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09:25: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件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区域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出入生产区须知》,进一步增强员工安全驾驶乘坐机动车辆和增强佩戴头盔、系安全带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二、凡是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一律不得私自搭乘无关人员,否则,给予每人200元/次经济处罚,造成后果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私家车、摩托车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责任由机动车主承担。
三、驾驶员和乘车人员要正确系好安全带,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开动车辆,驾驶员有提醒义务。摩托车骑乘人员要正确佩戴头盔等防护装备。
四、凡是在公司分配有宿舍的员工,在非正常休假期间,未办理正常手续,在上下班时间偏离工作岗位与宿舍往返区间、驾乘机动车辆离开公司,造成交通事故或意外的,责任由员工自负。
五、驾驶车辆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驶,严禁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六、坚决抑制一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在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员工私家车、摩托车、未按规定正确系好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和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对于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公司保卫处有权对驾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通报的违规驾乘人员,每次50—200元罚款。
七、员工个人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机动车辆、盗抢赃车和非法车辆,不驾驶无牌、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和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及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证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员工要自觉购买车辆保险、及时检查维修、审验机动车辆。
九、严格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严禁酒后驾驶车辆、疲劳驾驶车辆、违章停放车辆和将车辆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十、员工严禁乘坐非客运车辆、客货混装车辆、超载超员车辆、无证无牌车辆。严禁员工借用他人机动车辆。否则,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十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条款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员工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接受处理。
十二、凡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的全体在职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员工交通安全责任书》并长期有效。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十四、本责任书由公司统一存档,解释权归公司。
一、考评对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__经开区、__园区、__园区管委会。
二、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由基本项目、加分项目、扣分项目组成。
(二)考评方式。实行季度考评,通过查阅各地交警内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栏、各地上报的考评资料及日常工作信息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明查暗访所掌握的情况等方式进行。
(三)考评实施。考评由市安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每季度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抄送市委、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三、基本项目(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共25分)。
1.制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计4分。
2.制订《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计3分。
3.制订辖区《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方案》,计3分。
4.制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点联系制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勤执法管理规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制度》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劝导员规定》,计15分。
(二)工作实施(共33分)。
1.区市县、园区主要领导每月到1个以上乡(镇)和2个以上村调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计3分。
2.区市县、园区分管领导每月到2个以上乡(镇)和3个以上村调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计3分。
3.区市县、园区每月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召开1次以上定点联系会议,计2分。
4.区市县、园区组织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推进会,积极推进农村道路执法执勤机制建设,计2分。
5.乡镇交管办专兼职人员工资、补贴及办公经费、基本装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计2分;各乡镇交管办专用办公室及相关工作装备达标,计2分;一类乡镇交管员不少于5人,二类乡镇交管员不少于4人,三类乡镇交管员不少于3人,计2分;实行交管办与派出所、交警中队合署办公,开展联合执勤执法,计1分;建立基本工作制度和工作台账,记1分;建立交通安全联组,记0.5分;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点并开展劝导工作,记1.5分;乡镇交管办建设按省上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计2分。
6.在各乡镇场镇,每个村设立社会宣传点,进行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乡镇、公安交警、交管办每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计2分。
7.每季度对乡镇交管办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计2分。
8.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点,配备劝导员开展劝导工作,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区市县、园区每季度通报1次以上,计2分。
9.每月对5个以上乡(镇)交管办组织开展日常执勤执法抽查,区市县、园区每季度对抽查情况通报1次以上,计3分。
10.区市县、园区在公安交警部门内网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栏,按项目设置类别,并适时本地工作情况,计2分。
(三)督导检查(共22分)。
1.区市县、园区对各乡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及时进行督导检查,计5分。
2.区市县、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到定点联系乡镇进行指导不少于1次,计3分。
3.区市县、园区每月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1次以上会议,听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计4分。
4.区市县、园区每月25日前,按照本考评办法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评打分,并进行小结上报市安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计6分。
5.区市县、园区每月对本地自行考评得分情况分别填入《__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季度考评统计表》和《__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内容分值表》,于每月28日前报市安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计分依据同时报送),计4分。
(四)工作成效(共20分)。
1.辖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持平计2分,每下降5%计1分,最高计10分。
2.辖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持平计1分,每下降10%计3分,最高计10分。
3.以上两项数据上升的本项不得分。
四、加分项目
(一)工作经验被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简报采用,刊发1次加2分,专刊采用1次加5分;被市安办工作简报采用,刊发1次加1分,专刊采用1次加3分。
(二)工作经验被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或省政府安委会采用,1次加10分。
五、扣分项目
(一)发生1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每发生1起扣5分;发生1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每发生1起扣10分
;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扣除“工作成效”分值20分。(二)区市县、园区每月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实地考评,扣3分,上报市安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月工作情况每少报1次扣1分;工作情况及报表迟报扣1分,未报扣4分;未提供自评依据扣10分。
六、工作要求
