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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法治建设、打造法治中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可以说,没有执法者内心对法治的信仰、崇尚和敬畏,就不会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外在表现;没有执法者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不会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这就要求政法机关既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赢得公信力,更要通过自身行动向社会传递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监狱民警作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理应也要成为法治的建设者和社会道德楷模。
坚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民警法律行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动力。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就监狱工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口号”内化为民警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民警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警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民警增强身份意识,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在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载体上下功夫,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用民警喜闻乐见的潜移默化的体验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让民警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强化法治自觉。
推进执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政法机关处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监狱民警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执法,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使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一方面,各级领导要自身过硬、以身作则,为民警带好头、放好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对违规违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敢抓敢管、动真碰硬,营造良好氛围;同时,民警要认清形势,积极学知识、学业务,练技能、练技巧,切实提高公正执法能力,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执法权力依法行使。
【关键词】法治思维;平安铜仁;分析研究
平安,民之所需,国之所系。2013新年伊始,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重要指示中明确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2013年5月31日,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江苏召开,对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由此可知建设平安中国是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篇章。而法治是创造平安、实现平安、维护和发展平安的根本手段。同样“平安铜仁”的建设也需要法治作为保障,需要人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建设,现从法治思维角度对“平安铜仁”建设作以下分析。
一、现状剖析:“平安铜仁”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经济发展落后是铜仁市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的物质障碍。铜仁位于贵州省东北,地处武陵山脉中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经济发展总体落后,人们过着较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需求不高,对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要求不高。低收入促使人们对纠纷的解决途径往往普遍选择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对诉讼望而却步,同时“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的出现,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为了打好物质基础,必须发展经济,铜仁市政府应该以引导、国家帮扶的方式,通过开发旅游业、发展畜牧业、使群众提高生活水平,同时政府还可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推动公民对法治的期望和需求,彰显宪法精神。人民生活富裕了,才会相信国家法治,从而去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二)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平安铜仁”的建设。这集中表现在人们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其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人们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他们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很少有人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因此我们要将“书本的死法”变成“现实中的活法”,要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一个人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所有这一切使我们用法律思维建设“平安铜仁”加大了难度。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权大于法等腐败现象的存在,影响人们法律信仰的树立,阻碍“平安铜仁”的建设。有的人明知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却因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老关系,就不立案、不侦查,暗里私了。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判刑的不判刑,该重判的轻判。或明知其违法违纪,却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不举报,不追究,不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公安、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干警在执行和司法过程中,为了谋取私利,不依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受贿枉法,践踏法律。由于这些违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让我们“平安铜仁”建设遇到了麻烦,所以必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平安铜仁”的建设。
二、路径选择:“平安铜仁”建设的解决方略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为治理之本的思想模式。法治思维是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和历史性任务。在平安中国的建设过程中更应以法律思维去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结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快建设“平安铜仁”,我们必须用足、用好法治思维这一思想利器,以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力量为“平安铜仁”建设注力引航。
