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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办法8篇

时间:2023-09-25 11:18:5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地质灾害防治办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篇1

关键词:矿山地质灾害;常见类型;防治办法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开采的依存性强。矿业资源的开采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每年矿产资源巨大的消耗也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使我国矿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矿产资源开采本就会对地表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巨大破坏,再加之我国矿产开发还很不规范,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不具备矿产开采能力的小型开采公司横生,开发设备与开采技术落后、经营方式粗放、环保意识淡薄等都导致了矿山地质灾害频发,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矿山地质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已经严重影响了矿业开发的可持续性。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思考如何才能做到矿产资源开发的规范、安全、环保、可持续,促进矿山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

一、矿山地质灾害的常见类型

(一)岩土体变形灾害

1矿山地面塌陷。

它主要是指矿山地面及采空区的地面塌陷,这种塌陷往往发生在已开采的矿山区。矿山采空区一般来说会保留矿柱作为支撑,防止塌陷,一旦这些矿柱设计不合理或者受到损毁,地面塌陷就会发生。矿体埋藏较深的地下矿山必须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回填,负责当采空区域达到一定规模,就会出现大面积的塌陷事故。除此之外,矿山本身的地质结构很可能造成地面塌陷,遇到地下环境复杂的开采区一定要特别注意,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预防保护工作。矿山地面的塌陷,不但破坏了地表植被、建筑,影响了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有时候地面塌陷造成地表水倒灌入开采坑内,还会造成严重的生产事故,带来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2滑坡、崩塌。

这种灾害事故主要是不合理开采造成的,多发于露天开采的矿山。

3岩爆。

这种事故的发生与地应力有着很大关系。随着矿山开采的不断深入,强大的地应力作用于围岩,破坏了岩体内部的能量平衡,岩体中的弹性势能被猛烈释放出来,造成岩石爆裂,碎石块大量喷射。

4采矿诱发地震。

采矿造成的诱发性地震,具有震源浅、震级小、影响小的特点,但即使是震级很小的地震,对地下矿井也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

(二)地下水位改变引起的灾害

1地表水或地下水涌入矿坑。

矿坑涌水是矿山开采中最为常见的灾害之一,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这一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采掘过程打穿透水断层,遭遇地下暗河或溶洞,导致大量水涌入矿坑,超过矿坑涌水量,水无法排出而造成人员伤亡。

2泥沙涌入矿坑。

这一事故往往伴随矿坑涌水一起发生。地表水或地下水涌入矿坑时会裹带大量泥沙,除此之外,从地裂缝常会流入一些沉积物。大量泥沙涌入矿坑会导致矿坑被泥沙覆盖,人员、设备深陷泥沙之中难以救援,更有甚者会给整个矿山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3环境污染。

矿山开采带来“废物”与污染物,一般很少受到开采企业的重视,其往往不做处理就堆积在矿山周围或排放到江河之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水资源污染、水土流失、地表植被破坏、大气污染等都是常见的矿山开采带来的污染问题。

(三)矿体内因引起的灾害

1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是由于矿井内通风不畅,造成空气中瓦斯(即甲烷)含量增加,当达到一定浓度后,就会产生激烈的氧化反应,发生爆炸,造成矿井被毁,矿下作业人员伤亡。

2矿坑火灾。

矿坑火灾常见于煤矿和硫化矿床。硫化物氧化后会产生大量热能,热能的聚集极易造成矿坑火灾的发生。矿山火灾不但危害着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严重耗损着地下未开采的矿产资源,其带来的经济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3地热。

