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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管理8篇

时间:2023-09-26 09:17: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集体土地的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集体土地的管理

篇1

关键词: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土地管理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is a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at number is town with scale, population and industry to a city gathered and regional industri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constantly, rural landscape to the urban landscape evolution, material civilization and culture city to rural areas the steady spread of the process.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brought inevitable requisition land conversion related polici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game between stakeholders is fierce.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and use right of the farmers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n China's rural collective land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use of the land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chooses, nanhai district, foshan city, rural collective land use and managem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conversion, nanhai, perfect property policy, standard use and gives active management theoretical guidance.

Keywords: nanhai, rural collective land, land use, the l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现状

1.1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保护管理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海区政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国家能源、水利、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后,报相关政府批准。尽管对土地的使用和农田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但作者研究发现:大量违法用地现象在南海区下辖的农村还是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批东建西,不批也用(和农民签定好协议,不向上办理手续)改变地类等。

1.2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现状

目前,南海区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着土地产权不明晰确定,农民土地承包不稳定,集体土地产权流转违法现象普遍,集体土地产权时常受到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征用农民土地利益牺牲巨大等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才派生了许多具体的问题,阻碍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农民与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频发冲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村发生大规模警民案件就是一个典型。因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赔偿管理现状

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征地实际上让农民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资源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目前,南海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还经常无法到位,劳动力安置难以得到解决,从而产生了许多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征用就是发生在国家与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这种看起来简单的所有权转移,在实践中却长生了大量的问题。南海区的土地征用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征地程序

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分配

2 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A: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体制不顺

B: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法制不健全

3 加强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3.1树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土地使用理念

3.1.1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平衡。用科学的发展观认识和处理土地问题,是管好和用好土地的前提。针对南海区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土地管理工作、统领经济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供需动态平衡。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标,既要保护耕地,同时又要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在耕地保护与保障发展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为在发展中更好地保护耕地,政府必须把观念从单独注重GDP的增长,注重经济的发展转变到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上来,选择科学的、合理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妥善处理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另外,政府要转变在土地使用管理中的角色。政府应该退出集体土地市场的运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进行土地利用综合规划、改善环境,规范、监督、调控土地市场上。

3.2增强农民对土地使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弱及权能不完全的关键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目前,理论界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大致有三种思路:第一是土地私有化;第二是土地国有化;无论是土地私有还是国有在理论上都有助于解决集体所有制存在的产权主体不清以及行政人的寻租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第三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这是当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思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而不应是所有权归属问题。

3.2.1明确南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

本文认为,从南海农村的实际出发,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是切实可行的,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广泛,既有分属乡、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有超越社区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农村政权组织管辖的比较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有自由组合非稳定型组织。因此,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合充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因为其不能完全代表社区集体全体成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第二,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土地掌握在村民小组手里,但村民小组这个农村最基层经济组织存在着实力薄弱、组织分散、管理水平低、构成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定位于村民小组,显然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第三,村民委员会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其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在农民中间享有较高的威信。

3.2.2完善权利与义务

在明确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的同时,也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权、责、利。所谓权,包括集体土地的发包权、土地所有权、机动土地的调查权等;责,即为稳定承包权的责任、村民服务的责任、协助土地流转的责任、处理村内事务的责任等。土地所有者职责范围及其身份的明确为土地的有序流转创造了条件。

3.2.3征地时引入谈判机制,加强公众参与

由于农民的自身知识有限,素质不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遭到忽视。为改善这种不平等情况,南海区政府可以尝试在使用、征地过程中引入谈判机制,深入了解农民对征地赔偿的实际看法,了解失地农民的真正需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

4 结语

本文对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研究,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实,“土地财政”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的一大障碍。但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对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不能详尽地进行论证,特别是由于权限问题,关于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的一些内部资料和统计数据较难获得,客观上影响了论文整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结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努力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丛艳国、章家恩、夏斌. 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基于集体土地视角的农村发展分析——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 热带理.2009(3)

