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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监管;回应性监管;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5-0044-05
2014年的福喜事件、转基因食品安全、微生物污染、台湾馊水油事件、食品掺假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中国食品安全堪忧。这使我们联想到2013年8月特大病死猪肉案,所涉猪肉售往苏皖豫鲁4省9个市县。荒唐的是在这起案件侦破之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一察觉。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从养殖到屠宰、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是在包括检疫、商务、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不同部门。这起案件中监管部门集体失灵。相关部门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模糊的回答面对各种质疑。
据统计,2014年中国全面小康进程中“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即食品安全(55.1%)、腐败问题(48%)、物价(43.4%)、房价(41.2%)、医疗改革(40.5%)、贫富差距(36.90/0)、环境保护(36.5%)、就业问题(33.2%)、社会保障(31.50/0)、社会道德风气(31.1%)。
其中,食品安全居首位。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国家大安全视角中重要的国家安全治理领域,也是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亚当・斯密所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市场主体为了追逐自身私利最大化,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损人利己,甚至铤而走险做出伤天害理的违法乱纪行为。2014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案例都证明了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真的会选择铤而走险。为了有效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前提与基础。要真正建立以高效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改革正在各地进行,出现了“三合一模式”、“三轮驱动”等地方特色的市场监管改革并在各地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改革探索更多地局限在狭义的市场概念以及监管执法层面,广义的市场监管革新不管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维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合理高效的市场监管,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分析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譬如监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是否得当,监管体制是否合理,监管主体的监管权的配置是否科学、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市场监管的维度。杨炳霖曾指出,监管是典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目前加强监管治理体系的需要还存在不足,即:(l)占主导地位的管制经济学监管更适用于经济性监管,而当前我国社会性监管领域问题更突出,譬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2)目前普遍秉持狭义的“政府监管”范式。即理论研究大多局限在政府监管层面。此外,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管发展历程来看,他们大多经历“经济性监管――放松监管――缩小经济性监管,扩大社会性监管”的发展路线,虽然发展日趋成熟,但仍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加之上述两个不足正说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我国市场监管维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监管模式:打破传统政府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
传统的监管理念认为,监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或颁布行政命令来规定、限制或调整可能造成各种社会负面影响的各种因素或行为,这是一种片面理解监管的理念。目前我国的监管法律及相关制度必须在法治基础上正确引导社会对市场监管的认识,进一步引领监管模式的变革。
两方成熟市场经济最初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呼吁把国家与政府找回来,全面加强监管法治架构和宏观管理。譬如美国早在l998年就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监管食品安全并构建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委员会包括农业部、商业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等,将食品监管纳入管理与预算中,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中国属于后发外生型国家,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角色的同时必须把市场和社会找回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但却出现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监管模式不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存在过度监管或“政府失灵”的风险。对此,郭跃进提出:市场监管产生的原因不是理论界常说的市场失灵,而是由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有关信息不对称,讨价还价的实力不对等和产权界定不足,致使市场主体在趋利动机的作用下对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的有意破坏行为存在。这样的问题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必须依靠其地位和身份超越市场主体的第三方介入,保证公平交易规则得到贯彻。这两者都表明传统单一政府监管不能够实现高效市场监管。以政府对发牛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为例,我们发现市场监管都会受到执法资源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些执法资源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检测技术与没备等。美国证监会有3100名监管人员,还聘用了1200名全职律师,组建了全球最大、最专业的监管队伍,就是为了突破影响市场监管因素的限制,确保监管的专业与有效。因为某些执法资源的缺乏会引起无效率监管。
无效率监管的出现是政府市场监管权力配置始终在“主体――客体”的传统监管理念的影响下进行。实质上,市场主体自身具备的权利以及主观能动性与传统政府管制合力能够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模式,即社会多元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的一个典型的例证即为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出现。2012年我国学者杨炳霖出版《回应性管制:以安全生产为例的管制法和社会学研究》对该理论进行了全面介绍。他认为,回应性监管理论是构建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型监管模式为宗旨,更加重视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监管作用,以及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监管之间互相建构的关系。社会多元监管的实质即是回应性管制理论中提及的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的合作,它们在市场监管中的互动、合作、博弈,达到各方利益平衡,进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监管模式。传统的全面型、保姆式的监管使我国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繁重,监管力量分散,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必须在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譬如食品标准制定,我们可以通过市场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身为标准制定主体,相关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等相关程序认定标准并确定此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由此可以缩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模,实现有限监管模式,逐步走向多元监管模式。
