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2 04:06: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消费者保护工作经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的几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里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以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引重要的任务,应该有一种自豪感,更应有一种做好这项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都要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
关键词行政保护职责职能责任感措施
引言
紧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费者就是上帝”的口号,作为消费者的“上帝”,头顶之上没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环,相反,在市场的大海洋中,他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现行市场各个行业都存在着质量问题,存在着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更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给“上帝”应有的尊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试从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加以论述。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对消费者权益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据理力争、讨价还价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费者组织①消费者运动,便是其具体表现;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人作用。它通过反映消费者的要法语和呼声,鞭鞑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对不良经营者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支持消费者保护运动,并对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产生促进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矛盾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经营者要从消费者身上实现利润,还必须没法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于是,明智的经营者认识到那种只顾盈利而忽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最终将会使自己付出代价。于是,便单个地区通过行业协会有组织地主动加强自律,排斥不良经营行为,支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客观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经营者严重侵犯消费权益触犯刑律时,司法机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广泛化,使得国家政府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自己的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的社会性问题。于是,便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部门、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须多加关注,认真对待;二是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三是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商家与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更加悬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无论是从国家的一贯职能上看,还是从“保护神”的角度看,这一工作都应该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一些狡诈的经营者凭着假冒伪劣、骗买骗卖,投机取巧就可以获得较丰厚的利润,这种行为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伤了诚实经营者革新创造、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劣品驱逐优品”现象,在此情况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就浊了。对此情况,由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过于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方面的生活消费利益,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实现我党的宗旨,实现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当代而方市场经济国家尚且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主要职能,在我们这个视人民利益为至上的国家政府理应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政府在保护消费者事业中应充当主角,各级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能主要体现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更多地应当通过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行使。
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者责无旁贷地担负着袋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但是,对此项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积压有分工,有所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能部门。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市场秩序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以市场准入到商标广告,到交易行为,一直到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涉及各种市场主体,不同层次的市场,几乎各类交易行为,其管理职能与消费者的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由其行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能,便于在维护市场秩序时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收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关部门只是从某一个专门方面入手,对一定的专业市场或某一类专门交易行为行使管理职权,按其职能在某一方面尽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责;二是在建国初期即已成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0年时间内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侵犯时,找工商局解决己成习惯;四是工商系统遍及城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为方便消费者申诉,迅速处理权益之争,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保工作是全面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只有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消费,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务进入消费领域,最终体现生产的目的,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无论是在商品领域还是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还非常严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消费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险等方方面面。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通过宣传消费政策,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抵制不良消费习惯,转变消费方式,提倡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者要有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2、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盖面很广,不仅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也涉及市场主体退出;不仅涉及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涉及有形市场管理,也涉及无形市场管理,无论是我们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整治虚假广告,打击合同欺诈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部门应当也必须担当起维权卫土的历史重任,充分发挥工商综合执法优势,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对于确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在一定场合下是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可以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同12亿中国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关,通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特别是“12315”申诉举报服务电话的开通,使消费者维权更加方便。广大消费者和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了党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执法问题,而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严肃性的政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正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而得到社会伪认可,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特点,因此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消保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争为消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领导重视不只是体现在开几次会,下几个文件、现而办几次公、更应该现在、落实在支持消保具体工作上。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保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机构,充分消保人员,加大消保投入,保证消保工作顺利开展。
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建立和完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双方联手迅速快捷地查处各类假冒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消费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开展“消费者购物满意街”创建活动,要与沿街经营户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教育经营者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使广大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三是加强对各类广场的巡查,改革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消极被动管理为积极主动管理。实行市场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及时调解消费纠份,查处侵权违法案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留死角。对于那些屡查屡犯、屡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从商场、市场中清理出去。
