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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3-09-27 09:24: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小学教育法律法规

篇1

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从法律的地位上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宗旨、原则、保障以及内容等,并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针对不同对象确立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这些带给国防教育工作者一个思考,我们应采取何种角度对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并组织实施?如何做到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有效果地进行国防教育活动?如何事半功倍地达到国防教育的目的?

一、国防教育目的的两种取向

关于教育目的,历史上向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个人本位论,一种是社会本位论。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真正称其为人并且一切能力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提倡尊重人的本性和发展规律。瑞士著名教育家培斯泰洛齐主张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能力的均衡,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 [1]。可见,培斯泰洛齐相信,教育要依照人的本性和天然规律,顺乎人性的自然,使得自身的能力、智慧得到发展。而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掌握社会的规范和知识,进而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著名教育思想家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绅士,他说过“绅士需要有事业家的知识,合乎他的地位的举止,同时要能按照自己的身份,使自己成为国内著名的和有益国家的一个人物”。洛克主张教育培养的人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要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2]。两种不同的教育目的取向是既对立又统一,并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有所侧重地将两者统一起来的。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国防教育具有双重的属性,既属于教育现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原则;同时也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于国防建设。而学生群体比较特殊,处在积累知识、学习技能为进入社会工作打基础的阶段,对其实施的国防教育不能忽视教育对象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现有的智能发展状况,要考虑到教育对象自身的智能发展规律和秉承的天性,使得国防教育活动不仅适应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同时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提出学生应侧重自身的智能发展和规律,探讨出因材施教的原委以及对策,进一步得出国防教育要同学生的智能发展相适应。

二、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

(一)智能发展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智能是主体结构中一种与认知和学习相关的综合性的能力,它主要参与主体的认知和学习活动,是认知活动和学习活动所凭借的主要能力,是包括观察、记忆、分析综合、想象等各种认知加工和操作能力的综合[3]。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不同的心理学家对智能有不同的定义,但是现代心理学家更倾向于把智能看作是与我们的认知思维等相关的综合能力,我们从这个定义可以直观地看到智能与接受、内化知识的联系。智能发展与我们认知思维等相关综合能力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阶段性。从人一生来看,智能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智能水平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用因素分析法来对智能进行研究,又会发现,智能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不同的智能因素在不同的年龄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速度。所以,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就是教育要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应充分考虑到教育对象智能发展的情况。

(二)国防教育对象纵向划分

对国防教育对象分类,最关键的是对教育对象年龄节点的确定,既要照顾到国防教育的阶段性任务和目的,同时要兼顾到教育对象所处的智力发展水平和阶段,使得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笔者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同时结合了学校阶段性的教学,对国防教育对象进行如下的划分[4]。

第一个阶段:7~11岁(小学阶段)。国防教育从小学开始,这个阶段对应皮亚杰理论的具体运算阶段,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懂得了守恒性,即物体表面发生变化,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脱离了自我中心性,意识到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别人的想法;开始具备了反向思维的可能,思维具有了可逆性。虽然该阶段的儿童的心理操作基本属于逻辑性质的,但是依然需要具体形象或者实物的支持,在这个阶段的孩子也特别喜欢动手,但是不能够进行抽象思维。另外这个阶段的儿童以游戏的形式认识世界,他们特别喜欢做游戏,在游戏中学会跟其他小朋友合作,同时在游戏中学习。

第二个阶段:11~18岁(中学阶段)。该阶段的儿童思维发展到抽象逻辑推理水平,具体有两个方面表现:第一,思维形式摆脱思维内容,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能够在没有实物和具体形象的情况下,关注假设的命题,可以对假命题做出逻辑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反映。第二,进行假设-演绎推理。假设-演绎推理是综合全面地考虑现实条件,依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再分析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法。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进行理论层面上的推理思考了,并且是培养儿童发散思维和创造力的最佳时期。

第三个阶段:18~21岁(大学阶段)。随着中学的结束,智力达到基本成熟,思维形式过渡到辩证运算,能够更理智更多面地看待问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注重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并不单纯地接受知识,而是更注重创造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也不再觉得晦涩难懂,而是萌生了强烈的求知和好奇心。对于一些实际的问题,开始寻求自己认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和办法。

可以看到,人类的整个智力发展纵贯整个学生时期,大学生的智力达到成熟稳定。在实施国防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适应每一个阶段儿童智能发展的教学方案,同时还要起到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作用。

