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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
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业也不甘落后。以海陆空为主体框架的综合大交通基本形成,但也因为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在关于交通方面的管理工作存在为数不少的漏洞。在我国,合法的可以管理交通业的部门有很多,如道路交通当中有交警、路政、运政等机构,这些机构在管理交通业时各自都履行自己的职能,做不到有机统一、高效协作,甚至是政出多T,多头管理、相互推诿,这样就导致了他们在工作中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因此,会造成社会的矛盾产生,管理相对人、服务相对人就不会满意甚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浪费管理资源,社会效益得不到提高,形成高投资,低效率,不能满足现有高速发展的交通事业。
行政法律滞后及执行效率低下。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重视对法律的建设,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加大力度行为,在我国的公民心中,法律意识也是日益增强的,所以对于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也就随之变得越来越高。但是,目前在我国有许多地方的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虽说有所完善,但在行业交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设置的障碍,出于行业扯皮,政府一定程度有不作为,认为是行业管理问题,尤其是公共的社会问题,譬如货运车辆的违法超限运输问题,涉及到交通、交管、运政、安全、源头、市场等等社会问题,围绕不法利益,形成久治不愈的社会问题。加之一线执法环境差,执法力度不能到位,甚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存在,这也是体制机制存在问题的结果。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内部职能重叠。在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一些职能部门出现了职能重叠的现象,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民众无法区分交通行政执法的职能。交通行政执法的工作也会因为职能重叠而出现工作混乱,这就会导致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资源浪费。各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业中的执法工作,也是各自执行自己的工作,因为职能重叠,所以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也就是工作上的事情谁都管理又谁都不管理的尴尬局面。
暴力行为屡次出现。在交通运输中,难免有一些司机会不法上路,甚至形成了普遍的社会市场现象,如不超不挣钱等理念,那么这些宁可冒着生命危险也要超限超载上路的司机目的是什么,事实证明,假如他们安全通过,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的利润就是正常运输司机的两三倍还要多,所有在这样诱人的利润的诱惑下,有不少的司机愿意铤而走险地进行超限超载上路,假如碰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正常执法,那么这些司机可能会为了金钱进行暴力抗法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润,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事实证明,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执法人员在暴力抗法的事件下造成的伤亡,这种情况每年都常有发生,令人望而生畏。
法律法规受到干预。地方政府在做关于交通行政工作时,目的是为了加快本地的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在交通执法管理方面对其进行庇护,严重的对交通的法律法规进行肆意轻视,然后随意改变进行获取利润的方法途径,他们在公路上任意的开设道路,并且肆意占用公路上面的红线做出一些规划建设,这样不仅干涉了交通管理中的路政工作,而且公路的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有严重的,更会用牺牲公路的完好来换取更多的利润,从表面上来看会加快地区的经济发展,但这样为交通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埋下隐患,在交通行政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对其干预的影响是一大弊端。
信息化建设滞后。在当今这个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应当充分的利用了网络和现代化手段去执法,建立交通的大数据,以便提高管理效能,并且充分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管理成本。但是,在交通行政执法上并不是做得很好,如大件货运车辆的审批管理及信息查询违法处理等进行联网管理,这样既方便承运人,又便于执法管理。那么充分使用网络进行工作这是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以后要进行改进的重要部分。
安全工作有所欠缺。交通安全是交通管理根本目标,在社会生活中,交通安全尤为重要。通过写安全提示语、制作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宣传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打造服务型,运用网络等高科技对交通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建立健全法律体制,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树立起行业安全威信。交通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的基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自身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使交通安全的知识“铭记于心,外化与行”。加快交通安全建设,完善交通安全防护体制体系。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书籍等传播方式,快速普及交通安全常识知识,使人民群众更加重视安全问题。杜绝如中国式过马路的意识,行车要有秩序乘坐,爱护交通设施,遵守公路安保法规。使人民群众坚决按章出行,按章享用交通服务,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建立完善的“海陆空”体制,提高交通现代化服务的普及率,提高公民的安全感。
宣传工作有所欠缺。在这个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任何行业做任何工作都少不了宣传这一重要步骤,你不推广,你不宣传,知道的人就越少,对于你的工作,就会不了解,也就无法支持你的工作,要想在工作上取得大进展,那么宣传工作是一定要做到位的。在当今社会,宣传的方法数不胜数,有传统的传单宣传法。也可以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例如广播、电视、网络等等,都可以让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在关于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宣传工作的开展,为交通行政执法赢得得社会认同感。
交通行政执法的改革建议
解决执法人员身份问题。不管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如何的改革与创新,在关键问题上,是绝对不会改变的一点,那就是人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是有待改变的,因为他们现在按照要求是公务或事业型的身份。但是有一点,好大一部分工作人员是没有正规的执法人员的岗位保障制度的,尤其是高速公路的执法。所以,为了解决在交通行政执法处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在这里尤为建议国家的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改革,尽快出台一起关于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的法律法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进行执法的工作人员做到身份合法,队伍建设规范,已达到可以稳定执法的效果。
