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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
在我国小企业快速增长的形势下,《企业会计准则》已不能较好的处理一些小企业中的会计核算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在2011年10月18日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实施。
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规模较小且不对外筹集资金的小企业,但是不包括以个人独资的小企业和合伙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也往往是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可以自由的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选择适用自己企业的准则。然而在选择时要慎重,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有独一性,即一旦选择了其中的一种准则就不可使用另一种准则的会计核算方法。而《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企业。他们之间还存在一个衔接问题,这里就不作讨论。
二、会计科目设置的不同
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小企业会计准则》按五大类共设置了66个一级的科目,比《企业会计准则》少了近百个会计科目。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小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像企业的经济业务那么复杂,因而在科目设置时进行部分科目合并,使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体现在小企业会计核算的简单化的特点。
三、资产计量上的不同
在资产计量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不可采用公允计量的方法。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在财务处理上的不同
小企业和企业在财务处理上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资产的盈亏处理不同
小企业和企业在资产的盈亏处理上虽然基本都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批准后更多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盈亏处理则比较复杂化,需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尤其是企业固定资产盘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长期股权核算方法上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可运用权益法来进行相对应的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企业对长期股权核算上的需求选择成本法核算或采用权益法来进行相对应的核算。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现行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这也是基于小企业自身特点而作出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四)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排污费核算科目的不同
为了简化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排污费统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排污费则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五、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信息方面的不同
财务报表对一个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列报披露信息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别。《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信息,规定小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内容相对简单,对一些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的项目进行了删减,从而降低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操作难度,也减少了出现失误的几率。另外小企业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下要求列报具体的涉税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要求就更高、更详细,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甚至集团公司还要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六、结束语
除了以上的几方面上的不同外,《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在对写法和核算方法等一些方面都进行了简单化并进行相对应的调整,使得小企业里的会计人员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上可以做到更加有效和快速等优点,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从而不断的提高小企业财务部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小企业会计必读》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M].中国税务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M].人民出版社
[3]刘波.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问题探讨[N].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03)
[4]任永平,毛丽娟.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国际现状与经验启示[J].会计之友. 2011(20)
[5]黄雪菱.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 2011(20)
【关键词】融资租赁 税收政策 概况
一、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税收
就目前的各种规定来看,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和关税等。此外,融资租赁行业可能会涉及到的税种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船舶吨税等。
(一)流转税
当前,我国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涉及到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
1.增值税。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3%。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我国营业税是针对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其中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的应税劳务。营业税按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娱乐业实行20%(其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除外,其他税目的税率均为3%或者5%。
(1)融资租赁业的界定。1993年12月27日,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据文中定义,融资租赁业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按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其他租赁业被定义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因此,租赁业被归类为服务业,按服务业的规定进行征税。
1995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对融资租赁作了进一步区分。《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央行批准经营该项业务的单位所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此之外机构开展该类业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的单位才适用金融保险业的规定征税,其他融资租赁业(之前是“租赁业”),仍按照服务业的规定征税。
(2)融资租赁业的营业额(税基)。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1997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199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2002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年1月15日)等通知当中,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额(即税基)作了说明,用直线成本法折算的营业额是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减去出租方所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差。出租的实际成本,含有由出租方承担的关税、货物购入价、增值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费用。
