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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困局:系统风险难防范
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亟需理顺的几个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监管缺位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县域金融机构由原来的三类发展到六大类: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负责监管的各大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新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二类是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三类是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四类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五类是由地方政府商务局负责监管的典当行和拍卖公司。六类是部分地区由农委牵头、与民政部门协同监管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县一级建制,难以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及其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县域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缺位,致使银证、银券、银保等跨行业合作业务缺乏日常监督,蕴含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监管主体依托的法律滞后,存在责权不清问题。中央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的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又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出现中央监管部门之间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方非专业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县金融局、商务局、农委和民政部门无法制约束,从最大限度获取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考虑,客观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发起人任职资格把关不严、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潜在风险。再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三是县域金融业快速发展与金融监管不匹配,形成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牡丹江为例,县域总的金融监管人员在25至40人之间,县域金融机构(包括微小金融机构和组织)总数在200个以上,机构遍布整个县域,远的要一天车程。县域银行机构50多家,高管人员18人左右,风险防控任务由银监会监管办承担责任。可悲的是在权限设置上银监会监管办没有现场检查权、高管人员审核权和违规处治权,且人员只有2至4人。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事处一样,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尴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务局、农委、民政局监管专职人员均在2至3人之间,分别管理10个、20个、100个以上的金融微小组织,且没有金融专业人员,同样存在监管人少事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突围路径:理顺县域监管体系
从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体系没有理顺好,缺少法律支撑、缺少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健全县域监管主体建设。为了有效控制跨行业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必须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除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外,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
【关键词】合规文化 中国银行
一、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
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由于其自身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流程、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点财务损失、内控惩罚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与商业银行传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偏重于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和刺激性不同,从内涵角度上看,合规风险着重于强调商业银行自身主导违法违规而遭受的经济或者声誉的损失,它具有从理论上来说的内生性、广泛性、复杂性、严重性等典型特征。中国银行成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更加复杂化的特点,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来自于银行自身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理解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的合规风险。
合规文化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合规风险衍生出来的关于商业银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界定,完备的合规文化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在经营实践中不断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其具体内涵包括以下四个层面:合规从高层做起、人人合规、要做到主动合规、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合规控制和减少损失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规文化是实现银行全面风险控制的长期措施之一。
二、建设中国银行合规文化的必要性
1.构建合规文化是确保中国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
当前,中国银行操作层有章不循、管理层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相互制衡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对银行自身的资金安全和社会形象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大量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合规守法意识的欠缺,这恰恰反映出合规文化远没有浸入到银行日常的管理和决策中。
2.构建合规文化是中国银行主动适应外部监管新要求的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理的进程明显加快,国家法律体系、法治环境日趋完善,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日趋规范、全面和严格。尤其是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步入驻,国内银行要面临的是竞争环境更加宽广、竞争却更加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银行主动研究适应国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对中国银行等国内银行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地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方法,并自觉的在银行内部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
三、中国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现状
1.风险合规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目前中国银行虽成立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但由限制,合规部门与审计等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只限于按照管理层要求进行的常规审计,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也并没有必要的准备。
2.合规文化管理尚不成熟。首先,片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制约合规文化的形成。目前中国银行片面的绩效考核体制的依然存在,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追求各项业务特别是新兴业务的业绩指标考核,而忽视了过程的控制,这种在指标既定的情况下进行逐级分解、倒逼业绩的片面绩效考核体制,最终必然会造成违规经营和短期行为的产生,直接扼制了合规文化建设。其次,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削弱管理。中国银行年终考核问责主要是针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的问责,普遍形成“业务经营硬指标,内控管理软约束”的认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四、中国银行合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合规文化首先要求从高层做起。高管人员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从而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即通过上下互动,形成各层员工共同维护良好的合规环境,推进合规文化的建设;二是部门互动。这里所强调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良性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共同打造和谐的合规文化环境;三是应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一方面,监管规则的出台要更深入地征求银行的意见,使监管规则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应充分解读当前监管规定、规则和相关准则,合规审慎经营的同时,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2.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银行界一系列教训揭示,相当数量银行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在绩效考核方面过分注重眼前利益,造成基层机构不惜以违规为代价换取经营业绩的短期行为有着直接联系。只有当薪酬与广义上的银行安全与稳健性挂钩,而不只是与短期的获利挂钩时,才能避免短期行为给银行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危害。将合规风险考核指标设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机构和员工的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遏制了经营机构和员工的业绩短期行为。
