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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管理8篇

时间:2023-09-27 09: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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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管理

篇1

关键词:乡村建设;视角下;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初探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道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提出新农村建设战略之后,越来越重视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通过对乡村道路的设计,能够有效的激活当地的经济发展,不仅要进行设计,而且还要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进行完善道路系统。乡村道路景观是当地文化特色的载体,能够充分展示出文化的内涵与特色。本文就对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景观设计初探进行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一、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遵循的原则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要想有效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就必须要坚持一定的原则,才能保证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遵循文化性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首先必须要遵循的是文化性原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向着城市化的标准来设计,完全忽略了乡村特有的优势。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乡村特有的文化气息,它是一个乡村所蕴含的一种文化,这种乡村文化是不能摒弃的,应该要遵循文化性的原则才能更好的保证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

(二)遵循美观性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不仅只遵循文化性的原则,而且在坚持文化性的基础上应遵循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美观性,乡村道路是一种公用的设施,也是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枢纽。充分利用因地制宜,能够有效的融合周边的环境进行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设计,通过利用乡村的有限资源,把美观合理的融入到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去。

(三)遵循安全性的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还要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安全在乡村道路设计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有效的保证乡村道路的质量,这是乡村道路设计的基础;然后要重视在营造乡村道路景观环境提高乡村道路的安全;最后根据乡村道路设计的标准,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配置,能够有效的缓解人们的疲劳,进一步的确保了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安全性。

(四)遵循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平衡性的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要遵循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平衡性原则。在设计中,要以最少的成本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注重生态环境效益,把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控制在最小化,能够有效的改善乡村道路的环境,进一步构建了绿色通道,设计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均衡的乡村道路。

二、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文化的重要性

乡村道路景观是乡村景观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乡村道路景观的设计不仅仅只是人们对其功能的满足,而且还要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挖掘出乡村特有的文化以及内涵,不仅能够对特有的文化进行宣传,而且能够通过文化元素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的能够有效的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乡村文化

乡村道路景观是道路与周边环境的一种相互融合的景观体系,要想有效的体现出乡村的文化,就必须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充分展现出乡村文化的特色。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每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文化气息,要想更直观更有效的体现出中国文化,就必须促进乡村文化的发展,乡村是文化之根,只有对新农村进行一定的文化建设,才能使得乡村文化继续发扬光大,通过使用合理的设计方法,能够最大化的彰显出乡村文化的资源。但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向往城市的生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乡村风格,就很难体现出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有的文化气息;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注重乡村文化的设计,更加有效的体现出乡村文化的重要性。

(二)能够促进乡村的发展

乡村道路最终的功能就是交通,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能够采取合理的位置充分体现出当地的文化,能够满足当地人们和游客的欣赏需求。近几年,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乡村旅游也得到了一定的进步,通过合理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能够有效的吸引游客,激发游客对当地的兴趣,进而能够有效的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建设新农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对美丽乡村的建设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途径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要想有效的、合理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就必须要对乡村文化进行一定的塑造,首先要对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其次根据乡村道路进行文化景观设计,最后,通过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能够有效的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通过以上三点进行分析。

(一)对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首先要对当地的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文化在一个乡村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对文化价值的目标的构建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保证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能够使得三种关系共同发展。乡村文化是一种精神需求,只是表面的一种符号,要想有效的发挥出乡村文化的价值,必须要利用物质作为载体,能够从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认识到乡村文化所特有的价值与内涵。

(二)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

1、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必须要充分体现出文化的重要性,将文化元素合理的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所特有的文化气息。在乡村道路设计中,通过利用地形形态或者是历史人物形象对乡村道路来命名,这种做法不仅展现出来当地的文化价值,而且还能有效的吸引游者,进而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2、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只有将植物融入到设计中,才能更加充分的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乡村道路的合理设计,进而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选择,使得植物能够满足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设计,同时,植物还有着一定的文化寓意。在设计中,选择合理的乡村植物为主,不仅能够适应植物的生长,而且还能有效的体现出当地植物的文化,从而体现了当地生态美和乡村特色,进而有效的促进了乡村产业的发展。

3、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将景观的造型以及主题融入到设计中,也能充分体现出当地的文化内涵,通过将乡村特有的文化元素应用到景墙中,不仅发扬了当地的文化,而且还能增加了人们生活中文化的需求。