最近,四川成都市一男子将一驾车女子拖至车外殴打。事后,该男子提供行车记录仪录像,证实女子突然变道、别车。随即,网友“挖”出该女子以前多次不良记录,甚至包括酒店开房登记记录。一场因违章而引发的网民热议,异化成对当事人二次伤害的“网络暴力”。有人说,做错事,就该受罚;有的人则表示,适当的网络曝光可以激浊扬清,但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人心道德的天平之间进行。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促使着网络暴力的发生?首先,互联网的迅捷发展,正无时无刻不对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这构成了网络暴力发生的潜在基础。其次,匿名的网络状态导致部分网民口无遮拦,事件当事人维权难度大、追责难。很多网民在谴责别人不道德的同时,自己也采取了不道德的方式,情绪的无底线宣泄对别人造成深度二次伤害,甚至侵犯个人隐私。
那么,该如何根除网络暴力现象呢?
首先,立法先行。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隐私给出详细的解释和保护细则,国人对隐私的保护意识仍比较薄弱。曾有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逾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其次,常言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网络暴力所指向的网络事件,既然引起舆论臧否,则一定有其不符常情、不可理喻之处。伴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狂飙突进,“人人都有麦克风”已经成为既定事实。那么,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天平衡量自己做的每一件事,不做逾越法律红线、有违道德的事。
最后,网民需要加强修养,以理性代替臆断,以设身处地代替无所忌惮。网络暴力现象已成为网络生活中的阴影,而或许,任阿一个人都有可能在下一刻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正因如此,网民需要以“同理心”设身处地地探寻事情的来龙去脉,以理性判断代替主观臆断,不轻易置评;若下定论,需要经得起逻辑的推敲、事实的检验、公众的认可。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监督 民主政治 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取得很大进步,公众的政治参与意愿逐渐增强。列宁对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要确立民主,必须群众自己立刻从下面发挥主动性,实际参加一切国家生活。”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互联网的出现为社会民主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平台,为公众监督提供了一个较为自由的话语空间,使人们直接进行监督成为可能,激发了人们的参政热情,实现了舆论监督主体的公共性,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监督方式—网络舆论监督。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内涵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界定
网络舆论监督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周甲禄在其著作《舆论监督权论》中指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借助互联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物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示、批评、建议的行为,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新时期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进行褒贬和评价,通过网民的互动和交流形成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38亿。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成本更低,因此公众参与监督的门槛也更低。通过网络载体,无论你身处社会的哪个阶层、哪个行业,无论你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如何,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参与社会热点问题事件的讨论、评价,并且针对不同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见解。
2.监督内容的广泛性。高度开放、透明度极强的虚拟网络空间给公众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网民信息时,无需透露真实姓名和身份,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上的信息传播者。正如万维网的发明者伯纳斯·李所言:“在网上,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从时事政治到国计民生,从道德到法律,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3.传播速度的迅捷性。在舆论形成的时效上,网络媒体具有迅捷性的优势。报纸传播信息受到出版和发行时间的制约,广播和电视播报同样也受到播出时段的限制。相比之下,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信息传播时间与空间上的局限,在信息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几乎没有时滞,缩小了公众传播和接收信息的距离,加快了网络舆论的形成速度。
4.意见反馈的交互性。网络传播的最大特点是双向互动性。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方式基本是被动的。开放的网络平台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公众享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公众既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又可以是信息的者。正如陈力丹所说,“在网络上,所有用户都可以自由地选择接收的信息和表达观点,所有用户既是传播者也是接受者,逻辑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相互探讨、争论,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二、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缺失导致侵权现象泛滥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随之不断壮大,然而法律对于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有效规范与保障的步伐相对滞后。一方面缺少对舆论监督的主客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定,另一方面缺少对网络暴力的有效制裁,特别是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侵权现象泛滥,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和调控。这极大地增加了公众受到网上不法言行侵害的概率和机会,引发人们对滥用网络舆论的忧虑。可以说,网络舆论监督是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稍有偏离,就可能给公众造成困扰。
(二)道德失范导致监督存在异化
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成员组成复杂,结构多样,同时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的调整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与日俱增的生活压力,网络给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积累了心理压力又无处宣泄的人提供了一个绝佳的释放出口。一些人在网络匿名的掩护下,大肆渲染一些病态心理,发泄在现实生活积累的不满和怨恨。更有甚者通过网络宣扬恐怖、暴力、、迷信等低俗之风,传播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诚信品质,使其陷入非正义非道德的伦理困境,从而降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公信力。