社会多元监管是多元主体互动的过程,各个主体在市场中的权利都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机制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而政府的公权力却在社会性规制中得到应有的限制,规避了政府单一主体监管带来的监管失效的可能。这种监管模式是监管多元主体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途径,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市场监督的有效模式,明确监督模式对实现有效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具体的说,监管权的分配是监管模式转变的关键内容。政府在监管权的分配上起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基于“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不断成熟以及政府权力清单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应该提供其他主体监管平台,构建社会多元监管模式,形成共同监管合力,不至于出现监管不力或失效的情况。美国等发达国家拥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完备的职能、清晰的权责等,都是确保市场监管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市场主体力量、社会自治组织,还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共同构建庞大的市场监管体系。我国在构建中国市场监管模式时,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吸收国际相关经验,创新构建适合中国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
二、监管主体: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市场监管的最初目标是解决市场失灵,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明确监管主体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保证,明确监管主体有利于提倡发挥多元监管主体的作用。多元监管主体的提出是建立在第三方主体已经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换的基础上,即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市场主体能够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良性竞争的社会秩序。越来越多的企业、行业协会(联盟)等市场主体开始意识到过度追求自利并不能带来长久的发展,很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在发展的同时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市场主体的“社会人”定位,使得市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此外,我国的市场监管虽与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一致,但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制度约束和任务挑战,亟待从国家管控、政府主导型体制向社会多元共治体制演进。所以我们应将多元主体纳入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首先,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监管意识。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其主体不应只有政府。当今社会法定的市场监管的法定主体主要包括:司法部门、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这些部门既包括广义上的政府部门、也包括社会组织、甚至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就行业协会(联盟)及企业而言,自我监管意识与行为是明确监管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管不仅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意识,还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机构,这一自律的原动力来自于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实质即视法律为治国之重器。为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必须确立市场监管法治信仰,依法设立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并进一步确立强制自我监管制度。利用外部制度推动企业发展自我监管意识。只有市场主体如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能够在制度下依法实现自我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补充传统政府单一主体进行监管的弊端。可以说常规性监管力量主体的构成以及相互的关系状态构成一个国家市场监管体制。这说明,明确的监管主体与市场监管的体制构成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是行政管制型、行业自律型,还是两者兼顾型的市场监管体制,都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并赋予主体相应的权力与职责。主体意识是发挥市场监管主体作用的基础,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不断强化监管主体意识将有助于动员、发挥市场监管各主体作用。
其次,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前文提到的司法部门不可能作为常规运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能作为非常规市场监管主体。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组织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其往往作为市场监管的补充力量。当然,他们与政府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一起构成了市场外部约束力量。然而,市场秩序的维护不能够只靠政府,更多需要来自市场主体的自律行为的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 2008年以来,全国的市场主体平均发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可见我国市场主体出现多样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时代的要求。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是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化的要求,是对市场主体治理结构、责任形态等方面的规范。市场主体发展与市场监管的改革、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明确市场主体监管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建立基础之上,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监管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强调、规定市场主体,确保市场主体制度统一性,利用外部因素促进市场主体自身监管行为的产生,并在实践中日趋成熟。
三、监管问责:明晰市场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
总理在2014年的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讲话指出,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要加强监理企业质量首负责任、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及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在社会性监管方面亦强调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角色,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处理各种责任事故和事件,事后再根据全面调查进行责任追加认定。明确责任主体是有效问责的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企业自身的内在意识与动力,即企业责任主体自发性。这种自发性必须依赖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固定市场监管权责分配与问责。因为以法律形式明确监管主体是明确各主体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的保证。我们看到欧洲国家大多采用“法典――法律――行动指南”的形式完善法治架构。欧盟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出台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社会性监管法治体系。在完备的法治体系下进行有效地市场监管。对我国而言,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监管问责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监管责任主体模糊、问责非法治化是导致问责不科学或随意性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实现合理合法的有效问责。
