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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0-0163-01
一、我国土地发展权模式选择与构建
(一)西方国家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模式
欧美等国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牧地等自然资源和协调城市科学发展,纷纷创设新的土地产权――土地发展权,来约束私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私有土地滥用,管制私有土地用途。其中美、英、法三国土地发展权制度最为成熟完善,构成了当今各国(地区)土地发展权设置与运行的典型模式:
1、美国模式。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土地所有者,并在一定区域内土地发展权可以转让,即可转让(转移)的发展权。土地发展权首先自动归土地所用者拥有。政府为了保护自然资源,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政府向土地所有权人购得土地发展权,而使土地发展权归政府所有,土地所有者已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以起到保护资源、维护国家利益的功效。2、英国模式。土地发展权直接归属于国家所有。英国法律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将来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归国家所有,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所有者要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必须向国家购买土地发展权。3、法国模式。土地发展权在一定范围内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超过范围部分的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
(二)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模式选择
构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归谁所有,即构建怎样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模式。目前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创新土地发展权必须与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环境、城市土地公共管理和市场配置能力等因素相匹配。有以下要求:1、所有权的要求。2、现有土地公共管理模式要求。3、土地市场配置功能发育不完善的要求。
(三)土地发展权的具体构建
1、明确土地发展权所包含的权能,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
(1)土地发展权包含的权能。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权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权能:① 占有权。土地发展权应该具备产权的根本特性―― 排他性,即权利主体拥有具有排他性地对土地发展权的占有。②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土地发展权,合法行使土地发展权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业设施。③收益权。收益权表明占有和行使土地发展权可以获得相应土地经济收益。④处分权。处分权主要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回收等权能。(2)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土地发展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农地发展权、市地发展权、营利性的土地发展权和公益性土地发展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展权,按照一定关系形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基本框架。
2、立法显化土地发展权。在已有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创新和设立关于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条文,从法律层面显化土地发展权。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1)法律明确土地发展权概念,并确保其初始配置国家所有。(2)界定土地用途的既定状态,必须通过国家授予相关土地发展权,才能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3)“凡是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土地发展权可以像其他权利一样合法授予、出让、回收和灭失等。(4)规定土地发展权权能具有时限性、功能限定性等约束,对未来尚未评估确定的土地发展权必须重新申请,不能包含在现有的土地发展权中。
3、土地发展权与相关产权整合。土地发展权创设的初衷是补充和完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使其更有效地配置土地利用。产权整合的关键是处理好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产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所用权的关系在选择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时,其整体关系已经确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两者的联合与分离,避免发展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土地使用权往往成为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载体,而土地发展权具体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实施,应该在明确各自权能的基础上对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有效整合。同时,土地发展权应该处理好与空间权、地上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产权协调运作,共同促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最大化。
二、土地发展权视角中的城市土地管理优化
(一)优化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管理的根本,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必然源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构建,首先应该加快相关立法,给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产权归属和运作赋予法律意义。同时,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房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使其与土地发展权运作相适应。随后,对采用土地发展权后土地管理所采取的新措施进行法律规定,如: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土地发展权对城市土地用途、土地征用和拆迁等的产权约束作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和土地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防止越权和非法开发城市土地,完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保障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现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现状和利益进行界定,并赋予土地使用者既定的土地发展权。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如果政府对其目前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则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据既定土地发展权进行平等利益博弈,取得应有的土地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征地和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即现有土地使用价值的权利。政府在征用农民和居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时,必须依法按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他们的既定土地发展权,并建立以发展权为保障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可以有效抑制时下盛行的“圈地之风”和城市盲目非法拆迁行为,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李晓妹,袭燕燕.美国的土地发展权[J].国土资源,2003,(7).
