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5 15:59:4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老年人法律知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通常情况下,随着年龄增长,人的记忆力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衰退。德国科学家目前通过动物实验发现了一种对记忆力有重要影响的“SK3”蛋白质。科学家期望能据此研发出相关药物,帮助老年人恢复记忆力。
据德国马普学会新闻公告介绍,该学会设在格丁根的实验医学研究所的科学家施皮思和布兰克等人领导的科研小组设计了一组实验,对不同年龄的实验鼠学习与记忆能力进行研究。他们在实验中首先让老鼠听到一声声响,而后给其足部以电子刺激。科学家希望借此发现,动物是否能将所听到的声响与随后受到的足部刺激联系起来,并记住声响之后的刺激。
反复实验后,老鼠会渐渐将声响与足部刺激两者联系起来,即记住了听到声响后足部会出现痉挛。在实验第二阶段,只让老鼠听到声响而不给其以电子刺激。科学家们发现,年轻的实验鼠依然会习惯性地出现足部痉挛。这证明它们记住了在第一阶段中所形成的因两者关联而产生的自然机体反应。但年老的实验鼠则在听到声响后很少出现足部痉挛反应。这表明它们的记忆力出现衰退。
在实验过程中,科学家发现一种名为“SK3”的蛋白质在不同年龄的实验鼠脑部中的含量与其记忆能力密切相关。老年实验鼠脑部该蛋白质含量较高,年轻实验鼠含量较少。当科学家设法降低老年实验鼠脑部的SK3含量后,它们的记忆力出现了好转。
科学家解释说,此前的研究也证实,生物体将外部刺激传导给大脑的过程中,SK3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科学家期望,他们可以研发出一种调节人类大脑中SK3蛋白质含量的药物,帮助减缓老年人记忆力衰退的速度。
尿检预测长期记忆丧失
前期研究结果显示,对尿液中的应激性激素进行检测有可能预测出老年男人是否会发生增龄性记忆丧失:肾上腺素含量的增加与七十多岁男性的心智功能衰退是密切相关的。有关研究报告已呈交给美国老龄学会(GSA)年会上,专家们认为该项发现最终将用于预测中老年人患Alzheimer氏症可能性。洛杉矶加州大学的安瑞大夫等指出,实际上已经知道这类应激性激素的增加意味着健康状况的退变,只不过迄今尚不清楚其含量的下降是否真的有利于改善健康,但此前的相关研究确实证明了血液中应激激素的增加(包括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和氢化可的松等)与老年人的死亡率、心脏病和精神障碍等密切相关。在该项研究中,专家们在1988年对154位七十多岁的健康男女自愿者的隔夜尿样进行了检查,将肾上腺素测定结果与他们的心智功能状况进行比较,并分别在两年半和七年后重复检测。结果在排除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后发现,对于那些在两年半后就表现出肾上腺素上升的老年男人来说,他们在随后的四年半里患记忆丧失的危险就会显著增加。
焦虑症使心脏病发作风险提升74%
荷兰蒂尔堡大学研究人员一份研究报告说,一名心脏疾病患者如果患有焦虑症,将会增加其心脏病发作、中风、心脏衰歇甚至死亡的风险。
研究人员选取了1000多名病情稳定的心脏疾病患者为研究对象。调查之初,他们对这些人进行检查,以评估是否患有焦虑症。
在随后大约5年多的跟踪调查期间,共有371人次心血管疾病发作。统计分析发现,在106名同时患焦虑症的心脏疾病患者中,心脏病的年发作率为9.6%,而在其余909名未患焦虑症的患者中,发作率为6.6%。
关键词《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内容不足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应当从社会、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层面出发,通过与实际情况的相结合构建相应的保障体系。我国现阶段,包含《婚姻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对老人的权利保障做出的规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发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然而,在众多法律的维护之下由于我国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老人的权益还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针对家庭关系所指定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对老人婚姻和家庭关系权益的保障,文章将以《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中关于老人权益的内容进行梳理,以提出相关的对老人权益进行维护的对策。
一、《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
(一)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关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权力。而婚姻的自由也从属于精神自由的范围之内,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规定可以自由结婚、再婚或者是离婚不受子女的干预。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条的条约规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等等都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基础上还针对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结婚时男女双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权利,且除男女双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无权进行干涉和强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无权对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为进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为借口而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关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通过法律的约束不仅能有效使老年应享有的权益得到保护,还能为生活生中类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受尊重权
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条条约明文规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员应当以维护家庭之间的和睦关系和实现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力为目的对家庭中的长辈予以充分的尊重,对家庭中的幼儿予以充足的爱护。并指出了老年人应当受家庭成员的尊重,使其能够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悦。这种受尊重权也是指家庭成员中长辈所享有的晚辈对自己的尊敬权,也是一种衍生出的可称之为孝敬权的家庭成员中长辈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要求家庭成员中的晚辈要对长辈尊重、孝敬,已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应享有的受尊重权利。
(四)受赡养权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里的受赡养权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质上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物质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质和经济上的补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给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悦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约明文规定父母有充足的权利向不对自己形式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赡养的义务,可见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且是子女无条件必须承担的义务。当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时父母课通过直接索要、组织协调或是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获得自己应享有的赡养权。