[2]张换兆,王家庭.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中的政府博弈行为分析.财经科学,2007(9)

篇2

关键词:城镇统筹 集体用地 规划管理

Overall strengthening of the collective land of modern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a reasonable

[Abstract]:Article analyzes the existing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blem and its root system to areas of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reform as an example to sum up the experience, the idea of ​​planning, cont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ment, put forward some ideas for Peer reference

[Key words]:Urban Co-ordination Collective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前言

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预期和实施现状的巨大落差,恰恰说明了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体系中这一内在机制的缺失。因此,全面分析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中的制度缺陷及由此引发的问题,进而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出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就成为当前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研究中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1 城镇集体用地规划管理的弊端

(1)布局散乱

资料显示,现大多乡镇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的布局都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将房子建在靠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地方,而很少考虑是否有规划的限制。而很少考虑社会、生态等其他方面的影响。尽管农村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其建设空间布局有别于城市区域。客观上也影响现代规模农业的发展

(2)土地违规开发

集体建设用地的违规开发规模更有胜于国有土地,而其监督和查处则更为困难。原因是这种违规规模相对较小,分布零散,且在时间上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而基层部门在解决乡村用地违规时往往带有“安抚” 性质。这些违规开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宅基地少批多占或未批先占,私自搭建或扩建,拆迁或征地中对此类违法用地的补偿则进一步助长了这种动机;擅自转变农地用途,用于兴办企业或各类公共设施等。

(3)用地隐性流转积累了潜在的社会矛盾

在城乡结合部及乡镇企业相对发达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对低成本用地的偏好、进城务工人员对低廉的居住成本的要求与农民集体和农户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收益的强烈动机一拍即合,各类隐性流转大量出现。由于现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既不能对此有效抑止,又没有尽快加以适应和规范,不但在现有的流转中隐藏和积聚了大量潜在的纠纷,同时,这对今后的制度改革也将施加巨大的限制。

2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

(1)法律与集体发展动机的冲突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房地产领域城市高昂的房价同样促使供需双方在利益上找到了结合点,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在动因。但法律上的限制却使现实发生了扭曲: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城镇区域的规划很少考虑此类经营性用地的实际需求,而这种需求又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国家对农民增收、建设新农村等问题的政策性表述又进一步增加了这种需求的合理性,缺乏适应性的规划和现实发展要求的冲突必然催生用地上的违规。

(2)土地市场的依赖性

当前政府预算内收入中,50%以上来自于农地非农化的相关收入,预算外收入则主要依托于低成本的征地制度通过土地出让来实现。加上城市财政对土地市场的依赖, 地方政府考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发展空间的动机之弱就不言而明,这需要征地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但从长期看,寻求可持续的土地财产税收来源,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流转过程中尽快规范使用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的征收制度, 保障政府在土地增值过程中合理的收益分享权,是弱化政府控制或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动机,从而在一个包容了多元利益的、更加完善的制度框架内支持并着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

(3)规划编制体制与实施保障能力的滞后

当前的规划尤其是具有控制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偏重于用地指标的控制管理, 对规划布局上的弹性则考虑不足,致使规划僵硬而缺乏操作性,加上审批程序冗长等行政原因, 现实与规划的脱节就几乎是必然了:规划中重编制而轻实施的倾向;乡村一级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水平仍严重滞后于城镇建设区域,不同规划体系间的协调以及规划中的弹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性明显不足。

3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实践

(1)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实践主要见于政府自上而下着力推动的城乡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优化当中。政府主导型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改革是由政府编制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方案,方案审批后由政府财力保障实施的改革实践。其典型特点并不是技术性的规划布局方案本身,而是政府通过一套有效的集体与农户的权益保护方案,尤其是通过对农户土地财产权益赋予长期的保障,调动集体和农户参与实施规划的积极性,使规划成为一个以实施成效为导向的综合性管理过程。比如苏州,主要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思路,重新编制镇村布局规划。为激励农户进行村庄搬迁的积极性,同时适应农民进入城镇后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化。

