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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办幼儿园;校园安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12-0013-05
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校园安全事故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也足以说明“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纷纷作出了回应。政府层面,我国政府在“依法治教”的思想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教育部提出“要把校园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2010年7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学术层面,有关学者纷纷从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背景出发,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在丰富了相关理论的同时,也为推进我国校园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公办幼儿园相比,民办幼儿园具有更强的办园自主性,因而能否切实贯彻政府“依法治教”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及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是值得我们探究的。为此,我们以上海市73所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向这些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等了解有关情况,并通过基础性数据的整理分析,探寻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所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所需要的支持等。
一、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1 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若要将依法治教的理念真正落实到校园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就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法律法规,请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依据自己的熟悉程度进行排序,结果表明,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也存在种种不足,突出表现在管理者在法律知识更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早期颁布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而对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陌生;对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专项法规较为熟悉,而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文件较为陌生。以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同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法律效力较低的教育行政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要高于法律效力较高的教育单行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因此,这一结果不仅折射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法律知识面较窄,而且反映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
2 民办幼儿园已加强了校园伤害防范的制度,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尚存在漏洞
2006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推出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受访的民办幼儿园当前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如表1所示。
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多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了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饮食卫生安全制度,七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但仅有过半数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当被问及建立上述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时,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回答最多的是将此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其次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的需要,最少的是为了落实依法治园的要求。
上述结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普遍比较重视门卫安保、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都建立并实施了相关制度。忧的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幼儿园未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被调查的民办幼儿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这不仅影响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还可能带来校园安全隐患。另外,在关于建立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上,“依法治园的要求”被放在了最后。可见,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教”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3 通过安全教育和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条款,界定和强化保教人员的安全责任
在校园安全责任的强化方面,民办幼儿园更重视在职培训。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园方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题培训。如表2所示,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幼儿园更为重视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学前儿童安全防护及意外伤害处理知识的学习。
有48.6%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明确表示,在与新人职的教师签订用工合同时,会把教师在幼儿安全方面的保护、监管义务以及教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行政处罚等条款写入用工合同。这一做法反映出当前部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把与教师签订某种安全协议作为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转嫁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策略。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类似的“安全协议”更多的是出于保护园方利益的考虑,不仅会对教师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可能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4 尝试构建本园的保险保障制度,以实现赔偿的社会化,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幼儿园经济赔偿的资金压力
