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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向着趋好方向发展。但是,煤矿安全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没有完全消除,安全生产仍然是困扰煤矿生产的一个大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之所以很难实现,其中虽有这样或那样的各种问题,但是究其原因安全生产培训的滞后则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一、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所存在的问题
煤矿安全培训是煤矿行业的永恒话题。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各种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煤矿安全生产的实现。具体来讲,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安全生产的意识仍未得到牢固树立。长期以来,在一些煤炭企业的“潜意识”里始终存在着侥幸心理,对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这反映在企业的具体工作中,就体现为不能真正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以及各项具体规定不能进行不折不扣的落实。这一切都是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的体现,也是安全事故难以根除的症结所在。
第二,安全防范措施不能真正落实到位。在煤矿生产中,能否在生产活动开展之初就做好防范工作关系到安全生产状况的优劣。在一些煤矿企业的具体工作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采取敷衍应付的态度,特别是在管理、技术以及安全层面的监督、监察工作不能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这也就为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职工整体安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经过多年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均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这种提升距实现完全安全生产还有一段距离。总体上讲,一些煤矿企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并不具备其所从事工种要求的安全资质,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一些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加以改变,煤矿安全生产的实现也就必定困难重重。
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具体路径
煤矿安全生产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导致当前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针对以上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面对严峻的煤矿安全形势,运用各种方式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煤矿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职位要求相应的安全资质。在实际工作中,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从事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保证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与此同时,要对各项安全培训活动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并且根据培训效果加以及时的总结与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培训的内容,保证各项培训均能够不折不扣的落实。
第二,按照相关要求具体进行培训规划与安排。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特别是按照《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针对本矿区的各项实际情况来进行培训教材的编写。教材编写完成之后,及时报上级培训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根据审查批准过的培训教材来组织专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对顺利通过培训的人员颁发相关证件。
第三,培训中要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经过多年的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在自身方面均有很大提升。但是,这种提升并没有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同时不同人员之间的素质差异还比较大,因此加大对企业相关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提升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培训与复训考核中可以借鉴安全注册工程师的考核录取办法,采用国家统一集中封闭考试的方式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顺利通过考核的人员就不必再参加脱产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来节省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果。未能顺利通过考核的人员则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脱产培训,只有顺利通过考核才能准予其进入岗位,严把“准入关”。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事故的治本之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全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为目标,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不断拓展安全生产培训面、不断提高应培对象的参训率和培训质量,为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申请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经省局批准后可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2012年全市培训镇(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人员200人,培训企业“三岗”人员6000人。(其中各类安全管理人员2800人,特种作业人员3200人);“三岗”人员持证率达100%,完成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培训11000人。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落实,不断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与从业人员岗位相关的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从而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不断好转。
三、培训对象:
1、镇(区)经贸服务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安监站(安全科)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日常工作。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落实安全培训经费,依法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逐步消除安全培训的死角,提高各类培训对象的参训率和复训率。各级各部门要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参训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参训人员解决工学等方面的矛盾和实际困难,积极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各级、各类安全培训要注重效果,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确保培训的覆盖面,提高应培训人员的参训率。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类法定培训对象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到“四个统一”,即“学大纲,学教材,统一收费标准,学时间”。参训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对缺课时间较多的参训人员,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禁止代训代考;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和实操形式对参训者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3、安全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市各级、各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核发《安全培训证书》。镇(区)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特别注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以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人管,培训任务有机构落实。要把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要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经省安监局审批后,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的指导下,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以发挥大企业的人才资源和管理资源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做好示范。促使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新台阶,为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安全发展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上看,是具有战略性系统整合能力的动态管理过程,对于如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摆在很多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策划与准备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建立,企业必须做好与之相关的策划与准备工作。安全标准化是涉及到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生产流程、所有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做好有效的策划,那么所建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肯定严重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结果必然是无法作为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具用于安全管理,两张皮现象不可避免。因此,企业先开展有针对性的策划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管理层的真正重视、人员的配备、有关标准化的选择、资金的支持等,这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第一步需要认真对待的极其关键的环节。
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企业标准化推进工作的核心。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所有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从各部门中选择各相关专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成员,负责相关的准备、策划及创建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建立与实施。
