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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8篇

时间:2023-09-22 15:04:4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

篇1

1. 奉贤区绿化景观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设想

奉贤区位于上海市南部,南临杭州湾;北倚黄浦江,属上海市的郊区之一。要制定奉贤区优化绿化景观规划,首先要进行现状调查。上海世博会前,经过全面踏查和现状分析,概括奉贤区绿化景观存在以下问题。

1.1奉贤区老城区景观效果差

奉贤的中心城区分为新老两部分,其中老城区的绿化多建于上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由于建设时间长,绿地布局不合理,某些植物生长过于杂乱密集,急需调整布局,优化植物配置,更换长势差的植物。

1.2奉贤区老绿地植物品种少

奉贤老绿地的植物配置以常绿树种居多,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雪松(Cedrus deodara)、广玉兰(Magnolia grandiflora)、瓜子黄杨(Buxus microphylla)等植物在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时间长后绿地郁闭度过高,蚜虫、霉污病等各类病虫害发生严重,景观面貌差。根据多年绿化工作实践,究其原因一是种植时注重近期的绿化效果,密度过高,植物经过数年生长,生长空间重叠,相互拥挤,难以保持完整的树型,出现长势差或死株的情况。二是设计时对植物的生态习性考虑不够。没有按照植物的光照需求、冠幅大小、下木等因素合理选择种植品种。

1.3沿街绿地和主干道路色彩单一

奉贤南桥镇的主干道路,其两侧绿化是城区的绿色廊道,但原有植物配置以绿色植物为主,缺乏其他色彩。另外,沿街绿地和隔离带的植物在生长过程中由于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长势不良。这些情况在南桥镇解放路和S4入口处表现比较突出。

1.4绿化景观优化设想

奉贤区迎世博优化绿化景观工程针对区内部分绿地景观面貌差,植物配置不合理,缺乏层次色彩,植被缺损空秃等问题进行了改造,规划完成绿化整治150公顷、优化调整40公顷、布置花坛花境0.68公顷、新增立体绿化1.75万平方米、布置立体花坛9处。

2. 绿化景观优化的理论

2.1生态位理论

生态位是指一个种群在生态系统中,在时间空间上所占据的位置及其与相关种群之间的功能关系与作用。生态学认为任何生物维持自身生存与繁衍都需要的一定的生态位。同样,植物生长也需要足够的空间,以获取生长所必须的光照、水分和营养物质条件。将生态学中的生态位理论应用于绿地的整治改造中,是城市绿化长效管理的有益尝试,充分展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城市绿化理念。

2.2生物多样性理论

天然形成的植物群落一般由多物种组成,与单一物种的植物群落相比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能更有效的利用环境资源。因此,物种多样性是促进城市绿地近自然化和美化景观的基础,也是提高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针对奉贤区绿化多常绿树种、色彩单一、草坪老化、地被植物少或空秃等缺陷,在绿化景观优化中补种开花植物、色叶植物,空间开阔的地带种植花境,空间狭小的地方适当安排垂直绿化,从而丰富绿化景观的多样性,构建具有不同生态功能的植物群落。

2.3适地适树理论

立地条件与树种特性相互适应,是选择绿化树种的一项基本原则,绿化种植应把握地带性群落的种类组成、结构特点和演替规律,合理选择上、中、下层植物,尤其要大力推广栽植乡土树种。我国很早就认识到适地适树在绿化种植中的重要性。北魏贾思勰所著《齐民要术》对适地适树有所阐述:“地势有良薄,山、泽有异宜。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返道,劳而无获”,精辟地反映了适地适树的重要性和意义。

3. 绿化景观优化的实践

3.1根据生态位理论营造植物适宜的生长空间

通过调查统计我们认为有150公顷的绿地需要进行绿化调整和整治。根据生态位理论,在绿化景观优化中适当采用“减法”和“加法”方式。一方面,对绿地中的植物材料加以删减,以达到视觉的最佳构图、最佳景观效果,保证植物生长的最适环境;另一方面,绿化工程的加法则是对植物生长过于稀疏或空缺的地方进行补种,营建完整的植物群落结构与功能。基于这一思路,我们采用了以下一些做法。

(1) 疏伐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植株,保证植物获得充足的光照、水分和养分等环境条件。植物的疏伐一般按照灌木避让乔木,速生树避让慢生树,弱树避让壮树的原则进行,在实施中还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2) 对部分杂乱无章法的植物配置加以调整优化,从实地条件和绿地功能出发,合理组织密林与疏林、乔木与下木、乔灌草(地被)的结合,展现丰富的自然景观。

(3) 抽稀下来的植物合理组织安排,用于空缺区域的补种,使“加法”与“减法”相结合,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体现节约型绿化建设方向。

(4) 绿化的补种要兼顾近期和远期景观效果,植物材料的种类选择、种植规格、间距要适度,确保绿地长期、持久的生态景观。

3.2 通过提高绿地生物多样性构建景观多样性

绿地生物多样性的增加,可以提高绿地的稳定性,同时也能提高绿地景观的多样性。根据规划我们在40公顷的绿地增加植物种类,通过布置花坛花境,新增立体绿化,布置立体花坛等手段丰富景观多样性,具体采用了以下做法。

(1) 针对植物配置单调的问题优化绿化景观。抽稀拥挤的常绿树种,补种开花、色叶植物,如樱花(Cerasus serrulata)、垂丝海棠(Malus halliana)、木芙蓉(Hibiscus mutabilis)、海滨木槿(Hibiscus hamabo)、金丝桃(Hypericum monogymum)、红枫(Acer palmatum var. atropurpureum Schwer)、红叶石楠(Photinia serrulata)等适宜本地生长的植物品种。