而经营租赁作为传统租赁则归属于服务业,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不扣除其他成本作为营业额应税。
(3)融资租赁业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和服务业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和一般租赁(经营租赁)保持相同的税率,但如上一节所示,二者的税基不同。
3.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7月7日)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11月15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开展的该项业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只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只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和取得收入的机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除外)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征收。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税率为25%,纳税年度为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企业应当自月季终了之时5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出台了很多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例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租金税前扣除、对租金可能发生的呆账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等。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计提折旧、租赁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税收抵免等方面。
(1)计提折旧。关于租赁资产的折旧,在199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中,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得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区分。办法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同年9月3日和1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银行和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分别了《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和《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两条通知分别规定,银行和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相关部门还出台了有关融资租赁税收的规定。例如,1996年4月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为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200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通知第十一条要求加强租赁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能够据实扣除,属于融资租赁的,除另有其他规定以外,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上级机构购买或者经过融资租赁的设备拨付其成员企业使用的,后者相应支付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其设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如果上级机构已经计提折旧的,成员企业不提折旧;上级机构没有计提折旧的,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上级机构应该出具设备付款凭证、购买合同和设备拨付使用清单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租赁费所得税税前扣除。2007年3月1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分别进行了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009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通知第十条对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规定:“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1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其中第四条是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其中指出我国境内没有设机构和场所的企业,用融资租赁方式将物件租出给中国企业,租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企业,出租人按约定的期限收租金,至于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该以租赁费扣除物件价款后余额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
(3)投资税收抵免。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固定资产实行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但可以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推出相应条款适用于融资租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对上述条款作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可见,条例中提到的“企业购置并实际适用”,可以包括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相关专用设备。因此,承租人适用融资租赁设备,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同的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2.个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1997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不同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的征税,作了区别对待: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第三十五条规定,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
2000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河北省税务局了《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40号)。针对个人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获得的融资租赁性质投资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三)房产税
2009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通知第三条是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的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作为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也要求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印花税分别按金额依比例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对应税凭证征收,比例税率由千分之一、千分之点五、千分之点三和千分之零点零五四档。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规定自行计算,购买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交纳办法。
同样,在印花税征收当中,也区分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1992年7月21日,国家税务局《关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2]1145号)。批复指出:“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
(六)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海关对进出一国港口的外籍船舶按其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2011年2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指出,对“自境外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等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免征吨税。
二、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
