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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反贿赂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送法进企业”活动,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依法经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护意识、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用工制度不断规范,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活动安排
2013年6月至8月,2013年9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
三、活动主体
县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四、送法对象
全县各类重点企业、定报工业企业,特别是纳税前50强企业。
五、主要内容
㈠加强合同法、税法、物权法(草案)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理念,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㈡加强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㈢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范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劳资平等、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强化劳动保护意识。
㈣加强环境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水资源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强化资源环境意识。
㈤加强科学技术进步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推动科技进步、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强化自主创新能力。
㈥加强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法等规范企业及工作人员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平等竞争、守法经营的理念,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学研究的科学性,追求法学精神的真谛
我们在对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贿赂的法学定义问题。
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把商业贿赂的动机表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商业活动中也有表现,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1998年出版的《法学大辞典》有商业行贿罪和商业两个词条,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商业,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义为商业行贿罪。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法学大辞典》的定义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仅仅表述了商业行贿的状况而没有包括商业受贿,也不够完整。我们通过对以上三个定义的研究与比较,提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第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第二,商业贿赂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第三,商业贿赂按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区分为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第四,商业贿赂按其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可以区分为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非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我们的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制建设的系统性,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缺拾遗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的系统性出发,我们通过研究与比较,发现行政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与《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在主体的构成上、行为表述上有些地方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既规定了个人,也规定了单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只包括个人不包括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表述为“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而《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并没有“其他手段”。我们按照系统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撰写的论文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律发展的可持续性,放眼未来
我们在完成《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超级秘书网
这一课题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学界关于贿赂的形式与内容的三种观点和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进行研究比较,提出将《刑法》
根据学校纪委关于加强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武昌区药监局、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关于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会议精神,校医院在积极参与行业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在校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根据学校纪委关于加强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武昌区药监局、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关于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会议精神,校医院在积极参与行业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在校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动员教育,提高认识