(一)加快经济发展,扫除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的物质障碍。打造“平安铜仁”必须坚持有利于法治思维养成的经济取向,因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平等、公平、效率和公序良俗等精神成为人民群众养成法治思维的养分。中国的经济就不会有飞速的发展,也不能保障和发展民生,更不会让人们共享平安建设的成果。要切实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努力消除城乡差别,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就会带动社会民主、精神文明等共同发展和进步,才会促进社会平等。只有通过发展经济,努力织就一张覆盖全市人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这样才能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平安铜仁”建设也才可能得以实现。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培育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是提升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建设“平安铜仁”的过程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法制教育要坚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实现各类法律知识“全方位”普及,把宪法作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通过专家授课、座谈讨论等方式增强其宪法意识。同时抓住社会热点焦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基本法律素养,广泛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再次动员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法制宣传,让法律知识走进校园、走入乡镇、进到农村,去帮助人们解读法律咨询和法律困惑,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强化公众的法治精神、法治信念和法治信仰,使人们的思维和行动注入法治模式、导入法治框架。最后完善网络法制教育宣传,可以依托媒体,通过电台、电子屏、报刊、网络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法律知识、讲解本土案件,将普法教育引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从而达到传递法治“正能量”和普法“好声音”的作用。普法工作任重道远,非一朝一夕之功,需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不断深入持久的推动普法教育的开展。这样,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素养提高了,他们就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懂得了法律才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就为我们建设“平安铜仁”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培育法律信仰,使人们树立权利意识。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正的法治应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就个体而言,其本质就是将法律内化为人的本能的需求。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关键性因素。从主体层面看,对法律的信仰,以人们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逻辑起点,以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为外在表现,以积极服从法律为最终目标。切实改变群众“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偏执观念和错误做法。所以,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权利意识也不例外。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对权力的要求,也就无从产生对法的渴望与追求,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更不会产生自觉守法来保障别人权利的意识。当然,权利意识不会自觉觉醒,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就必须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使他们对自己的法定权利全面知悉并充分理解。只有如此,公民才能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而增强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维护别人法律权利的意识),形成对法的信仰。其次,进行大规模的普法教育,破除“畏讼”和“讼累”观念。消除清官情结,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减少执法违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才会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只有司法公正、执法必严,才能让公民积极守法的观念逐步形成;只有当法律真正代表了正义和公平,所有邪恶均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时,积极守法才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才会成为可能。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人们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通过培育法律信仰,真正敬畏法律、信服法律,才会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去做事情、想问题,这样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平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集中体现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平安铜仁”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把“平安铜仁”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们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运用法治思维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平安建设的重要指示和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握规律,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建设更好的“平安铜仁”,托举起平安铜仁的时代梦想。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融通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8-0059-02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它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使公民树立依法治国,并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并用法治思想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教育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旗帜鲜明地把青少年法治教育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理解自己所处的公民社会,并积极投身于其中,能够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与自身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可以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关系依法治国的深度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二、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
党的十以来,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做出重要论述,明确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通过法治建设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作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在思想来源、主要内容、功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
(一)从思想来源来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其共同基础
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二者的目的均在于为青少年构建统一的精神家园,使青少年群体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导向,树立起共同的精神信仰。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与其所处社会的特定传统文化是紧密相联的。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几千年累积沉淀的优秀文化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和践行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都是以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优秀文化是所有炎黄子孙共有的精神家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逐渐演化、渗透成为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思维方式,为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提供厚实的文化土壤。
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形成了以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土壤,也是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的文化资源。
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和精神目标。