2003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12号)。批复同意对南航售后回租的4架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就扣除设备价款(指再出售给3家美国租赁公司的价款)和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后的余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做了规定。
售后回租业务里面承租人售出资产时,不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故不征收。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该类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是销售收入,对该项资产,以售前账面价值作为基础计提折旧,其中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的步伐,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早在2004年,由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并会同商务部、银监会咨询了国际先进经验,了解了国内实际情况,至今已先后了三次《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次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中,第五十条建议,“对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作税前扣除。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其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净收入作为税基缴纳流转税。”——而在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设备折旧和流转税的规定是“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见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针对融资租赁的关税,建议稿第五十一条建议,“在跨境融资租赁中,入境租赁物以各期次租金为完税价格分期缴纳关税。融资租赁企业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也可以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及其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营改增的影响
优点是:可以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利于完善和延伸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其融合发展;利于建立劳务、货物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改善我国出口税收环境。
营改增政策有待改进的地方集中体现在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点如下:
第一,即征即退是税收优惠的一种,但可能存在“即征难即退”的弊病。繁琐的审批过程会耽误退税时间,不利于及时退税,影响其资金流转运营,但另一方面若租赁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则认为出租公司没有发生租金收入,未交纳增值税,也就无所谓即征即退的问题。
第二,“营改增”政策中涉及的融资租赁是有形动产,未把无形资产纳入考虑,随科技发展,若未来无形资产租赁越来越多,与有形资产租赁结合越来越紧密,则可能存在问题。
第三,“营改增”政策没有对开票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供货人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出租人,再由后者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给前者,或供货人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这造成购货款和税款在同一票上,购买人、使用人分离,这些矛盾问题在实践中也需要解决。
第四,加大了出租公司的税收问题处理难度,以前按照差额或全额征收营业税,而现在改革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财税人员要求提高,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在这方面还需要加紧提高专业的财务水平,完善管理体制,这是对业界适应能力的一次考验。
五、总结
在银行信贷紧缩和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作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租赁业,可以成为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很好的工具。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和企业的政策,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以发挥融资租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中华会计网校网站:.
小企业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浅谈
费用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范的内容之一。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小企业的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本文拟对小企业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小企业会计人员进行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有所帮助。
一、销售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费用定义
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销售费用通常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费用。
(二)“销售费用”账户
性质:损益类账户。
3、结构:“销售费用”账户借方登记小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发生销售费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账户,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期(月)末,可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账户无余额。
(三)核算举例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此小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能无限制的发生,否则,年末,经计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2:2月18日,甲小企业以支票支付产品运输费1000元。企业以支票存根和营运部门运输发票为依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93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
贷:银行存款1000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将运输费用明确列明,即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该支付的运输费既包括购进商品的,也包括销售货物的。
例3:月末,甲小企业将本期发生的上述费用5930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5930
贷:销售费用 5930
二、财务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财务费用定义
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银行相关手续费等。
(二)“财务费用”账户
性质:损益类账户。
3、结构:“财务费用”账户借方等小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发生时,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等。收到存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例4:B企业为小企业,其购买材料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2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例5:接银行通知,B企业收到其在银行存款应得利息收入2000元已经转入其存款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例6:接银行通知,银行已从B企业存款账户扣贷款利息12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例7:期(月)末,B企业将“财务费用”账户余额3000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15000
贷:财务费用15000
三、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管理费用定义
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小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开办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二)“管理费用”账户
性质:损益类账户。
3、结构:“管理费用”账户借方登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排污费等、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管理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应交税费”等账户。