(三)信息虚假导致舆论引导流变
网络是一个大的信息“收容器”,许多网络信息传播者为吸引他人眼球,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将信息发酵放大甚至变形,或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或有意编造新闻大肆炒作,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网民具有从众心理,因此舆论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事实支撑而容易走向偏差。不知情的民众在网络舆论中盲目地跟从,在意见表达过程中由于非理性因素作梗,而一旦偏激或极端情绪化观点占据了上风,便会影响整个舆论氛围,最终将网络舆论监督引入歧途,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
(四)把关缺位导致舆论监督失效
真实可靠的信息是网络舆论权威性的源泉。然而海量网络信息时常出现重复、失真等现象,不仅使受众易于陷入注意力分散的困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公众对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此外,在很多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网民缺乏专业的眼光公正对待,往往夹杂着自己的主观情绪,占据道德或正义的制高点对监督对象及其行为任意评判,使得以维护正义为名的舆论监督偏离正轨。由于缺少专业的把关人,缺少理性的规范,网络舆论的产生往往激情有余而理智不足,自由有余而规范不足,网络舆论监督的信誉度倍受质疑,这将成为网络舆论监督发展中最为致命的软肋。
三、健全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任何文明社会都离不开法律,通过法律来进行社会治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行法则,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日益重要的传播手段,同样需要法律来进行引导和规范。当前我国虽然针对互联网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处理网络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存在着调节性不足、适用性受限、操作性缺乏等问题。此外,许多法律法规在网络言论管控,著作权、隐私权保护,网上虚拟财产保护等领域尚存滞后。因此,加强对网络传播内容的有效监管,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加快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相关立法工作,形成完整、系统、全面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显得迫在眉睫。
(二)加大网络公民教育力度
网络舆论监督的质量关键在于公民素养的高低。如果网络空间没有理性和负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存在,我们也很难期待用网络民主去推动现实社会中的良序民主。因此,引导公民理性地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键在于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对网民开展道德和法律教育活动要常态化,使其熟悉网络法规和条例,促进发表网络舆论自律性的增强。其次,建立健全上网实名认证制度,力求杜绝网民以隐蔽身份发泄情绪或散布错误信息,防止网络舆情的偏差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再次,网民自身要学会自律,不盲目跟风。健康的网络舆论氛围,既需要刚性法律制度加以规制,更需要网民的柔性自律作为保障。
(二)强化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
目前来看,我国网络媒体对信息编辑过滤机制不完善甚至缺席,这是网络媒体权威性不足的根本所在。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加强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合作,能够使两者相得益彰,促使监督效果的最大化。相对于互联网而言,一方面传统媒体可以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对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甄别和过滤。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对舆论监督事件的调查、原因分析、结果处理等方面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易于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借力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以及对事件的后续声援和跟进,有助于推进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
(四)健全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网络化时代的媒体监督有利有弊,合理的舆论监督常常有助于解决公众质疑的问题;但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舆论监督,则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因此,如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发展形势,建立舆论引导的新机制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网络主流媒体的建设。网络主流媒体的知名度和品牌优势更容易得到网民的认可和信赖,因而往往成为网民获取信息、发表评论的首选网站。通过这些平台建立起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留意网络舆论的产生和发展,针对受众的疑虑展开严密的调查,对网络舆论的偏差和漏洞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以防止网络舆论走上极端,为社会和谐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其次,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面对鱼龙混杂的信息和言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肩负着传播绿色健康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重要责任,对受众的认识起着引导作用。因此,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助于对网络虚拟信息和网络舆论的控制和引导。
【关键词】青少年暴力犯罪 法律 救济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征描述
从学理上看,“青少年暴力犯罪”这一概念包含两方面,一是“青少年”,这是社会学上的用语;二是“暴力犯罪”,它是法学上的用语。关于这两个概念如何定义,目前学界尚有争论,这里不作过多讨论,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年龄为14至25周岁的犯罪主体利用身体力量或其他工具恶意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①。经过对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笔者发现它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案件数量激增化。有资料统计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增幅以几何级数上升,且犯罪动机趋于冲动性和盲目性,暴力型特征明显,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涉案人员低龄化。来自中国青少年预防犯罪研究会最近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暴力犯罪涉案人员呈低龄化趋势,大多还是在读大学生、中学生(药家鑫、李冠丰都是)。这些人生理发育已基本成熟,精力旺盛并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有司法机关统计,低龄化人群暴力犯罪占所有青少年犯罪比例超过70%,并且向组织化、团伙式犯罪发展。