我们及时传达校纪委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精神,让全体医务工作者明白商业贿赂既损害国家利益,又损害群众利益,同时也损害自身利益。因为商业贿赂就象一个温床,引诱犯罪,并使犯罪者最终走向犯罪深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校医院领导结合身边案例讲解,使大家进一步明白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从思想上提高了大家的认识,增强了拒腐防身的能力。对学校纪委开展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的指示,校医院要求在全院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查找重点部门在医药购销领域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及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别作出处理,完善工作措施。
二、确定自查自纠的工作原则
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反商业贿赂活动及自查自纠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医院领导经过充分研究确定的工作方针是:
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根据学校纪委的要求,重点查找xx年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和医院管理中发生的突出问题,要通过检查招投标程序、采购过程、医疗诊治过程以及学校对医院财务审计结果等方法查找、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情况说明
经过严格认真的自查,xx年年以来,校医院没有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在医院的财务管理和药品管理方面我们发现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医院挂号费、处置费、药费收入交款不及时,每天的各项收入未做到日清日结;在实行电脑管理前,收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帐外资金现象;在实行电脑管理前,药品管理不规范,控制不严,药库和药房的药品盘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
四、几年来反商业贿赂、加强医院管理及近期自纠的措施
根据学校纪委关于加强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武昌区药监局、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关于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会议精神,校医院在积极参与行业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在校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
(一)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努力防范和坚决治理药品、器材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在全员动员教育的基础上,医院领导对与药商、器械商联系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防治,医院领导要求重点部门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与药品器械商的关系,按国家法律、法规、校纪院规办事,坚决抵制收受礼金、礼品、宴请等。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医院负责人与相关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了责任书。
校医院的药品和器械的采购数量不象社会医院那样大,与药品器械商接触机会不多。但我们并不因为如此而放松警惕,相反,我们觉得量少、面窄、环节少,我们更有理由管好,把好这一关。为了避免商业贿赂现象在我院发生,明确规定校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不能与药商及生产厂家接触,更不能进行私下交易。在商家表示同意接受我们的规定情况下,并与我们签订承诺书后才允许其购买标书,签订药品供应合同书。
校医院各种药品、器械、试剂及一次性消耗器材的采购应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对于数量多、金额大的物品实行招投标,对于量少、金额少的物品实行议标。药品及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程序是:
首先医院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分析、论证,保证所采购物品符合临床工作需要,对于大型医疗设备还要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参观考察,了解该设备性能及是否满足本院实际工作需要。经过论证符合要求,确定采购,填写论证采购报告上交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组织学校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的医药公司、器械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招标,确定六家入围公司,然后依据中标品种及数量确定四家供货公司,并且与四家供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书。
对于一次性消耗器材、试剂等,目前是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后勤保障处组织进行议标,校医院按议标决议执行。
药品供货公司按校医院采购清单供货后,校医院库房孙爱萍同志和综合组负责人华丽群同志负责验收,严格按照武食药[xx年]2号文件及武昌区[xx年]1号文件规定,检查供货员资格、票据合法性、药物品种、数量、批号及效期,对不符合招投标及质量要求的坚决拒收、退货,确保药品进货渠道和手续的规范、通畅以及广大师生用药的安全。
关键词:用电检查;窃电问题;反窃电探究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5-0111-01
随着电力事业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为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窃电问题也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窃电者的技术越来越先进,窃电的群体越来越多样化,使得用电检查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反窃电的技术成为了电力检查工作人员所必备的能力和要求。面对不法分子窃电量巨大的,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我们要运用相关法律手段对窃电者以强有力的打击。
1 我国违章窃电的现状
1.1 窃电者主体多样化
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不断地提高。但另一方面,这些私营企业的管理者由于道德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还有经济利益的驱使,极容易走上窃电的非法道路。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对电费成梯度式增长,使得一些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业见钱眼开,雇佣专业的人员改造电线,窃电量之庞大,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还有一些城市、乡村居民,个体户为了逃避电费,私自改造电表,更有甚者,对窃电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肆意的宣扬和扩大这种窃电行为。
1.2 窃电金额巨大
随着大型的企业也为了经济利益而加入窃电的行业,使得近年来窃电的金额越来越庞大,最高可达几百万的电费。这种肆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非常可耻,因为窃电而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国家对于窃电者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一定要严惩违章窃电的行为,做出警示以防止恶势力抬头。
1.3 窃电技术越来越先进