我区各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实施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所监管行业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客运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聘用、体检、学习、培训、离岗、奖惩、解聘等有效的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尤其是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驾驶证的,要严格考试标准,依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及考核,进一步强化对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强化对驾驶人安全知识、应急操作技能、文明礼让行车等方面的培训。对不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年2号令)规定进行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依法从严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严重违法的客运驾驶人。对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其驾驶证,并抄告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其从业资格,通报并责令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解聘或调整岗位等处理。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出台禁止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我区从事客运工作的管理规定。
客运、公交企业要从严新聘驾驶人,加强对持外市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的驾驶人的审查。要对新聘驾驶人进行适宜性检测和技术(含应急操作技能等)考核,经检测考核合格后,再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要每月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法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警示、职业道德等学习。公安、交通运输、建设部门对客运、公交企业提请的,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要进行严格核查,并出具核查单据,监督客运、公交企业落实好驾驶人定期安全学习教育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严格落实道路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预算,并作为道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通车但尚未配备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道路,要健全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尽快明确和实施安全及监控设施的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每年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办〔〕149号)和公路隐患路段排查有关督办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道路隐患路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按部门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来源,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实施单位和验收单位责任,逐一建立档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路段纳入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安全防护,将“安保工程”延伸到县、乡、村公路,加快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等路段安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村公路(群养公路)防撞墙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附属设施工程建设。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和道路施工路段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监控,发现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标志;要定期清理已设置的不合理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
四、进一步规范GPS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严格按照省交通厅制定的《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督促营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监督大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按照规定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督促检查车辆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路面检查和年检时发现未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车辆,要提醒车主予以安装,发现应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的,给予车主警告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教育部门要在校车中推广使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并纳入动态监控信息平台监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给予配合支持。
客运、货运企业必须保障本企业已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辆使用费用。已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工作站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制定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值守监控值班制度,其中有车辆夜行的客、货运企业要建立24小时值守监控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对已安装GPS车辆、驾驶人的全程动态和有效管理,对发现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开启使用GPS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督促纠正,并依照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要每月公布全区机动车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及号牌种类为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等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通报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交通运输、公交等企业通知相关驾驶人限期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理、再教育等落实情况。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保险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
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区、镇(街道)“三级网络”建设,并创建条件向村(居)延伸,明确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公安部门要针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管控,重点查处客运班车、校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超速、超员、酒后驾驶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实施处罚,依法落实对大型客货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加大打击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今年6月重新审查客运班线准入条件,加大对客运企业变相挂靠、转包等客运班线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依法严厉查处站内不规范经营、非法营运和站外非法组客等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公安、市管理执法、建设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载沙、土、石及建设渣土、垃圾车辆和搅拌工程车辆的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报废车辆等不合格车辆上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依法查处遗洒、飘散载运物行为。
教育部门要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校车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拖拉机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外挂等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保障制度,将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并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经费,统筹安排。建设一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专题、专栏宣传,鼓励保险企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教活动,鼓励各工会组织、行业社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剖析、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防范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农民群众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加强客货运企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创建和推荐一批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和“示范企业”。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逃生等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作包含客车安全配置措施(如安全带、破窗锤、灭火器、安全门等)及使用方法、应急逃生方法、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安全宣传警示片,发送全区所有客运企业,并与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督促客运车辆、旅游车和校车在载客出发10分钟内必须播放安全宣传警示片,并逐步作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检查内容之一。