(二)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蕴含了法治精神,二者存在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紧密关系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青少年在特定人生阶段创造、发展、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作用均在于引导青少年保持崇德重法的精神状态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是塑造青少年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行为准则。二者各有侧重,法治精神侧重于从法治的社会功能、精神动力等方面为青少年提供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出发,总体阐明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共同价值准则。其中,社会层面的法治价值是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整体框架。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充分说明法治精神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三)从功能目的上看,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力,通过对青少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培育,强化规则意识,树立契约精神,砥励蓬勃向上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追求,满足了青少年对精神信仰的追求,指引青少年的生活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青少年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着内在的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契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价值力量的重要支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以来,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成绩斐然,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弱化了法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用,阻碍了青少年群体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和法律修养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充分解析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探索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对接融通,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们既要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理论教育,又要落实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实践教育。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有效融通,促使二者相互转化,有效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解和把握。
1.充分融入学校教育体系,加强教师理论宣讲与学生实践养成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与践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中理论知识的教育与学习是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基础阶段,也是提高青少年法治水平,培育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此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充分有效地融入到各教学环节中,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以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表达、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赋予其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和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使其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追求、外化为青少年的行为自觉。最后,要鼓励青少年群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去体会、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精神。进而提升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价值认同,遵从生活实践的逻辑,在日常生活及其社会活动中寻找支持和证明。
2.涵于具体法律制度,筑牢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依托,是实现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建构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榈赖滦形提供法律上的行为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大倡导的内容有所体现,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呈现立法空白的状态,对具体行为规范的解释过于抽象,让人无所适从,所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其次,严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予以完善后,各级政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严格执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唯有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道德执法,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再次,公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司法。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赖始于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保障机制。只有筑牢公正司法防线,才能使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唤醒民众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热情,收获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心。
关键词:和谐;大学校园;法治;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79-03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离不开作为现代社会进行权利分配、义务界定和利益协调的法律规范。以法律精神为基础,以法治原则为支撑、法律规范为依托,调整高等学校内部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校园内部各要素的积极性,实现校园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有助于实现大学校园和谐。
一、大学校园群体结构分析
和谐大学校园的实质是大学内各类关系的和谐,对校园九大关系的“应然”和谐状态和“实然”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是本研究的基础。
1.师生关系
学校内的教师可分为两大类: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讲授教师就是一般所言给学生上课的、指导学生实践活动或科研的教师;管理教师包括学校各类行政人员。现代教育是高度社会化的教育,两类教师从各自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只有取得教师资格,被大学校长所聘任的,才能够成为教师。本文所论师生关系是指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与在校取得学籍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应该是尊师爱生,我国高校师生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积极的“和谐的”。师生之间关系不和谐的方面主要是:教师课程供给和学生学习需求之间的矛盾;教师对学生学习评判是否客观公平;管理教师对学生管理是否科学,对违纪学生处理是否妥当等。
2.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称为是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之间的关系。这组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学校员工内部关系,但因他们是两类工作性质不同的群体,他们之间既是共同育人的平等协作关系,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管理教师具有服务与管理的两面性,对讲授教师的服务义务和对讲授教师的管理职权相结合。互帮互助,协作配合是两类教师之间的正常和谐关系,与之相反的就是服务不到位和不服从管理。
3.干群关系
干群关系的实质是围绕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发生的关系,干群关系是影响任何社会领域的一个基本关系,这对关系又是决定某一社会领域的运行状况。大学校园有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三大权力体系。一般说,党委及党的系统掌握大学的政治权力,其目标是办学方向正确;校长及相应管理系统掌握大学的行政权力,其目标是保证办学的秩序、效率和质量,其工作是控制和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包括人、财、物;由教授组成的校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掌握大学的学术权力,其目标是维护学术和教育自由并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其工作是进行学术和教育评价。