【关键词】中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
1 我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现状
1.1 土地规划不合理,开发利用混乱,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因为我国目前城市周边以城中村为主,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筹集建设资金,政绩观的驱使,地方政府往往无规划地滥用土地,随意侵占农业用地,使得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城中村土地开发利用出现过快过猛的势头。为降低生存压力,大量人群向城市周边地区迁移,房地产商为牟取暴利,盲目追捧高端市场,严重超出人们的购买水平,造成高端商品房大量空置,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的矛盾,导致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的隐形浪费。土地管理部门也缺少必要监管和制约措施,违规违法用地突出,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另外为降低生产成本,大批工业企业向城市周边地区迁移,如造纸厂、矿业、皮革制造厂等,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势必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1.2 招商引资势头过猛,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地方政府受到政绩观的驱使,为了招商引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无规划性地滥用土地,在没有明确土地利用投资强度和建设密度等指标前,就盲目地为投资者提供地理条件优越且价格较低的土地。在这种优厚的条件吸引下,投资者想方设法获取土地,导致土地囤积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3 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集约程度偏低
在农业生产方面,土地经营分散,尚未形成规模经营,土地利用科技水平较低,新技术应用较慢,土地产出水平低,经济效益差。在城市建设方面,普遍存在高层建筑数量少、地下空间利用率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低等现象,这种简单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农业生产方面,土地分散经营,规模经营尚未形成,加之较低的土地利用水平,造成土地生产能力低下,经济效益偏低等;在工业生产方面,标准化厂房较少,企业布局散乱,用地铺张浪费,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1.4 耕地面积不断降低,失地农民逐日增多
目前,我国城市周边地区耕地面积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且这种趋势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突出,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无地农民,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1.5 部分土地管理措施侵犯农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有些地方为提升政绩,盲目追求城市化率,征地拆迁规模过大,出现挪用截留、补偿过低等状况,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城市周边地区首当其冲,土地暴力和上访事件频发,影响社会稳定,有分析材料指出,全国有大部分是关于土地问题的截留,多用地可以多增加财政收入,这就造成了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价卖给开发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需要,大肆推动土地开发,获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6 城市周边耕地管理混乱,耕地保护压力大
保护和稳定耕地面积意义重大,据了解,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约18.26亿亩,相比 1997 年的 19.49亿亩,减少了 1.23亿亩。虽然规定了 18 亿亩耕地红线,但仍然存在着隐性减少,城市周边地区的耕地正在逐年的减少,致使很多的农村人口成为失地农民,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城市周边地区耕地的管理力度。
2 我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对策
2.1 科学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生存、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兼顾的原则,树立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通过合理规划、有序建设、协调发展,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避免摊大饼式的蔓延,保证城市周边区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开发规划的制定要综合考量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遵循土地开发和生态保护兼顾的原则,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促进城市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2.2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体系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新体系,使城市周边区土地管理和城市相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规范和统一城市土地市场,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对城市周边区,从土地动态监测、预警、决策三方面建立城市土地管理监督。
2.3 加强耕地管理制度的建设,切实保护好耕地
进一步加强城市周边地区耕地管理制度,集约化使用土地,从而改变耕地乃至农用地比较利益低下的问题,做到优质农地尽量晚占、少占或不占,对于占用耕地的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弥补耕地面积等措施。
2.4 建立完善的政绩考核体系
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的建立是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根本和关键。当前,我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中招商引资过猛,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盲目追求城市化率、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而言,都是受到不健全的政绩观的驱使。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政绩考核的标准是为民、务实;第二,考核的结果必须得到群众的认可,不能以少数人的评价为准;第三,考核过程要公开化、具体化。总之,政绩考核应本着是否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良好的转变为依据,而非片面的以GDP、城市化率等为衡量标准。
2.5 完善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并完善城市周边土地管理监督体系,制定城市周边地区土地开发利用条例和规范,使土地开发利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加强土地开发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2.6 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
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中心城区转移的人群和工业企业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方面,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减少城市周边地区资源浪费状况,带动城市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缓解中心城区巨大的生存压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市周边地区要承接所有的中心城区转移的工业企业,应选择性排除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树立城乡建设发展生态文明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另外,城市周边地区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2.7 构建完善的耕地管理制度,大力保护耕地