地热是一种地球内部能量资源,矿山开采越深,所面临的地下热度也就越高。地热使得矿井里的温度十分高,矿工处于这样一个恶劣的工作环境中,工作能力自然受到严重阻碍。

二、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办法

(一)加强行政干预

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不能单靠企业,必须加强国家的行政干预。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往往趋利避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投入,需要强硬的国家行政力量促使其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企业能力有限,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支持。针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应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整体出发,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证各项工作有重点有层次地进行。就国家层面来说,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业开采企业的准入管理,规范矿业开采技术,避免由于开采造成的环境破环。充分发挥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与矿山企业的交流,强化管理。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引导措施及优惠政策,对矿业开采企业进行引导与鼓励,促使其自觉自发地开展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矿山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矿业分布较多的地区,为应对高发的地质灾害,应加强对宣传工具的利用,通过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等多种方式向辖区民众宣传矿山地质灾害的相关知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与能力,促使全民投入到灾害防治工作中。

(二)强化地质灾害预测

强化地质灾害预测是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环节。有关部门在企业进行矿山开采前,应对开采企业的开采能力、技术、设备及开采后的生态恢复能力进行仔细评估,并对矿区的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详细地了解,据此,评估矿山开采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与生态环境破坏。对采空区及事故多发区应建立起监测网络,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对地质灾害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预报,有效减少乃至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目前来说,我国部分地区已建立起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系统,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分等级进行地质灾害防治

在进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时,我们既要掌握矛盾的普遍性,又不能忽视矛盾的特殊性,针对不同地质条件的矿山开采,其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也不会完全相同,一定要有重点、分层次地进行防治,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一般来说,矿山地质灾害按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3个等级。

1重点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域防治难度较大,矿山开采企业应投入大量精力,重点关注该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针对地质灾害高发的开采区域应建立起地质灾害监控体系,实时监控该区域的地质情况,做好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详细分析,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发出预警,有效减少乃至避免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针对弃土、弃渣严格做好边坡的坡度设计,设置拦渣坝,有效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出现。针对采空区,应做好矿井坑道的矿柱支撑,防止采空区塌陷造成损失。除此之外,矿山开采还应注意做好坑道排水工作,防止大量水涌入坑道无法排出,危害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对已开采过的矿区,应做好回填、复垦工作,尽最大能力恢复该地区的生态环境。

2次重点防治区

次重点防治区主要面临着边坡及弃渣两大难题。矿山开采及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会带来大量废土堆积造成边坡,对边坡的设计不合理,或未进行加固维护,很有可能造成边坡滑坡与塌陷,此外,边坡上还应做好排水措施,否则积水过多也会造成边坡坍塌。矿山开采的弃渣往往被企业随意堆置,这样做既侵占了土地,破坏了地表环境,还会造成地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针对这一问题,采矿企业强化对矿区的管理,应对弃渣进行扒平覆土,恢复地面植被。

3一般防治区

一般来说,防治区防治难度较小,区域内无重要建筑物,主要做好防治区管理工作,避免二次开采,减少人为活动干扰,做好地表植被保护及水土涵养工作。

结语

我国资源种类丰富、分布广泛,部分矿产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很低。目前,我国的采矿企业因为经济、技术等一些原因,对矿产的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的维护工作做得并不好,矿产开发中地质灾害频发,对矿区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都造成极大威胁。我们必须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重视,将防治结合起来,以防为本,将灾害事故扼杀于摇篮中。矿区企业在生产中,应强化采矿现场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与环保意识,并不断提高矿产开采的技术水平,不断地进行理论、技术更新,有效地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促进矿山开采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勇,苏博,江富建,李丹,王云飞.河南省宝玉石矿山地质灾害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14(16).

[2]张占洋.关于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几个主要技术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2).

[3]马越平.矿山地质灾害类型与防治措施初探[J].西部资源,2012(1).

