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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重大铁道交通事故应急警务属于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范畴,研究的框架设计主要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思路、创新程度及应用价值。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基础理论上探讨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预案、机制、程序与技能及处置中的虚拟社会管理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视野下,河南省的综合交通枢纽地位进一步加强,铁路在河南交通中的比重凸显,铁路交通事故警务应急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战应用和服务中原经济区发展的价值。
关键词:铁道交通事故; 应急警务; 研究框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国内关于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伴随着国家《紧急状态应对法》的出台07年前后达到了,主要体现在危机管理与应急处置方面,一般直接借鉴美国与日本经验。一般认为国外在危机管理理论与实践层面都比我们丰富,特别是国外的危机预防方面的理论,涉及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事件预防研究越来越深入。最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和政府实务部门主要代表人物有顾林生、郭太生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有《事故对策学》、《危机管理》等书。“事凡预则立,不预则废。”一般看来实务部门侧重于处置的研究,社会学者侧重于预防的研究,最近几年与维稳相关的宏观管理角度研究者也侧重于预防、预警的研究。但伴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与自然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巨变,公共安全事件防不胜防,处置不可防性重大安全事件引发的社会危机更加考验政府的执政服务能力。美国“9.11”、“05年法国骚乱”、“日本3.11地震”,三国虽然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日本具有最先进的减灾理念与技术,但摆在世人面前的仍然是令人叹息的现实世界。所以,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面前仍然有很多未能破解的问题,因为这是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
随着我国铁路路网密度的增加,目前我国进入了史无前例的铁道交通事故高发期,仅2008年上半年我国安徽芜湖、山东淄博等地相继就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多起,特别是“ 4.28”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与2011年温州“7.23”动车事故,其伤亡之巨大、损失之严重,影响之恶劣,是近二十年来罕见!这些交通事故给沿线原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给线路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铁路公安机关线路和谐的目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铁路经过六次大面积提速后,铁路运输的“利远不利近”性特点日益凸显,加上沿线居民权利意识的勃兴,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警务和调查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及时有效地配合铁路交通事故主管机关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准确地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原因和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促进铁路交通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符合当前铁路路情、警情发展变化需求的警务应急措施与警务技能。
铁路运输具有轨道性、网络性,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就会对区域性或者全国性运输网络产生影响,可以说其影响是灾难性的,高铁更甚。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很有必要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警务处置加强研究。
伴随着中国集约治理模式的崛起,中国高铁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运营速度和运营里程均居世界第一。但伴随着这种高速的是挥之不去的08年4.28胶济高铁重大铁道交通事故与11年7·23事故的梦魇,可防的铁路运营硬件环境与不可防的铁路运营软环境交织在现实世界里,技术与事故,维稳与反恐,等等问题时刻侵袭着我国点多线长的铁路运输,特别是高铁运营,一旦出事就是灾难。高铁安全运输问题是世界前沿问题,08年以来国内研究铁路安全事件的较少,主要是以北京交通大学为代表从运输管理危机应急的角度在进行研究,较新的研究成果是2010年西南交通大学徐建光的硕士论文《我国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研究》及山东大学孙丹的硕士论文《铁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研究》,属于框架性的研究,与复杂的铁路行业及庞大的关联部门嵌入度相差甚远,但从警务应急的角度还有很多空白地带,这就为完善公共安全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研究打开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特别是“7·23”事故后的政治重要性,不仅仅是因为其起了全民的关注和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官方对此的反应。“7·23”温州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包括事故发生后的虚拟社会管理)也给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及研究案例,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二、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拟运用实证调查的方法,理论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等,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世界各国有关紧急状态立法、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处置、现代警务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理论及系统论的基础理论,与我国目前铁道交通事故高发区的实战部门联合攻关,研究切实可行、安全高效的满足未来一定时期铁路路情、警情发展需求的应急处置警务措施,力促实现保障铁路运输和谐、高效、安全、畅通的警务目标。
项目组拟从铁道交通事故应急警务基础理论研究、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预案研究、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机制研究、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程序与技能研究、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中的虚拟社会管理研究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
在铁道交通事故应急警务基础理论研究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铁路公安机关处置在处置铁道交通事故中的执法地位;2.应急处置铁道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3.警务快速反应机制基础理论。在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预案研究上主要涉及预案的制定、方案设计、启动等方面。在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机制研究方面主要涉及组织、指挥、保障三个方面。在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程序与技能研究的研究上主要涉及四类问题:1.现场处置;2。事故调查;3.应急保障;4.特殊类型交通事故处置。在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中的虚拟社会管理研究上主要涉及四个环节:1.信息公开;2.媒体应对;3.舆论引导;4.公共参与等。
