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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以消耗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受资源与环境的制约,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立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被确定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
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渔业发展的主题。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水产品年总产量自1990年以来持续居世界首位,2007年达到4747.5×104t。然而,我国渔业发展与渔业资源的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加强了捕捞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控制,并相继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以及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措施,捕捞统计产量自1999年开始略有下降并保持基本稳定,但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过大的捕捞能力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加上水域环境恶化的影响,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严重衰退的资源种类未能得到恢复,如大黄鱼、绿鳍马面鲀等。部分主要渔获物种类低龄化、小型化严重。
2006年国务院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我国渔业资源养护的目标:到2010年,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到2020年,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现状如何,是否符合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实际需求?值得认真研究。
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内容主要是捕捞许可制度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等技术管理措施,而同一时期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渔业资源管理已发展到以总可捕量制度、配额制度等产出控制为主,产出控制、投入控制、技术管理措施综合运用的阶段。我国《渔业法》于2000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至此在立法层面上才形成较为全面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因此,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明显落后于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渔船盲目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渔业资源衰退有所缓解。但立法不完善和执行不全面,致使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立法和制度执行之间存在很大落差。实际上我国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至今缺乏捕捞产出控制,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而在在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方面,渔具限制性管理和幼鱼保护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捕捞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捕捞许可实质上是开放式的许可,捕捞投入控制的效果受到影响;捕捞统计基本管理制度的缺失,使统计数据无法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执法监督。因此,下一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在现有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下,我国缺乏有效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资源利用权共享状态下,渔获物的私有性和资源利用权的共享性必然产生捕捞盲目竞争,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将共享性的捕捞权进行私权化分配,其作为一种消除捕捞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被广泛地引入渔业管理,包括捕捞投入配额(渔船、渔具、作业时间配额等)、渔获量配额,以及渔场专属性分配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捕捞渔船数量与主机功率指标控制制度,是一种对渔船投入要素的分配,但由于缺乏捕捞准入制度和渔具数量、规格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捕捞投入配额制度;渔获物配额制度则由于捕捞限额制度未能实施而缺乏;在渔场分配方面,我国实行了作业渔区核定制度,并限制跨海区界限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但仍缺乏专属性、排他性的渔场分配制度。
根据前述分析和讨论,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尚不能满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实际需求,难以据此实现《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的长期养护目标。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严格执行现有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的限制性管理以及有关幼鱼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必须加强执行,以充分发挥其管理效果,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渔业法实施细则》,提高《渔业法》的可执行性;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等非常重要的但目前仅有原则性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加强实施问题的研究论证,并从体制、机制等方面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尽早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 南海 一带一路战略 渔业多边合作
