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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经济纠纷的范围,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护理
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通常是指精神患者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或破坏其他物体的攻击行为。它不仅对患者自身的安全,而且对他人和环境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有效预防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是提高精神科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对住院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护理措施。现报道如下:
1调查对象与研究方法
1.1对象特征分析统计我院几年内住院精神病患者3595例,其中220例发生暴力行为,共发生343例次。220名患者中男157例(占71.36%),女63例(占28.62%);年龄15~52岁,平均(29.76±7.5)岁,35岁以下的158例(占71.82%),30~45岁的46例(占20.91%),45岁以上的16例(占7.27%);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33例(占15%),初中110例(占50%),高中(含中专)46例(占20.91%),大专以上31例(占14.09%);病程:1个月至15年,平均(6.21±5.23)年;疾病类型:精神分裂症131例(占59.55%),心境障碍39例(占17.72%),癔病12例(占5.45%),酒依赖戒酒15例(占6.81%),精神发育迟滞3例(占1.36%),其他20例(占9.09%);婚姻:已婚55例(占25.00%),未婚136例(占61.82%),离婚29例(占13.18%);职业:农民91例
(占41.36%),工人53例(24.09%),学生35例(占15.91%),其他41例(占18.64%)。
1.2方法以我院近几年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和护理交班报告为线索,对所有记录在案的暴力攻击行为进行回顾性调查。调查由经过培训的主管护师进行,对涉及精神症状学的内容请主治医师帮助分析。
2结果
2.1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近几年我院收治住院精神病患者3595例,男2117例,女1478例,发生暴力行为220例(占5.51%),共发生343例次攻击行为,与报道相符。
2.2时间特点220人343例次攻击行为发生时间分布为:白班(8am~4pm)124例次(占36.15%),前夜(4~12pm)175例次(占51.02%),其中4~9pm158例次(占46.06%),后夜(12pm~8am)44例次(占12.830%),可见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前夜。
2.3暴力对象主要是护士、医师,其次是住院病友、陪护家属、病房设施、患者自身。由于1次攻击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对象,因而无法确切统计其所占的比例。
2.4暴力行为发生的原因拒绝住院89例次(占25.94%),拒绝治疗96例次(占27.99%),易激惹71例次(占20.69%),幻觉妄想支配68例次(占19.83%),行为障碍13例次(占3.79%),工作人员态度不好6例次(占1.75%)。
2.5暴力形式徒手278例次(占81.05%),包括抓伤、拳击、卡勒颈部;随手可及的接触物伤人毁物38例次(占11.08%);牙咬15例次(占4.37%);自伤12例次(占3.49%)。
2.6暴力行为与入院时间入院1周内发生暴力行为181例次(占52.77%);1~2周内发生暴力行为104例次(占30.32%);2周后发生暴力行为58例次(占16.91%)。可见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入院后2周内,与李振宁报道相符。
3 暴力发生的常见原因
3.1患者在家人的强行压制下来到医院,当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管理时,对工作人员拳打脚踢,甚至趁人不备,拿起办公室的物品打人。
3.2住院初期精神症状尚未控制,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突然发生冲动行为;有的患者认为自己没病,不愿服药,在强行治疗时也容易发生暴力行为。
3.3患者病情稳定后觉得住院时间长久,心情急躁,希望尽快出院。当与家人见面时,出院的要求遭到拒绝,将怒气转移到工作人员或其他患者身上而出现暴力行为;有的患者心灰意冷而出现自伤、自弃行为。
3.4进人恢复期的患者渴望出院,又担心自己不被家人和社会接纳,自信心不足;个别工作人员不注意自己的言语,甚至说一些刺激性的言语,使患者自尊心受挫,感觉受到侮辱,从而对工作人员产生报复心理,采取暴力手段来宣泄不满。
3.5病区活动范围较小、环境嘈杂,使患者的心情烦躁,难免出现一些暴力行为。
3.6护工人力缺乏,新的护工专业知识缺乏,对患者的观察不仔细,在疏忽中出现意外。
4 讨论
结果显示,造成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主要因素为患者无自知力,否认有病,拒绝住院及治疗,易激惹,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支配下感到自己正遭受迫害,而对他人加以攻击和伤害。医护人员负责患者的治疗和护理,与患者零距离接触,成为施暴的主要对象。在暴力形式上女性多为抓伤咬伤,男性多为拳击伤。年轻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无配偶,文化程度低,入院2周内的患者易出现暴力行为,且以前夜班多见。以上调查为我们制定护理对策提供了依据。
5 护理
5.1改善病房环境加强病房安全管理精神科病房的空间与床位数应有适宜的比例,避免过分拥挤。保持环境安静,尽可能减少刺激性噪音,病房布置简捷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收缴,尤其是新入院及外出活动回病房的患者要严格检查,以防携带危险品给攻击行为留下隐患。
5.2掌握病情动态暴力行为一般多发生于急性期疗效差的患者当中,并与精神症状的严重性呈正相关。护理人员应及时评估有冲动伤人倾向的危险因素,如入院初期年轻男性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要加强对患者的病情监护。如发现暴力行为的先兆症状,应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刺激,及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力争将暴力行为消失在萌芽状态。
5.3加力行为高发期的护理力量根据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特点,在4~9pm可适当增加帮班护理人员,加强巡视和病情观察。
5.4提高护理人员的应激能力加强护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掌握与精神病患者沟通与接触的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面对患者的暴力行为应沉着冷静,及时寻求帮助,迅速控制场面,机智有效地接触患者,协力保护、隔离患者,从而使暴力损伤的程度降至最低。
5.5加强服药质量尽快控制病情预防和治疗暴力行为的根本措施是正确的诊断,及时有效地治疗及敏锐的观察,对暴力攻击先兆给予有效的干预,因此加强服药质量防止吐药、藏药,尽快控制病情是避免暴力发生的根本所在,尤其是入院初期兴奋冲动的患者要尽早有效用药。
精神病患者不论男女老幼,都有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在工作中不仅要为患者积极解除病痛,还要学会保护自己。总之,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是值得探讨的课题,期待更多的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精神病患者,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关爱,少一些偏见歧视。
参考文献
