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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8篇

时间:2023-09-27 09:24:2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

篇1

才,其先进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旅游教育启示颇多。关键词:双元制;行动导向;教学法;启示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首份旅游业竞争力报告中德国排名第三,其在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方面极具吸引力 [1]。德国旅游业的兴盛客观上促进了国家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其先进、灵活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世界一流的旅游服务人才。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

“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整个培训过程是在工厂企业和国家的职业学进行的一种教育方式。德国在经过近几十年的付诸行动,从实践中得出“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特色制度。德国对此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员工编制人员超过20人,这就需要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教育责任。就需要拿出一部分资源为学生提供培训岗位,在德国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企业的教育经费由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企业除了出资购置培训器材、原材料和学习资料以外,还须支付学生培训期间的生活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同时,国家也鼓励企业自办职业学校,并对这些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各种优惠,企业如提供职业培训,还可向政府申请一定数额的补贴。因此,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很高。“双元制”的核心是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办学,突出企业培训。德国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约占整个学业时间的70%左右,而在学校的教学时间占整个学业时间的30%左右,并且学生每两三个月会换一个工作岗位,以了解和熟悉各岗位的工作流程,这也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率。

二、行动导向教学法

与传统的以理论学习为出发点的教学不同,行动导向教学法主要强调实践与理论并重,在研究理论知识的同时,教师更应该深入教学,了解学生,以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为目标,这样不仅使不同的教学方法得以实践,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实践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有学生角色扮演、场景模拟,也有采用合适的案例进行授课的方法等等。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教师由传统的主角转变为主持人,教师的角色不再是一味地演讲,而是更侧重做一个倾听者,引导学生参与学习,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注意监督督促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参与能力,尝试改变以往传统方式,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锻炼他们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自己做总结,变被动接受为积极思考,主动参与整个学习过程。

三、对我国高等旅游教育的启示

(一)明确培养目标,清晰层次定位

教育部对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管理与研究能力的双优人才,但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此目标定位过高,培养出来的人才“高不成,低不就”,不能解决市场实际需求,并且该目标未能明确指出旅游管理本科教育究竟是培养应用型管理人才还是理论型研究人才。学校培养目标不明确,导致学生对自己的定位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在以职业能力为本的培养目标下,各大院校应重新审视当前教育环境,发掘各自不同的特点,并且顺应市场需求,以其为特色,重新定位如何培养能够更加适用于社会的人才,不能一味地随大流。现如今,本科院校与各类职业学院都缺乏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单一,缺少混合型教育模式,尤其旅游管理教育,方式更应多元化。所以,本科院校与各类职业学院在今后的发展方向上应着重开发其他更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开拓眼界,结合自身特色,让教育事业更多地服务社会。

(二)教学改革必不可少

首先,要紧跟旅游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设置,每隔一段时间就应对专业设置重新进行界定,紧跟市场脚步培育旅游人才。再者,课程内容模式要以职业活动为核心,根据专业设置进行岗位技能分析,构建以职业能力为本、以工作过程为主线的模块化专业教学模式,可借鉴德国以学习领域为基础教学单元的授课方法,突出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培养。

(三)政府支持是关键

要推行“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就要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政府在这之中能起到关键作用。大多数与旅游相关的单位与机构,必须依托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支持,才能规范发展,配合对应的国家法律法规更能提升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总之,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学校教育,在旅游行业中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应对依法建立的旅游实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还要加大专门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应更详细、更严密,对校企合作教育加以规范。对在人力、设备使用、资金等方面付出的实训企业,政府要给予相应补贴,并在税收上给予相应幅度减免,没有能力提供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跨企业培训中心和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而对于不配合的旅游企业则可采取行政手段向其施压,赏罚分明,提高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1]佚名.世界经济论坛公布首份旅游业竞争力报告瑞士、奥地利、德国名列前三名[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04)

篇2

根据我国的国情,教育部先后实施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

>> 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 加速培养技术创新人才 “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结合”:越南高等教育改革趋势探析 我国高等教育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影响因素及改革策略 卓越计划定位下企业对卓越英语人才能力要求研究 坚持教学模式改革 培养卓越创新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商法教学改革 从权变理论视角来探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 解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以整体思维统筹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 创新性卓越人才工程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研究 矿业类高等工程教育卓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 卓越产业人才: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新视角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路径探析 中美高等教育比较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启示 我国高校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高等教育优化人才培养过程的研究 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旅游人才培养的现状与问题 对我国高等教育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思考 论我国高等教育对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支撑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 .

[3]教育部,卫生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

[4]清华大学教务处.清华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EB/OL]..

[5]张桂林.加大协同创新力度造就卓越法律人才[EB/OL]. .

6]新华网.首都医大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顶天立地”培养理念[EB/OL].http:///edu/201107/22/c_121706094.htm.

[7]总理与著名科学家钱学森谈教育问题[J].西安

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

篇3

1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保护

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导致其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包括自然性弱势群体和制度性弱势群体两种类型,从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弱势群体通常指那些由于生理、经济或其他原因而在行使受教育权时处于不利境地的人群或阶层,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流动农民工子女、少数民族、女性和残疾人,本文论及的主要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贫困家庭子女、流动农民工子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2]会以及获得接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定义可以看出,国家对受教育权的实现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人们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增多,进入大众化发展的阶段。马丁·特罗(MartinTrow)的高等教育发展大众化理论说明,在大众化阶段,必然引起高等教育观念的变化,接受高等教育从少数出身好或天赋高或两者兼备人的特权成为具有一定资格的人的权利。一般认为,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阶段,但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依然是稀缺性资源。稀缺必然带来利益的纷争,也会导致某些群体的利益受损。弱势群体作为缺失竞争力的利益集团,必然在和其他利益集团的竞争中得不到有效的利益诉求,利益的实现和权利的救助就会受阻。这样对于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良性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恶性循环,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特别是随着政府对弱势群体支助力度的加强,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导致受教育权保护制度效力过低

由于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高等院校过于集少数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出现了高等教育资源失衡现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少数民族地区和非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公平,造成学生在高中毕业率、大学入学率、就学学校的层次及类型、所学专业、就业层次等都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些教育不公平所导致的问题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