犯罪类型多样化。经笔者粗略统计近3年的媒体报道,发现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伤人、、抢劫等类型,占比超过6成,其中暴力抢劫增加最快,犯罪性质也比过去严重很多。不少暴力抢劫还伴随罪、伤(杀)人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犯罪手段成人化。据媒体报道,目前一些青少年作案时十分胆大,喜欢模仿影视剧中的暴力情节、方法和步骤作案,手段也十分低劣和残忍,经常持械抢劫伤人,有的甚至还在抢劫杀人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团伙作案中,更是事前严密策划、仔细分工甚至订立反侦讯攻守同盟,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青少年暴力犯罪日益严峻的客观形势,足以引起各方重视,思考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并探索解决办法。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的法律分析
青少年之所以发生暴力犯罪,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原因:
立法存有缺陷。在我国,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大多强调保护青少年,现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不下30部。立法数量增多的同时,还留下一些漏洞:一是缺少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刑事实体法。《刑法》(2011年修正版)未对青少年犯罪做出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未根据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相关的诉讼程序。二是现有法条缺乏可操作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青少年暴力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如何负、负多少责任未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对防止青少年犯罪尤其暴力犯罪作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现实中难以执行,法律救济更是无从谈起。三是没有限制暴力文化的法律文本。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律禁止青少年接触暴力文化,但仅限于条文式规定,缺少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暴力文化的监管漏洞较大,过滤性不够,青少年可以很容易就接触到暴力场面。
守法观念淡薄。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其直接原因在于犯罪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和不畏法。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加强青少年的预防犯罪教育”。但据调查,目前我国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效果并不理想。家庭法制教育在很多家庭中几近于无;学校法制教育特别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受升学率等因素影响,常常被教学课程占用,高级教育阶段法制教育也抓的不够;社会法制教育方面,由于对外文化交流增多,大量武打、凶杀影视等不健康文艺作品涌入文化消费市场,负效应非常明显;其他法制教育如司法教育等还处在探索阶段,且当下更多面向社会或是高级教育阶段人群,对青少年的教育效果有限。
执法管理失范。在我国,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执法管理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环节,该环节的管理主体是基层治安管理体系。目前,基层治安管理体系基本由公安派出所、社区联防、社会调解组织等组成,该体系在“一定时期、一定社区内能够为群众排忧解难、防止犯罪发生,却也存在忽紧忽松的失范现象②”。而且,这一体系对可能诱发或助长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社会环境的治理与预防力度不够,难以分化、瓦解具有不良行为或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群体,因而暴力械斗和凶杀案件时有发生。
司法保护不力。当前社会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司法审理主张迥异,一种理念认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主张严惩罪犯;另一种理念则认为青少年比较特殊,主张从轻处罚予以保护。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犯罪证据收集难。经常是重犯罪证据及危害后果的收集,而忽略犯罪诱因的证据收集,司法难以全面掌握犯罪动机和准确判定主观故意程度,刑罚裁量时有失衡。二是法律规定难适用。目前尚未形成关于青少年犯罪完整的司法制度,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相对抽象,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三是惩戒作用不明显。由于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宽严相济,具体操作中过分强调保护青少年权益,一些暴力犯罪的青少年没有得到应有惩罚,刑罚的惩戒效应不足,既增加了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容易损害刑法的威严。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救济
青少年暴力犯罪危害性大、影响面广,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的发生。
健全法律制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首先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一是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立法现状及我国国情,加快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刑事实体法,形成包含青少年犯罪的专门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处罚法及管教条例等在内的法律体现,为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律保障。二是要完善青少年犯罪司法制度。建议遵循适度的原则,在司法制度上犯罪标准的制定上要合理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三是要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尽快形成有效规范文化生产、传播等的规定,严惩违规者,努力消除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加强法制教育。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就要从小抓好法律知识、法律技巧方面的法制教育。要加强家庭法制教育,家长要提高自身法制素养,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并督促青少年培养健康的行为习惯,远离暴力。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融入到日常文化课程中,改进法制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要加强社会法制教育,广泛借助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创新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典型案件的法制情境教育,通过社区、学校等组织青少年旁听审理;还可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定期组织青少年观摩,培养其自警、自省的良好品德。