(2) 推广新优品种的应用。在空间开阔的广场以丛植、孤植的方式种植挪威槭(Acer platanoides Crimson king)、洋白蜡(Fraxinus pennsylvanica)、北美红栎(Quercus rubra)等新品种,目前这些植物生长良好,取得了理想的景观效果。

(3) 丰富主干道路的景观。在奉贤南桥镇的主干道路解放路,在保留绿色廊道功能的基础上,针对原有植物配置以绿色植物为主,缺乏其他色彩的情况,改造中运用大花金鸡菊(Coreopsis grandiflora)、醉鱼草(Buddleja davidii)等多个植物品种形成花境,增加了群落的层次感,营造出色彩丰富、花繁叶茂的城市景观道。

(4) 增加立体绿化等的表现形式。在一些单位和居住区周边隔离护栏上因地制宜地种植粉团蔷薇(Rosa multiflora Var. cathayensis)、凌霄(Campsis grandiflora)、紫藤(Wisteria sinensis)等植物进行垂直绿化,丰富绿化的表现形式。对于部分老城区的道路,两侧建筑密集,空间狭小,采用花箱的方式增添道路绿化色彩。在城市广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要的景观节点布置立体绿化的主题景点,烘托世博会欢乐、祥和的氛围,塑造出城市绿化亮点(见图1、图2)。

图1:S4高速公路出口“世博门”主题景点

图2:S4高速公路出口“腾飞”主题景点

3.3按照适地适树原则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

优化绿化景观工程中植物的配置尽量选择在奉贤地区表现良好的品种,根据不同植物在空间和营养生态位的差异,进行合理的组合,配置成多层次复合的群落结构。例如以榉树(Zelkova schneideriana)、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作为上层优势种,以乌桕(Sapium sebiferum)、白玉兰(Magnolia denudata)作为中层小乔木,以桃叶珊瑚(Aucuba japonica cv. variegata)、龟甲冬青(Ilex crenata cv. convexa)、构骨(Ilex cornuta)等作为下层灌木,林缘有紫荆(Cercis chinensis)、红叶李(Prunns cerasifera)、红枫等开花色叶的植物,形成了景观丰富、生态位相互补充、植物长势良好的绿化景观。

4. 绿化景观优化的体会

奉贤区迎世博优化绿化景观工程是以“八无三规范”标准作为整治的目标。通过整治、调整、优化和持续改进,使奉贤区的绿地在世博期间基本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大型杂草、无黄土、无设施破损、无积水、无死树枯枝、无明显病虫危害、无明显漂浮物;也基本做到绿化种植规范,植物修剪规范,养护作业规范。经过我们的努力,奉贤区完成了优化绿化景观的既定目标,奉贤区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和城市景观面貌得到了提升。

在绿化调整改造中,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老居住区的大树影响通风采光问题以及停车难问题均十分突出。一方面老居住区的大树生长高大密集,影响到室内的通风采光。以往是通过修剪来缓减大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但这种方法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大树过密的问题,如果将大树进行搬迁在技术上存在难度,也不符合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另一方面老居住区建筑密度高,公共空间少,没有规划机动车停车区域,破坏绿化停车的问题普遍。这些难题的解决需要理论的创新,更需要有待智慧的园林绿化工作者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王祥荣.生态园林与城市环境保护[J].中国园林,1998,(2):14~16.

篇2

《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是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中引入“任务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及运用。结合实际,在课程教学中应用“任务引入教学法”,并指出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任务引入教学法”在《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中的应用奠定基础。

关键词:高职高专;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教学方法

一、课程分析

《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作为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课程,通常安排在大二下学期,学生是高中起点三年制的大专生。开设该课程有利于为景区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景区管理人员。课程主要包括有景区接待与投诉处理服务、景区购物、娱乐、安全、营销和其他辅助服务管理、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景区资源与环境管理等内容。

二、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者消费观念的提高、消费行为的成熟,都促使旅游景区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景区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作为旅游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专业课程,其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门课程使用的是高职高专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在教学过程中,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以及现有授课条件的限制,通常采用讲授法进行理论教学,而不能进行实践操作,脱离了课程本身所要求的实践性,对学生来说,只听不实践,是难以掌握和处理景区服务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鉴于此,在对以往教学过程中授课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任务引入教学法”,使学生能够掌握理论基础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形成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

三、“任务引入教学法”的应用

第一步:任务引入

按照教材内容,把每个章节分为不同的任务项目,每个项目再细分出相关的课程内容。针对每个任务项目,教师首先设定出学习目标和学习任务,再将近三年的真实案例以情景描述的形式展现出来,随后,给出任务内容,要求学生按照教师要求来解决任务。

根据笔者的课堂经验,这个过程大概需要2―3分钟,由教师列出学习目标和任务,清晰地阐明情景描述、任务内容和要求。

第二步:讲解相关知识

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根据教材所罗列知识点进行一一讲解。

第三步:任务实施

通过教师讲解,学生已基本了解了课程的知识点,为了让学生能够掌握并学会运用它们,还需要学生亲自参与任务的解决。这个过程,就是强化知识点的过程。

通过课前给出的学习任务和情景描述,要求学生结合相关知识点,现场给出任务的解决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允许学生上网查找相关资料,也可以组成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分析,大概需要10―15分钟。

讨论分析结束后,由学生在课堂上模拟情景描述中的人物,现场提出任务的解决方法。学生需要事先做好讨论的要点,围绕情景描述中的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可行的方法。这个阶段,对于学生知识的巩固和技能的提升是大有裨益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锻炼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如果时间充足,教师可以要求每一个学生都参与进来。

