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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追溯体系;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171
1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综述
在欧洲,由于20世纪中期大范围爆发疯牛病,欧洲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做了最初的建立与研究拓展。2002年欧盟单独成立了食品安全局,进一步在部门规章与立法上规定必须做到所有食品的可追溯,2a后欧盟进一步推出了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体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在水产品领域的可追溯要求,此后又继续推动在动物源领域的产品可追溯性的体系建立。
在美国,2002年为确保从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个环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予以追溯管理记录,颁布了关于生物的反恐法案;在2009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体系予以全面构建,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建立国家动物身份系统的项目。此后2011年根据时展的新要求,美国政府对原有的食品安全法案予以修订,更加强调了对于食品安全的预防控制性要求,并提出了视频的可召回制度。
在日本,2001年同样在牛肉行业内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200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一步扩大到其它的肉类行业,2003年日本政府促进生产日志体系的进一步建立,积极鼓励生产商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全过程生产记录。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地的信息,并针对粮食食品中残留的化学品制订了相关的制度予以进一步规范。
2 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综述
2.1 对于农产品信息可追溯体系内涵的研究
国内学者将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被定义为: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详细的数据收集和记录,建立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库数据进行管理,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环节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形成覆盖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溯源体系。
2.2 对农产品信息可追溯系统体系的成本收益研究
国内学者对农产品追溯体系成本收益的研究,主要是站在农户、企业和消费者3个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所产生的成本和长期的运作所带来的收益,和这3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2.3 对于农产品追溯体系相关主体的研究
2.3.1 政府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主体与推广主体在我国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我国于2004年正式开始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在地方上开始推广,此后我国农业部开始在畜牧养殖、林业种植、水产品以及其它农产品领域开始全面推行试点工作,同时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予以进一步的调整修订,建立了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严格监管的职责与责任,从过往的分段监管的模式调整为统一监管模式,另外也注重对于监管机制的不断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动培育市场第三方的监管主体。
2.3.2 农户主体
农户直接参与农产品的生产,受限于文化层次的有效,对于农产品的可追溯体系比较缺乏认同度,参与性不是很积极,在短期内认为其过于复杂,不利于生产且成本过高。而在从可追溯农产品的溢价分配体制中分析,农户往往没有获得到应有的收益提升,所以在推广上也就自然而然存在难度了,要从基础层面上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必须对农户的溢价收益分配予以考虑。
2.3.3 消费者主体
消费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最终使用主体和评判主体,但我国消费者由于对农产品的价格敏感度较高,而可追溯农产品相较于其它农产品来说不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感,对于产品所提出的相关保障程度持较大的怀疑态度,这一点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去慢慢建立这种公信力。
3 研究展望
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十分重要,对于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当对国际上的农产品追溯体系进行及时学习,并借鉴其中相对先进的技术,进一步制定规范的标准体系,并且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进行建立的过程中,政府要提供o论是制度上还是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此外,要协调好政府、农户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让消费者和农户充分认识到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重要性,从而对这一系统的建立进行拥护。
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发达城市相比相对滞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2015年,济南市政府签发2015年1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济南市将尽快建立农产品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意见》明确,济南将创建农产品追溯体系,实行产地准出,实现产品可追溯。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搞好衔接,尽快建立农产品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还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平台。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2.1相关主体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
一是生产主体没有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要求,在建立可追溯系统时,必然会增加成本,而且不可能立竿见影,导致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同时,部分参与主体觉得建立可追溯制度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不如不建立,导致参与主体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缺乏认识。消费者对可追溯的含义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建立起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的意识,更不愿意购买比普通食品价格高的可追溯农产品。同时,政府宣传也不够,致使大部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对可追溯系统缺乏认知,对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政策了解甚少。
2.2工作保障不足,难以推进追溯管理制度
在组织框架上,可追溯制度体系包括平台建设、部门协调、数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济南市部分县区并没有对可追溯制度形成组织框架,导致可追溯制度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另外,由于针对可追溯制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并不能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就造成很多企业在执行上出现问题。资金和人员保障方面,追溯体系建设维护需要人力、物力作支撑,部分县区即便前期在项目支撑下建立追溯平台,后期维护管理工作也很难实施。
2.3没有健全的配套技术
目前,农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以条码、电子芯片和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完成的,所以建设起来成本比较高,而且对操作人员的能力和技术要求也很高。现在,济南市还严重缺乏相关的配套技术,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有待建立一个囊括多种品种类型的、统一标准的、开放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和信息基础框架系统,在这些配套建设还未完成之前,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全面推广受到很大制约。
2.4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
如若构建系统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前提条件是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就形同虚设了。就济南市的情况来看,虽然农业产业化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总体来看产业化、标准化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距离,任重而道远。故此,只有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产业化和标准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3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对策与思考
