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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8篇

时间:2022-11-13 03:22:2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认证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认证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______年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ccec)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总则

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___产品认证的初次,扩大范围和复评认证。

对于扩大范围认证,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仍然有效。

2.本合同为:

初次认证合同

扩大范围认证合同

复评合同

注:扩大范围认证指扩大产品种类,制造(加工)厂范围的认证,扩大范围认证需补充签定合同;已认证的产品种类,扩大型号规格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

3.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

制造厂名:

注册商标:

4.乙方通过审查甲方提交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核确认甲方的质量体系是否符合ccec/t03-XX《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抽样检验产品是否符合ccec/g 《 认证实施规则》,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产品认证注册资格。

二、质量体系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

1.正式质量体系审核时间拟定在______年______月份进行,最终商定的审核时间,其偏离度不能超过一个月。(甲方如需预审核,希望审核时间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预审核时间至少比正式审核时间提前一个月。)

2.甲方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注册资格后,在 年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自获证之日起每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包括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有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用于产品认证检验用的样品由乙方派代表抽样或由质量体系审核组抽样。

三、费用及付费时间

1.乙方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的《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对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认证申请(包括扩大型号规格的认证申请),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相关阶段的认证费用,收费时,向甲方发出正式的《认证收费通知书》,甲方应按《认证收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乙方缴纳认证费用。

2.收费标准:

a.申请费:基本费用______元/次,同次申请,每增加一个认证单元增收______元。

b.标准确认费:______元(企业标准需要确认时)。

c.质量体系审核费:______元/人日。

篇2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3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3

一、标的

1.1 认证服务项目(在内划√表示适用于该项)

序号

认证领域

认证依据标准

1

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XX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28001-XX

3

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1-XX

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5

自愿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6

iqnet证书

7

饲料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8

防爆电气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9

有机食品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10

证书转换

相关领域的认证要求

1.2 拟认证范围:

1.3 审核区域与范围

1.4 其它特殊要求

二、时间

双方初步约定正式认证审核时间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双方确定的审核计划为准);

需预审核,预审时间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

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在证书有效期内,依据认证方案的规定,乙方对甲方进行认证监督,监督审核具体时间双方商定。

三、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遵守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

3.1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管理手册及其它认证所需要的文件。

2.为现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审核期间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3.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4.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证书有效期内,管理体系变化及联系人、通讯方式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接受乙方的认证监督,出现认证方案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通告乙方,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

7.希望注销认证证书时,书面通知乙方,将证书(包括副本)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8.证书被撤消后,停止使用并向乙方交还证书。

3.2 乙方义务:

1.根据认证方案在委托的认证范围内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认证活动。

2.派遣适宜的审核人员,并征得甲方同意。

3.通过审核、检验证明满足认证要求后,颁发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

4.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书面通知甲方。

5.做出暂停、撤消认证证书的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

四、双方权利

4.1 甲方权利

1.有权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2.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3.甲方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有权对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提出投诉。

4.2 乙方权利

1.通过审核、检验证明不满足认证要求的,有权不颁发认证证书/不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但收取已经发生的认证活动费用。

2.如甲方管理体系、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3.甲方获准方圆认证后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乙方有权暂停、撤消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状态。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乙方受理第三方对甲方有关投诉,通报甲方,与甲方协商解决,确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2.双方均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3.甲方应按时支付年金、监督审核费,支付金额按规定计算。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又没有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双方同意按甲方自动注销认证处理。

六、风险

1.甲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认证方案的规定要求和条件,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证书或不能保持证书的风险。

2.乙方承担因抽样而不能发现甲方管理体系运行的缺陷的风险。

3.乙方要承担因甲方获证后管理体系失效、发生责任事故而引起甲方的顾客投诉,以至被认可机构暂停、撤消认可/注册资格的风险。

七、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带*号的项目为选择项目,其它为必填项目)

序号

项目

费  用

1

申请费

2

审核费(初次 复评)

3

检验费(初次 复评)*

由检验机构收取,或   元

4

批准与注册费

5

第一年年金

初次认证费合计 (大写)

¥ 万 仟 佰元整

每年年度监督费(含年金、审核费)*

¥ 万 仟 佰元整

审核组成员差旅费

实报实销

7.2 付款方式

甲方于审核组进驻现场前 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甲方于现场审核结束后 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监督审核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督审核费用和年金,监督审核工作人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上述标准制订费用通知单,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变更或补充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附件的形式记录,且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销或撤消认证证书的同时,本合同书终止。

九、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甲方未能取得认证,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争议处理

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方式壹:向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方式贰:向对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

篇4

第一节 电子认证活动中之违约行为

一、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对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本章论述违约责任,下一章论述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重要措施,本文主要讨论损害赔偿这种形式。

如前所述,电子认证关系应定性为一种合同关系,既为合同关系,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二、电子认证活动中之违约行为

根据上一章对电子认证合同效力的分析,在电子认证活动中主要可能出现下列违约行为。

(一)认证机构之违约行为

1.发放证书的迟延或失败

如果一个证书的申请者按照认证机构之要求提供了所需信息并交了费,但或者由于认证机构之很简单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认证机构之系统设备设计上的缺陷或临时发生的故障,认证机构有可能在发放数字证书时发生迟延或失败。在市场上存在多家可供选择的认证机构的情况下,该申请者可能转而向别的认证机构申请而避免损失;但如果当时当地该家认证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话,该申请者很可能因为欠缺数字证书的认证而耽误交易或使交易失败。即使市场上存在可供选择的认证机构,但如果在特定的电子交易中对方只相信特定认证机构的证书,而申请者又因为该认证机构自身的原因而经过迟延才拿到证书或最终得不到证书,该申请者的交易也会被迟延或取消。上述两种情况都会使申请者向认证机构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认证机构与申请者间关于发故数字证书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申请者应提供正确的信息并交费,而认证机构应及时、正确地发放证书。

