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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管理8篇

时间:2023-09-26 09:17:0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篇1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收缴;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F81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37-03

一、甘肃省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基本情况

2006年,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有关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近年来,甘肃省土地出让步伐加快,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增长。

(一)土地出让宗数、面积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随着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出让宗数、面积、收入规模不断增加,分别从2007年的2 528宗、6 298.98公顷、29.2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 847宗、19 116.53公顷、266.03亿元,增长了52.18%、203.49%、808.88%。土地出让收入增速从2008年的48.17%震荡上升至2013年的118.90%。见图1。

(二)土地交易以出让方式为主,交易收入主要来源于拍卖和挂牌

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并开发整理后,按政府批准的用地计划,分期在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划拨收入、出让收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租赁收入、其他供地方式收入、变更补缴收入。就甘肃省而言,实际缴纳价款以拍卖和挂牌两种方式为主。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仅拍卖和挂牌两类交易金额就占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89.82%、87.51%、82.32%、84.98%,占比均在80%以上,金额占出让总额的绝大部分。分开看,拍卖交易方式出让占比逐年下降,从2010年的47.85%下降到2013年的12.98%,而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占比逐年上升,从2010年的41.97%上升到2013年的71.99%,到2013年挂牌交易已成为土地出让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见表1。

二、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的依存度不断增强,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2007年这一比重仅为12.22%,2013年已提升至27.09%(见表2)。一是地方财政增长对土地依存度的增强,使土地出让金具有的分配和调节功能没有得到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是不可能无限期持续供给,在可预期的将来所获得的卖地收入将不能得到持续保障,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容易引发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比例较大,使一些地方财政和金融体系面临较大考验。三是土地出让金是构成商品房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价格的高涨进而导致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升,既影响中央对房价的调控效果,又加剧房地产泡沫的形成,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

(二)土地出让收入多采用专户汇缴形式,且缴库时滞较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2009]74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但在实际收缴过程中,大多数土地出让收入先缴入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划转国库,至于何时划转、划转金额多少则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收入进度和财政库款情况来控制入库时间,很多土地出让收入在财政专户停留期限较长,有的超过了1个月,甚至更长,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入库进度。同时,开设的用于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财政专户数量较多,而且存在未经批准和报备违规开设等情况。据调查,2013年,嘉峪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的通知》(嘉财字[2013]3号),批准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4个,实际开设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共6个。其中,在嘉峪关市建行开设的62001600108050429602账户和在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660030122000069690账户,未经批准和报备。天水市本级2011年初土地出让结余34 717.70万元,2011―2013年共征收土地出让金143 070.15万元,3年累计入库154 986.80万元,至2013年底,天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土地出让金结余22 801.05万元未上缴地方国库。

(三)土地出让收入欠缴问题严重,未能做到应收尽收

一是出让合同约定或政府承诺分期付款。为了切实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减轻企业项目落地的资金压力,在土地供应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土地出让金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造成部分企业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例如,崇信县支库在2014年底应缴纳出让金1 119.65万元,但实际缴纳了 1 104.26万元,少缴15.39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进行缴纳。二是土地已供应,合同已签订,但由于拆迁未完成,在土地出让条件并不成熟的前提下“带病”出让土地,影响竞买者(开发商)对土地的开发,造成无法供地或因规划调整地块发生变更导致欠缴出让金。三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企业资金紧张、经营不善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造成土地出让金欠缴。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甘肃省土地出让收入合同价款为280.96亿元,实际缴库价款为266.03亿元,欠缴14.93亿元。

(四)土地出让制度执行力弱,未按规定收缴违约金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而实际情况是,部分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并未按规定收缴违约金,这就为受让人欠缴土地出让收入提供了“温床”。据调查:2011―2013年期间,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99宗土地的出让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按规定加收滋生的违约金。

(五)不按规定上解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提“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应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照10%的比例计提两项费用。由于教育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而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应上划中央,一些地方财政为了资金使用方便和给自己多留资金,尽量少提“两项费用”或不按规定上解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据调查,2011―2013年嘉峪关市少计提“两项资金”3 253.6万元(教育资金1 626.3万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 626.3万元),其中影响中央财政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26.57万元。

(六)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透明,监管难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入库、流向及真实使用情况实施有效地监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般不作官方的公布,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土地出让收支过程缺乏社会性、公众性的应有监管,为某些土地出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性。如我国政策明文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但受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利益驱动,通过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变相减免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各地的土地出让金使用与政府融资平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资金去向的合规性也值得商榷。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增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