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12315”是顺民心,合民意,适应新形象发展要求的“民心工程”,从它开通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工商职能到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展示工商执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开通“12315”特服电话情况看,在具体运行工程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经费不足、装备简陋、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发挥,还不能使广大消费者真正满意。为全面推动“12315”网络建设,国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商系统“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抵住这个机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网络,实现以市为中心市局、县局、工商所三级联动,对内协调各执法机构,增强整体执法效能,对外加强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趋势已成必然。相伴产生的是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变化。所有这些,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特别是高技的发展带来的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直销等等都要需我们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我们的管理人员不注意学习新知识,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传统落后的工作方式,显然不能达到高科技条件下维权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从事消保工作的人员一方面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具有乐于奉献、勤奋工作的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另一面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党的路线,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假维权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意识,消保事业同样如此,因循守旧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对和解决消保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办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消保事业发展的要求,而不视时代的发展而淘汰。第四、队伍建设要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做到廉洁奉公、从严治政,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质监局、商检局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广大工商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勤奋工作、不辱使命,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1、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它的萌芽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发展。
2、行政保护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国家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
(725页-730页)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页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页—1271页)
4、《奋斗的足迹》中国工商出版社岳同生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的几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里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以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引重要的任务,应该有一种自豪感,更应有一种做好这项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都要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
关键词 行政保护 职责 职能 责任感 措施
引 言
紧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费者就是上帝”的口号,作为消费者的“上帝”,头顶之上没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环,相反,在市场的大海洋中,他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现行市场各个行业都存在着质量问题,存在着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更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给“上帝”应有的尊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试从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加以论述。
一、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最主要保护力量。
对消费者权益的力量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及其组织。这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始力量。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据理力争、讨价还价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费者组织①消费者运动,便是其具体表现;二是来自于社会舆论在保护消费者运动中,社会舆论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产生着特殊的人作用。它通过反映消费者的要法语和呼声,鞭鞑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对不良经营者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支持消费者保护运动,并对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产生促进作用;三是来自于经营者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矛盾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经营者要从消费者身上实现利润,还必须没法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于是,明智的经营者认识到那种只顾盈利而忽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最终将会使自己付出代价。于是,便单个地区通过行业协会有组织地主动加强自律,排斥不良经营行为,支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客观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经营者严重侵犯消费权益触犯刑律时,司法机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保护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广泛化,使得国家政府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自己的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的社会性问题。于是,便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部门、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由政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充当的“角色”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须多加关注,认真对待;二是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三是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商家与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更加悬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无论是从国家的一贯职能上看,还是从“保护神”的角度看,这一工作都应该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一些狡诈的经营者凭着假冒伪劣、骗买骗卖,投机取巧就可以获得较丰厚的利润,这种行为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伤了诚实经营者革新创造、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劣品驱逐优品”现象,在此情况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就浊了。对此情况,由政府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过于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方面的生活消费利益,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实现我党的宗旨,实现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当代而方市场经济国家尚且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主要职能,在我们这个视人民利益为至上的国家政府理应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职能部门。
政府在保护消费者事业中应充当主角,各级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能主要体现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因此,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更多地应当通过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行使。