4.其他六类关系
除了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的关系和干群关系之外,在当今中国,大学校园内还存在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在编教工与编外勤杂工的关系、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之间的关系、学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六类关系。这六类关系中,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式两类政治关系;其余四类关系应该是一般的同业关系和民事关系。
对上述关系进行梳理的意义在于:哪些关系是影响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关系,并且其中的哪些关系是通过法制化建设能够和谐化的,而其中的哪些关系又是通过学校内部规则的完善所能够调整而和谐化的。
二、大学校园三大基础关系的制度调整分析
所谓制度就是一系列的规则,不同的关系受不同的制度调整,校园九大关系依托各类制度及制度平台。
1.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律分析
在九大关系中,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关系和干群关系是基础关系。在我国,大学一般指国办大学。国办大学承担国家赋予的向国民提供高等教育的职责,大学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管理关系,也存在生活服务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和教学过程是一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体现了大学的这种特性。第28条规定,……(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体现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学校和教师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37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相关规定,大学所提供的教育是代表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一种职责性公共服务。大学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特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影响师生关系,使其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律色彩。
2.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制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三部法律是调整大学学生、教师和学校三方面关系的基本法。除此之外,还有主要以调整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高等教育职责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12部。有两部主要调整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3.大学依法自治:一个具体案例
教师甲独自组织教学和考试,要求学生把完成的电子考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他,同时把自己的邮箱地址告诉给了学生,并提出以他某日前收到邮件为准,迟交者按旷考处理。到期他仍未收到两名的邮件试卷,后教师甲对这两名学生按旷考来处理上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按照旷考对学生予以处理。学生不服,上诉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事后查明,学生发邮件时写错了邮箱地址而导致教师甲没收到。网络交卷的方式是教师提出的,教师有责任、有义务高度地注意网络交卷所带来的意外,并为这种方式所出现的意外负责。其实,即使学生不记错邮箱地址,由于网络原因,也可称发生迟交的情形,因此,教师在到期没收到邮件时,一定要采用电话询问,或其他方式与学生联系。教师甲虽有考试方式的确定权,也有考试规则的设定权,但是,他所设定的考试规则使自己承担了较小风险,而使学生承担较大风险,这显失公平。至于组织考试的权力是否能够下放给教师,如果受到质疑的话,学校管理部门是否应该负责也个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大学有了自治权,但更重要的是依法律的规定或依法的精神制定好校园自治规则,即会用自治权、用好自治权。
三、大学校园法治路径
法治的实质是事先有制定良好的规则,依此行事,事后依此协调,即实现大学法治的重要途径在于校内规则的制定、公开和执行。
1.制定校内规则,平衡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法律和依此而制定科学规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大学具有极高的自治权。在招生、招聘、教学、科研、考试、考核、对外交流、奖惩等多方面工作中,大学有权制定规则、依法治校,完成法律所赋予的教育职责。“学校规则的制定相当关键,在已发生的纠纷中,造成学生管理侵权行为的源头,绝大多数都是源于高校的规则”。在制定各种规则时,要坚持不能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平衡学校的教育目的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探寻二者合理兼顾的制度“临界点”。第一,实体内容方面,学校秩序与学生权利要兼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变工作中过分限制学生行为的传统做法,应自觉形成管理是制约管理者权力并落实管理者责任的现代法治理念,并将这种理念具体化为规则。第二,从程序方面,制定规则要听取一线教师、学生的意见,他们的意见要实质吸收,才能真正使这些制度贯彻执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一般来说所有的管理制度都是高校内的相关部门制定的很少经过自下而上的讨论许多制度是教师或者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颁布的由于它是部门制定当然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这种未经充分民主讨论的制度带有先天不足不被人认同或认同低就不足为奇了。”
2.公开校内规则,培育法治思维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有法”要求法律不仅让执法者知晓,而且要让国民知晓,公开是知晓法律的必经途径。利用互联网搜索河北省三所大学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在其部门网上所列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外事办、科研处、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规划与建设处)公开情况(网络查询截止日为2013年4月25日),发现某省工业大学共85部,省综合大学108部,某省滨海大学40部,公开的数量与实际制定的数量相比,并不多。有的学校行政管理上有单独的办公网,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在互联网上公开,没有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开在办公网上的,只能是管理人员了解,学生和教师两大被管理对象并不能看到。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公开,无论制定得多么详细,只要不能够被管理者所充分知悉和了解,其效力和存在的意义就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现状很不乐观,还有很多方面需进一步改进优化,使得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标准化、规范化,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既是一扇展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门窗,又是一架沟通高等学校和公众的桥梁。”
3.宣扬校内规则,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制定了规则,公开了规则,还只是停留在法治的假设的状况下,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宣传,让每个人知道法的内容、知道法的运行方式。简单地说,法治社会建设,关键要宣传法律,这是一个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依法治校是达到和谐大学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就是要宣传规则。对于学校工作人员,学校各部门开展多形式的行政行为法律化、规则化竞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是宣传依法治校的理念。对于大学生而言,既要重点把握以课堂教学、学则学习等教学环节进行显性法制教育,也要重视开展以模拟法庭观摩、法律动漫大赛等等课外社会实践和竞赛式隐性法制教育,构建显隐结合、内外结合,全程、全员参与的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
大学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区域,是由数组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尤其是青年人和知识精英积聚的区域,承担着培养人才、创造传播知识和思想、传承和引领文化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但也更加渴求并敏感公平正义,所以也是一个容易引起发生的社会区域。所以,必须对校园内的各种关系进行类型化区分,根据关系类型的特点,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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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法治教育;案例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法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我们“基础”课教育者正确把握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积极探索教学方法,使“基础”课中的法治理念内修于心,外显于行,切实实现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教学效果。