3.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中国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从而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合规部门应将业务流程的测试作为工作内容,以测试结果决定抽样数量,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工作,根据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4.培训合规文化培训实现人本管理。其一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高层管理者、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合规文化建设中的三个层次。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各级、各类、各层次人才为主线,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员工培训,真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其二要对基层操作人员实行“合规认证”制度。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监管规定、合规政策、行业准则的培训,包括新入职人员的合规培训、测试和合规认证。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互动循环体系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融资难问题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担保行业快速成长。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16547亿元。然而担保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存在着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同时兼具公共服务功能。近几年来,部分担保公司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致使出现资金链断裂,影响到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我国担保业监管现状
从我国的担保业监管现状来看,担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担保产品又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我国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它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位,也给其有效监管带来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状况,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负责监管融资担保机构,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发改委。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已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监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主体多样,其他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当中,没有制定专门的、系统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无法对担保公司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金融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日常风险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内容都缺乏具体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国担保业监管有效性,防范担保风险,帮助担保业健康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三、提高融资性担保业监管有效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担保监管有效系统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目标、监管效果、监管法规。
(一)监管主体
在目前担保业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效能,能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政府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等、指导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管水平。地方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日常持续有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利用评级系统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担保机构区别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强制力。
(二)监管客体
在融资担保的市场中,担保机构不是孤立的个体,作为监管者也应考虑到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和担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尽可能地考虑各项因素。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中心企业服务,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证,就无法扶持中小企业了。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担保行业的担保额只能按照注册资金放大10倍,1亿元注册资金可以有10亿元的担保额,但是现在大型担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担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担保公司放大8倍担保,收费3.5%,1亿元每年顶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员工等成本、风险代偿和坏账损失,利润不到10%。仅靠担保服务收入是不足以支撑一个民营担保机构的良性运作。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户保证金、占用客户贷款资金和自营高利贷等“灰色地带”的存在。一部分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为减少代偿的损失,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银行三者之中,银行的实力最强,处于主动地位。担保公司介入银企信贷后,一旦企业不能还款,银行损失减轻了。由于两者地位的差异,银行往往对担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条件,担保机构要承担100%的贷款损失风险,进一步加剧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违规的诱惑。
(三)监管目标体系
目标是评价担保业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确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也是提高担保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担保监管作为政府规制的手段,帮助担保公司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支持“三农”,维护信用担保系统的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是监管的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担保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进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担保监管的中间目标是维持一个健康的担保业环境,主要包括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担保业的监管应以稳定作为基础,防范担保业的风险,只有保证稳定的担保市场,才能实现上述终极目标和提高担保业的效率。担保业作为服务性行业,监管机构要促进担保机构的竞争和活力,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处理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担保监管的具体目标,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侧重和实现路径,是监管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差异化监管。
(四)监管法律法规
增强担保监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担保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监管强制力重要体现。提高监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实现监管者与参与者的共赢。监管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行为,因而担保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是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因此,应把制定专门的担保法律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融资担保机构创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保障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五)监管措施
对担保业的监管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审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跟踪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电子系统,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对于潜在风险及时预警。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一起来提高监管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实施上需要加大规制的强制力,对违规者必须严厉的惩罚,阻止违规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违规的企图。
(六)监管效果
对于担保业监管的效果的评价,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对担保业监管收益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指标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衡量监管效果的标准主要有: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损失率,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准备金余额,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担保责任拨备率和案件发生比例等。对担保业监管成本的评价中,包括监管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机构建设等行政预算支出、执行成本。监管还会带来间接成本,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监管是一个系统。担保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监管也要在动态中跟进。监管主体制定担保监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整个监管流程。监管主体确定监管的目标,担保监管的起点是明确目标,根据监管效果评价体系来对当前担保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做出决策,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担保市场的活动再反馈回监管效果评价体系,传达给监管主体。由此,监管双方互动,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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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毅,向党.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信用担保缺失研究.金融研究[J].2008(12).