(五)遗产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条约根据父母子女双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父母对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并且根据遗产的继承问题在我国的《继承法》种做了详细的介绍。在遗产继承问题中,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而父母同样作为子女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过世之后子女有权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同样的当子女过世时,父母也有权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继承,这也说明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继承权中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两方面自由权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老年人同样也是国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应当与其他人一样享有法律的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应想享有的自由的权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选择婚姻生活方式的权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干预。这些都是对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条约形式进行的明文保护,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为都有法律条约作为依据。然而,在现实中对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了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当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预时往往会因传统思想的限制而选择依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项权利保障的宣传工作不完善,导致大多数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权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会存有不想让子女感到麻烦的无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无理的要求之后选择依从,从而使得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现阶段针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数老年人在面对家人对自己再婚的干预时得不到帮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受赡养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是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现实中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在可执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导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对子女对自己拒绝赡养时,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受赡养权利。通常,对老年人的赡养可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而现阶段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证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满足的对父母的赡养要求人不能给予父母足够的物质赡养,这就要求国家对相关的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当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经济条件足够的情况下却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问题或者是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因而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护。在精神赡养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节奏日渐加快,且诶呦法律条约对精神赡养而定明文规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顾及到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而使得老年人会出现一些心理上的问题。
三、《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婚姻法》权益保障条约的宣传
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完善是导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权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亲属对《婚姻法》没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传统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处于对自身利益问题的维护,导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国家的相关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作用通过宣传栏和宣传报的制作或者是宣传单的派发加强对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或是在社区活动中融入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加强老年人对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认识。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内容
《婚姻法》中关于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的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明确具体的赡养内容。其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赡养人的子女或者是亲属。在《婚姻法》中关于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从以下的三点问题出发进行拟定:第一,自尊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对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问题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满足老年的内心需求,以此来带给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亲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从内心情感方面给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会对亲情有极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辈给予他充足的请安慰藉来使他们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确规定子女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应当享有权利要求子女对自己行使探视的义务。因此,《婚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定期的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其次,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对孙子辈探视的权利。