3.1强化教育和宣传,提高相关主体认识
第一,对政府工作人员,要通过培训增长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政策法律、通晓技术管理的可追溯系统监管队伍;第二,可以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从业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技术标准,学习可追溯任务和操作规范;第三,通过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普及,强调建设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并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进来。
3.2提高技术含量,不断研究平台技术业务
加强对科技平台的研究和提高平台的运行标准,逐渐实现平台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建设可追溯管理体系时,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有据,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逐步实现平台的实用性和规范性。加紧制定追溯信息交换接口规范,以此来促使追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不断进行科学研究。进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创新,促使便捷式录入终端设备快速研究,不断优化追溯平台各方主体参与流程。
3.3强化相关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考察,我们建议制定并出台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完善追溯体系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可追溯管理要求时,要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在落实可追溯体系时资金到位,强化项目整合[4-5];协调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合作,完善追溯管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可追溯系统进行后期监管和维护,强化系统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4强化建设生产标准化
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3]。《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ISO22005:2007)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跟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13]。在我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2-1994)将可追溯性界定为: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3]。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中对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过记录证明来追溯产品的历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来源、产品的加工历史、产品交货后的销售和安排等)[8]。可追溯体系流程(见图1)。图1可追溯体系示意图可追溯体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产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论表述。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认为是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信息系统,目的在于食品质量控制和出现问题时召回[3]。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可追溯体系定义表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7]。美国农业部第830号农经调查报告首次将食品可追溯体系按照“深度、宽度和精确度”三个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宽度指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确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9]。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技术角度解释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即采用EAN/UCC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过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记录信息,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源头[9]。
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
自英国出现首例疯牛病以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出现。目前,全世界己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专门机构,并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地监控、跟踪与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源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疯牛病的爆发,最初主要针对牛肉等畜产品[2]。1985年4月英国肯特郡出现第一例记录,科学家检验追查出疯牛病感染源可能是养牛饲料[10]。1990年英国政府成立“疯牛病研究调查专门委员会”,追溯调查研究引发疯牛病病源,进而产生肉牛生产履历制度雏形[10]。1991年欧盟颁布《欧洲有机法案》,要求为每一地块建立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情况,以监控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3]。2000年1月,欧盟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首次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11]。同年7月,欧盟制定了(EC)NO1760/2000法令《关于建立牛科动物检验和登记系统、牛肉及牛肉制品标签问题》,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产品可追溯性要求,并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牛肉产品溯源系统[3]。在这个基础上,2002年欧盟又颁布了(EC)NO178/2002法规《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把追溯的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确提出禁止进口非追溯产品[11]。2006年初,开始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1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建立了新的可追溯性的国际化食品标准ISO22005。此标准在ISO22000基础上添加了食品管理体系,其中ISO22005∶2007为策划和执行食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对食品供给链的每一步包括原料的流通途经,产品的追踪以及供货商等信息提供都作了规定[12]。为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快速应用于生产实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追溯指南》、《生鲜农产品追溯指南》、《鱼类产品追溯指南》、《香蕉供应链追溯指南》、《葡萄酒供应链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实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标准》等可追溯性应用指南和标准[13]。美国于2002年通过生物反恐法案,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行为》,将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5]。2003年5月,美国《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11]。2009年,美国相继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和《FDA食品安全促进法》,加强对食品加工厂商的检查与监督,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权限,包括赋予该机构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和召回追溯系统、强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3]。日本引入欧盟所推动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统[5]。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牛肉身份证制度,并逐步延伸至大米、牡蛎等产业。消费者通过大米包装上的电子标签可以了解大米的产地、生产者、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加工等具体信息[11]。2005年底,建立了粮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实施身份编码识别制度,要求提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使用等详细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14]。