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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8篇

时间:2023-09-26 15:10:4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

篇1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生产以及以小生产为特征的私有制经济问题有过基本的设想和论述。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应“一步一步地夺取”,而不是历史上的一次性行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度,更需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知,个体小生产或私有经济的存在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在生产力水平还没达到消灭私有制的条件下,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利用外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怎样利用外资,列宁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要通过借款、租让制、与外资(外商)合办企业等形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最初探索者。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若干思想。其中,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对后人的探索乃至今天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从当时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实际出发,思考生产关系改革的经济建设的思想轮迹。由于历史的局限,的这些经济建设的思想虽然没有付诸实施,但对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党的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不仅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在内的经济类型。它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并且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形成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是指劳动者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一种私有制经济,不具有剥削性质;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外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建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自经营的经济。

(一)个体劳动方式的存在是基本原因

诚然,个体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变化是个量的概念,生产关系的变化是个质的概念。能够使生产关系发生质变的生产力,不是生产力发展的一般变化,而是生产力量变到一定程度后,使生产关系所依存的实体形式即劳动方式发生变化,才能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个体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不直接是生产力,但又离不开生产力,直接的决定作用是个体劳动方式。个体劳动方式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社会化生产还没有发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和方面,也就是说,不但是某些领域或行业基本上还是非社会化的生产,而且在基本上社会化生产领域或行业中,也还有落后的生产力与其并存;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使个体劳动方式不能存在的程度,个体经营的不少领域已经不完全是以手工工具和手工劳动为基础,而是采用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并越来越以现代化的技术为基础。由此可见,只要还存在个体劳动方式,尤其是独立型的个体劳动方式,个体经济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下去。

(二)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根本原因

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指在现阶段劳动力既不完全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而是具有部分公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性质,在这两种所有中,部分个人所有是主要方面。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劳动力的部分私有正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要痕迹之一。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主要是由个人或家庭支出的。劳动力的归属问题,主要应根据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训练费用由谁支出来决定:如果这个费用是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劳动力就应归个人所有;如果这个费用是由社会和个人共同支付的,那么劳动力就具有社会和个人双重所有的属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劳动力的自产费用和训练费用兼有国家支付和家庭支付两种形式,而且家庭支付占绝大部分。因此,劳动力的归属关(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私营经济的产生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我国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存在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核心,是承认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而且还呈现为落后性和不均衡性,在客观上,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同时发展,这就为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现阶段,个体经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发展是私营经济产生的客观条件。个体经营者还不愿意走合作经济的道路。个体工商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联合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应该说,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目标的一种形式,特别是农村,可以说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外在经济条件的动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自由购买。而能否自由地购买到所需要的劳动力是私营经济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资本只有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私营经济的生产过程才能正常进行。党的以后,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我国对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与改革,逐步给予了农民自由选择职业和进行要素流动的自利。从而推动了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补充

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的条件下,私营经济的财产组织形式更符合投资者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和施展个人经营才能的要求,而这正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的内在动因。获取个人经济利益,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动因。只要客观条件还没有达到使其不能存在的时候,这一动因制约个人经济行为的作用就不会消失。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还具有很强的谋生手段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个人经济利益在个人经济行为目标中仍然处于基本动因的地位。尤其是在农村,人们对消费利益的追求必然转化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要对它们鼓励和支持,又要对它们进行引导。要放宽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环境、加以积极扶持,并且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

2.《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

篇2

一、混淆了概念间的关系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对概念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它们间的关系,盲目的将“甲”等同于“乙”。

【病题再现】(2015福建泉州,23)2014年7月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这说明( )

A.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B.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C.非公有制在各种经济形式中扮演主角

D.民营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

【病题分析】按照命题者的思路该题的参考答案应该选A。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在各种经济形式中扮演主角都是公有制经济,因此BC不正确,都应该排除;而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的是国有经济,所以D也不应该选。细致的推敲我们可以看出题干是“民营经济”方面的,答案却是怎样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但笔者认为这一“等式”并不成立。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产生的一个名词。它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不难看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的,它包含外资经济,不包含集体经济。

其次,我们再来看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它曾一度在中国消失,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进发展中,才得以复兴,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生力军。这种经济指的是国有经济以外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民间持股的股份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经济成分的统称(20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951页)。不难看出,民营经济主要是相对于国有经济来说的,也就是说“民营经济”可以粗略地理解为“非国家的、非官办的经济”,也可以干脆称之为“老百姓办的经济”。因此民营经济包含有一定量的集体经济,但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外资经济却不属于民营经济。基于以上对两个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包含的内容、相对的参照物等均不同,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所以把民营经济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说法是错误的。

【病题启示】命题者必须有科学严谨的教学态度和作风,所选择材料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各个环节都要真实准确,有根有据;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胡编乱造,信口开河。同时,我们也绝不能犯混淆概念的错误。特别是在引入非教材的概念时要谨慎,要搞清楚概念的真正内涵,不能想当然。

二、单选题答案不唯一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命题者对各选择支与题干间的关系考虑不周,未把选择支设成唯一项,出现了多个答案都能选的单项选择题。