完善执法管理。事实上,执法管理环节与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接触多,联系密切。鉴于此,建议要依法加强基层公安力量的配备,建立健全基层自治和调解组织,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重视和掌握日常生活中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危险征兆,“发现危险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一定措施,力争将暴力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③。同时,还要创新社会管理举措,运用法律的手段,清除过滤社会的暴力文化,瓦解青少年中的不良社会群体,加强青少年暴力犯罪易发地区的治安巡逻,重点抓好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危险品的保管,消除引发暴力犯罪的各种因素,从而有效降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率。
强化司法保护。一是完善刑事诉讼程序。针对青少年的特殊性,建议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在诉讼程序上,对未成年犯讯问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到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时,不予刑事拘留和逮捕。庭审中尽可能改革审判方式,容易为其所接受。二是建立犯罪预警机制。司法机关应定期总结分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有关司法实践,及时向学校、社区、家庭等青少年暴力犯罪种类、方式和手段等预警信息,以便公安机关和基层治安管理组织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三是健全教育挽救机制。公、检、法等部门形成集侦查、、审判和执行为一体的司法系统,突出实地调查、教育挽救。司法部门可在审判过程中设置青少年法制教育程序,让其知道犯罪行为所错及危害,并认罪服法;公安和检察机关还可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考察等,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青少年暴力犯罪既危害社会的和谐,也损害到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因此,要重视这一现象,尽可能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治疗措施,帮助他们回到正常的社会轨道上来,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
【注释】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多种因素中,忽视心理引导,家庭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的失当,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是造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也是目前预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价值导向以及学习、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互动性、隐蔽性,在改变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方式的同时,网上文化侵略、网上黄色流、网上黑色信息、网上暴力文化也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目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搜狐社区联合的“青少年网络使用状况”调查结果给出了答案,近半数调查对象接触过黄色网站。另有数据表明,中国目前上网的人数已超过6.49亿,网民群体以青少年为主,青少年每天平均上网时长为5.3小时,其中每天上网时长为8小时及以上的占37%,青少年上网的目的多为“好奇心,虚拟聊天、娱乐刺激”。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当作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网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局面。
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重要法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青少年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人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良好氛围,唤起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在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体系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两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紧密衔接起来,充分发挥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有赖于青少年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青少年政策尚不完善,必须尽快促进青少年立法,尤其是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审判、处理的立法,以建立青少年法律体系为目标,以逐个建立单项性青少年法规为抓手,加快青少年立法进程,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
2.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与社区防范相结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青少年各类刑事案件要快侦快破,并依法予以惩处。综治机构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黄扫非斗争,对学校周边和社会娱乐场所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强化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各种危害未长年人身心健康商品的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要加强校园网、青少年网站建设,宣传普及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开展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活动,从正面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同时,以技术手段控制未成年人接触网上不健康的内容,设立网站安全规则,加强立法进程,规范网络行为。
社区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管理、控制、组织等职能,把辖区内的学校、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力量调动起来,共同参与,群防群治。积极培育社区文化,广泛开展社区广场文化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社区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反馈给家长和学校,成为沟通家长、学校与青少年之间关系的纽带。
3.坚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要强化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的第一位学习、效仿者,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素质境界,检点自我言行,既重言教更重身教,合理确定对子女的期望值,了解父母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子女失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事业与子女的关系,营造一个健康、高雅、文明、温馨的家庭环境,要加强家庭正面教育引导。在物质层面上关心子女,但更重要的是对子女健康人格及道德习惯的培养。