(2)市场主导型

市场主导型的改革实践主要发生在农村非农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市场主导型的主要特征是规划布局调整和实施的动力主要来自市场自发秩序的推动,政府更多从管理者的角度予以引导和规范。这类实践中,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色彩比较突出,而行政强制性色彩淡化,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比如广东南海的特点是农村集体主动对其土地进行“ 三区” 规划,把土地功能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经济发展区和商住区,并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开发经营。

4 结合笔者工作经验的政策建议

(1)加强城乡统筹规划

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在不增加耕地保护压力的前提下,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结构优化以及具有弹性的可建设区的划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解决规划空间和指标的双重需求,并通过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显化其资产属性,为解决农村建设布局调整的资金需求和多样化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方式提供激励。

(2)新增加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统筹

建设用地开发所形成的土地收益应主要留归农民集体,并通过以预留集体产业发展用地、留房出租等方式保证农民有可持续的收入来源。鼓励集体产业参与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促进集体非农产业的自我发展,有效改变农村发展的内在机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流转中的登记发证和税收管理,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管理规则, 加大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共资源投入,促进城乡土地市场的协调与互补,使之基于市场的原则有效融合,并在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充分发挥利益机制的调节作用。

(3)引导和规范农民土地股份合作

有效组织和引导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以降低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交易成本,并有效促进集体内农业、非农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有效改变农村发展的内在机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篇3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暂停事项申请]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4、[用地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5、[规划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实施方案,是指拆迁人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拟订的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5)拆迁补助办法;

(6)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7、[占地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拆迁人拟订的拆迁实施方案,需要时,可以征求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意见。

8、[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公布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或者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占地拆迁实施方案,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当日)公布。

9、[安置房屋证明]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10、[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文件,是指银行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具体办法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11、[跨区县项目发证]

跨区、县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房管局。

12、[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统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

13、[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但是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拆迁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14、[拆迁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15、[许可证印制]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内容主要包括拆迁人、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16、[拆迁许可证备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委托拆迁和评估

17、[委托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征地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本市自行拆迁资质。

委托拆迁的,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本市受托拆迁资质;拆迁人应当与受托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合同;拆迁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和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8、[拆迁评估]

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本市房屋评估规定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拆迁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占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评估,也可以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的拆迁实施方案确定。

19、[拆迁招标投标]

征地拆迁,属于下列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8000万元以上的。

有关招投标事宜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执行。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在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1、[权属证件移交]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五、拆迁裁决程序

22、[拆迁裁决程序]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参照市国土房管局2002年12月9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执行。

2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拆迁当事人对区、县国土房管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货币补偿方式

2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第四条的规定,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和公布,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当考虑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区位差异,具有一定的幅度。

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二)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法。

25、[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乡镇]

乡镇行政区域内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或者与国有土地相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该乡镇统一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或拟订拆迁实施方案。

七、房屋安置方式

26、[房屋安置方式解释及协议]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再以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先按照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再另行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协议。

27、[市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第五条规定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政府定向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28、[拆迁补偿资金和房屋要求]

征地拆迁宅基地房屋,拆迁人在银行专户存入的拆迁补偿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目拆迁货币补偿所需资金总量的60%。拆迁人准备的拆迁补偿资金低于该项目拆迁货币补偿所需资金总量的,应就不足部分提供相应数量的安置房屋。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数量超过预计比例或其他原因致使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资金不足的,拆迁人应当及时补足;拆迁完毕后,拆迁补偿资金有结余的,拆迁人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向银行申请划转余款。

29、[征地拆迁安置房屋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下列房屋,经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用于拆迁安置,但是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不予计入拆迁人准备的安置用房数量:

(一)期房;

(二)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拆迁,安置房屋不在四区范围内、也不在规划市区内,且距离拆迁地点超过15公里的;其他郊区县拆迁,安置房屋不在本区县范围内的。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31、[委托安置]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拆迁实施方案由受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订,属于征地拆迁的,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被拆迁人签订。