2001年上海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有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强制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的新机制,并配套推出了“校方责任保险”。
在被调查的72所民办幼儿园中,有40所民办幼儿园已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占到55.6%。除了校方责任保险,民办幼儿园还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
40所幼儿园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基金,36所幼儿园参加了上海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44所幼儿园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平安保险是这次问卷调查中幼儿园投保比例最高的险种。仅有2所幼儿园没有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任何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之所以得到民办幼儿园的热捧,这可能与其具有保费低、赔付率高、手续简便等特点有关。而与《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配套出台的“校方责任保险”却没能得到民办幼儿园的广泛认同,尚未在民办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在尚未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民办幼儿园中,持观望态度的有近三成。究其原因,“性价比”不高可能是主要原因,表现在:其一,幼儿园目前尚不在市教委出资投保的范围内,还需自行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其二,该保险条款中仍然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校园伤害事故都进行赔偿,还约定了一定的免赔金额和总赔偿限额。
5 责任认定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难点
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民办幼儿园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调查发现,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有28.2%的幼儿园因过失而承担责任,有2.6%的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多达69.2%的幼儿园因不能证明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情况与我国当前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幼儿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先的立法精神有着密切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主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尽管有学者指出,“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会加重学校负担,因为学校想要证明自己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是困难的”。但我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虽然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通过加强幼儿园履行在教育、管理幼儿方面的注意义务,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广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能以此为鉴,将“压力”化作“动力”,对本园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6 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
目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尽管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受到伤害幼儿家长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然而,从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在39所曾经发生过校园伤害事故的民办幼儿园中,有87.2%的幼儿园选择了与受到伤害幼儿家长自行协商解决,另有10.2%的幼儿园在与幼儿家长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向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仅有2.6%的幼儿园因幼儿家长向法院提请诉讼而被动选择了诉讼途径。
与费用大、时间长的法律诉讼途径相比,易操作、效率高的自行协商途径更易受到幼儿园及受到伤害幼儿家长青睐,也更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的节奏。毕竟,对于一所民办幼儿园来说,较高的社会声誉、安全向上的公众形象、良好的家长口碑都是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站稳脚跟的生存之本。这也不难解释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为什么会普遍认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输了官司”,因为在他们看来名誉比经济利益更重要。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建议
如何管理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既发挥民办幼儿园在满足人们多元化入托需求方面的作用,保持办园活力,又规范办学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能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全球儿童安全组织(Safe Kids Worldwide)所指出的,解决儿童意外伤害问题并没有单一有效的方法,对成人及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完善儿童安全方面的制度等都是作为教育者的我们应该为之努力的。
1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力不从心”“无所适从”“说不清”成了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心情的写照。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通过统一培训、网络学习平台、自主学习、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自身对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就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而言,我们特别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在我国现行的校园安全法规体系中,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它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归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司法实务的主要审判依据。
2 加强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
管理培训专家史蒂芬・帕里那(Steve Pavlina)曾指出,自律是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动力,离开了自律,目标便很难达成。在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常态的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幼儿园的自律就成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教育实践中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民办幼儿园未能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园”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加强自律及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通过安全制度自检、安全工作自评、安全隐患自纠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工作。