2.认证机构之私钥损坏或失控

认证机构之私钥损坏或失控的后果之一是其发出的所有证书都应被撤销,这里认证机构违反的也可说是其与签署者之间的合同义务,对因此造成的签署者的损失认证机构应负违约责任。

3.存储器或作废证书表之失灵

如果认证机构的存储器或作废证书表中出现了错误信息,例如把不应撤销的A之证书列入了作废证书表;或者存储器或作废证书表失灵而根本用不成,那么认证机构也属违反了其与签署者间的合同义务,应负违约之责。

4.中止或撤销证书之不成功

假设一个签署者的私钥被损坏了或遗失了,此时签署者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当然是尽快申请由认证机构将其证书中止或撤销。如果认证机构出现不合理的迟延甚至失败,那就应该对签署者由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违约之责。

5.认证机构产生了重复的密钥对

如果认证机构由于工作上的差错,向两个不同的申请者颁发了完全相同的密钥对,也属违反了其对签署者的合同义务,应负违约之责。

(二)签署者之违约行为

签署者之违约行为主要是提供了错误信息,不论签署者是故意还是过失地向认证机构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都构成对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向认证机构负违约之责。签署者之违约行为还可表现为不交费或迟延交费,没有使用可信赖系统,私密钥失控及在私密钥失控的情况下怠于通知认证机构等。

私钥的保管在数字认证中非常重要,由用户自己生成私钥,私钥生成后就直接由用户进行保管,不需要在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传递,这样泄密的风险就相对小一些。如果因私钥的损坏、泄漏而导致了虚假或错误的数字签名,那么责任的认定就相对容易一些,肯定是在用户一方。由认证机构生成私钥,私钥生成后还需由认证机构传递给用户,并且有时认证机构还会应用户之要求备份并保管私钥,这样私钥泄漏的风险就相对大些。如果因私钥的泄漏、损坏而导致了虚假或错误的数字签名,那么责任的认定就相对复杂一些,可能在用户一方,也可能在认证机构一方。但由于认证机构的计算机等设备性能一般都较先进,安全可靠性高,因此由认证机构生成的私钥的质量相对于用户自己生成的私钥要高一些,从这个角度讲,私钥被破解而泄密的风险又相对小一些。

第二节 电子认证话动中的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其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有害后果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约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普通采用,并广泛采取推定过错的方式,即由违约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违约责任通常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仅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对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仍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为了保护无过错受害人的利益,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2)不能交付种类物;(3)承运人对于通常造成的承运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延送达责任;(4)旅客运送人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通常给旅客造成的损害责任;(5)旅店主对于通常给旅客携带的物品造成损害的责任;(6)饮食店主或浴池业主对于通常给顾客携带的一般物品造成损失的责任;(7)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8)迟延履行责任等。 电子认证这类合同并不属于现在已有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数种特定情况。

那么电子认证活动应否成为一种新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呢?我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首先,大陆法系中规定的几种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大都属受害方的人身或现有财产遭到了损害,而电子认证活动之主要目的是为电子交易双方提供身份认证,受害方的损害大部分属可得利益的损失,两者相比,认证活动中违约的危害要更间接一些,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认证机构失之过苛;其次,认证机构只是提供各种身份信息的类似公用事业的机构,它收取的费用往往是低廉的,因而加于它的责任风险亦不应过高;再次,电子认证业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认证机构与铁路运输这样的垄断性行业的地位是不可比的,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认证业可能始终不会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最后,与认证业务相配套的责任保险还不完善,这也导致不宜对电子认证合同采无过错责任。

在英美法系,一般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很少与普通法合同法发生联系,然而却有一些特殊合同,无论何时均不得视为会产生绝对的或者严格的责任,其合同债务所要求的只不过是尽合理之注意,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坚持认为应证明被告有过错始得使之承担责任,尤其是在专业服务场合更是如此;专业人员没有过失而被认定承担责任,这是非常罕见的,换言之,专业人员并非“担保”作出的意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绝对可靠性,他们并不一般性地“担保”结果。 具体到美国,提供服务的合同适用普通法,其中对提供专业的合同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如前所述,电子认证合同应属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且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服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因此在英美法系,电子认证合同的违约责任也采过错责任原则。

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再如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一般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认证机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的,也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由于法律无法具体规定或者列举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加上不可抗力本身的弹性较大,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根据交易的情况约定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电子认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往往出现在与数字证书申请表一起提供给客户的“责任书”中,也可被规定在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声明中。

第三人的行为即使对合同当事人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也不属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若因第三方如电信部门的行为而造成认证机构的操作失败或迟延的,认证机构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而免除违约责任。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子认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都是由认证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客户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拒绝,不能自由协商更改。由于电子认证属于一项技术性特别强的工作,这里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认证机构可否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因技术故障而致的违约责任。电子资金转帐与电子认证相类似,都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存在对因技术故障造成的违约的免责问题,美国对此持肯定态度。美国《电子资金转帐法》第910条规定,“金融机构没有遵照消费者正确指令,按帐户条件,以正确的金额,及时的方式进行电子资金转帐……由此直接造成的一切损失,对消费者负有责任。”但如果金融机构能够证明没有转帐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则对承担责任有完全的辩护权:“(1)不可抗拒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况,对防止发生此类事件已作了合理的关心,并按情况需要作了努力;或(2)技术故障,消费者在试图启动电子资金转帐时,或在事先授权的转帐情况下,在这种转帐应该发生时,已经知道这种故障。” 对电子资金转帐的这种规定对电子认证来说应是可以参考的。

