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2 15:04:5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主线,以贯彻实施《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服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为重点,以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交通为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努力提高执法队伍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完成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抓好普法和法制宣传
1、继续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积极组织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六五”普法学习,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系统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计划。
2、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知识和行业法规,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加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了解、遵守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观念和意识,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继续抓好法制教育培训
1、组织开展运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学习。于2月份组织各所分管法制所长和法制员进行培训学习,并要求各所自行组织干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计划在6月份,由局法制股牵头,运管所配合,到局属各运政执法二级机构进行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更换工作。对去年新进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异动的,及时发放和更换执法证件。
(三)推进法治交通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工作“便民、高效、服务”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本系统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由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各业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要做到责任明确,程序公开,在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方面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四)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2、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我局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廉洁、规范、便民。
3、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对决策机制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由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专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按程序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1、依法、科学、合理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主动向社会征集规范性文件立项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透明度。进一步改革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织论证,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规范性文件下发后,及时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坚决杜绝无执法证人员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程序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违法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合理行使本局制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3、加强队伍行为规范建设。贯彻实施《县交通运输局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工作规划》,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4、加强案卷评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今年继续抓好案卷评查工作,拟在6月份和12月份对全局行政执法案卷分别进行一次评查。评查情况纳入全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纳入局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1、进一步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以局领导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执法目标。切实做到工作环节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位。
2、加强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积极探索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健全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听证、协商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加强我局行政复议能力和诉讼建设,力争不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经行政复议、诉讼被撤销案件。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复议、诉讼渠道,依法积极办理涉及我局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自觉履行上级的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五、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局领导和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行政法及交通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年初制订的学法计划。增强宪法和行政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于2014年2月20日至21日以两天的时间组织机关全体干职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公路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知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加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了解、遵守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观念和意识,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
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将普法从单纯法律制度的宣传提升到对公民法律文化的熏陶,扩大法治文化影响力和渗透力,使小区成为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法治文化小区。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全民法律水平,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载体。
三、给辖区居民带来的益处
按照“规范、实用、醒目、灵活”的原则,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预计增设法治宣传栏6处,草坪宣传牌10个,其他设施根据不同宣传活动动态加减。
一是让法律知识贴近群众生活。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鲜活事例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学法用法兴趣,营造出抬头学法、低头守法的良好氛围。使XXXXXX成为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法治文化小区。