3 抓紧制定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
要将“依法治教”的思想落实在幼儿园日常的安全管理上,广大民办幼儿园不仅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更要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时,也可建立与之配套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形成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4 加强园内保教人员的安全专题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专题培训在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保教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化“被动”为“主动”,自主地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另外,园方在安全专题培训中要加入有关卫生保健及急救处理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学习、经验分享等学习方式来提高保教人员在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保证幼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第一时间里能得到正确救治并有效控制住伤情,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5 进一步完善园内的保险保障制度,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 新劳动法 实施建议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ew Labor Contract
Law in Implementation in Public Kindergartens
ZHANG Meiyan
(Erdos Dongsheng District Tiexi Experimental Kindergarten, Erdos, Inner Mongolia 017000)
Abstract January 1, 2008, China began to implemen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bor Contract Law." With the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in China's education deepening appointment widely practiced in various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New Labor Contract Law" on the appointment of teachers equity has also been given protection. This paper propose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new labor contract law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kindergarten from teachers, principals, government three degrees.
Key words new labor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countermeasures
1 幼儿教师需提高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和竞争力
1.1 丰富法律知识
幼儿教师不光要丰富教育法规知识,还要对国家新出台的、对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重视起来。如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幼儿教师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提高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
1.2 培养法律素养
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幼儿教师需要了解关系自身切身权益的法律知识。第二,还需要加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训。仅仅拥有法律知识的储备而不用于实际维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可通过如对典型案例分析学习,向专业法律顾问咨询等方式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1.3 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竞争力
幼儿教师不能满足现状,要不断地学习各种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和特殊技能来提高专业化水平。通过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可以强化幼儿教师的内在涵养和优化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结构。使其成为像律师和医生那样的专业人员,从而在社会上确立幼儿教师不可随意替代性,使幼儿教师有较强的专业竞争力。
2 提高幼儿园园长的认识
园长是幼儿园的总领导,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她的法律认识水平决定了幼儿园的前途和命运。园长应意识到在落实保障聘任制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保障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了优秀的幼儿教师才能让幼儿园更好的发展,让幼儿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园长不能因顾及幼儿园眼前的小团体利益而伤害聘任制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而阻碍幼儿园的发展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幼儿园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员工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组织,然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发现有许多幼儿教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得到工会的帮助是因为该幼儿园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部分幼儿园的工会组织就一两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其职能。加强幼儿园工会组织建设必须依法发挥幼儿园工会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维护和保障员工权益的工会组织,一旦发生企事业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终止侵犯并补偿员工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教育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并不理想,主要是我国单位管理体制的高度集权,对工会成员有财政和行政决定权,很大程度决定工会工作人员不可能在组织工会站在教育事业单位对立面为老师说话。因此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根本性措施在于有效解决工会组织成员组织制度。应该改变以基层组织单位为基础的工会建设制度,实行以区域为单位的工会建设制度,让工会成员脱离事业单位的经济和政治限制,使工会组织能获得经济和政治的独立地位,这样才能让工会组织为教师的切身利益说话。
4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权利。教育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级行政机构自身的相互监督,这属于教育行政相关内部行政活动的内容;二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行政相对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监督的目的是检查和督促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和执法,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奖励模范守法和执法相对人,处罚违法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保证教育行政处理决定得以落实,从而达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监督好新劳动合同法在各级各类学校的落实情况。
