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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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核心竞争力 证券公司 券商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和发展进程中的困惑,有两个问题我们必须考虑:一是中国证券公司如何培育和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竞争优势?二是中国证券公司如何获得持续竞争优势,谋求持续的发展壮大,成就百年大业?越来越多的人将解决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上,即证券公司必须要构建并不断强化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一、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涵义
核心竞争力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性知识和能力。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券商持续有效地调控资源以适应外部环境、相对于竞争对手能够更显著地实现投资者看重的价值需求的、不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韵动态能力。这个定义指出了核心竞争力的三层管理属性:一是通过管理整合形成的;二是核心竞争力是动态的能力,因而需要进行动态管理;三是核心竞争力是资源和能力的函数。证券公司经营的资源可细分为财务、组织、实物、人力、技术、创新能力及声誉等几种形式。
二、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证券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证券公司规模、业务集中度等方面正向大型证券公司倾斜,呈良性发展的状态。但是券商的业务的同质化,竞争手段缺乏特色与创新的现象仍然严重。我国券商在这场竞争中明显缺乏应有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券商创新能力不足;经营粗放缺乏生存能力。我国券商之所以核心竞争力比较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缺乏核心主营业务;过度竞争;加大了经营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三、对于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建议
既然核心竞争力是证券公司在发展中具有竞争优势的根本,那么证券公司的核心能力就必须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提升券商核心竞争力。
(一)提高证券公司的研发实力
高水平的研发实力是证券公司不可或缺的发展要素,不管证券公司身处牛气冲天的顺境还是举步维艰的逆境,研发都是不可忽略的投入。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为券商盈利提供了很大的机会,但这需要高水平研发人员。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研发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定位不合理,过于贪大求全;研究人员结构不合理,研究思路有偏差;研究方法仍有待改进。因此,研究人员应根据市场要求对研究方法进行改进,在研究中多以市场数据说话,尽量采用数量模型对研究对象加以统计和分析,不断提高研发实力。
(二)构建证券公司的企业文化
证券公司所面临的时代背景和经营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培育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时,培育企业文化是一个非常主要的课题。应着重以下几种文化的培养:(1)服务文化。首先可以从加强市场和客户的细分入手。其次可以整合资源,强化服务意识,客户有融资、投资、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共同面临客户。最后,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以及服务产品的营销,及时将新的产品推介给客户。(2)团队文化。对于一个证券公司来说,建立团队文化尤其重要.券商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性越来越强,提升服务水平需要团队精神。(3)风险文化。培育风险文化,一是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再造、技术环境优化等;二是借鉴和推行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三是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价值观的改造,是员工在具体业务活动中遵守正直诚信、勤勉尽责、自律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构筑证券公司的品牌战略
世界著名的券商,尽管经营业务广泛,但都有一项或几项独具特色的业务,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如何才能建立起证券公司自己的品牌呢,这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1)创造差异。由于证券公司的实力、品牌、研究力量是有差异的,证券公司的服务可以令其产品是不同质地,从而使投资者或客户相信这些服务产品确有差异。(2)明确定位。证券公司只有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才能谈到核心竞争力,并形成自己的业务品牌。随着证券公司竞争的日趋激烈,市场环境已经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明确自身品牌定位与发展方向,并以品牌为中心进而到定价、营销、广告等后续环节。(3)形成核心客户。证券公司要赢得竞争,保住或扩大证券市场占有份额,通过自己与其他证券公司服务的差异,建立稳定的客户。
(四)构筑证券公司的人才战略
证券公司既然是服务性的行业,就要求其员工有较强的客户服务意识、灵活应变能力、亲和力以及与他人沟通的能力等。同时证券公司又是知识密集性的行业,要求员工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观察、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目前证券公司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主要是由于没有完善的激励人才的机制,所以,要想体现人才竞争的优势就必须制定完善的人才激励措施。证券公司传统的激励方式,强调的是组织单方向施加于员工的激励,它是组织为自身目标的实现而施予员工以激励的单向运行过程,因而应该建立双向互动的激励模式。那么关于此双向互动的激励模式,具体的激励措施有:建立内部劳动市场;提供持续的开发培训的机会;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体系