(三)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通过将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不仅有效的宣扬了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文化内涵,而且还能有效的促进当地各种产业经济发展,能够有效的进一步的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以及精神需求。

结语:

综上所述,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通过将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不同的乡村道路连接着另一个乡村道路,而且还连接着不同的文化。在景观设计中,对文化进行一定的思考,能够把设计放在文化和景观上,能够打造出和而不同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

参考文献:

[1]谢伟强.回归自然的特色乡村道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3)

[2]许大为,乔敬雅.乡村道路景观――宏观规划,微观设计[J].低温建筑技术,2013(01)

篇2

一、县乡道路管理的基本情况

目前,县乡道路总里程达316.77公里,县乡道路附近人口近22万,学校128所,学生25800人。20__年县乡道路共发生一般交通事故85起,死亡5人,其中涉及摩托车事故71起,死亡5人。至今年三月份止,全县拥有机动车38762辆,驾驶员42931人,其中农用车、摩托车类36631辆,农用车、摩托车类驾驶员35053人。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道路状况差。县乡道路除县城通往关西客家围的龙关公路、横岗至九连山古坑的横黄公路经改造已达三级外,其他均为五级或等外,且大部分道路路面窄,陂度大,转弯半径小,无标志,都是只能满足行人和摩托车、农用车通行要求的道路。在新农村建设中,虽然对道路路面进行了硬化,但基本上都是在原有道路上进行稍作整理。

二是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率高。尽管通过多年来,特别是实施“五进”活动以来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使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但是,许多村民要改变以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交通陋习,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由于机动车和驾驶员增长速度快,驾驶人交通意识淡薄,农村以非客运车辆为主,且非法载客现象较为严重,有的驾驶人人道德素质低,超速超载、乱停乱放、人货混装等违法现象突出,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执勤交警面对愈演愈烈的违章行为时,往往加大纠章力度,但却经常遭到违章者的谩骂,威胁甚至殴打,一些有权有势的违章者还时常以权压法、说情、恐吓,手法、手段不一,常令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

三是交警警力不足,经费难于保障,管理手段落后。目前,乡村道路的日常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辖区交警中队,但中队仅有正式干警3人,其余均为交通协管员(5人左右),与当前的人流及车流量的现状相比,存在着警力不足的问题,中队民警基本上是日夜奔波于国道和省道中,根本无暇顾及乡村道路的管理。且民警常年超负荷工作,得不到休整,而交通协管员待遇又普遍较低,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在增设交通安全设施等基础通管理投入中,由于经费难以保障,造成管理上的被动局面。因此,对于许多乡村道路的管理是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导致县乡道路管理长期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

二、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是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加快县乡道路的改造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应强化交通秩序管理意识,使交通管理尽快地步入科学化、正规化的轨道:对道路硬化要科学规划,在规划中应突出道路交通的基础地位,尽量加宽取直,彻底改变山多地险、临崖、陡坡、坡长等道路现状,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各级政府要将道路改造经费纳入计划,将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交通宣传设施等建设一并纳入,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以及临崖、临湖和临河地段,必须设立安全防护墩或者防护墙及警示牌;加大整治违章建筑力度,对占道的违章建筑要一律清除。

二是合理调整交通结构。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对能开通客运车辆的县乡道路,开辟公交线路,逐步淘汰低速、安全隐患多、占道面积多的人力三轮车,使交通结构趋向合理;要加强路面秩序管理,对农用车非法载客、超载等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要改进工作方式,在严查无牌车辆上路、无证驾驶之时,可采取上门服务、预约办理的办法,方便群众办证上户。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继续抓好交通安全村的创建活动,使宣传教育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户居民;抓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部分学生进行了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大力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采取发放交通安全温馨提示卡的形式,向驾驶人及群众进行宣传;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周年日、“安全教育日”,利用街道宣传、电视宣传、“五进”宣传等形式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篇3

关键词:乡镇道路;交通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U41 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