5 政府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友谊幼儿园:陈国杰
金秋时节,贵州省100名学员缘聚重庆幼专。9月21日上午,国培计划贵州省幼师国培乡村幼儿园园长法治与安全专题培训班开班,在开班典礼上,重庆幼儿师专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张平贵对此次培训安排作了详细的说明,提出培训目标是:1、引导民办园园长熟悉幼教法律法规,数量科学办园理念;2、帮助民办园园长丰富法治知识,增强管理效能;3、指导民办园园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安全问题的能力,同时作为部分乡村公办园的我也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首先是重庆市教师发展中心主任田伟为我们讲授了《幼儿园园长职业理念与信念追求》。接下来冉启玉教授、刘静园长、赖天利园长、赵雅卫校长、何政权专家、田海平医生、陈冬梅副教授等为我们培训了法治与安全类的诸多知识,由此开启了愉快的研修之旅。
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10天来集中参观和研修,从“深度学习”到“教师价值”,从“法治”到“安全管理”我从中学到了很多,不仅拓宽了我的视野,还丰富了我的实践经验,更让我的思想得到了升华,使我对学前教育管理有了更新的认识,更加热衷于教育事业。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学习,为农村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使我的专业理论基础得到加强,从各位专家的教学视频中深受启发。没有理论支撑的研修是没有根基的。脱离了法治理论学习,我们的校园安全管理是肤浅的,是飘浮的。特别是像我这种刚从小学管理转到幼儿园管理的园长,以前总认为幼儿园管理比小学管理很简单的想法,在此次学习中有了新的认识。
我们通过学习,不但理解了很多关于幼儿园的法律知识,还掌握了很资源下载具体的操作方法等;如校园安全管理不仅限于房屋、围墙、电路等的安全隐患排查,还要注重幼儿入园时、睡觉时是否携带危险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教会全体教师学会一些常规的急救方法,也会对我们的安全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理论上得到加强和提高,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法受到启发,这是本次培训最大的成效。虽然部分学习内容是看电视资源,实际上我们能够与专家进行面对面学习,节约时间成本,节约经济成本,十分方便快捷,真正达到教育均衡、实现教育公平,资源共享!虽然培训结束了,但是,作为一个农村幼儿园园长的提高学习永远不会结束!相反,这是继续教育一个新的起点,今后希望能够多参加类似的培训。我将要针对本次培训认真做好反思,认真整理学习笔记,特别是在接下来的安全管理中,我会有针对性地在我园开展教学实践与研究活动,把我们在本次学习中学到的知识对全体教师作二次培训,让他们也把这些安全管理等知识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去,边实践边总结边反思,不断巩固所学知识,真正做到学用结合,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联系我们往日的安全管理,总感与正规的要求差之甚远。
根据于俊平介绍,通州法院法官会深入校园,在共建院校担任诉前调解协调员,指导学校妥善处理校园纠,这在北京各地区法院中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学校发生的纠纷中,少年庭法官提前介入,案件双方都会对作为有司法权威的中立第三方产生信任,从而调解工作也方便展开。除了法律知识的耐心讲解,法官们设身处地地站在双方角度为其考虑,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例如学生与学校发生矛盾,如果学生及家长与校方彻底闹翻,可能会导致学生转学,而学生再适应新的环境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会影响学生学习,学校则可能被诉至法庭,影响校方声誉,这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另外,如果双方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也会将案件归于少年庭审理,力求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于俊平说,法官介入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但有时也会有不成功的例子,原因是部分学校投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学校顾虑不能保险理赔,选择诉讼判决方式。
2在校安置缓刑考验期学生
缓刑考验期的在校学生安置是法制共建协议的重要内容。部分高年级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犯罪后,一旦判处刑罚,学校一般按照校规校纪开除处分,将这类学生推向社会,如果不加管理,极易再犯罪或自暴自弃。缓刑考验期学生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也就是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定期管理。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不影响学生学业并保护其隐私的情况下,也会定期回访,和学校、社区矫正机关共同做好帮扶、教育工作,对于存在生活等困难的,法院也会予以救助。成年后步入社会的,法院也会对有些学生进行适时跟踪,但本人拒绝的,法院不会强行教育或督导。
3增强法制教育团队专业力量
作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的重要一环,法院承担的任务不仅仅局限于与学校的法治共建,更承担着对其他教育力量的督促与指导。严格培养教师的法制教育素养通州法院对全区新入职教师、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及幼儿园公招人员进行过法制教育讲座。于俊平表示,这三类人员均需学习必要的校园纠纷案件应对和法律知识,需要了解法律对学校和老师的责任要求。他认为,一些教师确实存在着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针对这三个实施法制教育工作的群体,培训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针对新入职教师,会通过讲解一些违法犯罪预防的知识和案例,尤其是本辖区教师违法以及犯罪的案例,以接近性和生动性感染老师,提升他们的守法意识。针对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重点在未成年被害预防讲解,并强调法制教育的大局观。针对幼儿园公招人员,主要从他们的具体工作入手,如饮食安全、校园安全事故等。幼儿园老师和小学老师培训的不同点还需参照侵权法38条至40条,因为分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做了不同规定,前者责任要求更高,故要求和注意的问题也更多。促进家校联合,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通州法院会定期与学校协商,利用召开家长会的机会,由法院的法制副校长到校授课,以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使其承担起监护责任。组织涉事家长到法院开展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家长用合理方式教育孩子,强化对孩子的保护意识。同时,将未成年学生被侵权、被侵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校方,提高学校法制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另外,法院也会向相关部门建议或进行联合发文的方式,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关注来京务工人员的生活境况;同时,针对刑事案件多发问题,建议治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治安巡防部门做好警务防范工作,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4多方联合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法治与人治相对,意指国家采取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一般而言,法治不仅包含着法律和制度,还包含着思想、意识和理念。前者是显性的,后者是隐性的。隐性的“法治”决定着法律和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能否获取普遍的服从。
1.逻辑关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为命”