21世纪,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不仅带来了好处,也存在弊端。窃电技术朝着越来越先进的方向发展,窃电者也从原来的个体户居民和电工逐渐扩大成为专业的窃电团体,从过去的破坏电表视数、利用计量互感器,用磁针使得电流表走的慢等,到现在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远程窃电,正是电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电力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不法分子利用高新技术窃电。市面上甚至出现了相关的窃电产品,一方面体现出窃电技术的提高,另一方面体现出窃电的群体的不断地庞大,已经形成了相关的产业链。
1.4 窃电者依仗其背景,阻碍执法
窃电者常常有着黑社会背景,甚至是大官保护。面对执法者,常常是出言不逊,不服从电力检查工作人员的检查。这也给用电检查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使得违章窃电的人员逍遥法外,并继续窃电,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有些用电户和电工合力窃电,电工不正确计量电表,促进其窃电。
2 用电检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2.1 用电检查队伍参差不齐
用电检查队伍参差不齐,是造成用电检查工作问题的主要原因。用电检查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手段支持和相关的技术设备支持,在操作中不按照程序检查有时很难检查出一些隐蔽性的窃电问题。其次,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检察人员不能对窃电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而调查取证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使得检察人员在这段时间内被贿赂、被威胁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打击窃电行为的力度。
2.2 相关电力法规不完善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企业的电力管理职能被撤销,同时没有了处罚职能,使得电力企业在供电纠纷中,特别是在司法上处于被动位置。相关的电力法规由于缺少必要的条件和执行力,所以在后期的应用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正是因为反窃电的法律法规上面漏洞较多,才使得那些违章者钻了法律的空子,肆无忌惮的消耗国家能源。
2.3 窃电证据难以收集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检查用电的工作人员在检查违章用电的程序上存在问题,使得电力企业的供用电纠纷中取证不足而败诉的现象比比皆是。再加上有的窃电者态度蛮横、有黑社会势力,拒不承认自己的窃电行为,用电检查的工作人员由于缺乏相关的保护,使得殴打工作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取证过程中造成了不小的难度。还有一些相关企业有官府势力的保护,轻而易举的抹掉了窃电事实。
3 反窃电对策研究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保证电力企业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最后一道屏障,面对屡禁不止的窃电行为,应加强打击力度和惩戒方式,给其他窃电者以警示,并加以曝光,禁止窃电行为的扩大化。还要揪出隐藏在窃电者背后的人和势力,决不能放任不管,姑息养奸。还要加强普通居民对相关电力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居民反窃电的意识。建立举报机制,对于举报反窃电的行为进行经济上的奖励和宣传,使得窃电行为渐渐消失。
3.2 提高反窃电的技术
随着窃电技术的不断发展,反窃电技术也要不断加强。首先,要提高反窃电的技术装备。要将高科技手段运用到反窃电的技术当中,用电脑远程测算电网中的电量流失总量,在与实际的用电消耗量进行比较,若相差太多,则需要进一步的检查和取证。电力企业在安装用电计计量表时,就应该具备反窃电装置和内设报警装置,推广新型防撬铅封和新型负荷控制终端设备、及时更新表计的防倒码功能软件,若用户私自改装电表或计量用互感器,电力企业会立刻知道。
3.3 加强检查队伍培养
对电力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指导,对相关的常见的窃电的方式进行培训,使得检察人员可以轻松的识别一些窃电方法如无表法、欠 流法、移相法等和窃电产品如电磁干扰仪、永久磁铁。建立反窃电稽查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岗位轮换制等考核奖惩办法需要切实可行,对于检查工作的顺序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实施,为以后的取证工作打下基础。作为合格的用电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还要认真学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严于律己,专业素质过硬,思想积极向上,有耐心,肯细心,秉公执法,不向恶势力低头的反窃电工作队伍。
3.4 明确用电检查程序
检查程序方面可分为执行用电检查程序前、执行用电检查程序中、执行用电检查程序后。执行用电检查程序前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去执行查电任务。现场确定有违章用电的情况时,应及时制止,现场取证,按照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其补交电费或转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结 语
电力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很正常,窃电问题的产生有其原因,也有其必须要制止的理由。本研究重点讨论了用电检查工作面临的窃电问题及反窃电问题,通过描述我国违章窃电的现状如窃电者主体多样化、窃电金额巨大、窃电技术专业化、窃电者依仗其背景、阻碍执法等四个方面。以及用电检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如用电检查队伍参差不齐、相关电力法规不完善、窃电证据难以收集。以及反窃电的具体措施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反窃电的技术、加强检查队伍培养、明确用电检查程序等方式,希望可以对电力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1] 张国良.探讨电网企业用电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硅谷,
2010,(18).
关键词:合规风险管理 境外业务 基建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影响力大幅提升,中国因素受到很多国家的欢迎,这为我们“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如果我们在合规经营方面行为不当,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品牌或声誉,而是中国企业、中国品牌及整个国家的形象和声誉。而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好坏,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声誉如何,直接影响到国际社会对本国的接纳程度,关系到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的核心利益。因此,我们要将合规经营上升到国家层面、政治层面去考虑,上升到能否实现强国梦的战略高度去考虑。
一、中国基建企业面临的国际合规环境
目前,中国基建企业面临的境外经营合规风险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全球反腐力度在加强,具体体现在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正在加大反对商业贿赂的力度。美国、英国等许多国家都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反腐败法,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纷纷签署反腐败公约,并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