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者责无旁贷地担负着袋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但是,对此项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积压有分工,有所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能部门。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市场秩序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以市场准入到商标广告,到交易行为,一直到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涉及各种市场主体,不同层次的市场,几乎各类交易行为,其管理职能与消费者的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由其行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能,便于在维护市场秩序时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收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关部门只是从某一个专门方面入手,对一定的专业市场或某一类专门交易行为行使管理职权,按其职能在某一方面尽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责;二是在建国初期即已成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0年时间内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侵犯时,找工商局解决己成习惯;四是工商系统遍及城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为方便消费者申诉,迅速处理权益之争,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对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消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保工作是全面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只有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消费,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务进入消费领域,最终体现生产的目的,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无论是在商品领域还是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还非常严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消费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险等方方面面。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通过宣传消费政策,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抵制不良消费习惯,转变消费方式,提倡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我们每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者要有全局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消保工作对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2、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盖面很广,不仅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也涉及市场主体退出;不仅涉及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涉及有形市场管理,也涉及无形市场管理,无论是我们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整治虚假广告,打击合同欺诈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部门应当也必须担当起维权卫土的历史重任,充分发挥工商综合执法优势,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对于确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在一定场合下是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可以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同12亿中国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关,通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特别是“12315”申诉举报服务电话的开通,使消费者维权更加方便。广大消费者和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了党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执法问题,而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严肃性的政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正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而得到社会伪认可,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1、加强对消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特点,因此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消保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争为消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领导重视不只是体现在开几次会,下几个文件、现而办几次公、更应该现在、落实在支持消保具体工作上。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保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机构,充分消保人员,加大消保投入,保证消保工作顺利开展。
2、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建立和完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双方联手迅速快捷地查处各类假冒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消费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开展“消费者购物满意街”创建活动,要与沿街经营户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教育经营者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使广大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三是加强对各类广场的巡查,改革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消极被动管理为积极主动管理。实行市场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及时调解消费纠份,查处侵权违法案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留死角。对于那些屡查屡犯、屡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从商场、市场中清理出去。
3、加强“12315”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建设,使其在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12315”是顺民心,合民意,适应新形象发展要求的“民心工程”,从它开通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工商职能到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展示工商执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开通“12315”特服电话情况看,在具体运行工程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经费不足、装备简陋、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发挥,还不能使广大消费者真正满意。为全面推动“12315”网络建设,国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商系统“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抵住这个机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网络,实现以市为中心市局、县局、工商所三级联动,对内协调各执法机构,增强整体执法效能,对外加强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保队伍,适应新形势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趋势已成必然。相伴产生的是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变化。所有这些,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特别是高技的发展带来的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直销等等都要需我们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我们的管理人员不注意学习新知识,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传统落后的工作方式,显然不能达到高科技条件下维权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从事消保工作的人员一方面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具有乐于奉献、勤奋工作的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另一面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党的路线,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假维权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意识,消保事业同样如此,因循守旧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对和解决消保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办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消保事业发展的要求,而不视时代的发展而淘汰。第四、队伍建设要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做到廉洁奉公、从严治政,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5、多方联手,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质监局、商检局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广大工商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勤奋工作、不辱使命,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1、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它的萌芽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发展。
2、行政保护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国家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
(725页-730页)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 25页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 (1253页—1271页)
4、《奋斗的足迹》中国工商出版社 岳同生
[关键词]进口商品;风险管理;共治体系
[中图分类号]F75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4-0029-03
一、前言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显著,随着国内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商品也呈现爆发式增长,在给我国消费者带来更多消费选择的同时,相关的质量安全风险也是与日俱增,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事件在各类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以服装为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2016年5月的数据,2015年,我国监管部门发现进口服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数量高达11329万件;其他产品方面,陶瓷制品的铅、镉溶出量超标,塑料制品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金属制品的重金属溶出量超标,纸制品的荧光物质和铅含量超标等问题也相当突出[1]。
纵观发达国家产品安全监管的实践经验,均是风险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和风险控制技术不断提升的过程[2]。围绕更好地履行保国安民职责,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在新常态新形势下,如何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进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全面推进实施风险管理,已成为全系统的当务之急。
二、当前我国进口商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突出表现在监管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按照原有的、不切合形势需要的制度开展工作。
(二)风险管理依据缺失
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建设滞后,对基层一线风险管理工作推进产生了负面效应。
(三)风险管理组织零散
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信息难以共享,风险信息的沟通机制不健全、组织零散带来的信息孤岛、职能分裂,对风险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有效利用带来了诸多限制。
