条第5款。

[41]参见前注[7],伯纳德S。布莱克文,第221页。

[42]North一West Tranwportation Co Ltd v Beatty (1887) 12 App Cas 589。

[43]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5条第6款。

[44]L。 S。 Sealy, Cases and materials in Company Law (7th ed。),Butterworths 2001,p。272。

[45]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m Company Law (6th ed。),Sweet&Maxwell 1997, p。613。

[46][加]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页。

[47]同前注[18],Melin Aron Eisenberg文,pp。 1002一1003。

篇8

[关键词] 围绝经期综合征;滋肾养心疏肝法;腹四穴埋线;临床疗效;性激素

[中图分类号] R271.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5(a)-0100-05

Clinical observation of nourishing kidney and heart, dispersing stagnated liver qi method cooperated with abdominal four points embedding therapy in the treatment of perimenopausal syndrome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levels of sex hormone

LIU Jimei1 WU Yanshu2

1.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Yulin Second Hospital, Shaanxi Province, Yulin 719000, China; 2.Department of Pharmacy, Yulin Second Hospital, Shaanxi Province, Yulin 719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clinical effect of nourishing kidney and heart, dispersing stagnated liver qi method cooperated with abdominal four points embedding therapy in the treatment of perimenopausal syndrome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levels of sex hormone. Methods One hundred and fifty patients with perimenopausal syndrome treated in Yulin Second Hospital from June 2015 to June 2016 were divided into treatment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by random number table method, with 75 cases in each group. The treatment group was given nourishing kidney and heart, dispersing stagnated liver qi method combined with abdominal four points embedding therapy, 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Kuntai Capsules + Xiaoyao Pills, 4 weeks was as a course, both groups were treated for one course. The modified Kupperman scores (KI) and the levels of serum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estradiol (E2), lutropin (LH) of the two groups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and the clinical efficacy of the two groups after treatment for 1, 2, 3 courses were compared. Results The KI scores of the two groups after treatment were all lower than those before treatment,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the levels of FSH, LH of the two groups after treatment were lower than those before treatment, the levels of E2 were higher than those before treatment,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after treatment for 1, 2, 3 courses, the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s of treatment group were bett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Conclusion Nourishing kidney and heart, dispersing stagnated liver qi method combined with abdominal four points embedding therapy in the treatment of perimenopausal syndrome has satisfied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s, the security is high, the side effects are less, which may be related to decreasing the levels of serum FSH, LH and increasing the levels of E2.

[Key words] Perimenopausal syndrome; Nourishing kidney and heart, dispersing stagnated liver qi method; Abdominal four points embedding therapy;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 Sex hormone

围绝经期综合征(perimenopausal syndrome,PMS)是指妇女在绝经前后由于雌激素水平下降而引发的以自主神经功能紊乱、代谢障碍为主的临床症候群,表现为潮热、汗出、情绪激动、月经紊乱、心慌、胸闷、气短、失眠等[1-2]。本病的发病率占绝经期妇女的50%~80%,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发病年龄呈年轻化趋势,病程持续时间较长[3]。如不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后期严重影响患者生存质量,给社会及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现代医学研究发现[4-5],PMS女性的雌激素水平、雌激素受体及单胺类神经递质的活性和含量都有较为明显的变化。西药治疗虽在短暂时间内获得良好的临床疗效,但从长远来看,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较多。因此,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寻求副作用少的中医和埋线治疗。本研究根据腹部经络学原理穴位埋线并配合经方辨证滋肾养心疏肝法,观察PMS的临床疗效,并研究发病的生物学机制,探讨雌激素水平变化在PMS中的诊断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陕西省榆林市第二医院妇产科2015年6月~2016年6月因PMS就诊的患者150例,年龄40~58岁,平均(48.67±8.29)岁;病程0.8~2年,平均(1.23±0.87)年;绝经前83例,绝经后67例。西医诊断标准参照《中华妇产科学》[6]中关于PMS的诊断标准:①年龄40~60岁;②出现月经紊乱≥3个月或停经;③临床表现为潮热、烦躁、盗汗、失眠、关节疼痛等症状;④激素检查血清雌二醇(E2)降低,促卵泡激素(FSH)、促黄体素(LH)升高。中医诊断标准参照1997年《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7]中肝肾阴虚、心肾不交的证候标准。纳入标准:①符合中西医诊断标准;②年龄40~58岁;③改良的Kupperman评分(KI)≥10分者[8];④近1个月内未采取任何药物治疗;⑤本研究获得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患者及家属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①合并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及肝肾系统疾病;②原因不明的阴道不规则出血,且未治愈者;③原有精神、神经类疾病无法配合者;④因各种原因无法判断或临床资料不全者。遵循随机对照原则,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入选患者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75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治疗组给予滋肾养心疏肝法配合腹四穴埋线治疗,对照组给予坤泰胶囊+逍遥丸,4周为1个疗程,两组均治疗1个疗程。