期(月)末,可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例8:A企业为小企业,其筹建期间通过以支票支付办公费3000元、印刷费2000元和注册登记费5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例9:A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以现金支付咨询费6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600
贷:库存现金600
借:管理费用——税费1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房产税500
——应缴车船使用税
300
库存现金200
例11:A企业以现金支付业务招待费15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5000
贷:库存现金1500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企业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该小企业取得销售收入250万元,则该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则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1.5-0.9=0.6(万元)
期(月)末,A企业可本账户的余额26600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26600
贷:管理费用26600
参考文献:
3个月期央票发行量再创新高
上周,3个月期央票发行量再创新高,公开市场大幅净回笼资金超过两千亿元。
18日,央行发行了1300亿元3个月期央票,创该品种单周发行量新高,高于前周1200亿元的发行规模。同日,央行还开展了800亿元9l天期正回购操作,略低于前周830亿元的规模。两者中标利率继续企稳。
上周公开市场到期资金量为1900亿元,上周二央行发行了1100亿元1年期央票,并开展了830亿元28天期正回购操作。因此在经历了周二和周四的对冲操作后,上周公开市场大幅净回笼资金达2130亿元,远高于前周820亿元的净回笼规模。
春节之后,为对冲外汇占款所投放货币以及置换到期央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央行已经在公开市场连续第四周净回笼资金。在央票和正回购利率连续持平的同时,公开市场回笼力度总体呈现加大趋势。
2010年证券交易印花税预增4.2%
日前新华社播发了《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提出,在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收入项目安排中,证券交易印花税516亿元,增加20.96亿元,增长4.2%。
据公布的2010年印花税增长预算来看,并未出现大幅度的增长。部分市场人士认为,这说明印花税双边征收或上调税率很可能暂未列入财政计划。也有人指出,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规律为:在熊市中后期下调,在牛市中后期上调。目前市场相对较弱,短期内看不到印花税调整的可能。
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2009年股市的成交量比2007年还要大,按照今年印花税的预算,就是成交量要比2009年还要高一点点,因此并不能排除未来有提高税率或者实施双向征收的可能。2月大小非减持量创近18月以来的新低
据中登公司3月16日晚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月底,沪深两市股改累计产生的限售股数量为4765.66亿股,其中累计解禁股份已达到3297.78亿股,累计解禁占比高达69.2%,离突破70%仅一步之遥,而依然未解禁存最股份为1456.24亿股。换句话说,目前已有近7成的股改限售股已经解禁,A股离实现金流通已经越来越近。
从2月份大小非解禁情况来看,当月解禁数量为11.63亿股,这不仅较一月份环比减少了54.92%,还创了近18月以来的新低。其中,大非解禁7.55亿股,小非则解禁4.07亿股。
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市场存量限售股已经越来越多,投资者在关注大小非动向的时候,不光要考虑某一时段市场的解禁量,还要注意已解禁限售股是否有可能遭到股东减持。另外,今年市场还将有大量的首发限售股以及新股网下配售股解禁,投资者也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世行预计中国今年GDP增速达9.5%
世界银行17日的最新《中国经济季报》预测,今年中国仍将保持强劲增长,全年GDP增速为9.5%,但经济增长结构会有明显变化。
其中,出口很可能随着全球经济回暖而继续回升,净贸易将对经济增长有少许正贡献;房地产业投资对经济的贡献将远远高于去年,而政府主导的投资肯定会放慢速度,消费会保持稳固。对于物价水平,世行认为,今年的通胀将较为可观,但是不会很高,大概在3.5-4%之间。因为一方面,大规模的货币扩张增强了通胀预期,粮食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在今后一段时间继续上涨,而另一方面,国际上存在大量过剩产能,全球价格上涨压力有可能受到抑制,因此今年中国不太可能达到很高的通胀率。
政策
央行和银监会要求金融纲机构不得向囤地捂盘的房企放贷
消息人士透露,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对于经金融机构尽责调查发现或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这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银行要加强区域风险评估,适当提高贷款条件。各金融机构不得为争夺客户而随意降低贷款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禁对项目资本金不足、“四证”不齐等不合规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环境税开征提上议程
消息透露,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和财政部正在研究环境税立法工作,这一新进展意味着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步伐再次加快。业内人士认为,“环境税作为一个新税种,开征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了,同时,环境税的立法工作也正在推进。”
据介绍。我国税收方面还只有三部法律,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此外还有十一种税没有立法,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等。在这十余个税法条例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就已经开始研究环境税立法工作,可见这一税种的受重视程度。分析人士指出,环境税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这一税种的推出步伐将大大加快。
事实上,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关于环境税开征的消息也从来没有停过。专家认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0年CPI涨幅3%左右的目标,除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外,也为环境税的推出留有一定的空间。
天然气价改方案仍未上报国务院
3月17日,在2010年中国天然气市场发展论坛上,参与天然气价改讨论的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周志斌表示,“目前,天然气价改方案已数易其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仍然没有上报国务院。”
周志斌透露,天然气价改方案尚在各个部委进行讨论,对于定价方式,各省意见不一。“正式出台的时间不好预计,每一次方案讨论完后,内容都会出现较大改动。”
此前,业内预计天然气价改方案最迟会在2009年底前出台,2010年将会执行新定价模式。不久前曾有报道称,新的价格方案已经上报给国务院,将会在两会之后。但是,多位专家都否认了这一消息。
周志斌还透露,四川省的价改方案是引进国外天然气,并逐步实现国内气价与国际气价接轨。
国务院批复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青海省人民政府19日下午在北京联合召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新闻会,介绍了3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青海人民政府编制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相关情况。这是国务院批复的第二个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将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于资源赋存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走出一条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具有很重要的示范意义。
事件
国内400架波音737存在安全隐患
超过400架在华运营的波音737系列客机,因机翼升降舵控制装置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中国民用航空局3月15日向国内航空公司下发指令,要求各公司检查该机型的升降舵调整片控制机构,对存在问题的部件进行更换。
3月17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有关人士称,此次安全隐患只涉及波音737系列的部分机型,民航局下发紧急适航指令,表明存在很严重的安全隐患,各航空公司必须按指令强制执行。如不按规定完成检查,相关飞机将不能飞行。
波音中国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公司已向国内各航空公司用户通知了此事,要求进行检查,公司可随时提供技术支持。国内各大航空公司也表示,已获知此事,正在按程序检查,之后会将情况反馈给波音公司并上报民航局。
新华社指出美国是操纵汇率的罪魁祸首
3月18日新华社刊发文章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频频指责别国操纵汇率并不断施压强迫别国改变币值的美国,才是世界上最大的“汇率操纵国”。通过操纵汇率,美国获得了巨额的经济利益。
