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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监督管理8篇

时间:2023-09-22 15: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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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篇1

关键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措施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对落后,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学校持续发展的需要,并且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步伐。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由此可见,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固定资产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部分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考核与评价制度,相关人员的考核意识较低,考核标准不具体,进而导致固定资产在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片面性、单一性等特点。其次,固定资产管理缺乏合理性。大多数学校在管理固定资产时,做不到管理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并且经常出现购置混乱、采购盲目、财物不符等现象。然后,资产管理思想落后。资产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经常无视资产管理制度的存在,特立独行的进行资产管理工作,当资产管理中出现问题时,工作人员互相推卸责任。

1.2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

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一方面能够提高学校在其他学校中的竞争实力,增强学校知名度;另一方面能够反映学校规模,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此外,科学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有利于避免固定资产出现闲置现象,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资产使用率,进而促进学校有序运行。

2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2.1制定清查制度

学校要想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监管,学校会计部门就要定期、及时的做好财务工作,会计人员每月底进行账目全面统计和具体统计,认真、谨慎的开展账目核对工作。工作人员对于已经存在的学校固定资产,要相应对其进行标签明示,即以便利贴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的规格、名称、使用者、编码、购置日期、类别、型号等明确记录,同时,还要具体到人员签名,并附加相关机构公章。如果个别固定资产没有上述便利贴的详细说明,那么其固定资产享受不到报销待遇,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才能符合一定的报销标准。

2.2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要制定明确的资产购置制度。固定资产购置前,要向学校财务部门请示,财务部门针对采购资产进行预算分析,最后告知明确的综合预算结果,如果部分资产不在综合预算的范围之内,那么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时,要坚持急用及购原则,禁止发生随意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其次,学校要强化固定资产验收制度以及资产保管制度。购买完成后的固定资产,要经过采购人、使用者、管理者以及保管者进行同时验收,资产验收的过程中,四位人员不仅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而且还要彼此间相互监督、共同合作,确保所购固定资产的优质性。最后,学校要细致落实资产报损制度。资产报损处理时,要遵循规范性流程,不能为了节省时间,忽视任一报损细节,进而提高资产管理的系统性。

2.3健全监督制度

学校健全固定资产监督制度,即学校有意识的成立资产监督队伍。财务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固定资产检查,并公开告知检查结果。与此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资产奖罚制度,奖罚分明。健全监督制度不仅能够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而且能够在发挥固定资产的基础上,为固定资产制度提供切实保障,进而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2.4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即使再完善、再健全,同样需要管理者来实施、执行,因此,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的提出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绩效考核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方面,固定资产不仅要满足上传下达的需要,而且还要与学校的办学宗旨、等级水平以及学校规模等相适应。第二方面,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与否,资产便利贴核对是否详实、准确,固定资产的保护工作是否到位,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第三方面,资产清算制度以及固定资产报损制度是否有序进行。第四方面,固定资产的使用以及处理工作是否依据程序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不仅能够对资产管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更好的健全资产管理系统,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进而扩大学校的招生数量,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3结语

综上所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合理的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优化学校内部结构。同时,资产管理的过程较复杂、系统,进而学校在进行资产管理时要脚踏实地,不能急于求成,通过制定清查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度以及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凌子玉 单位:广州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青.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2(5):86-88.

篇2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逐渐加快,教育发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需要也随之增大。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能够扩大学校规模,而且能够为学校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本文介绍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122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225- 02

0 引 言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对落后,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学校持续发展的需要,并且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步伐。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由此可见,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固定资产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部分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考核与评价制度,相关人员的考核意识较低,考核标准不具体,进而导致固定资产在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片面性、单一性等特点。其次,固定资产管理缺乏合理性。大多数学校在管理固定资产时,做不到管理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并且经常出现购置混乱、采购盲目、财物不符等现象。然后,资产管理思想落后。资产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经常无视资产管理制度的存在,特立独行的进行资产管理工作,当资产管理中出现问题时,工作人员互相推卸责任。

1.2 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

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一方面能够提高学校在其他学校中的竞争实力,增强学校知名度;另一方面能够反映学校规模,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此外,科学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有利于避免固定资产出现闲置现象,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资产使用率,进而促进学校有序运行。