【病题再现】(2015河南,23)2014年是中国科技创造多项历史记录的一年,这一年,我们“上天”“入海”,探微寻秘,用科技的力量打开一个个未知之门;这一年,我们创造了彰显中国特色的“精度、高度、深度、广度”,写下了科教领域的中国篇章。这些成就()

A.说明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

B.证明我国已经成为人力资源强国

C.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D.启示我们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

【病题分析】命题者提供的参考答案选C,而没有选D。推断该答案的确定可能是命题者限于教材的原因,认为只能是优先发展教育,不能优先发展科学技术。但仔细分析此题,我们认为答案支D也应该选。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必须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并不是说科技不需要优先发展。同志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次院士大会上曾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深刻认识和正确运用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切实把科学技术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可见“启示我们必须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说法”是合理的,也应该选,因此该题设置的选项不唯一,属于“病题”。

【病题启示】命制完选择题后,首先,要精心的分析题干。要提高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明确题干反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其次,要对答案支进行仔细的斟酌。可以先排除本身错误的选项,然后看题干与题支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倘若它们之间没有联系,一般不应该选。再次,在设置答案时,要着眼于答案的科学性,不要死扣教材的字句。

三、忽视材料的有用性

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命题者在命制组合式选择题时只考虑选项是否本身正确,没有考虑与题干的关系,从而把本身正确但不合题意的答案选上。

【病题再现】(2015江苏扬州,17)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①隐私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篇3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生产以及以小生产为特征的私有制经济问题有过基本的设想和论述。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应“一步一步地夺取”,而不是历史上的一次性行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度,更需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知,个体小生产或私有经济的存在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在生产力水平还没达到消灭私有制的条件下,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利用外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怎样利用外资,列宁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要通过借款、租让制、与外资(外商)合办企业等形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最初探索者。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若干思想。其中,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对后人的探索乃至今天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从当时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实际出发,思考生产关系改革的经济建设的思想轮迹。由于历史的局限,的这些经济建设的思想虽然没有付诸实施,但对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党的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不仅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在内的经济类型。它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并且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形成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是指劳动者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一种私有制经济,不具有剥削性质;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外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建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自经营的经济。

(一)个体劳动方式的存在是基本原因

诚然,个体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变化是个量的概念,生产关系的变化是个质的概念。能够使生产关系发生质变的生产力,不是生产力发展的一般变化,而是生产力量变到一定程度后,使生产关系所依存的实体形式即劳动方式发生变化,才能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个体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不直接是生产力,但又离不开生产力,直接的决定作用是个体劳动方式。个体劳动方式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社会化生产还没有发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和方面,也就是说,不但是某些领域或行业基本上还是非社会化的生产,而且在基本上社会化生产领域或行业中,也还有落后的生产力与其并存;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使个体劳动方式不能存在的程度,个体经营的不少领域已经不完全是以手工工具和手工劳动为基础,而是采用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并越来越以现代化的技术为基础。由此可见,只要还存在个体劳动方式,尤其是独立型的个体劳动方式,个体经济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下去。

(二)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根本原因

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指在现阶段劳动力既不完全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而是具有部分公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性质,在这两种所有中,部分个人所有是主要方面。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劳动力的部分私有正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要痕迹之一。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主要是由个人或家庭支出的。劳动力的归属问题,主要应根据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训练费用由谁支出来决定:如果这个费用是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劳动力就应归个人所有;如果这个费用是由社会和个人共同支付的,那么劳动力就具有社会和个人双重所有的属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劳动力的自产费用和训练费用兼有国家支付和家庭支付两种形式,而且家庭支付占绝大部分。因此,劳动力的归属关系就不能不带有部分公有和部分私有的双重属性。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私营经济的产生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我国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存在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核心,是承认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而且还呈现为落后性和不均衡性,在客观上,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同时发展,这就为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现阶段,个体经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发展是私营经济产生的客观条件。个体经营者还不愿意走合作经济的道路。个体工商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联合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应该说,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目标的一种形式,特别是农村,可以说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外在经济条件的动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自由购买。而能否自由地购买到所需要的劳动力是私营经济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资本只有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私营经济的生产过程才能正常进行。党的以后,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我国对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与改革,逐步给予了农民自由选择职业和进行要素流动的自利。从而推动了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补充

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的条件下,私营经济的财产组织形式更符合投资者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和施展个人经营才能的要求,而这正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的内在动因。获取个人经济利益,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动因。只要客观条件还没有达到使其不能存在的时候,这一动因制约个人经济行为的作用就不会消失。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还具有很强的谋生手段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个人经济利益在个人经济行为目标中仍然处于基本动因的地位。尤其是在农村,人们对消费利益的追求必然转化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要对它们鼓励和支持,又要对它们进行引导。要放宽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环境、加以积极扶持,并且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

篇4

关键词:自主创新 核心竞争力 低碳 英国模式

改革开放3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今天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竞争异常激烈,不再像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那样,市场机会遍地都是,企业发展相对容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正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主旋律。在这种严酷的环境下,现今企业唯有打造自身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白热化的市场上争得生存空间。

本文从培育非公有制经济自主创新能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视角出发,采用数据分析、文献研究和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在低碳环境下非公有制经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策略。

一、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历程及制约因素

1.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历程与趋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巨变。在政策方面,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6):“先富论”等为个体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阶段(1987~1991):“鼓励发展”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兴起;