一、“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 20 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历来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所谓案例,就是现实生活中某个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 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只有当案例所蕴含的理论问题与教学目标相关联或相一致时, 才能称之为教学案例[1]。
“基础”课注重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有较强的实践性。在“基础”课法治教育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第一,“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对法治知识点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法治精神。
案例把“基础”课程中法治知识点的抽象内容具体化,把真实、典型问题形象生动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因此,通过案例教学,能增进学生对法治知识点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去思考和分析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法治理念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法治精神。
第二,“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容易使学生将法治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的法治生活密切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培养法治理念的教学效果。
“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一方面强调学生在法治方面理论知识的提升和知识结构的完善,另一方面更强调学生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培养,让法治思维成为学生的一种生活习惯。而案例教学法,正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现实实际紧密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过程就是学生主动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中的现实问题密切联系的过程。在“基础”课案例教学中,学生能设身处地地感受一种教学实践情景。这种实践情景能使学生清楚地认识法治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学生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解决了现实实际问题,也培养了自身的法治理念。
二、“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的递进式教学组织
以典型的案例为导入,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的递进式教学组织,能实现案例教学法在“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有效运用。具体来说,就是用典型的案例中基本案情反映的法律事件,为学生提供一种虚拟的教学情境,将案例情境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案件的欣赏、解读和分析,在小组讨论中充分展开论证和思辨,在模拟法庭中扮演特定的法律角色,通过训练学生的法治思维,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递进式教学组织中,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合理设计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
第一,学生查询资料环节。
学生查询资料环节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展开的前提。教师通过以多媒体或网络平台等形式给出案例的基本案情后,应注重引导学生关注案情的积极性,并结合法治的基本知识点,给出几个大方向的问题启发引导,如案例背后的法治思维问题,要求每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询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点,探知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找出相关法律知识点,如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记录疑惑之处,为下一个环节的讨论和庭审做好应对的准备。这种做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
第二,课堂案例讨论环节。
课堂案例讨论环节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并提高学生法律表达能力、论证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在这个环节,教师要先根据学生自主学习中总结的法律问题的相似性,将学生进行分组,一般以8-10人为一个小组,采用小组研讨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畅所欲言,在充分讨论交流中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如针对案例中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知识点进行思考的同学,分别组合成小组。学生要利用自己查询搜集到的有关案情和法律知识材料来进行论证问题,说服其他同学,并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这个环节教师主要起到组织者的作用,在分组后教师要巡视各个小组,鼓励学生结合案情进行推理与提问,引导学生在合理的课堂时间内给出一定的交流讨论结果,并最终听取各个分组代表的案例讨论汇报。
第三,模拟法庭审理环节。
在小组案例讨论的基础上,由各组选出代表,扮演模拟法庭中的各个法律角色,如法官、公诉人、被告、证人等,展开模拟法庭的调查、辩论和裁决等审理实践环节。这个环节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学生自主学习法庭审理中的程序规则,准备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文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并展开课余的模拟法庭审理演练,在课堂模拟法庭中充分展示其法律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尤其在法庭辩论阶段,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灵感,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结合案例的播放过程,教师可以情景假设某一庭审过程,引导学生代表围绕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展开模拟法庭审理的设计和演练,运用“公平正义” “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进行法律推理,最终实现在课堂上展现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
第四,教师总结点评环节。
通过课堂案例讨论环节和模拟法庭审理环节,同学们基本上对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这时就需要教师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也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指出学生在资料搜集、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审理等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值得表扬的地方,做好对学生培养法治思维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掌握“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同时,针对社会舆情的各种正负面的信息,教师应从正能量的效果加以正确积极的引导。
三、“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教学组织中的注意要点
选用典型的案例,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在教学培养目标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实现培养学生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位一体”的法治理念。
一切教学法包括案例教学法在内,都是实现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和途径。方法服务于内容,案例是为了揭示理论,它是提升课堂效果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舍本逐末,以手段代目的,为了方法而方法[2]。因此,在“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中,不能为了案例而讲案例,而要实现培养学生法治理念的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
从知识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进行对法治知识点的法理解析。如2015年修订版“基础”教材从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五个方面来概括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其学理基础是将法律、权力、价值、权利和程序视为治国理政的五个基本要素。因此,“基础”课教师要在案例教学中积极引导学生充分挖掘案例中有关法律、权力、价值、权利和程序等五个要素上的法治知识点问题。