(三)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的关系

从教育规律来看,国防教育是一项教育活动,所以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受教育者的智力发展阶段和特征是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基本的依据,对公民的智能发展予以重视和考虑,是教育活动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本保障。根据受教育者所处的智能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方式等,不仅能够取得教学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智能的发展。

从国防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看,全民性的国防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为某一个年龄阶段量身定制的教育,其教育对象年龄横跨人的整个一生,而公民的智能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在思维、语言以及身体发育等各方面是不同的。我们有必要以此作为教学实施的一个依据。

从施教者的角度来看,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其进行知识或者技能的传授,这种教育活动绝不是单向的,它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完成。受教育者对于知识的接受程度、思维的发展水平、语言特征等等都是教育者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公民的智能发展息息相关。

从国防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来分析,它不但有助于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提高国防能力,同时,它对于培养公民的创新力,激发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活动所不具备的优势。国防教育在激发公民创造力方面的作用大小和适宜程度也要符合智能发展的规律。以智能发展阶段特征为依据的国防教育势必在培养公民的创造力、开拓其思维能力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智能发展规律下的国防教育教学

(一)小学阶段

在小学阶段的学生,注意力有限,通常是在玩耍中获得生活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不适合设置专业的课堂教学,也不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而是通过观赏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参加清明扫墓活动以及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具体活动来达到爱国意识的培养。通过写作文的形式,抒发爱国思想,既能锻炼这个阶段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够起到国防教育的目的。这些是小学国防教育经常使用的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针对小学生所处的阶段,校方可以设计更多的带有国防教育形式的游戏,使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成长,能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中学阶段

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抽象性思维要比小学阶段有所发展,但是还不成熟,还要依靠具体的事物形象进行理解。可以一周设定一两次国防教育课,传授的方式可以通过课堂多媒体讲述,声图并茂,便于学生理解,也可以通过实物模型,来进行现场演示。国防教育的内容相较于小学阶段,更加具有内容性,可以就某一个主题进行讲解,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也参与到主题的学习中。另外,中学阶段所开设的学习科目增多,在政治、历史、地理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加入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文化科目相结合,这种渗透式和多渠道的国防教育形式,能够适应中学阶段的学习情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学阶段

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已经趋于成熟,对抽象事物的理解能力也达到较高的水平。根据这个阶段的学生特点,《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国防教育课程是普通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学期,36学时,课程包括了军事概论、军事思想、军事科技、战略环境和中国国防五大方面。其中,军事概论、军事思想、战略环境,涉及的概念、理论性知识比较多,内容抽象。而军事科技篇,涉及大量的精确制导、航天科技方面的内容,由于高校学生平时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更没有亲身实践的经验,所以在课余还会配合去部队参观、亲自实践打靶课程,来配合国防教育理论教学。相较于前两个阶段,大学阶段的国防教育更加专业、系统。

篇2

关键词:语言发展规律;小学语文教学;教学效率

儿童从只会简单的啼哭,到能够进行简单的情感语言表述,这些变化都是儿童的语言发展过程,儿童的语言学习是由听到说,所获取的语言标准会对后期语言习惯的养成有很重要的影响,进入学校的儿童,在语言表述上都能够基本表述个人观点,但是其语言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进行语文语言教学的过程中,要求教师必须结合语言发展规律,做出适合学生的教学规划与教学方案,让小学语文教学效率最大化。

一、根据儿童学习特点,设计教学内容

儿童在字词的学习过程中,对一些未了解的词义是陌生的,会本能地进行词义假设,通过和已经认知的事物联系,改造个人的理解方式去理解该词,因此,在教师进行语文教学过程中,就必须根据儿童认词的特点,在教学中遵循其发展规律设计教学内容。比如,在教学“日,月,木,火”等象形字时,教师可以通过形象的实物展示,让学生通过识物认字,简化语文教学难度,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二、尊重学生语言现状,耐心教学

儿童每天要接触许多话语,但是不能理解所有的话语。儿童能够进行常用基本的语言交流,但是他们不具备对语言的处理能力,基本就是听到别人怎么说,自己就会学着怎么说。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接受学生的语言发展现状,对于学生相较教学计划有些脱节的学习速度,要有耐心、有信心,进行语言教学。