[中图分类号] P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2-0019-04
[基金项目] 教育部2014年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14YJC820072)“我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养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014M5621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630043)。
[作者简介] 张艾妮(1979 ― ),女,湖北武汉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海洋法;李飞星(1970 ― ),女,湖南娄底人,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全球价值链、网络能力、农业经济管理。
南海海域是世界上渔业产量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属于典型的多鱼种兼捕渔业。然而近年来,南海渔业资源逐渐耗竭,可捕捞到有经济价值的鱼种也越来越少。纵观人类对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过程,一般都经历“开发不足、加速增长、过度开发和资源管理”4个阶段,而在南海地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很难顺利进行到第四个阶段。
南海的渔业资源对于周边国家而言是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否保持可持续性,如何在养护与生产之间保持平衡意义重大,同时愈演愈烈的渔业纠纷也需要有妥善解决的平台和机制,这些都决定了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多边合作的现实需要。
一、南海渔业多边合作的必要性
(一)南海海洋渔业资源日渐衰竭
南海海域本是天然的大渔场,然而近年来周边国家认识到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且均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发展海洋渔业捕捞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便纷纷把目光集中到南海海域渔业资源开发上来,还对本国渔民采取特殊扶持政策,鼓励其渔船进入南海作业过度捕捞,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捕捞量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渔业资源有再生性,但南海为半闭海,受外界海洋环境因素影响不大,该海域的渔业资源活动范围集中,再生能力有限,缺乏外来补充能力,依赖水域环境。一旦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南海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便被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明显衰退。
(二)鱼类洄游性和海洋环境的整体性使得单边治理效果有限
海洋生物区别于其它生物资源的最大特征便是具有洄游性或游动性,虽然人类将海洋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等不同区域,适用不同的法则,但海洋确是一个相互连通的整体,这些人为的边界是无法挡住鱼类游动的。同时,游动的鱼不属于任何人,谁捕到它,鱼的财产权便归谁。海洋环境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渔业资源与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某一海域的污染会影响其它水域,海洋环境的破坏直接会造成渔业资源的衰退。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对该资源的保护必须首先站在全人类立场上确保行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尽管这种构想在实行中具有种种困难。而不应在不断扩大国家管辖权力的前提下去寻求国际合作,南海一个个周边国家的渔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简单相加,绝不能得出整个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更何况一些南海周边国家必然会首先从本国的发展战略出发,将南海视为“公共池塘”,将其海洋渔业资源视为先到先得的战利品,偏离养护渔业资源的根本目的而将渔业政策变成实现各自国家利益的工具,注重南海渔业资源的使用价值,而忽视其养护和保护。因此,应将海洋渔业保护的思路重新引导到强化国际合作和落实国家责任的道路上来。
(三)现存双边和多边治理方式的缺陷
目前在南海海域,合作开发渔业资源仍以双边形式为主。除中越在北部湾因海域划界达成共识,渔业资源合作养护较为理想外,其他海域所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效果则相对有限。南海周边国家也建立或参与了如东盟渔业协调组织(CGFI)、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SEAFDEC)等一些渔业组织,但都未能很好解决南海非法捕捞问题。迄今,南海区域尚未形成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多边渔业组织,未建立起整体的监测、控制和监视措施,未使用国际流行的总捕捞配额制度,未产生渔业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未做出整体休渔期、休渔区的安排。相较世界其它区域渔业资源合作养护机制而言,南海渔业多边合作还在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四)渔业合作对领土争端的解决有外溢效应
南海渔业资源如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共同养护与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会给周边国家的渔民带来直接利益,控制住南海海洋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的局面,并进而促进各国渔业经济的发展。其次,中国与南海其它周边国家在渔业合作上的良好合作和管理经验,会积极影响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其他合作领域,促进自贸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最后,中国―东盟自贸区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积极效应外溢至地区政治层面,将对南海的和平、稳定乃至未来相关海域划界、岛屿归属问题的解决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中国与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21世纪“一带一路”战略作为重要推力和载体,除了从规模和内涵上进一步提升中国与东盟贸易政治关系,也将大大促进和实现南海渔业资源合作,为有效解决南海渔业争端,实现区域渔业合作提供契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渔业合作方面已有相当基础,自然条件及其资源、渔业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等多方面具有现实的互补性。