第三阶段(1992~1996):“长期共同发展”使个体私营经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第四阶段(1997~现在):全方位支持推动了非公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理论上经历了“利用论”一“补充论”一“重要组成论”等三个阶段;在实践中经历了艰难起步一夹缝中求生存一实践中高速发展等三个阶段。

我国1990年到2007年全国私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如表1所示。

对表1统计分析可得到图1,可以看出,在1990年至2007年之间,我国私营企业在注册资本、总产值、销售总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这匹个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注册资金额这一指标,在不到二十年间,成九百多倍的增长趋势。

同样,对1995年~2007年私营经济、港澳台商和外商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可得到如图2所示趋势图:

由图2可以得出在1995至2007年间,私营个体、港澳台商和外商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均呈现显著增长态势,而私营经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态势最猛,呈几何级增长。

2.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般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如产业结构不合理、家族管理气息浓厚、经营方式落后、战略规划短缺、企业文化短缺、劳资矛盾、人员招聘弊端多与培训不足等,具体如图3:

而在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和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非公有制企业的制约因素包括如下:

(1)企业自身的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并没有把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导致企业无法形成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现阶段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创新只是单纯的模仿,并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打造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企业自身的科研人员数量不足,具有一定实力的科研队伍无法形成,没有自身的研发中心,技术资源匮乏。

(4)政府部门所提供的相应配套政策缺失或不到位,不能很好的发展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而企业自身对自主创新的资金投入又非常有限,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自然就困难重重。

总之,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着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等方面的障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规范以及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中,调整力度与速度欠缺,需要克服其发展障碍,进行自身改革势在必行。

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关系诠释

自主创新能为客户提供独特的富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非凡的价值。此外,自主创新要在客户忠诚度与企业的突破性进展之间建立清理的关联,并且涉及广泛地工作范围,例如从核心产品到世界高端产品的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更专注于战略目标,并在此情境下,对现有资源进行再分配,从而现实构思的选取、发展及其商业化。

核心竞争力源于企业战略使命,存在于企业层面,表现为企业的生命线。作为战略使命,核心竞争力隐含于广泛地员工之中,因此成为整个企业的竞争力。作为核心竞争力,首先其竞争力需要体现在不少于两个的业务、生产线或者市场销售之中;其次,核心竞争力为获得客户认知能做成重大贡献:再次,核心竞争力难于被竞争对手模仿和获取。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关系如下:

1.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都是为了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其商业价值和社会效益。

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都要根植于企业的各种业务、技术、管理活动等土壤之中,并且为了相应的目标,需要对企业业务、技术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地再分配。两者都需要以各种方式,创造性地定义、建立、挖掘、利用企业独特的业务、技术及管理方式。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都需要对企业资源进行整合,并需要保持持续力。在企业自主创新以及获得保持核心竞争力活动中,需要对企业的相关人员、技术、能力、资源、知识、经验等进行战略性整合,并且在整合过程中需要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依据战略来优化企业运营能力,进而增加竞争优势的持久性。

4.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与获得竞争优势之间形成极为密切的活动链。企业之中的竞争优势来自于企业活动的配合方式,以及相互的优化互补方式。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横跨很多功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之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之间需要彼此融合,共同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以便持续地获得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取得竞争优势之间形成畅通灵活的活动链。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得出图4所示关系图。

三、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

1.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案例

温州现有打火机企业300多家,年产金属壳打火机5亿只,其中出口占到了总产量的80%,约占全球

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份额的70%,大虎、日丰等知名企业是它们的典型代表。虽然温州打火机占有了很高的市场份额,但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接受外包订单进行贴牌生产的。但在做外包贴牌生产的同时大虎坚持进行自主研发、发展自有品牌。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每年开发的新产品都在100个以上,其中开发的直冲火头系列产品在技术上填补了国内的空白,自主研发的适用于2500米,3000米高原地区使用的打火机成功地进入了墨西哥、哥伦比亚等高原国家的市场。

大虎打火机还参与了世界打火机行业质量标准与产品标准的制定,已经由国际标准的执行者转向国际标准的制定者,打破了由西方少数跨国公司垄断技术标准的局面。

总结大虎打火机的成功经验如下:

(1)不全部依靠外包订单。大虎打火机的掌门人周大虎始终把外包贴牌生产比例维持在30%,70%的产品打自己的“虎牌”。

(2)大虎打火机与跨国公司结成合作关系提高了技术溢出的吸收效果。大虎打火机通过千中学、制造技术积累、内部R&D等途径将外部技术溢出转化为内部的技术能力。

(3)大虎打火机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关系有利于进行合作创新。合作创新的前提是各个企业都拥有一定的特异性知识,通过彼此的交流,使知识由个体层面有效地拓展到网络组织层面。大虎打火机主要采用的是上述提到的第二种自主创新模式,引进、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实现自主创新。

2.英国模式案例

英国是低碳城市规划和实践的先行者。为推动英国尽快向低碳经济转型,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私营机构――碳信托基金会(CarbonTrust),负责联合企业与公共部门,发展低碳技术协助各种组织降低碳排放。碳信托基金会与能源节约基金会(EST)联合推动了英国的低碳城市项目(L0w Carbon Citiesprogram,LCCP)。首批3个示范城市(布里斯托、利兹、曼彻斯特)在LCCP提供的专家和技术支持下制定了全市范围的低碳城市规划。伦敦市也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低碳伦敦的行动计划,特别是2007年颁布的《市长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The Mayor's ClimateChange Action Plan)。