1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分析
1.1 信息科技风险概述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是指银行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进行产品、服务或信息传输时,所产生或引发的不确定性因素。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中对此做了如下界定:信息科技在银行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以及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或声誉等风险。可见,科技信息风险不仅涉及银行内部程序和流程,还关系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
1.2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特征分析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兼具信息技术和银行业务的特点,可从风险属性和管理角度对其进行分类。
第一,从属性方面分析,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具有技术含量高、突发性强、快速蔓延和覆盖面广的特点。与传统风险相比,信息科技涉及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因此其技术含量较高;信息技术风险多数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技术设备被破坏,从而导致业务连续性风险;信息技术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会迅速蔓延,加剧风险的严重性;信息科技风险故障源责任无法准确确认,电信部门、电力部门或外包服务商都可能对其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第二,从管理方面分析,信息科技风险具有历史短、范围广、标准化不足、评估和计量困难的特点。信息科技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历史较短,因此仅被视作业务处理技术手段,而未上升到战略决策的高度;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层、操作层、管理层和决策层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增大了管理范围;信息科技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没有形成标准化,不同银行的实现方式不同,增大了管理难度;信息科技风险引发的财产损失无法衡量,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战略风险更是难以进行评估和计量。
可见,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具有自身特点,若不对其进行严格的防范和管理,将严重影响银行企业的运行,甚至对国家的经济稳定产生威胁,因此,加强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监督管理意义重大。
2 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法规和政策方面
首先,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并不含国际监管准则的基本要素,仅对监管目标进行了笼统的概述,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程序和监管要求,这些要素的缺失,降低了监管的可操作性。其次,目前的信息技术风险监管多是风险提示,如针对“网银安全问题”的“网上银行安全风险提示”,这种做法存在的主要弊端是银行和监管人员不清楚违反要求操作,会给业务带来哪些不利影响,因此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最后,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框架已经具备,但建立的不同法规之间会存在重复或遗漏问题,对科技信息重点问题缺乏监管和指引,需要进一步的协调和完善。
2.2 监管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国银行还未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方法和评价体系。传统风险可用特定方法进行度量,但科技信息风险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且造成的损失存在隐蔽性,难以估量,因此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风险评估手段的缺失,导致银行部门无法利用传统的方法对信息科技风险进行抵御和防范;在非现场监管方面,无法有进一步的作为,只能对科技投入进行监测,无法对由于内部操作引起的损失进行全面掌握,监管处于事后应对的被动阶段。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不仅缺乏量化指标,还缺少有效的评价体系,难以对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形成较为全面的理解,监管处于割裂、无序的状态。
2.3 监管人力资源
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配备上存在很大不足,据统计,全国银监会系统内专职从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仅为总数的0.4%左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从人员素质方面上看,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多为计算机专业,对银行业务了解不多,因此只能承担着本单位内部系统维护的职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是需要懂技术、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否则难以发现信息科技系统内存在的风险隐患。
3 加强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对策研究
3.1 完善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机制
3.1.1 健全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机构应积极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有效应对我国银行机构在信息科技方面治理缺失、重视不够、规划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等问题,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监管机构应在机构、业务和信息准入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将信息科技准入纳入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规中,确保银行在金融机构设立、业务开办与系统运行之前就能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业务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要制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治理意见,从组织结构、战略规划、运行机制、激励约束等方面明确监管要求,指导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制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组织银行金融机构总结经验,明确目标,制定符合我国银行发展实际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从安全策略、管理体系、技术要求、风险评价与监督四个方面形成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1.2 增加信息科技风险监管资本投入力度
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高度融合,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科技角度对其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处理,还应将信息科技与监管资本密切联系。首先,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银行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使信息科技风险得到量化评估;其次,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协作机制,将风险专业评估结果纳入风险评估报告中,在机构、高管和业务准入及退出环节增加信息科技条件,防止信息科技风险防控不达标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进入;最后,将信息科技风险与监管资本结合,提高机构对信息科技管理及风险防控的重视力度。
3.1.3 完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体系