而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以自贸区升级为标志,双方关系更是进入成熟期,合作已进入快车道。先后签署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南海宣言》乃至《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逐渐为渔业多边合作营造氛围、创造条件、扫除障碍,理清思路。而借“一带一路”战略契机,更是可以在渔业多边合作问题上趁热打铁,使之逐渐转变成为中国同东盟国家之间的“粘合剂”,进一步加大中国与东盟合作力度。
(二)借“一带一路”战略契机积极主导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中国是渔业最大生产国,中国渔民在南海作业历史最为悠久,活动范围广阔、捕捞量最大。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关系到中国渔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中国渔业发展的切身利益。海洋渔业权益是海洋权益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在南海的传统渔场、渔权不断受到侵扰,渔民的生命与财产权不断受到威胁,是不容忽视的,也更不应该由渔民自身承担这些风险。中国必须积极参与乃至主导南海渔业规则的订立与执行,促进中国在国际渔业秩序中的观念转变――从国际渔业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革新者,和角色的转变――从国际渔业事务的旁观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通过构建南海渔业资源合作机制促进“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政治关系。
南海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的现状和渔业纠纷不断的紧迫形势,决定了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合作的现实需要,必须加强多边合作共同维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由生产限制与调节型向渔业资源养护型转化。海上丝绸之路正逐渐促使演变成为中国同东盟关系的连接点,中国着力于加强同东盟各国间友好合作,与之签订睦邻友好条约、推进中国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将为海上丝绸之路上的最终解决提供基础。应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制度的构建,并在制度构建中下先手棋,凸显中国利益。
三、南海渔业多边合作的现实障碍
南海争议海域面积之广、利益牵涉方之多是罕见的,渔业多边合作必定面临诸多内外因素阻碍。
内部因素是互信基础薄弱、沟通渠道有限。伴随着南海地区被勘探出蕴含丰富的油气资源,周边各国开始竞相争夺海上权益。南海地区渔业资源衰减与各国政府对本国渔民过度开发、非法捕捞的放任甚至支持是分不开的。缺乏覆盖整个南海区域的渔业组织,南海渔业资源便成了周边各国先到先得的战利品。南海地区的争端经历了逐渐升温、复杂多变的过程。虽然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合作进入快车道,“一带一路”战略更是为地区稳定营造良好氛围,但不稳定因素仍时不时影响合作与发展。
外部因素是区域外大国的阻扰。南海地区争端逐渐升温,一些区域外大国以各种方式介入,希望将之多边化、国际化,阻扰东盟与中国通过磋商与合作自行解决争端,目的或出于遏制中国,或出于扩大自身影响力。
此外,制度构建也是难点。南海海洋渔业多边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管理过程中确保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渔业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合理化,以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南海海洋渔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合作机制最大的障碍是当事国能否将部分国家权力移交机制内的超国家权力机构。
四、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养护开发机制构建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自产生以来,由早期的强调控制海洋、捕鱼自由逐渐转变为强调养护与管理,提升生态系统观念。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而随后产生的以《国际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协议更是不断强化国家对渔业资源管理与养护的责任。
南海渔业多边合作虽然存在不少障碍,但确是大势所趋。南海的渔业资源能否可持续发展与各国渔业经济息息相关,不断发生的渔业纠纷也需要有妥善解决的平台和机制。对这一点,南海周边国家未必没有共识,否则之前也就不会为了恢复南海的渔业生产力出现各式各样的双边合作和区域性渔业组织,也不会出现中国与东盟在渔业合作上的逐渐升级。换而言之,南海周边国家对展开渔业多边合作、解决渔业纠纷的政治意愿是逐渐上升的。
南海周边国家应暂时搁置岛屿及海域划界争议,以便展开渔业合作。国际关系理论中历来有“高政治(High Politics)”与“低政治(Low Politics)”之分。具体到南海渔业多边合作问题上,就需要将合作机制引导到相对容易开展的低政治领域,限制区域外大国的介入,从而保证渔业多边合作机制的成功构建。
而制度构建虽有难点,但也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鉴。太平洋区域针对金枪鱼资源进行的合作可以说是区域性渔业合作的成功范例,2004 年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 成立,目的是集合所有在西部和中部太平洋海域金枪鱼资源的利益各方,通过协作努力来有效管理,长期保护及可持续地利用该地区的金枪鱼资源。并通过包括控制渔获量、监督渔船活动、规定休渔期和休渔区等种种举措已取得了明显效果。因地理与资源条件的差异,WCPFC的经验未必能全盘适用,然而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是国家合作,合作代替对抗;定纷止争,协调各方利益。南海周边国家虽有各自利益,但海洋环境恶化和渔业资源衰减对于各国确是共同危险,还是极有可能在之前已具备的基础上展开有效的渔业多边合作的。