三、协助儿童养成正确的语言发展习惯

由于儿童所处的环境不同,所以在没有经过正式的语文教学时,会对语文的认知会出现错误。教师在教授学生过程中,对于学生的一些不良的语言认知习惯要及时给予纠正,让学生在家庭中所养成的不良语言习惯能够得到矫正,让学生养成正确的口语能力和语言素养。如,由于学生家庭环境原因,学生的发音与标准要求可能会有偏差,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口音不标准的学生,可针对其进行额外适当布置拼音读写练习任务,为其提供更多口音改正习惯,提高小学语文教学效率。

篇3

教学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规律之上的有机的、系统的活动。在小学英语教学中,基于一门语言学科所具有的抽象性、概括性,就应当遵从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从而有的放矢,进行精准的教学。小学英语教学因为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如何保证英语教学的有效性需要得到关注。而以皮亚杰的儿童发展规律在设计教学过程关注到了儿童发展的实际状况,运用了科学规律去建构课程,其合理性正在被小学英语教育课堂所实践。

一、认知发展规律理论源起

认知发展规律是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知建构主义的内涵与理论支撑,是建立在对行为主义及其教学理论的批判与融合的基础上的,是个体与外部客观不断地互动进行创设的。

而以皮亚杰通过对儿童认知发展研究,发现的儿童认知发展规律长期以来被教育学界引为中小学儿童课程组织、认知发展的心理学基础,其具有的科学意义对于今天小学阶段课程的设置与实施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二、对儿童认知发展规律特点描述

皮亚杰通过对大量儿童进行观察研究后提出了儿童认知发展规律,在他看来,个体从出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认知结构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重构。因为内涵不一,而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由此将个体的认知发展分为了四个阶段。

其一是感知运动阶段(0― 2岁),这一阶段,儿童主要通过具体的动作和机能感官来发现、认知世界,主要手段是原始的抓、吸等等动作。

其二是前运算阶段(2― 7)岁,这一阶段,儿童可以进行很多的抽象性游戏,但是儿童用抽象概念去表达或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依然是单一路径的,即不可逆性。而其对物质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缺乏内涵式理解。这一时期的儿童时自我中心主义的,他们趋向按照他们自己的观点了解世界和他人的经验。

其三是具体运算阶段(7― 11岁) ,这一阶段儿童的认知结构完全掌握了同一性,虽然不具备抽象思维,但是可以对抽象的事物加以理解。

其四是形式运算阶段(11― 15岁)。这一阶段学生可以用成人的思维考虑问题的本质,教师应当照顾学生的发展状况予以个别化的教学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就其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给出专业化的意见。

皮亚杰通过一些经典的概念,描述了儿童认知发展的整个过程,揭示了个体发展的某些规律,因而,在这一时期对儿童的教育教学,应当从其认知发展规律入手,即通过直观教学,设计合理的、科学的教学模式。

三、以儿童认知发展规律设计小学英语教学模式

1、建立情境,实践化教学

儿童的认知发展处于形式运算阶段,大多以具象思维为主,对于具体、显性的东西容易理解,对于抽象、隐性的内容不能很好地进行抽象性思维。因而,在小学英语的教学中,应当根据课堂内容,结合学生接受能力和特点,创造合适学生实际的教学情境,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参与学习,学习中能够以直观性代替抽象性,真正从遵从儿童的认知发展规律出发,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英语,从而推动对小学生的实践化教学。

例如,在小学英语中,学习蔬菜的单词时,可以将教室暂时简单地布置为菜市场,让学生在课堂中扮演菜农和顾客,通过演练对话,如:“how much are these potatos”等等,认识并理解“potatos”、“tomato”等关于蔬菜的单词。

2、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学习的兴趣

小孩子天生就爱玩,这是他们的天性。从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来说,可以从事很多象征性的游戏,并从中感知学习内容,即能够运用语言或较为抽象的符号来表示具体的事物。那么根据这一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我们在教学中可以设计游戏,重视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参与其中,将抽象化程度高的语言学习转变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游戏,让儿童在游戏中学知识,用知识去指导游戏,帮助他们建立起学习的兴趣,让他们更加自觉、更加愿意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他们学习英语的效率和学习成果。

例如,在英文26个字母的学习中,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将字母经过形象化的游戏处理,如A可以表示为金字塔或者一棵树,C和D可在里边加以改造,成为表情符号,通过让学生在课堂设计字母的游戏形式,加深了学生对于字母的认知程度,从而进行了良好的字母学习。

篇4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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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4):41-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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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篇5