从情感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激发学生在案例交流、辩论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兴趣,培养学生“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情感,坚定学生深层次的“认同法治、尊重法治”的法治态度,最终实现以法治信仰作为培养学生法治理念的高境界要求。
从行为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能力、进行法律辩论和推理能力、表达和沟通能力以及解决案例中法律问题的能力等,并在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中,真正使“基础”课法治教育中的法治理念知识内修于心,外显于行。
第二,在教学原则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组织中应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
教师在 “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主要是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而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要自主学习,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充分论证其合理合法性和操作可行性。这将加深学生对相关法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有助于学生法治理念的培养。
第三,在教学导向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中老师应正确解读案例,实现正能量价值观的教学导向。
如果说,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典型案例的正确选择是前提,那么,案例的正面解读则是关键。案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正面或负面的信息,只有正确地进行价值观的解读,才真正实现案例教学的教育效果。“基础”课法治教育中,教师应结合案例案情因素和社会舆情,给学生进行正能量的说理和引导,及时消除负面信息带给学生的负能量感受,从而引导学生以积极、正确的态度看待司法公正和培育法治理念。
总之,以典型案例导入,通过查询资料、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审理等递进式教学组织活动,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在灵活生动的案例教学中实现“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使典型案例与法治课程的基本知识点融为一体,使案例相关人员与学生的法治情感融为一体,使案例解析与学生法治理念融为一体,从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个层面实现“基础”课法治教育的知识理解、法治情感的体验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基础”课法治教育也要与时俱进,积极培育学生学会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把法治理念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提升其自身的法律修养。
参考文献:
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二者的逻辑关系应是独立、并列的,但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常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也缘起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第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建构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优秀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积极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健康的网络法制教育环境,促进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显性的教育,而且要从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媒体法制宣传,突出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全员参与,学校、社区家庭形成氛围,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隐性渗透。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程序 程序正当 育人功能
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行政法学视域中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是探讨高等教育行政性质及特征的逻辑前提。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可谓见仁见智,未成通说。一般学界普遍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主要由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学界普遍认为,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高校有权根据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等相关权利。在有的情况里,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极其深刻的不利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当约束和科学规范高校教育行政权,是推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
“以生为本”、“育人为先”应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这里笔者所言的价值取向是指高校教育管理者对学生进行管理服务时所坚持的工作原则与服务理念,以及在管理服务中对待学生的态度与情感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将是对高校管理能否做到育人、助人、爱护人的深刻考验。随着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和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与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报端。这是因为在高校里人们一般习惯地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包括依校规开除学生学籍)是高校当然的权力而无可厚非,人们不应该指责学校的行为,我们反而要经常检讨、反省学生的行为的合理性和恰当性。这样的观念,还是很有市场的。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发展,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在行政法理论界已逐步摒弃特别权力关系排除司法审查与救济的传统观念,对原有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加以扬弃和改造,使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行政程序的功能简析
行政程序的功能就是指行政程序的价值,即行政程序的效用性。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步骤,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根据行政法学理论通说,行政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大功能:
(一)提高行政效率
低成本、高效率是经济管理学基本理论范畴,也是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中是无处不在的,实体法不通过一定程序就不可能得以实现。“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以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姜明安,2006)。可以说,程序法的作用,既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又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一功能在高校管理中表现得也很明显,高考扩招带来的在校学生人数急剧膨胀,给本不是很宽裕的高等教育资源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高校只有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率,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自身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制约规范公权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约束的权力极易膨胀、腐败。这是至理名言。所谓制约作用,是指行政程序能够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起制约作用,防止其失职、越权和,确保行政权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校教育管理也应如此,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使权力时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越权、不滥权,防止教育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和非规范化。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设定行政程序的宗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靠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还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在高校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教育资源,具有行政优益性,学生所掌握的教育资源相对较少,无法与管理者对等,这种不对等性在教育活动中,极易导致学生的权利受到校方侵害。教育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有助于缩减他们掌握教育信息的不对称性,祢补学生的弱势群体地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行政程序的育人功能