第四步:思考与总结

最后一步,结合学生的课堂表现,由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课程知识点进行串联和总结,从而达到巩固知识点的目的。

四、采用“任务引入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把好教材关。教师在选择本课程教材的过程中要注意两个方面:理论浅显易懂,案例具有普遍性。

2、重视案例的选择。要想在课堂上成功的使用“任务引入教学法”,教师对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一般而言,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注重针对性,提高趣味性,关注难易性。这样才能使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更紧密,学生也能更好的去理解知识点。

3、课堂安排要周密。“任务引入教学法”需要学生发挥主动性的时间较长,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周密,确保任务引入、知识讲解、分析讨论、模拟情景和课堂总结等各个教学环节环环相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教师在每个教学环节,都应该实时组织和引导好学生的临场发挥,切实保障教学活动在既定的安排下顺利进行。

4、课后及时总结与提炼。为了更好的在课堂上运用“任务引入教学法”,教师在课堂结尾要及时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总结:情景描述中每一个情景和问题与相关知识点的结合;评价学生对任务内容的解决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创新、不足之处等;与学生共同讨论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比如着装、礼节礼貌、言谈举止等。这样的课堂讲授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也有助于教学经验的理论化,同时,更能帮助学生理解掌握课程的知识点,增加学习的兴趣,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通过实际课堂证明,在《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中适时、恰当、合理地运用“任务引入教学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会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也会使更多的学生由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和探索精神大有裨益,开发了学生的思维广度,开拓了学生的知识空间,也为学生在今后进行景区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叶鹏.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 [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2).

[2]陈艳.高职院校旅游景区管理实训课程改革研究[J],职业与教育,2013,(15):161-162.

[3]周武生.旅游景区管理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0,(6):60-62.

篇3

关键词:泛北部湾;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

当前随着泛北部湾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其对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如何根据泛北部湾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培养出高素质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广西,以泛北部湾的国际视野审视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人才需求特征,在这种国际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把握形势,探索泛北部湾区域经济视野下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以期为该区域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一、制定科学的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计划是教育部门培养学生的总体方案,它包括培养目标、学制、课程安排、考核方式、课外活动、校外实践及毕业设计等多方面的内容。泛北部湾区域高校要培养出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计划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途径。其中,在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中又以培养目标的制定和课程的安排最为关键。就培养目标的制定而言,该区域高校应明确自身特色与办学优势条件,科学选择合作伙伴及合作方式,并根据相关政策、市场需求和学生自身条件与意愿,将旅游管理按照专业方向细分,科学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就课程安排方面而言,一方面,泛北部湾区域高校可依据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与国际关系和区域合作领域相关的公共基础课,以国际关系学、跨文化交际、东盟客源国研究等有关课程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通过优化课程结构的手段,适当调整旅游管理专业课程安排,突出创新性、时效性和国际性。另一方面,在旅游业的国际化竞争中,语言是基础,该区域各级政府部门也应鼓励当地高校适当增加双语教学比重,充分发挥高校教育的优势,提高旅游服务和交流能力。

二、增加资金投入,拓展国际化合作的层次及范围

充足的资金是开展旅游管理专业国际化合作的基础。为加快泛北部湾的旅游合作,培养出大规模的高素质旅游专业人才,当地政府应该主动增加投资力度,引导高校多渠道筹款,从政策高度上降低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的门槛。而泛北部湾区域高校则应激活自身的产业性,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从而降低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的准入门槛,资助参与国际化合作的学生,吸引更多学生就读;此外,该区域高校还应增加建设资金的投入,改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办学环境,完善国际化合作基础设施,多渠道实现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

国际化的师资队伍能够促进学术的交流、互补、碰撞与融合,通过博采众长、融会贯通的方式推陈出新,产生学术研究上的新增长点,进而形成教学与学术上的良性循环和优势互补。泛北部湾区域旅游高等学校要走国际化合作培养之路,构建一支国际化的师资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该区域旅游高等学校要采取“请进来”策略,在充分考虑其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最优方式引进国外旅游学科专家及高水平人才,从而加强该区域教师队伍结构的国际化。另一方面,泛北部湾区域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国际化也应采取“走出去”战略,与东盟各国高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和互访活动。首先,当地旅游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教师国际化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以及价值观的培养,以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其次,该区域高校应给本校教师提供更多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与国外高校进行科研合作的机会,提升教师科研学术水平;第三,泛北部湾区域旅游高校要加强与国外一流大学的合作,尽可能多的为本校教师提供外出考察访问及公费留学名额,派遣本校教师出国学习、深造,使其积极主动的融入到国际化合作的大环境中,增强其国际化教学能力。

四、构建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评价与反馈机制

早在2007年,云南省就已构建了云南省高校国际化办学评估体系,这为泛北部湾区域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国际化培养提供了经验。且随着旅游管理专业国际化合作的深入发展,旅游高等院校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课程体系、培养模式都朝着全球标准化和统一化的方向前进,尤其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的出台,对泛北部湾区域内构建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国际化合作的统一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价反馈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反馈机制,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它将实习单位评价结果直接反馈到学校,或以学生的就业信息为向导,由用人单位定时将实习学生的绩效考评以量化的数值反馈给学校,以检测合作办学质量。而国际化合作人才反馈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旅游管理专业适时调整人才的培养结构,不断改革、完善旅游管理专业国际化合作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以适应现代市场变化、发展的需求。构建泛北部湾区域内旅游人才培养的评价体系,可以由政府出面委托相关单位,以国外的人才评价体系与管理经验为借鉴,由学校与社会共同参与评价,明确量化评价标准,建立国际旅游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制度或者国际化办学的学历认证制度,实现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与国际对接。

篇4

关键词: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管理局;两权分离;市场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060-02