八、另批宅基地安置

32、[适用条件]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33、[审批手续]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宅基地申报审批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被拆迁人应予协助。

34、[宅基地减少的补偿]

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九、宅基地面积标准

35、[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并予公布,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36、[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认定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

十、其他问题

37、[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38、[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39、[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

用地范围内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办法》有关宅基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40、[已拆迁公告的项目]

2003年8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拆迁公告的,不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1、[施行日期和文件废止]

篇4

石景山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能否确权发证的请示”的来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中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但是,由于我市对于此项工作尚未进行全面部署,目前暂不宜全面进行。对于个别急需领证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你局可以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先进行试点,待仝市统一部署后,再全面展开。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不进行登记发证工作。

篇5

[关键词]土地登记管理;常见问题;对策

前言

在近些年来,土地登记管理中经常出现政府与市场职能模糊、法律效力缺乏明确性、土地信息的应用价值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土地登记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此,本文主要对土地登记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

1.当前土地登记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1政府与市场职能模糊

在现阶段土地登记管理中,主要由形成单位来进行办理,但是,在实际登记管理中,却存在一些行政单位并没有经过授权违规将土地登记的工作交给赢利性事业单位进行办理,从而造成土地登记管理的混乱现象[1]。另外,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也并没有为企业办理提供地图测绘等工作条件,使得土地登记管理工作中,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出现模糊的现象。

1.2法律效力缺乏明确性

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着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整个土地登记管理中,法律效力也能对土地财产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2]。但是,就当今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来看,法律效力缺乏明确性,无法真正将土地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法律层面的文件,从某个角度来讲,法律效力不明确对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作用并不高。

1.3土地信息的应用价值不高

土地信息对提升土地登记管理效率有着极大的作用,尤其是在近些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土地信息的共享,将信息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但是,现阶段土地登记管理工作中,对土地信息应用价值缺乏认识性,土地信息的应用并不高,很多信息更新滞后,而且,在使用计算机专业技术之后,土地信息虽然也录入到计算机内,但是却没有有效的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信息的应用价值未能全部的体现出来。

2.土地登记管理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2.1明晰政府和市场在土地登记管理中的职能

通过以上对当前土地登记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分析得知,现阶段土地登记管理中出现政府与市场职能模糊的问题,影响到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对此,应明晰政府和市场在土地登记管理中的职能[3]。首先,土地登记管理应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定中认为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都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相关的土地登记机关必须执行政府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规章、技术指标等推广工作,并适当的去干预相关的土地权力关系。其次,要不断的完善规章制度,并保证高效体制运行下形成各实体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体制,尤其是一些中介结构的介入,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准入资格证,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的去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积极做好地籍、土地登记等相关的测量工作,从而保证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全面提升土地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土地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土地不动产领取更是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之一,而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一旦对土地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对此,要全面提升土地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4]。首先,应完善土地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加强对土地权力变动的保护,并将法律的效力充分的发挥出来,确保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确定法律效力的层次,从我国的法律发展情况来看,法律效力最高的就是宪法,其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对土地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要结合不同法律的特性进行合理的运用,并针对土地登记管理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法》、《物权法》等。

2.3提升土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服务

首先,应正视土地信息的应用价值,提升土地登记人员的全新观念,积极主动的去接受新的知识,了解土地信息能够给土地登记管理带来的好处。其次,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不仅要将土地的各项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更要实现土地信息的共享,将土地信息的应用价值充分的发挥出来,而且,通过网络服务化的普及,更有利于土地市场的顺利发展。

3.总结

通过以上对土地登记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对策的分析,作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主要对当今土地登记管理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剖析,同时,也提出了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土地登记管理中的职能、全面提升土地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提升土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几方面改进对策,希望本文的分析,可以为土地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更希望同行人士共同探讨相关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璐.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J].政治与法律.2012(05)

[2]本刊编辑部.南京土地登记细则明年起实施对各类土地登记程序作出明确规定[J].资源导刊.2012(12)