加强城市周边地区耕地管理制度建设,集约化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能力,改变耕地利益薄弱的问题,优质农地尽量保留,占用耕地要依据国家关于“占补平衡”的规定进行耕地补充,真正实现占补平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县域经济飞速发展,加快县区工业化、城镇化步伐 ,推进县区开发开放,构建国土资源保障科学发展体系是新世纪新阶段各县从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大前提下 ,各县开发区建设用地相对紧张,据调查统计,许多县开发区用地面积占县城建设面积的一半以上。土地已经成为县区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千万百计地缓解用地紧张状况。各县未来土地使用的重点是探索土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对于盘活土地资源非常有帮助。鉴于用地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许多县国土管理跟不上新时期新阶段土地管理的要求,因此,必须探索加强土地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
1 发现问题及时实施研究对策
1、耕地锐减,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近几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乡镇企业的突起,居民点及建设用地的逐年增多,大量耕地被破坏和占用,使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呈减少态势。另一方面, 在现行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用于城市和工业发展的经济收益明显高于农、林、牧业,所以以经济效益指导土地利用,必然使土地不断转向高收益的用途,比较利益的存在是耕地不断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开展,牵涉到农民的根本权益。因为各地政府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征占农业用地,其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发生了让渡和转移,这种具有行政行为的“市场交易”,若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极易将集体土地产权安排的缺陷引发出来,结果是政府公共管理缺位,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是所有者,因为他是公众的一员,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他又是非所有者,因为他仅是公众的一员,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公有权只有同其他本集体成员的所有权结合、共同构成集体所有权的时候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
3、土地管理措施不力,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城镇建设外延扩展快,内涵潜力挖掘不够, 用地容积率低,而且功能分区和布局不尽合理,致使存在一些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措施不力,不能有效地保护土地。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不力,集体土地流转缺乏严格的管理措施。比如说交通建设用地,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改建为交通用地, 由于规划的不合理,存在许多道路拓宽的现象,而这种是建立在房屋拆迁的基础上的,既耗费了人力,又浪费了财力,并且导致某些道路不能均衡合理利用,年久失修,浪费了大量的土地。
2 提升和加强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为了解决征地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各县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房屋管理局共同组建各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把能征的地先征过来,同时集中力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研究和实践,并形成各县的土地管理改革方案,为县域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储备必要的土地资源。 随着经济增长,每年发放的补贴必定会逐年增加。对于村里的集体财产,将聘请第几力一评估后招标出让,所得资金由村民均分。村民变成市民之后,将重新分片,归人不同居委会。随着居委会的设立,农民原有的土地,便转为城镇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限将收归政府部门所有。
2.1 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先应协调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关系,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太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确定不同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方向。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抑制建设用地的扩展规模及其用地的不合理性和盲目性,尽可能对城乡交错带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控制城市外延规模,对于城市发展所必须占用的土地,应当制定计划,控制土地的供应量,分阶段释放。合理安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建设工业小区,集约利用现有土地以减少对耕地的继续占用。增加耕地的投入,推广新品种,兴修水利设施;加强耕地改造,推行粮食、经济、饲料作物三元一体化种植,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减少耕地需求压力,确保基本农田,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2.2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基于全国县级土地管理改革的事实和先进成功经验,从法律上允许并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为大势所趋,法律要不断适应国家政治文明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规应与时俱进进行修改,重点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农民土地的阶段所有权问题。我国土地长期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但土地承包经营把土地一块一块划分到户,不能形成集约化经营,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造。尤其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支配权实际上是在乡镇干部手里,农民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只是使用权人。而土地又是和农民的生存权连在一起的,这就造成了农民的生存权与使用权结合而不是和所有权结合。当与自己生存权连在一起的土地被征用时,农民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无可奈何,导致农民离土又离乡,生活没保障,甚至生存也成了问题。我国土地法制的不完善,最大的问题就在集体土地上。这些年,大量征地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城市;开发区;土地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6.38.041
1 引 言
土地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地区城市化发展的水平往往与这个地区对土地的管理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开发区是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的一个特殊的区域,在开发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土地的管理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进行认真地对待。我们应该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开发区土地资源的使用,看到土地问题在城市发展的战略意义,以务实的态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开发区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运用市场和政府管理两种手段来进行土地的管理。只有不断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再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才能提出解决城市开发区土地问题的策略。