综上所述,提高券商核心竞争力将促进我国证券业的竞争力提高。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我们的出发点和着眼点,这是衡量行业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行业的职能,有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成熟度,提高证券行业的持续发展,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琴, 马志飞. 构成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文化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 2008, (04)
[2]徐彬. 试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定位选择[J]. 经济师, 2005, (03)
[3]王娜. 质量文化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J]. 消费导刊, 2008, (06)
[4]哈青梅. 基于DEA对我国绩优证券公司X效率的实证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09
[关键词]证券公司核心能力指标体系验证性因子分析
一、证券公司核心能力结构研究的现实意义
核心能力又名核心竞争力,是当代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关注的焦点,是现代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前提,是第五代战略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基石。1990年,Prahalad和Hamel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成功发表其论文《公司核心竞争力》,标志着核心能力理论走向成熟。
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市场兴衰变迁的主角,也是市场风险分散功能的主要载体。我国证券业经营绩效自2002年大面积滑坡以来,已经历五年之久的霜冻之季,目前仍没有草长莺飞之迹象。曾几何时,证券业被誉为“躺在温床上收钱”的行业,面对突如其来的环境变迁,似乎有些茫然失措。经过这五年步履维艰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市场能力之脆弱,犹如幼童蹒跚蹀躞,远不能与国外成熟证券业相提并论。面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外证券业的咄咄逼人之势,我国证券公司必须发奋自强,尽快培育起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在风雨飘摇的困境中绝处逢生。而构建证券业核心能力指标体系是证券公司培植核心能力的首要前提。
二、我国证券公司核心能力指标体系的生成
1.我国证券业核心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
核心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就是对每个构成要素(一级指标)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得出若干相应的二级指标。行业适应性是检测指标体系有效性的惟一标准。下面以四个构成要素为基点,做出一些必要的概括和说明,为指标体系的最终确立提供依据。
(1)经营能力。 主要包括主营业务能力、内部控制能力和信息化能力。首先,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在广义上指全方位经营业务,一般包括八个方面:证券承销、证券交易、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咨询顾问、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金融创新,而我国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目前仍局限于“老三样”,即自营、承销和经纪,创新型业务尚属荒芜之地,有待开拓。其次,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违规业务时有发生:挪用客户资金、非法融资融券、违规自营失控等,函待加强业务流程优化和资金管理控制;最后,证券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均需高起点的信息化平台,以便与我国在世界上尚属先进的自动交易系统相对接。
(2)管理能力。主要包括领导层决策效率、组织结构、公司文化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首先,我国证券公司尚不能称之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企业,行政主导性较强,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结构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其次,我国证券业公司文化建设有待提高,各证券公司要大力缔造企业价值观、美化企业环境、导扬企业英雄、培育企业文化网络,为孕育核心竞争能力铺平道路。最后,我国证券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应予高度重视。证券业是高智力密集型行业,许多证券公司素有“博士军团”的美誉。人力资源的效能是证券公司的动力之源,因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都要以人为本。
(3)市场能力。主要包括销售网络性能、市场适应性、产品研发等方面。首先,证券公司的客户是投资主体和融资主体,在国内证券业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客户开发如逆水行舟,而客户流失则变生肘腋,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公司业务的蚁穴之溃。其次,证券公司的市场适应能力也至关重要。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头体系,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投资方、融资方、监管机构,甚至地方政府,各主体方利益唇齿相依,关系盘根错节。证券公司若要开拓自己的生存空间,必须有八面玲珑之能,才能协调好周边利益关系,共存共荣。最后,我国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品种单调,流动性不强。随着市场开放与规模扩张的进展,衍生品开发必将是行业竞争的新焦点之一。因此,证券公司应注重提高自身的金融工程水平,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为长治久安开辟道路。