(四)风险管理手段滞后
风险管理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对风险信息的采集、分析,主要依赖于数据的积累和传递。但是当前相关部门风险管理手段相当落后,系统不能融合、功能不能整合、环节不能理顺等问题限制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风险管理经验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通过对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掌握,采取问题导向型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缺陷产品的报告和召回,这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产品质量安全后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
(一)完善制度建设
发达国家在开展风险管理方面,首先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美国于1972年颁布《消费品安全法》,并成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承担有关消费品安全管理职能。欧盟为确保市场上的消费品安全,制定了《通用产品安全性指令》,约束生产者制造、销售安全产品的同时,由各成员国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通过采用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方法,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产品安全性。日本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两大机构:日本国民生活中心(NCAC)和制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负责收集、消费及产品伤害信息[3]。
(二)全面采集信息
在质量安全信息采集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均建立了先进的数据收集系统和伤害数据库,如欧盟建立了“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美国建立了伤害监测系统(NEISS),对市场上易引发伤害的消费品进行监测,其主要信息来源包括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企业报告、样本医院、警察部门等。从信息采集性质来看,制造商、经销商的消费品风险信息上报是强制性的采集手段;各类消费者的直接投诉则为自愿性的信息收集方法;而通过从样本医院、消防部门以及警方等机构获取伤害数据的方式则是监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三)合理后续处置
各国在风险案例采集的基础上对相关消费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并进行类似案例检索和分析,形成风险统计分析报告,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针对数据库中采集到的高风险消费品信息,欧盟部分国家通过授权的检查员收集样本、进行情况调查后移交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最终结论递交给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采取后续处置措施如风险预警和产品召回等,同时视情况采取处罚手段包括罚款、媒体曝光等。
(四)提升民众风险意识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C构、民间组织和企业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有报纸、杂志和网站,出版资料,举办活动,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其他政府机构及消费者权益组织联手每年举办“全国消费者保护周”活动,曾以“做一个见多识广的消费者”为主题,旨在鼓励消费者用知识武装自己,通过收集并与家人和朋友共享信息,让自己在市场中更自信、更具智慧、更安全。
尽管各发达国家已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仍是主导者,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的经验也说明:一个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同时,还能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与和谐。
四、加强我国进口商品风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尚缺乏成熟规范的监管体系。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监管部门有必要构建一个覆盖生产、进口、流通、使用、检测、风险预警等环节的完整监管体系[4]。其中最基础的一项任务是对进口商品实施风险管理,最终形成以风险监测预警为基础、风险信息管理为导向、风险防范布控为手段的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制度层面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要首先体现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为核心的理念,落实消费品质量由生产者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消费者承担监督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5]。同时,风险管理在管好风险的同时,自身不能成为新的风险,一方面是确定风险管理范围、厘清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角色分配;另一方面是改进各项监管制度,使风险管理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二是加快完善组织架构。加快构建各擅所长、互通共享、令出一门、反应迅速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一方面要根据职能划分风险管理环节,保证采集、分析、协调、处置等各环节分工明确、运转有效、反馈及时;另一方面划分风险采集范围,集中优势资源对不同类型产业、不同信息渠道进行细化,同时在风险处置措施方面进行合作和共享。
三是加快构建风险队伍。风险管理在制度设计上应强调自上而下,全员参与。通过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强化意识,加快培养一支哟畏置鞯姆缦展芾砣瞬哦游椋尽快建立起调查采集和监控分析的专家组,从而能系统而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
四是整合优化信息平台。当前涉及风险管理的全国性信息化体系尚未完整构建起来,多个信息化平台缺乏有效的信息整合和充分运用。迫切需要在现有的这些平台基础上选择一个主干系统,将涉及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功能进行对接,理顺流程、完善功能,在与现实检验监管需要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性化设计,让信息化真正服务好、推动好风险管理工作。
(二)管理层面建设
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系统的过程,涵盖了风险采集、风险研判和风险运用三个主要部分,应以实现监管资源配置最优化和管理成效最大化为目标,从三个角度加以推进和完善。
1拓宽风险信息输入渠道。风险信息搜集是整个风险管理的基础,做好信息搜集工作必须要从扩大风险信息渠道着手。强化风险信息的采集,需要针对不同类别的信息渠道,采取不同的措施。
(1)开展强制性采集措施。针对企业(包括电商)、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主体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强制性采集。
(2)开展协议性采集措施。针对医院、消防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则可以通过选取定点采集样本,开展信息共享合作,重点采集产品伤害报告。
(3)开展自愿性采集措施。消费者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接触者,其反馈的信息需大力关注。检验检疫部门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增加便利的采集渠道,提高信息采集程度。
2细化风险信息中转加工。对风险信息开展汇总、分析、研判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搜集的风险信息进行深入的加工和分析,提炼各类质量安全风险共性问题,有目的性、针对性地对某一类产品的风险程度、风险内容进行研判,为风险管理的后续工作提供稳定可靠的基础数据,也为输出风险措施提供依据。
(1)强化信息整合。在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过程中首先要极力避免信息的孤岛效应,加强风险信息的共享和传递。
(2)强化风险调查。风险信息有真伪之判,有程度之分,更有普遍和个案之别,对风险信息必须要适当进行调查。根据具体情况,调查可以由监管部门开展,也可以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3)强化风险分析。规范质量安全信息的评估、分析程序,明确进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等级。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价平台,完成对风险信息的初步筛选与研判。
3丰富风险管理输出手段。对进口商品运用通报预警、不合格追溯调查及召回、目录动态调整、后市场管理的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等,形成一个监管工作闭环体系。要丰富风险处置措施的手段,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主要包括信息服务、通报预警、监管介入等。
(1)风险信息服务。将通过风险监控行为所获得的、涉及民众日常消费的风险信息,通过媒体、网站、专题活动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开展消费者教育,提升民众风险意识,引导民众安全消费、合理消费,并逐步提升与消费者的依存度,通过消费者获取进口商品质量安全反馈。
(2)风险调查预警。针对当前风险预警信息存在主体不统一、信息渠道不统一和信息类型不统一的问题,要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信息机制,明确信息主体,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风险信息渠道。
(3)风险产品监管。加强风险分析结果的应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明确具有普遍性、典型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提升监管水平,同时还需对风险点实施动态更新,对风险规则进行实时维护,使其具有持续适宜性。
(三)应用层面建设
对进口商品的风险进行合理科学处置,降低风险、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是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要逐步强化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产业发展预警、消费者质量服务、缺陷产品监控等水平,最终形成一个风险管理的闭环体系,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新作用、实现新成果。
1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对进口商品的风险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知市场趋势情况,对过度竞争、商品倾销等提前做出预警和研判,为宏观政策提供参考,为政府干预提供手段。
2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在当前政府职能改革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强化质量服务意识、提升质量服务手段是检验监管部门的根本任务。在将进口商品风险管理工作与社会化质量服务有机结合的过程中,将风险管理对接社会公众,引导消费者关注风险。
3完善商品监管机制。运用风险管理手段,逐步回答好“监管什么”和“怎样监管”这两个根本问题,逐步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对进口商品的监管实效。
综上所述,风险管理突出了数据积累和信息采集的基础作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必将实现对检验监管行为的全面优化。新形势下检验监管工作复杂性和技术性的双重属性,更决定了实施风险管理是必然选项,代表了两者深度融合和相互推动还需要开展更多的探索,开展风险管理研究与实践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质检总局2015年进口消费品质量监管统计数据通报[R].2016-5.
[2]李焘进口消费品检验监管体系研究[J].检验检疫学刊,2015(6).
[3]陈建彬,许明良,童万年,陈威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的激励与实现[J].标准科学,2015(7).
[4]胡永春,陈建彬,章回M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如何构建[J].中国检验检疫,2016(2).
[5]王思颖,陈磊浅议完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N].中国国门时报,2015-11-25.