文章引用了专家归纳的美国操纵汇率的一些手法:通过带有欺骗性的投行报告、专家研究结果等,向市场释放诱导信息,近期通过对冲基金沽空欧元、英镑等外币,未来还有可能攻击日元;耍弄政治、外交和贸易手段,压迫人民币按其要求和标准升值;在金融危机中,先是通过平准基金大量抛售欧元,导致欧元狂跌、美元上涨,然后大肆印制钞票,填平坏账。
文章指出,美国通过操纵美元汇率,使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美元储备和美元资产大幅缩水,以化解自己庞大的外债压力,同时利用“估值效应”提升自己的对外资产价值。
保利50.4亿抢下北京新地王
在央企的助推下,北京土地市场继续上演疯狂抢地的大戏。3月15日刚刚创出三地王的北京土地市场,17日又出新晋地王。
当日北京望京地块―朝阳区崔各庄乡大望京村环境整治土地储备项目4号、5号地最为引入瞩目。该地块引来了保利地产、远洋地产、华润置地、合景泰富及首开集团的竞拍。最终,保利地产经过82轮的激烈争夺以50.4亿元的总价拍得,折合楼面地价17949元/平米。由于该地块起始价为25.3亿元,这意味着保利地产以近一倍的溢价拿得了该地块。
从总价上来看,该地块并没有打破15日中信地产以52.4亿元拿下的大兴地王,但却高于远洋地产以40.8亿元购得同区域的1号用地。从这个层面上看。保利地产创下了该区域的新地王。
证监会公布首批六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名单
中国证监会上周五下午公布,经过审核,履行受理程序,首批融资融券试点的名单公布如下: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
经过多年的准备,无论是投资者的需求、证券公司的各项准备,还是制度建设、市场的成熟度,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的准备,无论是投资者的需求、证券公司的各项准备,还是制度建设、市场的成熟度,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人物
李毅中: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即将出台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三网融合试点方案预计5月出台,6月启动。
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的三网融合今年又一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目前在我国,电信网和互联网市场融合已非常深入,重点是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怎么融合。
“从我国管理体制来讲,电信网、互联网主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广播电视网由广电总局管理。无论国际国内,三网融合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共同的发展目标。”李毅中介绍说,10多年来我国已做了一些三网融合的初步探索,如CMMB手机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等。“三网融合有各种成功的探索,这就需要建立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现在手机电视、数字电视等的标准都在制定和酝酿中,希望能够很快出台,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三网融合的深化”。
厉以宁:汇率问题上中国不屈从任何压力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日前明确表示,中国在汇率问题上“不会屈从于任何压力”。
厉以宁委员说“首先,在汇率问题上,中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根据我们自己在世界上的地位(决定的),决不会屈从于任何压力。”
厉以宁委员同时表示,中美贸易之间可以谈的问题很多,“美方不要拘泥于人民币汇率一个问题”。比如,中美如何进行“互惠贸易”、开展“对等贸易”;再比如美国对华高新技术出口限制的问题。“中美贸易间有很多问题可以谈”,厉以宁委员说,“(美国)老纠缠一个人民币汇率问题,老这么强压中国,我想中国是不会接受的”。
罗杰斯:欧元或将崩溃
著名投资家吉姆・罗杰斯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欧元作为一种货币长期内不大可能依旧存在,英镑在未来几年将大幅下滑,美国国债和中国一些城市和沿海地区的房地产是当今世界两大泡沫。
罗杰斯称:“欧元在未来15至20年内可能会结束。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持有欧元。”他解释称:“历史中出现过货币联盟,这些并未存活下来,欧元也不会存活。”
罗杰斯警告称“若欧元区救助希腊,那么将会削弱欧元的基本面。当下届政府要求让步时,将会从内部削弱欧元”。
朱宏任:铁矿石谈判不应过多考虑短期利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朱宏任近日在谈及铁矿石谈判话题时指出,如果一味强调过多考虑短期利益,它的结果有可能最后是双输的过程。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双方长期合作的局面,考虑到双方的利益,这样的合作将会对供求双方都很有利,而且也会更好地继续下去。
关键字: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税法差异
21世纪,为规范会计行业和与会计行业的与世界接轨,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6月15日推出《新会计准则》,并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的改动较大,而且与税法征收的差异也较大,以下就财务部对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进行的专题分析。
一、 税法、新会计准则和其区别
(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与车船税法》、《印花税法与契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新会计准则
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三)区别
首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法力效力不同。新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和职业规范;税法是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效力。其次,是服务的对象不同。新会计准则是服务企业的;税法是服务于国家的。最后,体系不同。税法是多部法律的总称;新会计准则只是职业规范。
二、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流程
为了于世界会计工作接轨,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处理条件,并在准则规定必须瞒住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一该固定资产必须除用于处置状态中:其二该固定资产没有预期收益。并对旧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和固定资产的清理等环节进行了调整。在企业对固定资产做出出售、转让、报废和固定资产的清理等处理时,应将处置所得的收入在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金后,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中,会计从业人员做账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可目的核算实现的,也就是在做账务处理时化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而贷记“固定资产”,然后还需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新准则不再性旧准则那样需要按找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转入不同的科目,而且在特殊的事项和所涉及的科目上,还需对“公允价值”科目进行适当调整。
新准则还规定了在固定资产盘亏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其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并在账目处理时,对借方的“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还要进行核实。
三、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与税金方面的差异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与税金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所得税和流转税。在所得税方面:在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即非货币资金的)的处理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固定资产的损失记为损益,并规定了不管是否存在补充差价的项目,企业都应该或是必须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得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而在以固定资产抵债的情况下,新准则较旧准则最大的改变就是在债务重组业务交易方面的价格变化,规定债务人以资产抵偿债务时,过程应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债务人将非