(4)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包括创新型业务能力、证券电子商务能力、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等。首先,创新型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合并、管理咨询等。这些业务在国外被称为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高技术的“金牛”型业务,而在国内证券业中近乎空白,尚属不毛之地。证券公司应该明白,公司前景高度取决于创新型业务潜力的培植。其次,证券业进行网上营销已是大势所趋,在国外已渐入主流。我国证券市场网上交易量尽管份额不大,但极具发展潜力,自1996年以来一直扶摇直上。最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领域主要局限于国内,经营范围狭隘、融资渠道扁窄,和我国证券市场“亚洲第二”“世界第八”的光环极不相称。我国证券公司应具备国际证券市场上纵横驰骋的能力。证监委主席尚福林一再呼吁证券公司要“走出去”,若干大型证券公司正厉兵秣马,冲出国门似乎已指日可待。
2.我国证券业核心能力指标体系的确立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确立我国证券业核心能力指标体系如下表。共包括4个构成要素(一级指标)、13个指标要素(二级指标)。
三、模型验证
本文采用了SPSS11.5和LISREL8.7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固定方差法),样本量为127,Cronbach α系数为0.861,在因子负荷与因子相关系数显著性较强的条件下得模型拟和指数列表如下:
所以,模型拟和效果较好,无需进行指标修正。因此,本文得出的证券公司核心能力指标体系可以为现阶段我国证券业培育核心能力、实施第五代战略管理提供有效的基础平台。
参考文献:
[1]Prahald,C.K.And Hamel,G.(1990) 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Harvard Business Review 66,P79~91
[关键词]证券公司 专业化 核心竞争力
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对我们有借鉴作用,国内证券公司的专业化将主要体现在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人才两个方面,由此形成的专业化就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现有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主要与证券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实际受到了不成熟的市场环境的制约。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将顺应国际投行的发展趋势,步入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轨道。
一、专业化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证券公司承担着资本市场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化、实现资本高效配置的重要职能。作为证券市场中介者和组织者,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因此,在市场定位上证券公司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国内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的业务框架下业务呈现相互交叉趋势,尤其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相关业务领域的渗入,一定程度上开始模糊证券公司的专业化能力、弱化了证券公司的竞争优势。究竟什么才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的专业化体现在什么地方?这是当前证券公司制定竞争发展战略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证券公司的专业化将主要体现在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人才两个方面,而基于专业化人才形成的专业服务能力就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考虑到国内证券公司现有的业务操作范围,国内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客户特点和客户需求,提供不同的风险收益工具或解决方案,由于证券公司客户具有职业化和个性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所具备的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相应地要求证券公司具有专业化的高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以资本为纽带和动力,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私募融资等“加工”企业,注入证券公司自身的智慧和服务,辅助企业实现和提升自身价值。
二、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现状及原因分析
过去,在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下,证券公司普遍采取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各项传统业务高速增长,证券公司的定位是以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为主营业务的传统金融中介,仅满足于提供通道服务,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普遍不高、业务同质化现象明显、行业形象不突出等局限性已经开始制约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对证券公司定位的再认识迫在眉睫。
从证券公司现有的业务分析,证券公司专业化水平较低的服务现状,与证券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专业化水平实际受到了不成熟的市场环境的制约。
首先,我国证券行业仍属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正在初步形成。目前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还只是简单的关系或提供顾问业务,不能直接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也很少能够在企业的发展潜质方面做出深刻的分析,因此,证券公司核心的专业化能力没能得到体现,这与证券公司起步时间较晚有关;另一方面金融从严管制的存在使得市场理念、产品、工具、技术等领域的创新受到了限制,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太窄,业务趋同化现象严重。
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管制的市场,证券业是实行执照管理、受国家专项保护的行业,这是证券业面临的基本市场环境。有形行业壁垒的形成导致行业竞争不够充分,专业化服务没有必然充分的内因动力而没能形成证券公司竞争的核心因素。资本实力和行政分割成为决定市场份额的首要因素,行业竞争不充分导致了行业竞争力低下的后果。