2 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2.1 制定清查制度

学校要想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监管,学校会计部门就要定期、及时的做好财务工作,会计人员每月底进行账目全面统计和具体统计,认真、谨慎的开展账目核对工作。工作人员对于已经存在的学校固定资产,要相应对其进行标签明示,即以便利贴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的规格、名称、使用者、编码、购置日期、类别、型号等明确记录,同时,还要具体到人员签名,并附加相关机构公章。如果个别固定资产没有上述便利贴的详细说明,那么其固定资产享受不到报销待遇,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才能符合一定的报销标准。

2.2 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要制定明确的资产购置制度。固定资产购置前,要向学校财务部门请示,财务部门针对采购资产进行预算分析,最后告知明确的综合预算结果,如果部分资产不在综合预算的范之内,那么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时,要坚持急用及购原则,禁止发生随意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其次,学校要强化固定资产验收制度以及资产保管制度。购买完成后的固定资产,要经过采购人、使用者、管理者以及保管者进行同时验收,资产验收的过程中,四位人员不仅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而且还要彼此间相互监督、共同合作,确保所购固定资产的优质性。最后,学校要细致落实资产报损制度。资产报损处理时,要遵循规范性流程,不能为了节省时间,忽视任一报损细节,进而提高资产管理的系统性。

2.3 健全监督制度

学校健全固定资产监督制度,即学校有意识的成立资产监督队伍。财务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固定资产检查,并公开告知检查结果。与此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资产奖罚制度,奖罚分明。健全监督制度不仅能够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而且能够在发挥固定资产的基础上,为固定资产制度提供切实保障,进而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2.4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即使再完善、再健全,同样需要管理者来实施、执行,因此,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的提出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绩效考核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方面,固定资产不仅要满足上传下达的需要,而且还要与学校的办学宗旨、等级水平以及学校规模等相适应。第二方面,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与否,资产便利贴核对是否详实、准确,固定资产的保护工作是否到位,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第三方面,资产清算制度以及固定资产报损制度是否有序进行。第四方面,固定资产的使用以及处理工作是否依据程序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不仅能够对资产管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更好的健全资产管理系统,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进而扩大学校的招生数量,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3 结 语

综上所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合理的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优化学校内部结构。同时,资产管理的过程较复杂、系统,进而学校在进行资产管理时要脚踏实地,不能急于求成,通过制定清查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度以及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青.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2(5):86-88.

篇3

关键词:档案管理;固定资产;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43-0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以扩大研发生产能力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工程,以及设备仪器更新与升级换代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伴随整个项目建设流程(立项论证审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采购、安装、验收等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实物、声像资料等,是对项目的完整、系统、客观、准确的记录,对项目建设和后续维修维护与改扩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材料依据。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对于总结投资效果、提升国有资产经营能力甚至反腐倡廉具有重大意义。

“十五”以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防建设的迫切需求,国家大幅度增加了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任务大幅度提升,并且由于建设项目中新技术的应用,对应档案管理复杂度和难度也不断提高,一度普遍出现了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不完整、内容不完善、保存不合格、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原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科工办[2007]161 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提出了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通过专项档案检查验收,是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配套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通过组织宣传培训和交互检查验收,进一步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施实。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各成员单位项目档案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然而在项目档案检查验收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建设单位由于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业务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协调困难,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提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下面结合档案管理工作实践,对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具体梳理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一、档案制度缺失问题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早期主要的问题,是很多单位缺乏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没有项目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基本要求,更谈不上相应的部门岗位职责要求与分工,主要依靠业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收集和保存积累资料,导致项目档案管理盲目、混乱,验收检查时就会发现资料收集不齐全、文件内容缺失、组卷整理不规范、检索调用困难等基本问题普遍存在,甚至在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推诿中造成重要资料的散失。

例如,在一次档案验收时,发现该单位购置的设备没有保修卡,验收专家指出后,档案管理人员不知情,项目负责人也不知情,最后问采购人员才发现是在采购人员手中暂存着。进一步的了解得知,采购员正因为是知道保修卡是仪器设备的重要终身资料,直接影响到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维修与维护,也是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与供货商交涉的重要凭据。但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必须随设备入库及时归档,反倒“不敢随便放到资料库里”,而是自己慎重收藏起来了。