建立科学长远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现行对政府政绩考核的机制,遏制地方政府偏赖以地生财、以地融资的动机。以土地政策为杠杆,积极培植税源,利用好各类产业政策,发展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结构发展模式,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和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对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征收和催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优化土地出让收缴流程,提高缴库效率

土地出让金作为目前主要的财政资金,其缴拨流程应遵循“集中、便捷、安全”的原则,改变部分地区汇总商业银行财政汇缴专户再划缴国库的方式,使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从而简化缴库流程,杜绝在财政专户中的时滞、延压现象,全面清理财政专户,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加快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的速度。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政府应切实增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和控制机制,定期公开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并进行政策披露,受社会监督,杜绝各种形式的非公开出让土地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征管电子化水平

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规划部门、国土、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土地征收、储备、报批、供地及出让收支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测,确保信息对称,程序规范,有效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蔡菊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践与探索[J].新会计,2009,(7).

[2] 刘湘.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2008,(5).

篇2

记者获悉,财政部综合司与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土地供应及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题调研。该调研除要求各地彻查“2007~2010年度土地收储、供应和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外,还就若干“当前社会关注重点问题”向系统内部征求意见。

记者获取的财政部内部调研方案显示,“土地财政”、“地价与房价关系”、“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等内容均在“征求意见”范围内。

其中,个别问题容易让人们对下一步政策改革产生遐想,如“中央是否有必要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入,以调节土地出让收入分布不均衡问题”,“中央和地方是否有必要建立类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将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留作未来使用”。

报数难题

财政部原计划以“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此次调研。其中“书面调研”要求各地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市县,填报土地出让收支数据,于2011年4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综合司和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各1份。如今,约定的“截稿”时间已过去月余,各地却鲜有如约上报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承接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20多天前,他们就以省厅的名义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市县上报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收支数据。但时至今日,数字却始终报不上来。

这位负责人说,在市县当地,“插手”土地出让金收支数据的政府部门众多,以至于“统计口径”很难一致,导致土地出让金透明度极差。

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制定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财务数据也不掌握。建议记者到市县当地去了解情况。

而在市县当地,土地出让金也是一笔糊涂账。记者在陕西省宝鸡市采访时,从财政、国土、土地收储中心和公开信息整理4个渠道得出4组截然不同的土地出让金统计数字,金额“跳跃”从几亿到几十亿元不等。

在安徽省,一些城市将土地储备、供应及土地出让金收支视为“保密信息”。安徽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陈维光说,对于各市县的土地出让金财务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实际上仅能收到一个“打捆”的信息。

陈维光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土地出让金的报表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收支信息在国土和财政两个部门还未能实现共享。“国土系统的土地收储、审批、利用、耕地保护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工作环节都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但这些信息却无法和银行、财政系统及时沟通。”

近年来,在土地出让收入统计上,一个令外人费解的现象是,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总是对不上。例如,2010年全国土地成交总价款,财政部的全口径统计是2.7万亿元;但国土资源部内部的统计则是2.9万亿元。前后竟相差2000亿元。

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级官员告诉记者,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财政系统和国土资源系统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的统计方法不一致。财政系统是按照年度计算土地出让的各项收支,而国土部门则是按照每宗地的具体情况计算土地收益,一宗地块的成本支出,可能会体现在下一年度的统计中。

据了解,计量经济学上有两种统计方法:一种是按照时间统计,即上述财政部使用的统计方法;另一种是按照横截面统计,即国土部使用的方法。而在两种方法之上,目前还有一种最新的计量方法,即“面板”统计法,可以按照时间,对同一块地的收支情况进行跟踪统计。

上述国土资源部高级官员告诉记者,这次财政部之所以联合国土资源部进行土地出让收支调研,必然会触及两个部门统计方法不对称的症结问题。

60%成本区

由于财政和国土两大系统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统计方式存在分歧,导致土地出让金收支不透明久被诟病。

2010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一项抽查结果显示,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17个省区市有625.38亿元已收缴的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中,绝大部分是指土地出让收入。

自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文件)出台以来,近年来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几乎以“每年一道”文件的频率,反复要求将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基金性预算监管。要求“亮化”土地财政的态势,仅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略有舒缓。

财政部曾在一份文件中罗列了当前各地土地出让金管理乱象: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能做到应收尽收;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等。

土地出让金收支账本难被看透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日渐庞大。公开数据显示,许多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几乎与当地财政收入相差无几。