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的有效开展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风险体系可为监管人员的业务开展提供便利,促使其准确识别、监测、评估和分析信息科技风险,并为风险预警、监管评级、分类管理和持续改善提供参考和依据。我国科技信息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要尽快积累历史数据,对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制定一套标准模型分值和权重,使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正;充分发挥信息监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学习的积极性;学习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监管经验,吸收和借鉴最新的实践成果,对现有的评价体系进行调整和补充。
3.2 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科技水平
银行机构应建立信息技术实验室,为监管人员模拟银行业务操作,近距离了解信息科技风险提供条件。信息技术实验室主要职能有:信息科技风险培训,实验室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为小型的数据中心,配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同时安装银行业务模拟系统,供监管人员了解二维码、云计算、家庭银行、在线测试技术的发展情况,保障监管机构在技术风险管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3.3 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队伍建设
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专业性强、进入门槛高,是否具备足够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是决定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才匮乏,应大力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学习型团队,将监管人员从大量、繁杂的技术维护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继续学习专业技能;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可派技术骨干前往其他机构学习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预防技巧;通过交流,分享经验,探讨形势及其应对策略;鼓励业务监管人员掌握信息科技监管知识,增加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的来源途径,减轻人力资源紧张问题。
当前国库制度体系建设的概况
(一)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具备。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9年财政部、人民银行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对国库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赋予了国库对税款收纳、退付、库款支拨、财政存款账户的开立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权限;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规定各级国库需要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将经理国库确定为人民银行的十三项重要职责之一;历时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2014年重新颁布,继续保留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至此,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二)国库规章制度的顶层建设框架已经搭建。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是人民银行第一次以“行长令”形式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相关业务行为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赋予人民银行国库对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相关业务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权限;2005年根据国库业务的发展,先后印发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简称“三个办法”),系统性地明确了国库会计人员管理、国库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账务组织、核算业务操作流程、资金清算处理手续等事项;2011年总行国库局在全面梳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总库制定基本规则或指导意见,分支库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思路,重新印发了《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完成了国库制度的顶层设计。(三)基层国库制度建设得到有效加强。近年来,按照总行的制度建设思路,基层国库在认真学习贯彻上级行制度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业务状况,以总行相关制度框架为蓝本,制定出台本辖区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将规章制度覆盖到国库业务处理的各环节,并在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严防各种资金风险。另外,对于新拓展的业务,基层国库基本能结合新业务特点及运行模式,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到业务处理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当前国库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一是国库顶层制度操作性欠佳。2011年,总行在对历年印发的国库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新出台了系列规章制度,五年来,通过外部对国库业务的检查及国库系统内部的横向检查,发现各地国库对同一项会计管理业务的处理存在诸多差异,究其原因:一是总行层面下发的国库制度原则性较强,要求不具体、不明确,不能有针对性地指导实际业务操作,直接影响国库会计标准化管理。二是基层国库制度细化存在差异。基层国库在细化自身的规章时,因对总行制度框架理解的不同,对制度的细化和执行也不同,如:仅就对账而言,《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要求账务核对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实际执行中有的国库加盖名章的同时加盖对账预留印鉴,有的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有的国库只加盖名章,在总行对每项制度无细化标准的情况下,各地国库只能依据自己的理解作为标准来指导工作。三是国库改革和创新业务缺乏制度约束。近年来,为全面履行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部分基层国库办理了社保基金、工会经费征缴及政府性资金直接支付等业务,各地国库业务创新的内容、做法不一,总行对这些业务未下发统一的规章,基层国库只能自行摸索制定业务管理和操作规程,导致创新业务的操作流程、会计核算手续不统一,甚至存在漏洞,不利于创新业务的顺利开展。(二)部分操作制度修订不及时。随着国库信息化建设和国库业务创新步伐的加快,各级国库未能根据国库业务发展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相关国库制度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如:《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管理办法》于2001年印发,经过15年的发展,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内容和业务处理模式发生改变,在原有国库经收业务、支库业务、乡镇国库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税款收缴由手工操作变为财税关库银横向联网,但《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至今未做修订,现有制度已经无法覆盖国库业务的各个方面;商业银行、信用社乡镇国库业务资格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后,对乡镇国库业务资格及业务上的管理从总行层面未跟进出台新的办法,制度建设存在盲区;对新设开发区、经济区、及功能区国库的设立无相应的制度依据,影响国库机构的健康发展。(三)个别规章制度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各级国库在落实国库制度时,发现部分条款无法实施。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且‘待缴库税款’专户按征收机关开设,实际操作中,如发生串征收机关的情况,不通过“待缴库税款”账户借方进行调整,将无法办理税款入库;《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要求清算国库按“预算级次打印电子缴税入库清单,作相关待报解账户记账凭证附件”,实际操作中,某些清算国库作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下辖支库、乡镇国库近百个均接入横向联网系统,若按制度要求按预算级次打印电子缴税入库清单,每天需要打印几百张甚至上千张A4,极大地增加了业务操作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四)国库监管职能缺少可操作的法律规章。一是国库监督无法律依据。《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虽明确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但关于国库监督职能无任何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部分条款虽对国库监督作了明确,但仍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履行不畅。二是个别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国库自身印发的规章虽有提到国库对预算资金的监督,但缺乏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特别是对集中支付银行、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涉及财政、税务部门的违规业务如何协调处理没有明确,对未能列支预算支出科目的借款、还款、往财政专户、融资平台的拨款、特殊业务退库应提供的资料等无详细的规定,制约了国库监督职能的发挥。