一、加强交通管理道德工程建设,实现诚信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为基础,加强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内容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也包括道路交通的文明建设和交通参与者的道德养成教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多年来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社会成员的交通道德水准和文明交通意识,并收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的积极成果,但是加强交通管理道德工程建设,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和认真做好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民众性的工作。
首先,重视社会公德教育,营造文明交通环境。《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求全社会常抓不懈,共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强调社会公德教育,是因为社会公德在道德范畴里,是靠先进文化、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公共活动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诚信与亲和、公正与正义、规范与协调的具体体现,它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社会成员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具有对所属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这正是把交通出行的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公德的一部分,摆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价值的突出地位,倡导运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养成教育的方法,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调整作用,把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和交通出行矛盾调节到合理的限度内。通过树立交通文明典范,大力宣传和培养交通道德理念,提升全体交通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并转化为参与者自觉的交通文明行为,克服人们不良习惯和习气,减少和降低建设安全、畅通、有序、文明道路交通的负效应,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文明的交通环境和亲和的人文环境。
其次,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守德”体系建设。党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要求,“在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与机动车相关的各类人员是交通参与者中最大的专业性群体,也是维系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和直接受益者。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自我完善并能自律、自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贡献。
我们倡导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具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当前,应把“守德”教育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守德”就是要求我们从业人员讲德、施德、用德。强化“守德”体系建设,重点要强化“守德”教育和“守德”监管,对于驾驶人及机动车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围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强调职业态度、社会责任、劳动贡献,包括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贡献是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无旁贷有监管和教育的责任,相关行业和有车单位(含私车)同样有对驾驶人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共同目标一致,相辅相成,进而优化行业环境,优化交通环境,优化社会环境,保证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相互融合,各得其所、进步繁荣。
二、加强交通管理法治工程建设,实现安全和谐
第一,交通管理法治工程需要宣传交通管理法规作先导。交通法规的普及是人们对交通法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所决定的。从现阶段开始,要在创新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形式和内容上下大工夫,坚持求“量”,求“质”,求“新”,求“精”。
一是增强宣传的生动性。交通出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法规宣传要赋予生活的趣味性、情理性,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帮助人民群众在自觉不自觉中潜移默化地理解交通法规知识,并有效地支配其交通行为。
二是增强宣传的指向性。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的兴趣和守法的自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交通法规的宣传重点放在人们的权利观念上,即从维护公民权利和权益的角度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如果我们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权利的观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不停顿的宣传教育。久而久之,它会使人们把交通法规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备和护身的法宝,交通安全就不再是人们的一种期待,而成为一种现实。
三是增强宣传的目的性。宣传交通法规的主要目的是增强人们的交通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宣传交通法规也要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研究和分析全体交通参与者现代的、现实的心理意识结构,选准切入点,不盲目、不盲从,进行有针对性、典型性、代表性的宣传,也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招标行业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bidding agencies in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and then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c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and finally from the "perfe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indus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ctively explore the market, strengthen the procuratorial tender bidding agent team quality construction, speed bidding agency's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cy set up the credit system," explains the perfect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cy of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or refere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Bidding agency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应运、应时而生,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已成为活跃在建筑市场上的重要力量。招标业的兴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此,本文就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的相关内容展开简要阐述,以期能促进我国招标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2招标机构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2.1 工程招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的引入,弥补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有助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
2.2 作为一支专业机构,招标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促进了招投标文件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