安全标准化的创建,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由于标准化评审中会涉及到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合理配置与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培训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企业预算必须做好创建工作的资金测算及财务计划。
二、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初期培训分三种,一是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培训,二是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三是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培训可分开进行,条件允许的话,也可适当考虑合并进行。
对领导小组的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领导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培训,使相关领导充分认识到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作用,让他们了解整个创建过程,知道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应该给予标准化创建工作什么支持。
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创建的步骤、评审办法等。
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则应考虑各类人员的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标准化的标准、相关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本部门、本岗位应做哪些工作等,是培训的重点。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关注重点是必须让他们知道如何做好自身与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关的事。许多企业在创建标准化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整个创建过程由推进工作组成员全面包办,结果是所谓的标准化创建变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标准化系统无针对性和适用性,最终,使得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了摆设,变成了企业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边是所谓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系统,一边按照原来的传统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管理的两张皮现象。
三、现状评审
推进工作组成员应认真搜集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程序、操作规程,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现有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应充分分析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包括目前企业安全管理的层次特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及专业水平、员工的安全意识及接受培训水平、准确诊断哪些方面是企业安全管理中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哪些方面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哪些地方是需要彻底改变的,从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把握标准化创建的正确方向。
安全生产标准化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企业所有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为主题。企业内各部门应配合推进工作组,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工作,这是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各部门同时也要对本部门现阶段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进行认真的汇总及梳理,依据隐患排查的结果,找出问题及差距,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文件编写
应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充分策划和设计的前提下,对管理系统需要的文件进行编写或修订。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建立的时候,只是简单地去编写一些手册、程序、管理制度,没有充分的策划作为基础,造成了安全标准化系统天生不足,中看不中用,无法真正用于日常的安全管理。这种做法是标准化创建的大忌。
在充分的策划和设计后,根据有关制度、程序、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制订的需要,由涉及的相关部门为主起草或修订相关文件是最合适的做法。根据总体时间表的安排,在文件编写的时间段内,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时提出有关文件的初稿或修订稿,经相关人员评审后再做进一步的修改,形成待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可以组织熟悉岗位作业的操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作业顺序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编制,方便员工掌握和执行。
五、运行及调整
文件在管理者签字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即真正开始用于企业的实际安全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要对文件中的一些规定、程序、规程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试验,若发现存在一定缺陷需要及时修订,则应充分酝酿,经更改、调整后形成新的规定颁布实施。
运行初期,必须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让全体人员熟悉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文件规定。这个时期的培训,是能否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规定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充分策划及落实。
六、企业自评
企业自评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化标准,全面、系统地进行逐条、逐项的判断和对比,用量化值表示符合或存在差异的程度,综合分析,得出量化的、反映整体安全生产工作状况结论的过程。自主评定的目的是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现状,查找需要改进的问题,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自主评定可以是企业依靠自身的人员组织进行,也可以聘请外部有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参与进行。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思想意识薄弱,权责不清,利益驱使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思想意识还相当薄弱,受到传统思想和个人主义的影响,很多企业主和进行生产的工人往往忽视安全的重要性,抱着过度的侥幸心理,在日常的工作中,不能够时时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同时,受到市场经济和国外企业的影响,有的中小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的,不愿意去投入。另外,也有企业注意到了安全生产对企业的重要性,但缺乏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很多是在学习其它企业的做法后,进行生搬硬套,结果却不适合企业自身的需要。安全生产也存在管理混乱,监督不到位的问题。(2)缺乏有效的安全规范和指导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生产时,一方面要求建立符合生产安全设备和企业规章,另一方面要对从事生产的企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符合条件的才能进行生产上岗,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企业生产中,很多企业的生产条件还相当原始,企业缺少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应急通道,还缺乏进行安全生产的硬性规章和生产规范。而对于企业的从业人员,虽然部分企业的员工经过了生产前的培训,但有的仍流于形式主义,没有真正的从员工的自身开始,对其进行岗位知识的符合程度、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等进行测试,以及没有能够对安全生产和危险品的充分认识。(3)企业缺乏系统性的安全生产管理从上文中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企业缺少系统性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一些危险产品的企业制定的规章还是粗放式的;二是部门组织设置不清晰,企业进行运输、管理的员工也只是普通的员工,没有经过特殊的安全培训;三是缺少对危险品的日常监管。(4)企业在制定具体的内部操作和管理规范时,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使得制定的规章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由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始终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度首先要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只有所有员工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才能在每个岗位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另外,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还需要针对具体的岗位,来制定相应的安全职责规范,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切实落实安全生产。(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建立企业各个环节的标准生产规范,并编写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和执行手册、事故应急处理手册等,使得企业全体员工除了在培训时可以学习到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也可以根据手册的指导时时进行学习。②开展系统化的培训。建立以周、月为单位的定期培训制度,让企业的全体员工了解非安全生产带来的后果,以及掌握安全生产的技巧。这种培训可以邀请专业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等来进行授课,也可以安排企业的内部人员讲课。在进行员工培训时,必须要进行全员培训,一方面要对员工本身进行专业化的岗位技能操作进行培训,另一方面也要对员工进行非本身岗位的安全进行培训,以便让员了解和掌握整套的安全生产规范,尽量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的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生产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实地认可,即在企业开始生产前,由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部门到企业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配套设备和设施、应急通道等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再允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建立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特别是进行危险品生产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的行政部门随时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清理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指令牌,明确员工要按照规范要求地去操作,明确责任人。
4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和制度