篇2

第二条 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 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 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__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 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3

在中国的一些地区,人们的出行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彼此之间的交流也就随之变得少之又少。而这个问题也一直得到国家的关注,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将交通建设放在首选位置。但由于中国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不同,表现为很强的复杂性,因此,为了减少地区之间的距离,国家将隧道放在山区交通建设的首选位置。长距离的深山铁路隧道的安全问题不同于一般性质的长距离隧道的安全问题,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原因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为长距离深山隧道的修建不论是时间问题还是环境问题以及施工问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虽然隧道工程施工可以大大缩短地区之间的距离,但由于地区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通常会导致隧道施工工期长,所要求的技术很高和经费多等缺点。在隧道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滑坡、涌水和岩溶塌陷等危险,这样就会导致隧道施工的工期加长、危险加大、质量降低。当隧道工程施工遇到地质灾害时,不仅是隧道的有效使用期限变短,消耗的经费变大,同时,也会使隧道工程施工最终的目的性降低,即人们的出行扔存在安全风险。

在隧道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地质灾害,渗流便是其中的一种,因此渗流成为在地质灾害中关注的焦点。中国的面积广,地质复杂,而地下水又会对隧道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渗流的影响。而在中国的隧道工程施工方面,渗流是很常见的现象,同时也是很难避免的,有“十隧九漏”之说。因此,加强对渗流引起的隧道施工地质灾害的研究,找到防治办法,提高隧道施工的质量,可以有效的在保证人们正常出行与交流的同时,也可以保证隧道和人们的安全,增加隧道的使用寿命。

1 渗流的特点以及致灾的力学机制

1.1 渗流的特点

地球上必不可少的便是水,同时它也是各种地质中不可缺少的成分,在地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导火索。隧道工程施工的渗流主要发生在含水路段,当对此路段进行施工时,原有地下水的的状况就会发生改变,破坏其渗流条件,地下水便会随着隧道的一些位置流出,最终导致涌水灾害,形成渗流。根据地下水渗流的快慢或大小,渗流可表现为水的渗出、海流,当地下水流出的程度再次加大时,渗流又可表现为股流和大范围突水等形式。

1.2 渗流致灾的力学机制

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地质灾害主要来自水的因素,而水的存在形式分为静态水和动态水,在隧道中,水的存在形式同样是由静、动两种储量构成,并且这两种类型的水储量都与水围岩的规模有关。但是,水的存在形式不同,所以要涉及的因素必然不同。水的静储量是潜水资源含水层多年平均最低潜水位以下的地下水储量,即存在隧道内的地质之间的空隙中的地下水,它不仅与水围岩的规模有关,还和储水能力、给水能力有关;水的动储量是潜水资源含水层多年平均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之间的地下水储量,即存在隧道内的与地表水源或其他地下水有直接联系的地下水,它不仅与水围岩的规模有关,还与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有关。

岩体力学性能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水的赋存状态、岩石的性质以及岩石的完整程度等占主要的位置,其次是水与其他方面综合的影响也给岩体力学性能带来巨大的影响,例如,有的岩体遇水后会因胶结物溶解,导致岩体内的一些细小颗粒被融化,从而使岩体软化,变得疏松,最终致使岩体的强度降低;有的岩体会因岩体中的一些物质与水发生化学反应使其强度降低;有的岩体会因岩体中的物体遇水变得光滑导致岩体变形或破坏使其强度降低。

岩体发生变化通常是由水和岩体之间的化学反应造成的,而他们之间的力学又通常会使地下水水量发生剧变,而当水量发生变化时,其岩石之间的间隙中的水压也便随之发生变化,最终使岩石的结构受损 从而使岩体的强度降低,导致工程体应力环境的恶化,从而影响着工程体本身。在岩体内部,通常存在着渗流场和应力场之间的动态平衡,两者之间互补互惠,每当渗流场或应力场中的一种发生变化时,另一种会自动发生变化,使其回复到原有的动态平衡。但是,如果一方变化的幅度过大,另一个不能随之也发生变化,那么这个动态平衡就会发生破坏,最终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