2008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WTO/TBT通报,拟建立大米的可追溯体系[15]。到目前为止,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已逐渐建立起来,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应用方面,日本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终端,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产品信息[16]。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拿大2001年开始实施“食品召回计划”,2004年建立了国家食品追溯体系[5],并制定《食品追溯数据标准第一版》和《食品追溯良好规范》,以保证绝大部分国产食品从原料到零售终端都能够实现追溯[17]。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机构[18]。韩国于2005年6月对农产品质量控制法令进行了补充修订,引入了全方位的农产品追溯程序,并于2006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2007年12月公布了牛与牛肉可追溯性法案[19]。印度于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食品生产过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业信息,必须贴上追溯标签,以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3]。越南朔庄省2010年表示将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以打造全球最主要的水产品供应商[3]。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发出很多成功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农产品追溯系统,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国率先建设了基于互联网的牲畜跟踪系统(CTS),实现了牲畜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记录[20]。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推出的“EAN•UCC系统来开展质量安全追溯[21],旨在对农产品供应链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标识,建立起对各个环节信息的管理、传递和交换,实现对农产品有效的追溯[22]。美国于2009年推出NAIS项目,以保证牛肉的可追溯性[23]。荷兰建立了禽蛋商品理事会的综合质量系统(IKB),旨在保证生产链中所有重要活动都在受控情况下进行[24]。澳大利亚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采用由NLIS认证的瘤胃标识球或耳标对牛、羊进行标识,来实现对牲畜的标识和追溯[3]。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研究和起步阶段,但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追溯管理和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的建设,逐步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以保证追溯系统的有效实施。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茶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单位代码规范》、《果品质量安全追溯产地编码技术规范》、《亚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相关指南和标准,旨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3,14,25-2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借鉴了欧盟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我国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过程中电子标签应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等规范和应用指南[3]。这些技术规范的实施,切实有效推动了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顺利展开。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假造假事件,逐步建立农产品产业链追溯体系。各省、市政府也将保证农产品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在龙头企业和部分农产品纷纷构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便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控制和可追溯性,确保了农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开展食品跟踪与追溯的情况下,国内部分畜产品、粮食、果蔬、中药材等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身份证[21]。农业部实施“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7部委确定肉类行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行业,启动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等[1]。国家条码推进工程办公室在山东省寿光市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实施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29]。北京市农业局与河北省农业厅建设完成的北京市农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横跨生产、包装、加工及零售等各个环节,并覆盖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个领域[27]。北京市2008年全面启用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实施奥运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奥运食品从生产基地到最终消费地的全程监控[1,28]。上海市建立“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于2007年基本建成全覆盖的农产品身份网上查询系统[27]。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猪肉和无公害蔬菜安全追溯制度,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30]。江苏南京市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为监管平台,全面启动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海南、福建等省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推动EAN-UCC系统在农副产品跟踪与追溯方面的应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7,30]。此外,国内一些大型的农副产品企业也积极采用RFID技术建设内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北京市京裕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肉联厂及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等[21]。其中典型性农产品追溯系统有中国产品电子监管网(/websiteserv/web/index.jsp)、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北京市农业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国肉牛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统()和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与召回公共服务平台(/)[3,28]。
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口蹄疫、二恶英、禽流感),促使各国政府和组织更加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建立了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可追溯体系。20世纪90年代,法国等部分欧盟国家就提出建立一种旨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信息记录体系,即食品可追溯体系。此后,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EC)第1760/2000号法规,建立了以牛肉和牛肉制品的标签标识为基础的可追溯流程,国际标准化组织2007年制定出新食品质量安全及其可追溯制度,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成为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前些年发生的苏丹红1号、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中国茶叶、虾等农产品被进口国拒绝、退货、索赔的事件,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健康权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制约着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我国引进和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对从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10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到全国,逐步形成“上市农产品都可追溯”的市场准入制度①,规定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可获国家资助②。这些都标志着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问题在实践层面受到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同时,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青睐。