技术故障可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不可抗力;②关联单位(如电信部门)的失误;③认证机构自身的失误;④黑客攻击。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技术故障,认证机构当然可以免责;对由于关联单位的失误造成的技术故障,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认证机构不能免责,应先向签署者承担责任然后向关联单位追偿;各国电子认证法一般都对认证机构的技术设备提出较高的要求,如果认证机构没有遵守此要求而造成了技术故障,认证机构不能免责;对于黑客攻击造成的技术故障,我认为应该能够免责,因为黑客攻击往往造成大规模的计算机系统瘫痪,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不可抗力,并且对黑客,认证机构往往无法进行追偿,这一点与关联单位的失误而造成的技术故障不同。

我认为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不能笼统地判定技术故障造成的违约是否能够免责,而应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因此,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绝对地规定技术故障造成的违约可以免责是行不通的,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无效。

(三)债权人过错

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也存在因债权人过错而免责的情况,例如签署者有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若因签署者的计算机系统达不到要求而使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及信息的义务,则认证机构可以免责。这方面最简单的例子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第三节 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范围

一、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对象

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对象首先包括申请证书的签署者,这是不用解释的。需要分析的是信赖方和被假冒者能否向认证机构提出违约赔偿之要求。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责任。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此处应考虑的合同关系相对性的例外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显然电子认证合同并非是为了信赖方的利益而签订的,更非为了被假冒方的利益而签订的,因此,对电子认证合同仍应坚持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信赖方及被假冒方不能成为认证机构的违约赔偿对象。信赖方及被假冒方可以成为认证机构的侵权赔偿对象,这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

二、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范围

(一)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是现代各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完全赔偿原则要求不但要赔偿现有财产的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现有财产损失就是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少和支出的增加;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合同正常履行受损害方可以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则。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之做了规定。

电子认证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

(二)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第308条规定,通过在证书中明确建议的可靠性限制,其颁发者认证机构和接收者用户,建议人们仅在不超过证书的风险总额的限度内交易或对之信赖;除了认证机构违反了法定条件之外,许可之认证机构不对所颁发的证书中因其虚假陈述或错误而对超过证书中明确建议的可靠性程度的数额负责,并且许可之认证机构不对惩罚或警戒性损害赔偿负责,但州政府的强制性要求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谓认证机构违反法定条件,是指其没有达到机构设立、自身管理、证书业务等方面的规范。

关于证书的错误陈述,认证机构只对证书中写明的信赖程度负责。认证机构只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免去了利润、利息或机会利益的赔偿;也免去了精神痛苦与损害的赔偿。从赔偿范围中排除储蓄利息(它是以个人银行帐号为前提的),对用户特别苛刻,而使用银行交易的消费者,是潜在的最普遍的用户。

(三)美国华盛顿州《电子认证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规定的认证机构责任方案,曾受到多方面的批评。于是,出现了对之进行改良的方案,即适当减少对认证机构责任的限制,从而扩大对用户(多为消费者)的保护。华盛顿州的立法,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与美国犹他州法不同,华盛顿州立法并没有采用排除“利润,利息,机会利益的赔偿”的条款,它在两方面比犹他州法有所进步:首先,允许利息包含在赔偿之列,华盛顿州选择了对用户的保护,以免其银行账户被错误的提取。如果银行没有认真检查冒充他人,并得到证书的恶意第三人的信用证,让该人凭此证书从银行提走了款项,认证机构将对该损失,在其证书的可靠限度内负责任。这就为在线银行,营造了比犹他州制度更友好的环境(从消费者的角度)。其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允许利润与机会利益的赔偿,是一种较好的保护,而这些都曾被排除在美国犹他州法之外。

(四)对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范围的总结

根据上述讨论,可总结出认证机构可能之违约赔偿范围:(1)认证机构应对因自己在证书之颁发、管理方面的失误而致的签署者现有财产的减损负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实际上也构成侵权责任,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种情形下原告可任选一种责任形式起诉,下一章还将详细讨论这一问题;(2)若认证机构在颁发证书时明确知道签署者是要用于特定的交易的,而且该证书对于交易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则认证机构应对因自己的失误而导致的签署者在该交易中之可得利益损失而进行赔偿;反之,若在颁发证书时认证机构并不清楚证书的具体用途或虽然知道其具体用途但并非该交易的必备条件,则认证机构对因自己的失误而导致的签署者的可得利益之损失可不予赔偿。

如果认证机构不是故意地造成错误认证,则上述(1)、(2)中的应予赔偿的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之和的数额不应超过证书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反之,如果认证机构属故意造成错误认证则(1)、(2)中的应予赔偿的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之和的数额可以超过证书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

三、对有关违约赔偿范围的格式条款之分析

(一)不公平合同条款概述

一般来说,不论是在商业性合同中还是在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常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限制责任之条款;(2)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之权利的条款;(3)限制对方权利之条款;(4)就与契约无关之事项限制一方权利之条款;(5)放弃权利条款;(6)强行之条款;(7)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之手段之条款;(8)其他明显异常的条款。

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是出于以下理念:二十世纪以来,格式合同大量涌现,这种合同的一方往往是居于垄断地位的经济组织,合同条款一般都是它们单方制定,难保不含有损害相对方利益之内容;合同的另一方处于弱者地位,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坚持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势必违背正义之要求。于是,各国都开始借助立法来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规制,以达到“强化弱者、弱化强者的契约自由权,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 的效果。