为认真落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按县教育局工作要求,对我校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校师德师风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我们发现,我校老师师德师风的主流是好的,关爱学生、遵纪守法、无私奉献、不计得失,无聚众赌博、推销商品、索要财物等不良现象。但也有一些问题。

1、个别教师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现象,有问题不在当面解决,在背后议论现象。个别教师语言不文明,影响团结协作。

2、极少数教师在政治、业务学习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深入学习,认为自己目前的知识水平教几个学生已绰绰有余。

3、个别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耐心,对后进学生的个别辅导不够,对学生关爱不够。

4、个别教师遇事只顾自身利益,不考虑学校和集体利益,对学校工作安排不满,大局意识不强。

5、个别教师对小学教育工作不热爱,不安心在学校工作。

二、整改措施

(学校师德建设自查报告)

1、师德师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的工作运作决策、规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学校成立了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召开了领导小组会,研究贯彻落实师德师风活动实施方案及细则,研究落实途径、步骤,近期远期的工作目标。

动员教职工学习文件,落实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范教师从业行为,自重,自律,自省,自强,提高师德修养。

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教职工讨论,老师们认识到:

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教育艺术的基础和前提。教职工签定了《师德师风建设承诺书》,力求做到,在学生面前是“严师慈母”,在家长面前是“最可信赖的人”,在社会上是“最文明的群众”。时时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天水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武山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使教师以“传道、授业、奉献”为己任,视正己、爱生,敬业为天职。

2、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学习文件,落实各项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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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管 法制建设 法律意识

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公立学校教育之外,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课或艺术方面,给予中小学生辅导的民办教育机构。近年来,我国培训行业飞速发展,目前全国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超过十万家,其中,中小学培训机构占有很大比重,面对这一新兴市场,商机无限,而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亦不可避免。那么,培训机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以下,对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我国中小学生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资质不合格。

目前培训机构数量增长迅猛,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行无证经营,更有甚者,居然冒充是某某著名培训机构的连锁经营网点,其实,只是设备和教材与该著名机构相同,就是打着该机构名号招揽顾客而已。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欺诈行为。即便是培训机构要开设连锁经营网点,也要经过一系列手续才属合法。

(二)行业规范混乱。

首先,许多在职教师经不住教育培训机构高额工资的诱惑,不顾政府相关规定,去培训机构任教,影响了在职教师的正常教学。甚至,有的教师在公立学校为培训机构宣传吸收学员,更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与政府规章的。

其次,许多机构教师是不符合教学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例》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但往往现实中许多培训机构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

(三)培训机构乱收费现象严重。

相关法律规定,培训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而,许多培训机构不报或虚报收费标准,使得现在培训市场价格高涨,许多家长对此颇有怨言。

(四)虚假广告屡见不鲜。

教育培训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家长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实力和相应的教学设备都不甚了解。只能是从这些机构他们在电视、报纸等媒介上发的广告中去了解相关的情况,即使他们到了培训的机构所在地也不一定能判断这个学校的好坏。而面对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激烈的竞争,投资者为了快速赢利,其广告和相关市场部人员的介绍往往是夸大其词的。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培训机构来说,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引起该现状的原因

(一)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不力。

教育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培训教育行业。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是多头管理,很容易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审查不严,导致许多培训机构即使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依然能够营业,这等同于无人管理。

由于缺乏专业部门监管,且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注册没有严格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导致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差距很大。在利益驱动下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诈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与教育的质量都缺乏保障。

(二)有关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虽然《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等都有相关规定,但目前规制培训行业的具体专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比较模糊,权责划分不清晰,导致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执法积极性,在招生管理,安全措施,教学教研,监督评估和淘汰机制等方面出现制度匮乏。从而造成培训市场失控,使一些冒名,不具备资质或牟利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培训机构钻法律的空子。

鉴于政府监管乏力和法律的空白,部分培训机构利用其经营者的有利地位,进行多种违法行为,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对于其他竞争者,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消费者,其订立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者乱收费,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我们知道,学生安全是对于社会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有的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违反合同法规定要求家长签订免责格式条款,或者在培训过程中违反侵权法规定忽略学生的安全问题,使学生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者为学生及其家长,他们通常会选择亲朋好友推荐或通过广告宣传了解的培训机构,且培训市场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广告宣传又多夸大其词,因此导致上当受骗。而最重要的是,在“跟风”的心理驱使下,其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对培训机构的说辞过于信任,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方以合同条款为由不进行赔偿,家长就觉得理屈词穷而放弃法律救济,或者不注意保留证据导致缺乏证据等情况的发生,最终有苦难言。