在英国低碳经济模式中,存在三个主体:企业、公共部门、碳信托基金会(CarbonTrust),模型见图5:

低碳经济建设的具体事物必然涉及两个主体:企业和公共部门,要想建设低碳经济,必然两大主体先洞悉低碳理念,采取低碳措施。但是,企业和公共部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彼此的低碳信息、低碳技术和低碳资源不能有效的沟通、交流和共享。英国政府部门采取措施,设置碳信托基金会,协调沟通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各项资源,为低碳经济的目标努力。同时,因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资金有限,不可能花费大量的精力在能源技术创新、清洁煤技术(1GCC)和二氧化碳捕捉及储存技术(CCS)等上,所以碳信托基金会可以为企业和公共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的低碳解决方案。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需要政府重视低碳经济,但是一方面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或多或少会忽视低碳的长远经济效益,将政府的政策置若罔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制造大国,能源消耗大,可相应的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非公有制企业资金不雄厚,不可能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到科研方面。这时,政府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就不能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政府从社会、环境的长远利益出发制定相应政策,限制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加剧,而企业却按兵不动,按原有模式继续发展。

按照英国低碳经济模式,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设置一个第三方组织,功能类似于英国模式中的碳信托基金会,这个第三方组织可以由科研机构或大学组成(见图6),根据政府的政策,为企业量身定做适合企业自身长远发展的低碳方案。

四、低碳环境下实现核心竞争力的策略

国外低碳经济的理念的贯彻和实施早于国内,而且国外提出和采取了很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根据自身的国情出发,从中进行有选择的借鉴和吸收,发展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使低碳这一概念真正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非公有制企业需要以先进的管理理念为凭借,创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结构。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各个部门之间要进行组织、协调、落实和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或者活动。以超强的设备设施为依托,引进丰富的专业科技人员,突破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在企业内部采用试点,创建低碳实践区。在企业内部、至企业之间乃至行业之间利用、推广、传播或者验证相关的低碳技术、设备以及理念,强化科技、技术、知识、人才、政策、环境等资源的综合支持,从而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低碳经济势头。具体策略如下:

1.更新企业现有观念,将低碳理念纳入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长远规划中

要想达到低碳经济的目标,需要采用如下途径:第一条途径“低消耗一低排放型”。具体指企业降低能源消耗,降低排出的污染物。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期,停止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我国的第二产业比重最大,能源消耗特别是煤的消耗非常可观。

第二条途径“多消耗一低排放型”。要采取这样途径,必须充分利用或者循环利用能源,同时采取低碳技术,如: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掩埋等。

2.以模仿为辅,以创新为主,树立低碳经济能够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理念

非公有制经济要在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取得合适的地位,就需要针对自身的制约因素等,加强技术、理念创新,发展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打造企业的低碳核心竞争力。

企业引入低碳理念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企业更容易获得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青睐,募集更多的资金,帮助企业发展。低碳理念可以使企业通过对资源的集约利用、对运输仓储的科学规划的合理布局,可以大大压缩物流成本、降低物流的环境风险成本,拓展有限的“第三利润”空间。碳循环理念可以降低企业的原料成本,提升客声服务价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将英国模式应用于在低碳环境下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

上文中的英国模式改进后应用于我国的模型类似于三螺旋结构:1、政府;2、科研、大学;3、企业三者之间进行相应信息的交流,各个机构之间进行双向沟通流动,第三方组织作为一个低碳理念的倡导者,可以对政府制定的低碳政策和规范更好地理解,如:协调企业之间的资源分配和信息共享,鼓励企业在低碳之路上自主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这种创新模式对政策进行消化理解,为企业提供适用的技术支持,并代替企业进行研发,帮助和监督企业走上低碳经济之路。

4.重点扶助创新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结构调整,形成区域低碳产业链

政府应有计划地引导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新型科技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的“三高”企业,最大化区域产业的集群优势。创新型科技企业属于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对环境的影响微乎其微,是典型的低碳行业,这其中又以新能源产业、lT业、互联网服务业为代表,是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低碳化的重要渠道。

篇5

随着市场的确立与,事故不断,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处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

【关键词】工伤事故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大为不满,以致诉诸法律。在侵权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多数。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一些法官将其定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一些法官则将其定性为雇员受害赔偿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参照一般侵权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而另一些法官则以雇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宜定为工伤事故为由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案,并适用过错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分担责任。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除立法缺陷外,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天津塘沽区法院裁判时就有“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雇主)由于过错侵害了张国胜(雇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该案例就是运用过错责任来解决雇主对雇员因工受害赔偿责任的先例。但学者对此公布案例颇多质疑,学者多为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这类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分别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两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归责原则等又未作明确规定,上亦未有明晰的答复,导致认识和理解混乱,进而在审判实务中出现上述状况。

通过对劳动保险法上工伤、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侵权法上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对比,提出侵权法上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套用劳动保险法上之术语,实际上侵权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即雇主责任)并无本质区别,在我国侵权法上应废除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采用民法之通例,建立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制度,明确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一、