第二,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建构的缺失

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支助弱势群体学生的法律,也没有专门的学生法,另外,《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配套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落实等等;其次,在法律法规的实施方面,即使我们制定一些关于弱势学生支助的条款,但在具体的实施中,由于资金的限度以及操作程序的人为干预导致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再次,在法律的救济方面,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申述的条件,救济的途径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根本上无法实现;

第三,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缺乏系统性

对高校学生的支助并不等于是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高等教育是以一定的知识积累为基础,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取得与基础教育、中等教育的实现密切相关,且以它们为基础。弱势群体接受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质量制约着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实现。但恰恰相反,目前关于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大部分集中在对在校生的支助方面,虽然能够解决在校弱势群体的学费及生活费用问题,但依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另外,从就业方面看,弱势群体往往由于资金和家庭背景所致,在找工作中也是处于劣势的地位。综合来说,对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不能简单的考虑立法、执法、救济其中的一个因素;也不能仅仅考虑学校支助这一环节,我们要利用系统法学的观点,把对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权利的保护放在社会大系统中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

2系统法学视角下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

建构分析

系统法学源于系统论,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性,即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各个部分机械的、简单的相加。系统论将作为整体的“系统”分解为“要素”,同时关注作为系统存在条件的“环境”,研究系统、要素和环境之间的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探求系统的结构与系统功能之间的联系;系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功能子系统在运作上是自成一体的,它运用运作(交往)在二阶观察层次上通过自我参照和外部参照的区分范式一方面与环境相区分,形成自我闭合系统,另一方面保持着对环境的开放性。运作的自[3]成一体性以法律效力和平等原则为标志来表述。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系统法学,具有整体性、动态开放性、闭合性等特点。

2.1系统法学强调法律系统的整体性

系统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性,即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各个部分机械的、简单的相加。

首先,法律系统是由立法、执法、司法等要素组成的动态整体,组成法律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以一定的结构方式彼此联系、相互作用,最终共同决定了法律系统的功能。在高等教育阶段,要实现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必须把立法、执法、司法放到一个系统内考虑,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阶段,有必要加强学生法、少数民族教育法等法律的起草准备工作,确实做到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其次,对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保护应该包括事前保障与权利救济。事前保障主要是体现在立法上,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有了权利保护的前提,另一方面,“无救济即无权利”,要保证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必须完善救济的途径,特别是要完善申诉的程序,只有把事前保障和权利救济结合起来了,才能保证公民更有效地实现受高等教权,从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最后,对机会权、条件权、公正评价权的保护也要形成一个体系。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三者有机组成了受教育权,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必然的发展要求。只有每个阶段的相应权利均得到保障,才能使受育权得以充分、完整地实现。在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特别是要注意把保证对机会权的平等享有作为保护受教育权的首要工作。

2.2系统法学强调法律系统闭合性

系统法学虽然承认法律系统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但也明确了环境对系统的功能只是影响而非决定,决定系统功能的是系统内部的要素和结构。也就是说,法律系统虽然生成于社会、存在于社会之中,但其一旦形成就具有了相对于环境的独立性、确定性特征,形成了一个自我发展的自适应系统。[4]换句话说,要实现法律系统运作自成一体,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同样,要保证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就必须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体系,这是实现法律系统运作自成一体的首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还存在种种问题。

首先,弱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度较少,且操作性不强。1980制定的《学位条例》,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法律内容来说,都非常不成熟,操作性也比较差。另外,有关弱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中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体现,对于受教育的机会权、条件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方面,虽然有所涉及,但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其次,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配套实施办法也不系统,特别是关于权利救济的条款更加少。如在《学位条例》的二十条规定中,只有第二条规定了学位申请权,即“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如果学位申请权受阻,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问题,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以及实现的方式都没有提及。

再次,针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法案不够健全,实施力度不大,难以全面保护贫困生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还缺乏关于事前保障的法律法规。我国虽然自1987年颁布第一个有关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每年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学生资助的法规条文,但多是以建议性的政策法规为主,缺少必要的法规制度。

最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而在现实中,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部分都是住在贫困地区,要实现对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的保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

2.3系统法学强调法律系统动态开放性系统法学强调系统的自我闭合性,并不是否认系统与环境的关联,实质上,系统法学强调系统在组织上是封闭的,而在物质及能量上是开放的。并且,只有通过自我塑成的组织方式即封闭性,系统才能保持与环境的接触,即保持开放性。系统法学将整个立法、执法、司法过程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但执法和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服从立法,而是通过信息反馈方式反作用于立法,将法治过程视为一个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自适应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信息不是简单的单向流动,而是形成一个闭合环路,达到动态平衡。同时,法律系统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成部分,与其系统环境中的各项因素密切联系,法律系统与社会环境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交换。对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除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外,更多的是一种观念和资金支持,因此,在构建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与社会文化系统、经济系统的信息交流,获得文化观念的支撑和物质资源的支持。

3系统法学视角下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受

教育权保护制度重构建议

3.1以平等为原则,形成运作的自成一体的价值基础按照系统法学理论,平等原则是法律运作自成一体的标志。法定权利的实现会促进社会公平,同样,受教育权的实现会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在构建受教育权的保护体系中,要以平等为原则,形成运作自成一体的价值基础。具体做到受教育者主体人格和尊严平等、教育权利与义务平等和教育权力与责任的均衡、平等起点的教育机会平等、平等利用的教育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中机会平等、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等等,高等教育阶段的平等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应使所有人面对同样的评价标准和同样的被选拔机会。所以,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平等应该是保证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能力本位或机会均衡)和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

3.2完善法律制度,形成闭合的受教育权法律保护制度

按照系统法学理论,闭合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律系统运作自成一体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完善法律规章制度。首先,要制定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其次,要完善《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办法;最后,要完善对在校生的资助制度,扩大资助的对象,简化资助申报的程序。