《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探视权。因此,《婚姻法》应当对该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满足老年人的亲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确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对赡养的义务内容和行为进行规定,那么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进行明文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规定,子女如果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可要求子女对老年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费用,且赡养义务的履行要能保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为基础,从而来实现对老年权益的有效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婚姻法》视角下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建立在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基础上,从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赡养方面的问题出发,以维护老年人的根本权益为最终目标,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相关内容的明文规定来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龙正凤.婚姻法视角下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与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2]严雪梅、秦波.老年人再婚现状分析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成都市为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
(一)缺乏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30条都明文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涉的法律救助措施,致使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没有法律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问题的案件层出不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子女认为年老的父或母再婚有损他们的声誉,有的则是担心父或母再婚后自己的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于是当父或母再婚时,有的子女采取辱骂和威胁的手段阻挠、干涉、歧视老年人再婚的行为,最终很多单身老年人不能如愿成为眷属,或者以失去亲情为代价而再婚,从而给渴求再婚或已婚的老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和压力,有的老人甚至以死解脱。因此,现行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还应明确规定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措施,从法律上保证婚姻自由权的实现。(二)受赡养权的内涵狭窄,没有规定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指在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物质赡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生活中心理、尊严和情感等精神需求的关注,现代长寿理论明确指出:在对人的一切不利影响中,最使人短命的就是不良的情绪和恶劣的心境。[3]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hierarchyof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除了基本的生理需求外,还需要更高层次的需求,作为老年人而言最重要的需求理应是情感和归属的要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从我国婚姻法第21条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的内容来看,老年人受赡养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仅仅局限于低层次的生理需求的赡养,对于精神赡养的规定处于立法空白,这样的规定不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也使老年人有关精神赡养层面的诉求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措施1、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老年人在自己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0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但是我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救助措施。在现行婚姻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及离婚、再婚后仍然享有子女赡养的前提下,建议明文规定:“暴力(包括热暴力和冷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受害方有权提出请求,受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的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严重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且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剥夺其继承受害人财产的权利”。2、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老年人婚姻自由遭遇尴尬的原因。老年人的子女或者近亲属由于不懂法,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或出于财产的自我保护而强烈地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因此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地进行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有着重要的作用。老年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普法宣传单、定期举办法律常识讲座、或者将法律知识融入社区文化活动中,使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使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用法,从而使老年人再婚权利能够切实的实现。(二)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1、明文规定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精神赡养人的主体,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人身关系来具体明确赡养的资格条件,赡养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或近亲属。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自尊的需求,自尊的需求就是要求子女给老人以人格尊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2)期待需求,就是要满足老年人期待子女事业有成、生活幸福的心理需求,儿女的平安、健康、幸福对老年父母的精神世界构成巨大的安慰。(3)亲情需求,就是要求子女对老年父母以情感慰藉、满足老年人对亲情、天伦之乐的情感需求,即苦闷时的慰藉、孤独时的交流、精神上的寄托。2、明确精神赡养的义务履行方式(1)明文规定子女有定期探视父母的义务。我们现行婚姻法第38条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龙正凤 单位:凯里学院