加强国库制度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管理 体系 问题 措施
引言
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顺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渐向全球化转变。国际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跨国经营规模扩大,消除了我国之前在国际贸易遭到的不平等待遇,同时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满足了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金融业。金融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正面临严峻的挑战。金融财务管理机制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对整个的金融业稳健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金融发展的趋势,重新地审视我国金融财务管理体制并强化协调机制,从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策略,是当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处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时期,金融的监管还不完善,存在某些问题。首先,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操作性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人民银行可以进行有效监管与金融企业能够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但是在不断扩大金融开放、不断引进金融产品以及创新意识不断地需求下,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地适应金融监管与未来金融业的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重新修订。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许多银行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能够还利息就是好贷款,潜在很大的危险性,其中一些不良的债权就是因此产生的。不良的债权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企业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再加上原有的体制导致银行对负债的硬约束与贷款的软约束,造成国有四大银行积攒了大量的不良债权。
(2)上市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
长期以来,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和上市机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借壳上市、买壳上市以及包装上市等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企业的风险有可能转嫁给股民,给中小股民造成伤害,二是由于企业并没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下降,使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3)融资不合理
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哈很小。然而间接融资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紧密的,易导致金融失效,进而产生大量不良债权。另外,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中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使财务风险较大,再加上信用观念缺乏,资信度不高,信息透明度低,因此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依赖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此外,中小企业的规模限制了自身符合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不足,造成许多中小企业因无力提供抵押品临界价值而得不到贷款。
(4)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国金融业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投资银行业务、金融产品研究和开发等方面人才的缺乏,同时监管机构的人才也缺乏缺乏。缺乏高素质人才必然会对金融机构自身甚至是我国的整个金融业发展造成巨很大影响。因为金融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自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打破地域和与数量限制,占有我国的市场。因此其将需要大批的本土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面对外资银行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良好的培训机制以及优厚的报酬等,国内的优秀业务开发人员与管理人员必将被吸引过去,是国内的银行更加缺乏高素质人才。
二、构建合理金融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
(1)加快银行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体制
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形势下,其竞争日趋激烈。国际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不仅是各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更加是各国的金融体制之间竞争。在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由于在客观上,各国的金融体制趋于相同,而且混业经营已经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我国在加入WTO后,必须融入世界经济并适应这一趋势。由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金融风险较大、融资秩序混乱,分业经营是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但是要融入世界经济,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做出新的选择。因此要适当地调整并完善《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证券、保险、银行经过相互参股等方式来增加沟通了解,便于逐渐建立起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并逐渐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2)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与效率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根据国际化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明确目标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不断加强监管的不二选择。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实现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的商业银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是必然选择。其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包含三部分:一、内部监管体系,二、外部监管体系,三、社会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其监管体系十分单一,而真正地发挥作用的只是外部监管体系。虽然自我监管体系也非常庞大复杂,但是金融主体由于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所以内部监管与自律性监管都形同虚设,更别说社会监管体系了,因为这一体系仅仅是流于形式。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自律性监管体系。经过加强自律性监管,能够建立三道防线,分别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第二,加强社会监管。首先要加强舆论的监督,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从而让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熟悉,并支持金融监管,从而可以使得社会各个领域对金融监管进行支持;其次是应该聘请金融监察的专业人员。第三,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加强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