篇6

【关键词】有偿使用;现存问题;原因分析;对策

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中的现存问题

1.土地利益分配关系扭曲

国有土地所有权被虚置,中央政府和地方的利益分配不公。大部分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归负责具体实施的县或市政府所有,而中央和省级政府仅仅提取少部分。于是,地方政府有很强的经营土地的动力,大肆通过圈地运动和卖地来增加地方性财政收入,严重扭曲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

另外,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也存在收益分配不公。法律明确禁止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直接交易,对于被征土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应包括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部分。但是,由于农民缺乏对补偿费的了解和认识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常出现把土地补偿费克扣在村委会和地方政府,仅将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给农民的问题。

2.土地市场既不规范也不健全

由于土地的使用行为具有广泛的外部性,因此,土地市场公开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已开始筹建全国土地市场信息系统,但是目前在土地市场信息传导和披露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完备性不足以及渠道过于单一等问题,而且,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土地活动的渠道也不够通常畅,缺乏透明度。

城乡土地市场不一致,缺少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也是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流转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并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收益分配,而在城市,土地则可以流转成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并参与到土地一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从而导致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

二、现存土地有偿使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目标不相容

理论上,中央政府对土地的使用具有无可争辩的决定权,但在具体实施中,中央政府的影响力却很难体现。中央政府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拥有批准占用土地的权力,而地方政府则是土地政策和土地占用补偿的具体实施者。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和变通占用补偿政策,应付和规避中央政府的规划和管理,通过土地出让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彰显其政绩。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目标不相容,有的地方便出现低价出让土地,大量土地乱占和闲置等情况。

2.土地市场化程度低与土地供给的双轨制

在我国,土地一级市场被垄断,土地的使用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计划和管理,什么时候转变土地利用类型以及转变成什么类型,这都是由各级政府的行政屯批和规划决定的,因此,市场机制不能优化配置土地的使用。另外,由于土地供应的双轨制,使得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同时存在,并有很大的差异,加之政府行政划拨的价格指导,这又造成了土地的市场价格不能客观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出现低价补偿的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

首先,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指导,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对如何参与到征地方案的制定中,没有具体的参与方式和途径,对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说明,因此,地方政府低价补偿以及克扣农民土地补偿金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其次,土地规划的效力也大打折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众对规划应由哪些部门负责、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政府如何向公众公示以及公众如何参与规划等问题都无法获得确切答案。最后,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土地被肆无忌惮的征用和闲置,尤其是对农民耕地的违法占有。

三、促进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对策

1.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对策

努力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稳定权威、可操作性强、公众参与度高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为土地政策和计划的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首先,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度,保证公众意见直通渠道的畅通,重视专家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关键作用。由专人讲解规划方案,并经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布规划方案,通过匿名反馈意见和代表协商等形式,畅通电话、微博、匿名书信等渠道,对公众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做出详细的答复,让公众亲身参与到土地利用规划中来。其次,突出不同产业和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统筹安排用地规模、范围和时间。重点保护好城市发展的周边区域和农民耕田,严格限定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在城市内部,在满足生产生活实践需求的前提下,抑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不合理增加,减少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在城市外部,减小对农、林以及湿地的破坏,保障粮食产量和安全,维持生态平衡。

2.土地市场方面的对策

2.1 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的配置和调节作用,政府调节只作为市场体制的补充。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完善市场规则,净化土地市场环境,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让市场机制调节和控制土地价格,引导土地合理使用。其次,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地进行土地使用政策指导,在必要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促进土地的社会效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建立提供土地市场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严格审核其条件和资质,规范中介行为,保证其能够在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市场供需双方土地信息等方面提供正确而及时的服务。

2.2 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

打破集体土地不能直接流转进入市场一级市场的原有格局,实行集体土体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和同权。不论是农村的集体土地还是城市的国有土地,都可以在统一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活动。遵照市场公平的原则,通过转让、出租等形式,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任何需要建设用地的企业或个人,以市场机制控制的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一样拥有获得工业化与城市化利益的权利,从而切实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3.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方面的对策