国外学者在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概念的基础上,从供应链管理、治理结构、交易费用等视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目的、内容、收益成本以及影响供应链各接点实行追溯行为的因素等进行研究,寻求一个可评估的从田间到餐桌的有效追溯体系。该体系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生产、加工和流通等所有环节进行记录,对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与追溯。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可以有效地追踪到源头,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其质量的信用品属性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所致(周洁红,2011),追溯体系利用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农产品流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J.E.Hobbs,2004),因此可提高其供应链管理效率(C.Lecomte,2003),但不完善的追溯体系会使农产品安全水平随着农场和销售者数目的增加而下降 (S’EbastienPouliot,2007)。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除了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必要性方面达成共识(周应恒等,2002;方炎,2005等)的基础上分别对牛肉和鱼肉、水果和蔬菜等多种农产品的质量跟踪与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进行探讨 (王东风,2004;韩杨,2007等)之外,还基于供应链对农产品的追溯体系存在的问题(樊红平等,2007)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主体行为因素(周洁红,2007)尝试了实证探讨。国内研究大多停留在农产品追溯体系自身发展和借鉴国外经验方面,少数针对部分农产品追溯体系的研究也仅限于国内消费主体的行为,而基于需求市场将追溯体系的建设与农产品的出口贸易联系起来的相关研究基本没有,更缺乏得到基于应用模型和实证基础的可行性分析支持。事实上,作为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市场的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逐年提高,加强对实施追溯体系的贸易效应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更好对接需求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出口农产品追溯体系贸易效应的理论分析
假设在世界市场中,有两个国家进行农产品贸易,其中一个为发达国家1,另一个为发展中国家2。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的先进技术、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优势,不仅在国内实施全面的追溯体系,对进口农产品也有严格的追溯要求。假设两国市场上的总产量分别为Q1和Q2,其中出口量分别为N1和N2,国内市场产品量为M1和M2,即两国市场的产品总产量分别为Q1=M1+N2,Q2=M2+N1;均衡价格分别为P1=a-Q1=a-(M1+N2),P2=a-Q2=a-(M2+N1),其中a为固定常数。考虑到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出口农产品的成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别记为K1和K2。假设没有固定成本,边际成本为c,则两个国家的利润函数:
假设发达国家2生产的农产品在本土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因此它可以决定自己的产量M2,而发展中国家1只能在这一基础上决定自己的生产情况。此时对于国家1而言,最优的M1*和N1*必须满足条件:M1及N2对π1的一阶导数为零,则N1=1/2*(a-M2-c-K2),将N1代入(2)式中,此时国家2的决策就应该满足M2及N2对π2的一阶导数为零,最终得到两国在这种情况下的最优产量选择分写为:
在以上推导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追溯体系之前与之后的贸易规模及利润变化进行比较。假设在发展中国家1实施质量追溯体系之前,发达国家以进口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拒绝进口未实施追溯体系的农产品,即N1=0,K1=0,则对相应的π1及π2求导,最后得到在未实施追溯体系和实施追溯体系时的最大利润分别为:可见,在实施了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之后,发展中国家原本由于不满足追溯条件而被拒绝的农产品将顺利进入发达国家,使出口量大幅增加,发展中国家1的贸易利润将会增加(a-c-3K2)2/16,明显高于没有实施质量追溯体系之前所获得的利润。
虽然追溯体系建设会增加成本,但农产品的追溯性满足了进口国消费群体对低风险农产品的需求,扩大了出口需求,而企业为接轨国际标准提高相应技术及设备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由于生产成本增加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实施将更有利于推动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三、出口农产品追溯体系的贸易效应检验
上述普适性的理论应用于中国农产品的出口实践,能否得到可行性支持,还有待于得到基于应用模型和实证基础的检验。为此,本文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出口市场的追溯性要求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效应进行检验。
(一)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及其追溯性要求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出口贸易额从2001年的160.7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88.8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尤其是对日、美、韩等主要市场的出口,多年来保持稳定增长,2010年出口比重分别为18.7%、11.8%和7.2%。但在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国际市场对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对追溯性的要求也不断提高。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农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欧盟要求自2005年起在境内实施广泛的农产品可追溯要求,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日本已经做到了大部分超市具有产品可追溯终端,2005年起对通过日本农协上市的所有农产品实施追溯;美国规定自2003年起,输美生鲜产品必须提供能在4小时之内追溯的产品档案信息,否则美方有权进行就地销毁。出口市场对农产品可追溯性的严格要求已经在实践的层面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一些影响。近几年,因在可追溯方面达不到要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而受影响的中国出口农产品每年高达90亿美元。据统计,2010年日本扣留中国出口的水产品、蔬菜及肉制品三类农产品192批次;欧盟共通报中国农产品295批,拒绝187批入境;美国共扣留中国出口农产品达779批次。在出口受阻的各类蔬菜制品中,接近40%的产品是由于厂商没有提供加工等相关追溯信息而被扣留,而标签不正确或销售商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生产加工追溯信息也是其他类别农产品被扣留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见,各国对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正在成为中国农产品出口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农产品追溯体系的贸易效应的模型检验
1.模型构建与变量设置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贸易受到多种因素影响,Tinbergen(1962)将引力模型运用到贸易量的分析中,通过检验发现,GDP和距离是两个主要的贸易影响因素。本文在此基础上,将农产品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设定为虚拟变量,运用扩张后的贸易引力模型,就追溯体系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检验。模型中选择中国对各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额为被解释变量,目的国的国内GDP、贸易双方距离和年均汇率、目的国是否对农产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上述变量对于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具体的引力模型构建如下:LnEXij= β0+ β1LnGDPj+ β2LnRi+ β3LnDISij+ β4LnTRj+ μij(1)(1)式中EXij表示某时期中国对j国农产品出口额;GDPj表示进口国j的国内生产总值,预期该变量的系数为正;Ri表示人民币历年对美元的汇率,预期该变量的系数为正;DISij表示中国到j国的距离,文中采用两国主要港口之间的距离来表示,预计该变量的系数为负。模型中TRj为虚拟变量,若j国对进口农产品有质量追溯要求,则变量值为1,否则为0。出口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会增加出口国农产品的生产运营成本而使出口能力下降,但同时由于具有追溯性的出口农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增加从而使出口额增加,所以该变量的系数符号无法确定。鉴于2010年中国的前六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为日本、东盟、欧盟、美国、香港以及韩国,出口额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4,其中东盟作为中国新兴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并且东盟市场中对农产品的追溯条件还不够成熟,不适合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而德国作为欧盟中最大的中国农产品进口国,2010年的进口额占欧盟的1/5,因此,选择德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日本、美国、德国及韩国四国对于进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严苛,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方面具有相当的代表权威性。因此文章选取1992-2010年间中国对日本、美国、韩国与德国的农产品出口额为样本进行检验。