再次,证券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群体和专业的业务经验,使得证券公司专业化服务不能得以充分实现。国际大投行都拥有许多杰出的投资银行专家,正是投行成功的关键。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关人才储备很少,更缺乏实际的业务经验。投行专业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忙于项目的争取,在项目过程中也只负责方案的细化和材料制作,不利于专业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培养。
三、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专业化服务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将顺应国际投行的发展趋势,步入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轨道。外部资本市场大环境的逐步改善大势所趋,从而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完善的制度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
1、创新策略
证券公司是以专业技能来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行业,从国际投行的发展历史看,只有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改变盈利模式、提高竞争能力、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客户管理创新,在现代金融市场上,证券公司是沟通企业和投资者通往资本市场的桥梁,客户是证券公司服务的基石。
2、人才策略
人才优势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取得的关键因素。纵观全球大型投资银行,无一例外地都把员工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员工培训的内容除了包括相关理论、业务、技能、市场等外还包括了道德的培训,培养出了一大批金融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他们有着丰富的企业运作的经营管理理念;有着丰富的金融证券知识;能利用行业中新知识、新手段、新概念为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策略;能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操作技术推动企业发展;能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的优秀人才。
3、差异化策略
证券公司长期以来处于低水平、恶性竞争状态的主要原因就是业务同质化、缺乏差别服务与特色服务。面对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带来的冲击,券商的高利润时代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转型和更加激烈的专业化竞争。证券公司必须摆脱以前“跑马圈地”的思维定式,实施以差异化服务为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业务发展模式。
因此,我国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服务特色、研究水平、区位优势等综合素质及目前市场的竞争状况,培养其核心业务,实施差别服务与特色服务,在市场细分中明确自己的业务特色和市场定位,在适应行业规范发展的新机制前提下转变业务模式,通过独特的经营特色,实现创新发展,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各自的业务领域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差异化战略来塑造自身品牌特色,在差异化的基础上以专业化服务取胜。
四、对南京证券发展路径的思考
南京证券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稳健、规范的经营作风,连续19年盈利的业绩在业界赢得了口碑,这既是公司的立身之本与生存基础,也是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未来南京证券业务发展的思路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创新服务为核心,以创新来提供专业化服务。在业务发展模式上,考虑到自身综合实力和资本规模,优先选择专业化业务发展模式,以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理念为出发点,选择能够发挥公司资源的某一个或者有限的几个业务领域建立核心竞争力,以此作为实现特色化和专业化的基础,重点突破,追求小而精和小而特,以差异化的服务赢得竞争优势。
在传统业务方面,随着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不断成熟,大众投资热情的觉醒和机构投资者的涌现,对证券行业的服务提出了更专业化的要求,这就要求南京证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传统的经纪业务向全面的理财顾问式业务转移,逐步实现由通道模式向服务模式的转变,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在人才储备、研究能力和覆盖范围等一系列方面能够提供有力支持;投行业务可以挖掘自身优势项目,考虑到南京证券的大股东具有国资背景,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南京市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承销商获得先机,股票承销上则可专注于中小企业板,伴随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为投行业务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一些新的投行业务正逐步向我们走来,财务顾问、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投资咨询以及风险投资业务等都将会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这对具有国资背景的南京证券而言,是其投行业务发展的又一大好机遇。南京证券作为创新类券商,在业务创新开展方面,必须仔细分析研究创新业务品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参与,不但要设法抓住机会、改善盈利模式,而且要全力管控高杠杆、高风险的同时争取获取最大的收益。
(本文作者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参考文献:
[1] 郑雨,关于发展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几点思考,《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8期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如同其他金融领域一样,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的理念自然不会无视网络技术对其自身的挑战与蕴藏着的深刻的变革与发展机遇。创始于1971年的美国证券协会电子交易系统(NASDAQ)开创了用电子交易系统将全美场外交易市场连接起来的市场组织形式,这可以称为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理念的首次真正意义上的冲击。而在更广阔的平台——Internet上进行的证券交易无疑正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一场革命,也同样会导致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理念的深刻变革。本文正是着力探讨这一变革背后的深刻内涵。
一、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正面影响
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其特征或准确地讲界定指标,包括证券交易成本、流动性、波动性及透明度四个指标。合理的微观结构的设计正是力图在减少资本市场资金配置的交易成本前提下,实现其更优的配置效率。
而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交易成本或引致“交易费用”的根本原因。网络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恰恰成为减少交易过程的障碍和信息壁垒的技术因素。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增强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撮合效率,网络传输能力的提高加快了信息的交换效率。因此,全球信息共享成为现实,传统上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信息、交易工具上的优劣对比将大为改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基于网络技术的平台将更趋加强,从而证券市场对信息反应的灵敏度将有很大提高。
同时,证券发行与交易方式大大改进。发行领域网络技术的运用,减少了证券市场的中间环节,传统的券商中介将由无形市场代替,证券交易速度大大提高,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更为显著的是,信息获取成本的降低及交易费用的大幅缩减,使得创造与运用更为复杂、更为精细化的组合交易工具成为可能。而网络的实时性、同步性、跨市场组合性同样成为交易工具创新的技术支撑。
进一步分析,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对比的拉近,以及深入到社会生活更广泛领域的网络技术对投资理念的传播,也将极大地动员社会的闲置资金。如前所述,交易费用的减少对这部分闲置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也将起到和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信息壁垒的打破,发行交易成本的极大降低,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力量对比的拉近,交易工具极大丰富后投资者中介机构选择集的扩展,凡此种种,正体现了构建于网络技术上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在突破了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制约后,在市场的深度、广度、速度及透明度上具有了传统证券市场无可比拟的优势,也使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展和资金的高效配置成为可能。
二、网络技术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有效性的挑战
网络技术在给证券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将对其微观结构设计理念构成严峻的挑战。
正是基于网络技术的跨时空“握手”的特质,证券市场在深度、广度扩展的同时,也为短线、超短线资金的跨地区、跨市场集中与高速流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而在Internet环境下,数万亿美元的短线资金的无规则流动,对任何局部地区的证券市场都会带来灾难性的市场冲击,震荡乃至崩溃。
加剧市场波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网络技术突出体现的点对点的中介服务改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人格化特征,即由传统的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主体特征改变为个性化色彩浓厚的市场。个性化色彩一方面表明了个人选择集的扩展与个体意识在证券市场的体现,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稳定力量的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下降,势必引致证券市场的频繁波动。与前述的冲击相互作用,证券市场的波动性显著放大,金融风险累积并高启,而这最终将危及证券市场的稳定,损害证券市场的效率。
如果说上述的挑战是针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共有冲击的话,那么网络技术平台上的经济规律,姑且称作网络经济的特征,同样将各个局部市场的生存发展置于更为严峻的环境中。
网络经济具有如下特征:规模越大,用户越多;机遇优先,首发效应显著;路径依赖,锁定效应。而所有这些特征的结果就是网络经济的“赢者通吃”现象。
基于网络经济平台上的各个局部证券市场,由于网络环境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趋同性,其竞争也具有这种“你死我活”的特征,因而网络环境下,各证券市场间的过度竞争难以避免,而过度竞争的直接后果无疑是效率的损失,社会福利的减少。
以上是基于证券市场的角度,而网络环境下的证券市场其技术层面的网络安全也决不可忽略,用于网络安全的投入可能将成为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中继技术因素后构成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网络技术在改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引致证券市场的波动性的加大与可控性的恶化,各市场过度竞争和网络安全的问题也势必成为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理论必须面对和急需扩展的方向。
三、网络环境下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设计的新视角
投资理念一般是由投资者的投资动机、心理等因素所构成,它集中体现投资者在其投资活动中的个性特征,并影响投资者的分析决策,进而反映出投资者对投资活动的所持有的理念。
二、投资理念的分类及其特点介绍