近年各地查出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各种形式的执法乱象,其中不乏执法腐败的现象。如媒体曾披露倒卖检疫出境证明等乱象。这些乱象说明我们必须改变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心,避免“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在法治背景下,明确市场监管主体,强化监管主体问责,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切实落实市场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有效问责需要具备以下基本因素:
(一)明确的市场监管责任主体
首先,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目前,市场监管尤其是食品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等社会性监管责任认定模糊。在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问责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显而易见。早前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都存在监管部门存在失职责任过错,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前者追究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证明地方政府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后者则追究了中央职能部门的责任,证明中央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势必会加重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状况。当然,造成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原因也与我们庞杂的问责群体有关。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问责主体认定上就经历多次改革,从最初的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在的农业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所以,我们必须用法律法规等制度形式确定市场监管问责主体。
其次,确保市场监管问责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需要明晰有效的责任制度对市场运行以及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加以规定,以相关法律规则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问责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规范笼统等问题。可以说市场监管问责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造成我国日前市场监管问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约谈”问责屡见不鲜。约谈具有浓郁的行政于预色彩,虽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能够从某种程度上疏导民意,企业往往也会遵循约谈中劝说性的建议执行。但这更具有随意性,不能够保证问责的合法规范性。
(二)明确市场监管问责程序
目前市场监管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的启动往往来自于社会舆论或主管行政部门及主管领导。没有专门的市场监管问责规范可供遵守。在市场监管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在问责中涉及的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问责人申诉、复议程序等环节都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范确保市场问责程序在合理合法的规范下实施。所以造成个别管理人员成了问责的“替罪羊”。虽然现在已经意识到市场监管问责的程序,但问责程序还需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当然市场监管问责程序仍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譬如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监督制度等。经合组织(OECD)要求成员国采用监管影响分析,提高各国监管效率,并将监管纳入预算机制,与监管绩效评估构成全面的问责机制。这些我国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同时可以吸收西方社会的有效的经验。
四、监管流程:再造市场监管流程,实现监管流程法治
流程再造足一种全新的管理思想,这一理论以业务流程为核心,设计企业管理过程,从整体上构建畅通的流程,追求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这涉及几个关键的点:(1)以业务流程为核心。(2)构建畅通流程。(3)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那么再造市场监管流程时,必须改革以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业务流程化、专业化的监管,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市场监管流程的合理正当是实现令公众满意、合法监管的基础,是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保证,从而实现监管效果的最优化。
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趋势实质是市场监管流程阿造的重要驱动因素。市场监管的流程必须建立在法定流程的基础上,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二目前我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多采取“一环节,一监管”的原则,“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被看似为明确分工的流程化监管模式。但从特大猪肉食品安全事件中足以看出,目前市场监管职能涣散,监管无效的情况依旧存在。针对某些具体的食品安全这一事件,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尝试,各种模式的联合执法在各地尝试且成果不错。但在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中进行市场监管流程化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
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是市场监管思想的变革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流程管理理念必须建立在充分认识流程管理与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以业务为中心、顾客满意为核心的市场监管理念,从而推进市场监管改革,实现高效市场监管。
首先,市场监管流程管理其实质是将市场监管的若干业务进行细化、专业化分类,市场监管机构以业务为核心进行合理职能分工,并在市场监管法制流程框架下进行合理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监管的理念革新这一理念存在于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主体明确、监管问责法治的监管维度之中。其次,树立市场监管的服务意识是顾客满意的重要保证。市场监管服务意识必须从对市场监管的认识着手。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监管不仅是审批准入,也是市场良性运作的重要保证一H前我国政府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稳步进行。2014年全年,国务院部门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47项,到2014年底,国务院共取消下放部门审批事项538项。”这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正是政府进一步还权于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证,进一步走向服务型的重要步骤。这也正是市场监管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的重要保证,是实现顾客满意监管的起点。
(二)以业务为核心明确划分监管职能范围