三、本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程度、应用价值
由于我国铁路运输无论日常运营还是特情调图处置都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生事故后也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实行的是集中统一调度指挥的体制,加上事故的调查涉及面较广,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加上受制于现有的铁路公安体制,铁路民警执法主体地位,独立性难以保障等因素的制约;即使是现行的《铁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也仍未能跳出固有的先天不足性因素的制约。这一切,给目前的铁道交通事故警务应急处置造成了很大的不利,与地方公安机关相比,无论是从事故处置的执法地位还是应急警务活动程序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具有自身的特点。
重大铁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警务措施研究目前属于国内空白,高铁安全运输问题是世界前沿问题,08年以来国内主要是以北京交通大学为代表从运输管理危机应急的角度在进行研究,但从警务应急的角度还有很多空白地带,这就为完善公共安全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研究打开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7·23”温州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社会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研究初步认为,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未能解决铁路公安机关合理科学的执法定位问题,目前急需确保警方在处理事故时具有实质性的独立执法权。救援处置缺乏理念指导,应基于救援的过程需要与结合铁道警务特点把握应急处置铁道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现代警务机制运行效果不佳,信息社会下应按照警务快速反应机制的内在要求,建设常态化的救援平台及快速反应机制。
【关键词】公共安全 铁道应急警务 执法地位
研究背景分析
对于我国的铁路运输,一方面,无论是日常运营还是特情调图处置,都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生事故后也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实行的是集中统一调度指挥的体制。另一方面,因为事故调查涉及面较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加之现行的铁路公安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即使是现行的《铁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也未能跳出这些制约因素,因此不能为铁道交通事故处理提供全面科学的指导。这对目前的铁道警务应急处置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影响。与地方公安机关相比,无论是在事故处置的执法地位还是在应急警务活动程序上,二者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理论上,重大铁道交通事故属于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国外对于公共安全危机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其在西方国家是一个日臻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原则己经形成,核心是全面紧急事态管理原则,在此之下包括全危险方法、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个阶段理论以及有准备的社区理论。它们构成了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理论的基本框架,广泛应用于公共安全治理。这些理论原则主要由美国创立,为西方国家所采纳,成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原则。”①
在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理论的影响下,我国在《紧急状态应对法》出台后,从国家到各部门、各行业基本都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了应对紧急事态的预案。铁道部遵循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四阶段理论,对铁路应急管理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恢复各个阶段的业务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我国突发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研究成果,建立了铁路部门应急管理体系框架,初步构建了包括《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下文简称《规则》)在内的应急管理制度体系,这标志着我国铁道部门应对紧急状态的工作已经基本上升到了制度层面,但这些框架性的制度在2008年山东“4·28”事故,特别是2011年温州“7·23”事故处理中捉襟见肘。在2011年温州“7·23”事故救援过程中甚至出现了“温州特警与铁道官方部门语调不一致、救援步调不一致”事件,因此引起了民愤。所以,对于警方在应急处置铁道交通事故中的执法地位、基本原则、警务快速反应机制等基本理论,需要深入研究,而从依法行政、科学用警的角度看,执法地位则是研究的基础,是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关键。
铁路公安机关在处置铁道交通事故中的角色分析
在国务院的《条例》中,并未详细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涉及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法律责任三个部分,而事故救援环节则较为模糊。
在事故报告环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这说明公安机关是接受事故报警的机关和处理警情的机关,接受后不是自己自主处理而是需要向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报告,等待指令。
在事故应急救援的环节,《条例》并未明确界定公安机关(包括地方)的这个职责。按照其第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首先采取措施的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如果车长无法处置的才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只有在第二十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启动的情形出现后,地方公安机关才会随着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而启动参与救援。在第十九条的情况下铁路公安机关仿佛没有责任,仿佛没有工作可做,其实乘警是在车长的指挥下参与处置,按照现有体制紧急处置启动权则由车长承担。乘警是听车长绝对指挥还是自我独立决策友好协作成为紧急情况下的一个问题。这涉及到救援的协作力度、效率、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这样就不利于积极警务的展开,特别是救援。
在事故调查环节,《条例》第二十六条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事故调查主体之一,但由于铁路公安的行业警察体制问题,调查的独立性无法保障,公正性先天缺陷,因此导致质疑不断,公信力不足。
在追究法律责任环节,虽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上述行业警察身份的问题,其自由裁量幅度、暗箱操作的空间特别大,追究力度有限,不能做到公开通明。
总之,《条例》并未解决铁路公安机关合理科学的执法定位问题。不过,铁道部的《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应急救援的职责问题。《规则》总则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在报告环节,其要求与《条例》基本一致,《规则》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这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也可以自己决策通知救援队伍。
在现场救援环节,《规则》补充了《条例》的不足,其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这条规定明显加重了总则第六条“协助抢救遇险人员”的角色。公安机关成为现场救人指挥者。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等于把《条例》规定的救援中的救人指挥权从铁路企业手中转移给公权力部门—公安机关。但铁路警察属于行业(企业)公安,该种转移意义不大,对外实际上仍然是权责不清。