(二)对Verisign公司之格式条款的分析

认证机构往往在其认证业务声明中尽量限制自己的责任。目前在全球处于领导地位的认证中心,是美国的Verisign公司,该公司所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已经遍及全世界60多个国家,接受该公司的服务器数字证书的Web站点,已超过几万个,而使用该公司个人数字证书的用户,已有几百万名。该公司的业务声明规定:没有任何一方会对另一方承担间接损害赔偿、专项损害赔偿或附带损害赔偿的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可以预见的还是不可预见的;无论该责任是产生于对任何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违反,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还是源于侵权法中的虚假表述、过失及严格责任等等,除非是因为一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损害达到了人身伤亡的程度。各方都应同意Verisign公司的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客户所付给本公司的费用,除非损害是由本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限制或免除附带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害赔偿,那么上述声明就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由上述格式条款可以看出,Verisign公司将其赔偿范围限定为:对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全部损失,包括间接损害、专项损害及附带损害;而对非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排除对间接损害、专项损害及附带损害的赔偿。这样的格式条款有可能被法院判为不公平条款,主要原因如下:如前所述,美国华盛顿州的《电子认证法》将利息、企业的利润与机会利益都包含在在赔偿范围内,而利息、企业的利润与机会利益显然不属于直接损害,因此Verisign公司的格式条款在华盛顿州就很有可能被判违法,而华盛顿州的电子认证立法是对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之改良,在其后的立法中肯定还有别的州效仿华盛顿州的作法,在这些州里,Versign 公司的格式条款也有可能被判违法。

通过对Verisign公司的格式条款之分析可看出,在电子认证活动过程中,制度的设计需要使认证机构与其客户间在责任风险的分配上保持一种巧妙的平衡:创设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积极性首先来自于掌握电子认证这种高技术的实力集团,它们要把技术推向市场,要通过认证业务的开展来盈利,因此最先制定出来的电子认证法往往代表认证机构的利益多些而反映客户即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少些,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样的法律出台后,由于没有合适地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必然遭到学术界、律师界的批评,于是就会出现修正,例如华盛顿州的《电子认证法》。而修正得以成功进行的经济根源还在于:认证机构也会认识到,如果条件过于苛刻,那么客户就不会情愿接受有关认证服务,认证机构也就难以保持正常的运行。而对客户一方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度就在于:认证机构感觉到不论怎样,它还是可以赢利的。

我国电子认证业刚刚起步,各认证机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关于合同双方责任分配的经验,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达成合理的制度设计,争取“双赢”的结果。

篇5

电子认证立法虽说在我国还未出现,但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不少发展中国家中已成为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本文研究的是电子认证法中核心的问题,即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本文绪论部分简介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及相关立法的概况。将现有的电子认证立法分为技术特定式、技术中立式及折衷式三类,分别进行了简单的述评。

第一章研究了电子认证合同关系。首先将电子认证关系定性为一种合同关系;接着分析了电子认证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方一般是证书的申请者,而承诺方一般是认证机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离线状态进行,有时也可在网上进行;然后分析了电子认证合同的特点,即电子认证合同属提供服务的、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基本上属格式合同,在有些国家还属无名合同;最后归纳了认证机构及签署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论述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首先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行为;接着论证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及可能有的不可抗力、黑客攻击造成的技术故障、债权人过错等免责事由;然后讨论了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指出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并介绍了美国犹他州规定的赔偿范围及华盛顿州对其的改进,分析了Verisign公司有关违约赔偿范围的格式条款,讨论了认证机构责任之最高限额;最后简略地提及了签署者之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论述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首先介绍了新加坡、美国犹他州、我国香港地区的电子认证立法中规定的认证机构及签署者对信赖方的义务;接着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并指出了这些侵权行为的特点,即属广义的、特殊的、消极的侵权行为,讨论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并认为应允许受害方有选择权;然后论证了认证机构之侵权责任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及可能有的免责事由,对受害方过错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认证机构的法定免责-避风港问题;最后讨论了认证机构的侵权赔偿对象、范围及签署者的侵权赔偿问题。

在结论中对电子认证合同关系及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总结,并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电子认证法。

限于篇幅,本文虽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但在论述时并没有做到面面俱到,而是将重点放在认证机构一方,对签署者一方的有关问题只是简略地提及。

前 言

“网络法”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国外从1997年起,已经出版了一批有关“网络法”的学术专著,多数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了“网络法”的制定与完善。它也已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点。在这一领域,中国显然是滞后的。

郑成思先生认为,网络法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解决因互联网络而带来的新问题”的有关法律的总称。国际上目前制定(或完善)中的“网络法”,一般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在知识产权法中,新增受保护客体及专有权内容,并增加有关单行法,或实行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以便一揽子解决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2.修订原有商法典或制定单行法,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3.对网上信息的法律控制。

4.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5.确定“在线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6.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新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受到冲击和挑战。以网络为平台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能用原有的法律调整,如订立合同条款,在书面与网络形式表达并无不同,但书面签名与电子签名就不同,所以网络会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网络法要解决的就是这些新的问题,即现有法律不能调整的法律关系。

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的研究、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及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其核心是探讨电子认证机构可能有的民事责任。这些问题应属上述第二方面的内容,即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探索已有的立法之规律,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资料。

绪 论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及相关立法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21世纪将是网络的时代。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将其触角延伸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拓展到社会的无数个领域。网络时代,最具明丽色彩的当属网络与商务的结合。只要轻轻一点鼠标,任何一个商人都可以与分布全球的无数个潜在的交易对手联系在一起,这是自商务产生以来最具有革命性、最令人激动的商务活动了。我国使用网络的人1997年末仅30万,1999年上半年已发展到400万,即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国外网络用户(包括企业)的发展速度,也同样是惊人的。