从1996年开始,世界银行正式实施反腐败战略,这主要源自于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詹姆斯 ・ 沃尔芬森在年会上发表的《腐败的毒瘤》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讲话。世界银行反腐败战略实施后,在世行贷款项目中被世行确定为有腐败欺诈行为的承包商、制造商和咨询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2010年4月,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签署的联合执行制裁决议,形成集体执法行动。
在美国和国际组织推动反商业腐败的同时,很多国家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反商业腐败法。在各国政府反海外腐败的法规中,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力度最大,威慑力最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被严格监控,在美国公开的资料上,就有将近20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因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而被惩罚过。即便有些违规看起来并不算“严重”。
因商业贿赂被美国法律追究的跨国公司往往被处以重金罚款,当事人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与此同时,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以德国西门子公司为例,由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行贿获取订单,而被美国和德国行政当局处罚16亿美元,以公司监事会主席(相当于我国企业董事长)为首的20余名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有的还被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正在成为一种潮流。为减少合规风险,很多跨国公司都在强化合规经营,遏制商业贿赂。不少公司设立专门的合规专员,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预防、检查公司运行流程中的违规现象,积极处理违规事件。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国际商务交易中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准则》。作为成员国的中国企业,必然要顺应全球合规治理加强的大趋势,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积极预防和应对商业贿赂,树立和维护国家形象。
二、中国企业建立境外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形象的需要
跨国企业虽然具有国际性,并且遵循基本的商业逻辑行事,但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当代世界中,让人产生的第一印象还是其国家形象。如果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能够塑造一个遵规、亲和、友善、负责的中国形象,就会减少许多冲突和困境。因此,建立合规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是使企业所有商业活动始终保持合法合规的基本保障。
(二)文化融入的需要
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基建企业在技术方面的差距并不大,但在管理和文化层面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转变思想观念、改变思维方式,成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
在合规经营、反对腐败成为主流价值观的大背景下,我们首先要创新的就是合规文化。要把文化理念转变为行为,需要通过建立系统的制度,将合规要求融入具体的工作流程及岗位中,持之以恒地严格执行。将表面的合规管理逐渐变成习惯,形成一种严谨的行为方式。通过合规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合规文化的培育,将管理文化由任意型、粗放型向信誉型、集约型转变。
中国文化比较强调变通、灵活,有时候这是优点,有时候就容易出问题。企业要想真正融入国际大家庭、实现做强做优,就必须对我们的行为方式和道德文化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学会遵守国际游戏规则,才有可能自立于世界大企业之林。
(三)市场竞争的需要
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一部分中国企业已处于发展变革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一是面临更多、更复杂的合规风险,二是在合规要求更严格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就决定我们只有走合规经营之路,才能防范合规风险,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竞争。
(四)防范政治风险的需要
在和平时期,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的竞争,而经济领域的竞争则突出表现在大企业之间的竞争。
在世界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和西方国家,用冷战思维遏制中国的崛起。在国际市场上,作为后起之秀的中国企业,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一旦出现失误就会被无限放大,削弱我们的市场竞争力,遏制我们的发展壮大。
西方国家冷战思维的特点之一就是寻找中国企业与西方企业的差异,并在中国企业的软肋上大做文章,突出中国企业的弊端,从“软实力”上削弱我们的竞争力,破坏国际形象,从而阻挠我们走向国际市场。
三、基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某大型基建企业在境外合规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总结出企业境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以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建立为保障,以员工行为合规为基点,强化七大高风险领域的管控,建立三大机制,设置五道防线,并通过合规风险的动态识别、定期沟通、及时应对,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
(一)构建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
建立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明确的组织体系是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企业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参照美国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及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合规要求,借鉴国际最佳合规管理实践,对自身合规管理现状、海外业务特点及市场环境进行细致分析,找出现有合规管理工作与有关要求的差距,构建权责分明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企业合规风险管控提供保障。
(二)以员工行为合规为基点,打造合规经营基石
员工行为合规是合规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应立足员工行为合规这个基点,积极推动全员、全过程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为保证企业合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一是对员工进行合规制度,尤其是员工行为准则的培训,确保员工知晓企业对员工合规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二是要求企业及所属单位有关领导和高风险员工签署合规声明,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三是对员工进行合规操守考核,将考核结果按适当权重纳入个人或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如果出现员工违规行为,将视严重程度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三)强化高风险领域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应通过深入调研与全面对标,在识别、评价管理及业务流程中的内部风险及相关外部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第三方聘用、采购、投标、合同、业务招待、捐赠与赞助、业务付款等高风险领域,并从防范合规风险的角度,参照最佳实践,对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及流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