3.3形成一体化的保护制度

篇4

【摘要】日本的高等教育走过了130多年的发展历程,战后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完全模仿美国模式到根据自己国情,己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备的高等教育制度。本文主要就日本高等教育制度的历史演变、改革和现状进行论述,得出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几点启示。

【关健词】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启示

以明治维新时期1872年《学制令》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日本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距今有着130多年的历史。二战后,日本以美国模式为基础进行了体制改革,其规模才不断扩大,质量也逐步提高。伴随“亚洲的明珠”式的经济高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优先发展。

1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沿革

目前日本通过一系列大学改革,不但建立了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还形成了完备的高等教育制度和体系。

1.1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完善

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教育结构、招生考试制度、学术管理制度、教师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可以说是体系完善,层次分明。日本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国立大学的相关法律;以《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主要内容的指导私立大学的有关法律;育英奖学的法律制度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短期大学、大学和大学院;根据其设立形式,大致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3种。高等教育财务制度是影响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它包括国立高等教育财务、私立高等教育财务等。日本现行的大学招生考试是实行“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和各大学的个别考试,通过这两种考试来综合考察考生的学力、能力和适应性等,日本招生考试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考试机会的复数化、选拔方法的多样化、评价尺度的多元化。日本大学内部进一步强化学术权力的基础已经形成,其校内学术管理更洋溢着鲜明的特色。日本的教师教育管理在其教师教育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重要保证。日本高等教育的教师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的行政管理制度、教师的晋升制度和教师的任期制度等。

1.2战后日本高等教育的三次重大改革

在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体系演变过程中,先后进行了三次重大意义的变革,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5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化。战后的日本接受了美国占领军长达6年的控制,美国对日本大学改革政策形成的影响主要通过民间情报教育局(CivilInformationandEducation,简称CIE)和美国教育使节团这两个组织机构及由它们提出的有关政策性建议与报告来实现。战后初期日本大学的改革几乎是全盘引进美国高等教育模式,导入美国大学“民主化”办学理念,保障国民拥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实现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平等。从5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又重新形成了多种高等教育机构并存的多元化局面。建立了多种学制的管理体制,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经过这次改革,日本的高等教育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战后日本教育显著地提高了国民的素质,为日本战后的经济恢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阶段日本教育政策的特点就是政府和经济界对教育进行了强制的干预,教育目标的单向性的经济取向,过分强调的教育的经济功能,而从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下降。

第二个阶段: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个性化。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进入腾飞的时期,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并将教育政策的重点转变为优先发展经济。如文部省于1962年了《日本发展与教育》的白皮书,就强调教育只有和经济联系在一起时才显示出它的价值。1963年经济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开发人的能力政策的咨询报告》为60年代中后期的教育改革起到促进的作用。据统计,至1963年日本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5.4%,迈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1965年适龄青年进入大学和短期大学的比率上升到17%,1975年则持续上升至38.4%。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大学生的失业现象已经十分的严重。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高等教育大众化受到了日本社会的责难。这一时期日本的教育可以说是大量地加大职业教育的数量,大量兴办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专业学校。一方面给日本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这种以经济利益至上的教育思想,给学生、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随着日本经济发展速度的降温,政府势必要面对如何改革当时的教育制度。

第三个阶段:从70年代初开始的第三次教育改革——国际化。70年代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以完善人格为目的”,“完善人格,作为教育努力的最终目标”。1971年6月中央教育审议会向文部省提出了《关于今后学校教育整体扩充改善的基本政策》的咨询报告,这个文件成了日本70年代以来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日本继明治初期和战后初期两次重大改革之后的所谓“第三次教育改革”的主要依据。1974年6月文部省制定的《大学院设置基准》,使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97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其咨询报告中提出修改《大学设置基准》,使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1984年日本政府设立直属于首相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加大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1985年6月,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的《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咨询报告》,是80年代教育改革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1987年9月,文部省设立了大学审议会。概括起来,80年代的日本高等教育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高等教育机构;二是充实与改革研究生教育;三是加强学术研究。

90年代,日本对大学课程进行改革,这一改革的关键在于课程的一体化。1995年,日本政府确立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国策,并相继制定、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明确提出实行“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90年代后期以来,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困扰着日本高等教育界,据此,文部省修订了《大学院设置基准》,并出台了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开始日本研究生教育发展史上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1998年10月,日本大学审议会提交了题为《21世纪的大学像和今后的改革方策——在竞争环境中充满个性的大学》的咨询报告,全面规划了21世纪初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及改革方针政策。2001年6月11日,文部科学省向日本第10次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审议通过了文部科学省的“大学结构改革方针”。总的来说,90年代以来大学改革主要是四项:第一,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对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第二,把大学院建成高水平的教育研究基地,在质、量两方面进一步充实大学院的教育;第三,向社会开放设施设备等学习条件,为社会人士提供更多的终生学习机会;第四,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全面展开。

2战后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几点启示

我们评价日本高等教育制度,重点是启发。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即高等教育已从精英阶段进入大众化阶段。因此,中国大学必须在办学观念、办学模式及学校管理上进行改革。

2.1制定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

日本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多达80余种,它既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的具体表现,也是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保障。高等教育的体制、运营管理及组织权限等主要环节都被纳入了民主和法治化的轨道,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缺乏一个明确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的详细措施,政策的连续性不强,缺乏稳定性。例如我国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就是我国关于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性部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其中有许多规范已不合时宜。因此,在我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应借鉴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经验颁布“大学改革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将大学改革的各种内容、方式和目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起合理完善的大学改革法律保障体系,在改革中弘扬“以法治教”精神,贯彻法治的原则。改革不能单靠政策的调整,而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把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高校在进行高校内部管理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2树立现代大学的新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己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其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可为世界之最。面对如此庞大的高等教育规模,我们应该如何来运营高等教育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视角进行考虑。