电子商务,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金融、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浏览、洽淡、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形式,克服了地域上和时间上的限制,以其高效率、低成本优势成为商务发展的新趋势。

二、电子认证的概念

在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或贸易单据等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单据的可靠性,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而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通过手写签名和印章进行贸易方的鉴别已是不可能的,电子认证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电子认证就是由认证机构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以数字签名、数字证书、数字摘要等为手段,向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提供身份确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确认等服务的活动。电子认证是确保电子交易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保证,它最基本的活动是由认证机构向用户颁发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可以将拥有它的实体从其它许多团体中识别出来。这个识别过程可以自动、可靠地进行,这比目前常用的复杂的用户名及口令要方便可靠得多,由它们可以通过一个不太可靠的网络建立一个可靠的连接。

认证机构是签发数字证书的中心,外国的如美国的Verisign,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IBM World Registry Belsign; 加拿大的Canada Post Corporation;瑞士的Swiss key digital ID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等;我国现有三家主要的电子认证机构,它们是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的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及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另外,各大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也会颁发相应的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信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来证明数据信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信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有多种技术可以实现电子签名,例如数字签名技术,指纹、视网膜纹、脑电波或声波的数字化处理技术及生物笔迹鉴别法等。电子签名如果采用了数字签名的技术就直接称为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之一种。数字签名技术是诸多电子签名技术中唯一比较成熟可以推向市场、被大规模地应用的,其他几种技术因种种原因都还不实用。

三、非对称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的概念

电子认证的核心技术是非对称加密技术。在非对称加密体系中,密钥被分解成一对,一个密钥对外公开,称为公钥,另一个仅持有人知道,称为私钥;公钥和私钥互不相同,用公钥加密的信息须用私钥才能解密,反之用私钥加密的信息须用公钥才能解密,并且不能根据一个密钥来推算得出另一个密钥。这样,每个用户只需要一对密钥,就可以实现与成百上千的网上用户的保密通信。

密钥的生成有两种模式,即用户自己产生密钥对和认证机构(CA)为用户产生密钥对:(1)用户自己产生密钥对。这种方式适用于分布式密钥生成模式。用户选取产生密钥的方法,负责私钥的存放;还应向认证机构(CA)提交自己的公钥和身份证,认证机构(CA)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对密钥的强度和持有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对用户的公钥产生证书;然后将证书发放给用户;最后认证机构(CA)负责将证书到相应的目录服务器上。在某些情况下,用户自己产生了密钥对后到注册机构(RA) 去进行证书申请。此时,注册机构(RA)完成对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后,以数字签名的方式向认证机构(CA)提供用户的公钥及相关信息;认证机构(CA)完成对公钥强度检测后产生证书,并将签名的证书返给注册机构(RA),再由注册机构(RA)发放给用户或者认证机构(CA)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证书发放给用户。(2)认证机构(CA)为用户产生密钥对。这种方式适用于集中式密钥生成模式。用户到认证机构(CA)产生并获得密钥对之后,认证机构(CA)应自动销毁本地的用户密钥对拷贝;用户取得密钥对后,保存好自己的私钥,将公钥送至认证机构(CA)或注册机构(RA),按上述方式申请证书。

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及其它一些辅助技术可实现数字签名。数字签名能确认以下两点:(1)信息确实是由签名者发送的,即确认对方的身份,防假冒,防抵赖;(2)信息自签发后到收到为止未曾做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

数字证书是指为支持数字签名而签发的记录,其内容主要有:证书拥有者的姓名;证书拥有者的公开密钥;公开密钥的有效期;签名算法;颁发数字证书的单位;颁发数字证书的单位的数字签名。

篇6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咨询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咨询的目的和范围

1.甲方为提高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获得iso14001:1996、gb/t28001:XX认证证书,特邀请乙方为其进行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下简称为咨询)服务。

2.甲方综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_________。

3.甲方综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人数:_________人。

二、建立综合管理体系选用的保证模式标准为:iso14001:1996、gb/t28001:XX标准。

三、甲方责任

1.最高领导者亲自安排、指挥、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

2.积极为乙方提供企业的与环境、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管理和技术资料;

3.提供咨询所需的工作环境和必备的生活及物质条件;

4.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综合管理体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并抽调适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综合管理体系办公室建立文件编写小组;

5.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咨询工作,按咨询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乙方责任

1.依据iso14001:1996、gb/t28001:XX系列标准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其中包括:

a)指导甲方制订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工作的计划。

b)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iso14001:1996、gb/t28001:XX系列标准的宣贯培训、内审员的培训、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培训。

c)指导甲方编写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文件符合iso14001:1996、gb/t28001:XX标准要求,并进行审改、定稿。

d)指导甲方完善有关支持性文件。

e)指导甲方制订综合管理体系试运行计划并指导实施。

f)指导并参加甲方进行的内部综合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派专家到甲方现场指导建立并完善综合管理体系;

3.指导甲方按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实施,使综合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在甲方申请认证审核前进行符合性审核,以使甲方的综合管理体系达到标准要求,具备获得认证的条件;

5.协助甲方向认证机构做好认证申请准备工作。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1.履行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甲方通过综合管理体系认证时结束。

2.履行地点:甲方所在地。

六、保密约定

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

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七、咨询合格的验收和评价办法

依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的综合管理体系通过综合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iso14001:1996、gb/t28001:XX认证证书,即为咨询合格。