2.3 当前,招标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得到普遍应用,通过专业招标的运作和其在招标文件中有关投资控制的招标条款,可很好地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了投资效益。
3 工程招标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3.1工程招标法规不健全
招标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制约工程招标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际行业中的操作仍存在一些法律所规范不到的漏洞,这就会给一些存有不良居心的人对这些漏洞打法律球,对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国家的发展而言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加快招标机构的法规制度的建立已迫在眉睫,使招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这个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导它走更加规范的发展道路。
3.2 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由于我国工程招标机构市场清出机制至今还未完全建立,监管机制相对疲软,现有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尚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因此,招标机构在招标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如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个别投标人提供种种便利,甚至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听从招标人摆布,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故意抬高门槛,增设附加条件,排斥和限制有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迫于招标人压力,在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中有意识地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或陷阱,让投标人利益受损;招投标组织实施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把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擅自修改评分标准,扰乱评标活动等违法招代标构理规作。
3.3招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整体不高
工程招标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与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需要其从业人员具有多学科工程专业知识、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较强的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等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干练的语言表达和协调各方办事的技能、娴熟的信息管理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但目前工程招标人员现状与此尚有较大差距。大部分从业人员来自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或其他行业,尽管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也可能曾参加过一些招投标知识培训,但对招标工作的程序严密性认识不足,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仍不够熟悉,组织工程招标投标运行实施的实务能力还比较欠缺,尚不能完全胜任工程招标工作的需要;何况,由于现阶段国家尚无统一的招标从业人员考核标准,招标从业队伍中亦不乏滥竿充数者,他们缺乏工程招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更谈不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能力;部分招标人员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甚至违规乱纪。
4 完善工程招标机构发展的应对策略
4.1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行业的法律法规
完善招标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培育和发展招标市场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招标活动的重要前提和法律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招标的管理办法,出台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提出招标机构动态监管的可操作性意见,规定实施市场清出的条件,明确招标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种表现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使得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并细化招标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利于加强管理,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完善,弥补漏洞,依法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推进招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扎实推进法治xx建设,巩固普法宣传教育效果,结合我县普法工作进程,我局于3月组织开展了三月法治宣传月系列活动,活动以“法治xx你我同创·和谐xx你我共享”为主题,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现将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 领导重视、全面动员
我局高度重视三月法治宣传月活动的开展,组织召开了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活动的开展,明确分工各股室的工作任务,形成了以法宣股、基层股牵头,办公室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同时以“七五”普法为契机,融入普法宣传内容,制定措施,扎实开展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各股室、司法所都能主动配合、密切协同,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开展活动。活动中,局主要领导能亲自到场检查指导,积极参与、严密组织,保障了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 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我局在组织宣传月活动中,能注重突出“法治xx”宣传这个重点,大力开展群众性宣传,开展宣传宪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劳动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方面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声势大、气势足、氛围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 形式多样、氛围浓厚
宣传月期间,通过集中宣传、送法进社区、网络普法等多种形式,以普法读本、普法小用品、宣传标语、宣传栏、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浓厚宣传氛围。做好宣传造势,使“法治xx”创建活动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深入人心。活动氛围浓厚、效果明显。
一是抓住关键少数这个重要群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重要普法群体法律宣传。通过会前学法、推送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党员问责条例等多类法律法规短消息,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尊法、用法、守法,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国家人员依法办事能力。
二是以新媒体普法为载体,拓宽法治xx建设法律宣传路径。在三月法治宣传月期间,通过“法治xx”微信公众平台,向微信群众推送法治xx建设相关文章以及最新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将法律传播给广大群众。
三是以“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日”等特殊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活动。3.8节前夕,我局联合妇女联合会、工会开展了一场以“维妇女权益·展女性风采”为主题的法律知识竞赛。来自全县七个大口、四个片区(乡、镇)、三个企业共14个代表队42名妇女选手代表参加了此次竞赛活动。以“3.8妇女节”为契机开展妇女系列活动,是把握新形势新常态下中央、省委和全市对妇女工作的新要求和职工群众的新期待,展现了我县妇女职工和谐健康的时代风采,有助于引导和激励广大女职工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