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教育,双向互动,形成合力,发挥育人的主渠道作用。要重视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聘用专业教师,实施正规化、系统化的法制教育。
4.坚持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坚持社会保护与自我保护并举。实践证明,教育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防范侵害,是做好预防青少年保护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开展青少年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关键性环节。预防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家庭、学校、共青团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把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摆在预防工作的重要位置,向广大青少年普及自护知识,教会他们自救互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青少年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坚决打赢治超攻坚战和成果巩固战,实现治超工作的新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针对我区目前部分路段存在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致使道路损坏、交通安全存在隐患的问题,通过打击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及其他违法车辆,查处超限超载运输公司,抄报违规装载货源单位信息、曝光集体闯卡和暴力抗法典型事件等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安全事故,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公路完好率,提高运输车辆合法装载率,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公安分局: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阻塞交通、集体闯卡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治超公务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保证治超工作良好秩序;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挪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超载、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闯红灯、超速的车辆进行处罚。
(二)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要求,保持对各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力度;对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营运车辆进行处罚;严格加强对超限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并向相关单位抄送违规装载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个人和从业人员信息。
(三)公路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因超限超载损毁公路设施的违法车辆及时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阻塞交通、集体闯卡等行为,及时掌握证据,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货运车辆未封盖撒漏、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五)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规范治超停车卸货场收费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卸货场不按核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
(六)工商分局:取缔非法设立货物配载点及经营场所;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和汽车维修经营者。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城管、物价、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治超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治超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职责,自觉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领导、人员、责任到位,切实做好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效监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基层执法中的不作为、滥作为、不文明和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相关单位要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货源单位进行巡查,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超限超载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各相关单位要以固定治超和源头治超站点为依托,适当增加流动联合执法站点,增派交警、路政、运管、治安巡逻等执法人员,严格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努力形成对治超行为的全区域、全时段监控,保证执法全面、有效、彻底。
(五)健全完善信息抄告和跟踪处理制度。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要健全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处理系统。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企业、违法人员、违法基本事实、处罚结果等信息互相抄送,做到信息共享。接收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数据档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再对涉案企业、车辆、人员等做出跟踪处理。通过对违章运输企业、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书面警告、教育培训等跟踪处理措施,强化运输企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关键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建设
一、当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现状
(1)当前妇女和儿童在权益上遭受的侵害。
当前,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很多情况下,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和漠视,这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近年来,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得到了全社会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的建设也越来越得到完善。然而,当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亟待通过加强立法体系的建设来得以完善。具体来说,妇女在权益保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人身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拐卖妇女、抢劫绑架、家庭暴力、害、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辱骂、性骚扰等。第二,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就业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职业结构在性别上具有较大差异、工作收入的差异、没有在特殊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等。第三,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占有上存在劣势、离婚后双方在子女监护和财产分配上占有劣势、在财产继承权上占有劣势等。