目前市场监管仍然处于以行政职能单位为核心的模式,“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市场监管方面进行流程再造需要政府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合。这其中以业务为核心明确划分监管职能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以业务为核心,构建管理流程,进行市场监管流程再造不是单纯的简单分工,而是围绕监管业务核心,打破僵化的行政机构没置,以监管资源最优配置目标的监管改革。发达国家在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置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他们一般分级设置监管机构,如设立高级别独立的监管机构,构建多元化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调整中央与地方监管关系。在合理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主体的监管作用,以业务为核心实现有效地市场监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观点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和谐发展,包括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文化执法机构承担着保证文化市场正常经秩序,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重要职责。如何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文化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达到文化市场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每一位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都应当积极探索的一个新课题。
提出文化市场监管应和谐执法这一论点的前题是,文化执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地干扰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但总体上看,他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文化市场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监管可以实现和谐执法。既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的问题,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所谓和谐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想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执法行为。和谐执法具有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具体来说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合情合理性。和谐执法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让行政相对人在领略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和谐执法带来的“温情”和“体恤”。三是保护性。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四是以人为本。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护民安、保民利”,是“人本主义和执法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总体来说,和谐执法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新的执法理念,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
当前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实现和谐执法,应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严格执法的必要前提。严格执法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严格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做到“依法、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社会效益更加突出,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作出相应的贡献。二是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严格执法决不能单纯地理解为重罚,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取代在执法中至关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如果把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势必给执法工作带来危害。在文化市场监管中,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什么样的思想常常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普法在先,教育在先的指导思想,帮助经营户树立牢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观念,让经营户从思想上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怀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通过这样的思想教育,可以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事实启示我们:缺少管理的教育是软弱的,没有教育的管理是僵硬的。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促进执法和普法并举,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才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稳定。三是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文化执法的对象有残疾人、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诚悦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就能有效地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这也就是说,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要防止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应当看到,执法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和一种策略,更是一种艺术。做到既讲原则,又讲灵活、因势利导,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浓浓的人情味。
近几年,我们河南油田文化站重点在和谐执法,人性化管理方面展开了尝试,有一定收获。例如,我们在正常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网吧经营户做到以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每到节假日和两个学生假期之前,我们都召集网吧经营户开会,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最新的文件精神和全国各地网吧监管的先进经验,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讲述孩子关系到家庭的核心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所以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共识,这一条不能违背,经过常年这样的宣传教育,我油区未成年人进网吧现象有了明显的好转;每年在春节到来之前,我们首先向网吧经营户拜年,然后再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向他们提出具体要求。这样在思想上感化他们,在行动上也使他们比较容易接受我们的严格要求。
关键词: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建设