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明确规定政府和公众参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使土地有偿使用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更好的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针对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有以下建议。

首先,开展土地规划立法工作,保证土地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明确公众的参与权,从而解决土地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的问题,遏制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其次,改变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时存在的土地二元化格局,破除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局面,通过相关立法使集体土地能够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从而在源头上减少设租、寻租和垄断的危害。第三,在法律上明确说明和确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例如,农民宅基地的申请和出租、宅基地的财产权利等。最后,完善司法体系,设立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机构和组织,专门解决土地使用纠纷,保障土地规划和土地征用中的各方利益。

四、结束语

只有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和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三个方面联合解决当前我国土地有偿使用中的问题,才能促进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稳定前进。

参考文献

[1]刘佳.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法律制度研究[J].行政与法,2013,(03).

[2]李旭,肖斌.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4).

篇7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62-1

众所周知,土地是人类进行各种生产生活的载体,同时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产和资源,农村土地尤其耕地是粮食的母亲,它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权。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进行探讨。

1 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障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乱批乱建、未批先建、毁坏耕地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新建住房杂乱无章,土地浪费严重;矿洞开采破坏土地、污染环境;基层土管队伍力量薄弱等等,同时,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制约着土地的流转。缺乏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多职能部门利益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推诿的现象再所难免。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2 如何有效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2.1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监督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2.2 积极探索,不断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区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3 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 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2.4 规范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参考文献

[1] 宋迎新.农村土地整治的突破口在于制度创新[J].浙江国土资源,2010,(01).

[2] 鲁建平.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现状、问题及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09,(09).

[3] 刘彦随,刘玉.中国农村空心化问题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地理研究,2010,(01).

篇8

关键词:城镇化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211-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化进程大大加快。其中暴露的不少有关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问题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些问题重视起来。分析土地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对策,对改善土地利用管理,加快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关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一些问题

1.1 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有关土地利用的问题

土地严重浪费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式过于粗放。当前我国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于土地的利用极不合理,不仅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过于粗放。在现阶段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由于我国耕地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因此造成了我国耕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二个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一窝蜂的建设开发区以及新区,但是他们拘束于有限的经济实力导致相当一大部分的开发区资金和项目不能准时到位,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土地闲而不用,以至于被长期搁置。

由于盲目追求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安排。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城镇建设区内的土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尤其是在乡镇的城镇化建设当中,由于居民居住的比较分散,人均建设用地占有的空间普遍较大。再一个就是,城镇发展的相当不集中,使乡镇的城镇化建筑容积率过低。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被征用的土地来说,普遍存在着房地产开发的荒废、工业园的荒废等闲置土地。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浪费了我国的土地资源。第二个方面,城镇的土地利用结构也相当不合理。由于在建设中忽略了内涵的建设,从而导致了工业和居住用地的比重较大,而有关城市交通、第三产业、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用地的比重则较低,这就是我国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土地利用结构失衡的问题。

1.2 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与现有的保护耕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加快,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努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当中被所谓的经济建设指标误导了方向,这些做法违背了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我国保护基本农田及耕地的规定。由于一些城市规模在扩大,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伴随着城镇建设区的扩大和广大耕地面积的缩小,尤其是在小城镇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只是采用了低成本扩张政策,不惜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这表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工矿企业用地、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和交通拓展用地都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有些甚至是优质良田。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当前中国耕地的利用上,虽然我国耕地的总量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其中有效灌溉面积较大的耕地却是连一半也没有。尤其是其中一些耕地中的灌溉设施损害严重甚至被盗用,使得我国耕地的质量不高,并且产量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耕地的污染程度日益加深。随着我国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耕地由于受到了诸如工业废弃品、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等具有污染性的废弃物品的随意堆放,造成了我国耕地的质量严重下降,污染程度一天天加深,既无法保障耕地的安全,也无法保障耕地上生产的农产品的安全。