渔业是资源型产业,渔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之间更好的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极大统一,为达此目的,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警原则。一方面消灭过度捕捞甚至是捕捞竞赛,合理使用和开发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以使其能够在满足当代人民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科学数据能够被用来精确地控制采捕量,但面对这种科学不确定性(scientific uncertainty),宁可采取小心谨慎的“预警方法”进行管理,也不该任由情况继续恶化下去,以免将来科学证据数字弄清楚了,但环境生态的破坏,已经成为永远无法挽回的灾难。
近年来,渔业共同管理逐渐成为各国在处理公共渔业资源方面的有效做法,它更加强调渔业管理的过程和程序,使不同的渔业参与者都参与区域渔业管理,最大限度实现合作开发与保护。据此,可以在渔业共同管理的理念之下,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由南海周边国家乃至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进行管理和运行。中国有诚意主导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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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5结语
一、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背景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湾渔场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海州湾的主要产地之一。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长期较高的捕捞强度(仅连云港市就有大小作业渔船5200多艘)和单一的捕捞作业形式(长期底拖网作业)下出现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渔船单产下降,渔获质量也大不如前,多种传统经济鱼类种质下降,资源锐减,已形不成渔汛。随着沿海工业的发展以及浅海相关产业的兴起,造成的海洋水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出现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产卵场退化、海洋生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丧失或改变等现象,对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海州湾海洋生态资源系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优势生物种质资源。与日本、韩国、朝鲜等周边国家有关海洋经济专属区的渔业谈判结果使得我国在东、黄海失去了相当大的传统作业渔场,在该海区作业的众多渔船将面临停产的困境。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海产品质和量的需求日益增加,人类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面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等情况,国家和江苏省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实行限制网目大小,取缔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渔具,逐步淘汰近海拖网渔船,鼓励外海和远洋渔业生产以及伏季休渔政策等。这些措施对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强度过大的问题。为了保持沿海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正纷纷建造人工鱼礁、海洋牧场等,营造一个适宜鱼类生长的环境,以让鱼类有栖息之地。人工鱼礁渔场的建设,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造人工鱼礁,我国近几年也在海南、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开始有计划地建造人工鱼礁,这是近海渔场改造的一个有力措施,也是今后近海渔业发展的方向。因此,通过开展人工鱼礁建设来修复和改善江苏海州湾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引导当地渔民减船转业,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走耕海牧渔的道路是势在必行的。
二、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条件
海洋牧场的选址通常要考虑海洋区划、周围海域的功能尤其是对于主要航道、锚地及水下工程设施等的避让及地址、水质、生物资源状况、敌害生物等因素。江苏海州湾是一个半开阔海湾,海底自西向东缓倾,是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群众渔业渔场之一,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的唯一产地,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其海洋环境优越,生物资源丰富。海岸类型主要是粉砂淤泥质海岸,其次是基岩和沙质海岸。这里是江苏省具备建设人工鱼礁适宜底质条件的海区,水深适宜,海洋灾害较少,且规划选取的礁区建设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考虑了航道避让等因素。此外,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暨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有国家政策、法规等的有力支持,是得到农业部批准实施的重要项目,是江苏省落实“减船转产”政策、加快渔民转产转业的重要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公益性事业。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积极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并带动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渔民就业机会,提高渔民收入,繁荣渔区经济”。2008年,在之前多年人工鱼礁建设的基础上,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扩展项目建设内容,进一步发起了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