以记者调查的安徽、重庆、陕西为例。2010年,三个省市的土地出让金占比地方财政收入均超过40%:安徽省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1149.4亿元,土地出让总价款约为1000亿元;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1991亿元,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约为900亿元;陕西省2010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958亿元,土地成交总价款387亿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关于土地财政,10个人有9个人存在一个大误解”。小苏称: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是1.59万亿元,2010年是2.7万亿元,“这其中,有60%多是拆迁征地的成本。只有三分之一才是地方土地财政的纯收益”。

接受记者采访的国土系统内部人士大都认同征地成本占“60%”的说法,认为土地出让金总额中,只有40%才能算作真实的土地出让收益。上述国土部不愿具名的高级官员甚至告诉记者,土地出让“净收益”仅为总价款的20%。

在记者采访的陕西省宝鸡市,当地财政部门正是按40%的比例,从每一宗土地的成交总价款中提出土地净收益,纳入国库实施基金性预算管理。余下的60%,则由国土部门、土地收储中心按照“成本”报账。这已明显违反了国务院2006年第100号文件的规定,即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国库”,进行基金性预算管理。

对于土地出让金中60%是成本的说法,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怀疑,认为因缺乏有效监管,“60%成本区”往往会成为“藏污纳垢”的灰色地带。一些原本不应计入成本项下的费用,也可能会以“60%”为掩体。

但陕西省宝鸡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郭世军告诉记者,当前征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远远大于理论。“比如说要征老百姓的地,非但要负责他们的吃喝玩乐,还往往要把他们组织出去参观考察学习,甚至经常是在酒桌上谈事情,这些都要产生很多额外支出。”

正因如此,土地出让金中“成本”到底是多少,在财政部门,成了一本算不清楚的“糊涂账”。而国土部门则凭借“宗地统计法”的优势,对土地出让的成本和收益情况,掌握得更为清楚。

改革出路

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调研土地出让收入前后呼应的,是各界对“加强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的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副主委卢步东在今年“两会”发言中表示,过去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高达7万多亿

Depth Observation 深度观察33

元。“巨额的‘卖地’进账如何使用值得深思”。

卢步东当时提出的四项具体建议是:对过去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立法规范土地出让收益使用途径;赋予省级政府监管职责;改变“寅吃卯粮”的状态,将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70年改为逐年收取,或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基金”,每笔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纳入基金,为将来的发展预留空间。

实际上,对于改革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业界已探讨多年。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违法线索处理处处长熊志强长期关注各方评议,将土地出让金制度总结为五大弊端:与民争利;分布不均、拉大中西部财力差距;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益欠佳;侵占农地、耕地,影响粮食和环境安全;透支未来、绑架金融。

正是这些对土地出让金制度的“讥评”,促使近年来改革始终朝着“收紧土地出让金”的方向发展。但往往却事与愿违。

有知情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最初,相关法律中规定土地出让金只有两种用途: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渐渐被视为“唐僧肉”,新农村建设、保障房建设、水利建设、教育投资,等等,都想从土地出让金中切取一块。在这位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对土地出让金的改革方向,已与最初的法律规定发生了事实上的冲撞。他建议:“要么研究修改法律,要么适时取消一些过时的行政命令”。

这位业内人士还表示,如果各项投资都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出一部分,就会形成一个悖论:“一方面反对地方搞土地财政,一方面却又在推动土地财政”;同时,过度制约土地出让金,或许还会对中央、地方的分税制体系造成伤害。

但主张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现行政策监管体系的声音似乎更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记者专访时就强调,当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是没有法度,而是“有法不依”现象严重。他认为,此次部委联合调研最现实的着力方向,是要在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上,把现行的制度贯彻下去;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要更加细化,加强监管。

法制和正义,究竟该选择何者?这或许是摆在土地出让金深层改革的一项艰深课题。

资料

财政部、国土部“土地供应及收支管理情况”调研提纲(部分)

1.关于“土地财政”问题。本地区是否存在“土地财政”问题。本地区政府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程度。能否将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相关税收、土地抵押贷款归纳为“土地财政”。

2.关于地价与房价关系问题。对社会上有关“地方政府操纵地价、地价推高房价”等观点的看法。

3.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管理问题。中央是否有必要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入,以调节土地出让收入分布不均衡问题;中央和地方是否有必要建立类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将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留作未来使用;若有必要建立土地基金,请说明土地基金应如何建立、使用方向及管理方式。