(一)告知程序的育人功能
告知程序,是指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告诉学生相应教育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学生参与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利和途径,以及其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等一系列的步骤、次序。告知程序的本质在于确保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参与,只有通过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充分参与、了解,才能提高学生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接受程度。同时,行政参与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情绪和矛盾,避免学生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且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规则机制,可以强化参与人(学生)服从(高校)决定的义务感”(季卫东,1999)。“(学生)参与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人们(学生)被允许参与决定,人们(学生)就会觉得受到了比较公正的对待”(宋冰,1998)。由此可见,公正、公开的告知程序,有利于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重塑,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增强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效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如高校告知学生有申请助学贷款的权利等。
(二)信息公开程序的育人功能
信息公开程序,是指有关与高校行使职权的一切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具体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通过一定途径、形式,让学生知晓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如果保障学生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以高校管理的信息公开为前提,就要为学生提供获取各种教育信息的便利条件,提高高校管理的透明度,防止高校权力的隐蔽性,从而减少因教育行政权力暗箱操作所产生的腐败现象。由此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育人氛围,学生可在这样的氛围中,养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良好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听证程序的育人功能
听证程序,是指高校在制定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高校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及救济途径等,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听证程序的设定,确保高校行政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偏私,消除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争议、矛盾,因为“学生的知识、地位决定他们有强烈的自尊心,希望社会、他人尊重自己,满足自己的愿望(杨德广,2002)”,通过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地发表意见和反馈意见的交流机制,使得学生的不满情绪得到及时的表达、发泄,避免使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起民主合作式的和谐高校与学生关系。听证程序体现出高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学生的理解,更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育人氛围。
程序正当的育人功能对高校教育管理的启示
(一) 高校教育管理规范化水平的表征
高等教育行政的程序正当、程序和谐,促进高校自身教育管理水平的提升。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的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对教育行政程序育人功能的研究更是不足。伴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在教育管理中,只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切实维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才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才能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民主校园”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制度支撑。
(二) 高校教育管理者育人理念的更新
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在坚持教育行政程序正当的程度上。切实提高高校教育管理者的依法管理意识,抛弃在高校内部管理上的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思维,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因为“高校教师面对的是成人化的学生,民主的管理方式对高校教师的管理更为重要”(杨德广,2002)。作为高校管理者,要转变过去管理主要依靠政策的思维,把法律当作高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治校。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要经常组织高校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组织高校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与高校管理有关的法律,培养法律意识,自觉地用法律规范高校的管理行为。
(三)高校教育管理的方式转变
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是实现高校行政程序全过程育人的根本前提。从法理上说,程序法治是实体法治实现的基本保障。实体权利固然重要,但没有程序规则,实体权利不能自动实现。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真实,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高等教育法的程序规范应当既包括教育权行使的程序,也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利行使的程序。程序规范的设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法治原则。高校内部的自治规则也必须贯彻和体现法治精神,当制定的规则对学生的权利义务有不利影响时,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学生有充分的被告知权、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四)高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归宿
高校在教育管理时,只有始终树立并体现法治精神和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才能保障好、维护好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高校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宗旨和归宿。因此,构建和谐校园,高校管理者不得不养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和理念,不得不形成科学、民主的维权观念。在管理中体现育人的价值,以程序化、合法化的管理教育人、鼓舞人、帮助人,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高校教育管理应倡导法治精神、程序正当意识和民利观念,尊重学生成长成才的特殊性和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以学生为本,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学生,在润物无声中尊重激励学生。这既有利于营造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育人环境,同时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法律信仰必将产生深刻地影响,以此推动我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取得新进步。
参考文献:
1.王学辉.行政程序法精要.群众出版社,2001
2.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7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