工伤事故责任及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区别

(一)相关概念

弄清工伤事故责任和雇员受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所谓工伤,习惯上就是指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其本意为因工负伤、残疾、死亡。西方国家鲜见“工伤事故”之称谓,而工业事故之称较为普遍。对于工伤的论述,观点颇多。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伤就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是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上负伤、致残、死亡三种情形。实际上只是表述不同,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是因工受害。但在劳动法上,它却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对已实施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其职工因工伤亡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现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同)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认定,未经认定不为工伤。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反之,不认定为工伤,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在劳动法上,工伤是一个特定的劳动法术语,认定为工伤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业主为职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否则,同样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业主如果未给职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也就不可能申报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及工伤事故应当是劳动保险的性质,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创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行的公法义务,但其有私法上的效果。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险法调整,这在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最近颁布尚未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得到明确体现。学者们亦普遍认同

(二)性质认定

那么,工伤事故是否同时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呢?民法学家杨立新认为,工伤事故既是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劳动保险行为,是劳动法和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笔者认为,工伤及工伤事故是劳动法上的专有术语,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专有术语不应搬到民法上来运用。但职工工作受害后,不论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认定为工伤,均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业主索赔。在西方国家,劳动法并非独立的部门法,劳动法律关系统由民法调整,即使创立劳工赔偿法这种单行法,也是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因而不存在工业事故性质的双重性。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将劳动安全法律规范上之专用术语硬搬到民法上来,反而引起混乱。

为什么在我国民事侵权领域出现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两类本质相同而不同称谓的案件呢?我想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国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期间,经济主体形式的单一,国有和集体企业占居绝对优势的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员工亦受到特别的劳动保护,国家通过劳动法强制企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示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障。公有制企业职工因工受害后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有工伤及工伤事故之称谓普遍运用。一些未实施工伤保险的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习惯上延用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亦称之为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而对后来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则称之为雇主,其职员则称之为雇员,其雇员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则称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实这两类案件均是工业事故引起的雇员受害,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雇主性质不同罢了,一个为公有制另一个是非公有制。民法学家梁慧星在《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一文中的论述表明,工业事故存在于一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中。他对工业事故的定义是有雇用合同关系之受雇工人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伤害,即是工业事故。此文通篇未提工伤及工伤事故,表明了其并不认同将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与侵权法上之概念混同。

我国工伤事故索赔诉讼实际就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雇员因工受害索赔诉讼,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仅是称谓不同而已。应采用现代民法上之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而取缔我国民法上之工伤事故责任这称谓,以免混淆于劳动法上之工伤事故保险责任。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已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非公有制经济是由宪法确认的一种必要的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宪法和法律既不能给予公有制企业以特权,也不应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形式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宪法和劳动法亦同样规定了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平等地享受劳动安全保护,二者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已没有必要区分一为工伤事故赔偿(或为工业事故赔偿),一为雇员受害赔偿,应统一采用后者。

二、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伤及工伤事故本是劳动法上的特定概念,既已习惯将其套用到侵权法上来,其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归责原则,以示与雇员受害赔偿相区别。但是,法律并未将两者明确区别,学者们亦有不同见解。民法学家杨立新仅承认工伤事故责任,不承认“雇员受害责任”名称的独立存在。 其认为:“只有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才存在工伤事故待遇的适用,因此,工伤事故只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如三资企业等。其他雇用劳动者的个体、合伙企业,亦应包括在内”。他延用了劳动法上“工伤事故”概念于侵权法,工伤事故包括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职工、雇员因工受害。他认为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梁慧星教授在研究此类案件时并不采用“工伤事故责任”的称谓,其在论述所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均称为“工业事故”,从而引起的因工受害侵权诉讼为雇员受害赔偿之诉,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赞同梁教授的观点。民法理论上应该取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责任”之称谓,代之以“雇员受害赔偿”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或称雇主责任,下同),以便与劳动保险法上的称谓相区别。下面仅围绕雇员受害责任进行论述。

在劳动法上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与侵权法上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但其归责原则是一致的。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实行“无责任赔偿”(或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是雇主为雇员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后,雇员因工受害符合工伤范围的,不考虑雇主和雇员的过失(故意为免责)而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赔偿的劳动保障措施。其本质是一种劳动保险合同。

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法律中无明文规定,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法学界的共识。

(一)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及相关立法

无过错责任发端于19世纪末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兴盛时期。自19世纪下半期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860年前后,英国煤矿平均每周有15人死亡。“单是美国,自1900年前后起,每年在工业事故中就有大约3.5万人死亡和200万人受伤。”各种事故,不仅给工人阶级,而且给社会各阶层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引起了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传统的责任原则在这方面越来越令人不满。按照当时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事故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时,不存在赔偿责任。而在现代工业事故中,这样的“无可补偿”的损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德国1887年-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总数的70%以上。因此,大量的受害工人得不到法律救济,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这种状况严重了工业化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无过错责任立法在社会的压力之下得以诞生。