2 渗流灾害的防治措施

每道工程都有自己的核心任务和落脚点,隧道施工也不例外。地质灾害检测和警报便是隧道工程施工的核心任务和落脚点。提前预知隧道工程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掌握隧道的变数,可以在遇到渗流时及时果断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渗流灾害的影响程度,保证隧道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对于隧道工程施工灾害的监控测量预警的流程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前搜集有关隧道的信息,然后根据隧道信息进行此隧道工程施工的动态设计与管理,在动态效果良好且无误的情况下,根据动态的流程或步骤进行信息化施工,但在进行信息化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的进行地质预报和监控测量,以此得到隧道工程施工进行中所遇到的可能的状况和数据,然后对地质预报和监控测量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反馈。经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和反馈,得出结论,如果显示无异常,表明隧道工程施工过程符合动态设计与管理,则继续进行正常施工;如果显示异常,则表示隧道工程施工过程有异于动态设计与管理的地方,是灾害预警,需要采取防治措施,并重新进行信息化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是一项大的工程,在进行施工前最好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灾害,这样就可以在遇到灾害时及时果断的采取措施,降低灾害的程度和损失。因此,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前进行地质预报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对于超前地质预报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首先通过隧道超前地质预报体系进行宏观地质调查分析和确定所遇灾害风险分级,根据灾害风险分级制定灾害分级综合预报方案,然后根据制定的灾害分级综合预报方案和宏观地质调查分析结论进行长期地质灾害预报,根据长期地质灾害预报进行短期地质灾害预报,在进行短期地质灾害预报结论无异常情况下,进行正常施工,在进行短期地质灾害预报结论异常情况下,则确定灾害类型与规模,并根据灾害的类型与规模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后再进行正常施工。

任何灾害或事故的发生都少不了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步骤,渗流地质灾害的发生也不例外,同样由这三个步骤发生,因此,该文从渗流发生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方面进行防治,具体措施如下:

(1)在进行隧道工程施工前对地表水、暗河以及地下水等进行探测、预报和定位,即进行超预报工作,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工作,尽量减少水对将要进行的隧道工程施工所带来的影响,但在此期间仍要不断进行超前预报工作。

(2)当隧道工程施工进行中时,如若遇到水源或接近水源的地方时,可以采取放掉地下水或表面水等措施,不可以盲目施工,这样才可以保证正常安全施工以及隧道工程施工的质量以及使用寿命。

(3)当隧道穿越的水源丰富且不间断时,可以采取排、堵和排堵结合的方法,尽量减少水源对隧道工程施工的影响。当穿越河川或江水的隧道中有出水的裂缝时,一般采用堵的方式。

(4)为防治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渗流,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如进行超前引排、超前预注浆等措施,阻止渗流在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

3 结语

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地质灾害有很多种,渗流便是其中的一种,并且渗流现象比较普遍,对隧道的危害很大,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既可以提高隧道的质量和安全率,同时也可以增加隧道的使用寿命。该文首先分析了渗流的特点和渗流致灾的力学机制,了解到渗流致灾的特点和原理,然后进行隧道工程施工灾害的监控测量、预警分析和隧道工程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分析,掌握隧道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监控测量预警和超前地质预报的使用流程和步骤,为隧道工程安全施工奠定基础。同时,该文也对进行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流现象给出了一定的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进行。

总之,渗流是一种常见的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地质灾害,同时也是影响最广的地质灾害现象,该文通过对渗流引起的隧道工程施工地质灾害进行研究,寻找有效的防治措施,提高隧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同时也增加了隧道的使用寿命。

该文通过研究找到渗流引起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但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做更深入的研究,由此在以后的研究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更进一步的完善:

篇4

 

复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复兴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各相关单位:

《复兴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日

 

复兴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依照《赤水市地质灾害防灾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地质灾害灾情简介

复兴镇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凯旋村榜上、桐梓圆滑坡,张家湾崩塌、转石奇观崩塌、风溪老村组崩塌。一般隐患点的有长江村上焦岩、凯旋村水坝,凉江村大营盘,较小的隐患是各村突发性的分散性的小面积的垮塌,诱发因素主要是自然灾害降雨,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2020年,较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未发生,较小的突发性分散性的崩塌各村均有发生。