《规则》增加了善后处理环节。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或者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即尸体和现场遗留的财物处理权属于公安机关。这是对《条例》的具体补充,也符合公安机关的本职。在罚则部分,其与《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
问题与对策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铁道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中的职责已经由国务院《条例》中的不甚明确,变成了《规则》中组织救人的主角,同时还负有维护现场秩序、现场保护、责任调查、善后处理及沿线滞留旅客的安全保卫等职责。
虽然职责明确,但由于《规则》属于铁道部的规章,因此其效力有限,其规定公安机关的救援职责合法性也经不起推敲。如规定救援职责在铁路公安机关,实际上仅仅在公安机关系统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指挥权(铁路和地方),这样就会导致权责不清、协作不力及指挥不畅等问题。目前需要确保警方在处理事故时具有独立的实质性的执法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救援时指挥决策的问题,保证合同作战的有效性,才能解决调查处理阶段的公正性、公信力等问题,才能解决善后工作中的合法性等问题。
解决警方执法权独立性问题,目前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要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中规定的警方职权至少上升为行政法规规定;二是要从体制上解决行业公安自身执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前者在技术上很好操作,是立法层次提升问题;后者则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快推进包括铁路公安机关在内的铁路司法改革。因此,难点在于后者。目前的铁路司法改革,法院与检察院方面较为彻底,但有关铁路公安的改革还不甚明朗,尚没有成熟的方案。建议随铁路法院与检察院的移交把铁路公安队伍全部移交地方属地管理,从而破解行业公安的弊端,建立以地方为主的符合现代警务科学的体制与机制。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本文系2011年河南省社科联“完善公共安全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研究—以重大铁道交通运输安全事件应急警务为视角”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KL-2011-125)
关键词:铁路交通;灾害预警系统;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铁路运输处成立于1993年,是典型的煤矿铁路专用铁路,是世界500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下属经营单位。主要承担鹤壁煤业公司专用铁路管理和鹤壁同力、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鹤煤热电等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维修业务。所辖铁路北起鹤煤公司九矿,南接京广铁路鹤壁站,线路全长65.333公里,曲线最小半径250米,最大坡度26‰,是一条典型的曲线多、半径小、道口多、坡度大的矿区铁路。现有DF12内燃机车1台,DF4DD内燃机车2台,轨道车3辆,自备车辆106辆,其他铁路专用机械设备16台(件)。建立了独立的内部通信网,实现了统一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
企业生产的第一核心是安全,具有强效、可靠地安全保障手段才能推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而铁路的交通环境和机车运行状态及驾驶员行为等任一因素都会引起铁路运输中连锁反应,造成铁路交通运输灾害,对社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主要以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当作研究基础,并以铁路交通中的各种灾害作为研究目标,积极探索铁路交通中灾害发生的规律、成因,然后对铁路交通中灾害实施监测和识别等,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要想彻底解决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问题,一定要建立一个可操作、合理、科学地预警管理系统。
一、铁路交通预警的运行方式
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的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内容包含预警分析及预控对策。其中预警分析时对所有铁路灾害的征兆完成监测和识别及评价等,然后及时进行报警的管理工作,而预控是依据预警分析得出的结果,对铁路中各种灾害征兆完成矫正、预防及控制的管理工作[1]。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管理方式如图1所示。
现阶段,铁路中灾害征兆的预警及预控通常会形成两种结果,一种是正确且有效的管理,保证铁路安全运输,另一种是实效和错误的管理工作,经常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与灾害[2]。在此种情况下,铁路交通预警系统能够直接将铁路各种灾害作为对象,选择危机管理模式,预警和预控工作取得成功的是消除铁路灾害征兆,使铁路运输保持一个安全的运行状态,预警和预防失败的结果为铁路灾害征兆不可控制,造成事故与灾害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财产,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二、公路交通灾害预警管理系统设计
(1)公路交通灾害监测系统
公路交通灾害监测系统通过采集数据库中的交通信息,如交通量信息、公路环境信息,公路交通状态信息等,利用GIS技术将其与电子地图结合,并显示出来,用于监测当前公路交通的状况。
(2)公路交通灾害预报系统
公路交通灾害预报系统是通过交通灾害预测模型,交通灾害案例模型对可能出现交通灾害的地点进行分析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员发出预报,以便及时疏导该地点的交通,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交通灾害信息系统
公路交通的参与者可通过交通灾害信息系统查询交通灾害的预报信息,并可通过信息查询子系统查询基础地理数据库、交通灾害历史数据库、交通检测数据库、交通法规数据库、安全生产数据库的相关内容,交通灾害信息系统除建立网络系统外,还包括基于移动终端的交通灾害预警系统、事故常发地域的交通诱导系统。
(4)交通灾害处理办公系统
交通灾害处理办公系统包含交通灾害处理业务系统和交通灾害处理网上办公系统两个子系统,交通灾害处理业务系统是在接到交通灾害监测和交通事故报警后,通过GIS查找该地点最近的交通单位及救援单位,并及时发出救援指令,获取灾害地点得到第一手资料,通过灾害处理模型和专家决策模型,对交通灾害进行认定,并对交通灾害进行和处理。网上办公子系统是通过构建交通管理部门间数据传输平台,完成交通灾害,交通事故救援等任务,系统还可通过GIS结合GPS引导交通管理人员到达交通灾害地点,并实施动态透明的交通灾害信息。
(5)交通灾害预警模型
交通灾害预警模型是公路交通灾害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其通过计算机对交通灾害预警进行辅助决策,其通过交通灾害预测模型和交通灾害预警决策模型来实现对交通灾害的预警。
1)交通灾害预测模型是通过对公路交通环境的监测,如天气、地质等影响因素;实时交通量数据,应用相应的算法,找到可能发生交通灾害的地点,然后对该地点做进一步分析,当分析所得结果超过设定阈值,认定该地域为可能发生交通灾害地域,
2)交通灾害预警决策模型是通过对预测地域的交通特性,地质环境因素等通过对历史数据库的比对,由于交通灾害出现的情况很难完全相同,因此还需通过专家决策库的辅助决策,最终决策结论作为交通灾害预警的决策信息。
三、铁路交通灾害预警分析及控制对策
(一)铁路交通灾害预警系统的分析
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分析主要包含检测、识别、诊断及评价。监测主要是针对铁路的交通环境和机车运行状态及驾驶员行为等,经过对相关监测信息的传播和整理分类及存贮等,构建一个可以共享的信息档案,然后把监测信息录入到下一个阶段预警中[4]。识别是利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体系完成监测信息的分析,然后识别铁路运输过程中各种灾害征兆与事故诱因。最重要的是要依据监测获取的指标值,对铁路交通运输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发生事故的苗头及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判断出铁路运输处在正常、警戒或是危险状态,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要给出准确报警。诊断主要是对铁路交通处在警戒或是危机状态时,对任何灾害因素进行分析,然后明确指出危害性相对较大的致灾因素。另外,评价是对已经被确诊的铁路交通事故完成损失评价。首先,具体分析出铁路运输部门的经济损失及损失趋势,其次分析、评价对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评价结论是铁路运输预警系统预控的基础。