2.2.1办学自主化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是其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大学的自。即大学校长的任免以及中期规划、目标等决定权不再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充分反映大学的意见。政府大幅度减少对大学的直接干预,经费预算和组织设置权直接划归大学所有。对大学的评估也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使得评估与审批权分离。引进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出任理事长,同时设置教育研究评议会和经营协议会两大咨询机构,向理事会直接负责。还要聘请若干校外理事和校外评议员参与学校管理,强化了学校内部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的规模迅速扩大,大学功能多样化等特征日趋显著,高等教育呈现出在多目标下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提高大学的办学自是高等教育改革唯一的选择,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是落实办学自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大学的管理,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予大学充分的自。而大学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实情组织制定反映大学个性特征、体现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意志的大学章程。

2.2.2大学多样化

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实现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到大众化的转变,把不断满足广泛的、多样性的社会需求作为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标,形成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加快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日本高等教育形成的以国立大学、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三位一体的高等教育结构,以大学院、大学、短期大学、专门学校为不同办学层次的高等教育体系,其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适应了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我国90年代以来在缺乏理性的大学升级浪潮中,专科学校升为学院、学院升为大学,致使高等专科学校和专业性的学院大量减少,造成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以及技术熟练工人严重缺乏的现状应该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本科生、研究生的扩招规模迅速扩大,大专层次则已经显露萎缩之端倪。这一非正常的现象,不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2.2.3课程综合化

现代大学是高度综合性的,但不是单纯的几所大学合并而成的综合大学。因为今后的高等教育将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一,同时也是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统一。不是有了理工,再加人文、经管就可以变成综合大学,真正的综合大学应该是各种知识的内在统一,知识教育与能力教育的内在统一。课程体系变化是衡量大学本质特征变化的基准,适应时代需求,有目的、有步骤地将现代大学理念转化为课程形态,通过课程设置和内容的改变,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大学职能的转变。本科教育要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完善专业学位体系,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中国大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着重在于合并重组,而且较偏重于管理体制、各大学资源的融合。相比之下,日本高校合并重组的内容和方式则侧重于学科专业融合及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其主导方式是由两个或多个合并主体在原有体制外重组新的实体,不强调管理体制和学校校区等办学资源的融合重组。

2.3构建灵活的管理体制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权的集中控制方式,高等学校的办学自和管理自都比较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学校的自正逐步扩大。因此,大学的管理观念应该由统一管理向校本管理转变。随着我国高校发展速度的加快,应当改革校长选聘制度,扩大校长选聘范围,提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明晰校长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职业型校长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学术和经营管理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公开选举一批教育管理的专家到校级领导岗位上来,使校长真正成为学校的“法人”,能真正代表学校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的自,形成以校长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党委会、行政委员会、教授会等决策机构,明晰决策程序。党委领导应对校长拟订的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经费预算方案和重大改革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必要时可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做出决定。校长负责执行党委的决定,拟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大学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协调大学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理顺大学决策的制订与贯彻过程;另一方面要协调大学与社会、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增加大学办学的透明度。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教授的治学权,形成以教授为主体的校内各级各类管理机构,保持着对学校事务特别是学术事务参与管理权乃至决策权,在选举校长、聘任教师、开设课程、颁发学位等方面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教授是学校办学的核心力量,从制度上保证教授的学术地位。在教学管理上,应进一步完善学分制,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建立有利于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体制。改革培养模式,在专业选择和课程选择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机会和自,将现行的刚性教学计划进一步柔性化。在人事制度上,一般对引进人才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比较重视,但对学术环境,怎样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怎样处理好引进人才和本单位人员的关系,研究不够。营造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更要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机制,通过机制的作用,使人才流动起来。另外在教师的再培训上应建立一套完备的体系,适应时代的变化,及时得到知识的补充和更新。

参考文献

[1]冯增俊.《当代国际教育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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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细谷俊夫等.『新教育学大事典(5)[M].东京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90第1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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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模式在高等教育投融资项目中的应用思考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逆性现象及质量管理分析 PPP模式在浙江省高等教育融资应用的探究 PPP模式在中国的应用及思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西洋管乐在中国高等教育中的发展历程及改革状况刍议 高等教育在印度软件业发展中的作用 浅析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职能定位 高校党委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校友会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及启示 关于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模式转型的思考 “入世”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 黑龙江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研究 PPP的概念、模式及在中国的发展 交叉学科教学在医学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必要性分析 浅析研究性学习教育模式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 高等教育发展中冷热现象探析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教师队伍现状及对策 试析民办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中国际化的运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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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健词】日本 高等教育制度 改革 启示

以明治维新时期1872年《学制令》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日本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距今有着130多年的历史。二战后,日本以美国模式为基础进行了体制改革,其规模才不断扩大,质量也逐步提高。伴随“亚洲的明珠”式的经济高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优先发展。

1 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沿革

目前日本通过一系列大学改革,不但建立了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还形成了完备的高等教育制度和体系。

1.1 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完善

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教育结构、招生考试制度、学术管理制度、教师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可以说是体系完善,层次分明。日本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国立大学的相关法律;以《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主要内容的指导私立大学的有关法律;育英奖学的法律制度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短期大学、大学和大学院;根据其设立形式,大致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3种。高等教育财务制度是影响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它包括国立高等教育财务、私立高等教育财务等。日本现行的大学招生考试是实行“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和各大学的个别考试,通过这两种考试来综合考察考生的学力、能力和适应性等,日本招生考试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考试机会的复数化、选拔方法的多样化、评价尺度的多元化。日本大学内部进一步强化学术权力的基础已经形成,其校内学术管理更洋溢着鲜明的特色。日本的教师教育管理在其教师教育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重要保证。日本高等教育的教师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的行政管理制度、教师的晋升制度和教师的任期制度等。

1.2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的三次重大改革

在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体系演变过程中,先后进行了三次重大意义的变革,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5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化。战后的日本接受了美国占领军长达6年的控制,美国对日本大学改革政策形成的影响主要通过民间情报教育局(Civil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简称CIE)和美国教育使节团这两个组织机构及由它们提出的有关政策性建议与报告来实现。战后初期日本大学的改革几乎是全盘引进美国高等教育模式,导入美国大学“民主化”办学理念,保障国民拥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实现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平等。从5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又重新形成了多种高等教育机构并存的多元化局面。建立了多种学制的管理体制,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经过这次改革,日本的高等教育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战后日本教育显著地提高了国民的素质,为日本战后的经济恢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阶段日本教育政策的特点就是政府和经济界对教育进行了强制的干预,教育目标的单向性的经济取向,过分强调的教育的经济功能,而从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下降。