(3)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确保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监管过渡
因为严格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与必要依据。为了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有法律保证,必须对金融立法严格把关。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的主流趋势下,我国必须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与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依据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系统地规划我国的科学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或是修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境外中资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法》、《信用法》等,并且尽快地出台《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规》、《金融机构购并条例》与《金融清算条例》等,进而培育及提高金融业风险经营的意识,统一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则, 规范金融企业的资产重组市场行为,加快金融企业场基础的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来适应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步伐。
(4)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改善用人机制与待遇并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要真正立足于市场并且拥有完全自,就必须彻底地改革用工、劳动与分配制度。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意识,充分地发挥人才在经营管理与商业银行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且努力地营造紧张有序、环境舒适、积极向上、合作愉快、齐心协力、员工心情舒畅等工作氛围。其次改革人事干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工资的分配制度,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持员工的积极上进的态度。再次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留住并且引进与培养复合型的精通新业务、高素质的人才。最后积极借鉴外资银行培训员工的经验,加强员工培训,使他们具有综合业务能力与开拓新业务的能力。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金融业面临许多挑战与压力,但这是暂时的,其发展趋势最终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且有利于其运行与并向国际标准靠拢,使得我国金融业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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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云亭.试论金融业全面开放下的监管[J].金融监管,2007;9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狭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种金融项目或制度安排,仅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而不提供存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几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小额贷款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不规范。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二、小额贷款制度存在的风险
(一)小额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偏离了设立公司的宗旨。小额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很大。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一部分资金进入高位行业,致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三)风险控制措施缺乏。安全应当是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第一目标。可是各项风险内控制度不完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同时,风险管控手段单一,风险管理不能涵盖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各个环节。大多数公司对风险的管理手段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未能制度化。很多情形下的风险管理措施依赖于高管个人对借款人实力和诚信程度的了解,风险的控制也依赖于借款人的道德和诚信,以及非常规的催收手段。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其次,大力发展行业监管。仅有政府的监督往往是不够的,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发展经验,引进行业监管,例如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对其严格监管,以规范其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政府如果继续严格监管下去,反而会束缚其发展。政府就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即可;再次,适当放松监管,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和社会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将会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最终通过竞争为更多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质高价廉的金融服务。
(三)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内部的控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加强对原有职工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纳入了信贷征信系统,但信贷征信工作仍是一个具有极大挑战的工作。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信贷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和激励机制,提高小额贷款者的还款意识。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首先,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为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促进其发展,建议适用甚至比照农村信用社优惠的政策;其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降低条件,探索创新融资途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补充问题;再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渠道获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风险 现状分析 金融监管 金融对策
一、金融风险概述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政治、政策、法律、形势、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的直接危害,不仅破坏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削弱和抵毁金融业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种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危及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金融风险发展到金融危机或金融风暴。金融风暴可以不放一枪一炮把一个国家的经济挤到崩溃的边缘,出现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一家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