1.2.1 治疗组 ①滋肾养心疏肝法处方:柴胡20 g、黄芩15 g、半夏15 g、龙骨30 g(先煎)、牡蛎30 g(先煎)、板15 g、女贞子15 g、五味子15 g、远志15 g、白蒺藜15 g、当归15 g、白芍15 g、甘草6 g,用法:水煎,每日1剂,分服3次,4周为1个疗程。②腹四穴埋线治疗,主穴:中脘、天枢、气海、中极;配穴:汗多加大椎、三阴交;失眠加内关;疲乏腰困加足三里;关节酸痛加筋缩。选用器具:穴位埋线针是由扬州市华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9号一次性无菌埋线针,产品标准为ZX09;蛋白线选用扬州市智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7号无菌医用蛋白线;埋线包选用由广东宏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换药包,产品标准为A59422010734。具体操作:穴位埋线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嘱患者先仰卧,暴露腹部,术者用押手揣摩埋线穴位,然后标记并定位,戴无菌手套及口罩,打开备用埋线包,将已准备好的蛋白线(各穴位埋线的长度取决于肌肉的厚薄)用生理盐水浸泡约1 min后用无菌镊装入一次性9号无菌埋线针,透皮进针速度要快,待患者出现酸、麻、胀、痛等针感时,轻而缓慢地推针芯,将蛋白线埋入穴位内,然后快速退针,用无菌棉签按压针孔数秒,每10天治疗1次,连续治疗3次。治疗后前2 d嘱患者禁洗澡,忌食辛辣刺激之品,避风寒,畅情志。

1.2.2 对照组 ①坤泰胶囊(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0.5 g/粒,产品批号:140408),每次4粒,每日3次,4周为1个疗程。②逍遥丸[百善唐威(沧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6 g/粒,产品批号:327622],每次3粒,每日3次,4周为1个疗程。

1.3 观察指标及疗效判定标准

①采用KI评分法[8]判定患者临床症状的严重程度,包括潮热汗出、烦躁、失眠、耳鸣、感觉异常、骨关节痛、头晕、抑郁、乏力、心悸等临床症状,给予系数1~4不等;每种症状的严重程度分为无、轻、中、重,其程度因子也以数字表示,即无症状为0分;症状很轻,偶尔出现为1分;症状中等程度,时轻时重为2分;症状持续出现,主观感受较重为3分。每项症状的系数与程度因子乘积之和即为KI值[8],并用KI值判定疗效,KI值越高表明症状越严重,总分最高可达51分。KI比=治疗后KI/治疗前KI×100%。显效:KI比50%。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后1、2、3个疗程的疗效。②空腹取前臂静脉血,分离血清,4 h内送检。外周血中E2、FSH、LH的水平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试剂盒(南京森贝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46301)检测。

1.4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采用SPSS 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比较采用秩和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前后KI评分比较

两组治疗后KI评分均较治疗前显著下降,且治疗组治疗后KI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

2.2 两组治疗前后血清FSH、E2、LH水平变化比较

两组治疗后FSH、LH水平均较治疗前显著下降,E2水平均较治疗前显著上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且治疗组治疗后FSH、LH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E2水平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3 两组治疗后1、2、3个疗程临床疗效比较

治疗后1、2、3个疗程,治疗组的临床疗效均显著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4。

3 讨论

现代医学认为PMS发生的机制主要有激素说、免疫说、神经-内分泌-免疫网络说、自由基说等[9-10]。实验研究发现[11-12],雌激素τ谥心曷殉睬谐大鼠具有抗抑郁的作用,雌激素水平的下降、孕酮调节功能丧失及雌激素受体数量减少很容易造成PMS妇女中枢和周围的单胺类、鸦片类神经递质浓度发生改变,最终导致植物性自主神经系统和精神症状发生紊乱引发各种临床症状。相关病理研究显示[13-16],卵泡对垂体分泌的LH、FSH敏感性下降,引发E2分泌减少,从而使雌激素对垂体的负反馈作用减弱,导致下丘脑-垂体-性腺轴功能失调,进而引发机体内微环境改变,产生神经功能紊乱的临床症候群,血清检查以FSH、LH水平增高和E2水平下降为主,这同时也是卵巢功能减退的一项重要标志。