证券市场是一个按照其内在规律运行的市场,因而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通过分析证券市场的种种表现找出其内在规律,才能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不同的学者根据对证券市场规律的把握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投资理念,下面主要介绍基于供求理论的投资理念和基于价值分析的投资理念。
(一)“供求理论”的投资理念
“供求论”投资理念一般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参照标准是证券市场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关系。
“供求论”投资理念的主要体现是:其一,是证券的供给量。如IPO数量增加,已经上市的公司宣布进行再融资,机构投资者和高管套现、国有股减持等因素有可能促使证券市场证券供给量增加的行为的出现,会让投资者认为是利空的消息;其二,是资金的供给量,如:国家严格查处违规入市资金,提高证券市场印花税等交易费用增加入市成本等规定的出台会向市场的投资者传递负面消息。反之,如果暂停IPO发行,延缓上市企业再融资和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等行为会被市场投资者认为是利好消息。
价值投资理念的特点,其一,投资理念倾向于以证券市场证券发行量和资金进入量为基准做出投资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投资者盲目跟风进行投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羊群效应”,从而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放大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从证券投资的一般理论来说,如果证券市场上证券供给量增加,有利于投资者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分散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供求论的投资理念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价值投资理念
价值投资理念一般是指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分析,去寻找和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股票买入持有,等到价值回归时进行获益的一种投资方式。该理论认为:其一,证券具有内在价值;其二,证券的价格在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时,会沿着内在价值上下波动;其三,证券的价格会向其内在价值进行回归。
价值投资倾向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其未来发展,因而属于长期的投资。这种长期性的投资首先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有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优胜劣汰功能。通过对公司成长能力的分析,投资者会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资金会大量流向成长潜力和收益率较高的公司,实现企业的价值,而那些竞争力弱的公司会被淘汰以致退市,从而实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目前我国投资理念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相应的投资理念也随之不断变化,大体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没有投资理念意识阶段。这个阶段出现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这个阶段投资者对证券是没有明确的认识,证券市场的交易也处于混乱状态,人们买卖证券主要依据各种政策消息和小道消息;
第二,“供求论”投资理念萌芽和发展期。这个理念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已经具有,90年代中后期以来得到强化和发展。具体表现就是上市公司证券价格与证券发行量呈高度负相关。主要原因是政策导向。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实行审批制度,规模控制是政府调节和控制证券市场的手段,证券市场对政府的规模控制政策相应做出上涨和下跌的反应,因此,这一政策的实施是对“供求论”投资理念的认同,使得这种投资理念深入人心。这种理念在后来的股市调控、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中等事件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第三,价值投资理念的萌芽和发展期。2005年后,一些资金雄厚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开始运用价值投资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选择中长期持有证券。一方面,价值投资虽然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但是投资者一般获得的是价差收益而不是股票分红。另一方面,进行价值投资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我国具有专业知识水平的投资者比重较低。
四、证券市场投资理念发展趋势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经过上述几个阶段的发展,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多种投资理念并存。目前我国75%左右的投资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价值投资以前的阶段,只有少数投资者会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大多数利用技术分析关注证券的市场表现。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绝大部分投资者选择多次买卖进行短线操作。其二,选择价值投资理念的比重不断上升。一般换手率是衡量证券交易频繁程度的一个指标。目前我国的沪市换手率从1990年的800%不断下降,2010年时在200%以下,这说明我国的投资者逐渐接受先进的投资理念,投资理念不断成熟。其三,我国的投资理念不断与国际接轨。QFII制度被引进后,国外的先进投资理念随之进入我国。
综上,我认为未来投资理念的发展趋势是价值投资。首先,根据证监会的2012年统计的一季度上市公司价格变化趋势显示,蓝筹股普遍上涨,非蓝筹股普遍下跌,说明价值投资理念正在回归。其次,机构投资者开始意识到买卖证券的次数越频繁,判断失误率越高,投资理念逐渐向价值投资回归。最后,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全面布局蓝筹股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引导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
参考文献
[1]陈耿,范运.关于我国股票市场“供求论”投资理念的探讨[J].经济经纬,2006.