二、2021年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2020年我镇地质灾害的易发区主要分布凯旋村榜上、桐梓圆和张家湾片区及新建通村公路通组公路边和其他重点工程修建地区等地质环境脆弱及人类活动频繁的部分地区。其中,今年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的点是:凯旋村榜上、桐梓圆——滑坡和风溪村老村组沿赤习路崩塌。

三、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根据2020年冬季以来地质灾害巡查和排查的情况,一是凯旋村榜上桐梓圆地质灾害隐患点。二是风溪村老村组沿赤习路危岩崩塌。三是在新建通组公路旁和一些地方高位隐蔽性地灾和高切坡建房作为2021年度我镇重点监测区域。同时按程序完成转石奇观崩塌、风溪二期等地灾项目的治理彻底消除隐患。加大受地灾威胁避险移民的搬迁工作,力争应搬尽搬。

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我镇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实行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管理,单位为主负责的管理办法,力争把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特殊性、危险性和危害性,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及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督促各相关部门展开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1.自然资源所职责

自然资源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巡查监督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及时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情况,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的编制起草。

2.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交管站职责

(1)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危房的鉴定工作,安置房规划起草,质量监管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自然资源所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工作,编制公路沿线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群防群测;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工程中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治理,负责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3.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职责

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组织开展发生在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监督治理;负责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4.学校职责

开展学校教育活动区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中、小学校等管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检查在学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制定撤离路线,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并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地质灾害条例》、地质灾害的危险性,提高师生的防灾意识;负责管理学校工程施工中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监督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5.林业站职责

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和排查工作,设立隐患点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负责解决落实受灾害群众重建家圆所需的木材计划报批。

6.财政所职责

负责调拨、筹措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的专项经费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7.社事办职责

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救济和安置,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8.派出所职责

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灾区人民群众财产不受损失。

9.卫生院职责

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了解医疗灾害造成的受伤群众,使受伤群众及时得到医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并做好灾区传染疫情的防治工作。

10.科教中心职责

负责在镇辖区内宣传《地质灾害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群测群防、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使地质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各村(社区)职责

各村(社区)要在本区域内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镇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配合政府开展组织地灾应急演练特别是加大对列入市级地灾隐患台帐的风溪村和凯旋村的检查、排查,并定期在区域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巡排查工作,分析地质灾害易发生的地方及时上报,对隐患点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凯旋村配合今年实施的转石奇观片区崩塌治理工程。提高广大群众的群测群防和防灾意识,降低或避免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特别汛期(4月到9月底)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期,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按责任包保的要求,“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早布置、早行动,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此页无正文)

 

篇5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

(三)防治原则;

(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基本措施;

(七)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

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第十三条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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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防灾责任制

地质灾害威胁的是一个地区的社会公共安全,是关系到一方平安、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各乡镇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防灾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行政首长负总责,坚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乡、村、组干部联户承包”的群测群防灾害防范体系。各乡镇区要早安排、早准备、早行动,做到情况清楚,措施有力。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和一名干部具体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名单于3月20日前报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县矿管局〉),按照全县的总体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周密安排,明确责任,任务到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对于领导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件,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以人为本,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乡镇区要迅速行动,提前进入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状态,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面开展险情排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县矿管局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各乡镇区要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一次全面险情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已登记造册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各乡镇区要进一步落实好监测防治责任和具体责任人,填好“明白卡”并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对新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特别是在土质较松散层切坡建房的隐患点,各乡镇区要按要求填写《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于3月20日之前报送至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要采取果断的防范措施,制定具体防、避灾预案,排除隐患,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隐患未排除之前,必须落实专人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二)认真执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

一要加强值班值守。各乡镇区要安排好汛期值班,向群众公布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擅离职守,并确保通讯畅通(值班人员的名单和联络电话于3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至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二要加强巡查。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区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尤其要加密对傍山切坡建房和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调查、险情灾情速报和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当地群众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防灾避灾。三要强化应急救援。各乡镇区要加强与防汛、矿管、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出现险情,应立即通知群众转移,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必须立即派员应急处理,并在1小时之内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公室(电话:)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三)及时总结报送工作情况。