PMS归属于祖国医学“绝经前后诸证”“百合病”“脏躁”等范畴,绝经属于女子正常的生理功能现象,《黄帝内经》云“女子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这与肾-天癸-冲任-胞宫生殖轴日渐衰老密切相关。从病因病机特点来说,主要以肾虚为本,而“女子以肝为先天,以血为本”,历经孕胎产等累及伤及肝血;田珍等[15]认为冲任二脉失调是PMS各种症候出现的重要原因,冲任二脉是渗灌气血、濡养胞宫的重要经脉,任脉为“阴脉之海”,有“主胞胎”的作用;冲脉为“十二经之海”“五脏六腑之海”“血海”,有溢蓄全身气血的作用,由此可说冲任是妇人的“生养之本”,从现代医学角度来看[17-20],中医理论中肾-天癸-胞宫与现代医学中的下丘脑-垂体-卵巢轴具有相关性,主要表现在任脉的上级是丘脑下部-脑下垂体系统,丘脑下部-脑下垂体系是五脏六腑的中枢,也是经络系统的中心。

滋肾养心疏肝法是笔者基于祖国医学对PMS病因病机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在临床治疗中发现的重要理论,该方中柴胡、黄芩、半夏、龙骨、牡蛎为柴胡龙骨牡蛎汤加减,具有调达少阳枢机、潜镇安神的功用;龟板为血肉有形之品,具有滋阴、潜阳、补肾、健骨之功;女贞子补益肝肾;五味子、远志交通心肾;白蒺藜平肝解郁,养心安神;当归养血补血;白芍柔肝止痛。全方共奏滋肾养心疏肝安神之功。药理学研究发现[21-23],滋肾养心疏药物具有调节内分泌功能紊乱、调节下丘脑-垂体-卵巢轴和交感-肾上腺髓质及交感肾上腺皮质系统功能的失调、调节神经-内分泌-免疫网络系统的作用。

穴位埋线集针刺效应、放血效应、埋针效应等于一体,具有针和刀的双重作用,是目前临床中一种较为成熟的外治方法,其疗效确切,治疗间隔长,患者依从性高,能顺应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发展[24-26]。腹四穴是基于腹部经络学理论所选的中脘、天枢、气海、中极四穴,中脘为胃之募穴,是任脉、小肠经、三焦经及阳明胃经的交会穴,是六腑元气汇聚所在,具有补气化血、疏肝理气之功效;天枢为大肠经募穴,理气通瘀作用较强;气海为任脉之穴,刺激气海穴具有消炎镇痛、提高免疫力之功效;中极为膀胱募穴,任脉与三阴经交会穴,调节肾与膀胱的脏腑功能;四穴共奏疏肝、理气、培补元神之功。笔者认为埋线治疗PMS的主要机制在于:①调节女性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和交感肾上腺皮质两大系统,调节内分泌的紊乱;②蛋白线在穴位的吸收过程能够产生持续、柔和的刺激,调节神经体液,对PMS卵巢功能的衰退起到调节,这主要与机体“肾藏精,主生殖”相关。

本研究中,两组治疗后KI评分均降低,说明两组治疗均有效果,但治疗组更低;围绝经期最大的变化是内源性雌激素功能减退,导致FSH、LH敏感性下降,引发E2分泌减少,减弱或解除了雌激素对垂体的负反馈调节,使下丘脑-垂体-性腺轴功能失调,引发机体内微环境改变,在治疗中通过滋肾养心疏肝法配合穴位埋线,调节机体阴阳失衡,降低FSH、LH水平,提高E2水平,同时也说明FSH、LH水平变化与临床症状呈正相关;E2水平变化与临床症状呈负相关;在临床疗效方面,治疗组优于对照组。

腹四穴埋线治疗能调节脏腑气血功能,刺激相应经络,调节下丘脑-垂体-卵巢轴的平衡,从而从根本上防治PMS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配合中医药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和多环节的治疗特点,符合针药结合治疗理念,起到较好的靶向治疗作用,且该结合治疗方案符合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和社会发展的健康需要,患者依从性高,疗效满意,同时也为本治疗方案提供了循证医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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