八、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的意识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完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统一举报电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移动信息平台,发动全社会群众监督,聘请义务监督人,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交通运输、建设、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在所有客车、旅游车辆、公交车和校车配备应急逃生所需的灭火器及安全锤。所有客车、旅游车辆要在车内醒目位置粘贴标有最高时速、限载人数、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长和GPS记录仪使用等内容的“行车安全公众监督牌”,鼓励乘客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年月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各地要大力营造政府动员、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要通过开展文艺演出、开辟媒体专栏、举办知识竞赛和图片展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使交通安全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深入人心。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协同公安交警部门把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作为重点,真正做到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要在城区人群集中处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广告,每个县(市)城区大型广告牌不得少于两块。要充分利用省、国道的临路山坡、墙体制作宣传广告,路肩设立警示牌。
二、强化源头治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一)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交通、农机部门要以提高驾驶学员素质为重点。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要建立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质量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对培训质量差、学员肇事率高的驾校,要依法进行整顿,该停业的依法停业,该取缔的依法取缔。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完善驾驶员考试题库,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要增加培训的职能,配齐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要引导、指导各地以乡(镇)机关为单位,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并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每个机动车驾驶员入会。各个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具体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按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从会员中收取的会费,要用于宣传、表彰和驾驶员的培训,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每两年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规培训。摩托车驾驶员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其它类型机动车驾驶员不少于3天。
(二)严格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校车及接送幼儿车的定员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把好机动车辆检测关。对检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机动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手续,并责令驾驶员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农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
(三)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市场的安全监管。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企业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鼓励客运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客运班线。对三级以下的山区道路,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落实所有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规定,对三级以下道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一律禁行9座以上的客车。
(四)大力整治危险路段。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对事故多发点(段)和重点危险路段要加大排查、治理力度,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消除安全隐患。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原因,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等危险路段加强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要把全市的高等级公路、收费站、国省道与县乡村公路交叉处,以及临崖临水路段作为危险路段的整治重点。高等级公路进出口处增设安全警示牌;离收费站500米处安装醒目的警示灯,设立提示牌,安装物理减速板;省国道与县乡村公路交叉处安装物理减速板或设立安全警示牌;临崖临水路段修建防撞墙。气象部门要及时将气象信息提供给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以便根据气象情况实施交通管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建设部门要按照平安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
三、加大执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重拳出击,机动车超速、驾驶员超疲劳驾驶、客货运车辆超载和驾驶员酒后驾驶。严治“三超”和无证照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要组建治理专班,重点对省、国道及城镇周边道路进行专项整治。要依靠科技手段,运用车辆测速仪、酒精测试仪、载重度量仪等对涉嫌违法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科学测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违法车辆及其驾驶员。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要创新农村交通管理警务机制,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警务室建设,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要认真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积极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行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对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严肃执法纪律,加大执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我市道路安全畅通。
四、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确保社会稳定
市、县(市)两级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17条规定,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及时获得有效救治或安置。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前,基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本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二是拍卖部分机动车号牌的收入;三是从机动车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是从办证体检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对突发交通事故中的危重伤员临时垫付部分抢救费;为特别困难的事故责任方临时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对逃逸事故中的身亡受害者家属给予适当照顾等。财政、公安交警部门要制订出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要做到公安交警严格征收,财政严格管理,专户储存,政府审批使用。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秋冬季节是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期,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时刻绷紧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这根弦。要细化并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并带队督促检查。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强化管控措施。“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各乡镇街道、市安委办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各类大型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重点单位、部位和薄弱环节,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危险路段和县乡道路等。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治,一抓到底。
三、注重事故源头预防,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国庆期间人流、物流、车流量大、举办活动多等特点,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车站、商场、集市、社区、村镇等宣传阵地,利用新闻报道、手机短信、悬挂标语横幅等载体,大力宣传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防范方法、自救措施和逃生技能,做到广泛覆盖,深入人心。要重点加强对驾驶员和农村群众的宣传教育,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送到广大村民、居民和驾驶员手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值班备勤,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秋季、国庆期间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和重大事故险情,能够迅速扑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路面监控力度,集中治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应急处置和雾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应急联动,确保一旦出现恶劣天气,能快速出警、施救,快速处置、疏通,全力减少一般事故、严防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认识,增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范。
三、各农机操作手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以最好的状态投入到农机安全生产活动中。