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部分,隶属于德治。故此,我们上升到概念层面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理解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亟须法治的必然性。其一,从内涵上看,法治与德治的价值互蕴。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德与法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只有体现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这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必须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内核,譬如体现人们对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否则它就会成为形同虚设的“死法”。道德的标准也是一样,多元化的道德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民主与平等的意涵,方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其二,就社会目的而言,都是维护社会统治。“法治”与“德治”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两者皆是为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其三,从调节机制来说,两者互成“补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社会教育来培养人们道德情感,通过道德谴责来惩罚道德失范行为,是一种“软调节”;后者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法律来约束或制裁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一种“硬调节”。其四,从法治建设对“德治”的作用来看,“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进道德,是我们时代所面临的伟大使命”。学前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受到法治的影响。因此,用“法治”来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从逻辑关系层面上来说是行得通的。
2.实践诉求:幼儿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要法治的介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规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师正处于新旧道德交替的历史嬗变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验。在此情况下,由于道德调节本身的非强迫性,一些幼儿教师严重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包括常见于网络的“虐童”事件、渐行渐远的“喂药”事件和偶有发生的“校车安全”事件等。对此,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说道:“我们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像是一个宣言和原则,对于这些违法的教师太宽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无法处置,难以量刑,当事人仅仅被拘留和罚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对于这些不止一次殴打、伤害孩子的教师,我们不仅要让他们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们进入这个行业。”很显然,由于“法治”在幼儿园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儿教师为所欲为,即使获得相应的惩罚,当事人受到了教训,也不能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硬的威慑力,幼儿教师在内心深处欠缺“法律的威严性”。故此,我们必须在加强幼儿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以规范和引导幼儿教育实践。
3.现实困境:法治建设在幼教领域的“搁浅”
宏观层面,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师德建设无“法”可依,需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内容上看较为全面,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有效性和强制性上都存在着不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此外,涉及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容较少,缺乏有关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只能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其中教师行为规范也大多属于指向性法规。指向性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实践的宽度,但无法为专业、特殊的幼儿教师群体提供可参考的实践行为标准依据,从而难以约束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有关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处于中空地段,不仅造成了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无法可依,还使学前教育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微观层面,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师德建设缺乏内在的约束力。法律意识在内容上包含“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现实中,一些幼儿教师在以上三个方面表现得不尽人意。其一,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儿教师为吸引家长以便获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园的儿童生活及活动的照片作为宣传的噱头,丝毫不知道这已经侵犯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儿童享有的“肖像权”。其二,对法的情感“疏离”。这主要表现为幼儿教师在工作中仅仅将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儿园工作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等类似的心态,缺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学中,由于环境影响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幼儿教师(特别是新手幼师)自身情绪自控性较低,屡屡曝出幼儿教师体罚、虐待儿童等师德失范行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当教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一些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后,教师对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时,不能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二、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对策探寻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执行过程中的普遍服从。从法治的外延出发,基于其与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关系,可以从三方面探寻可行之策。