这种现象随着近年来《验收办法》和《评分细则》的宣贯落实,已经引起了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基本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在近年来的档案检查验收中可以明显体现出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和档案完整性都有了很大进步。

二、档案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已经深入到了制度要求与建设单位岗位设置和工作流程建设相关的可操作性、与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相关的执行操作严谨性等方面,成为制约项目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深层次因素。

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案卷归档环节为例,这是作为素材的文件资料转化为规范档案的关键一步,但又恰恰出现在业务和管理两类职能部门的工作界面上,如果管理制度缺乏明确的职责和分工要求,就很容易造成工作的脱节:业务部门可能会觉得我们只需要忠实的收集、提交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给档案部门即可;而档案部门则可能以为自己不懂技术,所以完备、条理、规范地组卷是业务部门的事,自己只需要做到严格记录、安全保管、提供利用就可以了。比如笔者所在单位,几年前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接近尾声时,业务部门推着小推车把毫无逻辑排列的一堆材料交给了档案室,而档案室对于整个项目的情况不了解,无法条理系统地整理这一车杂乱无章的材料。匆忙中两个部门勉强配合把材料大概进行了整理,结果档案验收时专家指出多处问题。

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管理制度对相应的工作界面规定模糊造成的,这个矛盾的化解需要结合单位实际,明确个性化的制度规定。比如业务特色集中、档案部门岗位配置较弱的单位,就可以采取业务部门组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指导检查、案卷保存的模式;而业务面广、档案管理部门岗位配置较强的单位,则可以考虑业务部门只需要及时完整收集、提交档案资料,由档案部门承担起准归档阶段的材料审查、整理、组卷,自行完成归档管理。笔者所在单位后来根据业务和岗位特点规定了一种折中处理方式,由档案室制订宣贯归档资料要求,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以卷为单位收集项目建设资料,保证文件齐套性和正确性后交付档案室,档案室再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完成规范组卷归档,既保证了业务链条的有效衔接,又保证了档案的准确、完备和系统、规范,在最近两次档案验收中都以高分通过了验收。

三、n案制度的完备性

制度是相对静态的,但实际工作中面对的情况千变万化,需要不断修订完备档案制度。这不仅是需要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档案资料形式和内容的变化,甚至还要延伸到对建设项目合作方的制约。例如有些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中,对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没有专项条款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项目最终验收时,有些参建单位或监理单位会以相关工程已结束为由,不参加、不配合档案验收。更大的隐患是,由于没有从法律上对参建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约束,导致对建设单位的相关利益保护的缺失。

笔者所在单位几年前的一次项目档案验收会中,专家发现基建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单对应关系不明确,要求参建单位到验收现场解释,但是参建单位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到现场。在单位不断催促下,第二天才到会解释问题,严重拖延了验收会议时间,虽然解释清楚了问题,但也给项目评价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笔者单位亡羊补牢,再次修订完备档案管理制度,增加了“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的条文。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提前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就变被动为主动,既保证项目建设利完成,又保证了项目档案的齐套与完整性。

四、档案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除了完备档案管理制度作基础,还需要严格的执行来落实。没有到位的执行,一些制度就成了虚设。

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文件材料签字没有日期,尾页有空白项不填写,领导批示和签字内容不全等等,日后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有可能因为合同生效日期或成立条件的分歧,使建设单位成了被动方;一些设备仪器的购置合同、技术协议中也经常出现落款签字处只有责任人签名而没有签署日期的情况,也会给解决纠纷或是责任追溯造成困难,甚至给腐败留下漏洞;还有一些表格的填写,签署流程没有问题,但是主管领导在审批时只签姓名,没有具体意见,不符合审批规定,也不符合档案质量的要求。这类问题根源在签署人。单位领导应该在管理过程中,更多关注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认真执行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

因此,档案制度建设不仅要根据档案部门的实际需要,制订一系列系统、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还要在制度的有效执行方面下足功夫,才能更有效调动全员积极性,使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篇4

Abstract: To strengthen the asset management of trade union is a major measures of the trade union organizations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moving with the times to perform its functions. At present,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rade union assets is at a crucial stage, a lot of work needs to adjust, regulate and reform.