四、严禁无证驾驶和操作无牌无证机械,以及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杜绝酒后和醉酒驾驶农业机械。
五、严禁农业机械违法载人和超载、超速行驶。
六、按时组织参加农业机械的年度安全检验。
七、对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村进行表彰和奖励。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持一份,有效期为xx年一月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签字之日起生效。
村民委员会 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标本兼治的措施,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突出问题,全面打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
(三)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平台。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三、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强化“五整顿”、“三加强”措施,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五)全面抓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六)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罚。
(七)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或者增加中型、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关;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驾驶证,由交通部门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终身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对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交通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交通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八)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证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经营者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要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旅游客运企业、客运站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状况例保检验措施,配备专职检验员,严禁未经检查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出站。旅游企业不得组织使用未经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调派的营运车辆。
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逾期未安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检验和审验。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至3年内,在全省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单位自用的9座以上客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GPS系统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农村及边远地区。交通部门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
(九)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要调整客运线路;不能调整的,要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部门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十)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管等部门综合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十一)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使安全驾驶人享受优惠、肇事驾驶人承担高额保费,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四、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监管,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和农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
(十二)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广丘北、保山、临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验,统一整合公安、交通、农机监理、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基层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等力量,发展壮大基层管理队伍,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模式,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始终保持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拖拉机的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农村道路的失管失控面。
(十三)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要全面推广丘北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经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多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要拓展县乡以下道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建设县乡道路,提高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
(十四)全面实施“户籍化”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全面掌握低速货车、拖拉机数量。农机监理部门也要对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严把拖拉机登记、核发牌证、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关。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货车、拖拉机驾驶人,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或者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
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
(十五)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同时要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十六)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每年第一季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严格整治时限,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涉及新征土地、水源、林地和拆迁等工作以及高速公路沿线非法摆摊设点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职责权限内负责解决。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十七)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和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对涉及的公路、路段和每一个施工点的道路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以及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是交通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立即按照规范增补齐全;要督促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措施,确保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和同步评比。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施工路段的所有进出口必须落实安全保通人员,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六、深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十八)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各地每年要组织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九)全面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同时要结合义务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小祁是一位建筑劳务工。那天下午5点多钟,小祁和他的一位同事从县城一建筑工地收工回家,两人分别骑一辆摩托车在新修建的农村水泥路上快速往回赶。突然,小祁朋友的摩托车撞到了横在公路中间的一根大木棍上,由于摩托车失去了制控,小祁的朋友连同摩托车一起被抛到了公路旁边的水沟里,弹起的大木棍又重重地砸到了小祁的摩托车,使小祁一头栽到了水泥路上,造成了头部和两臂的多处受伤。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那根横在路中间的大木棍。这根木棍是公路边上一户农民,为了利用水泥路面晒稻子,防止车辆把他的稻子碾坏而拦放在公路上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小祁朋友的摩托车没有灯光,而他恰恰行驶在小祁的前面,当他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已经来不及处理了。第三个原因就是车速过快,由于回家心切,加之农村公路上车辆又少,他们可谓是一路狂奔。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两个人都没有戴头盔,所以两人的头部都不同程度的受了伤。而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还发现这两位老兄的摩托车都是无牌无照,他们都是无证驾驶。
上述这起事故可以看出,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是十分淡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上路必须取得相关的牌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等等。而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从中暴露出这些规定在这起交通事故的三方当事人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