八、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将总体费用分二期支付给乙方:

a)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次到甲方开始咨询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询费:_________元整。

b)甲方综合管理体系通过现场审核、被宣布通过认证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_________元整。

3.培训所须资料由甲方准备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费_________元),内审员证书费_________元/人·证,以上两项费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应承担乙方咨询人员、咨询管理人员为执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现场必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5.认证机构审核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在上述费用外支付。

九、风险

1.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展或完成咨询认证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咨询认证工作或因乙方没有指导到位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认证,乙方将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可延期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咨询工作前,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

2.如甲方中途违约,导致乙方的咨询工作无法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必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违约费;如乙方违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误时费。

十一、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

如有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条款规定,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补充条款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做好咨询后的服务工作,特拟定如下补充条款:

1、合同条款中第八条费用中已包含认证费。乙方负责帮助甲方推荐认证中心。

2、在甲方的大力配合下,乙方应保证甲方一次性通过认证。

3、认证机构的选择(选择的项目,请在内打√)

篇7

原告:北京海淀光明爆炸及安全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化名),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利华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民(化名),总经理。

委托人:曹建(化名),海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8月10日,北京市某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光明公司诉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力,被告委托人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要求原告首先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光明公司诉称:1999年初,被告利华公司与天津铁路分局唐山水电段(以下简称唐山水电段)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唐山水电段委托利华公司拆除燕郊火车站旧水塔,工期从1999年4月22日至 1999年5月31日,承包价为178000元。因为种种原因,利华公司未能拆除该水塔。利华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仪找到我公司,我公司同意承接该工程,并于1999年5月28日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我方进场后,利华公司即付给我方2万元,水塔落地即付清其余工程款5万元。同年5月29日利华公司付给了我公司工程款2万元。同年6月10日我方将水塔拆除。同年6月12日,唐山水电段验收合格。但利华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5万元,虽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未按约定付款。故我方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元,支付违约金2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利华公司辩称:光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成立。我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盖章。我公司考虑到不安全因素,不同意光明公司爆破水塔。王仪无权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王仪在合同上签字属个人行为。光明公司张力教授作为教学实验对该水塔进行了爆破。王仪私自挪用材料费2万元,支付张力教授的劳务费,该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我公司已对王仪作出处分,所以该2万元不是我公司支付光明公司的工程款。因为合同未成立,所以光明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及违约金则没有依据。假如合同成立,因为光明公司从未向我公司催要过欠款,该债权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我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合议庭决定对以下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方的证据 9 一张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北京理工联合大学张力送至材料五份,照片三张。落款为:周振民,北京利华公司建筑总公司,1999年12月21日。”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被告方认为该证据的内容证明不了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而且被告公司根本就没有周振民这个人。本合议庭曾告知原告补充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未能对该证据予以补强。本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所以决定不予采纳。原告对本决定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合议庭在庭前主持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交换,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意见,刚才又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合议庭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光明公司诉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2、光明公司与利华公司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对庭前已交换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中,每份证据要说明:证据名称、内容、用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质证中,应围绕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充分性进行质疑。下面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我方共有八份证据,分成三组进行举证。

第一组证据:证据1 利华公司与唐山水电段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利华公司承包唐山水电段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工程款为178000元,工期从1999年4月22日至 1999年5月31日,王仪为利华公司驻工地代表。该证据证明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权。

证据 2 两张进帐单。付款单位均为北京市利华建筑总公司第二施工队,收款单位均为北京海淀光明爆炸及安全技术联合开发公司,金额各为1万元,交款日期均为1999年5月29日。该证据证明在我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2天,被告利华公司就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证据3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我段所管辖的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由光明公司爆破成功。爆破前由王仪带领光明公司的张力教授会同我段负责人与天津铁路分局的领导一起讨论了爆破方案,同意按张教授的方案实施。2000年和2001年张力教授多次来电诉说王仪拖欠工程款,我方也曾几次催促王仪转告利华公司应按合同付款。” 该证据证明王仪曾协助我公司履行合同,以及唐山水电段曾替我公司向利华公司催要欠款。

第一组的三份证据证明:我公司有理由相信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权,王仪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表见,所以光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组证据:证据 4 《燕郊车站32米高钢筋混凝土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甲方为利华公司,乙方为光明公司 .乙方负责安全地完成水塔定向倒塌工程;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工作,工程现场联系和指挥的负责人为王仪。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乙方进场后即付2万元,工程结束(水塔落地),甲方即付清其余工程款5万元。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人为王仪;乙方签字人为张力。订立合同的日期为1999年5月28日。该合同是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证据 5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工程验收证明。其主要内容为:“光明公司于1999年6月10日上午10时25分按预定方向放倒了燕郊车站32米高的钢筋混凝土水塔,周围环境安全无损,我方验收满意。验收日期为1999年6月12日”。 该证据证明我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

证据 6 利华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 付款单位均为唐山水电段,项目均为工程款。1999年5月9日付款10万元,同年6月17日付款78000元。该证据证明利华公司收到了旧水塔拆除项目的全部工程款,进一步证明我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

第二组的三份证据证明我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于1999年6月12日付清全部工程款7万元,减去证据 2 证明的其已支付的2万元,被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5万元。

第三组证据: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其内容为:“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爆破拆除的前期工作,如切割的钻孔等,是我负责施工的。爆破完成后,工程款一直拖欠着。2001年3月和5月我两次租车和张力总经理一起到燕郊去找王仪讨帐。有一次我们守侯在王仪父亲的家门口,碰到王仪驾车带着老婆孩子来了,王仪说,没有钱。王仪说他住在西直门外大街18号地下室,可以到那里找他。以后张经理告诉我,王仪早就搬走了,王仪说了谎话。作证日期为:2002年6月5日”。该证据证明我公司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两次向被告主张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王仪的品质不好。