1.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先决条件。《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这从法律上确认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至此,社会各界就一直为制定《学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年开始,庞丽娟教授就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提交提案,直到2001年,该提案才被作为民进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协大会。2003年,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规划,2004年,该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于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007年11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要在同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201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加快立法工作进程。2013年,教育部已全面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开展立法调研。综上可知,从学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现今,大约经历16年,其立法进程是缓慢而艰辛的。而在此之前,《义务教育法》(198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继颁布与施行,而学前教育至今仍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使其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提高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由学前教育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需要”。在推进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学前教育立法以《宪法》《教育法》以及《教师法》为直接立法依据,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遵循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第三,突出幼儿教师师德的地位,对幼儿教师的师德行为给予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并界定师德失范行为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学前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条例等,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出科学的法律。
2.构建有效的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内化外在约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巩固的。”制度在道德建设上无论是外在伦理关系的调节还是内在道德自律的巩固都起着基础性作用。宣誓作为一项仪式,具有“证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体;合法化”等作用,建立起职业宣誓制度,可以为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国医生、公务员、律师、医生等职业中已相继建立职业宣誓制度。幼儿教师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却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实践证明,宣誓对教师是有积极作用的,例如,可以内隐地强化教师的角色认知;有利于教师职业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来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激励。更重要的是,构建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实到实处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诚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上所写:“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诠释了宣誓能够促进法律的普遍服从达到内化的作用。构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须要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对教师宣誓制度予以确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约,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应的地位,则易造成宣誓活动流于形式。因此,须从宣誓的主体(幼儿教师)、宣誓的对象(宪法等法律或国家)、宣誓的时间(入职时和教师节)、宣誓的内容、宣誓的仪式(奏国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实的规定。其次,重构新时代的教师誓词。鉴于“追寻职业道德的源泉,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重构教师职业誓词,是时展的要求”,因此,幼儿教师的誓词应当主要包括:教师对于教育事业的信念坚守和献身教育事业的专业理想;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职业态度及职业精神;教师对与教师职业相关的他人(领导、同事、学生家长)的承诺;宣誓者对本人的严格要求(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教育者的条件)和对教师实际生活(教师在其中所能体会到的甘与苦)的接受与承诺。其次,明确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据具体的宣誓大会而定,但笔者要强调两点:一要有视、音频等记录,为幼儿教师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监督;二应有其他非教育部门人员到场,以督促活动的进程。最后,要为宣誓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倡导依法执教
【中图分类号】R 179G 478.5
【文章编号】1000-9817(2007)06-0563-02
【关键词】 食品处理和加工;公共卫生;学生保健服务
为了解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状况,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笔者于 2006年3月对滕州市109所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学生 公用餐具、盛装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了消毒效果检测,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对滕州市有食堂的学校、幼儿园共109所采用现场查看、询问和填写调查表(自行设计)的 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食堂就餐基本情况、卫生管理、食品卫生信誉度、基 本设施、餐具消毒效果检测(纸片法)情况。信誉度分级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 级管理指南》;A,B级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餐饮业经常性卫 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综合打分评定,C级根据《滕州市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 管理C级标准》及《滕州市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C级评分表》打分评定。
2结果
2.1 食堂及从业人员卫生状况 共检测幼儿园及各类学校食堂84所,从业人 员1 104名,结果见表1。
2.2 学校食堂设施情况 见表2。
2.3 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情况 见表3。
2.4 学校食堂用水及饮用水卫生情况 共采集生活饮用水样品71份,合格53份,合格率74.6%。其中自备水37份,合格19份,合格率51.4%;自来水34份,合格34份,合格率100.0%。
3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学校经费不足制约了对食堂的硬件设施投入,造成部分学校,特别是农村中 学、部分幼儿园食堂条件简陋,缺乏相应的功能间,加工场所布局不合理,餐厅人员拥挤, 卫生条件差,缺少必要冷藏冷冻设施、消毒保洁设施、防蝇防鼠设施等。
部分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销售“三无”食品和变质伪劣食品的问题依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学校 食堂未按要求对食品原料进行索证,验收记录不完整,无具体时间、品名、数量、进货渠道 、感观、采购人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部分学校、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及个人卫生习惯差,造成加工食品时不 能按规范操作,功能区混用,食堂内部管理不善。一些学校食堂餐饮具用蒸汽消毒时不知道 将餐具竖放,化学消毒时不知道消毒液的浓度要求和餐具浸泡时间等。