1、车辆管理方面的现状。一是低速车非法载客现象屡禁不止。在农村偏远乡村,客运汽车少,有些村还没有通客运汽车,主要代步交通工具是农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农用拖拉机等,而农用三轮车、拖拉机、两轮摩托车在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情况下载客盈利,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这样的低速车用来非法载客,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可想而知的。二是无牌无证车辆依然存在。虽然有关部门下大力气做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但由于农村一些偏远村庄群众玩起捉迷藏,加之警力少导致管理工作鞭长莫及,农村许多驾驶员就钻这个“空子”。三是超载、人货混装问题突出。农村一些驾驶人员为了获取客源,载客时每人多收一点乘搭费用,只要车中还有一点空间,就拼命往车里挤,而且多数是人货混装。

2、群众安全意识现状。一是部分村民为了贪便宜、图省事,不管车况好坏、证件是否齐全、车内人多人少,为了赶时间,见车就坐,能挤就挤,能坐就坐,从不考虑安全问题。一旦遭遇车祸才感到后悔。二是车主见利忘义,开无证无牌车辆、带病车和禁止载客的车辆载客,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安全性能很差也铤而走险,满脑子装的全是金钱,唯独没有交通法规和车辆驾驶安全意识。三是农村群众普遍存在交通安全意识淡泊,法制意识不强,公安机关在制止违章时乘客不但不支持配合,反而为违章车辆和驾驶员开脱,指责交警多管闲事,甚至阻碍执法的现象都时有发生。四是乱设摊点、乱停车、占道多。乡村道路条件改善后,沿线部分村民在道路两边摆摊设点,招商做生意。到了收获季节,占用道路打谷晒场,有的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存放楼板、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把道路当作各种物质的集散地、转运场和加工厂,严重影响了乡村道路的畅通。

3、路面现状。一是农村道路的坡陡,弯急,路窄,临水道、临崖道非常普遍,危险路段点多面广,加之无交通标志、标线、标牌和防护栏,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二是农村公路条件、基础设施普遍较差,再加上车辆超载超员平繁,路面损坏的程度大,一到多雨天气,容易造成路面断裂、蹦蹋和山体滑坡等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三是农村道路由于缺乏维护经费,基本上是修成后就不维护,任由车辆挤压无人管,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当严重;四是由于警力有限,往往对乡村安全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我县发生的一些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路面路况极差,酿成的车祸。

4、驾驶员队伍现状。乡镇驾驶员队伍的基本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驾驶技术不精,职业道德不高,安全意识不强,交通违法肇事率高。乡镇的驾驶员则因为其交通行为受到的管理和约束较少,更是独往独来,违法行车现象非常严重。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严重影响着地方的交通安全与畅通,制约着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应创新管理模式,加大对农村交通事故的防范力度,才能真正平安畅通,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1、建议政府增加对乡道、村道的建设投入,特别是尽快加大对现有乡村道路危险路面的加固维修、养护维修工作,对危险路面增设警示标志线;对现有的乡村道路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落实好道路养护责任制,保证乡村道路畅通。

2、乡镇党委、政府和公路管理部门应重视农村道路的修护问题,应实行政府解决与受益群众自护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好农村道路,政府主要解决工程相对较大的道路维修,同时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按村组划定道路维护段,督促村、组进行维护,政府应组织安全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农村道路的检查和督促维修工作。

3、公路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巡查力度,及时修护,排除险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对发现道路已不适应车辆通行时应及时将危险路段列为交通危险道路通报给政府部门,并在危险道路段实行黄牌通告,劝告车辆不要冒险通行,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管制,以确保交通安全。

4、基层公安机关和各级职能部门,要站在保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切实查清农村道路安全现状,进一步转变思想理念,不断开拓创新,维护好交通安全秩序,达到确保群众安全的目的。一是以“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为契机,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覆盖面。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向科技要警力,改变“人海战术”和靠交警“站马路”来管理交通等陈旧管理模式,将有限资源投入到交通管理科技的设施建设上,逐步改善装备,改进执法手段,提供工作效率效率。二是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电子抓拍设备等科技装备投入,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努力做到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以监控为主,以机动巡逻为辅”,尽快落实农村集镇、学校、渡口等重点路段电子监控工作。三是基层派出所、交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注重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并上报。对突发危险路段已不适应车辆通行时在上报的同时进行交通管制,以确保安全。四是以“五进宣传”为契机,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注重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并把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放在机动车驾驶员、客运车业主、企业法人等重点人群上,抓好源头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是交警部门加强路查,严查严管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治理无牌、无证、农用车载客、酒后驾车、超速超载、报废车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五是根据本辖区农村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重点做好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等路段的管控。始终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遏制农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三、结语