2.数据来源说明
文中采用的中国对各国的农产品出口额主要来自联合国统计署的贸易数据库和中国商务部网站。各国的GDP数据根据联合国统计网站,两地距离采用各国主要港口之间的距离来表示,数据根据 上的估算而得。人民币年均汇价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根据文章前面对于各国质量追溯体系现状的分析,认为美日韩德四国对于可追溯性要求的具体实施年份分别为2003年、2005年、2005年以及2006年。相应年份之前变量值为0,之后的变量为1。
3.实证结果评析
本文的研究数据为面板数据,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各序列都存在单位根,但是其一阶差分则是平稳序列。从表1的回归结果的t检验值表明,除了汇率R的t检验值不显著外,其他变量的回归系数都具有与预期相符的符号,而且都是显著的。同时,模型的F检验值也十分显著,调整后的R2表明模型都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采用剔除不显著的变量的方法,将汇率变量舍去,直到所有的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都显著为止,最终得到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回归分析结果,得到回归方程如下:LnEXij= 1.661653 + 0.939678LnGDPj- 1.059752LnDISij+ 0.649023TRj(2)从上述回归结果可以看出,TR的回归系数为0.649,表明当其他影响因素保持不变时,进口国对农产品的追溯要求会促进中国农产品对该国的出口。可见,进口国是否实施质量追溯体系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有显著影响,且为正面影响,实证结论与前面理论分析的结论是一致的。尽管在初始阶段,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追溯性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同时部分质量合格产品会由于无法达到追溯要求而被国际市场拒之门外,在短期内可能会使农产品出口量下降。但从中长期来看,追溯体系将成为农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有效门槛,将许多不具备可追溯性的竞争者挡在门外,有利于具有追溯性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出于对“经验品”的偏好,进口国对已经试用过的具有可追溯性的农产品会形成一种消费路径依赖,而不再愿意花费大量的搜寻成本去寻找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另外,为实现农产品的可追溯,达到进口方的质量标准,出口国需要接轨国际标准,采用科学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更高的认证标准,提高自身质量检验水平的信誉度,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出口。当然,相对于进口国GDP回归系数和距离变量系数,TR回归系数略显小些,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施时间不长,经营主体、消费主体以及政府层面的认知意识和支付意愿不强,致使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农产品供应链中还没有形成稳定长效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作为一个长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实施农产品追溯机制,加强质量安全的监管和认证,实行农产品的召回制度,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监管、认证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质量声誉和品牌建设,提高在世界市场上的美誉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推动农产品出口。
四、结论与启示
从上述实证结果可以看出,追溯体系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因此,为迎合国际进口市场需求,必须要加快推进追溯体系的建设。但是目前由于应用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初期运行成本高,加上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标准化水平低,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踪到责任法人,相关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在没有政府强制要求下,企业缺乏前期投入的动力。同时,消费者对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认同度及支付意愿不够,安全可追溯的农产品的品牌价位优势还得不到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户的实施积极性。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实施既要依赖于政府的立法支持和资金扶持,也要得到消费者对追溯性农产品的意识认可和需求推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本概念
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当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时,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过程进行追踪溯源的行为。基于追溯结果,可对有问题的农产品实行下架召回、封存处理等措施,并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及时、准确查找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是政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主要是“责任追溯”。
生产销售记录和包装标识是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于一般的加工产品,只要有符合规定的包装标识和健全的“索证要票”制度,一旦出了问题,比较容易追溯到责任主体(即生产商或经销商)。但是,农产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有些农产品是无法包装的,如鲜活畜、禽、水产品等;还有一些农产品在收购、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要经过多次集散和拆分,如谷物、蔬菜、瓜果等,增加了包装标识的难度。特别是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在现阶段还难以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并进行规范的包装和标识。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是相关责任主体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包装标识等管理制度。但是,责任追溯本身并不是、也没有必要成为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工作。一般而言,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启动责任追溯:一是消费者或经营者发现农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向政府部门投诉、报告或举报。二是政府部门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中发现农产品有质量问题。因此,农产品安全追溯的主要目的是尽快追查到责任主体,需要追溯的也主要是基本信息,包括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同时,由于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要经过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应该是“全程追溯”。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行为的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因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要合理划分政府与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政府不能去承担应该由企业等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中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十分重视。200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2010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推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近年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的法规制度不断健全,追溯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农业部门在一些地区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加快推进。
(一)抓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和包装标识规定的落实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并保存两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相关信息。只要这些制度和规定能够落实,通过生产销售记录,大多数农产品就能够实现可追溯。