福建省东山县94岁的林建德,用他29年时间坚持不懈的普法善举,完美地诠释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老人样:有情怀的老人样。
1985年,退休后的林建德与当地老中医一起开办了一家老人诊所,义务为老年人看病。在与老年人的接触中,林建德很快发现,前来就诊的老人们“心病”多于“身病”。子女不孝、遭到弃养、遗产纠纷是他们最大的“病根”,而最直接的“病灶”来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林建德认为,医治老年人心病的治本良方就是普及法律知识。为此,1985年林建德自费报名参加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法律函授学校,63岁的他成为当时学校里最高龄的函授生。两年后,林建德担任当地公园街老人协会会长,从此开始了29年的普法历程。
1995年,林建德自费创办老年法制学校,常年开设由他主讲的法律法规专题课,同时定期举办学法用法特色班,从公、检、法、司等部门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来校授课。29年来,林建德先后培养了2000多位法律明白人,并为老年人提供大量的免费法律援助。林建德说,法律就像灯塔,能照亮航程,指明方向,找到归宿;如果大家都遵法守法,社会就更加进步,邻里就更加和谐。2016年8月,林建德获得“全国法治宣传教育模范个人”称号。
这就是林建德用他的言行呈现给我们的一种有情怀的老人样。
也许有人觉得对老年人讲情怀,要求有点高了。老年人不就是跳跳广场舞、打打太极拳、带带孙子、谈谈保健,或者聚聚聊聊、走走看看。其实不然。因为我们真切地看到,在许多发达地区,老年人做善事、做公益的情怀与担当已经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常态化了。在这些地方,老年人讲情怀、讲担当、讲责任,不仅成为一种时尚,也逐渐内化为自觉行动。正如林建德所说:“居家养老不是在家待着,而是走出家门,尽己所能,回报社会。”
有情怀的老人是什么样子
有情怀的老人,热爱生活,写好人生。在这些老年人看来,自己虽然退休离开了原来的职场,但生活的意义与对生活的热爱并没有因此改变或减少。他们以前做事难免有着谋生的无奈,如今完全可以更加关注兴趣与意义。梁实秋曾经说过,老年的情趣在于互相扶持地走下山岗,自得其乐。老年人已经将一切恩怨炎凉看得明白,但是,这不该妨碍他们感慨之余行动起来,继续享受做事情的快乐。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有情怀的老人也许自己衣食无忧,但他们清醒地看到仍有不少人的生活并不如意。所以,他们总是善于用发现美的眼光与心态去捕捉、挖掘、呵护生活中点点滴滴的真善美,他们总是尽自己所能扶贫济困,去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他们总是用自己的爱与热情去感染、引导那些遭受挫折困扰的人增强信心与勇气。
有情怀的老人,感恩社会,继续梦想。这些老年人认为,社会给了他们很多机会与梦想,也给了他们很多利益与待遇,他们不可能不知恩图报、服务社会、继续梦想。就像林建德那样,他们以自己独特的视角观察社会发展的进程与趋势,敏锐发现其中的短板与症结,提出自己独有的推动社会进步的方案与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并身体力行亲历亲为地去做。
他们有的常年助学,致力于为边远乡村儿童送去未来的希望与高品质的阅读;有的长期助困,把爱和温暖送到最需要帮助的地方与人群那里;有的担当百姓与政府的沟通使者,把百姓的诉求与政府的意愿及能力结合起来,共同维护与保持社会的良好秩序。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可见,在法治环境的浪潮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推动公民具有法治意识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群体由过去的弱势群体变为今天的庞大群体,他们对于法律同样有着需求。本文将从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治规定为视角,分析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以及在现今的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法治宣传工作过程中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法治宣传;权益保障;立法
一、上海市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已初具规模
(一)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已初步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宣传的对象应该是每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有获得法治宣传教育的机会。
上海作为人口老龄化最为突出的城市,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初步完善,在2015年6月18日上午,《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对适用范围、支持家庭养老、长期护理保障、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支持养老服务、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发挥老年专业人才作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1上海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专门立法,并将不断完善,为老年人提供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蓝本。
(二)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
1.社区普法――法治知识的传播
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小区的宣传栏上都会看到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与社区居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该种形式为休闲时间较为充裕的老年人,他们对于这些信息的接收程度要比其他人相对要高一些。当然,社区的普法活动也会在居委会的牵头下进行组织,由居委会提供场地,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专业知识的讲解。一般情况下,该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的观众往往是老年人。
2.媒体传法――法治环境的熏陶
我们生活在被媒体包围的环境之中,“眼”可以看电视,这里有相关政策、法律的信息;可以看报纸,报纸一般会涉及关于法律的报道;可以看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关于法律问题的推送等。“耳”可以听到广播之声,可以通过电视等渠道捕捉到想听到的信息;“身体”可以感受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用身边形形的例子积累对法治的认识。老年人在平时的生活中,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并遴选出对自己有益的信息。
3.大家说法――法治理念的交流
老年人茶余饭后会小范围的聚在一起,彼此之间会进行一些家长里短的闲聊,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案例也会通过这样小范围的讨论而得以传播;同时,他们也会交流与其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大家可以共同学习,法治氛围在此小范围得以产生。
二、建立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化法治宣传教育为法律维权工具
在法治宣传教育席卷全国的时候,上海作为老龄人口最为庞大的城市之一,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在且不论,老年人至少知道可以有法律作为维权的工具,但是知道法律与运用法律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即使他们对法律有需求,但碍于客观原因他们无法将接受的法治宣传教育转化为解决自身问题的工具,那么法治宣传教育将失去其存在的实用功能。
(二)如何平衡老年人对物质需求和法治宣传教育需求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老年人希望自己的老年生活能够安稳,他们首先希望的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即为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在老年人物质需求基本得以满足的前提下,老年人才有可能进一步寻求精神需求,如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或者了解一些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为自己谋权或者为自己的老伙伴出谋划策。老年人物质保障的问题依旧是管理老年人群体的重难点问题,在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如何有效开展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旧是个难题,因为不是没需求,是还没“轮的上”这个需求。