【关键词】:煤质分析 检验数据 减少误差 途径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TQ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8-0199-01
在煤质检验工作中,采制样和实验室检验工作是两项重要的内容。根据煤种的不同,需要检验人员采取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验手段以提供相应的检验数据。各种检验数据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客观依据,首先必须具备可靠性和精确度,因此检验数据精确度的控制是煤质分析检验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培养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质量检验是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质量工作的技术基础之一。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不仅影响着质检部门的声誉,而且也影响着政府的声誉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不能因为质检的失误把不合格的产品判为合格的产品,或把合格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衡量产品合格与否,就要靠检验人员对其内在质量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必要手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因此,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对工作认真负责, 一丝不苟,保证尽可能提高检验数据精确度。
二、煤样的采取和制备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样品是检验的对象,如果样品出了差错,所有检验活动可能成为无效劳动,由此导致的检验结论亦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因为煤炭是一种很不均匀的物质,采制样必须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才能达到化验用样品的代表性,所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正确采取和制备能全面代表产品质量的试样,对判定产品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采取并制好的分析样品不能全面代表产品的真实质量,那么无论分析结果多么正确无误也没有什么意义。对于煤样的采取,主要是掌握好采样点的位置和在该采样点应采取的煤量;制样主要要掌握好筛分、破碎、混合、干燥等几个基本过程的操作及煤样制备系统中粒度与质量的关系等。
三、在分析过程中尽量减少由于检验方法和仪器等引起的误差
实验室检验多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和手段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分析测试,各种仪器、设备、仪表、化学试剂等是最主要的试验条件。另外,对各种不同产品的质量检验,国家或有关部门均有标准检验的方法。因此,我们在检验工作中应当尽可能地按照标准所要求的试验条件,严格按标准所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此外,应当定期应用标样进行仪器校正。在煤质分析中经常使用自动测硫仪来测量煤样中的全硫含量,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零点的调整,保持4 个铂金电极的清洁,时刻注意气密性检查,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在实验正式开始前,应先做1~ 2 个废样,将电解液中的碘――碘离子的电极电位校正到仪器所需的数值后再正式测定煤样中的全硫含量,否则会使结果偏低。并应当随时注意电解液的pH 值,当电解液的pH 值小于1时,此电解液应当弃除。另外每隔3~ 5 天应当用标样校验一次,以检查燃烧管是否破裂,其他部分是否有漏气现象,零点是否有所变化。在煤样的灰分、挥发分测定中,温度对检验数据的精确度有很大影响,所以必须定期对热电偶、温控仪进行精确度的校验, 以减少实验设备所造成的误差,提高检验数据的精确度。同时,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所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实验。例如:挥发分的测定中,如送样后炉温回升的时间、7 分钟灼烧时间掌握不准,将会大大影响实验数据的精确度。
通过上述例子不难看出,仪器设备的定期校验与否、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对实验数据的精确度将会有很大的影响。
四、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与管理
质检部门承担仲裁和公正的职责,对每一项数据的准确程度都应当认真负责,力求准确、真实、可靠。要做到这一点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强化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其内容包括:
1.加强实验室检测设备的建设。对主要的仪器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管理,对所有设备及时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检定和校准。
2.加强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当有新的标准颁布时,应当及时组织检验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熟悉标准,以便通过新的实验方法得出更加精确的实验数据。例如:由于煤样的采取与制备在煤质分析中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所以对采制样人员的上岗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应当给预备上岗的人员简单地讲解采制样的目的及过程,然后把他们分到现场跟有丰富经验的采样人员学习实际操作, 最后再进行采制样有关术语、采制样标准的内容与原理以及相关内容的理论培训,这样才能保证分析试样的代表性。
3.抓好技术验证工作。严格执行“三核”“三查”制度,对检验结果进行自核、复核及审核;对出现的异常结果除进行查仪器、查方法、查试剂外,还应进行复检,以提高检验数据的精确度。
4.检验结论要描述准确。检验结论是质检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检验依据进行比较后,对被检产品质量的综合性评价。因此,检验结果的描述必须准确、完整,用词须科学、严谨,文字要简明扼要。归纳起来,检验结论的描述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检验结论须与检验依据一致;其次不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时,特别是监督检验,往往只选择标准中的重要项目,最后检验结论应当准确、严谨,不易引起误解。
总之,检验结论是整个检验工作结束后对产品质量的总体评价,它既是生产企业的产品能否出厂的依据,也是产品经营者能否接受产品来经营的依据;既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执法的技术依据,又是消费者保护其权利的技术依据。这也是质量检验机构自我保护所必需的,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不能出现错误。
一、对从事的行业的了解;
每各行业都有自己的特性,有自己独到的营销模式。行业发展的趋势与导向,往往决定了企业行为。任何企业都不能独立于外部环境。对从事行业理解的深度,能让你对企业的营销策略不但能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对行业的了解,能培养你的市场洞察力和应变能力。对行业的了解,能培养你对全局的把控能力。新手上阵,难免会手足无措;其原因就在于缺乏对出现问题的预判和敏捷的反映能力。这固然是经验不足的反映,更是知识面的不足。
那对从事的行业需作那些方面的了解?如何才能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呢?