(二)铁路交通运输灾害预控的对策
通常情况下,铁路交通中灾害预控的措施包含组织准备和平时监控以及危机管理。首先是组织准备,其是预警管理工作的主要保障,能够为铁路交通处于危机情形下的相关管理提供组织训练及对策。主要包含制定和落实预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标准级规章,为报警系统提供服务[5]。其次是日常监控,其主要对铁路交通中灾害完成实时监控的管理工作,包含的任务主要有两个,其中一个是日常对策,另一个是危机模拟。前者是防止或是避免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的顺利运行。后者是在平时对策工作中及时发现一些难以控制的铁路交通灾害诱因,并对极有可能出现铁路交通事故进行假设与模拟,然后总结出相关解决措施,为铁路交通运输步入危险情形做好一切准备。最后是危机管理,其主要指平时监控不可改变的局面进而陷入到交通危机情形时,可以拟定危机计划,尤其是领导小组的急救员体系和社会救助方案等引进铁路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如果铁路交通危机情形恢复到正常,那么危机管理就已经完成的任务。
四、结束语
创建铁路交通运输灾害预警系统,关系到各个部门和各个专业,而且是多门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也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研究及开发领域。因此,一定要设计出一套相对完善、简单、实用的监测评价指标,确保指标的有效性和敏感性及可测性。将铁路交通运输灾害征兆转变成铁路交通危机,然后选择合理、科学对策且严格落实,一直到铁路交通恢复到正常运行,从而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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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故, 应急, 预案
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analyzes the four electric engineering emergency plan should focus on several aspects of the
Keywords: accident and emergency, plan
中图分类号: U64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屡禁不止的安全事故,让更多的建筑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系日趋规范,规章制度日益健全,员工的素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与水平也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但也是事故频发:小的如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侵限剐蹭列车、开通方案不合理造成施工延点、违规上道作业拦停列车、电气化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等,大的如兰渝铁路隧道内翻车造成20多人死亡的重大事故、“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等触目惊心。在所有的事故中如果企业负责人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危险因素,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就能减少损失和降低人员伤亡。我们说,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订的行动方案,是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行动、采取救援措施的行动指南,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社会发展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危险因素更加复杂、应急救援力量多元化、现场情况瞬息万变,制定有效的切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对提高救援的成功率和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目前行业内的应急预案问题多多,生搬硬套、不切实际,通篇理论、可操作性不强,不合法合规,预案孤立和相关预案不衔接、动态管理不到位等等,鉴于此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实践,简要分析目前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合理设计应急预案体系层次
首先要符合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应急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应急预案体系构成不完全一样,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于各级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基本上都是集团公司-子公司-各项目的层层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点多,一个集团公司管理若干子公司,一个子公司管理着若干个工程项目;二是线长。和工厂类企业、隧道、桥梁等专业不同,四电工程标段动辄绵延上百甚至数百公里,大多的危险因素是随着施工进展在动态移动;三是每个项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类似、危险有害因素类似,因此根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的规定,以子公司及所属项目为例,应急预案层次设计如下:
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是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综合性文件。通过此预案可以清晰地了解公司的应急方针和政策、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工作原则、公司施工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环节、各级机构和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基本要求。
项目总体应急预案
是某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风险的综合性文件。重点是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说明项目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项目应急机构和职责、应急用品的目录、针对不同紧急事项的应急响应程序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
是针对具体的场所、设施、岗位、装置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这是项目应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有效和切合实际的现场处置方案可提高应急效率,减少损失和伤亡,并考虑以下方面:1)针对紧急情况清单及风险控制策划逐一编制,要求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包括外部求援。2) 基本原则是抢救人员、控制事态扩大,同时保护环境优先。3 )要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包括: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等。4) 涉及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存放地点。5)要考虑同一类别事故发生时,施工地点和救援难度的不同。
二、注重应急预案的合规性、衔接性
目前大多数的企业都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其中的一条就是要求认证企业定期进行“合规性评价”,要求认证企业所有的安全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急预案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于铁路施工企业来说,这其他要求也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级单位、地方政府、以及所在路局等的相关文件要求。不但框架结构符合相关要求,事故上报时限、预案的衔接、预案的培训、评审与更新等都要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和相关预案衔接。我们说应急预案编制的第一步准备工作便是收集资料,而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就是资料收集的重点内容,也就是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依据和授权。