三、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自海州湾人工鱼礁建设开展以来,农业部渔业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连续8年来累计投入资金2768万元,先后如期完成了一期工程(2003-2006年)和二期工程(2007-2008年)、三期工程(2009年)及四期工程(2010年)的建设。截至2010年底累计投放三角形、十字形、回字型等混凝土鱼礁6890个、改造后的旧船礁190条、浮鱼礁25个,总投放规模为111457.2m3,分布大小规模不同礁群21座,形成人工鱼礁调控海域面积达60km2。共人工增殖放流了中国对虾苗等6亿尾,吸纳转业渔民700余人。此外,根据牧场海藻场建设需要,在礁区内成功开展了鲍鱼、牡蛎、贻贝等试养、深水网箱养鱼以及江蓠、海带、紫菜等人工附苗,并均试验成功,为下一步海藻场的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项目建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海域实施,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上海海洋大学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参与实施计划的制定和礁体设计、礁区规划、礁体投放指导、投礁后的生态环境调查和鱼礁区资源的有效利用研究;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负责参与渔业资源增殖状况的调查和苗种放流及跟踪监测;赣榆县鱼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助鱼礁投放水域的海上生态和资源调查及礁区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经过多年的摸索,走出了一条“官——产——学——研”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了出各方的优势,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整个项目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设有海洋牧场建设领导组、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招投标组、实施监督组及项目监理公司等。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海洋牧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及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并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技术专家组负责人工鱼礁建设的可行性、规划海区的生态资源条件、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的调研、论证以及鱼礁投放后效果评价;招投标小组负责根据招投标方案采取委托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人工鱼礁的制作单位、运输与投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招投标过程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礁体的制作、投放等各环节、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对每一批礁体都派验收小组逐个检验,验收合格方可运输投放,投放过程中,监督组亲自跟船出海,对礁体投放数量、投放地点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此外,成立了鱼礁生物工程公司,专门负责鱼礁投放和看护及日常维护;在海州湾海域建设了海洋牧场管理平台,目前平台已装备了储水池、发电机和基本生活设施,实现了能靠船、长住人,这确保了礁区的养护效果与正常管理。
四、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初步效果
连续多年的项目建设不仅产生了明显的生态效益,还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礁体投放后的跟踪调查发现:人工鱼礁对于投放水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营养盐结构更趋合理,生物多样性指数增高,集鱼效果明显。2008年海州湾人工鱼礁区共调查发现游泳生物60种,对照区51种。礁区游泳生物年平均生物量为50.82kg/h,对照区26.21kg/h,鱼礁区是对照区的2倍。礁区平均生物密度为10239.50ind./h,对照区6662.75ind./h,礁区是对照区的1.5倍。礁区游泳生物种类数和生物量均高于对照区,表明礁区游泳生物资源比附近海区丰富。与对照区比较,2008年礁区出现较多的种类主要有褐鲳!、单指虎!、、长蛸、条斑舌鳎等恋礁性鱼类,且褐鲳!这种恋礁性鱼类,已经于2007和2008年连续两年在礁区调查中发现,而对照区在调查中一直没有发现。通过2008年和2009年的潜水摄像调查发现,投放鱼礁在水下状态良好,且鱼礁上已经有生物附着,由于鱼礁投放后使局部区域流态复杂多变,鱼礁上方有上升流,鱼礁内部和后方有涡流存在,有利于海水和营养盐的交换,一些岩礁性鱼类、蟹类、海星等在礁体上栖息,总体上鱼礁区生物量较多,2009年的潜水摄像调查还发现,人工鱼礁区内聚集着成群的个体较大的许氏平!,这是投礁前所没有的。通过调查走访渔村和渔民了解到,近年来渔业生产呈现良好态势,还捕获了相当数量的海参等。由此可见礁区已经形成一定的效应,吸引了大量的恋礁性鱼类到此产卵,索饵。说明作为海洋牧场重要组成部分的鱼礁区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生态环境,形成了一个适宜鱼类、软体类产卵、索饵的渔场。几年来人工鱼礁的建设对于海州湾渔场修复和渔业资源增殖效果较为明显。另外,海州湾鱼礁区渔业资源养护效果明显,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渔区经济,提高了渔民收入,带动了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了渔民的就业机会,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为连云港市进一步实施耕海牧渔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五、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措施多年的海洋牧场建设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是我们仍存在相关技术研究薄弱、缺少较为完善的海洋牧场资源养护法律法规体系,资金来源单一等不足,今后要着力加强以下工作:1.进一步改善海上调查的方式、方法等。渔业资源的调查在网具的使用上主要以拖网为主,较单一,在今后的调查中应增加其他渔具如刺网、张网等;随着鱼礁建设规模的增加,生态环境调查次数和站点的设置需进一步调整、增加,达到更加全面、合理的对海域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进行评价;为更加直观的反映鱼礁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应进一步增加水下摄影的次数和范围等。2.进一步加强相关技术研究,完善技术规范。需要进一步整合已有的海洋牧场建设技术,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有步骤的实施,加强相关关键技术的研究,摆脱技术层面只能对外依托相关技术单位的局面,及时制定合理、有效、完善的技术规范或指导文件。3.进一步拓展海洋牧场的建设规模与内容。继续加大增殖放流的力度,丰富放流的种类,扩大放流规模;大力发展筏式养殖、深水网箱养殖以及海藻场建设等;当鱼礁区渔业资源比较丰富时,可以考虑结合休闲渔业的发展,建造休闲垂钓平台、海上游泳池等,从而不断丰富和扩展海洋牧场的建设内涵。4.资金来源单一,投入力度尚需加大。