一是应强化第三方聘用合规。通过第三方协助企业开展市场开发工作,是我国基建企业进入新的市场领域或业务领域通常采用的一种方式。
二是强化业务采购合规。在采购招标前,合规官应对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复核、审阅,对项目外包的必要性进行独立审查;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合规官应对潜在投标人及审批过程进行复核、审阅,对其合规性进行独立审查;评标期间,合规官应对评标小组的评审过程进行复核、审阅,对招标过程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强化业务投标合规。合规官要审查投标工作人员是否与招标人或其他竞标方有利害关系;受理投标过程中对投标合规性的质疑与举报。要对项目投标是否有第三方合作伙伴参与、项目是否与政府或国际组织有关、招标人的诚信背景等内容进行合规资格审查,对投标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策略。
四是强化业务合同合规。企业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在现有法律审查的基础上,对拟签订合同增设合规性审查程序,以对法律风险以外的其他合规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合规官要对合同约定的业务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合规官判断合同中的潜在合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及修改意见,并告知合同承办人。
五是强化业务招待合规。业务招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业务招待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礼品与款待不得成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途径;礼品与款待不得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礼品与款待的场合、对象、频率、价值、接受者的职位和社会地位不得造成不道德、不诚实或不恰当的印象;礼品与款待的费用必须合理,且用于合法的业务目的;业务所在国法律和习俗允许等。如果礼品与款待不符合上述原则,如在3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向同一接受方提供超出象征性价值的礼品,礼品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款待与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没有直接关系,或有任何娱乐成分等高风险事项,应依据审批权限事先经过合规官审核并获得有关人员的批准。
(四)建立三大机制,助推合规管理工作持续开展
合规风险管理的三大机制是支撑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得以有效持续开展的重要基础。
1.建立合规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规定各级合规审批权限,所有审批事项须经至少两个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2.建立合规监督机制。合规官对第三方聘用、采购、投标、捐赠与赞助、业务付款等高风险事项进行合规审查;组织合规官对合规交叉(如跨地区、跨单位)进行审查;受理违反或疑似违反企业合规制度和流程、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事件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建立合规工作传达与沟通机制。定期将合规工作计划传达至所属单位及各个部门,并部署相关合规管理工作。每年初,合规部门应协同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制订合规工作宣贯计划,及时有效地向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传达合规工作计划、合规制度和流程等内容。
(五)设置合规风险五道防线,做好事前预防
1.明确员工合规要求,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签署合规声明,明确员工合规要求;招聘中高级管理人员等高风险岗位员工时,要开展合规背景调查,从源头上规避合规风险。通过合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员工合规风险认识。建立员工合规操守考核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强化员工合规意识及合规义务的履行。
2.开展管理部门合规审批,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在规范业务合规经营行为时,除了合规部门、合规官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批外,企业应要求管理部门针对特定事项发表意见,审核、审批业务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上级企业的管理部门还要进行审核、审批,加大防范合规风险的力度,为防范合规风险构建一道新的防线。
3.设置合规官,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
企业应将合规官作为合规管理的关键要素之一。在日常工作中,合规官对第三方聘用、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业务招待、业务付款等审批事项中的高风险环节进行合规审查并严格把关。合规官还要受理违反合规管理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事件组织调查等。
4.构建合规交叉审查,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四道防线
企业应每年抽调合规官对所属单位、海外公司、办事处进行合规交叉(如跨地区、跨单位)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合规官不仅要对合规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也要对合规官的培训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合规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报告,送首席合规官审阅签字。
5.设立海外合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五道防线
企业应设立反商业贿赂的举报、投诉电话,建立违规违纪及调查取证制度,发挥内部员工、外部相关利益者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业务合规排查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观,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所签订廉政教育责任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所签订廉政教育责任书1为了更好的树立公司对外形象,更好地打造公司的品牌,本人承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洁建设和反败工作全面负起责任。按照责任制的要求,把加强廉洁建设和反败工作纳入劳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廉洁建设与企业经营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相互促进,共同进步。本人承诺具体如下: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公司管理人员相关廉洁从业守则,做一名懂管理、守规则的合格员工。