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起,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旅游景区拍卖活动。建设部一再重申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不能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但各地拍卖之风却是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

一、我国旅游景区管理现状

1.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状况

在我国,以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私人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三是国家所有。上述三者中,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占绝对多数,它们的经营和管理也成为各地争论的焦点。国有景区主要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政府又委托各地的行政机构对旅游景区代为管理。本文主要以国有旅游景区作为讨论的对象。

2.旅游景区的管理现状

目前,代表国家对旅游景区行使管理权的部门有:(1)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旅游景区宣传、管理、质量评定等,如A-5A级旅游区的评定。另外,还管理旅游星级酒店、旅行社的评定、审批等业务;(2)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3)文化部门,负责对各种遗址、遗迹、古建筑、石窟、石刻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4)宗教部门,负责对各种宗教道观、庙宇、道姑、和尚等的管理;(5)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域类的自然保护区、水库等的管理;(6)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7)各地政府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的审定、公布、上报等工作。

3.我国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弊端

旅游景区在管理中存在政出多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现象。首先,一个景区被多部门同时管理,导致管理混乱。如山西的广胜寺,文物、宗教、旅游等三个部门均参与其业务管理,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混乱,景区的发展也无从谈起。其次,我国景区资源保护和开发资金十分有限,多头管理下,使得有限的资金更加分散。景区无资金开展统一的、高水平的规划,资源的保护也只能是分头进行,结果是景区因缺乏整体规划很难有旅游吸引力,景区资源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保护,而各部门的单打独斗又使整个景区的建设缺乏统一的风格,且质量不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游客日少,景区走向衰退。这种情况在我国旅游景区中并不少见。再次,国有国营的经营体制,使所有权的行使者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同时,国有事业单位吃大锅饭的体制,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激励,从而影响了旅游景区发展的活力和景区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旅游景区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现实

1997年,北京通大公司买断了湖南张家界黄龙洞50年的经营权。此后,四川碧峰峡、山东三孔、四川海螺沟、山西绵山、湖南碧峰湖、宝峰湖等景区也不约而同地出让了经营权。2001年后,山西壶关县、浙江杭州市、陕西长安县、四川省等地区分别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区内旅游景区。四川、福建等省明确规定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可以出让,但应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国内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的行动已越演越烈,大有如火如荼之势。而建设部多次发文禁止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规定在现实面前显得有点苍白。

从两权分离后的景区经营状况看,分离后的许多景区均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黄龙洞出让给北京通大公司后,不仅经济效益逐年攀升,景区知名度不断提高,北京通大公司还投资1亿元用于对定海神针的开发和保护。四川碧峰峡景区在经营中将环保与开发并举,以深生态的理念开发资源,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开业3年,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创收6亿元,而且使景区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达96%,保持了碧峰峡的原始生态。其他景区如绵山、海螺沟、宝峰湖、碧峰湖等也都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

当然,由于转让或拍卖规定并不严格,又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在景区转让时也存在隐忧。有的景区在转让时并未引入市场机制,往往是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同时缺乏竞争企业的参与,这样容易造成企业的寻租行为。有的景区虽然采取了公开拍卖的形式,但由于将景区拆分进行,使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统一开发和经营很难进行,存在很大的弊端,如2001年山西省壶关县的太行山大峡谷经营权拍卖,将大峡谷内的景点单个拍卖,十多个景点分属于不同的个人或企业,这种独立开发、分散经营的状况势必为景区的发展和保护埋下隐患。另外,拍卖价格过低让人怀疑景点能否得到高质量的开发和保护,如羊肠板拍卖了3 800元,女妖洞拍卖了6 700元。

三、我国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构想

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符合市场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不能把旅游景区完全当作公益事业来经营的现实情况的客观要求。我国旅游景区目前存在的最大弊病就是产权不明晰,虽然国家是旅游资源的所有者,但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却是各级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又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这种体制下,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从而导致资源管理的效率低下。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可通过三条途径进行:

1.实行政企分开,组建专门的景区管理公司。对于那些世界性的或全国性的、具有很高的资源价值的旅游景区可暂时采取这种措施。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组建旅游景区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的组建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方式构建了直属省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将陕西省内的一些重要的旅游资源整合在一起,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实行政企分开,实现了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促进了景区的良性发展和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陕西省的文物保护费用从旅游集团组建前的700万增加到了集团组建后的3 000万,改善了文物保护状况。

2.组建国家控股公司。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的前提下,使企业按照市场法则运营,充分发挥股份制公司在资金筹集、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保证景区发展所必需的保护、开发资金,促进景区的良性运营。同时,由于国家控股,又使企业在经营目标选择上不仅要考虑经济目标,而且要考虑社会目标和政府政策意图,体现景区经营的公益性。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景区股份化的活动有法可依,避免假公济私行为。当地主管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严格景区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景区发展方向和资源保护费用的监管。

3.健全旅游法律体系,以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经营权转让的尝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规范化的程序使许多景区在转让活动中过于草率,有可能会因约束不当而造成景区资源的破坏。从我国景区经营的现实情况和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发展情况看,两权分离是可行的,关键在于从法律、政府的监督职责以及转让的具体规定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使景区经营能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顺利实现。

首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将景区两权分离的实践用法律形式予以界定。我国现有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对于新出现的问题,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针对目前许多景区存在多头领导的状况,各省、市、县可成立旅游资源管理局或委员会,采用资源划拨方式,将国有旅游资源统一划归旅游资源管理局管理,景区原来的东家如建设部、文化部、林业部等不再直接参与景区的管理,避免因政出多头而导致的管理混乱和低效。同时,用法律的形式使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合法化,实现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实行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不同等级的旅游景区,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的要求不同,以限制进入的方式净化旅游景区经营市场。通过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将企业的责、权、利以法规形式确认,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每年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使用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且不得转让。企业应与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交纳一定的景区环境保证金,用于企业经营中违反合同规定的企业。通过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范转让活动,并将企业因寻租动机而可能产生的破坏资源情况降至最低,通过市场运作保证景区的未来发展。