而在实际工作中,项目的应急预案中不合法合规的地方比比皆是。有的项目制定的应急预案,公司规定铁路交通事故上报时间是半小时,而项目却规定2小时;有的应急预案和相关方一点关系也没有,没有任何衔接等等,这就是没有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的准备工作,没有充分了解有关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目前对于铁路施工企业来说,有关应急预案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
公司/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所属路局、上级单位等单位部门现行的应急预案、与应急预案有关的文件
三、做好编制预案之前的危险分析
危险分析的目的是明确应急的对象,这需要根据各单位有关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确定本项目或单位需要制订应急预案的所有紧急情况,要充分和全面。除专业施工内容之外,地质、气象、水文、突发性疫情等不利的自然条件也需要考虑在内。每个单位识别过程和评价的方法可能不同,但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这是应急预案编制的准备工作之二。对于铁路四电工程来说,施工范围内潜在事件或紧急情况的种类主要有:物体打击、挖断电缆或地下设施、高空坠落、触电(感应电,跨步电压、邻近既有电力线路施工)、电气化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坍塌(包括沟坑开挖时的塌方)、灼烫(包括化学物品灼伤、放射物质灼伤、高温物体烫伤)、车辆机械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含煤气食物中毒)、火灾及爆炸、有可能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各种情形(包括电气化施工设备故障影响行车、信号施工方案不合理造成延点)等等。
四、编制预案之前要进行资源分析
针对需要应急的紧急情况,逐项分析考虑应急过程所需要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包括上级和外部的可用资源,这也是预案编制之前的准备工作之三。
五、要注重应急预案要素的完整性
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体现应对紧急事件各环节的工作,明确紧急事件事前、事发、事中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何时做,调动哪些资源做,这不仅要求预案内容完整,而且更讲求可操作性。要讲究“明”、“实”、“全”。
1、“明”要分工明确、内容明确、程序明确、决不可模棱两可,含含糊糊;
2、“实”是要实事求是、结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3、“全”是要素齐全,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目前国家关于应急预案编制规定的主要文件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项目作为紧急情况发生地,作为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的第一方,它的预案至少应包含的要素及要求如下:
3.1编制的目的。
3.2编制的依据。
3.3适用范围。
3.3本项目需制定应急预案的紧急情况清单。
3.5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3.6紧急情况的预防与监控方式与要求
3.7应急的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
3.8事故上报的时限和流程。
3.9不同紧急情况下的预防措施、应急措施、注意事项以及应急器材和设备清单(也可单列成为现场处置方案)。
3.10应急预案的上报备案部门。
3.11应急预案的评审计划。要由制定单位负责人组织,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进行评审,要明确具体的评审时间、评审参加人员、评审的方式、评审记录形成等。
3.12应急预案的更新计划。明确预案定期修订时间,及时修订的条件、需要及时更新的附件信息。
3.13应急预案的培训计划、演练计划。
明确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演练计划。
3.13应急预案的制定解释部门。
3.15应急预案的实施时间。
3.16相关或相衔接的预案名称。
3.17必要的附件。如:
相关方及项目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医院、110、120、119、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及所有与应急体系实施有关的相关方的联系方式,尤其是可用的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方式。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如: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分布图、应急用品存放地点、危险源分布图、疏散路线/重要地点标识;
相关的危险特性参数。(如化学品的特性指标)
六、做好预案编制之后的应急管理
目前多数单位的应急预案都是领导熟悉、职工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制定预案的人熟悉、预案各环节的有关人员尤其是易发事故现场身临其境的操作人员不熟悉,往往是制定完之后束之高阁,应付检查时才拿出来。应急预案成了应付方案,再好的预案也是空有好皮囊无用武之地。因此要想让预案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做好预案制定之后的应急管理工作。
1、要深入进行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
2、要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应急预案培训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整体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培训使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高在不同情况下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3、加强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是应急准备的重要环节,通过演练可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从中找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正的地方。
4、根据计划及时更新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时效性。以下情况需及时修订: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根据应急预案演练结果需要或预案实际实施效果需要;应急预案上级、建设单位要求修订的;相关方或可利用的外部资源发生变化的。
结束语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管理成效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只要造成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因素存在,事故就不可能完全避免,应急预案作为事后的预防手段,作为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只要科学合理、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就能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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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turned over to th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from the quota compensation theory with the non-mistake responsibility the relations to obtain, to analyze our country railroad passenger person to harm the quota compensation system's flaw, and proposed that consummated the suggestion. The quota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its existence rationality, but must have the change to the owner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s limit along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causes it to conform with morality and justice.