[2]秦婷.我国股票市场投资理念发展研究[M].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高速成长的量变过程。证券市场以1370余家上市公司、约4万亿人民币市价总值而成为亚太地区规模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市场。不过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太小,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少且规模小,股市综合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国的差距很大。以证券化率对比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值占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从世界范围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直接融资替代间接融资成为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在此背景下,我国惟有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才能与整个世界金融市场逐渐接轨。而要发展证券市场,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为证券市场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以鼓励资源向这一市场集中,更大程度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
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收是其中的重要要素之一。税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比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更大,因为证券市场属于一种中介服务,对税收的反应更敏感。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资金、投资者的目的是利用这些资金获取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一旦税收对其收益造成较大影响,就有可能降低投资者的热情,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我国证券税制由于起步较晚,且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此,借鉴世界各国证券税制的成功经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税制,是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税制的课税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行为过程有关的各种税收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及证券的遗赠等环节的税收。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1.印花税。该税种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在发行市场上,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0.5‰的印花税。二是对流通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是目前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税法规定:对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的1‰的印花税,对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交易也不征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沪、深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2.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但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则免予征税。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减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2005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中按33%的比例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各类机构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债收益除外)。
4.营业税。现行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金融期货买卖业务的,应分季预缴、按年结算就其差价征收5%的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从事上述业务的差价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在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税制建设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功能缺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仅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收制度。现行的证券税制只是国家针对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课税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交易,但作为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已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其他税种的功能,被赋予了多重政策目标,如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水平等。尽管印花税征收方式比较简单易行,税务部门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和管理,但要一个税种担负起多重责任,未免勉为其难。事实上国家为了达到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的,每一次印花税税率的调整,都引起了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
2.税负不公。具体表现在:(1)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而对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税。(2)对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就其差额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而对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差额收入则不征营业税。(3)对各类机构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要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则不征所得税。(4)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机构投资者并入利润按其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可以抵免以前年度的亏损,而对个人投资者则要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以前的投资是否亏损。(5)国有股、法人股与个人股所得税待遇不一,前者股利所得免税,个人股股东则要缴税。
3.征收过程随意性大大。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所得税税率千差万别,除隶属中央的国有企业基本按税法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外,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大多按15%的税率计税。
4.对股票发行者不征税,降低了上市成本。导致许多公司不顾业绩,只谋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后,一年亏损,两年ST,三年就面临摘牌的风险,严重打击了投资者长期持股的信心,沪深证交所千余只股票中的10%近150余只ST股票就是明证。
5.存在重复课税现象。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股利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扣除项目,而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的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形成了对股份公司作为股利的税后利润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利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利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重复征税不仅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水平,而且导致少分红利或不分红利尤其是不分现金红利的畸形市场现象。
三、国际证券税制的一般机构
1.证券发行的相关税收。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课税,其表现形式有登记许可税、资本税和印花税等。
2.证券交易的相关税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于证券交易的税收。如丹麦的“证券交易转让税”,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等。部分国家如英、美等国考虑到证券交易税不利于资本流动,近年来已相继取消,仍然开征此税种的国家也多实行单向征收,税率也不高。