各乡镇区及相关单位要及时书面报告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情况,尤其要总结经验教训,宣传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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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镇(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调整充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人。各镇(区、管委会)、县国土、水利、民政、公安、气象、交通、建设、教育、旅游、电力、公路、铁路、地震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熟知本镇(区、管委会)、本单位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方案、村(居)转移预案等,确保应急反应及时、高效,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打牢基础,增强地质灾害预防能力

1、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年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综[]1号等有关规定,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国土局,编制完成《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保于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教育、公路、铁路、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辖区内校舍、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纳入同级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

2、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各镇(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要根据防灾实际,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修编完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各镇(区、管委会),应按照《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政办〔〕62号)的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巡查,避让场所、避险路线的安全性评估,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年度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下称“转移预案”),各镇(区)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队伍,进一步明确各地灾点的转移路线及避险场所(点),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月2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国土资源局,并在当地村(居)公布,适时组织村(居)民进行转移避让演练。

三、精心部署,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

1、开展汛前检查。月下旬,各镇(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自查,自查主要内容: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防灾工作制度;《防治方案》和《转移预案》编制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情况;省财政厅安排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补助资金项目、地质灾害省、市挂牌督办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搬迁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检查主要内容,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资金落实到位。

2、加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警示。在汛期来临前,各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重要地灾点、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警示,应做好《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使各责任人、监测人了解灾情、明白任务、监测到位、负起责任。

3、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各镇(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组建好地灾应急分队,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巡查、监测、值班制度,在汛期要定期巡查,重点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若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期,应按照县人民政府防台、防灾工作部署,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村地质灾害点监测人应在岗到位,做好灾情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报上级相关单位。发生地质灾害达到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四、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

按省国土部门的要求,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程应严格实行资质制、业主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等,确保项目按质按期完成;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避让工作,符合搬迁条件的受灾户要认真组织搬迁、集中安置,各镇(区、管委会)要与国土、民政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做好地灾搬迁户的认定、审批及建档工作。加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各镇(区、管委会)应建立补助资金、迁移、治理项目的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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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灾时段为5-9月,大面积、长时间、集中性降雨,是导致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因。因此,在降水时期,特别要加强预警工作,地质灾害预防工作责重如山,事关百姓安危,要认真扎实地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安全。防灾对策措施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扎实有序进行,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镇党委政府决定调整充实镇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管理,负责防灾救灾中的日常事务。各村(居)发现异常,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领导小组在防灾救灾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村(居)成立了防灾应急领导组织,组建抢险救灾应急分队。各村(居)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预防和临灾救护工作。

(二)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工作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各村(居)必须加大地质灾害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如何鉴别地质灾害及其发生前兆、如何预报避让地质灾害、减少和防止其危害等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增强自测、自报、自防和自救等防御能力。各地应将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村民手中,向群众通告,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

(三)强化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

1、领导小组工作上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信息通畅,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要及时,以便适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为完善全镇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防治措施提供正确依据。

2.汛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御方案、应急预案。镇值班人员须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且不得擅离岗位。地质监测点监测人员须做好监测工作,并记录在案。

3.汛期,对存在潜在危害的地段派专人进行严密监测,特别是暴雨、大暴雨期间应加密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监测。定期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点进行巡察和观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员应定期对滑坡和崩塌体等的巡查及观察,汛期应加强巡查,应注意观察地面裂缝的变化情况和房屋变形等情况,当发现地面裂缝突然变大或房屋变形等现象明显加剧时,应及时发出警报立即将人员撤离。

4.明确临灾时的安全撤离路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将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5.防汛紧要期,镇沿河各项施工必须全部停止作业,确保安全度汛。

6.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防汛防灾的有关规定,各村(居)要提高警惕,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加强防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地质灾害时,应服从党委政府的调度,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7.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村(居)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抢险工作;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镇安全生产办负责牵头组织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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