乡镇道路交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此文针对乡镇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乡镇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以提高乡镇道路交通的运行效率与应急能力,解决乡镇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段里仁;毛力增;;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是交通安全的基本条件与保障[J];交通标准化;2011年02期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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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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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方法所称市政设施(含附属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排水设施、防洪设施以及道路照明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政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应当把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乡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并且依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当。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乡村车行道是指乡村道路路沿石以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

第七条严禁损坏和擅自占用车行道。禁止在车行道上摆摊设点、堆物、拌合砂浆、倒垃圾、碾煤炭、装卸、加工作业、冲洗车辆、违章停放车辆以及进行其他有损路面的行为。

并按下列规定操持:第八条临时破占主次干道应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

一)供水、供热、电力、通讯、煤气等埋设在乡村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并在24小时内补办破路手续。

二)破路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中发现的丈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古迹等。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据为己有。资料及余土应按指定的地点分别堆放,及时回填,并按规定及时修复路面。

四)占用期间损坏路面、路沿石、下水井等设施的由占用者负责赔偿。

第九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十条严禁损坏和擅自占用人行道。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物、拌合砂浆、倒垃圾、碾煤炭、装卸、加工作业、冲洗车辆、违章停放车辆以及进行其他有损路面的行为。特殊情况经批准占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乡村道路占用费。

挖掘乡村道路应按规定缴纳乡村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一条严禁损坏桥涵设施(包括拉杆、桥墩、护栏、护坡、路灯、桥头堡等)禁止擅自在桥涵规定范围内挖掘取土、拉线栽杆、种植作物、堆物作业和倾倒垃圾。

第十二条乡村主次干道排水设施(包括雨水和污水管、井、明渠、箱涵、排渍和排污泵站、污水处置厂及附属设施)管理、维护、疏浚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严禁单位和个人向下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和其他杂物。由此引起下水井阻塞,由责任者负责清挖和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严禁单位和个人在乡村排水设施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乡村公用排水管渠。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乡村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

三)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

第十六条乡村规划区内的防洪设施(包括堤身、坡脚、堤顶面、排渍站、防洪闸、密封门、防浪墙等)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严禁在防洪堤堤面和坡面取土、挖掘、打井、植树种菜、搭棚建房、开设工场、堆物晒物、倾倒杂土垃圾。

第十八条因航运、电力、通讯等建设需要在堤上进行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乡村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二十条需要改造的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照明设施。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装置及施工质量规范;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及相关资料。

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验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道路照明设施。合格后方可料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撤除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由乡村道路照明设施专业维护部门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当。

第二十三条损坏乡村道路照明设施后。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演讲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路灯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撤除、迁移、改动乡村道路照明设施;

二)乡村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进行有碍乡村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平安运行活动;

三)擅自在乡村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广告灯箱或者其他设施;

四)偷盗乡村道路照明设施;

五)故意打、砸乡村道路照明设施;

六)不听劝阻和制止。

七)乡村道路照明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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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为有效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惠农支农政策,建好养好乡村致富之路,提高我镇乡村道路建养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经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镇乡村道路建设及养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村道路建设任务

根据市政府及交通道路管理部门关于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意见,我镇已上报2015年前的规划方案,拟定硬化乡村道路连接工程45条,122公里,自然村通村公路73条,107公里,乡道改造2条,5公里,共计234公里,五年平均建设任务为46.8公里,预计总投资约3500万元。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及养护工作质量考评情况,我镇2011年乡村道路硬化方案已上报市通村办审核批准,总里程为31.88公里,涉及15个村,18条道路。计划投资765万元。