篇3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土地收储资金 资产管理 收支预算

中图分类号:F127.3(263)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云梦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要求,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形成了“出让土地市场运作、出让收入全征全管、出让办证凭票把关”的管理模式。规范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在土地供应上,做到了征地收购“一个口子进水”、土地储备“一个龙头放水”;在资金管理上,实现了收入“一个口径”,支出“一个漏斗”。使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执行政策,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

(一)建章建制,从制度上求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云梦县实际,先后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52号),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体、规范了土地储备出让、收入征缴程序、初步建立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7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程序、征缴行为、基金预算、管理职责等管理规定,促进了土地出让收支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二)夯实基础,从管理上求规范。

一是明确主体,规范管理程序。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主体职能,明确规定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征地、收储、供应,同时将过去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代开票据、代管资金的代征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模式,改为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具体程序为: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供应方式填写《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审核表》,经财政审核无误后,财政局专人负责资金收缴、入库与填开专用票据,县国土资源局凭财政局开出的专用票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征收并及时缴入县金库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是组建专班,强化市场整顿。2009年,由云梦县监察局牵头,抽调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管局部分人员,成立了“云梦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印发了云房治发【2009】1号及云房整字【2010】1号文件。文件要求对云梦县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私自变更、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低于县城区基准地价进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或少缴土地出让收入;通过以私人名义改建、联建、新建的私人住宅及小商品房,未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建房所需手续的种种违法违规现象,都要按规定进行依法补缴或全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所需税费,并对违法违规者处以罚金。整治专班的成立,规范了云梦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整治收缴土地出让收入431万元。同时,云梦县财政局会同国土局按照土地出让政策规定,结合行政许可的要求,及时下达土地出让收入催缴通知书,部分由县法院按法律程序收缴,共收历欠土地出让收入1465万元。

三是定期会商,实现信息共享。为了切实保障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云梦县财政局加强部门间的定期会商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和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积极配合,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时报送统计报表。除了按规定报送报表外,云梦县财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登记宗地台帐、及时向领导报送宗地次报表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入库结算表,不断提高报表质量。

二、规范操作,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精细化

(一)精细化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组成部分。云梦县财政局从2008年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针对土地出让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不均衡性的特征,在确定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口径、编制方法、编制时间和编制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和控制基准地价等条件,编制了土地出让基金预算。2010年预计土地出让收入17330万元,其中:国有土地总价款13930万元、补缴的土地价款1400万元、划拨土地收入2000万元;支出计划为17330万元,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4366万元、土地开发支出4193万元、农业土地开发专项支出100万元、土地出让业务支出347万元、廉租房支出210万元、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989万元、土地利用规划修编50万元、全国土地第二次大调查100万元、基本农田执法管理及违法处理10万元、城市建设支出5930万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020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5万元。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是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土地出让招投标确认书、《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审核表》,县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金库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10年,共计出让土地44宗,出让面积516.516亩,实现土地出让收入18472.09万元,超出基金预算收入6.6%,入库资金17405万元。其中:对县政府储备土地,主要用于住宅、商业、城区工业企业的土地,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17宗,出让面积410.946亩,征收土地出让收入10438.69万元,入库资金8756.2997万元;对乡镇工业企业用地和个人私房转让,以挂牌、协议的方式出让土地27宗,出让面积105.57亩,征收土地出让收入8033.4万元,入库资金4649万元。对已结清32宗土地,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并办理用地手续,对12宗未缴清土地出让收入的,只开往来收款收据,不办理用地手续。

支出按年初基金预算,实行“收支分离”,统一由云梦县城司代表县政府进行支出管理。2010年,累计支出12382.2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支出2819.1万元、土地开发支出3913.4万元、税金支出600万元、城市建设支出4817.6万元、土地业务费支出102.6万元、全国土地第二次大调查100万元、上解上级支出39万

元,占基金预算支出的72%。对未列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按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以票管收,规范征缴行为。每宗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应缴纳不低于起拍价80%的出让保证金。中标后,中标人分批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云梦县财政局每次只开具往来收款收据,待土地出让总价款结清后,再一次性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才能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不得办证。其目的,一是为了遏制土地使用者长期拖欠土地出让收入;二是规范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程序,遏制了分批办证的行为。

三是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凡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云梦县财政局对出让全过程做到事前参与,做好宗地核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等相关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的监管

国有土地既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规范出让程序,强化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管。

严格按照《云梦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云政发[2007]9号)文件规定,规范云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逐步形成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县国土资源局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交易。强化了土地收储的管理职能,减少了协议出让土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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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收入管理