四是以法治xx建设集中宣传为载体,我局参与主办开展了两次大型法治集中宣传活动。3月7日,在财富中心广场开展了以“加强道德建设·助力脱贫攻坚”为主题的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县司法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委宣传部、严道镇等二十多家部门参与了此次集中宣传活动,另外县医院、中西医也深入到活动现场为过往群众免费进行简单健康检查。3月20日,在新添乡茶交易市场开展了另外一场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借助“赶春分”这个热闹的传统节日,有声势、有氛围、有气势的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来自全县三十多个部门参与了本次宣传活动。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要围绕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群众最为关注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了劳动权益保障法、工伤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0岁以上老龄人口福利政策、社保、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另外xx县法律援助中心、xx县公证处也到活动现场开展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公证服务以及发放法律援助卡、公证服务手册。两次集中宣传活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陈列展板、条幅、发放普法手册、普法小用品等多种宣传形式,提升全民法律意识,让法治xx建设深入民心。我局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80余人次。
五是各乡(镇)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不仅向其灌输相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更能在劳动过程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城市管理调研报告篇【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一支集多项执法功能于一身的执法队伍,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要任务。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却时常遭受来自主观、客观、内部、外界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干扰,在执法过程带来一定的消极被动和难以作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执法难、难执法的现象也凸现出来,再也不能等闲视之,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此,本文试从几个执法难的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形成起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探索相应的对策。
执法难的成因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城市管理各方面条件发展不完善造成难管理的局面。城市管理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管理工作,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从而使各地区和每个人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一般大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好,居民素质也比较高,大的城市管理理念也深入人心,但在中、小等发展城市,许多普通市民的城管管理观念意识还没有跟上,更不要提大城市管理理念了。而且由于我国法制还不完善,因此国家也缺乏对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各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这就造成了城市管理者的管理困难。
2、外部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观扰法情况造成执法人员难管理局面。在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例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长期困扰城市管理工作,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发生买卖纠纷,周围群众反应强烈的马路市场进行取缔,当我们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时,往往就经常有一大帮的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指责执法人员欺负老百姓,欺负外地人,或者无根据地指责城管部门把罚没款物拿回去私分处理等,在社会中造成对执法人员和城管部门的不良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3、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发展的滞后造成难管理的局面。目前涉及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太少,而且层次都比较低,大多数都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副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政府令和条例。因此,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来处罚,根本不能对违法者起不到教育和威慑,特别是目前严重破坏城市形象,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疾乱张贴、乱涂写、办假证等,对此种破坏市容市貌,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加重处罚,但套用现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处以十元到一百元的罚款,并且这些人员一般都是办假证老板临时雇佣的三无人员身无分文,根本起不到教育和处罚的作用。
4、无照经营困扰城市管理难管理的局面。无照经营是目前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本地下岗待业人员、郊区的农民和外地来禾的无业人员成为无照经营大军的主要人员。他们大都无一技之长,为了生计,一时得不到安置,于是干起了小本生意,又不愿意或不能进入合法经营场所,他们大都没有本钱,而且可以逃避一些费用,因此便加入了无照经营大军。采取游击方式无照经营, 与城管执法人员兜圈子。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目前一般采用当场处罚,而二十元、五十元不等的额度对某些经营者来说触动不大;而要加大处罚力度,没收经营工具必须采用一般程序,但如果清除无照经营聚集的市场,当场填写复杂的执法文书则造成执法人员手忙脚乱,没有更多时间执法,无照经营者就逃之夭夭,招致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及时加重处罚了,但是由于这些人大都没有固定居所,事后都难以实行,所以目前城管执法人员都一般实行当场处罚收缴。
建议及相应对策
1、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各方面宏观条件。城市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执法规范、行政强制规范、执行规范等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民中只知道偷、抢等是违法犯罪行为,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产生认识的错误和偏差。政府各级机关和部门以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老百姓产生对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借鉴那些大城市甚至是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城市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2、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为城市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介于此,城管执法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使用和发挥好各项监督和执法职能,从外部环境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地形成宣传声势。让更多的单位和居民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从而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大局面。
3、要灵活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由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为了切实加大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当事人起到教育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多种的角度对一些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可以从套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例如:城市牛皮癣的制造者,为了揽络办假证的生意,到处乱涂乱写,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些办假证人员,把他们的造假的窝端掉,对制造假证者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事实,进行刑事审判,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牛皮癣的产生。