2 进行开发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2.1 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以物质基础为基础条件的,而越是基本的物质资料,对城市经济的发展的影响作用就越大。土地就是这样的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的并且占据基础地位的资源。在社会的发展中,土地的重要性也就愈加彰显。如果不能合理地对土地的使用进行一定的规划,那么我们城市经济就不能科学合理地发展。开发区是城市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地区,其中土地问题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地方。为了使城市经济的发展充满后劲,那么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土地资源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同时处理好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两方面的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集约化的管理思维来进行问题的解决。
2.2 有利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的优化
开发区是城市发展道路上的经济先锋,也是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一些工业化的元素,而开发区就可以为城市的工业化道路提供一定的土地空间。实践证明,开发区的设立对于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促进城市工业化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化,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土地资源的瓶颈。一些地区的开发力度很大,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而另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土地闲置的状况。这就更加提醒我们应该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提高开发区土地的使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开发区发展建设的优化。
3 开发区土地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 开发区的发展加剧了人地矛盾
开发区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征用土地,而这些土地在未被开发之前可能是耕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土地所有者意愿的征地现象。根据数据显示,一些地区的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占到了相关部门的一半以上。这就说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加剧了人地矛盾,不利于开发区的长远发展。虽然如此,我们还得面对开发区发展过程中对土地越来越高的需求量。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招商引资,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这些都需要土地的征用作为代价,在无形中削弱了耕地的面积。从宏观上来看,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潜在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久发展。
3.2 土地规划方式有待完善
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只有对开发区土地进行总体的规划和资源的分配,才能保障土地资源使用的公平合理。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发现人们对于土地规划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不断地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这些现象不能及时地得到解决,就会为土地的管理积累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保证土地规划方式的持久性,这也降低了开发区土地管理活动的权威性。一些土地政策的调整也给开发区土地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3.3 开发区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在开发区的土地资源的规划中,往往有一些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区的布局规划不科学造成的。土地的使用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去指导,土地的用途和布局的规划需要进行科学的审批。一般来说,土地的使用要根据土地的投资额、用途、建筑密度、人均占地面积等多种因素来决定。而开发区土地使用的不合理,往往导致出现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而另一些地方土地闲置的情况。由于土地开发周期较长,这种问题还不能很快地得到解决。一些产业密集的地区,土地资源的分配就成为一个相当严峻的课题。政府想要盘活这些土地,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不仅需要政府改变现有的政绩观,甚至还要进行产业政策的调整。
4 优化开发区土地管理的策略
4.1 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的决定性作用
土地资源的流转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因为土地资源的分配需要宏观的分析,才不至于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地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只有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多功能的土地分配服务网络,才能更好地使土地信息流通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地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盘活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状况。还要根据人口条件、环境条件和产业构成等来构建合理的信息网络。
4.2 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趋势,开发区就是城市实现进一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工具。在开发区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开发区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因为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土地周转的问题,土地周转也必然涉及土地价格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土地评价标准,那么在土地流通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混乱。在构建这个土地评价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现有土地问题进行统一标准的制定,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较好的土地要积极地鼓励、扶持。只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构建完善的体系,才能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4.3 完善城市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土地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的建立需要我们正确地认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制度性的手段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土地管理问题。必须对土地的使用目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对于私人目的的土地使用规划要坚决地制止。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的价格对群众进行补偿。同时也应该让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利益的分享中来,优化土地资源利益的配置。在建立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坚决杜绝一些土地兼并、囤积的现象。
5 结 论
在城市开发区的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是绕不开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认清当前城市开发过程中严峻的土地形势,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尽量改变粗放型的土地使用政策,代之以集约型的土地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的双重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开发区土地资源的分配问题,使城市经济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锋,袁春,周伟,等.区域土地集约用地模式研究进展[J].资源与产业,2010(5).