关键词:限额赔偿 无过错责任 旅客人身损害
Key words:The quota compensation the non-mistake responsibility the passenger person harms
作者简介:王瀚培(1988-),男,广东深圳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10级经济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法、交通运输法方向研究。
一、题目之释义
1. 旅客人身损害之界定
依据2007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过程中因事故发生的损害可以分为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类。故本文所讨论之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定为与铁路运输部门订立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非因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失、路外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于法律法规未规定限额赔偿,故不在讨论之列。因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旅客财产损失由《铁路法》直接规定,比较明晰,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 限额赔偿理论
限额赔偿原则又称限制责任原则,指法律对某些领域损害赔偿限制其最高数额。其主要运用在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利益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行业在业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1工业文明社会广泛采用先进科技成果,各种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剧增,损害事故也由此增多。如果按照全额赔偿理论则生产企业将难以为继,只能选择破产,将严重影响企业从事高危行业的积极性。2
3. 限额赔偿与无过错责任(或危险责任)的关系
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认为:“关于危险责任,应否限制其赔偿数额,系立法政策的重大问题。”3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确立高度危险责任适用限额赔偿的原则,却大量存在于《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可以认为,我国基本确立了对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同时采用限额赔偿的做法。例如,铁路和公路企业、从事电气运输和作业的企业、机动车驾驶员、飞机驾驶员,以及原子能设施的所有人的责任等。正如德国立法者所指出的“无过失责任只有在经济上加以限制时才能为人们所承受”4。
那么为何要对高度危险责任在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同时采用限额赔偿?原因在于,在侵权法中,加害人的过错对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是有重大影响的5,它表明的是法律对加害人行为的谴责程度。在无过错责任场合,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表明对某种危险性特别严重的侵权领域,要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的保护。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6此时必须出于公平,对那些在事实上并无过错的责任人予以限额赔偿的保护。可以说,在高度危险领域,无过错责任是出于公平对过错责任的补救,限额赔偿是出于公平对无过错责任的补救。这便也引出了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问题。
二、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位阶较低
2007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将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人民币15万元。而2010年3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限额赔偿进行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的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便完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实施。尽管理论上限额赔偿制度确有合理之处,但仅凭一部由铁道部拟定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作为我国唯一的铁路人身损害限额赔偿依据有失妥当。
2. 适用范围不明确
对于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之具体规定为:“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此条中“事故”一词并未区分责任人主观过错之有无,如上文所述,之所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往往设置限额赔偿,是法律出于保护无过错责任人的考虑。在德国,“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与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是不同的。”7换言之,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既可以按照无过错责任请求权请求有限额的赔偿,也可以按照过错责任请求权请求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清晰明确的使限额赔偿制度保护应当得到保护的责任人。8
3. 限额过低且不合理
与其它限额赔偿相比,铁路旅客限额赔偿一直偏低,在2007年以前一直适用四万元的标准,07年《条例》颁布后适用15万元标准,但经过这几年时间,15万元的标准也逐渐不能满足受害人的需求。相比而言,其他运输业法律则以计算单位作为确定赔偿限额的标准,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4.赔偿资金来源单一
采用限额赔偿的原因之一是如果损害赔偿额度巨大,损害赔偿费用往往高于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企业面临破产,不利于社会经济、公益事业的发展。但是并不是只有限定较低的赔偿限额才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增加赔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也可以缓解责任企业的赔偿负担。解决方法是将过高的赔偿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来承担,即采取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参保的方式,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风险在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分摊,通过建立行业赔偿基金方式进行理赔,避免高额赔偿和受害人无法受偿情况发生。而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中仅有两万元来自与强制保险,且缴纳保险费、承办保险业务的主题都不合理,故需要改进。