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进行对债务的偿付,同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企业固定资产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将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在流转税方面大致可以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部分:①营业税部分:在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对不动产的销售或对外投资应缴纳营业税。并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再通知中就规定了: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时,在接受利益分配后应共同承担投资分险,这种行为不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还规定了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进行对外贸或对外投资时、都将会被视为对外销售或是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行为是将会按照规定进行营业税的缴纳的。②增值税方面:在税法中对缴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项目只包括了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在纳税人对上述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等方面的处理时应缴纳4%的增值税,但对享受价未超过原值的将不会收取增值税。在对增值税处理时,还应对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8月9日的第13号令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了解,在对部分固定资产的清理属于正常损失,可以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在当年报税过程中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结束语
从某种程度来讲,新准则与税法的部分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新旧准备相比之下,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变的简单,是为市场的企业服务的;而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经济和资产交易进行监督,是为国家服务的。新和税法准则服务的主体不同,所以有些诧异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笔者建议税务执法人员与会计从业人员之间应加强相互的联系、互相协调,这对我规的会计行业和税务执法是很有利的,不仅可以减少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促进双方的合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雷.企业改制中财务会计问题探讨――基于成都**公司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200728(9)
[关键词]税收优化;互联网电商;涉税特点;征税背景
随着电商企业的不断发展,国内对电商企业征税预期即将成为必然。然而若依据传统模式征税,势必降低电商企业利润,削弱中小卖家活跃性和热情。因此,优化电商企业纳税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公平发展,显得十分迫切。
一、电商企业在各个经营环节的涉税情况分析
当前国内实行的税种共有19类,电商企业与传统企业相同,主要税种都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假设电商企业存在进口材料或是商品,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与关税;假设存在特殊消费品的进口,则还应征收消费税。本文结合电商企业的业务流程,对各阶段对应的税种予以分析。1.采购环节(进口环节)从采购环节来看,电商企业的税种存在四大类: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印花税。举例来说,一家B2C企业属于一般纳税者,洗护用品的采购花费为100万元,运费单据上标注的运费为1万元,建设基金和装卸费分别对应0.3万元和0.5万元,且签订采购合同。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100×17%-(1+0.3)×7%=16.909万元,印花税对应100×0.03%=0.03万元。2.销售环节在销售流程中,电商企业可能涉及到印花税与增值税两大主要税种,尤其是在B2B企业之中。受到电商企业业务流程不规范等因素影响,推行电子发票,必须结合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如入库信息、征管信息以及申报信息等。3.委托代销(代购)环节近几年来,C2C电商企业中的代购性质网店增长显著。他们的利润来自于各国的代购费以及汇率差,当然,也存在国内外的运输费用。一些商场开始以代销方式将实体店商品转售给C2C商家。征税预期之下,代购费以及手续费等也将会成为征税的依据和参照对象。由此电商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税种之一为所得税。而要想对所得税进行分析,就必须考量各类营业支出和成本。现阶段,国内电商很少配备自己的物流团队,多会选择与快递公司合作。然而商家向客户收取的运费较之向快递公司支付的运费而言,通常存在一定差异。对于B2C企业来说,会将客户支付的运费视为自身收入,计入支付给快递公司的部分视为支出。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只需要结合商品成交价格进行系统发票的开具,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假设B2C企业并未获取到相应的运输发票,则需要在年末之时实行纳税的改进和调整。
二、电商企业的纳税优化建议
2015年初,我国颁布了电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求意见稿,就电商征税而言,仅存在时间问题。电商企业应当怎样优化自身税务管理也就成为了首要问题。本文的建议如下:
(一)合理选择企业注册地
各国及地区受到纳税人、税收优惠以及税率等方面的影响,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为跨国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和条件。出于对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的考虑,我国税收优化偏向西部,西部电商企业能够依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优化企业经济效益。另外,电商企业还能够通过税收管辖权实行相应筹划。根据我国税收地域管辖规定,主体税种皆存在缺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仅在非固定业户与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方面有所界定,并未做出内容上的补充。因此,我国在一些注册地点上存在相应税收优惠,如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企业上市之前也可以考虑设立新分公司,或是更改注册地点,以此实现税负的缩减。还可利用减税技术,实行契税税务管理的改进。
(二)密切关注电商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要加强纳税意识和认知。电商企业需要结合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进行缴税申报。还要依据税法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税收,尽可能地规避由于税收不遵从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和风险。其次,需要探究税收规定,利用财务科学安排经营方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国际上规定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为2~3年,电商企业可在此期间进行业务和规模的扩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网络服务商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权;利用电子商务面向全球进行销售,实现相应优惠的获取;进行电子商务业务新型服务行业的开展;通过企业技术革命方式实现投资活动中优惠的享有;企业自行生产销售产品获取相应优惠。
(三)建立完善的支付体系,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受到交易金额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模式有两类形式,一是税务机关可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传统交易和电子商务并行的电子商务征税工作;二是税务机关可通过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方式,实现征税,需不断加以完善。1.建立完善的银行支付体系就线上与线下同时销售的企业来说,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和银行合作实现征税。可利用银行加大对电子企业资金变动情况与交易金额的监督力度,并在月末实行企业线上和线下交易的合并,以此开展征税工作。2.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支付方式愈发多元化的今天,税务监管难度相应增加,只有构建可靠的支付体系才能实现各类支付方式的统一,规避重复纳税。与此同时,应构建便利、安全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更好更快发展。3.采用电子发票等形式,降低纳税成本电子发票的优势在于,无论是发票的申请、查验、还是开具等,皆可在网络利用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现。电商企业试点推行电子发票,能提升纳税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此外,电子发票还可规避遗失等风险。
三、结语
受到电商企业经营模式多元的影响,商品存在虚拟化与无形化特征,很难明确判定其交易金额与经营注册地等信息,这也造成了电商征税方面的困难。在征税预期下,电商企业由于自身品种多样、经营规模以及涉税种类等区别,再加上性质上的不同,也就很难保证税收公平,因此,对各类别电商企业涉税情况的分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周凡恒.中国电商企业供应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4(s1):133-136.