1、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必须遵守的运作规范。国家职能部门所制定的《产品标准》,《质量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 《消费者保护法》等。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是企业行为的基点。了解这些,首先给自己的行为定下几低线,企业得合法经营。一切非正常手段,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界限。不然就自食其果。
2、对行业发展变化的态势的认识。新科技的广泛使用,新媒体的诞生,消费潮流的转变,世界重大事件的发生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都会影响到行业态势的变化。行业内的变动,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营销模式。企业的发展总是应势利导,循时夺势。对行业发展态势的认识,能使你紧跟企业发展的步伐,同时能及时指导你的客户。
3、了解你的竞争对手。对你的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价格体系,竞争策略,销售状况以及客户分布等作尽可能的了解。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竞争对手了解越深刻,会使你的营销工作针对性更强,反应力更快。
4、对行业的营销基本运作模式的了解。营销模式包括市场运作模式,管理模式以及产品促销方式等。各个行业的营销模式各有差异,经历了市场的千锤百炼,形成自己的特色。对行业营销模式用批判的态度去理解,会培养你的创造力。
二、积累自己的人脉关系。
新手入行,最困难的是人脉关系的缺乏。积累起你的人脉关系,能让你在行业中如鱼得水。那如何积累你的人脉关系?
1、提升你的人格魅力。人格魅力来自于你的学识,你个人的修养,你为人处事的方式等。人格魅力常常来自于工作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细节决定人的性格,性格决定人之命运。每个人都需要有自我完善是过程。
2、培养自己多方面的兴趣爱好。俗话说:“人以群聚,物以类分”。志趣相投,会让他人把你视为知己。在与客户谈判中,若与客户在某爱好上相投,会增添几份成功把握。
3、与同行间相互交流。同行间如没有根本利益的冲突,相互交流,互换客户资源;会直接提升你的人脉关系。
4、多渠道收集。当前社会信息渠道多方位的。日常注意多渠道收集。
如聚会,网络,媒体甚至在旅途中,都能成为你收集潜在客户的渠道。营销人员应成为有心人。
5、提升你的使用价值。现在正处在商品时代,人与人之间利字占有重要位置。我欲求人,先必予人。有能力帮助别人,就更易得到别人的帮助。这是浅易是道理。
三、掌握运作流程。
每个行业的营销工作都有规范的运作流程。工作的严密性,会减少失误。新手最忌讳的是急于求成。在每一次营销工作中,都得拟订好每一个步骤,尽可能做好应对各种困难的准备。良好的开端,成功是一半。对流程的掌握,应注意以下几点:
1、营销工作往往是制约与反制约的过程。对流程的掌控关键点在于掌握工作环节的各个要点。做最坏的打算,争取最好的结果。
2、最复杂的事,从最简单的事。营销人员要学会化繁为简。把每一段流程分作成一个个步骤。循序渐进,一步一个脚印去达到目标。
3、对运作流程全方位地理解。企业的营销运作流程是经历了市场的检验和修正而制定出来的。其重在维护企业的利益。杜绝管理中的漏洞。对运作流程的理解,能充分懂得自己应承担是责任。
四、对企业文化的阅读。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管理风格,经营理念,价值观以及未来发展目标。对企业文化的阅读,是便于把自己容纳入身处的环境之中。每一个人首先是个体,他必须服从于群体。你服务的企业是你实现价值的舞台。你不能在服务的企业里找到自己发展的空间,就难于实现自我价值。对企业文化的阅读应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的价值观是企业的自我定位和评判标准。企业的价值观包括社会价值观和员工价值观两方便的内容。企业的社会价值观体现出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员工价值观所表现出是企业的用人标准。对企业价值观的理解,能使你来衡量自己,是否是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2、企业的个性。企业的个性来自于企业的经营风格和主要管理者性格特点。企业个性还来自于企业所在地的风俗人情。对企业个性的理解,更能真正懂得企业的特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新人首先是得适应环境。
3、发展愿景.发展愿景是指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蓝图和梦想.目标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是企业全体人未来的梦想。员工只有把个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结合在一起,才能有广阔的前途。对企业发展远景的阅读,以此来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
五、提高自己的营销技能。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系;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15-05
一、美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分析
次贷危机的产生给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新的难题,面对日益综合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健全一个新的金融监管框架。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次贷危机的产生与监管当局的监管不力有着必然的联系。危机之后的美国已经意识到这一原因,并且作为一个危机导向的国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旨在适应新时期的金融市场。
(一)美国改革前的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拥有当今世界最发达的金融体系,也是当今世界上拥有最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政府设立也有民间设立的形式。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双轨、分业、多头。其中双轨指的是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分业则是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所谓多头,是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为数众多,具有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混合的特征。
美国的监管体系是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州政府的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各州设立的保险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负责对期货业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RS)。美联储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对会员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力。该系统由四个机构组成,分别是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咨询委员会。其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决策机构,专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两个方面的职能。在日常事务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把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放在执行金融和管理职能上,因为同所有国家的监管总部一样,监督管理整个金融体系并保持其活力,既是货币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又是考察货币政策效果的主要渠道。
2. 货币监理署(OCC)。它是根据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设立的,有很高的独立性,直接对国会负责。
3.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是根据美国《1933年银行法》设立的,具有存款保险和监管的双重职能,对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存款赔付、购买资产、资助兼并收购等援助。美联储的会员银行必须向FDIC 投保,非会员银行可自愿参加。
4.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该机构设立于1934年,主要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
5. 专项监管机构。美国全国信贷联社管理委员会(NCUA)和全国信用社保险基金(NCUSIF)负责对信用社的监管。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对12家联邦土地银行和专门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资金融通。
6. 非政府性质的监管机构。比如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它是美国最大的非政府的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由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有关会员监管、执行和仲裁的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负责证券交易商于柜台交易市场的行为,以及投资银行的运作,其核心目标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建设,通过高效监管,辅以技术服务,实现此目标。
7. 各州的金融监管机构。美国各州都设立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在本州注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与业务准入、业务检查等。
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繁多,涉及领域也较多,但是从美国次贷危机来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存在了很多弊处,这种碎片式的多边金融监管机制在面对金融证券化现象日益增多的今天还是暴露出了其存在的种种缺陷。