二、明确乡村道路建设工作程序

十二五期间,我镇乡村道路建设以通村通组为重点,列入国家补助计划的建设工程,享受省市专项补助12万元/公里,差额部分仍由各村通过一事一议及其他募集方式解决,未被列入国家计划的,由村全额自筹。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建设程序,推进阳光操作,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的乡村道路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以村委会为业主单位,填报项目采购及工程建设审批报告表,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立项。2、以镇政府项目审批表为依据,召开村民代表会,明确工程任务、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3、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后,邀请道路建设业内人士制定招标文书,同时上报镇招投标中心办公室(财政所),由招投标中心办公室公告,审核资质,明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组织招标。各村或业主单位不得自行招标。4、中标公示到期后,由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中标单位不得擅自转包。5、施工前,由业主聘请村民代表、镇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专业人员组成质量监理小组,负责施工全程质量把关。6、工程验收。施工结束后,由施工方向业主提出申请,由镇通村办及业主单位共同组建验收小组。依照合同及实际工程量组织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其中工程质量鉴定实行随即抽样,凡被检测强度、厚度、宽度低于标准10%的,同比例扣除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金,由镇通村办公室负责收取或扣取,用于相关道路维修养护。7、资金拨付。验收结束后,有计划的建设村,由镇通村办按国家补助标准及计划以及工程验收质量鉴定书(扣除相关质量缺陷维修金后)将资金拨付到村级财政专户,由村支付给施工方。无计划的村以合同签订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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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生活质量需求的逐渐提高,人们对道路绿化的布局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乡村道路绿化的基本原则、绿化的主要功能进行阐述,然后根据目前实际现状对乡村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希望本文能够引起道路绿化工作者的关注。

【关键词】乡村道路 绿化探索研究

中图分类号:S73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乡村道路绿化是一项繁琐又庞大的工作,绿化实施时不仅要采取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并且还应该将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乡村绿化的全过程,最大化地增加绿量、改善生态,美化环境。

2乡村道路绿化的基本原则

2.1乡村道路绿化设计要充分考虑交通组织需求。

乡村道路绿化设计应当以不影响道路行车安全作为前提。要符合驾驶员行车视线的要求。在道路转弯以及交叉路口处要保证三角形视界范围内的树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在道路转弯时应使树木沿道路边缘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行车视线。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的车辆运行空间,树冠和树干不得进入该空间。同时要利用道路绿地的隔离、屏挡、通透、范围等交通组织功能设计绿化带。防止出现因为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视距问题、眩光问题等不安全区因素,影响行车安全。

2.2乡村道路绿化的设计应当“因路制宜,符合实际”。

针对不同乡村道路所处的不同环境,不同规格以及不同特性,在乡村道路绿化设计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采用遮荫式、遮挡式、阻隔式等不同手法,密林式、疏林式、地被式、群落式以及行道树式等不同的绿化方式来满足不同道路对于交通性、安全性、景观性的具体要求。

2.3乡村道路绿化要充分发挥其美丽景观作用。

当今社会道路乡村发展速度迅猛,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必然会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充斥着钢筋水泥气味的现代都市需要绿色和纯净的呼吸。乡村道路绿地作为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性及景观性都应当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在车辆沿乡村道路绵延起伏的绿线中驾驶,道路绿化已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一条亮丽的风景线。

2.4乡村道路绿化设计应当与附件建设基础紧密衔接。

由于当今城市建设速度较快,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在进行乡村道路绿化设计和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区域建设的长远规划。这要求在道路绿化设计当中不仅仅要考虑到道路周边场地的现状,还应当考虑其长期规划当中的发展业态,为长期规划和周边区域发展预留缓冲地带。使道路绿化景观设计不至于短期内过时或不适应周边发展,进而造成反复建设的浪费。

2.5乡村道路绿化设计当中的植物选择

植物是乡村道路绿化的重要元素,合理的植物品种选择和搭配是道路绿化设计当中的重要环节。首先所有选用的植物都必须能够适应当地的气候及土壤条件,保证移植的植物都能有较好的生长态势,做到适地适树,因地制宜。要充分了解各种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征和立地条件,这样才能保证植物种植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行道树的选用上应以冠大荫浓的乔木为主,选择抗性和耐性较强,深根,耐修剪,不飞絮的树种为主。在绿化带的植物栽植上运用乔、灌、花、草合理组合,形成高低起伏错落有致的立体植物景观,如图1。

3乡村道路绿化的主要功能

乡村道路绿地已作为道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道路系统当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3.1保护生态作用

3.1.1首先绿化系统对于自然生态当中的空气、土壤、水体都具有净化作用。绿色植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氧气的主要来源。在一定的浓度范围之内,植物对于空气当中的粉尘、悬浮物、细菌等具有有效地杀灭,吸附和过滤作用。同时道路绿化还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造成的扬尘等污染。在道路绿化当中的地被植物和植物根系还能对自然降水起到过滤作用,吸附重金属元素,减少地表污物,吸收水中的溶解质,减少土壤和水中的细菌含量。