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证人李峰出庭作证情况(略)。证人李峰的证言证明曾与张力教授一起到王仪父母家找王仪催要欠款,但只见到王仪的父亲,未见到王仪本人。

原:以上证据 3 、证据 7 及证据 8 证明我公司曾于2000年、2001年多次向被告催要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我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原告方第一组的三份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仪有权代表利华公司与原告签合同。

原告方的证据4 《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不但没有我公司盖章,而且签字人王仪也没有我公司授权,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原告方的证据6 利华公司给唐山水电段开具的两张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方的证据3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中关于“我方也曾几次催促王仪转告利华公司应按合同付款。”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唐山水电段根本没有催促王仪转告我公司应按合同付款。

原告方的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因为证人彭有武没有出庭作证,所以我方对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原告方的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因证人李峰承认“对光明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即证人李峰与原告方有利害关系,所以我方对该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假如该证言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曾向王仪的父母及儿子主张过债权,王仪的父母及儿子代表不了利华公司,而且他们也没有转告王仪或利华公司,所以该证据证明不了原告曾向我公司主张过债权,与待证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我方共有三份证据。

证据 1 证人王仪的证言。现我方申请证人王仪出庭作证。

审判长:允许。传唤证人王仪到庭作证。

证人王仪走进法庭,走上证人席。审判长在告知王仪作为证人的权利及如实作证的义务后,首先由被告对证人王仪进行主询问。

被告(以下简称被):请问你的名字?

王仪(以下简称王):王仪。

被:请问你的工作及职务?

王:在利华公司工作,任公司预算员。

被:你现在住在哪里?

王:住在首都机场天竺镇3栋1单元5号。

被:你是否是利华公司在水塔拆除工地的负责人?

王:不是。

被:水塔拆除工地的负责人是谁?

王:二处处长郭风(化名)。

被:利华公司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吗?

王:不同意。

被:你怎么知道利华公司不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

王:我拿着合同去征求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民的意见,他当场表示不同意,利华公司也未在合同上盖章。

被:你和谁一起去的?

王:和张力教授一起去的。

被:利华公司不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张力教授知道吗?

王:知道。

被:张力教授参与水塔爆破了吗?

王:参与了。

被:光明公司的其他人参与了吗?

王:没有。

被:请你解释一下张力教授参与水塔爆破的原因?

王:张力教授对此工程较感兴趣,想把此工程作为教学实验。他向学校申请了科研费,学校也派人去录像。我方请他作为爆破水塔的工程师,给他提供食住费及活动经费,所以张力教授参与了水塔爆破。

被:打到光明公司帐上的2万元是给谁的钱?

王:给张力教授的食住费及活动经费。

被:为什么打到光明公司的帐上?

王:因为利华公司的财务纪律规定:大额款项不允许支付现金。张教授说他有办法,让我打到光明公司的帐上。

被:光明公司给你发票了吗?

王:没给。

被:利华公司知道你给张力教授2万元的事吗?

王:我给的时候公司不知道。后来知道了。

被:利华公司第二施工队有帐号吗?

王:有。

被:你给张力教授的2万元使用的什么款项?

王:是我私自挪用的材料款。

被:利华公司对你私自挪用材料款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王:利华公司给我记过一次,并将该2万元逐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

被:水塔拆除后张力教授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唐山水电段替光明公司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你的父母及儿子告诉过你光明公司来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我方第一轮主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证人王仪进行反询问。

原(以下简称原):利华公司与唐山水电段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写着“王仪为利华公司驻工地代表”,是吗?

王:是。

原:该合同证明你是工地负责人,对吗?

王:不对。

原: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你曾承认自己是“拆除水塔工程的工长”,是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是。

原:你是否曾在《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上签名?

王:是。

原:你是否带张力与天津方面洽谈爆破方案?

王:是。

原:利华公司是否收到拆除水塔的全部工程款?

王:是。

原:你是否认识彭有武?

王:不认识。

原:我方申请证人彭有武出庭与王仪对质。

审判长:允许。传唤证人彭有武出庭。

彭有武走上证人席。审判长告知彭有武作证的权利、义务后,原告询问了彭有武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址等基本情况。(略)

原:彭有武你是否认识他(用手指王仪)

彭有武(以下简称彭):认识。他叫王仪。

王:我不认识你。

彭:请问,被爆破水塔上放炸药的眼是谁打的?水塔爆破后,是谁清理的现场?

王:我雇人做的。

彭:你能说出被雇人的名字吗?

王:这与案件无关。

审判长:王仪,请你回答彭有武的问题。

王:我记不清了。

彭:以上工作都是我的施工队做的。有进帐单为证,付款单位为利华公司。(并向法庭出示进帐单)

原:彭有武请看一下这份书面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将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交给其过目)

彭:证言的内容是真实的。

(证人彭有武退庭,被告方对证人王仪进行再主询问)

被:你在水塔拆除工地上负责什么?

王:我负责安全技术。

被:我方对证人王仪的再主询问完毕。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王仪还有要询问的吗?

原: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证人王仪进行再反询问。

原:你在水塔拆除工地上有权自行处理资金,对吗?

王:不对。

原:在水塔拆除工地上谁有权自行处理资金?

王:二处处长郭风。

原:打到光明公司帐上2万元资金是经过郭风同意的,是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郭总走了后,我自行给张力教授2万元。

原:(张力教授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假如我接受了你的2万元,那么按常理,我不会再代表光明公司来起诉利华公司,对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不对。

原:我方对证人王仪的再反询问完毕。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请问证人王仪,水塔是如何进行爆破的?