一、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关系概念区分有广义与狭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合同覆盖的范围,即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广义劳动关系是包括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监督、劳动争议调处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在这里主要谈企业劳动关系,即使如此,劳动关系依然极其复杂,与经济体制和经济水平、社会文明发达程度、文化背景以及传统都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二、企业劳动关系变革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劳动关系的历经了深层次的变革:从由国家统筹分配到个人自主择业,从雇佣关系终身制到劳动双方合同制,从计划用工到市场选择,从国家行政管理到遵从法律规范,从企业固定工资到双方协商劳动报酬,从单一劳动保险到全面的社会保险,此间的变化不断向纵深化、科学化发展。期间,劳动关系也实现了从国家化、行政化向企业化、市场化转化发展,并初步探索、趋向法制化。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变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巨大而深远,同时又受到劳动关系的变化影响和制约。改革开放初期首先建立的是商品市场,此时劳动关系调整的目标是恢复期间遭受严重破坏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藉此为商品市场的建立做好劳动保障,其代表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次建立的是生产资料市场,此时劳动关系已经在酝酿着改革,其代表是1986年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的出台。此时期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两条线平行进行,第一是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开始引入市场因素,如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而此时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仍然属于改良的范畴,典型的说法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是因为此时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活跃的一个市场,也就是劳动关系市场依然没有完全建立。但是,这时非公有制企业已经大量出现,它们几乎是在绝对的市场条件下发生、发展的,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完全由企业方面确定,一天工作十几小时非常普遍。第二,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绝对市场化导致了1992年新的《工会法》出台,随着1992年下半年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显著加快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再以行政手段来解决已经相当困难,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因此,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同时由原劳动部出台了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在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国家制定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使广大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第一次有了专门的法律保护,此时国有企业的下岗、内退工作已基本接近尾声,真正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呼之欲出。最后建立的是劳动力市场,其标志为从1996年开始实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后, 《失业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修改决定》、《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条例》、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劳动关系法制化进入了快车道,“强资本,弱劳动”的特点使劳动关系不能绝对市场化,国家与社会必须进行干预,这都要通过立法来实现。
回顾30年来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的变化过程,无不是伴随着劳动关系法制化的进程同步发展的。改革开放30年来,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社会对劳动关系有了新的认知和认识,国家发展战略有了变化,从以GDP为本到以人为本;从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到追求公平公正;从能人治厂到民主管理……
三、劳动关系市场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常态化管理;机构建设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5-161-2
高校中的大学生是比较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的高危群体,这就决定了高校是公共突发事件经常出现的场所。高校作为一个管理体系比较松散的组织来讲,其不同利益及价值取向可能成为公共突发事件的起因。不同的利益需求所产生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同,甚至潜伏一段时间后突然出现,这就为处理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增加了难度。所以,成立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机构,形成全面管理条例,把常态化的管理机制融入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可以更好的降低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产生,提高对其处理的力度,从而保证学校的学习环境。
一、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原因
高校就是小型的社会,在高校中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经常被看成因不可控条件导致的偶然事件,其解决方法也为出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并没有对事件进行总结,吸取经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中的矛盾问题日渐严重,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也从昔日的偶然发生转变为频繁出现。所以,在高校突发事件的处置模式中应用常态化管理可以提高高校处理问题的能力,更好的改善处理效果。
这里所说了常态化管理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符合标准的管理措施及管理机构,实现突发事件责任制、管理的全面化。
二、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标准
(一)运用动态方法分析问题
在高校突发事件出现的成因有时候会随着事件的不断发展而改变,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事件处置时对固定的条件进行整理,更要对动态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推论出其发展趋势,不断调整解决方法,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资源的合理分配
高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经常会面临资源不够的情况,进而不能更好的处理突发事件。高校应更合理的进行资源分配工作,从机会成本的分析方向出发,最好的对资源进行调控与利用,完成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处理过程进行管理
高校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时,重点依据公共突发事件的特性进行预测、处理、恢复、评价等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员根据最优效果对处理过程进行管理。在对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会有很多重要的环节,只有针对这些环节都加以管理,才可以完美解决突发事件。
三、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构建
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主要表现为:解决事件形成人、原因及发展等。在进行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构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构建网络管理机制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计算机得到了广泛应用,网络凭借其自身的特性成为了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突发事件形成后,社会人群及媒体对其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关注态度,媒体的报道与评价对民众认识突发事件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用网络管理机制对媒体进行管理,可以保证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社会稳定。
面对公共突发事件,高校应先采取主动出击的方法,及时用准确、公平的信息对事件进行公开,保证信息的透明度与便捷度,将那些流言止于襁褓中。然后要用积极的态度引导公众进行事件的评论,当互联网络中出现大量的信息时,民众一般会感到无所适从,他们对官方的评论会更信服一些,高校就可以利用醒目的色彩及积极的言论引导民众的思想。最后同媒体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给予积极正面的报道,将事件影响缩小。
(二)构建群体管理机制