[1]李凌江.精神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45.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这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至此,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十分明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当多的已经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又于 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以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8)7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经济法纠纷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是政府职能部门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调节的。经济法纠纷主要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需要经济法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矛盾导致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范围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被管理人的法人、组织及机关单位间的纠纷。而经济法纠纷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间的争议。在辨析经济法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时,一定要明确经济法纠纷不是由商品交换或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是纠纷双方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它与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当然也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同。此外,如果经济法纠纷尚未构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来解决的。
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总体运行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对资源的管理都是很认真的,因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资源还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满足本代人无节制的欲望。国家经济调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再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调节在让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时,一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导致利益主体间的各类纷争。此外,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能被滥用,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纷争是导致经济法纠纷的根源。经济法纠纷一旦出现,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否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也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然。
一般来说,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纠纷在前三种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须明确,经济法纠纷的主体如果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机关或是组织,就不适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经济法纠纷,这是由于仲裁机构本来就是社会组织,它无权对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仲裁权,因此这类经济法纠纷解决不适用仲裁。
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以干预、管理和调控来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经济主体间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合法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法纠纷、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产生的经济法纠纷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引发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调节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兼顾优化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来寻求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提及民事诉讼,实质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普通民事诉讼和特别民事诉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纠纷主体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为了公正起见,就需要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制度进行优化革新。一般来说,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当然也可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来纠正当事人双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欧美一些国家甚至还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诉讼成本、推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电子送达、改进公示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司法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它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诉讼和特别行政诉讼。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是由国家或是法律法规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经济调节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间、被调节主体间以及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间的纠纷需要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第一方与国家经济调节主体间也会有经济法纠纷,这类纠纷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普通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的种类、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撤诉与调节等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优化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育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借鉴与融合――以纽约和上海为例的相关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9.1.