(一)收入范围。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管理职责。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收支应全额纳入本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经清算后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本级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中心城区内的土地资源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的土地资源进行详查,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会同规划部门拟定中心城区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对收储土地进行整理和出让;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执收工作,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表。

(三)征缴、清算程序。

1、土地出让保证金的缴退。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网上挂牌出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网上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缴纳。参与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将保证金缴入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让价款,并在挂牌出让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及时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仅用于网上挂牌出让,平时一般无余额。以其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保证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2、土地出让收入的缴款。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非税收入银行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各非税收入银行收到受让人缴款后,向缴款人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土地出让收入的汇缴清算。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单》,送市财政局审核。属代收代缴的税费等往来资金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划转;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专户或金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二、明确支出管理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支工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是指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财务费用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

(四)支工支出。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成本性支出及计提专用资金后的余额,全部作为财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内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项目投资奖励支出等。

(五)城市建设支出。一是从土地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二是从新建的城市道路两侧各200米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50%比例安排;三是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费(南城区8.5平方公里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按从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中安排。主要用于偿还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土地净收益中按10%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及整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后按10%计提,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八)补贴掇刀区城建支出。对掇刀区20**年以前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欠账,由市财政局进行清理、锁定,确定补贴基数,在每年的土地收益中予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土地收益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文件中有关市、区分成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需费用及相关政策允许在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其它支出等。

三、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每年年度末,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入市综合财政预算,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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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7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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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出让形式混乱。二是先占用后办手续现象严重。三是土地出让多头管理。

2.征缴不力,欠缴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原划拨土地改变了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二是部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讲诚信、久拖不缴。三是征收机关手段不硬、措施不力。

3.多家供地、挪用土地出让金。一段时间内,我县除国土部门可以供地外,其他如县城东区指挥部、西区指挥部等单位均可供地。多家供地,必然形成多头管理,特别是指挥部为了保证招商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完成,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土地储备机构形同虚设。我县虽然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但土地储备资金无来源,应当进入储备中心的土地不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被指挥部瓜分殆尽,中心人员成了指挥部的打工仔。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征管的几点思考

1.明确征管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之规定:国土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政策关,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招拍挂、出让收入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资金关,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财政和国土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真正使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有条不紊,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2.强化土地统一监管。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新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就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土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截断多家供地的源头。

3.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首先,要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其次,加大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第三,土地储备只能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4.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第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第二,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一是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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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资金融资

目前,国务院、财政部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了严格的收支二条线管理,但有些地方政府未按照[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文件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拨款历年没有下达明确的预算金额或指标,也没有明确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土储机构)只能按实际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确认“财政拨款收入”。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往往时间滞后,土储机构通过账面确认的“财政拨款收入”不能真正展示土储机构的还款能力,且无法确认未返还部分尚有多少能形成储备资金,即土地全成本核算在土储机构,而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土储机构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在财政部门核算,在上缴财政前,却不属于土储机构的土地储备资金。土储机构设置土地储备资金账套进行核算时,为了向银行展示其整体的还款能力,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是预测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二是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确认收入。

一、预测财政应返还额度

土储机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成交确认后,按一定方式(如:前期成本+土地出让收入×1%+土地出让收入×5%)确认“财政拨款收入”,同时挂列“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待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后,冲减“财政应返还额度”。由于部分地方财政部门未安排上述预算资金,实际返还的金额也远远小于土储机构确认的金额,且往往时间滞后,导致土储机构虚列“财政拨款收入”。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4001号科目 财政拨款收入“一、本科目核算当期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土地储备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收储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第1004科目 财政应返还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资金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的规定。

二、全额确认土地出让收入

土储机构按下列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A、收到竞买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竞买保证金

B、签订成交确定书

借:应收账款―XX开发商

贷:主营业务收入

C、成交后上缴竞买保证金入国库

借:利润分配―上缴财政专户款①

贷:银行存款

D、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竞买保证金

贷:应收账款―XX开发商

E、开发商上缴国库剩余地价款项,将缴款书交收储中心

借:利润分配―上缴财政专户款②

贷:应收账款―XX开发商

F、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

月末:

G、将收到的地价款视为利润全额上缴财政: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利润分配―应缴财政专户款③=①+②

H、将财政拨款视为上级返回利润

借:财政拨款收入

贷:利润分配―储备资金④

I、结转交付项目成本

借:利润分配―储备资金⑤

贷:交付项目支出

上述办法的好处为:

(1)有效地避免了无依据确认“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的问题,使账面资产水平更真实合理;

(2)向银行办理贷款时,要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因此从土地出让收入、开发成本全貌反映土地相关收支水平(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进行的最终分配,即不返还部分视为利润上缴),能更好地适应贷款融资的要求。

但是此种做法仍有不妥之处,主要为:

(1)仍然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抵触,《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精神就是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2)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土储机构为执收单位,因此,土地出让收入的核算主体应为市财政部门,如土储机构也将其纳入核算范围,则会存在“会计主体”不明的问题。

另外,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实质为负债性质,但上述核算方法账面上反映为“未分配利润”,无法以负债形式反映。

三、我们的观点

(一)区分土地储备资金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正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收入

土储机构应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早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政策(建议参考银发[2003]121号文“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要求制订分配政策),落实每年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能有多少额度返还土储机构,即能真正成为土地储备资金的额度(明确预算额度)。年末按财政部门最终预算确认“财政拨款收入”,年终时如确有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按该额度确认“财政应返还额度”余额,如与“财政应返还额度”账面已计列余额有差异,应将该差异原渠道冲回。

平时不使用“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收储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年底只有当财政部门在预算内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尚有余额时,收储中心才能将其作为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使用“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确认“财政拨款收入”。

(二)分账核算

依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的规定,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和竞买保证金(退回竞买人、或抵顶地价款)在上缴财政前,不是土地储备资金,因此土地市场交易过程中收到的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执收、土地出租收益应该与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实行分账核算。

土储机构可在事业经费账套(或单独设账套)核算上述代收代缴款项。在宗地挂牌成交确认时,按成交价全款列账,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财政专户款”;中标单位上缴财政地价款时,土储机构依据银行回单列账,借记“应交财政专户款”,贷记“应收账款”;收竟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成交后保证金抵地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应收账款”,同时,借记“应交财政专户款”,贷记“银行存款”。

(三)报表转换

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未能健全之前,可以通过转换会计主体的形式来总体反映土储项目贷款的还款水平,即土地出让收入水平。土储机构作为市政府的一个事业单位,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整理和储备工作,其贷款行为也是政府融资的一部分,其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鉴于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在财政部门,而土储项目的成本在土储机构,利用存量土地融资作为政府融资的一部分,可由二个部门联合进行。即土储机构严格按《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向银行贷款时,可由财政部门出具一份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报表。在此报表中,用于非土地储备的资金,按照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可统一归属于上缴财政项目。

由于宗地挂牌出让时,土储机构与竞买人签订成交合同,因此“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报表可由土储机构代编。土储机构代编“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报表时,可利用核算代收代缴地价款、竞买保证金的账套。

“应交财政专户款”贷方年累数为“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报表的收入数,明细项目宗地号与应收账款开发商一一对应。

“应交财政专户款”借方年累数为“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报表的支出数,如果该支出数大于土地储备资金报表的收入数,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将实际收到的地价款一部分作土地储备资金安排预算下达给土储机构,其他的地价款作其他用途安排预算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报表经财政部门确认(或报备案)后,与土储机构的土地储备资金报表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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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和金额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土地受让人直接将资金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每宗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和出让收益的分解清单。市财政局对出让清单审核后,及时确认出让土地收益并将有关征地成本拨付到相关账户。

第六条市财政局可按缴入金库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收入,由财政监管使用。

第七条市财政可在收储土地的出让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后的余额。土地出让收益分市级收益和乡镇收益。

第九条镇乡(街道)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乡镇土地收益,并负责本乡镇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上报所属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预决算。

第十条市级各管委会、指挥部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均为市级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级土地收益的切块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初步意见,并预测下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和市国土资源局预测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益情况,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汇总编制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编制的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以及土地出让的调整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收支预算,在一个月内及时批复给收入组织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按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要逐步转变资金拨付方式,向国库集中支付转变。拨付的建设经费能够直接支付的,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要严格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对于有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将根据出让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于无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益达不到年初收入预算数,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调整超过年初收入预算的,必须调整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的调增,需兼顾土地供应量;收入预算的调减,要相应调减支出预算。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支出预算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报批:

当年新增建设项目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原定项目资金超过预算或新增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指标的,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市长审批;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全年调整金额增加数超过全年预算10%,以及单个项目追加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以保证及时用款。预算周转金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预算的5%来设置和补充,其总额达到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年收支执行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项目年度收支决算,市财政局经审核汇编成市级土地出让年度收支决算。

附则

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土地出让金不缴市财政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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