(二)切实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大宗农产品跨地区流通的主要渠道,一旦出了质量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在产地批发市场准入环节,要扎实做好农产品可追溯信息的登记工作,这是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第一道主要关口。产地批发市场作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的同时,要认真核实和记录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收购人、进场日期等信息,作为农产品可追溯信息的基本内容,通过纸质记录或标识码等方式,随着农产品进入下一个流通环节,做到“信息流”与“物流”同步。相关信息不完整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销售。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供货人、场内经营者、采购商等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标识代码和信用档案,以利于相关信息的记录和追溯。
(三)积极解决小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可追溯问题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最薄弱环节是千家万户小农分散生产、不易包装的农产品。从实践看,这类农产品的产地如果能够标识到乡镇、重点村或规模种养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够通过收购商进一步追溯到生产者。如果追溯不到生产者,则由收购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要着重从三个方面提高可追溯性:一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收购时要如实记录农产品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在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标识。二是加强基层农产品追溯服务,建立县级农产品追溯管理服务站,对县域内各乡镇、重点村、规模种养户进行统一规范的产地编码,规范农产品标识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统一制作发放农产品产地信息标识码,以便于各类生产经营者进行登记和标识。三是对于在本地分散收购、直接运到外县销售的农产品,在出境之前及时发放产地信息标识码。
(四)大力推进农产品追溯标准化和追溯信息电子化
尽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核心环节生产销售记录和包装标识制度等已做出明确规定,近几年农业部门也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等行业标准,但由目前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的信息内容、信息类型、追溯方式、技术手段等仍千差万别,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包装标识,大部分还停留在纸质信息的阶段,一旦出了问题,不但直接影响追溯效率,影响对问题产品的及时处理和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及时追究,而且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追溯信息无法共享,还增加了追溯难度和成本。为此,要抓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标准,包括通用基础标准、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等,规范农产品追溯记录的内容和格式,明确农产品追溯信息编码规则,采用统一规范的标识技术,大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收购、批发、销售等环节可追溯信息的标准化、电子化,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标识码,并能够随着农产品流通过程及时添加新的信息,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全程追溯。要结合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管理业务流程,加快开发和推广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效率,增强追溯的时效性。
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紧密结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都是农业部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支撑手段。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已有一定基础,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检体系基本建立,全国已有近1000个县建立了农产品质检站,与此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日常监测制度日益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检验检测工作也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出问题多是通过检测发现的,或需要通过检测进行确认。农业部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例行监测或随机抽检时,也必须要知道所检测农产品产地、流通过程等信息。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要与检验监测工作相结合。
(二)近期要重点加强县级农产品追溯管理和服务能力
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着力加强县级农产品追溯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一是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对县域内各乡镇、重点村(规模种养户)等进行规范的产地编码,并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业企业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市场等)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以便于标识。二是以县域为单元统一制作产地信息标识码,并对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特别是对于本地生产、收购后直接运到外县销售的农产品,要加强服务和监管,及时发放产地信息标识码,确保产地可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三是加强对县域内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培训,提高他们对所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依法规范包装、正确标识的意识和能力,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核查。
农产品是民之食,食之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业发展新阶段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切入点。
为推进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切实提升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1 工作目标
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的基本要求,运用现代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建成全市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将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信息、检验检测信息、产品质量及流向动态、农产品生产、用药、施肥、采收信息、部门监管信息等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分析、有效决策,消除安全隐患。
2 主要建设内容
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由“一平台五系统”组成,即构建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网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农产品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农业投入品备案与实名销售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等五大系统模块,形成集生产、检测、监管、追溯于一体,实行内外网分别管理,外网面向公众,内网由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使用。
2.1 总体架构
系统建设依据不同角色权限和功能的不同,分为农资门店、生产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消费者五类对象:
2.1.1农资门店:主要是指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投入品进行购销台帐、商品库存和财务软件管理,实现农业投入品备案、实名登记购买的网络化管理。
2.1.2生产主体:主要是指已纳入追溯体系管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管理情况、生产档案记录进行日常上传、更新。
2.1.3监管部门:主要是指市、县、乡镇三级监管部门对生产数据、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动态查询、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2.1.4检测机构:主要是指市、县、乡镇、农产品主体四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产品检测结果实时上传和更新维护。
2.1.5消费用户:是指消费者对纳入系统管理的可追溯农产品通过网上查询、短信查询、自助终端查询等方式对产品信息进行查询、溯源、信息互动等,满足消费者对购买产品的知情权。
2.2 五大系统
2.2.1农业投入品备案与实名销售系统。包括农业投入品备案准入、农资实名购买监管、电子台帐监管、农资监管执法等系统,系统运行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网站上,对公众开放,肩负对外宣传、公示等功能。