三、对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育培训市场的法制建设。

我国应尽快出台教育培训方面的专项法律,使教育培训市场有法可依。对培训机构资质审查,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安全措施,师资质量,教育教学,及监督等方面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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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儿童学前教育 挑战 对策

一、儿童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儿童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当前教育形势下,家长们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想自己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幼儿教师针对家长的想法在学前教育阶段让孩子学习小学时期的知识内容,为孩子的小学教育打下稳定基础,以便他们能赢在起跑线上。由于教师和家长集中精力抓孩子学习,很容易忽略孩子的实践能力,导致孩子动手能力差,无法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及性格,致使孩子将来学习质量及效率不理想,对孩子学习生涯会产生不良影响。

2.儿童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儿童学前教育体制和机制,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由于政府对于儿童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家庭只能承担绝大部分的儿童学前教育成本,但是家庭却只有有限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入园贵”、“入园难”等现实问题的出现。

3.儿童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对儿童学前教育有规定,专门用来规范儿童学前教育的也只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几个全国性法规及地方性儿童学前教育行政法规。由于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确且相关法规条例又太少,因而无法满足当前儿童学前教育的需要,从而严重阻碍儿童学前教育发展。

4.办园体制与格局不规范。我国当前办园格局基本是公办园与民办园并存,以民办园为主。公办园办园条件、师资素质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有保障且国家监管严格,公众认可度高。而民办园则是根据市场需求建立,质量不一且国家规范和监管不足。

5.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我国目前儿童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如优质的儿童学前教育资源稀缺、优质教师匮乏、财政投入不足等。而且还伴随着儿童学前教育资源失衡问题,如城乡失衡、区域失衡、园际失衡等。

二、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的对策

1.做好儿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幼小教育衔接是一种双向互动活动,而不仅仅是幼儿园向小学的单方面靠拢。如组织大班学生去小学参观,让幼儿对小学先有个初步感性认识及心理准备;调整教学内容及方法,适当放慢教学进度,增加游戏、唱歌等课程和有趣且具体形象的教学内容等。在后期的衔接中,要促进衔接工作的系统化,更要保证教育连续性,使幼儿能自然的进入小学生角色。

2.合理化分担儿童学前教育成本。构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将政府作为主体,社会及家庭按合理的比例分担各自的职责。我国应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确立政府投入的主体地位,同时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如中西部及部分农村,绝大部分学前教育成本都应由政府来承担。加大对儿童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引导社会向学前教育事业投入。作为直接受益人,幼儿家庭也应分担一定的学前教育成本,其缴纳学费的比重大约为居民年平均收入的20%,一般来说,国际公认的家庭可承受区间为不超过35%。构建科学合理的投入机制,对确定儿童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有指导性意义,可以帮助解决“入园贵”、“入园难”等现实问题。

3.进一步完善儿童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要促进我国学前教育长足发展,就要不断完善儿童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为学前教育事业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儿童学前教育的立法层次,对于我国儿童学前教育法规制定及实施要重新审视,确保它和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有同等的效力及地位。尽快制定并颁布《学前教育法》,填补我国目前教育法律体系的空缺,早日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必需。以法律形式确定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如服务管理、财政投入及公平保障等;立法过程中,应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学前教育公平,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和贫困地区的儿童学前教育;对民办园的相关内容应在立法中以独立条款或专章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4.规范引导民办园建设及发展。打造优质师资队伍,提高幼师待遇。严格幼师招聘管理;对幼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相关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及能力;强化民办园和公办园的合作交流,促进民办园幼师专业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依法保障幼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幼师合法权益,提高并维护幼师社会地位,使幼师积极投入到儿童学前教育事业中。

5.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并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分配。政府在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中要发挥好基础作用,把握好学前教育资金投入占比。对于各级政府教育财政责任要明确,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地方儿童学前教育经费需要。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分配关系,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保各地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充足,以确保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张宏 幼小衔接中的问题和策略[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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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幼儿学前教育;策略;方法;问题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学前教育思想与方法,给幼儿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学前教育的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深入分析学前教育的现状,才能开发有效的措施去弥补学前教育的不足。