第二个阶段: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个性化。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进入腾飞的时期,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并将教育政策的重点转变为优先发展经济。如文部省于1962年了《日本发展与教育》的白皮书,就强调教育只有和经济联系在一起时才显示出它的价值。1963年经济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开发人的能力政策的咨询报告》为60年代中后期的教育改革起到促进的作用。据统计,至1963年日本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5.4%,迈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1965年适龄青年进入大学和短期大学的比率上升到17%,1975年则持续上升至38.4%。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大学生的失业现象已经十分的严重。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高等教育大众化受到了日本社会的责难。这一时期日本的教育可以说是大量地加大职业教育的数量,大量兴办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专业学校。一方面给日本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这种以经济利益至上的教育思想,给学生、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随着日本经济发展速度的降温,政府势必要面对如何改革当时的教育制度。

第三个阶段:从70年代初开始的第三次教育改革——国际化。70年代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以完善人格为目的”,“完善人格,作为教育努力的最终目标”。1971年6月中央教育审议会向文部省提出了《关于今后学校教育整体扩充改善的基本政策》的咨询报告,这个文件成了日本70年代以来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日本继明治初期和战后初期两次重大改革之后的所谓“第三次教育改革”的主要依据。1974年6月文部省制定的《大学院设置基准》,使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97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其咨询报告中提出修改《大学设置基准》,使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1984年日本政府设立直属于首相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加大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1985年6月,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的《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咨询报告》,是80年代教育改革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1987年9月,文部省设立了大学审议会。概括起来,80年代的日本高等教育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高等教育机构;二是充实与改革研究生教育;三是加强学术研究。

90年代,日本对大学课程进行改革,这一改革的关键在于课程的一体化。1995年,日本政府确立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国策,并相继制定、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明确提出实行“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90年代后期以来,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困扰着日本高等教育界,据此,文部省修订了《大学院设置基准》,并出台了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开始日本研究生教育发展史上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1998年10月,日本大学审议会提交了题为《21世纪的大学像和今后的改革方策——在竞争环境中充满个性的大学》的咨询报告,全面规划了21世纪初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及改革方针政策。2001年6月11日,文部科学省向日本第10次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审议通过了文部科学省的“大学结构改革方针”。总的来说,90年代以来大学改革主要是四项:第一,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对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第二,把大学院建成高水平的教育研究基地,在质、量两方面进一步充实大学院的教育;第三,向社会开放设施设备等学习条件,为社会人士提供更多的终生学习机会;第四,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全面展开。

2 战后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几点启示

我们评价日本高等教育制度,重点是启发。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即高等教育已从精英阶段进入大众化阶段。因此,中国大学必须在办学观念、办学模式及学校管理上进行改革。

2.1 制定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

日本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多达80余种,它既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的具体表现,也是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保障。高等教育的体制、运营管理及组织权限等主要环节都被纳入了民主和法治化的轨道,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缺乏一个明确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的详细措施,政策的连续性不强,缺乏稳定性。例如我国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就是我国关于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性部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其中有许多规范已不合时宜。因此,在我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应借鉴日本大学体制改革的经验颁布“大学改革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将大学改革的各种内容、方式和目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起合理完善的大学改革法律保障体系,在改革中弘扬“以法治教”精神,贯彻法治的原则。改革不能单靠政策的调整,而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把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高校在进行高校内部管理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2 树立现代大学的新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己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其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可为世界之最。面对如此庞大的高等教育规模,我们应该如何来运营高等教育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视角进行考虑。

2.2.1 办学自主化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是其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大学的自主权。即大学校长的任免以及中期规划、目标等决定权不再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充分反映大学的意见。政府大幅度减少对大学的直接干预,经费预算和组织设置权直接划归大学所有。对大学的评估也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使得评估与审批权分离。引进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出任理事长,同时设置教育研究评议会和经营协议会两大咨询机构,向理事会直接负责。还要聘请若干校外理事和校外评议员参与学校管理,强化了学校内部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的规模迅速扩大,大学功能多样化等特征日趋显著,高等教育呈现出在多目标下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提高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改革唯一的选择,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是落实办学自主权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大学的管理,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予大学充分的自主权。而大学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实情组织制定反映大学个性特征、体现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意志的大学章程。

2.2.2 大学多样化

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实现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到大众化的转变,把不断满足广泛的、多样性的社会需求作为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标,形成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加快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日本高等教育形成的以国立大学、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三位一体的高等教育结构,以大学院、大学、短期大学、专门学校为不同办学层次的高等教育体系,其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适应了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我国90年代以来在缺乏理性的大学升级浪潮中,专科学校升为学院、学院升为大学,致使高等专科学校和专业性的学院大量减少,造成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以及技术熟练工人严重缺乏的现状应该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本科生、研究生的扩招规模迅速扩大,大专层次则已经显露萎缩之端倪。这一非正常的现象,不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2.2.3 课程综合化

现代大学是高度综合性的,但不是单纯的几所大学合并而成的综合大学。因为今后的高等教育将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一,同时也是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统一。不是有了理工,再加人文、经管就可以变成综合大学,真正的综合大学应该是各种知识的内在统一,知识教育与能力教育的内在统一。课程体系变化是衡量大学本质特征变化的基准,适应时代需求,有目的、有步骤地将现代大学理念转化为课程形态,通过课程设置和内容的改变,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大学职能的转变。本科教育要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完善专业学位体系,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中国大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着重在于合并重组,而且较偏重于管理体制、各大学资源的融合。相比之下,日本高校合并重组的内容和方式则侧重于学科专业融合及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其主导方式是由两个或多个合并主体在原有体制外重组新的实体,不强调管理体制和学校校区等办学资源的融合重组。