无过错责任的立法,首先在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中诞生。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立法采用。可见,无过错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必然趋势。无过错责任的采用,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却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加大了经营成本;受害人诉讼求偿亦不方便。于是,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将这种负面影响转移至社会,加害人仅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就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转移由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机构承担。在大多数国家,劳工赔偿已经纳入社会保险领域。“社会保障法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来源,赢得了大批事故受害者的青睐。于是,至少在非故意人身损害的法律补救方面,侵权行为法已退居将要地位。”于是,一些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危机”问题,担心侵权行为法被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取代。努力寻找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业事故侵权赔偿中的存在合理性并意欲否定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法之目的是让受害人获得补偿或赔偿。受害人受害后涉讼之目的主要是获得损失后的赔偿。至于如何获得赔偿或者由谁赔偿只是一种手段或程序。这种手段或程序相对于获得赔偿这一目的来说处于次要地位。受害人关心的是诉讼结果。保障法正好较好的实现了受害人的这种目的。它对解决化进程中的矛盾冲突非常有效,对促进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提倡。

(二)我国相关的立法及完善

我国的工业化方兴未艾,工业事故不断已是众所周知,与西方国家的工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在《劳动法》、《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中不论何种性质的职工均要参加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因工受害后的有效措施。但长期以来,公有制经济执行得较彻底,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用工的临时性比较突出和不便管理等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制定出非公经济施行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工伤保险实际并未真正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得到全面落实。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雇员因工受害后不能便捷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要花昂贵代价去诉讼索赔,在归责原则不确定的变数中往往结果难以预料。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有其原因。在1980年至1986年草拟和颁布《民法通则》期间,我国的工业、采矿、建筑业等还是单一的公有制。工人执行职务受害,完全由工伤保险处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特别是实行了市场经济,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出现大量个体、合伙、私营及村办、乡办工业、采矿和建筑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了建筑队向城市进军的浪潮。这些企业和建筑队的工人数以千万计,绝大多数不享受劳动保险。因工受害后只能诉讼索赔。这些工人在工业事故容易发生的行业,干着最苦最重最累的劳动,收入微薄,因工受害时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艰难地使拿起武器。雇员受害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争论让诉讼结果难以预测,有时还被打上五十大板。这对本是弱者的受害工人极不公平。

在侵权法适用上有一个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则适用之,如无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过错责任。因此,一些学者为了弥补我国民法的不足,试图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扩张解释,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一切工业事故,让广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害雇员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在我国,工业事故中的雇员受害之归责原则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对工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已趋一致。笔者亦认为,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考量,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理由一,工业事故中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已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和民法之通例。理由二,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保险法律规范亦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如雇主违反该法定义务,雇员因工受害后,其应承担雇员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的不利后果,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无过失责任”来确定雇主的责任。理由三,适用过错责任不利于工业化的健康发展。试想,大量的工业事故使大量雇员受害,如雇主又不愿交纳工伤保险费,雇员受害后又适用过错责任推卸责任或分担损失,受害雇员得不到赔偿或仅得部分赔偿,势必让广大雇员大为不满,加剧与雇主的冲突,不利于工业的正常运转和工业化的正常发展。理由四,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促使雇主加强对雇员的管理、监督,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必然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理由五,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雇主相对于雇员来说经济地位占绝对优势,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为雇主劳动而受害,事故来源于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就是雇主是危险源的制造者。生产经营的受益人为雇主,根据报偿,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雇主应赔偿雇员受害的损失。理由六,如果认为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商品价格调节机制或实施工伤保险以分散责任。而雇员除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外再没有其他途径分散损失。

三、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排除雇主在出现某种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免除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不可抗力并不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即使是不可抗力,受害雇员亦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的法律本意和保护受害劳动者之重要性。在侵权法上,不可抗力亦不应是雇主的免责事由。首先,其应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相一致。

其次,即使是双方都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但受害者是雇员,雇员是在为雇主利益的劳动中受害,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

第三,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虽然该条列举的危险作业不能涵盖所有工业事故,但有部分属于工业事故。故得出,部分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推导出全部工业事故的免责事由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结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雇员受害赔偿诉诸法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已相当混乱,在加大强制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然而,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行为法编却没有规定雇主责任,让多少学者大失所望。作为一名法官,有法不依谓之为不称职,而无法可依仅能表现出尴尬。法学界对雇主责任已达成共识,雇主责任理论已成熟,立法者应尽快补缺。

注释、:

①《劳动法》

篇6

[关键词] 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界定界定的必要性

民营经济对于我们来讲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熟悉是因为其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广泛的使用,陌生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对它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身份,更没有对民营经济的一个全面统计。理论界对民营经济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观点各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民营经济就是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是从经营者的角度讲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从所有制角度讲的,民营和非公有制有很大交叉,但二者不同。非公有制经济中应包括外商投资部分,而民营经济中不应包括这部分,民营经济中包括国有民营的经济成分,但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包括。第二,认为民营经济是除国有、集体以外的其他所有经济成分。在这种理解中,集体经济过去可以归属到公有制经济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集体经济已经由过去的集体所有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民营化了,而且集体经济民营化是其发展和改革的必然趋势,因此将集体经济列为民营更符合经济的发展趋势。第三,认为民营经济就是个体、私营经济。其实民营经济最初提出时就是指个体、私营经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进行,民营经济的范围开始扩大,这种狭窄的理解越来越不符合现实。