篇5

一、公司是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市场化开发和经营是目前国内大多数旅游景区选择的一条发展道路。尽管争议不断,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已经成为旅游景区经营的必然趋势。由于不同的旅游景区具有不同的特点,加之不同的历史及现实原因,使得各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有多种模式。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模式就是公司化经营,即设立或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旅游景区开发和经营的市场主体。这种市场化模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因为公司作为世界性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生命力。现代公司能够有效吸纳资本、劳动力和经营者,并将其融入一体发挥各自的功能。公司所具有的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可以保障公司的有效运转,防止公司内部腐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配置资源的有效组织形式。

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平衡旅游景区各方主体利益的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模式则是最适合旅游景区经营的公司模式。在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中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各利益主体吸纳为公司股东,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享受公司收益,从而避免矛盾冲突。同时,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还涉及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权分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透明度高等特点,可以对生态保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也被许多知名景区作为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地方政府联合其他投资主体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经营主体。在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特别是自然资源型旅游景区整体上属于国家所有,而在景区内部,作为景区旅游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如森林河流等也大都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地方政府作为主要发起人组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是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一种体现。第二种是直接引入具有旅游开发经营经验的景区经营公司。旅游开发经营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引入有经验的景区经营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开发和经营旅游资源,避免走弯路。在这种模式下又有多种具体做法:有些地方政府不参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不享有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只是和景区经营公司签订协议,按照一定年限要求景区经营公司按比例上交利润或固定上交利润;有些地方政府参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即成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东之一;有些地方政府则直接控股,聘请经营公司经营。

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社会责任的复杂广泛性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关注的热点问题。2005年,我国明确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营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根本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公司的目标不应仅停留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上,公司的目标应该是多元的,公司在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生态环境利益、消费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违反法律义务才导致责任的产生。公司的社会责任名曰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义务,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践行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其次要主动履行道德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和升华。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法》对公司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旅游景区开发和经营是一项集复杂性与综合性为一体的活动,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众多而广泛,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更复杂、更广泛。旅游景区经营公司除了关注一般公司应当关注的主体利益如公司债权人、公司雇员等利益外,还要重点关注和旅游经营开发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特别关注的的社会责任

⒈对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在当今全社会都在倡导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旅游景区的生态保护责任尤为重要。旅游景区特别是自然资源型旅游景区的公司化经营要兼顾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市场化经营的主体,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及上市之所以至今争议不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生态保护的考虑。所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要把景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保护作为双重价值目标。所以,生态保护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应当承担的首要社会责任。

⒉对文物保护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旅游景区的市场化开发和经营会对文物保护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文物古迹本身就是旅游资源 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旅游景区的经营性收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经营收入应该拿出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如2013年福建省政府曾发通知,要求“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营业收入来保护文物,本身就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经营收益的初始获取者,承担文物保护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利益分配的需要,也是遵守相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

⒊对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在旅游景区,宗教文化、民族文化等本身就是旅游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在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中,有些传统文化遭到破坏歪曲甚至灭失。“如西双版纳州旅游景区的婚俗表演,丽江市宁蒗县泸沽湖出现的所谓走婚习俗展示等,由于非主体民族和其他人群随意介入旅游开发,为了商业利益和讨好部分游客的好奇心理,通过歪曲传统文化习俗等不良手段来随意利用旅游资源,不仅引发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也破坏了当地的旅游市场声誉。”[1]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所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景区内的宗教文化、民族文化等,承担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

⒋对景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旅游景区市场化开发和经营必然影响景区内居民的利益,影响他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景区经营公司必须肩负起对景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开发经营景区时,要尊重景区居民的风俗习惯,尽量保持景区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定和安宁。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增加景区居民的就业机会,促进景区经济的发展。

⒌对旅游者的社会责任。旅游者是旅游景区经营收益的主要贡献者,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旅游者是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对旅游者承担社会责任自不待言。旅游者享有广泛的权利,旅游者的很多权利对应的就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义务,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对旅游者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就是旅游者部分权利实现的过程。2013年4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明确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旅游法》将旅游者权益保障放在第一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旅游法》并未明确规定旅游者权利的分类方式,但根据《旅游法》所规定的各项旅游者权利的性质,可以做出具有《旅游法》之特殊性的分类。它将旅游者权利分为旅游消费者权利、旅游者民事权利、旅游者公法权利。”[2] 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利,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必然要承担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旅游者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旅游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支付景区门票等代价后,需要获得相应的旅游服务和旅游享受,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对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此外,在宏观上,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丰富旅游景区文化,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

三、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设想

(一)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

“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3]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反映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结构与权力(权利)分配,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也是为了协调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在目标追求上是一致的。总之,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比一般公司肩负着更复杂而广泛的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的践行必须落到实处。因此,要从操作和制度层面强化景区经营公司社会责任,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二)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设想