三、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改进
1. 是否限额与限额标准应由法律规定
应当修改《铁路法》,规定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但有赔偿限额。此外,限额的具体标准也必须由法律或至少司法解释确定。
2. 明确适用标准
在《铁路法》中规定,在发生铁路事故时,旅客可以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提出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请求,其受偿金额受到限额的限制;也可以依据一般民事侵权法提出基于过错责任的赔偿请求,其受偿金额以实际损失进行责任分担后确定的金额为准。当受害人提出基于过错责任的赔偿请求时,铁道部门仍应承担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并且在受害人有过失时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责任范围。
3. 赔偿限额的合理化
将赔偿限额确定为以全国城镇职工若干年的平均工资或以计算单位作为基本单位,而不能以货币单位作为基本单位,以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同时,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也可以适当考虑铁路部门的承受能力和当前铁路建设的发展需要。
4. 赔偿金额来源之改进
发达国家在高度危险责任赔偿中普遍建立了强制保险制度,英国是1930年建立的强制保险制度,德国是1939年建立,日本是1955年建立,法国是1958年建立。9我国也应当建立由铁路运营部门、铁路机械制造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部门和铁路旅客共同承担的强制保险制度,由正规保险公司承保。但为避免在保险制度的支持下放松铁路部门的注意义务,还应当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由法律规定铁路部门自行负担。但我国目前由铁路旅客在火车票中支付的2%的强制险则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宜改为旅客损害赔偿基金,据有限数据显示2010年1至11月份,运输总收入为4120亿元,10推测2010年客运总收入约为1800亿元,其2%为36亿元。对数目如此巨大的基金进行运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聘请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可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运营。
四、结语――“有限制的责任”的相似之处与其合理化
冒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法律永远都需要鼓励冒险行为。限制那些从事有风险行业的责任人的责任正是法律对冒险行为的鼓励。随着人们权利保护意识的觉醒,债权人和消费者开始意识到这些“有限制的责任”带给他们的不公,在本文的范畴内,产生这样意识的则是铁路旅客。因此,这些“有限制的责任”必须要进行合理的变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毕竟公司的运转不仅需要股东,也需要债权人;新技术的运用不仅需要企业,更需要消费者;铁路运营离开旅客便没有任何意义。
1. 公司法之股东有限责任合理化
股东有限责任的合理化便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治理结构上,经营权的中心由股东会转向董事会并在立法上形成以董事会职权法定为核心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现代西方治理结构则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上先走了一步,一方面经营权的中心进一步转移到经理层手中,另一方面外部董事的大量引入使董事会结构在根本上发生了转变。据SEC统计,美国上市公司中79%的董事为外部董事。即便在封闭的人合性更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中,一旦股东使公司人格形骸化,或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则不能够再受有限责任之保护。
2. 侵权法之限额赔偿制度合理化
从股东有限责任的合理化可以推出,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便是确立一套合乎道义的能够使责任人不受“有限制的责任”保护的标准。在限额赔偿问题上,即是区分过错责任请求权与无过错责任请求权,而规定责任人仅在受害人以无过错责任请求权请求赔偿时受到限额的保护,并且在受害人以过错责任请求权请求赔偿时由责任人承担对自身过错的举证责任。
另外的一种合理化的途径则是提高限额尽从而可能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以经营者强制保险制度、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扩大赔偿资金的来源,同时保证责任人在赔偿中的“必赔份”以使其不降低对危险的注意程度。简单来说,即以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解决个体在此类赔偿中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
注释: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1-564页
【2】 徐凯桥:“社会本位视野下的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行政与法》,2010年7月
微博成为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的信息者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社会公众既是大众传播的受众,同时也扮演着信息者的角色,尤其在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现场公众利用微博往往可以成为第一时间的信息者。
2010年4月14日发生的玉树地震,“逍遥Radio”于4月14日5:50通过手机于新浪微博上:“早晨5:40,青海省玉树县发生地震,震感明显,震级不详——好可怕——我从梦中被震醒——心情很压抑。”[3]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报道玉树地震的消息,距离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仅仅相隔11分钟。
2011年7月23日20时38分,也就是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4分钟后,车厢内的乘客“袁小芫”发出第一条消息:“D301在温州出事了,突然紧急停车了,有很强烈的撞击。还撞了两次!全部停电了!!!我在最后一节车厢。保佑没事!!现在太恐怖了!!”[4]微博成为最早的信源。