4建议
4.1 明确第一责任人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学校食堂食品卫 生工作行政相对人,学校将承担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一切法律责任。
4.2 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和审验程序 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学 校领导参加,现场办公,对需要整改的内容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学校,强化落实。 将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相结合。关键项目要符合卫生许可证审查量化表的基本要求,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 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4.3 加强合作,强化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要将量化分级评分内容提供给教委 ,并经常到学校检查,提出学校存在的问题,同时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并通报 给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手段,督促学校落实卫生监督意见。还要强化学 校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凡新、改、扩建的学校、幼儿园食堂还须经卫生部门审查方可施 工。
4.4 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堂 管理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继续加大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专项整 治力度,重点整治无证经营的学校、幼儿园食堂。对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经过多次整 顿但仍达不到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C级及以上标准的学校、幼儿园食堂,要采取果断措施 进行处理。
1.乡镇中心幼儿园缺乏专任教师,师资薄弱。
乡镇中心幼儿园大多设在小学,没有固定的办园场所,大部分幼儿园仍然是小学附属的“幼儿班”。幼儿园没有教师编制,所以教师多数是小学教师转岗或外聘教师,几乎每年都要交换教师或有教师转行。由于不是幼儿园正式在编教师,所以积极性较差,责任心不强,部分幼儿园也不愿在教师培训上进行投入,担心有了工作经验和教学水平之后教师就会跳槽。教师的频繁流动,经常换岗,也给乡镇幼儿园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持续发展。教师素质是制约教学质量的瓶颈,广大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接受不到优质的学前教育,甚至享受不到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这有悖于我国当前强调的教育均衡与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
2.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不规范,难留人才。
虽然现阶段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现阶段条件限制,大部分乡镇幼儿园虽然是国办园,但办园极其不规范,幼儿园没有独立建制,大部分幼儿园仍然是小学附属的“幼儿班”。调查显示,有一部分受过专业学前教育的教师由于基层幼儿园条件差、幼儿多、教师少,所以工作繁重,难以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另一方面,乡镇中心幼儿园又很难招到新的专任教师。由于大城市幼儿园教师有巨大缺口,每年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的专任教师大部分都流向了北京、天津等一线城市,其次选择二、三线城市,最差选择在县级幼儿园,乡镇幼儿园则是无人问津。由于招不到新任教师,得不到“新鲜血液”补充,也就不可能将最新的幼儿教育理念根植到乡镇幼儿园,同时也丧失了与外界接触、吸收新理念的机会。
3.教师没有提升渠道,缺乏工作热情。
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学历层次低,专业化程度不高,而乡镇幼儿园发展的有效途径就是提升幼儿教师个人专业化的程度,对现有的教师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但是,对幼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面临重重困难:首先是经费短缺。目前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只能保证部分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和办公经费,外聘教师及雇佣的勤杂人员需幼儿园自筹。很多地方根本没有继续教育的经费,能得到的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则更少。资金问题已经成为限制乡镇中心幼儿园发展的短板。其次,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培训工作。2008年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一半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既没有幼教专门管理机构也没有幼教管理的专职人员,一些地区的学前教育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教师培训处于无人管理,无人组织的无序局面。
二、幼师生“顶岗实习支教”模式内涵及培训思路
顶岗实习是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引导建立企业接收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学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河北师范大学开创了“顶岗实习”新型人才培养模式,这种模式的主题是强化师范类学生的从教技能,同时为河北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引入新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以期促进河北省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幼儿师范学院毕业学生现在的实习模式大多采用“基地式实习”,由幼儿师范院校教师统一带队,在同一时间将学生分配到实习点实习。这种实习模式的优点是计划性强,便于组织和管理。但是随着扩招后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实习基地数量有限,出现了现有的实习岗位与不断增长的实习生数量不相符合,僧多粥少达不到实习目的情况。“十二五”时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众多高校提出自己的发展思路,教育信息化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一)幼师生“顶岗支教模式”的基本内涵
幼儿师范院校毕业生“顶岗支教模式”是在大专学生完成两年半的在校学习,系统掌握了教育、教学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专业课知识后,通过学生报名,学校组织相关教师对学生进行岗前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派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到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为期半年的支教活动。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按照所在幼儿园对在岗教师的规定要求履行教育、教学工作。同时置换回部分乡镇幼儿园的教师进行为期3~4个月的培训。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幼儿师范毕业生真实的参与到幼儿园一线教育教学活动中去,又为乡镇幼儿教育的发展培养、保留优秀师资,同时又有利于乡镇幼儿园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幼师生和一线幼儿教师可以通过这种“顶岗支教模式”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实现双赢。离开了双方的参与,“顶岗支教,置换培训”工作犹如无米之炊,无本之木。对于双方而言,这一模式可以在短期内提升自己教学水平,进一步适应幼儿园教学工作,促进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发展。
(二)“顶实习支教”置换幼儿教师的培训思路