关键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对策建议

Key words: trade union assets;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countermeasures and advice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2-0068-01

0引言

工会资产是工会依法取得,是工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工会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要条件,是社团法人资产。为此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动产和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联系职工、服务职工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随着工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工会资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和完善工会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使之更加有效的保值增值,本文对加强工会资产管理进行思考。

1工会资产的来源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①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③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④政府的专项补助;⑤社会捐赠。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上述工会经费的五个渠道来源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由其形成的资产是工会资产,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由工会统一使用和支配。

2工会资产管理的现状

2.1 工会资产管理运营效率有待提高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会资产运营效果不佳,工会资产的结构不够合理,闲置、凝滞现象较多。许多基建形成资产却入账难、进账慢,部分固定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产权不明的资产)游离于账外,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划分模糊;囿于现行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工会资产不计价折旧,导致资产损耗过快,使用周期缩短,工会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2.2 工会资产管理思想意识淡薄现象依然存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重视,缺乏必要的手续、措施;缺乏必要的产权知识,分不清工会资产和国有资产的界限。部分工会干部和行政领导对什么是工会资产,什么是国有资产界限不清,有的把用工会经费购置的物品、建购的房屋设施,也当作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三是不能慎重对待工会资产管理,造成工会资产的乱投资,致使投资无法收回,经营亏损变成了负担。

3工会资产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3.1 着眼新发展,加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理论研究当前,我们正处在成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初期,需要我们依据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做出接近实际的评估和判断,进而把理论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工会党组领导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策最关注的问题上、放在所属企事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上、放在与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上。诸如:在市场国际化、经济一体化、政治民主化的趋势下,如何建立完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化配置、保值增值工会资产,走出一条独具特色、布局良好、投入较少、效益效高的发展之路等。要想把这些问题研究深、思考透,拿出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具体对策,就必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在理论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必须强化创新观念,在开拓新的工作思路上下功夫;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形成合力、集智攻关上下功夫。

3.2 着眼新网络,加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宣传造势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要积极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需要,必须以丰富的内容、新颖的表现形式和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工具等手段,注重整合已有信息网络资源,切实建好局域网、接好广域网、加入因特网,走好中国工会资产特色网络化服务管理之路,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达到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及时、准确、到位。

3.3 要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使社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工作,促进和提高财务工作水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全总、省总对工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确保清查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数字真实,对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不要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3.4 保值增值,发挥效能尽管目前工会资产总额不小,但在保值增值方面却面临艰巨挑战: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工会资产流失严重,已经威胁到工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工会的事业单位有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任务,同时也要想方设法,扩大经营,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在服务经营的过程中,如何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各工会事业单位面临的主要课题,在当前工会事业单位普遍滑坡的严峻形式下,保值有望,增值很难。于是许多单位转变经营,变非经营性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工会事业单位必须分设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的账目,对非经营性资产,加强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经营性资产,要计提折旧,计入成本,确保投资足额回收。全总资产管理局对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收益留在工会事业单位,平衡预算收支,以减少工会或行政拨款,减轻工会负担;将少部分收益以收取工会资产管理费的形式,集中到工会,专项解决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3.5 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管理制度对工会新建、购置、验收、保管、维修、报废、变卖等资产,严格按要求和有关程序执行。对有出租和出借工会资产的要加强清理回收管理工作,减少资产损失和浪费。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工会机关和二级单位工会资产的清理登记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形成上下监督机制。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通过审查监督,努力探索工会资产审计的新经验,促进工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会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真正服务于职工群众、服务于工运事业,要强化群众监控,增强资产监督管理的广泛性。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46-01

狭义的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可定义为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增值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1]。广义的国有资产可定义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分类