如果你打算创业、如果你想创业成功,那么在你的创业过程中请不要被以下四种理论所误导。
所有权误导
一些创业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来共同合作创业,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种“拥有”情结,不懂得合作与分享。针对于创业此乃“大忌”。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做不大?稍微大一点,又要裂变?其根源在于人们的观念。创业团队一定要合力把“饼”做大。有位创业者曾深感痛惜地说:“失误在于当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该进来的人没有进来,所以企业至今还是一块‘小饼’。”在创业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创业者要不断吸取他人的教训和经验,尽量避免创业误区,成功的机会才能更大。
感情误导
很多创业企业是由亲朋好友或同学组建起来的,有的虽一人出资,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期常常凭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视了必备的契约安排。这种“重感情、轻契约”的工作关系,随着创业企业的成长,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很多企业的创业同盟者起初很少提报酬的问题,可随着企业业绩的增长,一些创业者由于考虑公司的财务还相当紧张,因此认为报酬还不到提高的时候;另一些创业者由于过于守财,则故意默许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薪酬标准;还有一些创业者提出了遥遥无期的股权分配计划。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成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扬镳的根源之一。
资本误导
商业圈子里资金缺乏是普遍现象,企业家缺几百万、几千万元项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个几千元周转,资金不足并不是创业的绝对障碍,创业者可以从不需要大量资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创业计划缩小,再不然你还可以把它拆成几块。总之,你总能找到办法,先把生意做起来,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赚了钱,再设法扩大范围,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则和拥有足够的运气,最后你还是能够成功的。
构想误导
真正好的构想常常是在不够好的构想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创业者不可因为只是一些普通的构想,就停步不前,放弃创业的心愿。所谓好的构想还须经过市场验证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识和经验天天都在增加,创业构想当然也经常需要调整、修正、补充、创新。所以,当其他条件都有眉目的时候,即使创业构想并不显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选择“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始自己的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实践,创业者至少可以得到一个中等的成果。倘若拥有上好的生意构想,却不用心执行,结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从刊物收集市场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开的信息通常称为“资料分析”。资料分析的范围很广,包括利用各种潜在的来源,比如图书馆,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开始时,应首先广泛收集资料,然后筛选出有价值的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来源,相对来说,这个来源比较容易得到。但是经验证明,这对于小企业用处并不大,因为政府统计常按一套标准分类,从中很难看出消费者的需要和潜在的市场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图书馆中自由查阅,可以把这些出版物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对公众开放,这也是一个来源。如果企业所在地区的院校有经济或商业方面的专业,这又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很好来源。
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协会,种类非常多,这也是有用的信息来源,因为其中大多数的成员在自己的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有的协会有自己的信息咨询中心,有的还定期公布行业的情况,各专业部门的特别报告。不过这类组织太多,找起来也是个问题,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们都承担哪些服务,需要多少服务费等。
行业杂志是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之一。它经常刊登有关市场预测、竞争对手和顾客需求情况的文章,也有新产品介绍,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栏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广告会提供关于竞争产品和销售数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业对产品和竞争对手进行分类。应该把这些重要的文章和广告积累起来,因为只记住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杂志名称毫无用处。对资料分类整理后,当需要有关信息时,就可以从整理过的材料中找到相应的重要内容。
发生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的认识和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应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保留证据材料,当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协商。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调解。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方主持并从中斡旋以解决经济纠纷的行为。具体分为五种方式:
1.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调解。
2.由一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4.由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前四种调解叫做非诉讼调解,后一种调解叫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整个活动。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评审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目前,随着企业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多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条件急剧上升,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周转,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企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法制教育与培训。
建立规范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减少回避不必要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就会造成经济纠纷条件的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和选拔经营者的条件之一。要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使施工企业的经营者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实证明,施工企业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着重大问题。有的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忽视对方的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的合同条款不齐全,在签订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有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合同印章、签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业出现管理漏洞,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为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以下几方面制度。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避免或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