2.3 构建灵活的管理体制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权的集中控制方式,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都比较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学校的自主权正逐步扩大。因此,大学的管理观念应该由统一管理向校本管理转变。随着我国高校发展速度的加快,应当改革校长选聘制度,扩大校长选聘范围,提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明晰校长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职业型校长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学术和经营管理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公开选举一批教育管理的专家到校级领导岗位上来,使校长真正成为学校的“法人”,能真正代表学校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的自主权,形成以校长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党委会、行政委员会、教授会等决策机构,明晰决策程序。党委领导应对校长拟订的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经费预算方案和重大改革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必要时可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做出决定。校长负责执行党委的决定,拟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大学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协调大学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理顺大学决策的制订与贯彻过程;另一方面要协调大学与社会、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增加大学办学的透明度。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教授的治学权,形成以教授为主体的校内各级各类管理机构,保持着对学校事务特别是学术事务参与管理权乃至决策权,在选举校长、聘任教师、开设课程、颁发学位等方面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教授是学校办学的核心力量,从制度上保证教授的学术地位。在教学管理上,应进一步完善学分制,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建立有利于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体制。改革培养模式,在专业选择和课程选择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机会和自主权,将现行的刚性教学计划进一步柔性化。在人事制度上,一般对引进人才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比较重视,但对学术环境,怎样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怎样处理好引进人才和本单位人员的关系,研究不够。营造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更要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机制,通过机制的作用,使人才流动起来。另外在教师的再培训上应建立一套完备的体系,适应时代的变化,及时得到知识的补充和更新。

参考文献

[1]冯增俊.《当代国际教育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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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细谷俊夫等.『新教育学大事典(5)[M].东京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90第1版,第256页.

篇7

关键词:英国高等教育法规;演变;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2-0156-02

在任何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立法都是其高等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英国高等教育是世界上发展最早的高等教育,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发展经验。总结和研究20世纪英国高等教育法规的演变,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积极吸收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将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20世纪英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综述

20世纪初,英国高等教育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历程。1944年的《教育法》成为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963年《大不列颠全日制高等教育形式报告》(简称《罗宾斯报告》),标志着英国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转折点,给英国的高等教育带来蓬勃生机;1967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师范教育法规;1966年教育大臣提交了一份《关于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计划》的白皮书;1972年政府发表了教育白皮书;1977年泰勒委员会公布了题为《我们学校的新伙伴关系》的《泰勒报告》,于1980年成为教育法。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予以特别关注,重要的研究报告和政府文件有《雷弗休姆报告》(1984)、《英国高等教育的需求》(1984)、《大学的未来》(1986)、《结构的变化与全国高等教育规划》(1987)、《高等教育:应付新的挑战》(1987)、《科罗汉报告》(1987)、《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回顾》(1987)、《教育改革法》(1988)等。总之,二十世纪英国强化了通过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确立了国家干预高等教育的合法渠道。

考察英国高等教育法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英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包括如下几个层次的内容。其一,法或法令。这是由英国上下议会分别通过、由英王批准颁布的法律文件,带有强制实行的意义。如1944年《教育法》和1988年《教育改革法》,就是英国具有根本意义的教育大法,或者说是教育方面最为权威的法律。其二,法规,也称“规程”和“命令”。法规具体确切地阐述教育法的要求,是教育法的细则化和操作性文本。与教育法一样,规程同样具有法律效果。教育法规是由教育和科学大臣制定的。其三,通告。这是教育和科学大臣在一些文件中发表的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和主张。这些文件也称通告,它不带有强制性,只是提供咨询和引导。其四,报告,是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各个专门调查委员会的专题研究,写出的代表本部门或国家在某一方面的政策报告。在英国教育史上,有《罗宾斯报告》、《迪尔英报告》等一些涉及高等教育的重要文件。其五,白皮书,是政府对某个方面进行认真研究,向议会提交准备通过的文件。其六,绿皮书,是政府部门就某个问题或某个方面政策征求各界、各部门意见的咨询书。法或法令是由国家立法部门制定的,而通告、报告、白皮书和绿皮书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性的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英国国家干预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

二、20世纪英国四部重要高等教育法规产生的背景及其影响

1944年《教育法》、1963年《罗宾斯报告》、1988年《教育改革法》和1997年《迪尔英报告》,是英国重要的教育法规和纲领性文件。只有在分析这几个重要法规和文件已经、正在或将要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才能全面把握英国高等教育制度从宏观制度设计到微观课程改革的系统变迁与发展趋势。

1.1944年《教育法》

20世纪,在两次世界大战和国内经济危机的双重打击下,英国经济日趋衰落。尽管英国是一战的战胜国,但战争使其遭受的创伤仍然是严重的。二战使英国慑服于德国的教育成果,促进了对现代教育得失的反思。1944年英国的《教育法》成为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

1944年《教育法》将教育署(Board of Education)改设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并使教育部对于地方教育行政的指导权获得合法基础,教育由地方自治改为中央与地方合作管理。该法还决定设立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作为教育部长的咨询机构。但是从行政与财政角度而言,教育部与大学的关系并不密切。大学的设置是依照皇家的敕令(Royal Chats)而定的。补助金是由财政部长任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决定的,教育部对大学的职责极其有限。

2.1963年《罗宾斯报告》

1963年的《罗宾斯报告》标志着英国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转折,开始了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大发展时期。虽然《罗宾斯报告》只是一项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但是,它被政府采纳接受,并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教育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因此,被广泛地认为是英国政府干预高等教育的一项具有“法”的效力的文件。

经济、社会、人口、教育观念、历史传统以及教育系统自身内部诸因素的发展变化,构成了《罗宾斯报告》发表的背景。该报告系统阐述了关于高等教育的目标和原则、1962年英国高等教育现状、英国高等教育和其他国家相比较的情况、对今后高等教育发展的预测与设想、经费问题、管理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等一系列英国高等教育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其后英国高等教育制度从办学方针、制度设计,到经费投入机制、大学的设置、规模、监控、评价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3.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

英国国会1988年通过《教育改革法案》。这一法案是1944年《教育法》以来,对英国教育最激烈的变革法案。该法对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完善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办法,鼓励多种渠道的资金来源;增加学校董事会以及学校作为法人团体的权限等。