2.2.2农产品生产管理系统。农产品生产主体通过登录系统,根据追溯要求对生产过程信息进行录入上传,由此实现对追溯试点企业自律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该系统由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系统主要包括生产基地基本信息、投入品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自检信息、追溯码打印管理和视频监控管理等。
2.2.3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各检测机构在系统中如实录入检测数据,包括样品信息、检测单位、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详细信息。本系统供各级农产品检测部门、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和生产主体监测点使用。
2.2.4农产品质量追溯监管系统。系统分成市、县、乡(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子系统,通过权限分配,市、县、乡(镇)三级根据级别、职能和所辖区域进行管理,通过网络、移动设备等查询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对平台功能模块、操作用户信息等管理参数进行审核设置;对本区域范围的农业生产主体、产品生产、农产品执法巡查和质量检测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管理;对农产品生产、安全检测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通过农产品追溯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以快速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生的环节,锁定问题源头,追踪产品流向,以加强对农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监测、预警。系统操作用户为监管部门。
2.2.5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系统。系统为农产品消费终端用户在产品分拆前提供追溯查询服务,为公众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留言投诉服务。该系统使用对象为消费者。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中心
该数据中心围绕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需求,编制统一的基础数据库标准,实现基础数据的唯一性、一致性,确保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调度和共享,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数据统一。基础数据库预留统一标准接口,方便各类相关系统间的数据对接。
3 实施计划
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从2015年开始,周期5年,建设可追溯示范点80个。
3.1 准备阶段(2015年1-4月)
组织开展农业主导产业生产情况调查,编制农业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及经费申请报告等。
3.2 试点阶段(2015年5月―2015年12月)
建立3个追溯示范点,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方法和制度,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3.3 推进阶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
全面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拓展系统应用领域,建成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新增80家可追溯点建设。
4 职责分工
4.1 市、县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生产主体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4.2 乡镇政府:承担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管理,指导检查本乡镇生产主体追溯体系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关键词: 质量安全;追溯评估体系;评估指标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5)35-0164-03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出台,畜牧行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已经是业内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产品追溯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公信力如何,产品的追溯信息是否可靠,政府如何加强各个追溯环节的风险把控,杜绝利用追溯平台进行溯源信息造假,误导消费者,这都是亟需探讨解决的问题。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体系是政府加强监管的一个有利手段。
1 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1.1 什么是质量安全追溯
质量安全追溯采用自动化技术、信息加密技术为每件或每批次产品建立唯一的“身份证编码”,身份证编码是追溯框架规定的标准化的一组数字。通过对生产过程中产品赋码及流通销售信息的监管,对每件或每批次产品进行跟踪和溯源。
1.2 国内外质量安全追溯的发展现状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产品安全控制系统。英国无论是在畜牧养殖和畜产品加工行业,对可追溯系统研究及建立方面,还是对整个系统的控制上面都相当发达,其建立的风险控制执行机构体系已经完全覆盖了可追溯系统安全控制的所有环节,并建立了相关的兽医实验室及检测评价系统。世界各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时间和形式不一样,且相应的技术规范也有差别,但各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非常重视,不断制定更新相应的解决方案,农产品加工生产的各个环节农渗入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加强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强,国务院多次对食品安全作重要批示,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产品追溯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品信息的公开。但各地食品溯源体系标准不一,由于企业自建的食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出现了借助溯源码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乱象。有的食品张冠李戴,乱贴追溯码;部分原产地品牌的溯源码,变成了企业的牟利工具;消费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参差不齐。对于溯源的种种乱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已经表态将尽快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制定全国农产品追溯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最终形成全国一盘棋的传输、调度、数据处理系统,统一规范追溯参与方的行为。目前农业部在规模化的农垦产品、生猪耳标等方面做了有效的探索,地方农业部门也对品牌化农产品和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开展了一些追溯试点。追溯体系要扩大试点范围,“尽可能将生猪、肉牛、牛奶和三品一标(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率先纳入追溯范围。”
2 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因素
2.1 厂家随便填写追溯信息
由于很多追溯平台是企业自建,一些企业刻意隐瞒信息,追溯数据随意填写更改,消费者并不知情,在政府监管环节缺失的情况下,产品追溯信息没有公信力。
2.2 追溯信息环节缺失
目前各地方、各企业之间的畜产品溯源系统,水平和完善程度差距较大,多数企业采用的仍然是在生产、销售某个环节,给产品贴上事先录入信息的二维码。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溯源体系,畜产品溯源是从畜产品投入品的生产、检验、销售到畜禽养殖的饲养、防疫、监督、检疫、出栏、运输、屠宰,再到畜产品的检疫、运输、销售等每个环节都建立监管和追溯体系,环环相扣、层层追踪的全程产业链追踪,一旦中间某个供应商、销售渠道出现问题,就没办法做到溯源和把控。
2.3 调换追溯码
国内某些羊肉厂家假冒内蒙古羊肉,贴上内蒙古知名企业原产地追溯码,价格大涨;一些畜产品进口商调换追溯码,撕下进口畜产品的溯源码,重新贴到其他畜产品的外包装上,冒充原装进口产品误导消费者。除了畜产品,其他农产品也出现类似状况,如利用虚假的追溯码,假冒知名特产宁夏“中宁枸杞”,其他燕窝产品调换进口产品追溯码,冒充印尼、马来西亚进口燕窝等。
2.4 追溯平台协助造假
一些追溯平台运营商提供追溯码的定制服务。比如有的企业以200万个起定制,价格为每个0.02元到0.08元,产品的追溯信息完全由定制方自行掌握,方便企业造假。
3 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3.1 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指标
建立适应畜产品行业特点的评估指标,才能定性的去评价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优劣。设计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等多级指标体系,依据权值,确定质量安全追溯评估系统等级,指导企业合理选择使用追溯系统平台,促进追溯平台纳入政府监管,逐步完善。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行业特点,设计如下一级指标。
3.1.1 政府监管
企业必须在政府监管下运营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这个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缺失,建议一票否决,不允许追溯系统平台运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完全依靠企业自律与社会责任意识是不现实的,缺乏政府监管的企业迟早会出现问题。政府监管一级指标包括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地市平台、行业平台二级指标。依据平台的监管级别,分配相应的分值。分值为30分,如果缺失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系统。