(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约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合同履约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3)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业资金体外循环。
(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等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法律顾问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是签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条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指标、物资供应、设备配备、款索欠纠纷调解方式等内容。合同评审主要有签约前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签约前的评审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对建设项目进行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
(2)评审合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是否缺项。
(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标准文件条款以及投标条件有无相挬之处,如有应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内容。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不能因人员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联系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誉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会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观念,并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就可以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预防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企业能够沿着正确的法律轨道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新平.工程合同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02.10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工程量清单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在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与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引起的纠纷不同,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项目收入水平,甚至有的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直接导致一些企业倒闭。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虚拟工程量清单、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无形中增加了工程竣工结算中的司法鉴定难度。从实践中总结工程纠纷的性质,可以说,结算纠纷涉及的因素更多,很多结算纠纷往往还是旷日持久,对合同双方都造成严重损害。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的经济纠纷成因
可以说工程竣工结算之所以出现经济纠纷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合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违约造成的。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加之建筑工程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等因素,使得工程违约的现象也异常复杂和多样。有些情况是主观违约造成的,但有些也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和偶然因素导致的违约。如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以及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等。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违约索赔的情况较多,如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擅自更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但发包人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也比较常见。从可控因素考虑,我们主要从建筑工程合同价格约定因素方面分析工程结算的经济纠纷。
1、价差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包干价”、“包死价”合同,即固定总价合同,但在结算时,当事人往往提出价款变更要求,在合同方商谈无解的情况下便产生经济纠纷,这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价差争议”。价差争议产生的本质因素主要是在工程建设周期内由各种市场及政策等因素引发工程材料的价格起落造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但合同履行期内,一些突发的市场因素,或者由政策出台导致的行业调整很可能引发工程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远远超出风险范畴。在合同双方约定不足的情况下,最终引发纠纷。所以合同方在合同签署时对有可能出现的影响价格的因素考虑是否周全,合同中对这种价格风险的约定是否全面和具体将直接影响这种价差争议的程度。建筑工程造价受物价浮动等外部因素影响可以说是正常现象,但如果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费、运费等造价考虑项目的变动大到无论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承受的地步,且施工合同本身没有约定调整机制,则经济纠纷的产生就成了必然。
2、量差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
在总价合同计价模式中,合同双预先约定的固定总价通常会对应一定的工程量,但由于计价模式的局限性,合同签订时,有可能对工程建设期内出现的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考虑不足,从而导致工程量与工程结算的“量差争议”,从而引发经济纠纷。所以如何界定工程量的变动与工程固定总价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工程量变动的合同约定就变的较为关键。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差争议,即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但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通常不纳入固定价涵盖的风险范畴,一般在当事人要求根据工程量变化部分按实结算的予以支持。
二、工程竣工结算中主要的防范对策探讨
1、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的正确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一般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两种。总价合同通常是由合同双依据工程标的预先确定的建设工程的总价,在该价格内承包单位要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内容。通常情况下,在没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发生的情况下,工程量和合同总价都将维持不变。单价合同则是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所列出的各分项工程量表确定的各分项工程费用,再累计计算总价。为了保证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合理科学,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计价模式时要首先考虑工程的体量和复杂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再确定采用何种计价模式。如果是标准化工程,由于有可供参考的样板工程总价范围,在工程材料市场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总价合同计价模式;如果工程体量过大,且工程项目计价考虑因素众多,且没有参考工程的情况下,为避免因造价差异过大,可考虑单价合同模式,从而分散造价风险,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结算纠纷。
2、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的避免措施
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首先是要确保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这就要求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