儿童在权益保障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家庭教育中,一些家长要么放纵溺爱,要么重男轻女、棍棒交加,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以致青少年养成不健康的思想。第二,学校教育中,老师根据学习成绩对学生差别对待,同时不断加重他们的负担,严重摧残了儿童青少年的身心。第三,社会教育中,社会中的各种不良风气传入学校、传给青少年儿童,在某些方面对儿童的关注程度不够,也影响了儿童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
(2)现存的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就儿童权益保障而言,目前有关儿童保护、发展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婚姻家庭法》《民法通则》等,基本形成了一套法律体系,但是,仔细观察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儿童权益缺乏实质性的保障,各个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在实施方面,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实施的监督体系,儿童权益保护在很多时候只是一句空话,没有落实到实处。就妇女权益保障而言,目前关于妇女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防止家庭暴力法》《母婴保障法》等,明确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法律并没有对妇女的权益做出实质性的保护,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给这些新问题做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因此要加快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的建设。
二、加快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尊重、保护妇女儿童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是衡量社会进步和社会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杆,要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要着力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这样才能真正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重要环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当然包括妇女和儿童。因此,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扫清障碍,努力消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最后,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使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保证和重要途径。未来国际竞争的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实质上是提升妇女儿童自身素质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使妇女儿童享有了均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也提高了全民族的素质,关系到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的建设内容的几点建议
(1)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可以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等几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的价值,使妇女儿童充分享有文化教育资源,提高他们自身素质,使他们在经济上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消除在就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体现出妇女儿童的真正价值。在立法方面,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切实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原则。例如,就保障妇女权益而言,可以根据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补充多种法律,全方位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遵守国际公约,将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
(2)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
儿童是国家建设的栋梁,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而妇女能撑起半边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的维权意识。妇女要解放思想,反对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挣脱传统封建中对束缚妇女的思想,提高自身自信心,真正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学校教育中要给予儿童最全面的关怀;家庭教育中,父母不应该仅仅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更要培养他们健康的身心思想;社会中阴暗、腐朽的思想要尽量控制向学校蔓延,传递给儿童一个真善美的世界观。
(3)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和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体系,就是要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网络、司法保护网络、普法宣传网络、投诉网络等的建设,同时,要培养一大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优秀人才,进行人才队伍建设。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组织体系,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妇联的作用,加快青年先锋队和青年团的建设,同时要不断加强民间组织的作用,在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将妇联、青年先锋队、青年团、民间组织、政府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多位一体,建立部门间、组织间、各种社会舆论力量间的联动制度,协调多方力量,共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贯彻实施,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总结
通过上文分析,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和组织体系,进一步不断发展和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国逐渐迈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牛志远.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