一、新时期幼儿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幼儿学前教育认知不尽科学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更多家长开始关注幼儿的教育问题,学前教育的地位也因此实现了提升。但是,许多家长存在错误的学前教育观念。这些家长认为学前教育就是将小学教育提前,让孩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尽可能多地掌握小学学科知识。家长没有建立明确的素质教育意识,也没有重视幼儿素质的培养。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错误期待,影响了学前教育活动的落实,也不利于和谐教育氛围的形成。

(二)幼儿学前教育的保障不足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针对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较少,能够领导幼儿教育发展的教育机构也没有得到有效建立。近些年来,国家给予了教育事业更多的支持。在机构精简政策的落实下,仍然有很多地区的教育管理者没有认识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很少在资金与政策上给予幼儿园教育以支持。在一些经济发展力度不足的地区,学前教育并没有被纳入到教育体系中,幼儿可以不参与学前教育直接接受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的空白,使学前教育发展缺少前提条件。

(三)幼儿学前教育工作者保障不足

学前教育工作者,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家重视学前教育发展的这些年来,各个幼儿园也逐渐认识到了幼儿教育工作者综合素质对教学质量的影响。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中也明确规定,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育享受一样的待遇与福利。但在教学实际中,许多幼儿教师的薪资水平较低,福利待遇较少,且没有参与幼儿教育专业培训的机会。

二、新时期幼儿学前教育的策略与方法

新时期,促进幼儿学前教育得以改进的方法包括: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保障;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丰富幼儿教育具体方法等等。

(一)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

转变幼儿学前教育的发展观念,是促进幼儿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教育部门应当认识到幼儿教育对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从根本上改革幼儿园教育管理方法,将幼儿教育视为教育事业的重点发展对象。其次,幼儿园管理者要从当地幼儿的智力开发水平、行为文明程度出发,规划幼儿园教学总体目标,将素质教育落实到学前教育实践中。幼儿园要加大正确学前教育思想的传播力度,让幼儿家长认识到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加强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联系,促进幼儿教育更好发展。

(二)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保障

给予幼儿教育法律与政策上的支持,能够规范幼儿园建立与教育行为。国家教育、行政与立法部门应当针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明确学前教育部门的责任、规范幼儿园管理体系以及领导体制、明确规定幼儿园开办的流程、体制与条件、做好经费投入安排、罗列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具体责任与义务、提出幼儿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薪资与福利等内容。用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强幼儿园管理者规范管理的意识。通过有效的监督,促进法律法规的执行,使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作用于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社会的进步以及学前教育的发展,对幼儿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与个人品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个地区的教育部门在给予幼儿园资金与技术支持的同时,更要做好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多支高素质的幼儿教育队伍。首先,幼儿园要从教师招聘环节做起,针对幼儿教育工作者教育资质、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提出明确要求。其次,定期对在岗幼儿教师进行培训,了解最新的幼儿教育需求以及教育思想。开展职业道德培养活动,提升幼儿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责任心,激发教育事业心。最后,幼儿园要鼓励教师与幼儿互动,推动教师走进幼儿的世界,让幼儿教育更接地气,更有利于幼儿成长。

(四)丰富幼儿教育具体方法

丰富幼儿教育的方法,对于幼儿教育活力的提高十分重要。教师可以利用情景法、区域教学法、游戏法等不同方法组织幼儿教学活动,让幼儿体会幼儿园学习与生活的乐趣。比如,在培养谦让品质的时候,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给幼儿播放《孔融让梨》的视频,创设真实的情境。让幼儿说一说孔融的行为对不对,自己会不会那样做。讨论过后,让幼儿自己演一演孔融让梨的故事,促进幼儿在真实的活动中体会谦让美德,促进幼儿在成长。在引导幼儿识字的时候,教师可以引导幼儿玩捉迷藏的游戏。教师将写有汉字的卡片藏到教室的各个角落,让幼儿去寻找。谁找到卡片并能正确发音,就可以得到一个小红花。轻松的游戏能够激发幼儿学习兴趣,让他们快乐识字。运用灵活的方法开展幼儿教学活动,让幼儿可以在幼儿愉快地学习与生活中习得良好的个人品质,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积极更新个人幼儿教学方法,用自己教育智慧给幼儿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与条件。

综上所述,传统的学前教育活动更加重视幼儿学习与成长的舒适度,缺少正确的引导。在教育发展的新时期,于教学活动中传授知识,让学生体会正确的行为规范原则,有利于幼儿成长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儿童。

作者:余婵 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小学附属幼儿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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