国家标准C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金的流动性质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设备、辅助物及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工资、保险及福利金等。2)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产的存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能在一定时期里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金融性产权[2]。有形资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厂房、设备等;而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物形态的资产,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严格地讲,很难区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有特定的证书,完全行使实物的权利。3)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国有企业资产根据投资形式分为注册资本和股份金。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在承担企业债务时,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利润分配上有区别。注册资本的利润分配根据一般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实践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虽然 2008 年底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此法条过于笼统,对于经济业务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致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方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业经营者只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不对资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监督保护不够得力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3]。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国有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国有出资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它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总称。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方法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机构及行为的规范化。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第一,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表明,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过严惩各种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才能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流。第二,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特点,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自觉强化服务观念。第三,发挥检察保护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正常运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完善的市场经济管理规范还不够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检察机关必须在严厉打击违背价值规律和公开竞争原则的犯罪分子活动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配合社会各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宁夏商业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相植编著.国有企业宏观管理[M].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效率途径探讨[D].山东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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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进行了新的规范,不仅调整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提高了确认标准,在账务处理上引入权责发生制,引入资产折旧会计处理规定。总之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越来越向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靠拢。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模式的优势

(一)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提高了财务信息准确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事业单位按照以往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模式开展工作不仅不能与预算改革相适应,而且还与现代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违背。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引入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中固定资产“虚提”折旧方法颇有新意,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不计入支出,这种折旧方法不仅能够将单位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实时反映出来,而且还能够实现与支出预算口径一致,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进一步落实。

(二)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有利于财务管理效率提高

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基建工程项目相关财务信息不并入单位“大帐”,不仅会使单位进行财务核算过程中出现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存在偏差的情况,而且还会加大单位内部控制难度,容易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会计核算上的漏洞现象。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提出在谨遵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的基础上,每月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到单位“在建工程”及其他相关科目中去。具体来说就是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基建工程”,将相关业务计入在建工程进行核算,这样一来充分体现出了单位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对其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影响。

(三)增加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体现清查和报经批准全过程,不再只是针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简单对“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会计科目进行处理,而是设置了“待处置资产损益”这一过渡会计科目对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进行反映。这样一来有效避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由于盘盈或盘亏而出现的虚增或虚减情况,切实提高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运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模式后存在的几点不足

(一)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的认识有待加强

首先,由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财政,单位只拥有资产的使用权,许多单位负责人只对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给予一定重视,对其核算办法并不太干预,一般都是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而一些财务部门在选择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比如计提折旧时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核算办法具有随意性、单一性;第二,单位负责人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方面做得不够,没有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精神,间接加大了核算管理难度。

(二)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很多事业单位虽然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但是并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一人兼职情况普遍存在,这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有的单位存在着后勤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多头管理很容易出现权责不明,出现问题无法落实到部门或个人,导致出现问题时责任不明确。另外一些事业单位没有制定规范的固定资产会计工作规章制度,对于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也没有在单位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不规范问题。

(三)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从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角度出发,现阶段很多事业单位都没有设置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当一部分是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缺乏独立性。即使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只是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而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于固定资产监管的信息化,导致工作量日益增大,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监督上主要是根据单位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监督,难以发现实质性问题。同时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不能安排足够的人员负责对事业单位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检查,难以起到督促作用。

(四)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落后,没有去了解和掌握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具体处理办法,仍然按照旧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处理办法进行核算,致使所得出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同时,一些单位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上做得也不够,无法切实提高其固定资产管理效率。

三、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意识

首先,单位负责人应当给予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主动去学习新制度的内容,彻底摆脱“重购置轻管理”的错误思想,并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与预算管理充分结合,与核算人员研究制定最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其次,单位应当加大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开会等形式落实新制度精神,严格要求各个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为核算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不断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规章制度

单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等进行系统化管理,给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一定权限,明确权责,并制定购置、转让、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等,确保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过程中核算和管理的严谨性。同时,单位在采用“虚提”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严格按照规定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加大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力度

首先,事业单位应当投入一定人力和物力积极构建固定资产监督部门并独立于其他部门,使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独立性。同时,充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会计科目设置等问题;其次,政府监督部门(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足够的监督人员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下到单位中去了解和掌握单位情况,对事业单位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检查,督促单位能够按照新制度内容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四)提高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首先,单位可以采用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工作情况与绩效相挂钩的形式,对于经常出错的人员要给予一定处罚,对于工作出色的人员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激发其工作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处理办法;其次,单位应当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不仅要多组织相关业务知识讲座和研讨会,而且还应当邀请专业人士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就如何妥善进行账务处理作有针对性的指导,切实提高其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王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弊端及处理方法分析[J].科技创新,2014(05).