[2]李世超,李俊薇.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构建[J].企业管理,2016,(S2):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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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廉颇,马岩琳.我国应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整体构想与思考[J].南方经济,2005(12):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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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利分配;现金股利;法规措施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9日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并强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提高至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法规措施,既保护了外部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最低股利支付水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逐渐蔓延的情况下,对于培育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金分红新规背景分析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成长、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明确赋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的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关法规缺乏强制性约束力
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01年3月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二)资本市场中的“铁公鸡”数量庞大
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元、1163亿元、2757亿元。三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参与分红的上市公司覆盖面已有较大拓展。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从分红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我国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已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0%左右。我国A股市场如此多的“铁公鸡”常年甚至十几年一毛不拔,这也引起了管理层的注意。
(三)再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标准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注意到上市公司利用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圈钱”活动,规定上市公司要获得配股资格,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平均超过6%。然而,这一规定竟成了某些净资产数额较高的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标准。为了达到增发、配股的目的,这些公司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使净资产收益率能连续三年达到6%的对策。此时,发放现金股利并非是给投资者回报,实际上是公司为实现增发、配股而制定的股利政策标准。2000年末,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面对新的政策规定,为了达到再筹资的目的,许多公司改变了过去一贯的做法,开始分红、派现。这表明,由于上市公司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即使加大监管的力度,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不注重投资人利益的做法;强制性的直接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反而会对合理运用股利政策产生负面影响。
近期,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为了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证监会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2008年8月22日,证监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红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三成”。为鼓励和引导分红,《征求意见稿》还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为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经中国证监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后,在不到2个月时间,舆论方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所作出的修改普遍持肯定态度。
二、现金分红规定解读
(一)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有利于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
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因此,此次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证监会此举在两个层面传递出积极信号:一来可使投资者由只能追求股票差价转向部分追求分红回报,有利于吸引价值投资者;二则可以遏制企业再融资冲动,减缓其增发速度,从而改善股市资金供求状况,缓解因资金不足而带来的市场压力。因企业分红方案尚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研究方能确定,新规只是从政策上作了一个指导。
与证监会2008年8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定不再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计入再融资的挂钩比例,从而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与此前执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再融资的约束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相比,新规还将强制分红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因此,如果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可能的分红规模将增加50%以上。
(二)从制度上规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增加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和效力。对于将“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诸多具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可能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但上市公司章程系公司的“宪法”,应体现一定的原则性和严肃性,不宜因现金分红比例等具体指标的变化而频繁修改。因此,对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可以突出公司章程的原则性,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虽然,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主要针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准备IPO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也会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鼓励其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主动把未来对股东回报的事项写进公司章程。
(三)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中期股利分配是股东权行使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的惯例是对年度股利分配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中期分配则不一而同。从理论上讲,如果一国公司法对中期分配未作规定,原则上是法律未作禁止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中期分配未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不乏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中期分配的实例。公司分配是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次现金分红新规允许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允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而从法规上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成本。
(四)提高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新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提高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可以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了明确的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因此,新规从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法规措施
(一)取消上市公司红利税
现金分红之所以背离了投资回报本意,首先表现在现行的除息制度及红利税征收的不合理。因此,面对这样的除息机制与红利税征收,现金分红根本就失去了投资回报的意义,上市公司分红金额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现金分红不仅不是投资回报,相反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惩罚。
(二)在税收政策上进行相应引导
目前,我国将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的现金分红,并按20%征收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对股票是长期还是短期持有,其收益都要做补税调整。但对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除了交易印花税之外,股票买卖价差一直没有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现金分红对投资者缺乏一定吸引力,而更多地关注二级市场的博弈,希望上市公司以送股的方式加大二级市场的差价,忽视对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因此,如果能在税收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比如降低现金分红的所得税征收等,可以引导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更多的现金分配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股票亦称为股票回购股利(Share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的分配方式。股票回购这种股利分配形式,它所产生的所得在税收上一般被称作资本利得。回购股票对我国上市公司还比较陌生,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后才逐步被认识,但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很少。邯郸钢铁公司2005年大胆试用,回购了300多万股公司股票,但市场反应较为冷淡,此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动作越来越少。一般说来,出于现代经济自身的特点和资本利得的内在要求,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不少国家都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政策。有的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税种;有的虽然没有实现单独开征,但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所得的轻税或免税政策,如实行低税率、税基折征等。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既可以帮助股东规避双重征税,同时可以提升公司的股票价格,让股东在卖出股票时获得更多的收益。由于我国对买卖股票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红利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看,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购的股利分配方式,会大大降低股利分配的税负。况且,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可操作的余地很大。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2008年[第57号令]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R].
[2]吴虹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与成因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7-12.