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同时,需整合有关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另外,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海洋牧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海洋牧场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5.海洋牧场管理缺少法律法规体系、队伍等支撑,亟待加强。随着海州湾海洋牧场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牧场的运行与管理。一是制定、出台海洋牧场相关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养护管理制度,规范海洋牧场各类开发、利用、管理行为,为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将海洋牧场管理纳入正常的渔政执法管理范围,同时,要积极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海洋牧场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
渤海兴则渔业兴。渤海渔业对全国海洋渔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长期的酷渔滥捕和水域污染、涉海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的共同影响,渤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生态结构遭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种类组成趋于小型化、低质化,资源生产功能严重退化。2004年的资源调查显示,生物资源指数已由过去的每小时捕获187.9公斤下降到1.54公斤,对虾、鲅鱼等已多年形不成鱼汛。
据海洋生态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唐启升介绍,渤海的生物种类正在大幅度减少,鱼类已经从1983年的63种减少到2004年的30种,而且,生物生殖群体结构呈现小型化、低龄化。近年来,渔民捕捞上来的许多小黄鱼、小带鱼只有一岁。产卵群体的低龄化,使其产卵量减少,造成资源补充量降低,最终导致渤海的渔业资源衰竭。唐启升认为,渤海区域环境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渤海作为“黄渤海渔业摇篮”的说法已经不太成立了。
渔民失去生存基础
渤海渔业资源的衰竭,使渔民正在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产业基础,部分渔民因为无鱼可捕只能转产转业,更多的渔民则因为捕捞量的降低收益逐年减少。在烟台市芝罘岛附近,一些渔民告诉记者,现在的海穷了,捕捞量一年不如一年,有时,忙活一天,连油钱都赚不回来。在北方最大的渔港荣成石岛港,许多渔船泊在港内,但码头上交易的多是小个体的鱼类。
渤海渔业资源不断恶化的现状,给渔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沉重压力,引起水产专家对海洋生态恶化的担忧。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金显仕介绍,黄渤海大部分经济鱼种的活动规律是春天在渤海产卵,秋天游到黄海,冬天到黄海中南部越冬,渤海渔业资源衰退,势必影响到相关海域的渔业资源。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资源环保处处长蓝伯隆认为,导致渤海渔业资源衰退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酷捕滥渔;二是环境污染;三是海洋工程建设对产卵场、索饵场的破坏。作为内海,渤海本来的水体交换就比较缓慢,但它容纳的污染物却是最多的。渤海仅占我国海域面积的3%左右,但其接纳的污水量却占全国污水直接排海总量的40%。现在,渤海有1700多口油井,还有若干海底管线,其中一些涉海工程破坏了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唐启升院士认为,大量陆源污染物进入渤海,把整个渤海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搅乱了,导致的严重问题是海洋的富营养化。
近年来,养护渤海渔业资源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整体效果并不明显。如增殖放流,虽然在局部地区取得投入产出比1:10的好成绩,但难以形成影响全局的整体效益。另外,由于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在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方面采取排他性措施进行管理,各地的渔业增殖种类和开捕期不尽一致等原因,也给休渔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金显仕说,许多省市在搞增殖放流,投入也比较大,但很多种类是洄游性的,应当根据海洋的容量、种类确定合理的增殖放流规模,由于目前渔业资源的修复工作是由各省市独自承担的,无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影响了整体效益和全局管理秩序。目前,渤海资源衰退的状况仍在恶化,莱州湾的生物量已下降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生物量的5%以下。
加强水生资源养护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局长刘元林说,加强渤海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民生工程,是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于提升我国渔业管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转变渔政管理方式,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同时,下大力气修复渔业资源,确保渔业可持续地又好又快发展。
水产专家认为,治理渤海、振兴渔业,特别是拯救渤海渔业资源,一要改善生态环境,二要努力提高生物量,即要从养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入手。
以“共护海峡渔业资源,增进两岸同胞情谊”为主题,两岸首次共同开展的海峡两岸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在江口海域、海域共计放流大规格乌鲻鱼鱼苗70万尾、大规格鳗鲡2吨,得到了两岸民众、学者和高层的高度赞誉。
渔业博览会共有200多家国内外企业370个标准展位参展,超过历年在举办的1/3以上。渔博会参展客商签约贸易定单达8亿元,其中我市参展的海壹公司在参展期间签约3.25亿元。参观展会的人流量超过8万人次,展馆现场展销营业额达1000多万元。参展商普遍反映这次博览会是我省历届规模最大、成果最好的一次。
我局组织的海峡渔业企业经贸活动,有23家水产企业43个项目上台签约,其中,与签约的项目8项。签约对象涉及等国家和地区,订货金额约31亿元人民币。签约项目涉及一、二、三产业,有水产养殖、远洋渔业、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及技术对接等。其中我局与水产研究所就恢复流域珍稀物种“胭脂鱼”达成了合作协议;我市元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10亿元的订货合同,将在一年内完成供货。