其次,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也就是说,计算结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在工程量结算中,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价格是比较公平合理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组成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第四,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调整应该提前预计,并在合同中对于因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措施费用的增减约定费用调整计算方法,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价原则及方法,以免纠纷的产生。
最后,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也是避免工程量结算纠纷发生的一个途径。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另外,招投标双方还应在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特别是约定现场签字人的权限范围和效力,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结算时由于工程签证单上的各种不同签证引起的推诿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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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卵巢低反应;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拮抗剂方案
Clinical Study on the Antagonist Regimen and Clomiphene Micro Stimulus Regimen on the Outcome of Patients with Poor Ovarian Response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plantation/LIN Xiu-feng,DU Jing,WU Chang,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6,13(17):062-065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clinical effect of antagonist regimen and Clomiphene micro stimulus regimen with poor ovarian response (POR) patients with controlled ovarian hyperstimulation ovulation (COH) cycle.Method:The 151 POR patients cycles of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the clinical data and pregnancy outcomes of antagonist regimen 102 cycles (group A)and Clomiphene micro stimulus regimen 49 cycles were compared.Result:The dosage of gonadotropin drugs (Gn),Gn days,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hCG) injection day of serum estradiol (E2),endometrial thickness,number of retrieved oocytes,the number of available embryos,high quality embryo rate in group A were higher than the group B,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Poor ovarian response;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plantation; Antagonist regimen
First-author’s address:Boai Hospital of Zhongshan City,Zhongshan 5284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17.017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性生育年龄的延后,在辅助生殖促排卵过程中,大约有9%~24%的人发生卵巢低反应(poor ovarian response,POR)[1]。而且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越来越多高龄患者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因此在接受助孕的POR的患者比例也会随之升高。在助孕过程中POR患者的促排卵方案有多种,比较常用的有拮抗剂方案及微刺激方案[2]。本研究旨在比较拮抗剂方案与微刺激方案的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本院生殖中心2015年
1月-2015年12月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151例POR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拮抗剂方案102例(A组),微刺激方案49例(B组)。本研究POR患者的纳入标准根据博洛尼亚标准:(1)高龄(≥40岁)或存在卵巢反应不良的其他危险因素;(2)前次IVF周期POR,常规方案获卵数≤3个;(3)卵巢储备下降(AFC
1.2 方法
1.2.1 促排卵方案 于月经第2~3天抽取空腹静脉血测定基础内分泌激素,阴道B超计数窦卵泡数(antralfolliclecount,AFC)。阴道B超观察卵泡的生长情况,并根据血黄体生成素(LH)、雌二醇(E2)、孕激素(P)值调整促性腺激素药物(gonadotrophin,Gn)的用量。促排卵方案如下:(1)拮抗剂方案组:从月经第2天开始使用注射用尿促卵泡素(FSH,丽珠制药)或尿促性素(HMG,丽珠制药)150~300 U/d,促排第5天或优势卵泡直径达到12~13 mm时,使用西曲瑞克(瑞士默克雪兰诺制药厂)0.25 mg/d 皮下注射,期间根据卵泡和激素监测调整用药量。当卵泡直径≥18 mm的数量≥2个时,给予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丽珠制药)10 000 U,34~36 h后行经阴道超声引导下的穿刺取卵。(2)微刺激方案组:月经周期的第3天开始口服克罗米芬(clomiphene citrate,CC)50~100 mg/d,月经第5天开始每日肌肉注射HMG 75~150 IU,根据阴道超声及内分泌检测结果调整每日HMG用量。HMG用至hCG注射日,CC用至取卵前日。当卵泡直径≥18 mm的数量≥2个时,给予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丽珠制药)10 000 U,34~36 h后行经阴道超声引导下穿刺取卵。根据男方情况,采用体外受精(IVF)或卵胞浆内单显微注射技术(ICSI)授精。在取卵后3 d进行胚胎移植,移植后给予黄体支持。
1.2.2 冻融胚胎移植(frozen-thawedembryotransfer,FET) 在FET周期,采用自然周期或激素替代周期,从月经第10天起B超观察子宫内膜厚度及形态,当内膜厚度>8 mm时,行冷冻胚胎复苏移植,移植胚胎≤3个。移植后常规黄体支持。
1.3 妊娠判断标准 移植后14 d,检测血β-hCG>25 U/L诊断为生化妊娠。超声见到妊娠囊、卵黄囊为临床妊娠。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促排卵及胚胎发育情况比较 A组Gn用量、Gn使用天数、hCG注射日内膜厚度、E2、LH值、获卵数、可利用胚胎数、优质胚胎数均高于B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2 两组患者胚胎移植及妊娠结局比较 A组周期取消率低于B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2.3 两组全胚冷冻首次解冻移植临床结局比较 A组平均移植胚胎数高于B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3.97,P=0.000);两组复苏周期数、复苏周期移植数及复苏周期临床妊娠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t=0.239,P=0.625),见表4。
3 讨论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高龄卵巢低反应(POR)的妇女寻求辅助生殖技术。POR患者在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助孕时选择怎样的方案既经济、简单,又能够获得较好的卵子和胚胎质量及内膜容受性,是辅助生殖医生们不断追寻的主题。
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拮抗剂方案是GnRH拮抗剂与GnRH受体结合但不发挥生物活性,从而发挥其抑制效应,其不仅能直接有效地抑制早发LH峰,而且在卵泡发育的中、晚期开始使用,避免了早卵泡期卵泡募集阶段内源性FSH和LH的显著抑制,使卵泡发育的早期更接近于自然[4]。微刺激方案是使用克罗米芬(CC) 50~100 mg,加或不加Gn(一般不超过150 IU)促卵泡发育,并通过持续实用CC抑制LH峰。虽有文献[5-8]报道CC具有抗雌激素作用,能有效抑制早发LH峰的出现,从而阻断过早排卵,但本研究显示微刺激组hCG日LH值较拮抗剂组高,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有升高的趋势。推测拮抗剂方案可能对子宫内膜容受性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关。有研究显示GnRH激动剂方案其内膜厚度及妊娠率明显高于拮抗剂组[19]。靳镭等[20]发现不同年龄组和不同获卵数组其拮抗剂方案内膜厚度均较长方案薄,且各组别拮抗剂方案新鲜周期妊娠率均低于长方案组,因此对于两种方案促排卵的POR患者,笔者建议选择行冻融胚胎移植更有利于提高妊娠率。