要处处把自己的形象和公司形象视为一体,牢记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损害公司形象。
2.认真参加各类廉洁建设教育和作风建设教育的学习活动,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改进。
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向公司汇报个人廉洁从业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不从部门保护主义、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洁身自爱,严以律己,不以自身工作职位为资源,为获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5.在和往来单位有业务接触时,不依业务之便,“吃、拿、卡、要”,提取回扣,有损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不用公款向上级和下属派送“红包”,不收受此类“红包”。一但发现,自愿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严格处理,直至开除。
6.加强对自己的家庭成员的管教,不利用自己职权上的一些影响和职务上的一些便利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戚朋友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在和外界单位往来时,要坚守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形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兄弟单位提出任何方式的'非公司意思的要求,非正常的推销、介绍业务,笼络项目等。
8.不以任何理由,违背公司的意愿,刁难来往单位的人员,推诿办事的效率,损害公司形象。
9.出差办事,回来要及时述职,如实地报销开支,不得弄虚作假。
不索取或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形式物品,无法拒收的,应按规定上缴。
10.对公司资源的使用以节约、适度为原则,少开支、多办事。
一但发现弄虚作假,开大开支的,自愿接受公司严格处罚,开支自负,公司可直接开除。
11.认真按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基本建设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办事。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绝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
12.不违反规定驾驶和使用公车。
13.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
14.生活中严格遵守公司廉洁建设各项禁令和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做到不在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购物、看电影、刷微博、炒股和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5.自愿与公司全体同仁一起互相监督、互相支持,共同坚守廉洁思想,共同保持良好的廉洁行为。
以上承诺接受公司和广大员工的监督。本人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违诺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年 月 日
承诺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所签订廉政教育责任书2在___所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中,增强了我们治超工作的信念,更加使我们端正了工作态度,让我们树立廉洁从业,秉公执法,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坚定廉洁之心,此次活动的开展使我们每位治超员心里触动很深,是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之中有了深刻的启示,个人也因此在综合素质,执法水平,业务技能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学习和提高,所以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廉洁自律,文明执法”
廉洁是我们工作的基础,没有廉洁,就没有我们执法的公正性,我们治超工作的良好局面和成果也就无从谈起。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十条禁令”做为我工作中的严格标准,不拿司乘人员的任何物品,哪怕是一支香烟,“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正所谓:正人先正己,我们治超人员能够发扬秉公执法,拒收贿赂的精神,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将荣廉、倡廉、崇廉的精神发扬广大,踏踏实实工作,兢兢业业做事,时刻牢记按章办事,不谋私利。因为只有我们廉洁,我们才有底气说话,才能谈的上秉公执法,这样才能让司乘人员信服我们。
二,“坚持学习,迎接挑战”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要经常学习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因为要执法,首先要学好法,要开展工作,就要吃透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必须将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苦练指挥手势和军姿,因为我们要用标准手势和文明用语给司乘朋友们带来真诚的问候,展示我们西禹治超人的良好形象。
在富平管理所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中,增强了我们治超工作的信念,更加使我们端正了工作态度,让我们树立廉洁从业,秉公执法,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坚定廉洁之心,此次活动的开展使我们每位治超员心里触动很深,是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之中有了深刻的启示,个人也因此在综合素质,执法水平,业务技能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学习和提高,所以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廉洁自律,文明执法”
廉洁是我们工作的基础,没有廉洁,就没有我们执法的公正性,我们治超工作的良好局面和成果也就无从谈起。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十条禁令”做为我工作中的严格标准,不拿司乘人员的任何物品,哪怕是一支香烟,“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正所谓:正人先正己,我们治超人员能够发扬秉公执法,拒收贿赂的精神,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将荣廉、倡廉、崇廉的精神发扬广大,踏踏实实工作,兢兢业业做事,时刻牢记按章办事,不谋私利。因为只有我们廉洁,我们才有底气说话,才能谈的上秉公执法,这样才能让司乘人员信服我们。
二,“坚持学习,迎接挑战”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要经常学习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因为要执法,首先要学好法,要开展工作,就要吃透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必须将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苦练指挥手势和军姿,因为我们要用标准手势和文明用语给司乘朋友们带来真诚的问候,展示我们西禹治超人的良好形象。
所签订廉政教育责任书3为廉洁销售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营销秩序,坚决抵制商业贿赂,杜绝回扣和订单提成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英利奥营销人员,本人承诺如下:
一、不以个人名义挂帐、赊欠,不推销本公司以外的产品,不介入客户与公司购销业务无关的活动。