[3]用子敏,马佳.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12):17-20.
【关键词】股利分配;现金股利;法规措施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9日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并强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提高至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法规措施,既保护了外部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最低股利支付水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逐渐蔓延的情况下,对于培育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金分红新规背景分析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成长、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明确赋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的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关法规缺乏强制性约束力
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01年3月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二)资本市场中的“铁公鸡”数量庞大
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1 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 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 483亿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元、1 163亿元、2 757亿元。三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参与分红的上市公司覆盖面已有较大拓展。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从分红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我国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已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0%左右。我国A股市场如此多的“铁公鸡”常年甚至十几年一毛不拔,这也引起了管理层的注意。
(三)再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标准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注意到上市公司利用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圈钱”活动,规定上市公司要获得配股资格,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平均超过6%。然而,这一规定竟成了某些净资产数额较高的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标准。为了达到增发、配股的目的,这些公司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使净资产收益率能连续三年达到6%的对策。此时,发放现金股利并非是给投资者回报,实际上是公司为实现增发、配股而制定的股利政策标准。2000年末,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面对新的政策规定,为了达到再筹资的目的,许多公司改变了过去一贯的做法,开始分红、派现。这表明,由于上市公司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即使加大监管的力度,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不注重投资人利益的做法;强制性的直接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反而会对合理运用股利政策产生负面影响。
近期,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为了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证监会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2008年8月22日,证监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红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三成”。为鼓励和引导分红,《征求意见稿》还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为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经中国证监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后,在不到2个月时间,舆论方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所作出的修改普遍持肯定态度。
二、现金分红规定解读
(一)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有利于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
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因此,此次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证监会此举在两个层面传递出积极信号:一来可使投资者由只能追求股票差价转向部分追求分红回报,有利于吸引价值投资者;二则可以遏制企业再融资冲动,减缓其增发速度,从而改善股市资金供求状况,缓解因资金不足而带来的市场压力。因企业分红方案尚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研究方能确定,新规只是从政策上作了一个指导。
与证监会2008年8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定不再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计入再融资的挂钩比例,从而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与此前执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再融资的约束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相比,新规还将强制分红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因此,如果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可能的分红规模将增加50%以上。
(二)从制度上规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增加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和效力。对于将“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诸多具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可能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但上市公司章程系公司的“宪法”,应体现一定的原则性和严肃性,不宜因现金分红比例等具体指标的变化而频繁修改。因此,对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可以突出公司章程的原则性,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虽然,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主要针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准备IPO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也会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鼓励其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主动把未来对股东回报的事项写进公司章程。
(三)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中期股利分配是股东权行使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的惯例是对年度股利分配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中期分配则不一而同。从理论上讲,如果一国公司法对中期分配未作规定,原则上是法律未作禁止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中期分配未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不乏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中期分配的实例。公司分配是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次现金分红新规允许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允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而从法规上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成本。
(四)提高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新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提高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可以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了明确的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因此,新规从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法规措施
(一)取消上市公司红利税
现金分红之所以背离了投资回报本意,首先表现在现行的除息制度及红利税征收的不合理。因此,面对这样的除息机制与红利税征收,现金分红根本就失去了投资回报的意义,上市公司分红金额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现金分红不仅不是投资回报,相反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惩罚。
(二)在税收政策上进行相应引导
目前,我国将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的现金分红,并按20%征收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对股票是长期还是短期持有,其收益都要做补税调整。但对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除了交易印花税之外,股票买卖价差一直没有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现金分红对投资者缺乏一定吸引力,而更多地关注二级市场的博弈,希望上市公司以送股的方式加大二级市场的差价,忽视对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因此,如果能在税收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比如降低现金分红的所得税征收等,可以引导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更多的现金分配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股票亦称为股票回购股利(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的分配方式。股票回购这种股利分配形式,它所产生的所得在税收上一般被称作资本利得。回购股票对我国上市公司还比较陌生,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后才逐步被认识,但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很少。邯郸钢铁公司2005年大胆试用,回购了300多万股公司股票,但市场反应较为冷淡,此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动作越来越少。一般说来,出于现代经济自身的特点和资本利得的内在要求,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不少国家都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政策。有的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税种;有的虽然没有实现单独开征,但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所得的轻税或免税政策,如实行低税率、税基折征等。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既可以帮助股东规避双重征税,同时可以提升公司的股票价格,让股东在卖出股票时获得更多的收益。由于我国对买卖股票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红利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看,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购的股利分配方式,会大大降低股利分配的税负。况且,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可操作的余地很大。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2008年[第57号令]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R].
[2] 吴虹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与成因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3):7-12.
[3] 用子敏,马佳.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7, (12):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