3.证券所得的相关税收。证券收益涉及到两种形式:一是资本所得,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二是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1)与资本利得有关的税制。从世界各国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免征,如新加坡、希腊等国;第二种是将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利润—并征收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利得免征如日本;第三种是对公司和个人都征税,但个人的税赋较轻。其特点有: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利得都课税;都规定一定的起征点,视金额的大小给与区别优惠;根据对证券拥有的时间长短设置不同的税率。(2)与投资所得有关的税制。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是各国证券税制的核心内容。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此类税收又分为对个人投资所得的征税和公司所得的征税。公司所得股利一般并入营业利润,征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所得股利则采用单项征收与综合申报等方式。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扩大投资,对投资所得税的征收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免税规定,以体现鼓励长期投资与促进效率的原则。
4.证券财产转移的相关税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即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
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国际上对证券市场课税的一般做法以及证券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告诉我们,证券市场离不开税收的宏微观调节。完善的证券税制不仅是证券市场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完整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发展,我们必须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采取有差别的、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进一步扩充证券税种,构建完善的证券税制。
(1)开征证券交易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减少证券价格波动、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国家已先后出台了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所以客观来看,交易佣金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平均水平,降低印花税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因此,证券交易税应继续对买卖双向交易行为征税,为未来开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和融券卖空交易预留政策空间。根据证券的目前交易价格与前市收盘价的波动幅度,来确定税收征收制度和整体的税负水平。即在证券价格上涨时,买方将承担更多的税负;而在证券价格下跌时,卖方则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避税的动机,鼓励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同时,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证券交易税不仅对股票交易行为课税,也对国库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交易行为课税;此外,对场外的国有股权和法人股交易也应纳入到征税范围中。
(2)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于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税收调节。虽然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也应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进行适当的调节,改变当前证券市场上利润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减少过多的短期炒作行为。就目前来看,除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可免税外,将其它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各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若出现交易亏损时,允许用未来一定时期的证券交易所得进行抵补,当年未能抵补完的可在以后连续五年内继续抵补,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开征证券发行调节税。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发行收入按一定的税率课税,专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此税的开征,不仅拓宽了社保资金来源,而且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发行成本,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融资风险,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2.完善证券所得税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证券所得税作为整个证券税制的核心,而证券流转税和遗赠税只是证券税制的有益补充,这也应该是我国证券税制发展的趋势。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证券税收体系中,证券所得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谨慎调整现行的证券所得税制。
(1)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统—各类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税负,实现各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保证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营。
(2)对投资收益制定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同时对一些特殊项目制定较为详细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体现鼓励长期投资和提高效率的原则。
(3)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对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双重征税,根源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实行两次课征,对此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股东个人股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红利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考虑我国的财政状况,较理想的选择是扣除制和抵免制,这样既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
3.弥补税收在继承和赠与证券方面的空白。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在证券的继承和赠与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在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
4.取消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金融期货买卖业务,分季预缴、按年结算就其差价征收5%营业税的规定,实现各类投资者税负公平,避免金融机构为避税而利用个人名义进行证券投资形成的不必要风险。
5.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调整市场结构。抑制投机行为。首先,依据证券持有者实行差别税率,鼓励长期投资。对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可依据投资者持券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税率和短期税率,长期(一年以上)持有者实行低税率,短期(一年以下)持有者实行高税率。由此可改变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时间结构,抑制投机,减少市场风险。其次,根据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将证券分为股票类、基金类、公司债券类、政府债券类。制定由高到低的税率。最后,根据交易场所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区别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为尽快发展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对场外交易课以较低的税率。
【关键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一、引言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内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备受困扰,尤其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频频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转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四、结语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卢克贞,宋新红.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N].证券之窗,2003(5):50-52.
【关键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一、引言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内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备受困扰,尤其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频频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转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四、结语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卢克贞,宋新红.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N].证券之窗,2003(5):50-52.
[2]肖东华.浅析当前中国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N].金融与投资,2009(3):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