二、不贪污、侵占公司财产,不将公款私存,不私设“小金库”。
三、不从事其他兼职工作,不利用公司产品销售差价与亲属、朋友及其开办的公司发生业务,不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从客户处以任何理由借款、借物,不接受客户高规格接待,不接受客户的现金、有价证券。
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透漏公司客户、管理、产品、技术、销售等商业秘密。
六、在对外交往中不泄露公司技术秘密、价格、成本等信息,在公司产品调价信息未执行前,不以任何明示、暗示等方式向客户或他人透漏。
七、不用客户预付款进行冒名交易。
八、不以任何形式搞虚假报销,套取出差费、广告费,不以招待客户为借口,利用公款吃喝,谋取私利、虚增接待费用。
我承诺坚决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干净做事,带头执行承诺书中的各项内容,践行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所签订廉政教育责任书4在___所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中,增强了我们治超工作的信念,更加使我们端正了工作态度,让我们树立廉洁从业,秉公执法,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坚定廉洁之心,此次活动的开展使我们每位治超员心里触动很深,是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之中有了深刻的启示,个人也因此在综合素质,执法水平,业务技能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学习和提高,所以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廉洁自律,文明执法”
廉洁是我们工作的基础,没有廉洁,就没有我们执法的公正性,我们治超工作的良好局面和成果也就无从谈起。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十条禁令”做为我工作中的严格标准,不拿司乘人员的任何物品,哪怕是一支香烟,“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正所谓:正人先正己,我们治超人员能够发扬秉公执法,拒收贿赂的精神,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将荣廉、倡廉、崇廉的精神发扬广大,踏踏实实工作,兢兢业业做事,时刻牢记按章办事,不谋私利。因为只有我们廉洁,我们才有底气说话,才能谈的上秉公执法,这样才能让司乘人员信服我们。
二,“坚持学习,迎接挑战”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要经常学习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因为要执法,首先要学好法,要开展工作,就要吃透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必须将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苦练指挥手势和军姿,因为我们要用标准手势和文明用语给司乘朋友们带来真诚的问候,展示我们西禹治超人的良好形象。
所签订廉政教育责任书5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工作作风,正确对待和行使公司所赋于我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自我行为约束,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参加各类党风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教育学习,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向组织汇报个人廉洁从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洁身自爱,严以律己。不以自身工作职位为资源,为获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资源的使用坚持节约、适度的原则。在生活中培养勤俭节约的好习惯,不给腐败违规提供机会,公私分明,不用公款吃喝,不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办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枉法。廉洁从业,正派做人,干净做事。
四、加强对自己家庭成员的管教,不利用自己职权上的影响和便利为自己的亲属、朋友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一、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三)并购行为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四)环境侵权行为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五)其他行为
跨国公司的其他行为如社会责任承担、劳工保护、人权保障等也属于东道国法律规制的内容。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保护程度低实现经营成本的降低,在本国劳动者与外国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值得关注。
三、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东道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如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需要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等,也需要加以完善。简言之,跨国公司的出现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东道国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本国法制能够与国际接轨,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双重标准,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东道国本国法律制度在品质上的提升。
(二)加强执法能力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在执法层面有所体现。执法是将静态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的调整目的,在法律秩序的实现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法律规制之不足,固然存在立法层面的漏洞与缺失,但是与执法机制不够完善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建议我国加强跨国公司执法机制建设,提升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
论文关键词:经济信息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化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其次,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应完善相关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刑罚的表述中并没有详细的划分。纵观国外立法,大多根据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多种量刑幅度。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置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威慑力。此外,针对目前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没有对参与商业秘密的诉讼人员规定保密义务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还应设置相关保密义务条款,在司法解释中也应规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权利人在伸张权利时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