(三)如何在法治宣传教育大潮下不忘老年人群体
法治宣传教育席卷我国是大势所趋,尽管老年人占有上海总人口较高的比例,但是经过相关调查发现,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得并不明显。尽管可以在老年人服务机构和社区看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子,但是与对其他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比,老年人这个群体的确被我们所忽视。老年人是人口基数庞大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公众对其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很显然的是,老年人群体是在被关注,但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亟待加强。
三、关于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繁杂、专业、针对性强的工作,针对不同群体而展开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有所侧重的,如针对青少年主要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故事伤害、抢劫、等内容的讲解。老年人则不同,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需要了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法规;对与子女财产争议的需要了解《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因此,不能盲目的针对老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而是有所侧重,满足其对法治的需要。
(二)自我诊治――理解吸收于身有益的法治教育
上海市的老年人自身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要求较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多种途径主动了解,对其有用的法律知识,如他们可以通过报纸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可以通过网络了解自己想要知晓的知识,可以通过与其他朋友的交流中获得自己想要的知识等,这都是老年人“自我诊治”的途径。在已有的调研中发现,老年人依然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在他们感兴趣的领域,他们愿意花时间去通过网络了解、通过阅读大量书籍并做读书笔记、通过看报纸等途径继续进行学习,将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老年人是国宝,值得我们每一个尊敬和爱护。
为了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队员们围绕调研、普法、志愿服务三个方面全面展开活动,将自己所学与农村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做到知行合一,实践惠民。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推动乡镇法治建设,志愿服务队队员们在xx镇开展了"模拟法庭进乡村"活动。模拟庭审选取"邵定国出租车抢劫"刑事案件,内容接近百姓生活,容易理解,形式上全真布景,严格按照真实法庭审理过程进行。开庭前,队员向村民们介绍了本次庭审的整体流程和注意事项,随着审判长的入庭,审判正式开始,而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等各个环节都有条不紊地进行。尤其在法庭辩论环节,表演队员发挥出色,以犀利的言辞针对对方的漏洞做出有力反击,加强了现场效果。场下的观众聚精会神地观看,整个现场显得庄严肃穆。此次活动进行了近一个小时,完整地展示了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村民们看了模拟法庭以后,都纷纷表示,这是自己第一次这么近距离接触类似的法庭审判,感触颇深,尤其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
"模拟法庭进乡村"活动的成功开展,唤起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为之后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服务队还深入xx群众当中,开展针对食品安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的一系列问卷调查活动,根据问卷反馈情况,向大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针对性的宣讲互动。此外,队员们赴xx镇敬老院,看望孤寡老人,并把事先准备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传单派发给老人,向他们耐心讲解"孝心入法",给他们送去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精神。
在实践活动中,同学们进社区、下农村,深入群众,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学以致用,服务人民,为农村基层送去了先进的文化,普及了法律知识。
一、涉老案件的特点
(一)涉老案件有“三高”趋势。一是法院受理涉老案件数量增长。如某基层法院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受理涉老案件25件、27件、28件、30件。二是案件类型增多。2010年前法院受理的涉老案件中主要是继承、赡养与婚姻纠纷,2011年则增加了财产分割纠纷、医疗合同与医疗侵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因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人口流动,互不相识的老人居住到一起,在小区公共场所娱乐时产生矛盾不能相互谅解,相互伤人损物引发赔偿诉讼增加。三是涉案金额逐年增高。相比以前的涉老案件,2009年以后涉案金额逐渐增大。在2012年的涉老案件中,诉讼标的趋于多样化,出现了金银首饰、存款、股票、基金、股东权益、著作权等,尤其是继子女偷走老人房产证引发房屋产权诉讼的标的额较大。
(二)涉老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2009年至2012年某基层法院共审结赡养纠纷案件49件,占同期受理涉老纠纷案件的45%。2010年以后审结赡养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下降,但是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增大,主要原因是老年人对生活费、医疗费的需求增加,而其子女经济能力有限,给案件处理增加了难度。
(三)房屋产权纠纷、租赁使用权纠纷案件逐渐缠上老人。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涉老房屋产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权纠纷逐年增长,且随着城镇化进度加速,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款纠纷和房屋确权、继承析产纠纷案件也在增加。
二、涉老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老年人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足。受“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人”“快人土的人还离婚”等传统观念的束缚,提讼对老年人本身而言需要极大的勇气,甚至是一种内心伤害。有的老人提讼后,受到外界阻挠又撤诉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证据意识普遍不强。基于亲属关系,老年人的钱财、物权凭证、身份证件往往交由特定亲属保管,导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有些老年人法律知识欠缺,不懂得取证、举证等现代司法概念,甚至将道德事项寄希望于用法律来处理。导致有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有些老年人以偏概全,将其长期工作生活形成的思维定式强加给法院,增加法官及时审结案件的难度。