3.1.2 系统设计
系统设计主要评估系统平台开发架构的合理性、安全性、可扩展性等。一级指标包括系统架构、安全设计、服务器配置、数据结构、升级扩展二级指标。分值为20分。
3.1.3 追溯环节
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追溯信息涉及从养殖、检疫、屠宰、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如果缺失某一环节或者只是依据某一环节的数据进行质量安全追溯,不是一个完整追溯系统,环节的缺失必定会影响追溯系统的评估分值。一级指标包括养殖信息、检疫信息、屠宰信息、物流信息、销售信息、消费者查询信息二级指标。分值20分。
3.1.4 运营状况
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只有经过行业应用的检验,才能出具安全性、实用性等相关材料,平台运营的企业越多,时间越长,证明平台的使用价值,相应的分值自然越高。运营状况包括平台企业数量、平台已运营时间、服务支持二级指标。分值为20分,没有投入运营的追溯系统设置为0分。
3.1.5 其他
其他一级指标包括平台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项目奖励二级指标。分值为10分。
3.2 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评估系统
依据可追溯评估指标,搭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系统(图1)。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系统受到政府监管、系统设计、追溯环节、运营状况和其他的影响,它们的分值比例分别为30%,20%,20%,20%和10%。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评估结果=政府监管评估分值*30%+系统设计评估分值*20%+追溯环节评估分值*20%+运营状况评估分值*20%+其他评估分值*10%。每个二级指标中都会设计相应的打分题目,打分题目一般设计五个选项,每个选项赋予1到5分不等的分值,根据打分分值最终得到具体的分数,然后通过系统内部公式处理,得到各类一级指标的得分,依据相应权值,算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最终评估分值,系统自动对应确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级别,分值越高对应的级别越高,评估级别分为5级。如果评估级别低于2级,评估平台提示追溯系统不符合上线要求,必须进行整改后达到级别要求再投入运营。
3.3 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国家或行业评估标准
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标准,很多畜产品生产企业依据自身需求,建立了各类追溯平台,政府针对企业的可追溯平台的监管无法可依。探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国家或行业评估标准,划分系统等级,促进企业与政府监管对接,逐步完善追溯系统,淘汰缺失政府监管的追溯系统,真正实现政府全程监管下的产品全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3.4 确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专业评估机构
目前,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专业评估,国家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工作。针对畜牧行业,国家可授权相应的权威机构,在国家标准出台后,针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评估,为通过的可追溯系统颁发相应的安全证书,确保评估结果的权威性,使追溯平台建设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3.5 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系统推广
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开展畜禽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采集指标、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追溯规程的“五统一原则”,保证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系统的推广,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淘汰没有经过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评估、缺乏政府监管的可追溯系统平台。
4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体系的作用
4.1 加强政府依法监管力度
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体系,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企业畜禽产品的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快速应对处理突发的畜产品公共安全事件。
4.2 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产品的质量
企业加入通过评估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在政府和消费者的实时监督下,不敢再擅自修改追溯信息,约束自己的生产行为,确保真实的产品信息,把产品安全作为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
4.3 提升了消费者的信心
食品安全已经得到消费者的重视,而且他们已经开始有了主动选择认证或可追溯食品的倾向,消费者愿意选择具有双重保障的安全认证与可追溯产品,并且为其支付更高价格。如果企业加入的追溯系统平台通过了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获得了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安全证书,相信消费者会优先选择这类企业的产品。
5 结束语
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评估体系从畜禽产品供应链各环节出发,评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和关键信息指标,为把握可追溯系统的各个风险环节,杜绝企业录入虚假的追溯信息,实现可控的追溯,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提高政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监管效率,真正实现“从养殖场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的跟踪和溯源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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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各种食品安全“门”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承受力,也让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与日俱增。如何有效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已成为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共同关心的重要课题。其中,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个别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这包括非法添加问题,滥用药物问题,残留超标问题。这里面既有生产经营方式的落后,也有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处罚不到位的问题。
以奶制品为例,对于内地一些民众到香港大量购买奶制品,陈晓华说,重要原因之一是国民对国产奶粉的信心还没有恢复。“奶制品生产链条较长,首先要把好生鲜乳质量关,这是奶粉质量保障的源头。目前,我们取缔了将近1/3的奶站,严格源头控制。”
多头管变成谁也不管
专家表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职能交叉,监管漏洞多。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有13个,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有5个,容易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的交叉或者空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所长严卫星指出,我国诚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企业违法成本低也是原因之一。
“现在很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放心。通过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要达到使消费者放心消费的目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安玉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质量安全追溯需要全过程管理。“它主要通过质量追溯使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实现产品信息可追溯,也就是消费者、管理者和监管者、企业,都能够知道产品是来自哪里的,以及产品在各个环节上是否有不安全因素。这些都可以通过信息追溯了解、查找到。”
“不过,现有的可追溯体系建设有两个主要问题。”安玉发认为,一是当前追溯体系还没有深入到田间地头,农民的禽畜圈舍,养殖场,造成这些源头及其原始农产品信息缺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追溯体系作用的发挥。二是可追溯体系建设往往需要购置一些电子设备,即信息化建设,这方面资金需求量大,技术水准要求高。由于投入成本比较大,可追溯体系建设容易使产品价格提高,这也造成了可追溯体系建设短时间内难以全面推广。“半道追溯”实际作用不大
国家新一轮的机构调整,将使食品监管职能高度集中到两个部门,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总局和农业部,有利于提高食品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的追溯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