1.3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也变得普遍起来

在当前的土地利用规定下,城市建设用地挖潜动力不足,由于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不断扩展。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制度下,福利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农村的土地兼有社会福利保障和生存的双重功能。在农村呆久了的农民不愿意抛弃土地去城市发展,而对于那些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员,他们在农村拥有房屋的现象就相当普遍。这一方面造成了建设用地的重复占用,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就业容纳能力不断提高,农民在城市就业的机会也随着大大增加,因此进程务工的农民对于土地投入失去了兴趣。这种做法造成了农村耕地利用方式的粗放甚至是某些良田的撂荒。由于宅基地的复垦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将那些节省出来的土地改为耕地就存在了一定的难度,而那些城市化建设当中所占用的耕地则是良好的耕地。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整理过的耕地在质量上很难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平衡。基于上述原因,所以说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当中与土地供需的矛盾也就日益突出了。

1.4 政府的越权行为与农民的权益受损并存

有些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时常常会在土地流转中发生越权行为,侵害了农户的收入享有权和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为缘由,在没有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非市场化的方法强行征用或者是占用农民的集体耕地,然后再以高价卖给那些潜在的购买客户;以国家有困难为理由,根本不考虑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以地方比较特殊的情况为缘由,不分给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经济补偿;以发展当地经济为理由,根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就强迫农民扭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 出现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的原因

2.1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不够明确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不够健全,没有应当有的处置权。村民们对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既不能够进行出卖,也不能进行转让。其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定的不够清晰,也就是土地产权的归属不是明确的。

2.2 现存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存在着弊端

就目前来说,土地的征收补偿制度的弊端有二:一是对征收和补偿的原则界定的比较模糊。二是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规定的比较模糊。在现存的我国有关土地的管理法中,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较为细致的界定。

2.3 当前农村中的土地流转体制不够完善

当前农村中土地流转体制的不合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土地流转的合同内容不规范。(2)农村中土地的流转不够规范。(3)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是按照统一的原则,这与市场经济下农民对土地的需求相脱节。

2.4 对于土地的利用和规划过于滞后于城镇化建设

由于一段时间对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了对土地的规划和城镇化的建设相脱节。再一个方面就是如今没有整体的城镇化关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和规划。这一方面导致了城镇化建设发展过快,过于贪大求全,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的浪费。

3 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及方法

3.1 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权益

首先就是要在宪法中明确土地征收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为以后的土地征收并补偿提供科学合理可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还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避免政府相关部门再次发生越权行为,避免政府的强行征地。然后要做的就是提高征用土地的公开透明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进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推进征地预告的管理方法。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将部分程序的顺序前移到报批前,保证农民享有充分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其次政府要努力探索一条不仅与市场机制相挂钩而且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新机制。还有就是政府要积极探索研究征地安置的多种方式和方法。

3.2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

在现实中的城镇化建设当中,土地利用规划缺乏科学性、系统性、政策性和前瞻性,不能够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必须要科学合理的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体现出节约以及集约用地的要求,还要调整原有的用地结构和布局,配合经济结构、生态结构和社会文化结构,在循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合理规划。

3.3 整合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首先要充分发挥用地的功能改变乡镇企业分散过度的局面,提倡建造更多的多层式或高层式公寓或小区来代替院落式居民点和底层式别墅,充分提高建设的容积率。要改善行业分布不合理的现象,实现土地的最大效能。然后要引导农民居住的适度集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引导农民的居住房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最后加强农村耕地的整合,形成较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农田区,增加水利设施的设置,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3.4 建立比较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

一是要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机制,可以允许农村土地在合法范围内流转。二是要发展培育各种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还要建立调节机制,避免土地使用权过分集中、垄断和不公平的现象。三是要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税费标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税费为标准。四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不仅确保集体的利益不流失,还要确保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造福人民。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促进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农村土地流转所出现的问题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建设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及方法。

4 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出现了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的方面众多,不仅影响了我国居民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城镇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甚至还有非法交易。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引起重视,要仔细研究,要加快改善和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只有在清醒认识当前问题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的基础上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吴次芳,谭荣,靳相木.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性质和改革路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2] 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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