首先,完善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做到生产、管理、监督同时进行,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其次,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和规范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要求全体员工按制度来进行工作操作;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评估体系,在进行生产前,检查相关的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定期评估企业的培训制度和内部、生产的流程和操作等能否进一步的优化;最后,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和改进的记录,以便企业进行核查。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代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
现代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是企业经营管理问题,而往往忽略了对企业的生产进行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这也是造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导致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受到影响,严重时还会样企业面临着更大问题。下面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管理目标以及生产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定义
企业应该对整个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着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来确保企业生产的安全,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将其运用到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工作中,让工作人员可以在始终安全的状态下进行生产工作,并将这以状态贯穿始终。
2、现代安全管理概念
现代企业应该引进最先进、最科学、最可行的安全管理手段来对企业生产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例如:系统工程理论等。通过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来进行企业安全状态的定性、定量的分析工作,并对其进行准确的估算,明确结果,将安全生产管落到到实际生产工作中。
二、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目标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制定
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而不是照本宣科,照抄照搬。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对所有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给予重视,将其安全管理工作放到第一位,并制度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让相关人员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责任。不仅如此,在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时,还应该注重安全管理的可行性,这样才可以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符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内容
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安全管理内容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虽然它们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内容都是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中心进行拓展的,所有的安全管理措施都是为了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这样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要内容。
三、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落实法人代表安全承诺制度
任何生产工作都必须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的生产工作中,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要对企业内部的安全保障条件进行定期严格的检查,确保安全保障条件符合规定中的要求。
2、定期进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该提前制定好下一年的安全生产计划,这样才可以确保未来一年中的安全管理可以按照计划进行。在安全生产计划中,应该包括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计划,通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有利于安全生产计划的实施。在安全培训工作中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通过考核的形式去对每一位员工的理解程度进行有效的把握。不仅如此,还应该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其安全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如果实际的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要求,则需要进行重新培训。在企业的每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都应该落实好签到制度,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够参与到安全教育培训中,让每一位员工都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观念刻入所有工作人员的脑海中。企业的高层人员还应该以身作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计划进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教育是保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企业应该分配有专门的安全教育的培训资金,培训资金投入的多少与企业安全生产的秩序有着非常大的关系,而且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资金应该为安全培训专款专用,不可以将其挪用到其它项目上。不仅如此,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应该只停留在文件的传达、视频的播放、教育培训课程上,理论上的知识固然重要,但是也应该注重对实际的应急能力的培训,将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落实到实际的培训工作中,真真正正的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
3、定期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是提高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所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应该定时的对所有部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的安全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在确定整改后的安全符合标准后才可以继续进行生产工作,这样才可以有效的保证生产工作的安全。与此同时,还应该对作业现场进行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例如: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落实危险事故安全负责制度等。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全面而又仔细,例如: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者生产安全公告、检查工作员工是否的生产工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等。为了可以更有效的确保企业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还应该定期的对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操作技术进行考核,如果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行为应该马上给予纠正,将修正后的操作流程等内容粘贴到作业现场,让每一员工都可以进行自检。必要时,还应该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指挥、监督工作。在每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后,还必须对总结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并在相关会议上进行公布,让相关部门知道自己的不足之处,进入可以进行修正。除此之外,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这样有利与安全事故发生时的这样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工作人员的伤害,将损失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还关系到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问题,所以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效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
作者:孟祥飞 单位: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一、目标和任务
2021年6月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二级标准。
二、工作进度
(一)制定方案。2020年7月-2020年8月中旬制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部署动员。
(二)宣贯培训。2020年9月下旬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进行宣贯培训。
(三)标准化体系文件编制。10月下旬组织标准化体系文件编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进行编制。
(四)制定计划。11月底前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明确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时限,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五)实施考评。2020年12月底,开展自评。
(六)改进与提高。2021年1月,开展安全标准化改进与提高。
(七)工作总结。2021年3月30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做出总结。
三、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项工作,促进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总经理:
成 员: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本企业如期实现工作目标。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认真开展自评工作,虚心接受评审单位意见,积极进行整改,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二)明确工作目标,保证工作进度。制定本企业达标进度计划,明确时间表,并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积极与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沟通联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达标工作,保证正常经营工作开展。
(三)加强指导培训,确保工作质量。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学习培训,努力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
三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过渡期间按过渡实施方案执行。
(2)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
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
(2)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