第一,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监管重复和疏漏必然是监管的最大缺陷,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日益增多的今天,很多专业性的监管优势都无法发挥,因而制造了不少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加之监管者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而推进的放松监管更加大了监管难度。例如,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管理局和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这五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从事存放贷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尽管监管标准不同,监管方式方法有差异,但是监管重复依旧是中间一个重要问题,这造成了多重监管标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因而在各监管机构监管区域仍然相对隔离的情况之下,很难实现监管内容的无缝对接,监管疏漏也就在所难免。在次贷证券化结构中那些大量采用高杠杆倍率进行运作,冒险激进的对冲基金;采用表外操作,不计入发起人风险资本管理,却融通巨额货币市场资金购买大量次贷产品的结构性投资机构(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IV);另外各类衍生品交易者以及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都是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或者未受到充分监管的,正是因为这些产品和交易等的存在,才共同酿成了此轮次贷危机。
第二,监管不力。面对金融混业化经营的加深,资本证券化的加大,银行业在监管协调方面加重了负担,同时跨行业的协调合作没有合适的渠道,各个监管机构的授权没有充分全面授权,因此实践中建立的许多协调、沟通机制都是非正式或无实质权力的,加上业内被监管对象背后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监管者行业保护目标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各机构已有的监管规则对相互协作所需的复杂而冗长的程序要求,都阻碍了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进程,错过了预警、阻止和化解次贷产品风险的最佳时机。
监管不力除了表现在监管协调不力方面外,还表现在监管法定职权的局限性上。例如,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负债杠杆率过高,很多银行业监管者早有注意,他们虽然清楚过高的负债杠杆率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交易风险,但因为监管职权受限他们只能无所作为。又如,对于像债务担保证券(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类结构化的金融衍生品,当时并不是SEC的监管范畴,危机发生前曾有两位委员主张将其纳入监管,但囿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最终在时任FRS主席格林斯潘的反对下不了了之。结果,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被排除在监管范畴之外,从而使之成为此轮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的部分。
第三,系统性风险监管缺失。银行出售贷款,并且将其证券化的过程中,它的作用早就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中心;与此同时,非银行机构通过购买贷款进行证券化,并深度参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其市场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大大超过银行市场,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但是,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上述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缺失必然造成危机的蔓延。
(二)美国改进后的监管体系分析
首先,美联储在监管职责上被更多的授权。
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以便及时有效的监测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二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防止监管竞争,明确监管责任,法案将监管对象明确由三个部分特定机构负主要监管责任,其中一些大型银行、储蓄机构、银行持股公司等银行机构和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都由美联储负责监管,由此可以看出,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大大加强。
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案》,强化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权。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货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论是怎样的原因造成的经济危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次危机后,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把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CFPA,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
银行控股公司如若控制非银行类的金融子公司必须先向美联储申请,美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直接检查并有权获得其有关信息。
三是美联储对于中间持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金融活动也进行监管。
四是拓展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领域的职能。赋予FDIC对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权”,将FDIC监管范围延伸到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拥有后备检查和强制执行权以及应急性债务担保权。
另外美联储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作为美国的央行,在这次危机之后美联储首当其冲的进行调整,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进行监督和一次性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为执行利率政策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等行为。
其次,本次危机最大的部分是由衍生品交易引起的,衍生品市场之前一直处于监管漏洞中,这次将其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另外,对银行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了适度的限制。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的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
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一定时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央行,理应在金融监管方面担任主导角色,但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受到制约,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缺少必要的履职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法》仅赋予人民银行建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因而难以适应动态地掌握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状况的需要。
二是缺乏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数据信息,没有规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也没有规定被监管者不报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金融监管和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央行很难及时地掌握重要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
其次,监管机构缺乏有效合作。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中国的四大监管机构,在实施分业监管的今天,虽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造成部分监管工作冲突或是出现监管盲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整体的监管效率。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虽然旨在为监管三方的合作协调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但是这种机制只是分业监管体制之下加强沟通的制度安排,各机构间缺少深层次的合作探讨,并不能起到事前预警的作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协调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合作,必然会造成监管真空的出现,在金融混业经营下的今天尤为不妥。
第三,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法制尚不完善。受到金融创新的推动,我国出现了许多创新性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控股公司等,对其监管在法律体系中尚不完善,而这也对混业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尚不明确,这必然会引发各监管机构的矛盾,造成金融监管缺失。
第四,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在金融业逐渐全球化的今天,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针对一些新生业务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及金融风险要求进行监督和控制,而目前对于大多数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来说,满足这些要求还需要不断的自我提升和学习。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金融危机并不是对美国金融产业及金融技术的整体否定,而仅仅是对其采取的宏观政策的一次反思。美国活跃的金融市场以及技术,还有其在危机过后对其金融监管进行的改革还是相对先进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一)全球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着深刻变革。欧盟在2009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国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管理。总体来说,国际上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与美国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国际组织强化了宏观审慎管理。G20伦敦峰会的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和工具;2010年10月,G20报告,指出由一个监管者(例如中央银行)享有主要的宏观审慎管理权最合适;2011年1月,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报告,指出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应由一个独立的中央机构或委员会承担,中央银行应当在其中充当重要角色,同时应赋予其明晰的职责和目标及其相匹配的权利。