虽然民营经济最初是为了避免“公有”和“私有”的争论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它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才提出的特殊概念,但它并未随着特定历史时期的结束而消失,反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不断壮大、成熟,并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新气象,这充分证明了民营经济旺盛的生命力及其顺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历史潮流的特点。为完成一定的历史使命,民营经济概念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成分,但在当时这种模糊是具有特定意义的。随着姓“资”姓“社”争论成为历史的今天,我们不应该再让这种模糊延续,应该是澄清民营经济的含义、给予民营经济一个明确的概念的时候了。结合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及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我认为民营经济应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它应是国民经济中除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营和外商投资以外的所有经济成分的组合,包括城乡集体经济(包括乡镇经济)、股份制经济、联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根据港澳台地区的社会性质和经济运行方式,将港澳台投资经济列为民营经济的范围应该是合情合理、顺理成章的。我认为我们所指的民营应是“我国民间经营”,外商投资的性质虽与港澳台投资的性质几乎相同,但它不应包含在民营经济的范畴中。因此随着国有经济成分的不断减少,多种经济形式的不断涌现,民营经济的范畴也应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体、私营经济扩展到了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以外的全部经济成分。从国家对民营经济(准确地说应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变化来看,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作用也越来越显著。给民营经济一个明确的界定就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首先,民营经济是目前国民经济中发展势头最为强劲,速度最快,也是发展前景最广阔的一部分。民营经济从改革开放之处,随着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变化(从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蓬勃发展,势不可挡。成为经济发展最快的一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有效地带动了就业和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事实表明,哪个地区民营经济发达,哪个地区市场就完善,哪个地区整体经济水平就高,哪个地区的居民生活就越富裕。据有关资料表明1998年,我国新增就业人口为2.15亿人,其中有70%都是被非公有制经济吸纳。2004年广东、浙江等省份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达到70%。据估计推算:2004年广泛意义上的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到GDP的66%左右,民营经济的产出增长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总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并对今后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只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才能增强整体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活力。

其次,民营经济是我国未来市场发展的主体。这一点已经被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市场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而市场经济的主角非民营经济莫属。这是由民营经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民营经济具有天然的市场性,这种特性主要表现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性、充分的追求赢利性、充分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性。民营经济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它与市场经济相互依存,共同促进。民营经济促进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的运行和发展环境。只有民营经济才能与市场充分地融合,以市场为导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民营经济最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市场经济就应有民营经济,没有民营经济就谈不上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是必然的。

最后,民营经济将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具体说应是当前及今后矛盾突出的产业结构调整的落脚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调整会有效地促进整体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当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成为今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着重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强劲、最具活力的一部分,而且是未来市场发展的主体。随着越来越多的领域不断向民营经济敞开大门,国民经济的发展受民营经济的作用就越来越大。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民营经济的结构就会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国民经济的格局和产业结构就越来越取决于发展速度最快、渗透力最强、最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那一部分,这部分无疑就是民营经济。另外,从部分民营经济的产业分布结构来看,民营经济也是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带动源。以私营经济为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张厚义论文《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的新阶段》

篇7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非公经济组织 人才战略

一、新疆非公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经济发展外部环境的不断优化,非公经济在我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非公经济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的概念。本文将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的统称,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等经济组织。

党的以来,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引导下,新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由少到多、由小到大、由慢到快、从深受歧视到倍受重视的发展过程,其发展大体经历了恢复起步(1979―1988年)、快速扩张(1989―1997年)和综合提升(1998―2007年)三个阶段。

1、从发展规模上看。截至2007年底,新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个体工商户达47.7653万户,注册资金108.8亿元,从业人员78.902万人。私营企业注册户达6.8896万户,注册资金1062.211亿元,从业人员78.43万人(见图1和图2)。

2、从经济总量上看。新疆的非公经济组织的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从2003年到2007年,新疆非公经济组织创造的增加值逐年增加,由2003年的367亿元增加到了2007年的800亿元,增加了1.18倍。2003年到2007年新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造的增加值占新疆全区GDP的比例由2003年的19.5%上升到2007年的23.5%,说明新疆非公经济组织的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在新疆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具体数据见图3。

3、从产业结构和行业分布上看。新疆非公经济的行业分布以能源、矿产、农、牧为主,据2007年统计数字显示,个体工商户在第一产业中的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明显高出很多;而从事第二产业的私营企业保持较快增长,但个体工商户户数呈减少趋势。这说明新疆非公经济的生产属于产业链的前端,附加值较低。民营企业第二产业比重的偏低,这也正是新疆民营经济质量低的一个表现。而新疆本地加工业比重太低,也影响到非公经济的整体发展。

4、从非公经济发挥的作用上看。2007年新疆非公有制企业进出口78.24亿美元,同比增长88.4%,占全区进出口总值的63.6%。其中,出口73.95亿美元,同比增长99.1%,占全区出口总值的64.3%;进口4.29亿美元,占全区进口总值的19.4%。非公有制企业已经高居全区外贸进出口的主导地位。此外,新疆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财政收入、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新疆非公经济组织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6.57万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7966人。

非公经济组织是区域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非公经济落后是造成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新疆非公经济从规模、结构、对区域贡献等角度看,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内地相比,无论从总量还是发展速度上看,仍然处于滞后层面。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提高区域综合实力。