这次立法对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影响有:第一,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强化了高等教育为经济服务的功能。英国政府通过经费手段不仅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而且得以大力推行“效率”与“竞争”的高等教育政策。第二,扩大了高等教育入学途径,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人数。通过放宽入学条件,采用多样化的测量和评估手段,扩大了招生对象范围,使适龄青年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逐步扩大。第三,通过改革,促进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社会化与实用化,鼓励教师、学生不断参与生产实践。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社会化与实用化,已成为高校的主要任务。

4.1997年《迪尔英报告》

为了检讨和评估《罗宾斯报告》以来的教育政策和发展状况,制定面向2l世纪的高等教育改革框架与发展战略,英

国政府于1997年发表了题为《学习社会中的高等教育》的咨询报告(又称《迪尔英报告》)。报告就英国高等教育的目的、模式、结构、规模、拨款、面临的教育危机以及未来20年的发展作出了详尽的说明、规划和预测,并提出了建立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新机制、强化高等教育保证署功能、加强高等教育在地方和区域发展中的作用等多项关于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建议。《迪尔英报告》发表后,引起了英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被普遍认为是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第一个全面回顾与反思英国高等教育并对未来发展作出战略构思的纲领性文件。该报告提出了多项关于英国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建议,深刻影响着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进程。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启示

20世纪英国高等教育法规的演变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主要启示如下。

1.转变我国的高等教育观念

英国高等教育思想观念是不断更新的,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步伐,高等教育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进行改革,充分发挥了理念的重要作用。我国高等教育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树立与国情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高校向社会提供复合型人才的观念以及开放性、竞争性、平等性的观念。在正确的高等教育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使高等教育的发展适应当今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社会上广泛做好宣传,营造良好环境,使社会公民真正认识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意义,即它不仅是个人学习的途径,更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表现之一,反映一个国家的总体发展状况。要把高等教育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紧密联系起来,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我国高等教育,重视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2.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体制

我国应该学习吸收英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优点,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体制:第一,建立多渠道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提高国家财政在高等教育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利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合理地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第二,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的不同发展程度,在不同地区适度地增加个人和社会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比例。第三,科学地制定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利用市场机制适当地调节不同专业的高教成本,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第四,提高高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高等教育成本。第五,进一步改善高校学生的资助制度,确保不同经济状况的学生能够接受同等的高等教育。

3.建立和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体系

首先,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和规范体系。第二,建立科学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指标体系和教学质量内部保障体系。第三,建立多元化社会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教学质量评估,加大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力度。第四,建立评估后的责任追究落实机制。公开表扬评估结果良好的学校,公开其优良成果,吸引其他高校借鉴学习。

4.支持民办高等教育

首先,政府要制定一系列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这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治保证。制定民办高教的市场准入政策。第二,对民办高校进行经济支持。政府对民办高校提供一定的补贴,将适当的教育经费投入到民办教育中,鼓励民办高校通过股份制与企业合作、与国外联合办学等方式引进资金和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增强其实力。第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充分尊重和保护民办高校的办学自,真正给予私立高等教育同等的发展地位与发展条件,通过政策、法规来保障民办高校的自。第四,鼓励与引导民办高校准确定位,向社会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办出民办高校的特色。

篇8

关键词:PPP;教育融资;高等教育

一、PPP模式和教育PPP模式

(一)PPP模式的内涵

PPP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进行合作的一种模式,即政府与企业(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为了某个项目进行的合作关系的样式。它强调的是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关系。

(二)教育PPP模式

教育的PPP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约PPP;另一种则是多利益相关者教育伙伴关系。其中教育合约PPP指的是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教育通过双方签订合约提供教育服务。它分别有基础设施PPP、公立学校私人经营(合约学校)、教育服务外购、非教育支持服务的外购、创新和研究PPP和教育券和补贴等形式。而多利益相关者伙伴关系通常指的是跨国公司通过与联合国机构、公民社会组织等结成伙伴关系负责服务全球教育。与教育合约PPP不同之一就是,它不一定存在私人伙伴寻求商业利益。

二、教育PPP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即共同消费的产品。它具有两个特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就是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不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即公共物品供给的边际成本是零。非排他性是指不付费的消费者无法被排除享用公共物品,或者即使有些公共物品经过技术等方式可以排他,但是成本太高。这样会出现免费搭便车现象。所以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由私人部门单独提供。

通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物品被分为三大种:第一大种: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提供。第二大种:纯公共物品,它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完全由政府提供。第三大种:混合公共物品。其中有一种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另一种是具有非排他性、有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它的消费存在一个“拥挤点”,只要不超出该点范围内,它就不具有竞争性,但是当消费者数量超过该点时,数量的增加就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如拥挤的交通道路。高等教育是具有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可以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生产,即运用PPP模式生产高等教育。

(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生产

提供和生产不是同一个概念。提供,指为消费某种商品而承担费用的行为。公共提供的意思是公共部门免费提供公众消费的行为;私人提供是指私人直接为消费某种商品支付费用。生产是投入生产要素、原材料等投入品转化为产品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是在公共部门进行,就是公共生产;如果是私人部门进行,就是私人生产。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可以采用公共生产、私人生产的方式或者其中混合生产、混合提供。高等教育就是如此,一方面学生需要支付一定的学费,但是学费不够一个大学生的生均成本,政府还需要进行大量补贴才能维持学校的运行。这就是典型的混合提供。同时高等教育也可以进行混合生产,即是指某种商品的生产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进行的形式,即采用教育PPP模式,共同生产高等教育,从而增强高等教育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

(三)政府失灵理论

政府干预源于市场会失灵。但是就像市场机制存在缺陷,政府也同样会出现失灵的问题。政府失灵产生的原因和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政府会做出失误的决策、出现寻租行为和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等。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因为政府会失灵,政府独自提供公共物品特别是准公共物品并不一定有效率,反而会因为政府寻租,导致等问题。因此,政府也失灵就需要将私人部门也纳入到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中。