王:先打孔,然后加入金属氧化剂,通电后,混凝土涨酥,水塔就慢慢垮了。

审:这种拆除,是否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王:不需要。

审:原、被告双方对证人王仪还有要询问的吗?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王仪退庭,庭后签字。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证人王仪一直颠着腿,一副很随便的样子,并且有时说话反应较慢。)

被:证据 2 利华公司对王仪的处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王仪私自将2万元材料费给张力教授作为劳务费,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纪律,给王仪记过一次,并将该2万元逐月从王仪的工资中扣除。该证据证明支付到光明公司帐上2万元,不是我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是王仪的个人行为。

被:证据 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其主要内容为:王仪和张力教授来征求我对《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的意见,作为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当场表示不同意。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爆破合同。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关于被告方的证据2 利华公司给予王仪的处分。我方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通过王仪的工作,利华公司仅支付2万元就完成7万元的工程,为公司挣得178000元工程款,公司还给他处分,这不符合常理。

关于被告方的证据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因为郑民是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内容应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而且该陈述也是不真实的。

关于被告方的证据1 证人王仪的证言。我方认为该证言多处不真实。证人王仪对自己雇用的施工队长彭有武都说不认识,可见其不诚实的品格,而且王仪至今仍是利华公司的员工,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对于其有利于利华公司的证言,应不予采信。

合议庭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后,进行了休庭合议,并当庭进行认证。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被告方的证据2 利华公司对王仪的处分决定。合议庭认为原告方的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方的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合议庭认为被告方的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至于被告提出的张力教授进行教学实验的主张,因为只有证人王仪的证言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9条(二)款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证人王仪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王仪所作的对利华公司有利证言,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所以不予认定。

原告方的证据1、证据2 证据4、证据5、证据6及证据3 中关于王仪带张力与天津方商谈的内容,被告方没有提出异议或被告方证人王仪予以认可,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以上证据证明:爆破水塔属于被告方的工程,被告方的工作人员王仪不仅以被告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而且还预付了工程款,做了有关的协调工作。虽然,被告方提出了反证,即证据 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但该证据不但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力的陈述相矛盾,而且其证明力明显弱于原告方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3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所以对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所以王仪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表见,该合同是有效的。原告完成了合同规定的爆破任务,被告拖欠合同款应属于违约行为。

原告方证据 3 、证据 7证明了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欠款的事实,虽然,被告当事人与被告方证人王仪予以否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及第73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为原告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且与以上认定的合同成立及被告方违约的事实相互印证,所以合议庭对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原告方曾向被告方请求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原告方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

在以上认证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对本案举证、质证、认证的评述

(一)对本案举证的评述

由于本案进行了庭前的证据交换,所以在庭审开始就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该排除也可以在证据交换中进行),从而节省了开庭时间。由于庭前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双方已了解了对方的证据情况,所以在开庭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很容易达成了共识,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提高了庭审效率。本案当事人双方都申请了各自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证人进行了充分质证,从而便于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察颜观色,贯彻了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本案在举证中运用了一证一说明,分组举证,综合论证的技巧,使待证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二)对本案质证的评述

篇8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咨询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咨询的目的和范围

1.甲方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邀请乙方为其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下简称为咨询)服务。

2.甲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_________。

3.甲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人数:_________人。

二、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选用的保证模式标准为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标准。

三、甲方责任

1.最高领导者亲自安排、指挥、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

2.积极为乙方提供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管理和技术资料;

3.提供咨询所需的工作环境和必备的生活及物质条件;

4.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并抽调适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环境管理体系办公室建立文件编写小组;

5.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咨询工作,按咨询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乙方责任

1.依据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系列标准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其中包括:

a)指导甲方制订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工作的计划。

b)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系列标准的宣贯培训、内审员的培训、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培训。

c)指导甲方编写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确保文件符合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标准要求,并进行审改、定稿。

d)指导甲方完善有关支持性文件。

e)指导甲方制订环境管理体系试运行计划并指导实施。

f)指导并参加甲方进行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派专家到甲方现场指导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

3.指导甲方按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实施,使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在甲方申请认证审核前进行符合性审核,以使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达到标准要求,具备获得认证的条件;

5.协助甲方向认证机构做好认证申请准备工作。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1.履行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甲方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结束。

2.履行地点:甲方所在地。

六、保密约定

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

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七、咨询合格的验收和评价办法

依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为咨询合格。

八、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将总体费用分二期支付给乙方:

a)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次到甲方开始咨询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询费(50%):_________元整。

b)甲方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现场审核、被宣布通过认证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50%):_________元整。

3.培训所须资料由甲方准备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费_________元),内审员证书费每人_________元,以上两项费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应承担乙方咨询人员、咨询管理人员为执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现场必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注:住宿基本要求为干净、整洁、安全、温度适中、照明条件良好,并带卫生间。)

5.认证机构审核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在上述费用外支付。

九、风险

1.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展或完成咨询认证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咨询认证工作或因乙方没有指导到位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认证,乙方将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可延期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咨询工作前,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

2.如甲方中途违约,导致乙方的咨询工作无法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必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违约费;如乙方违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误时费。

十一、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

如有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条款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补充条款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做好咨询后的服务工作,特拟定如下补充条款:

1、合同条款中第八条费用中已包含认证费。乙方负责帮助甲方推荐认证中心。

2、在甲方的大力配合下,乙方应保证甲方一次性通过认证。

3、认证机构的选择(选择的项目,请在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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