⒈公司股权结构创新。股东(大)会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构成则体现了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格局。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可以有多种模式,通过协议约定景区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就是一种常见的模式。如少林寺作为宗教团体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分配就是通过协议的约定由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从门票收益分成中支付的。由于旅游景区的经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的利益分配,容易产生纠纷。通过吸纳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股东以股权分配实现利益分配则是另一种利益分配方式,也是一种最直接的利益分配方式。所谓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其拥有一定的产权,但由于旅游景区的公司化经营,其产权被转移成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产权或者其拥有的产权因为景区的开发而灭失。此类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地方政府、景区内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景区内的部分居民、宗教团体等。地方政府在设立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时,往往作为主要发起人,公司成立后自然成为股东;而在引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往往将其代表的国有资源等作价评估后投入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而成为股东,地方政府持有的股权为国有股权。旅游景区内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因景区开发会征收征用其所有或经营的自然资源,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往往是一次性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股权分配代替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使产权转移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景区内的部分居民和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一样,其房屋或林木等会被征收或征用,也可以此方式以股权分配代替补偿,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宗教团体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其名下的财产产权归属不甚明了。宗教团体虽不享有 名下财产的所有权,但却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其享有的财产使用权也会转移,另外,其本身的品牌价值也是旅游景区经营利益的重要来源。所以理论上,宗教团体也应该参与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利益分配。但如何分配,却经常发生争议,少林寺状告政府索要门票分成款就是典型。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的过程中,能否采用股权分配的方式,吸纳少林寺这类宗教团体成为股东,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和法律障碍,但以委托持股的方式则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例如,在少林寺景区经营公司组建时,分配给少林寺一定的股权,由政府代为持有,少林寺不参与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一切都由政府代表。景区经营公司的利润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少林寺享有的股权比例直接分配给少林寺。这样就会减少林寺和政府、景区经营公司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股权分配的方式来分配利益,吸纳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成为景区经营公司的股东,是公司治理在操作层面上的一种创新。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构成也应该是多元的。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在初期即确定股权分配比例时比较复杂,涉及产权界定及价值评估等,也容易产生纠纷。但公司股权确定后,则可保持利益分配的长期稳定性,因为景区经营公司可以按照规范化的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模式分配每年的利润。

⒉独立董事制度创新。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不仅涉及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还涉及产权没有转移及不拥有具体产权的利益相关者。景区经营公司一般对这部分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为了强化景区经营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可以由环保组织、当地居民、景区内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旅游团体的代表等组成。这样,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内部,就有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做出重大决策,要听取各个利益代表即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有效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对景区经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监督,也可以防范矛盾及冲突的发生。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已经被吸纳为公司的股东,但其原来固有的身份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例如成为股东的景区居民,其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他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他仍然是景区居民的身份,景区经营公司仍然要对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⒊外部监事制度创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地位平行。但随着现代公司董事会职权的不断扩大,监事会往往受制于公司董事会,所以,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非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实际上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监督,但独立董事和公司的监事其职权范围不同,监督的方向也不同,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仍有加强的必要。笔者认为,在公司设立外部监事制度是一种可以尝试的制度创新。就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外部监事不仅享有内部监事的职权,还可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但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外部监事不仅不能从公司股东或公司职工中选举产生,也不能从景区利益相关者中产生,以保证其超脱的地位。

上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设想,有些是操作层面的,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技术操作就可以实现,如公司股权结构创新;有些是制度创新层面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才能实现,如外部监事制度。无论是操作层面还是制度创新层面的设想,都要立足于保持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景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双重价值为目标,在促进景区经营公司在市场化经营的同时,践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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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和包括旅游景区资源的过程中,管理体制有重要影响,但当前旅游景区管理体制面临着多头管理、各机构责权利划分不清等问题,导致旅游景区资源被闲置甚至破坏,制约景区发展。因此,完善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已迫在眉睫。

一、明晰产权,确定监督管理主体的责权利

完善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第一项工作就在于产权的明晰。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旅游景区的管理、经营与监督主体,将各自的责权利范围划分清楚。旅游景区的管理主体需要明确,不能同时将监管旅游景区的权利赋予多个部门,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发生相互推卸责任、争权夺利的现象。

笔者认为,一是要成立旅游景区协调规划管理局,它直属国务院,避免建设部门继续主持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其他部门也不能参与管理景区;各省也要成立地方级的协调规划管理局,对当地旅游景区的经营事务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旅游景区的真实属性,被定性成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公园等不能同时被称作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也就是旅游景区务必要确立身份,由协调规划管理局全权负责落实管理、监督等事务;三是协调规划管理局按照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经营主体并授权;在保证投入足够的资金保护旅游景区资源的前提下,经营者拥有对旅游景区的收益权,且经营者拥有旅游景区内的经营性项目,享有相关权利;协调规划管理局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管理并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情况。

二、管制票价,统一旅游景区票价制定标准

旅游景区具备让当代人享受服务的社会价值,这决定了它的公益性质。近年以来,很多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快速上涨,为预防经营者通过其垄断地位谋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务必要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管制。

一方面,通过管制门票价格确保旅游景区让公众享受普遍,政府部门可采取低定价、优惠甚至免费等方式鼓励更多游客进入旅游景区,把旅游变成一种经常性的国民社会活动,在发展旅游产业的同时提高社会总体福利;另一方面,通过管制门票价格弱化对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的经济激励,这对经营者更新旅游景区经营理念、拓展旅游服务领域等有利,从而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更多样化的服务,避免过度开发和使用旅游景区。在管制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过程中要遵循分类管理原则,统一制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标准,严格实施门票价格听证会制度,使门票价格逐渐趋于合理化。