[2]李晶.新制度下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J].经济理论与研究,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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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 资产管理 措施

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国有企业资产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不能移动的厂房和设备,流动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材料、成品等所需要的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是表达国有企业当前资产的存在形态,例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则属于无形资产,而有形资产主要体现在厂房、设备等实物形态资产方面,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不完善

国有出资人制度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受资产管理多元化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资产在形成上存在渠道多头,资产管理分散的现象,也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甚至企业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负责汇报,但是,大多数企业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缺乏协调,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部门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二)国有资产执法力度不够

当前,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同时立法和执法也存在不完善的现象,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国有资产的法规大多数都是属于企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且大多数法规都是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导致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执行力度,在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该法规在经济业务上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只注重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管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第二,国有资产监督也存在执行不够的现象,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通常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作为支撑,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督体系和监事会、董事会等内部监督体系构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国有资产存在外部监督体系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例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常常出现作假验证证明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另外,受政府的约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产权都归政府所有,但是,政府主要是采用分别行使管理职能的方式,其管理职能主要分散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工委等部门中,进而形成了多头管理的资产管理,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没有和政府的出资人职能分开,各部门的责权也不明确,并且政府时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导致国有企业资产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受资产重复购置和配置不合理的影响,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资产闲置的现象,甚至资产闲置的比例已达到了26%以上,资产使用率不高,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措施探讨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存在政企不分、政府对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针对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体系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规范改革改制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一)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

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上,第一,应将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国有出资人的职能分开,从而解决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上存在政企不分、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管理职责,包括政府、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不能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但是政府及其他部门不能履行出资人职能;第二,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切实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根据我国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做好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并维护所有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主体的各项权益,以保证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时,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等来进行监管,避免资产流失而影响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所出资企业享有企业的经营自,这样不仅切实维护了企业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也充分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第三,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其依法享有企业出资人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应切实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各项权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确保企业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只有让企业具有经营自,才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虽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其主要体现在产权上的监管,而不是行政性监管,因此,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从而实现国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责权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注重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科学管理等内容,建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及规定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对于股东会的职责,应做好经营方针的决策,并能够完成企业的投资计划;做好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审批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对于董事会的职责,应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做好报告工作;做好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对于监事会,其主要由企业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但是,在建立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上,应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发展,从而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三)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第一,应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改制程序,做好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并清查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以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因此,在企业该组转制的程序中,应确保企业职工公开,做好对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应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从而规范交易市场行为;第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最基本和最关键的管理工程,因此,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等,从而减轻国有企业的人员负担,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应做好失业救济、再就业工程的结合,通过政府的指导和扶持,提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并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对职工子女采用免学费等措施,从而让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另外,对于低收入的退休人员来说,应建立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于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应加快医疗保险的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何召滨.国有企业财务治理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黄平.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李建春.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0.

篇8

[关键词]国有投资 经营性项目 财务管理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经营性项目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辅之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可以收回并能够获得预期收益,现金流量稳定。运行过程遵循市场化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方式,谁投资谁受益,但由于涉及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价格制定方面需要在政府协调下兼顾投资方和公众的利益。本文经营性项目侧重突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房地产业、商品流通等行业展开论述。

经营性项目投资的现状是经营性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先通过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经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批后,由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由地方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再由经营性项目单位直接到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拨款手续。(一般只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达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很少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下达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2002年以后才逐渐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进行投资。

在财务管理上,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不能参与管理,没有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财务核算上,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对项目单位(用款单位)拨款处理,而项目单位(经营性项目用款单位)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和专项应付款核算,待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从专项应付款核算转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是不能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的,造成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长期沉淀,国家也疏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使国有资产的大量沉淀。在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这方面的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说,也不能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收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上作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2002年前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接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国债资金国有投资公司不作财务处理,财政直接将项目资金拨给项目单位。只有在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才将这部分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而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上作资本公积(2002年前作专项应付款,待经营性项目单位项目竣工后再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固定资产)。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已经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专门章节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地方政府及其地方政府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财政局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有规范的股权结构,可以根据《公司法》按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直接参与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性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后,记入资本公积管理,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而国有投资公司在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并出具收据后,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