综上所述,本研究提示对于POR患者尽管拮抗剂方案使用Gn总剂量较微刺激方案高,但其获卵数、优质胚胎数比微刺激方案高。两种方案的临床妊娠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因此可以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促排卵方案。然而无论使用哪种方案均建议取消新鲜周期胚胎移植, 行冻融胚胎解冻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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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在西方称之为“诉讼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及服务领域
(一)主要工作
法务会计主要是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业务程序审查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预计费用的合理性。
2.帮助进行资产保护和回收。
3.与其他专家进行协调,包括与私人调查者和工程专家咨询者的协调。
4.取得所需证据用于支持或驳回。
5.审查相关证据以形成对案件的最初评价并确认损失领域。
6.协助对新发现的事项进行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7.参与对已发现证据的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的理解,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8.审查持反对意见专家有关损失的报告以及他们对既定状况强弱分析的报告。
9.协助进行谈判和解决纠纷。
10.到庭听取持反对意见专家的证词,提供综合审查服务。
(二)服务领域
1.企业、事业单位
该领域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既精通会计业务及会计法规,又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人才。
2.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3.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
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的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 人才。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运用的较少,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制建设还待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没有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对经济案件的调查虽然也会吸引有关会计人员参加,或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表,但由于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也可能失当,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所以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呼唤着法务会计的产生。
(二)现有业务范围较窄
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内容很广,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方面,而我国目前只运用在司法会计方面,也就是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比如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后,聘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的事实,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为诉讼提供有关证据,而在其他方面还很少涉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对内、对外大量的经济交往和交易过程中,经济纠纷的案例显著增多且不断复杂化。要妥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离不开对纠纷案件的性质和损失的科学度量。社会各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将仰赖于法务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会计信息分析。所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动着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后续力量不足
我国目前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检察、律师、审计、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但大多数检察官、律师、法官的会计审计知识达不到要求,没有掌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而相关会计和审计人员又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有所欠缺,使我国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情况,难以弄清案件的事实,影响案件的公平判断。
三、对加强和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相关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规范法务会计实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界和法学界应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比如创办法务会计期刊,设立法务会计学会,在高校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在广泛征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诸如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等一套法规制度,使法务会计的开展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二)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有了法律和各项制度的保障,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可以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有选择的推广运用司法会计、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些在我国有一定的应用基础。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和经济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聘请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协助鉴定或出庭作证等等。
(三)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法律、掌握调查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掌握计算机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敬业精神。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培养出大批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前景展望
(一)法务会计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化的经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契约(合同)为纽带的,合同的履行、契约关系的维系,单纯依靠行政协调以及个人和经济主体的信誉、良心和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律做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更为频繁,由经济联系而带来的经济摩擦和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的过失给公司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在所难免;在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试法、发生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不可能杜绝的。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度量经济损失、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及其他支持体系。法务会计就是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运用专门的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使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见,法务会计和律师一样,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二)法务会计师将成为一种受社会欢迎的热门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