三、协调统一,促进景区与地方发展的同步

要积极探索一套适合旅游景区所在地居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及时解决居民参与旅游景区发展的决策及利益分配问题,注重协调和统一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整合开发商、景区居民、地方政府这三方利益关系,且在协调统一环节要更强调当地群众的利益。该整合广泛涉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要协调旅游景区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景区居民与地方政府、景区开发商与景区居民以及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多角度、多层次利益主体关系。在建设和发展旅游景区的过程中还要重视通过各种渠道鼓励、吸纳景区居民积极参与旅游从业及管理工作,采取优先安排就业、积极培养并启用当地人进入到管理层、完善居民参股经营的股份公司的建立、允许居民在规范管理中自主经营等政策,使旅游景区协调规划管理局能与当地的居民融为一体,将居民参与旅游业管理及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最大限度预防当地居民用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从发展旅游景区的管理支撑体制来看,针对旅游景区管理研究制定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景区管理体制、发展整个旅游业的重要一环。由于旅行社已经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所以行政主管部门能有效实行对旅行社的市场化管理。相对而言,在管理旅游景区时却面临着短腿现象。要想在既有基础之上完善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就务必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职责,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确保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能获得法律保障。一是一对现行立法进行整理,修改或废止那些不适应旅游景区发展需求的法规,使其尽可能适应国情,并尽可能靠近国际通行做法;对操作不便的制度要制定配套细则;将所有的内部规章废止,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性;地方法规务必要将国家立法作为标准,切忌与国家立法相互抵触。二是按照完善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实际需要,适当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避免法律真空,包括将政策性内容升级成法律法规,确保顺利实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协调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包括对旅游者权益涉及较多的商法、民法等,避免相互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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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我国旅游景区转让经营权的原因与转让的必然性,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列举,最后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和租赁的形式向北京和马来西亚的两家公司分别出让了张家界黄龙洞和碧峰湖的经营权;2001年,四川省旅游局宣布出让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等十大景区的经营权;2002年,广东国旅买断湖北神农架的专营权。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市、自治区)的400多个大小不一的旅游景区(点)租赁、转让或出卖其经营权。

一、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原因

(一)经营体制上的原因

1.一定时期特殊的经营模式对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旅游景区是由国家通过景区管委会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这种特殊的经营模式下,旅游景区的所有经营决策和经营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缺乏经济驱动和相应的激励,使得旅游景区开发缓慢、管理滞后、保护不力。

2.低层次的市场运作。旅游景区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体制,往往伴随多头管理现象,产权不清。以福建泰宁大金湖旅游区为例,就分属三家,出现“政企不分、企事不分”的局面。由于产权不清晰,利益和责任不明确,导致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产品粗糙,景区吸引力下降,形成“低投入、低保护、低产出”的低层次运作[1]。

3.资金匮乏,严重阻碍旅游业的发展。以九寨沟为例,2000年前的投入不足1亿元,而要保护好这一人类瑰宝,据统计所需的费用每年至少就需要4000万元。政府的财政拨款对旅游景区的保护和开发简直就是杯水车薪,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为旅游景区的发展寻求新的出路。

(二)客观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国家对旅游景区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这种落后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经营权是属于市场的问题,只要符合市场法律的规定,谁都有资格来经营[2]。除了国有资本可涉足旅游业外,其他资本也可以介入。出让经营权本身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三)经营权转让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引进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盘活资源。旅游景区大都位于比较偏远落后的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开发成本和开发难度较大,经营权的转让,不仅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景区的开发、保护中,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有效地盘活了资源,提高了景区的知名度。

2.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使当地老百姓尽快脱贫致富。大量资金注入的同时,带来了大量的人流、物流和旅游流,活跃当地经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老百姓的收入。如成都万贯集团参与开发四川碧峰峡景区后,为当地一年多带来1.6亿元的收入。

3.有利于改善环境,促进资源保护。在旅游景区的开发中,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就可以促进景区的良性循环发展。如黄龙洞股份有限公司在获得张家界黄龙洞景区经营权之后,为洞内石笋定海神针投保1亿元,并对景区进行了维修,完善灯光、护栏、观光走廊等设施,从而强化了对资源的保护和设施的完善。

二、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特有的国家资源,实行市场化经营有其必要性,然而也存在不少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1.缺乏战略策划,急功近利。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对旅游开发企业缺乏认真的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仓促地转让经营权,造成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态灾难。

2.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对旅游资源价值很难准确衡量,其评估又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就出现投机行为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中,转让价格成为一个“灵活”的问题,这就使某些企业的投机行为有可乘之机。

3.转让的年限问题。无论企业还是旅游景区,都有其生命周期,转让年限并非越长越好,旅游景区的衰退期是什么时候,转让年限多少才合适,是我们应当慎重探讨的问题。

4.对旅游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第一目标,在旅游开发企业获得经营权之后,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就可能出现盲目地、掠夺式的开发行为。如至今令人心痛的“水洗三孔”事件。为了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如何从社会舆论和法律上建立一套监督体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5.引而不发,粗放经营。有些开发商在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之后,在利润的驱使下,以旅游开发之名行房地产之实,大搞“山水住宅”,严重地破坏旅游景观。另有一些开发商是门外汉,对景区的开发起点不高,忽视了旅游景区的文化内涵,缺少特色与创造性,导致旅游景区出现“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的现象。

6.转让内容。据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公益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景区,如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区等不宜转让经营权,只适宜由国家经营,并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

7.对景区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监督。一个旅游景区,同时归口旅游行政机构、园林部门、林业部门、文化部门等多家管理,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对旅游资源管理不力、被动保护甚至破坏事情的出现。

三、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对策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我国还正处于一个逐渐发展阶段,在实际操作运行中,造成了很多争议和纠纷的存在。结合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明晰产权,责任分明,推行“三权分离”。旅游景区是特殊的产品,具有产权的属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拥有管理权,同时拥有经营权,导致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在实施经营权转让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产权,实现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旅游景区实施市场化经营的先决条件。