(四)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研究委托人与人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的时如何解决两者的委托问题,更好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委托关系实际是一种契约合同关系。在高等教育PPP模式中,有两层委托关系:一个是公众是委托人把全民所有高等教育的资产包括交给人(政府)进行公共管理;二个是政府是委托人,私人部门提供高等教育的服务。政府部门使公众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私人部门会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浙江省发展高等教育PPP模式的现实基础

在公共管理中实行PPP模式,是进行公共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在高等教育的管理中,政府引入PPP模式,不仅可以实现共同融资、同担风险,还能共收益,实现政府、公众和私人部门的利益最大化。

(一)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2015年浙江省实际投入教育的资金达到1130.6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19.9%,占财政总收入的13.9%,占全省GDP的2.7%,在政府各项支出中居首位。在经济新常态的情况下,如果浙江省在高等教育融资时,采取PPP模式,不仅能减轻浙江省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还能更多地提高教育投资,这将更有利于浙江省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改进民办教育形式

浙江省民办教育投资不足。从国家统计局上所能查到的最近时间的数据来看,民办办学经费,在2011年仅为2.08亿元,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873.26亿元,民办教育投资不足,制约多元化办学模式的形成。但是PPP模式可以利用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优势,带动民间资金进入高等教育,改变了民间资本独立投资教育领域的情况,降低传统民办教育的风险,更有利于私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增强学校的独立自由性

实行了PPP模式的高等学校在我国本质上还是公立的,必须执行公共教育政策。但是私人部门或者非营利组织的处理事情方式不同公共部门的,双方可以形成的中和采取更灵活的办学教学体系,从而给高等大学的学校管理简政放权,更有利于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学生的教育需求,形成学校自身的特色。

四、浙江省发展高等教育PPP模式的若干建议

目前PPP模式在我国教育领域的应用,还不普遍,浙江省在2015年公布的20个PPP项目里,只有一个教育PPP项目――台州第一技师学院项目。所以浙江省对于在融资时采用PPP模式经验不足,对于整个运作流程不熟悉。而且有关于融资的PPP模式,相关政策和法律不完善。操作的政府机构也缺乏专业化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也没有成熟成功的PPP项目的案例可供学习。为了解决这些一系列的问题,浙江省政府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一)推动政府职能与观念的转变

浙江省政府要破除之前单一主体投资高等教育的观念,破除政府包办一切,什么都管,什么都不放权的观念。积极倡导整个省推行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PPP模式,从而合理整合社会资本,加强高等教育的融资力度,不仅减缓自身财政压力,更能改变在高等教育投资,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现状,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不能认为因为采取了PPP模式,实行了市场机制运作,就将自己在高等教育中的工作职责减轻,甚至缺位于高等教育的服务和管理。政府需要将过去的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特别是教育投资中的主导角色,转变成主动与私人部门资本进行合作,成为高等教育服务提供中的监督者、指导者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二)修改并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适用于教育PPP项目的法律

教育PPP项目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主体很多,操作技术困难,必然形成复杂冗乱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严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教育PPP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参与主体、参与权责、操作流程等各个环节进行说明和规范,进行必要的法律制度建设。目前关于教育PPP模式的法规几乎没有,有关于高等教育的PPP法规更是欠缺。所以政府部门急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的出台和试行,加强对高等教育在融资和提供服务时的PPP模式的指导和规范。只有加强高等教育PPP模式法律制度的约束,才能改变政府过强的行政干预,真正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才能让私人部门不会过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损害公众的高等教育权益,降低公众的社会福利。

(三)成立专门的教育PPP监管机构,形成有效的监管系统

不管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作为一种经济人,都会不自觉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为了更好地在教育中实行PPP模式,保证公私部门能真正按照公众的需求和福利,规范各方行为,除了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在PPP项目的运行中,形成良好的监管系统,从而加强政府和公众对高等教育PPP项目的监管能力,保证浙江省教育PPP模式能成功,甚至成为全国各省发展高等教育的典范。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高等教育PPP监管机构,监督整个PPP项目的资金和操作环节,并对参与主体实行定期的考核,从而保证高等教育PPP项目的长久健康运行,从而有利于浙江省建立高等教育PPP模式的特色。

(四)缩小公私部门在工作理念和体制上的差别

因为公共部门重视教育服务的公益性,而私人部门追求自身的利益。加上公私部门工作理念和习惯不同,难免在高等教育PPP项目的运行中产生摩擦。努力缩小双方差异,减少摩擦,才能真正保证高等教育PPP项目的成功。对此,浙江省政府可以通过研究国外教育PPP项目的经验与教训,学习国外如何妥善处理公私部门的差异的做法,从而减少摩擦,保证高等教育PPP项目的顺利开展和长久运行。

(五)加强高等教育PPP项目人才培养

高等教育PPP项目是一个负责的工程,因此需要利用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那么这些方面的人才在高等教育PPP项目的运行就是必不可少。而浙江省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因此,要着重加强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必要时,开展教育PPP项目的案例培训宣讲课,安排人员出国学习考察优秀的教育PPP项目,从而为我省的教育PPP发展,打下人才的基础。

(六)灵活选择教育PPP类型和使用项目

根据国际经验,一般来说在发达城市大多选择在高等教育中采用合约PPP形式。而一个成功的教育合约PPP项目需要较好的更多的政府财力、运行良好的市场环境、高素质的公共部门人员等。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和农村,政府可以采用多利益相关者教育伙伴关系模式。因为在这些地区教育PPP项目专业人才更加稀缺,合同管理人才也相对较少,那么势必不适合采用教育合约PPP模式。而采用多利益相关者模式,可以更多的融资和合作,从而保证全省都能积极引入私人部门对于高等教育的投资和服务热情,更好促进高等教育PPP模式的发展。

在选择高等教育PPP模式的项目时,可以先从高等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始合作,再进行非教育支持服务的外购项目的合作,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深化公私合作的力度,开始高等教育的公立学校私人经营(合约学校)项目、教育服务的合作等项目,特别是创新和研究项目的PPP,政府和学校部门一定要充分利用私人部门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加快产学研结合,增强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从而为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贡献力量。(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Timothy Sweet-Hol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in Education.[M].VDM.Verlag.20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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