(三)许多老人诉讼能力较低,需要得到司法关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法院会主动对其应交的诉讼费采取缓交、减交、免交等措施。法官有时还会与村委会、居委会和老人所在单位协调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给予老人最大限度的帮助,延伸司法关怀。但有些涉老案件往往是伴随着家庭财产分割、孙子女抚养、老年人再婚、父母子女矛盾、婆媳翁婿矛盾等较为复杂的因素,解决起来比较困难,有时个案的解决难以从根源上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四)老人参加诉讼,牵动多方精力。如80岁的王某诉某图书馆的12册诗集署名权纠纷,因其听力存在部分障碍,需要与78岁的老伴一同出席法庭,子女对其父母的庭审情况也不断打电话询问,法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也不断对王某进行悉心指导。因此,很多涉老案件需要基层组织领导、当事人亲属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从情、理、法各个角度来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样处理案件才能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老年人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
首先是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随着社会管理日渐规范。公民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办理相关事务,均要出示有效证件。一旦产生纠纷,上述证件必然成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证据。
其次是不贪图利益,守住自己的“老本”。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对各类投资、保健、特效治疗的广告和电话要保持高度警惕,不中骗子的招。
关键词: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协作机制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进入老龄化行列。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某网站20__年曾经调查了解,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没有收入来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仅占40%。他们的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绝大多数人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从近几年来,我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向子女索要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赔纠纷等方面。20__年度我区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共9 起,20__年度,我区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到10月底为止,我区已经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 农村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医疗、生活费用没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二是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多数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积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为拮据。
三是养老负担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随着农村独生子女增多,大家庭养老格局解体,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矛盾日趋突出。
四是随着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许多农村青年没有一技之长,导致其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又要养家糊口,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兄弟之间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结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着落。
二、 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维权的机制和渠道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本着“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区老龄委联手,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时积极依托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径,可以使老年人特别农村老年人能够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门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 不断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老年人维权的宣传工作,经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维权信息,并组织工作人员经常到驻地社区居委会为老年人上法制宣传课,介绍老年人维权法律知识,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在每年的“老人节”、“学雷锋日”,法援中心还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参加值班解答,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维权,我们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在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对于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们通过报纸或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援助制度。此外,对于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平时既不看报纸又不看电视新闻。针对这一人群的特点,我们还经常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乡,用简单朴实的语言给他们讲解《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告诉他们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助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争取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二是制定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可以将原本属于援助中心的审批职能“下放”,让农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就近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要求承办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尽心尽力办理这类援助案件,对于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时要主动上门办理。四是在办理家庭侵权案件时,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想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尽力采取非讼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确需诉讼应尽量与法院协商,调解结案。虽然非讼调解的难度较大、但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