二、非公经济组织实施人才战略的意义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队伍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将来的经济竞争,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抢占了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截至2007年底,新疆非公有制从业人员30085万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9570人,专业技术人员9712人,技能人员10803人。与全区公有经济组织人才相比,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总量仅仅占全区人才总量的五分之一(见图4)。

从学历上看,截至2007年,新疆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只占0.47%,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37.51%(见图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疆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人才总量较少,缺乏一支规模宏大、勇于创业、善于创新的人才队伍。第二,人才素质不高,学历低、职称低、能力低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比重较大,不能适应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高层次人才短缺,特别是与区域经济密切相关的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和复合型人才短缺。第三,人才结构不合理,企业的几支人才队伍中厂长经理、营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本运作人员等几类人才结构很不合理。因此,不论是从绝对值来分析,还是从相对值来比较,新疆非公经济人才的竞争力都很弱,新疆非公经济人才从总量上来看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毋庸置疑,金融危机对新疆非公经济的发展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新疆非公经济只有合理使用人才、科学管理人才、有效开发人才等工作,转变盈利模式,以人才战略为突破口,夯实内功,提高自身竞争力,才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三、非公经济组织实施人才战略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宏观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各级政府要破除束缚非公经济人才发展的观念,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第一资本、人才环境是投资环境的理念,将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二是树立起“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理念,大力开展人才的柔性流动。三是政策引导,构建人才成长的“绿色通道”,为非公经济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当前,非公经济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重。我区非公经济组织的发展正由原始积累阶段向成长阶段迈进,必须加快对这些企业的改造、改制,做大做强企业,加快体制和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步伐,健全内部管理,按照实际情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的吸引力。

3、建立培训机制,增强非公经济发展后劲。一是要有长远的培训规划。把人才培养作为一项战略性工程来抓,要有系统的人才培训规划。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在培训方式上,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同时还要加大人才的实际锻炼力度,可通过担任学科带头人、负责项目攻关、新产品研发、换岗交流、挂职锻炼、互派兼职等多种措施,对非公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实践锻炼。三是储备后备人才。加强与高校的联系,寻求合作,签订委培计划,建立专业针对性强的培养基地,确保有可靠的人才来源。

4、建立激励机制,挖掘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潜力。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留住人才、建设企业文化凝聚人才、建立开放管理机制盘活人才;进行精神激励,建立与共有经济一致的激励平台,探索适合本地区区情的人才发展工程;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奖励,并以制度固定;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保障非公经济组织人才的合法待遇,解决非公经济组织人才的后顾之忧。

5、加强人才开发的管理和监督。一是突出重点,进行扶助,对于非公经济组织急需的创新型、复合型以及紧缺人才,可采取政府扶助的办法,建立专项基金。同时,政府要扶优扶强,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加以扶持,给广大人才展示出明晰的事业发展前景。二是建立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突出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充分发挥人才评价体系的服务功能。三是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建设,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在人才合同、流动、使用、薪酬、保障等方面的行为,切实维护非公经济组织和人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经济组织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Z].2005.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大力实施知识更新工程 促进各类人才的能力建设[Z].2008.

[3] 新疆自治区统计年鉴[Z].2007.

篇8

一段时间来,无论是企业界还是理论界,都在关注和论辩“国进民退”问题。问题的焦点主要是针对不少国有企业强势提携甚至垄断经营,而民营企业往往处于“扶持洼地”,民企多有“经营委屈、权益委屈、地位委屈”……从舆论倾向来看,似乎站在同情与支持民营经济立场者为多。

要讨论以上问题,笔者以为有三点需要成为前提:一是,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儿子,民企也是儿子,而且都是亲儿子,决不是敌对的双方,理论上本不存在“进退”问题;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里边,肯定应当包括“社会主义民营经济”一说;三是,我们需要认真解读经济的本原――“经世济民”。

经济本来就姓“民”。

经济可以理解为社会发展的要素,也可以理解为与政治平行的一种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手段,因为它本无唯一的定义,但发展经济的目的,却可以聚焦――那就是“经世济民”。

经济在价值论上体现的这个“民”,应当是为人民谋利而来,为改善民生而去。而经济在方法论上的这个“民”,则应当由“人民创造”而生。至于经济在性质上的这个“民”,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不是有人理解的那种处于强势的“官经济”与处于弱势的“民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排除不了需要创造“民办,民营,民有,民享”的民本经济模式。

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这期间,中国的民营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允许存在”到“适当发展”,从“允许适当发展”到成为“重要补充”,从“重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认识上的递进,不光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早已成为政府落地的政策。但为什么在今天,反而对民营经济彷徨了呢?

民营经济为资源、能源小省的浙江一跃成为经济大省作出了巨大贡献。毫无疑问,民营经济具有更强的“内生性”要素,更具有创业创新机理,它不但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而且在民营经济不断提高质量的过程中,对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一大批“草根浙商”正逐渐成长为现代企业家。

总理曾经强调,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由此我们还可以联想,解决今天的大学生就业难,不正需要进一步营造好发展民营经济的环境让他们创业吗?而大学生的自主创业,也必将提升民营经济的知识含量。伴随着改革开放一路走来的民营经济,“不容易”、“不简单”,如果扶持好引导好,将来会“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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