4、坚持堵疏结合,着力化解矛盾。 深入探求理性化执法、人性化服务的方法和途径。把人性化、理性化、柔性化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规范执法文明用语,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坚决摒弃野蛮执法、随意执法、暗箱执法。坚持专项整治与长远效能相结合。正视进城务工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问题,始终以让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开源疏导给出路。开辟适当临时市场和建立必要基础设施,想方设法引导市民守法护法,着力解决弱势群体之需、群众关注之切问题,尽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积极发动、提倡、鼓励执法队员为社会、为市民多做好事实事,多做亲民、为民、利民的善事,建立亲民执法机制,最大限度地密切执法者与市民的关系,充分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于执法过程、解决在萌芽状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一个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政府职能机关,其从组织形式到工作内容都是崭新的,没有模式及规律可以遵循,这就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
城市管理调研报告篇【二】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伴随人类文明与进步发展起来的。加强城市管理,既是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城市整体形象的集中体现。
一、**县市城市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
**县市现建成区3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30万。有街道500余条,垃圾中转站19座,公厕45座,垃圾处理场3座。现有城市建设管理干部职工20xx多人,担负着城市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户外广告管理以及道路绿化、亮化、清扫保洁等任务。近年来,该市以效能提升、实施碧水蓝天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三种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流动经营),引导商户进店、归市经营,努力实现双退一还。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户外广告和取缔占道广告,广泛争取广告企业和广大市民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意见、建议,把政府的工作目标与企业利益、人民群众利益兼顾,努力使户外广告设置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加大对胡喷乱画整治和督查力度,将路段分包到人,明确责任,有效遏制了城市牛皮癣的高发态势。沿街门店实行垃圾容器化,所产垃圾入篓归店,按时倾倒,达到垃圾不落地。道路清扫保洁制度健全,定人定岗,落实到人,实行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准运制度,运输车辆加盖密封、无沿街抛洒,严厉查处私拉乱倒现象。垃圾中转站、公厕实行专人管理,站厕设备、设施出现故障一日内修复。
为对全市市区十几条主次干道和河道、桥梁标准性建筑进行亮化,全市180条背街小巷新增路灯1672盏,规划区内现有路灯迅速增加至14000盏,此外路灯所还对全市所有路段进行了不间断的维修,使主次干道亮化率达到98%以上,背街小巷亮化率达到96%以上。加强对城区公共绿地游园的管理,分片分路段专人管理,及时给予浇水、施肥、除草、保洁。
二、**县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市民素质较低,文明意识薄弱。一些市民缺乏文明意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现象时有发生,肆意践踏绿地、毁绿,破坏绿化设施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商户故意毁坏门店前的行道树,为城市管理工作增加了强度。有的商家为了招徕顾客,将商品摆到店外,甚至占道经营。
(二)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一是主次干道排水不畅,绿化带内侧无排水设施,部分街道人行道地面砖铺设有漏土现象,造成晴天粉尘路,雨天水泥路的现象。二是个别街道交接处路面硬化不到位,影响了街道的整洁,致使街道每10平方米尘土数量难以达到精细化管理的标准。三是现有的集贸市场难以满足商户和居民的需求,市场布局不合理,城区部分街道存在各种摊点(群)乱摆、乱放问题。如滨河大道早上蔬菜批发市场,陈家坊街早上至中午菜集、晚上夜市,滨河路西段三监狱门口菜市场等,严重影响了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另外,市政设施落后,施工机械老化,数量有限,管理不完善,不能满足正常的施工需要。
(三)城市管理的执法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城管执法的难点是一些弱势群体,这些人谋生心切,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的意识不强,城管人员执行公务时往往难以得到他们的谅解和配合,城市管理的强制扣押容易激化矛盾,有时阻挠、抵制,严重者甚至围攻、谩骂、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此外,部分管理人员执法意识不强,缺乏强制措施,管理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现有城管法规存在行政许可缺失、法规强制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市政监察缺乏必要的执法证件,城市管理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弱化,城管执法的权威性、有效性难以保证。
(四)城市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形成。环卫管理网络还未真正覆盖到位,形成城区主次干道与背街小巷的环卫管理分离,导致城市环卫管理纵不能到底,横难以到边,一些城中村的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环卫管理由于缺乏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环境卫生较差,群众反响较大。对于门前五包管理,目前仅仅依靠沿街单位的自律,缺少规范管理的措施,管理效果不理想。城市管理执法存在以罚代管的情况,形成治理过后又反复的现象,造成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有禁难止,反复回潮。
三、加强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建议
城市管理要运用有限的资金,花小钱、办大事,进一步提高城市资源共享力,促进城市管理向精细化、精品化发展,提高城市发展水平。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电台、电视、报纸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创建知识、文明知识、环境卫生知识等,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管理法规宣传力度,反映城市管理的有益成果,切实提高居民群众的整体素质,形成全社会支持城市管理的舆论导向。积极组织引导开展争创活动,提高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建立政府督导、部门督察、舆论监督、社会投诉的立体监督机制,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居民投诉、新闻舆论曝光等方式,将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要求、执法结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居民对综合执法的理解、支持和信任度。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城管队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岗位培训,规范队员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效能,打造一支文明、廉洁、勤政的城管执法队伍。
(二)以建促管,加快城市管理的配套设施建设。**县市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对绿化树木的成活造成严重损失,如热力管网在铺设及使用过程中,漏气跑气现象严重,造成行道树及绿化带树木花草大量死亡。要从城市规划建设的源头渗透城市管理意识,充分考虑城市管理的需要,严格管网、环卫设施等的规划建设,保证城管配套设施与城建项目统一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避免设施建设不到位给城管造成困难。加强农贸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等场(点)的规划布点与建设。完善城区交通标志标线,实行车辆归场归点停放,加强城区交通静、动态管理。要将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整体发展规划中,本着管理优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批实施,做到堵疏结合,有堵有疏,缓解城区管理压力。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