3.1.2道路绿化还能有效地改善道路环境的小气候。植物在夏天可通过树冠的遮阴,减少太阳对地面的直射,降低辐射能量,通过叶片的蒸腾作用消耗热能,通过绿化廊道的通风形成凉风调节气温;在冬天可通过树冠的阻挡,将辐射到地面的热量截留,防止其向高空扩散,起保温作用。

3.1.3道路绿化还能有效地阻隔车辆行驶产生的噪音,尾气等污染,减少道路交通对于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3.2辅助交通作用

道路绿化在其生态功能之外还对道路交通具有一定的辅助功能。首先,道路两侧的植物种植能够有效地遮蔽对向行驶车辆的灯光,防止眩光,有效地提升了夜间行车的安全性。不同风格的道路绿化景观设计还能对不同的道路起到标识作用,引导车流。丰富多样的道路景观形式还可以减少驾驶员驾驶过程当中的视觉疲劳。在道路绿化当中还可以利用植物栽植起到诱导视线,阻隔人流,车流的作用。

3.3景观增色作用

除了交通功能外。通过合理的设计,丰富的植物配植,道路绿化可以构成独特的乡村道路景观,美化城市环境,衬托当地风格。给人以美的感受。如图2

图(1) 图(2)

4目前我国乡村道路绿化现状及存在问题解析

4.1物种选择种类少。在植物物种的选择上我国北方特别是东北地区,由于气候条件的限制可以选用的园林树种的种类较少,特别是花期较长植物品种。这就要求对现有的可应用的适宜生长的植物品种做到更加合理的搭配和使用。在北方地区漫长而寒冷的冬季当中,城市道路绿化中应依靠常绿树和一些在冬季观干和观果的树种构成冬季道路绿化带的植物景观。

4.2绿化设计应多样化。目前某些地区的乡村道路绿化设计仍然局限在以植物种植为主的传统观念当中,比如白杨树、柳树等。随着城市发展,现今土地可谓寸土寸金,而道路绿化也应当适应发展承担更多的功能和作用。应当适当的引入更多的人文性的,功能性的设计,使乡村道路绿化设计以更加多样的形式出现。

4.3设计者应增加沟通能力。很多地区的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存在着长官意识严重,非专业性意见占主导地位的问题。这需要设计者循序渐进,引导渗透。以科学性作为指导思想,坚持原则。耐心并巧妙的做好领导的思想工作,使更好的设计图得以贯彻实施。

4.4融雪剂对城市道路绿化的影响问题:

每年冬季的融雪剂是造成行道树木大量死亡的一大杀手。通过对融雪剂对行道树影响的调查,每年至少几千株植物失去生命。据交通部门官方统计,北方今年四月道路两侧树木危害严重,造成大量的多年生大树出现干枯的现象,绿篱明显出现干枝、死亡。因此,每年都进行大量的补植,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造成土质的恶化。

4.5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存在的其他问题

近几年北方的绿化养护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整体的绿化养护水平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有:过分强调短期效果,不重视植被自然生长规律,往往是苗圃搬家式的种植;过分强调当时景观效果,不考虑苗木成活率及生长,片面注重大量采用山苗、大规格苗木和全树冠的大树移植;

养护管理工作仍旧沿袭陈旧的养护管理方法,创新不够。

5绿化工作安全问题

在道路绿化养护作业中,应在200米分别设置防护标志,并设专人疏导车辆,设置车辆闪光器。提示车辆在上下桥施工时,要在上桥的底部开始提前设置,防止司机进入盲区。养护作业人员要佩戴反光背心,在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带上,如跃过马路浇水,要把浇水管顺直,以免摔伤行人和自行车。在绿化过程中,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有所加强。

6结束语

优美的自然环境,宜人的道路绿化是人对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第一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工艺术环境和自然生态相结合的再创造作品。养护管理好大面积的道路绿化环境,是我们每一个道路工作者的责任,但是面临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和摸索,逐渐寻找适合的措施和方法加以解决,为我国的道路绿化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孔杰 浅谈工程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建筑;201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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