受到各地区经济条件、教学安排和实际情况的限制,“顶岗支教”置换教师培训模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造出既有利于学生获取更多实践锻炼的机会,又可以使广大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受益的新模式,才能不断促进基层幼儿园的发展。
1.分散实习改为集中实习,教师带队送教下乡。
幼儿师范院校学生的实习工作不可能完全替代幼儿园的全部工作,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应在幼儿园主班教师的引领下逐渐熟悉和摸索教学过程。因此,组织学生实习只可以将部分幼儿教师置换到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学习,剩下的部分教师一方面要完成幼儿园的日常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带队的幼儿师范院校的教师将本园的教师集中起来进行现场指导。学生实习活动顶替了部分幼儿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但是他们也必须完成听课、评课、见习等实习任务,以及帮助幼儿园进行环境布置,制作教具,在规范化办园等方面进行见习。带队教师肩负双重使命:既要管理好、指导好所带学生,又要帮助所在乡镇幼儿园教师在业务水平、规范化教学方面进行指导提升,进而带动所在乡镇幼儿园的发展。
2.置换教师改为集中培训,加强专业与理论修养。
幼儿师范院校将学生顶岗置换出的教师集中到院校进行集中封闭培训,学员可以充分利用学院的各种公共资源和图书馆、琴房、实训室等专业设施。还可以聘请教育专家和一线优秀幼儿教师对这部分教师进行理论培训,系统讲授教育学、心理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乡镇幼儿教师的理论修养。学科专题培训将作为培训的重点,提高学员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尽快弥补乡镇幼儿园教师在教育理论上的“短板”。
3.实习培训成果由不了了之改为跟踪指导。
(一)加强对安全综治法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是协助局领导小组制定各项计划 。制定了《__县教育系统__年平安综治工作意见》、《__县__年度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实施方案》、《__县教育局__年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__县教育系统__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等一系列计划方案,对各项工作进行总体安排与部署。二是协助局召开各级安全综治法治工作会议。__年上半年,召开了全县校园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全县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工作会议,分片召开安全综治法治工作座谈会等,加强工作安排与部署。三是强化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安全至上”校园安全工作理念,强化校园安全的“红线意识”和
“底线思维”。以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为原则,层层签订校园安全综治法治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责任,做到校园安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治理活动
一是开展安全知识学习活动。上半年,组织了全县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上答题活动,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组织各学校(园)分管安全的同志听市地震局朱红处长作防震减灾知识讲座和县消防大队汤国龙参谋作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孙局长校园工作知识讲座。4月份,裴昌流主任带领部分校长赴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小学参观学习安全教育馆建设和安全校本教材的编写工作。5月份参加省校园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二是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主题教育活动。3月30日起一周时间内,组织全县各学校开展第20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6月份全国第十四个、__省第22个“安全教育月”活动和各类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各学校也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上报了活动方案、图片和工作总结。
三是组织开展了防溺水、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电信诈骗等专项安全教育活动。上半年,在全县各学校普遍开展了防溺水、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踩踏事故等专项安全教育活动,综治办共下发此类文件12份,加强对具体的工作安排、指导与督促。
四是做好各类安全避险演练活动。5月8日,教育局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分管安全的中层干部350多人,实地观摩人民路小学的防震减灾逃生演练,之后, 5月12日前后全县所有学校(园)普遍开展了一次安全逃生演练,全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园)开展各类疏散演练600余次。
五是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学期开学组织全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全县所有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做到查细、查实、查出隐患、对查出的隐患下达“
整改通知书”,跟踪督促整改。参加县燃气安全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指导各校根据教育局制定《__县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实施意见》,针对26个方面实施全方位自查,坚持周周查、月月查,对查出的隐患彻底整改,排查与整改的结果每周一上报,每月汇总报。配合县安委会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共检查学校63所,对5所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开展校园管制刀具的收缴等活动。开学初,各学校普遍开展一次校园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缴活动,从源头上消除学生伤害隐患。
六是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学校按照县政法委、综治委《__县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协调当地的公安交警、运管、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积极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特别是在学生上下学时段,请公安人员执勤,建立“护学岗”加强安全管理,严防暴力、盗抢等事故发生,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七是积极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成立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__县教育系统__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开展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和各类教育法规活动,聘请法治副校长,开展普法知识讲座。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寒假网上法律知识答题活动、筹建2所学校作为普法教育基地。编写校园安全法律知识问答,积极向县法治办推荐普法讲师团成员,积极准备资料,迎接上级部门六五普法验收,接受县人大“六五”普法视导组到学校普法视察。
八是积极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参加“__省平安校园建设教育示范县”、宿迁市“文明交通示范学校”、“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示范学校“等创建活动。下发文件,广泛动员,分类指导各学校按照标准、分批进行创建,目前,各项创建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
九是积极参加其它活动。上半年,综治办还组织学校参加了“__年全国中小学护校安园行动”、“城区防空警报试鸣活动”、“全县中小学生户籍相片采集活动”、“宿迁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信息快播平台”建立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