第二,实行宏观统一的监管。国际机构都认识到,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监管无法满足对规模庞大且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监管要求。为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调整金融监管体制,将监管统一化。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中,强调要对整体金融稳定而非单个银行的监管。美国和欧盟在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明确提出将分散监管改为统一集中监管,提高了对混业金融集团的监管强度,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
第三,提高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提高对银行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同时增加对银行杠杆率的限制,并强调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比例,以增强金融机构对冲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欧盟也对银行资本要求和会计程序进行重新修正;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也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
第四,扩大监管覆盖面,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工具和市场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例如,为修正对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品监管的不足,美国要求达到特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欧盟委员会认为,今后需要强化对银行的风险控制,约束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二)美国经验教训给中国的几点启示
第一,采取措施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能。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的建设。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银行履行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必须的检查监督和信息获取的权利。提高金融信息共享水平和统计的透明度。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美国在这次危机后加大了对美联储的授权,对此,我国可考虑强化中央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这也是世界各国本次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中央银行统筹金融监管工作的目标,可以考虑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协调法规,由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的统筹和相关信息的沟通整理,协调跨部门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分析例会制度,分析研究判断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当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情况越来越显著,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纷纷成立,已经造成了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在危机面前,这些综合经营的集团比专业性的金融机构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系统性风险。单个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或提高流动性而出售资产有可能是审慎的,即符合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但多数金融机构这样做,足够数量的小型企业集中犯同样的错误,则会导致资产价格集中下跌,使风险以系统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因此,在现有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建立本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从整体上把对本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贯穿于日常的监管之中,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蔓延。
第四,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对于中央银行来讲,要考虑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制度框架,更要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否则容易引发危机,因而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政府或金融主管部门为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机构的稳定而设置机构,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按一定比例将所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交给该机构作为保险金,当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时,由该机构代其兑付的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应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另外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越大。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已成立一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同时还有民间监管机构(如FINRA)针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它从建立至今已有32年,其运作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我们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就等同于证券公司提前为投资者买保险,可以做到有效的分散风险。比起国家救助,这种市场手段既避免了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又更加有效。在中国,我们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并监管,在运作过程中也可添入市场化的因素,并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加入成为会员。通过该制度,证券市场真正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补充自律监管体系的作用。
除了证券公司的消费者保护,银行还未建立自成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切实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样在危机发生时就不会发生挤兑潮这类事件。另外,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推广,金融监管更应当注重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第五,避免“大而不倒”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中国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大而不倒的问题,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风险都由国家承担,这对银行本身参与市场经济是不利的。银行参与市场,购买投资产品,对外贷款等等行为,都需要自担风险,只有这样这个市场才能不断的发展创新。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和基金等公司在规模上的巨大差异,我们一方面要鼓励这类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公司进一步实施业务扩张、兼并收购;另一方面应该开始考虑限制甚至分拆这些金融巨无霸、降低单个公司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规避其滋生道德风险的土壤,同时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全融的进一步发展,实现资本市场对银行系统风险的分散。
第六,平衡好衍生品监管与金融创新。金融业要发展就需要有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出现,所以我们应当鼓励创新,切不能因噎拒食。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发展速度,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而这些都离不开金融创新。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以我国的金融创新经常会推出一些海外已发展成熟的金融产品,在国内推出这类产品,本质上已不能算创新。因此在对这类衍生产品的监管上,重要的是借鉴海外成功的监管经验,继而构建一套与国情相匹配的监管制度,避免因过度担心这类金融产品对市场的冲击,而放弃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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