根据以上财务处理办法,国有投资公司在经营性项目单位不具有规范的股权(债权)结构。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正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收益分配(无法律依据),加之在国有参股和民营企业中,特别是民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长期虚亏实盈,更不愿意在增资扩股时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增加股权所占的比例,对企业实施控制,让国家资本对企业实施影响。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如何进行管理,应该采取哪些办法和措施,来保证对使用这部分资金的项目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既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保障地方财政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以其他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则不能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对于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由于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托管理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名为受托管理,实为管理缺失,无法规、政策可操作管理依据,只是挂账管理。

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在财务管理上已经形成潜在的隐患。特别是对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长期疏于管理,造成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使用沉淀,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等情况,已经造成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硬性规定将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金,很多民营企业还没有等到增资扩股时就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政府如何在制定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行政命令上来约束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来确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以某种形式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并以一定的形式参与使用经营性项目资金单位的收益分配,来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上有一定的依据。

对股权结构规范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按规定参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存在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拨款,因存在形式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形式有一定的差距,即出资人身份和形式不规范,造成国有投资公司无法以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更无法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再分配,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单位拨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界定。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定义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明确的界定,而国有资本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专门章节进行了规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专门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范的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有比较详细规定只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对国有资产的规定就比较笼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时进行严格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存在各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在目前的法规中才能够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地方各级政府才能安排所属职能部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国有投资企业的改进措施

1.加强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

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国有投资公司主要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以财务监管为抓手,不断完善对项目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内控系统,防范财务风险。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对项目单位的战略协同涉及财务监管机制方面,主要是加强项目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与控制。保证全面预算的顺利执行,也就是保证了对项目单位权力分配的实施。对公司对项目单位在按年、季、月编制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纠偏补漏,对执行结果实施考核评价,及时整改完善,从而将目标控制与过程控制、结果控制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掌控项目单位的财务风险。

(2)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对公司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如果过细过紧,很可能“一管就死”,放得过宽过松,又可能“一放就乱”。因此,对公司关键是要管好项目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只要不超越边界,就给项目单位充分的经营自,让他们充分发挥能动性。

(3)强化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

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一是除控股项目单位外,要将内部审计延伸到参股项目单位;二是除年度决算审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算审计等专项审计;三是审计时要注意与项目单位的沟通,注意方式、方法和界入的时机;四是审计要深入,整改要落实。

(4)完善控股项目单位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委托―的角度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契约不完备等内在矛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必须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用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出力和谋利,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

2.加强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

笔者认为,对国有参股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3.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对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资产监督也应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履行。目前我国现有监督体系中,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出资者监督权虚置。而在各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它法律条文中。所以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权,需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此外还要制定《国有资产组织机构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修改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目前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履行监督职责的国资部门,实际上只是中间人(政府)的代表,而不是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代表。在设置了对国有建设项目的独立监督机构后,国资部门将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管,而转由独立监督机构专司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督权,并委托人大常委会负责管理独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从现行的法律构架来看,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最为充分,也最为完整,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专门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再到相关的具体实施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审计部门的监督权力。在《宪法》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审计监督所依据的完整的法律框架。

相比之下,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财政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预算法》和《会计法》,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国民经济的各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进行综合检查监督,对企业的监督则不限于国有企业,而且监督的内容也仅仅是预算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其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国资部门的监督和国有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性质是一样的,其监督权都是来自资产所有权的延伸,所不同的是国资部门是受到政府的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而国有投资公司则受国资部门的委托出资,其监督权完全来自所投资资产产权的自然赋予。为协调独立监督机构中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应该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明确国资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的监督权,并修改《审计法》、《预算法》和《会计法》,以协调监管各方在对建设项目监管是时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四、结束语

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适应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体制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既要作为法人实体通过市场化机制进行独立经营,又要作为政府投资代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其发展能否实现可持续性面临着一大挑战。

国有投资公司的最基本责任是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实际投资管理中对国有控股、参股项目都遇到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无法很好的通过内部控制和审计对其监督,需要财务管理措施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改革,同时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笔者相信只要我们能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改进,国有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会上升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宋立;肖金成.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化改革思路.财贸经济.2003-04-25

[2]杨勤勇.论国有投资公司在国资管理中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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