2.谨慎选择、严格审核转让企业的资格。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唯一性,一旦破坏就无法恢复。因此,在确定转让其经营权之前,要严格审核其经营资质。可以从专业资格、资金能力、信用等级、经营绩效、经营范围、经营经历、社区居民意见、企业文化背景等七个方面审核。

3.科学制定资产评估系统,准确评估资产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签定合同,明确旅游景区资源保护的方法。

5.经营权转让年限并非越长越好,关键要保证可持续发展。

6.缩短所有权链条,分清部门责任。对于旅游景区的那些是可以转让的,那些是不可转让的,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下来,从而避免“混乱”的局面;同时为了给受让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开发环境,放活经营,则必须缩短所有权链条,进一步分清部门责任[3]。

7.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具体的监督形式包括:(1)法律监督。(2)技术监督。(3)管理部门监督。(4)当地居民监督。(5)新闻媒体监督。(6)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行拍卖形式。

参考文献

[1]裴泽生,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中的认识问题,《中国旅游报》20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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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旅游景区 管理体制 管理模式 体制改革

一、引言

随着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很多地区开始大力开发旅游景区,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 截止到2007年, 中国旅游景区的数量一共有20000家景区和景点。作为一名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本文作者也曾游离一些国内外的著名的旅游景区,深切感受到旅游景区在游客旅游活动中的重要性。但是与旅游景区蓬勃发展的局面相对应的是, 中国旅游景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 这些因素直接制约着旅游景区和旅游景点的发展, 同时也在限制中国整体旅游行业的发展。

二、中国旅游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

在找出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目前,中国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1.政府专营的管理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

2.租赁、承包或买断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用租赁或承包模式,政府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就可以收到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

3.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模式。这种模式的做法是:景区以经营性资产作价,吸收其他经营成分,组成多元化经济成分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

从以上三种经营管理模式,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最为科学和合理,只有在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模式下,才能更好地进行旅游景区的营销管理。

三、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旅游大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幅员辽阔、山川秀美,旅游资源极其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体制的局限性,旅游业的发展极度缓慢。由于旅游景区类型多样,区域差异较大,再加上历史形成的原因,目前中国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机构臃肿,条块分割严重,管理体制复杂

中国现行的许多景区(点),条块分割,政出多门。有些旅游景区归属部门多达十几个,有建设、林业、环保、文化、文物、宗教、国土、海洋、交通、水利、旅游和科学院系统等。或者是在行政地域分属不同的市、县、乡镇管理,在旅游业的发展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构和机制。例如作者曾经参观的太原市天龙山晋祠风景区,景区内的晋祠博物馆属于文物局管理,景区内的天龙山森林公园则属于林业局管理,像这样一个景区内存在多个主管机构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状况致使景区的规划、发展与保护难以协调,也无法对景区实施有效的管理,最终使景区的规划、建设与总体要求脱节,有些文物集中的景区城镇化、集市化严重(如五台山景区);有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旅游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破坏。

2.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直接导致效率低下

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在许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践中,政府机关与传统国有企业的各种弊端纷纷体现出来:经营上对客源市场的开发与营销严重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基本靠天收;管理机构庞大臃肿,精力分散,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大多依靠财政拨款,管理费用严重不足,单位创收又容易引起游客的不满,增加游客负担;机制不活,分配制度僵化,拿死工资,搞“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政府既当管理者又当经营者,使行业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这种制度与体制直接导致低效率、高浪费、低收入、低增长,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发展。

3.景区管理理念陈旧,体制创新不足

当前中国省的景区管理模式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县(市)直管、管理局管理、乡镇管理和“分而治之”的政府专营模式。这种模式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很深,在景区管理上自然会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理念:重资源轻产品的理念。资源与产品的概念不清,有的误认为资源可直接作为产品投放市场,有的将初级开发的产品投入市场。重景区开发轻其他配套建设的理念。在旅游开发上,偏重于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而忽略了与其配套的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设施的开发建设。

4.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景区建设投资资金缺乏

目前,中国旅游景区主要旅游通道周边绿化程度低,城市生态景区环境已不适应现代旅游的发展,连接景区的旅游的道路及景区内游览通道的建设滞后,污水、垃圾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已迫在眉睫,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政府调控资源的行为。此外在景区的保护与利用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者在保护的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更容易受到短期利益的驱动,在旅游景区出现了不发展不破坏,小发展小破坏、大发展大破坏的两难局面。

5.景区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景区管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性和统一性。执法队伍力量不够,执法水平低,不能对景区内违规事件进行强有力的执法,不能对影响和破坏景区形象的建设项目依法整治或拆除,也不能依法根治环境污染。

四、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模式改革的建议

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清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要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必须从思想上进行改革。作为一种新事物的诞生,改革肯定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是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民营化、集团化、国际化,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也必须走向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这样才能提高竞争力。

2.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可依

从全国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支撑体系上看,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整个旅游业发展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旅行社因为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比较有效地实施旅行社市场管理。相对而言,旅游景区管理则出现了“短腿”现象。要想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首先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景区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律保障。

3.提高人的文化素质,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作者于2008年曾在美国交流学习了两个月,期间也曾游览了一些主题公园和国家公园。与这些国外国家公园管理相比,中国景区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专业化水平也不高。同时,中国旅游者文化素质与国外游客相差较远。引进市场机制,争取与国际管理接轨,提高人的文化素质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应该加强景区经营管理者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旅游者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争取开创一个“人人学旅游、人人爱旅游、人人办旅游”的新局面,使中国人民真正成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支持者和实施者。

五、结论

旅游业是一门新兴产业, 它的兴起和发展只有几十年的时间, 因此旅游管理体制需要在探索中发展, 在发展中完善, 只有尽快理顺管理体制, 完善立法建设, 才能真正使旅游景区轻装前进, 从根本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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