【关键词】渔业资源法 制度体系 理论 研究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孙海文.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特点及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10,(03).
关键词:渔业执法;专属经济区;海洋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71-02
一、执法范围和任务
中国渔政的执法范围覆盖中国全部管辖海域。海区渔政局的管理范围是:“海洋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以外水域;重要渔场、渔汛;国家颁布的保护区、休渔区以及中日、中韩、中越渔业协定的保护区、休渔区。此外,东海区渔政局兼管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及渔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是毗邻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组织实施所负责海区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是各海区渔政局一项重要职责。执行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由海区渔政局具体落实。海区渔政局的渔政船不足时,可抽调符合条件的地方渔政船承担巡航任务。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期间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海区渔政局统一调度指挥。在专属经济区,根据渔业局《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负责中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年度巡航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制定各海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年度巡航计划,并报指挥中心备案。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期间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海区渔政局统一调度指挥。指挥中心视情况可直接调度指挥。”根据该规定第17条,“海区渔政局应对本海区每季度的巡航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并于下一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指挥中心。年度巡航工作结束后,要对本海区全年的巡航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1月底前报指挥中心。”第18条规定,“国家渔政局和指挥中心对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的单位、人员及渔政船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巡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渔政船进行表彰,对执行专属经济区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给予经费补助。”
二、执法依据
中国渔政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物权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渔业局)、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管理是中国渔业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资源权益。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1999年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渔船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6月颁布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国渔政[2000]8号)。此外,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在专属经济区有关规定的框架下,中国分别于日本、韩国、越南签订了新的渔业协定。这些渔业协定的签署和生效,对中国周边海域的渔业管理和渔业生产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中国周边海域的渔业新形势。
三、渔业执法的管理机制
中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成立已有二十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是专职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有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三大行政职能,负责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各类渔业生产纠纷,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查处各类违规渔业生产行为。中国的渔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从中央到地方,中国已建立了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在农业部,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管全国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设有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重大渔政执法行动和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在南海、东海、黄渤海设立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渔政执法的监督、指挥、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设有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或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参加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渔政执法行动。