二、我国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
1.不良贷款比重较高,金融资产质量恶化。近年来,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尽管如此,过多地强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由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政府对银行的日常经营干预较大,不仅信贷资金的经营带有“半财政”性质,而且扭曲了银企关系;实际上不良贷款蕴涵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偏高,应收未收利息数额较大。
2.信贷监控存有漏洞,审查审批程序草率。当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仍然高涨,一些银行在进入一些高风险行业时并没有做好认真的论证,过于迷恋短期可能带来的高收益,在放款种类、数额和期限上也没有仔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果超出自身风险边界放贷。其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另外,由于一些信贷业务人员和监控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或者搭配不合理造成的不能有效识别风险。
3.资金存款投放失衡,资金流动问题凸显。中国银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的短期存款,而资金投放却主要是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券、住房贷款等,且中长期贷款比重仍较大。这种流动性问题长期存在,是一种不太合理的金融现象,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中国金融系统的良性发展。
4.房地产信贷风险大,金融市场泡沫严重。我国当前房地产金融风险问题突出,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脱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正自有资金往往不足30%,发展商“出地”、银行“出钱”的情况严重;一些分阶段连续开发的大型楼盘过度开发;银行对贷款的监控不力,信贷资金被挪用现象增多;房贷、车贷等项目贷款条件放松,消费者违约现象增多。
5.制度机制发展滞后,金融风险隐患增大。我国由开始时强调管制到后来强调监管以及再后来的放松监管的过程,但发达国家的“放松监管”强调的是在利率自由化与金融市场国际化过程中的“有效监管”。“放松监管”变成了消极的“不加监管”,明显的表现是,金融立法滞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体系支离破碎,透明度不够,监管效率低下,使得以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与犯罪风险为主要内容的一类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动荡与金融危机的潜在隐患。
三、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对策浅析
1.建立金融风险框架的防范与控制
(1)采取对冲和资本控制应对资本涌入。发展中国家常常用政策组合来对付大量外国资本的涌入。资本控制和其他政策结合可以部分成功地减少大量的资本涌入,改变其组成。但大多采用控制基础货币的增长和建立储备来应付资本涌入。更重要的政策是,许多国家采取财政紧缩政策的对冲来防止货币升值以保持更小的经常项目赤字,更快的经济增长。
(2)进一步完善减震机制。日益增长的金融一体化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三种措施去应付冲击:①国际储备的水平应以资本项目的变化作为变量,因为金融一体化条件下资本的流入水平显著提高了,对于投资者信心不稳定的国家,需要更多的外汇储备来稳定信心,国际储备也是一国应付不测事件的支柱。②金融一体化要求财政更有弹性。财政的弹性体现在严格的财政纪律,财政赤字在合理范围内。③加强银行体系才能更好应付外来冲击。
(3)有效监管和促进金融信息透明化。现在金融市场出现全球化趋势,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仍在一国范围内。在全球市场,很难评估一个金融机构暴露的风险,像衍生工具那样复杂的交易使风险评估更具有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监管当局应加强相互的合作和协调。在新的金融环境下,减少跨国的信息不对称对新兴市场非常有益。从宏观上看,越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越能减少别国的金融动荡对本国的冲击。
(4)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监管法规制度,控制机构新增风险,化解历史遗留风险,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良性发展。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的公司分清良莠,区别对待,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高管人员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和加强监管队伍培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动全社会的监管力量,做好风险评级实施机构分类管理;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法规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体系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建设,发挥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辅相成的作用;加快解决清理整顿中的遗留问题,努力补充资本金使资本充足,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2.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鼓励创新先进信息技术。应大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大力开发网络加密技术,开发并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和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加强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性、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巨额国际投机资本的流动,使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增强。为有效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建立与国际体系中其它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和市场标准,并与其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3.鼓励发展中小型民营银行
(1)打破金融垄断。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净利润达到1.0412万亿元,按此计算,银行去年平均每天赚得约28.5亿元。与此同时,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在国有银行垄断下,中国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迫使它们不得不转向私人借贷。但是,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一些民营企业处境艰难,无力偿还民间高利贷。
(2)适度发展民营银行。现在我国的体制下,由于缺少一大批地方中小民营金融机构为地方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现在很多大银行没有中小企业信用记录,没法根据信用状况给中小企业贷款。只有靠信用记录之前的信用记录,通过之前在当地对你的了解来给与其贷款。这是中小地方民营银行的“信息优势”,即可以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地方中小民营银行的另一个优势是“产权约束”。国有大银行现在成本高、效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体系的成本高,发展地方中小民营银行一样要发展对它们的监管,但同时还可以靠中小民营企业所有者对经理人的监管,即所有权约束,而不是仅靠第三方政府的监管。
总结:金融自由化的过程内涵很丰富,挑战也很严峻。这是一个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起作用的过程,又是一个市场建规建制的过程;既是一个按照市场原则有效率的配置资源过程,又是一个在开放的环境下建立防范风险机制的过程。未来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有三大热点:以准入控制为手段的强制性终端安全遵从;以数据恢复审计为驱动来整合数据备份流程;以信息泄漏审计为线索来梳理安全体系建设。另外,整合安全管理、安全运维和安全审计,实现风险管理的自动化和常态化,也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方向。总之,金融风险要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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