一、进步看法,实在增强中间城区地盘治理
增强地盘治理,是树立和完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促进国民经济继续、疾速、安康开展的客观要求;是树立集中一致的地盘买卖市场,科学合理供给地盘,蕴蓄城市建立资金,促进城市建立开展的客观需求;是城市人民当局增强对城市规划区地盘市场微观调控,充沛发扬市场装备地盘资本效果的主要伎俩。当前我市中间城区地盘治理的近况,已极不顺应城市建立和经济社会开展要求。因而,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充沛看法进一步增强中间城区地盘治理的主要性和需要性,紧紧环绕“三新一强”计谋和“构建20万生齿的中间城区,建立与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当的城市”的目的,容身集中一致,增强组织指导,严厉依法行政,实在做到维护资本愈加有用,保证开展愈加有力,节省资本愈加凸起,依法治理愈加落实,有力促进我市城市建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二、强化统筹,执行中间城区地盘治理“五一致”
市人民当局对中间城区地盘执行“五一致”治理,即一致规划、一致储藏、一致开拓、一致出让、一致收益。
(一)一致规划。市规划行政治理部分一致担任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各类建立用地的规划。
(二)一致储藏。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地盘,由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运营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公路开拓投资有限公司、市城市建立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市新区开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单元)收储。收储资金由收储单元担任。市地盘储藏中间担任处理收储手续,所辖区(县)人民当局及其疆土资本治理部分共同。
(三)一致开拓。已归入收买储藏的国有地盘,由辖戋戋(县)人民当局及相关部分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共同收储单元施行房子拆迁安顿和完美根底设备等前期开拓并构成“净地。
(四)一致出让。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国有地盘运用权,一致由市人民当局出让,市疆土资本局详细担任组织施行。县人民当局出让南白镇、龙坑镇属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地盘,须报市人民当局审核后再按相关规则出让。
(五)一致收益。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国有地盘出让收益,一致由市财务收取,由市人民当局统筹布置运用。
三、强化办法,确保“五一致”治理落到实处
(一)展开地盘清算。由市疆土资本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局、红花岗区人民当局、汇川区人民当局、县人民当局、新蒲新区管委会共同,对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地盘进行清算。
(二)搞好地盘规划。市规划部分依照“五一致”治理的要求,在作好城市开展近期和远期规划、根底设备建立规划以及城市扩容、城市新区建立规划的还,对地盘储藏订定储藏规划,对每年拟出让地块出具建筑性具体规划目标。
(三)订定储藏出让方案。依照“有方案、有目标”储藏地盘的准则收储单元每年2月提出下一年度地盘储藏方案及供给方案,经市疆土资本局统筹协调后,报市国有资产措置指导小组搜检,确定各收储单元的地盘收储出让额度和局限(地块)。
(四)夯实根底营业。依据年度地盘储藏方案和年度地盘供给方案,由市疆土资本局牵头,市地盘储藏中间、收储单元一起共同完成收储地盘的报批任务。红花岗区人民当局、汇川区人民当局、县人民当局、新蒲新区管委会及区、县疆土资本部分详细担任征收地盘材料组织、方案编制、报批资料及批后的赔偿兑现等根底营业任务。其收储资金、根底营业和任务经费,由收储单元担任按规则付出。
3.3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循环使用
此建议遵循的是循环经济中的再循环原则,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合理优化,使土地资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得以多用途使用,也就是使其可以循环使用。在土地进行下一用途的使用时,要查看土地的质量问题,根据土地质量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土地用途,比如耕地在质量达不到种植标准要求后,可用作质量要求相对比较低的建设用地。从根本上讲,土地的可循环利用的前提就是土地利用结构合理,所以城市应该将商业区,居民居住区与工业区,还有农业区的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好。
4结束语
循环经济背景下的城市土地管理遵循三个重要原则,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节省了用地成本的增加,还保护了环境,相关人员要遵循三个原则,对城市土地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使城市土地使用合理、有效。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在1995年及其以前已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处理交暂时保留使用的,均属本规定所称“临时房屋”。临时房屋如发生有向外地来京人员租赁行为的,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街巷、道路、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在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等重要地区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房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传统文化街区、公园、城市绿化、市容观瞻、城市环境、河湖管理、城市交通、消防安全、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房屋,一律予以拆除,不准出租、转让、买卖。
第三条 凡在1996年及其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房屋,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坚决拆除,不准出租、转让、买卖。
第四条 1995年及其以前已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暂时保留的“临时房屋”,在使用期内,需要临时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的,须经房管部门对该临时房屋进行勘查、核定出租房屋的面积、用途和结构安全与准租人数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由房管部门办理《临时房屋租赁许可证》手续,租赁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凡1995年及以前未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理的违法建设,一律不准向外地来京人员办理租赁手续。如需出租的,则必须先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和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检查处理,在对其作出暂时保留使用的处理决定后,方可按上述第四条规定办理临时房屋租赁手续。
第六条 凡临时出租的“临时房屋”,均须按临时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临时建筑费和临时占地费。
第七条 对擅自出租、转让、买卖的违法建设房屋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除补交临时建筑费和临时占地费外,还要限期拆除。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按上述规定要求准许租赁的临时房屋,不予办理房地权属登记,如遇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时,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 对准许出租的“临时房屋”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房屋出租的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违法建设的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46.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