《渔业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法律上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定为中国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就是中央对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管理;分级管理是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的区域性管理。贯彻统分原则是符合渔政管理对象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符合渔业活动的内在规律,也符合中国渔业资源、自然环境和国情实际。处理好“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两者的关系是健全渔政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重视各涉海部门的协作和协调,第8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四、存在问题
1.渔业执法力量薄弱。仅从数量上看,管理任务和管理力量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匹配,导致粗线条管理普遍,存在管理死角。特别是在县级等基层渔政部门,由于管理力量薄弱,致使海上执法检查、渔船进出港签证等很多管理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到位,管理效果难以保证。渔业执法机构分散进一步分散了渔业执法力量。目前,中国的渔业行政管理机构很多,主要有海洋渔业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等部门,造成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且难以形成合力,达不到依法治渔的预期效果。
2.渔业执法经费不足。目前,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来源大致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其中县级机构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许多全额拨款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也仅是财政上确保人员工资,而执法经费和办公经费并不在全额拨款之列。而且,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关渔业收费及罚没款都上缴给财政部门,但有关执法费用、执法船燃油费、维修费等却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渔业执法经费不足。
3.执法装备落后。由于渔业执法经费不足,全国渔业安全执法装备普遍比较落后,不少执法船艇是由其他部门退役的船只或生产渔船改装的,使用年限长,抗风和续航能力差,有的甚至超期服役,照相、摄像等必要的取证设备匮乏,影响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常开展。特别是渔政承担维护中国在所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内渔业和养护生物资源利益的任务,由于执法海域范围广,需要吨位大、设备先进的执法船只以及飞机,但中国渔政目前仍然缺乏这些必要的装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和效果。
五、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近海渔业资源日益枯竭,全球针对外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等区域的海洋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中国渔业捕捞能力和劳动力闲置趋势加剧,渔业劳动力与捕捞能力大范围转移等刚性需求越来越强,对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在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进行养护的任务加重。同时,有些海上周边国家对中国渔业捕捞设置障碍,采取限制措施,不断抓扣我渔船,从而引发海上渔业纠纷。外国渔船越界捕鱼事件时有发生。海洋渔业维权形势复杂、多变。
针对以上形势,本文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渔业执法的发展趋势应为:
1.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世界海洋渔业捕捞量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即已达到了产能极限,进入21世纪后,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生境破坏等因素,海洋渔业产量逐年下降。
2.加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渔业局于2000年6月颁布了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国渔政[2000]8号),并于2005年修订。中国渔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派出渔政船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生产和生物资源调查等渔业活动的中国和外国船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渔业局主管中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局)负责制定各自海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年度巡航计划,并具体实施。渔政巡航是维护中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益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需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将得到加强。
3.加强与中国海监等其他海上执法队伍的协调、合作。海上执法不同于陆地,由于海洋的特殊性和复杂的海况,人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装备才能进行执法活动。渔业执法装备数量虽在不断增加、技术不断升级,仍需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与其他海上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如专门负责中国海上维权的中国海监。由于多种原因,统一中国海上执法队伍尚有难度,但从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角度出发,海洋渔业权益作为海洋权益的一种,执法队伍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内在需要。
参考文献:
[1]徐芳.中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问题研究[EB/OL].中国知网,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