突发事件现场的受众因为亲身感知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等终端微博,这在速度上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尽管其的信息不够专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够准确,但却能让受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哪儿发生了什么,给受众带来无比真实的现场感。
微博与传统媒体共同构建立体信息网
纵向按事件发展持续现场信息。微博的信息具有实时性,将若干按时间纵向记录事件发展过程的微博信息碎片连接起来,就可以直播事件经过和救援情况。玉树地震中,“从2010年4月14日8时46分第一条内容为‘据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消息,青海玉树县今晨发生7.1级地震,震中位于县城附近,可能出现人员伤亡’的微博到4月15日10时45分的近26个小时内,中国国际救援队了上百篇微博,常常每隔十多分钟就更新一次,高峰时每隔一分钟更新一次”[5]。由于交通等问题,地震后很多记者不能立刻深入灾区,所以中国国际救援队通过微博的现场救灾报道备受关注,一度成为多家媒体报道时引用的救援素材。正是这些纵向按时间顺序持续现场信息的微博,将灾难现场的图片、受灾群众的切实感受、救援的每一步进展交织在一起,让公众了解灾难现场的真实情况。
横向与主流媒体互为补充,提高信息的全面性。现阶段微博已成为网民收发信息的首选载体之一,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微博的即时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流媒体的相对滞后性。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的《2010中国微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舆情热度靠前的50起重大舆情案例中,微博首发的有11起,比重约占22%。
突发事件报道中,主流媒体往往只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为受众提供信息,而一些鲜为人知的具体细节则是通过一个个微博传递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流媒体的信息盲点。玉树地震后就有微博网友消息:“青海玉树灾区靠西的100公里有个叫隆宝镇的地方受灾严重,目前尚无救援队伍抵达,请大家转发给相关部门知晓。”[5]主流媒体的大局报道加上微博的细微关注构建了立体全方位的信息网。
微博充当突发事件中救助与动员的有效平台
微博的实时性与互动性使其在突发事件的救助与动员中具有其他主流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事故现场的公众利用微博能及时发出求救信息,通过网友的转发迅速扩大范围,引起广泛关注,为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同时还可以通过照片现场受灾的具体情况,为救援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2011年7月23日20时47分,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13分钟后,网友‘羊圈圈羊’发出第一条求助微博:‘求救!动车D301现在脱轨在距离温州南站不远处!现在车厢里孩子的哭声一片!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出来!快点救我们!’”[4]这是事故发生后由乘客发出的最早的一条求助微博,该微博被网友们大量转发,两小时后该网友被顺利救出。事故发生两小时后,新浪微博上首先献血的动员和号召,1700多名市民自发赶到医院献血。“据新浪微博统计显示,从事故发生到24日凌晨2点,新浪微博网友共发出了100万条与事故相关的微博;事故发生12小时后,微博上相关讨论量已突破200万条,其中寻人的转发量超过50万条。”[6]可以说在这次事件中,微博充当了救助与动员的有效平台,在有的主流媒体对此事尚不清楚时,微博已经进行了全面的信息传播,并在事件救援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微博成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发散地与曝光台
微博传播缺少了把关人的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突发事件中人们的精神处于高度敏感状态,在对一些信息无法确定真假时,往往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3·11”日本地震后的“抢盐风潮”就反映了微博对虚假信息的快速扩散和民众心理的脆弱和恐慌。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微博在虚假信息和谣言传播方面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它既是发散地也是曝光台,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谣言的曝光,每个网友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核实者和曝光者。在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曝光方面,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要充分发挥官方微博的力量。正是基于对微博等新媒体影响的判断,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突发事件应对的“黄金4小时”法则,将以传统平面媒体报道事件处置的“黄金24小时”的每一时间,缩短至新媒体环境下的4小时。这就要求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加强舆论应对工作,第一时间识别微博危机信息和苗头性问题,尽快对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利用微博权威信息,澄清和驳斥不实信息。
新浪微博作为微博发展的代表,一直注重对信息进行实时核实,专门开辟了“新浪微博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和官方微博“微博辟谣”账号,及时辟谣信息。在“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微博传播中,面对诈骗分子诈骗医疗费的行为,微博的“温州动车追尾坠桥”话题页面在醒目位置贴出了“防骗提醒”:“寻亲家属注意:温州各医院目前对事故伤者提供绿色通道,一律先进行抢救,由医院垫付医疗费用。请大家不要轻信要求汇款电话。现已发现有一诈骗团伙利用家属焦急心理行骗。”在辟谣的同时,面对突发事件,政府部门更要积极利用微博进行有效的疏导,实现微博、新闻网站、传统媒体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权威评论等方式营造主流舆论强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EB/OL].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8/30/content_6637105.htm,2007-08-30.
[2]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cnnic.net.cn/,2011-07-19.
[3]逍遥Radio的新浪微博[EB/OL].t.sina.com.cn/cooldj.
[4]“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 媒体称微博成动车事故最早信息源改变传播方式[N].中国青年报,2011-07-25.
[5]徐建太,杨欣.微博在玉树地震报道中的新作为[J].新闻爱好者,2011(1).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