因为时间、资源、信息量等条件的约束,再加上公共突发事件的不稳定性,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环境、价值表现、约束情况、决策顺序及影响等都有别与其他的事件处置。针对这种情况,就应该构建群体管理机制,从而保证事故处理意见更多元化、全面化,更好的保证事件的处理结构及影响。群体管理机制可以从不同管理人士角度对事件进行全面衡量,进而制定出更利于事件处理的方案。高校在构建群体管理机制时,应该将决策及监管相结合,保证方案提出符合实际情况,更好的保障事件的未来走向。
(三)构建心理干预机制
在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构建完善、规范的心理干预机制可以使高校提高处理突发时间的能力,减弱突发事件的危害。当前的心理干预机制通常在事件处理结束后,采用教育为主,恢复为辅的模式,其实这种模式是不正确的。在公共突发事件产生到处理结束,教师同学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压力,身心都会存在恐慌、焦虑等不安的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心理干预机制可以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高校的心理干预机制不仅要在突发事件中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更应该在日常的生活中对学生的身心成长予以正确指导。这就需要指定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加入到心理干预机制中,提出更专业的辅导理念。同时全面提高心理干预机制中人员的自身素养,在没有突发事件出现时进行模拟试验,更好的在将来的公共突发事件出现时发挥自身功能,及时、专业的进行心理干预工作。
(四)构建科学化管理机制
高校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受到时间、资源及人力财力等制约,这对高校的管理能力来说是一个考验。在复杂的突况面前,管理者的思路应该清晰,全面,同时敢于承担责任,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准确的制定解决方案。在进行科学化管理时,主要针对公共事件自身进行评估与动态分析,制定解决方案,总结产生原因,为防范公共突发事件提出新的想法及应对措施。
总结
总而言之,对高校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常态化管理机构构建进行讨论具有重要意义,值得相关工作者深入思考、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张婷,高雷.论高校管理制度缺陷与大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J].经济研究导刊,2009,(20).
[2]温淑春.网络舆情对政府管理的影响及其应对机制探讨[J].理论与现代化,2009,(05).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贯彻落实,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企业法人不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例如企业法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就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违反了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就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企业法人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这种现象或者说状况,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时有发生。同时如果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发现后应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属于民商法律,其主要是立足于民商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是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应主要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企业法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要兼顾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衔接和统一,妥善处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交叉、转致和连接,不断完善和优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笔者以为: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企业法人法律责任的表述调整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能够使我们市场监管制度更加严谨规范准确,使我们行政执法行为更加深入细致扎实,使我们的行政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联系更加紧密顺畅和谐。
工商行政管理是我们中国特有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对资改造、经济管制、打击投机倒把和改革开放等各个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作为政府市场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恢复进制三十周年;国家工商总局党组高瞻远瞩,在科学总结三十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郑重提出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着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这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的主要措施,是建设法治工商,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我们基层广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坚决维护,并将认真贯彻落实。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既是一种奋斗目标,也是一种工作状况,更是一种实践过程;需要全系统上下脚踏实地,共同推进和落实。透过企业法人法律责任规定,笔者建议我们在“四化”建设中,要把握与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夯实“四化”建设的基础。法律是“四化”建设的源泉和依据,我们要深刻领会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内涵和外延、适用范围和程序,厘清法源、法理、法律及其相互关系,准确把握不同法律体系的衔接、交叉、转致和统一,在法律的框架和规定范围内推进“四化”建设。经济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是发展的,法律是否存在瑕疵或滞后,需要实践检验,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我们广大基层执法人员要解放思想,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为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建言献策,优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四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修改《立法法》的若干建议
全球金融危机与公司治理
宪法框架下我国财产税法的变革
宪法时刻来临?——“触底反弹”的逻辑
“积极自由(权利)”的迷思
监管影子银行系统
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的道路
风险社会与法学范式的转换
对谈:现代法治的精神
法国“违宪先决问题”之制度与实务
物权是内部化而不是外部性
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对日本金融监管大改革的再检讨
行政复议的政治功能阐释——基于立法史的考察
论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由事实迈向规范:刍议情理的二大维度
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全球化
基本权利的保护与私法的作用
出租车行业法律关系研究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中的立案问题
地方债务治理的法律路径探析
缓刑撤销程序的解读及完善
论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公报案例归属权问题探讨
建立保释性假释制度之构想
中小企业竞争的法制环境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
裁判要旨的类型化比较适用
强制性网络广告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论民事纠纷可诉性的界限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地位的反思
强迫交易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日本核污染事故的国际环境法思考
持有、使用假币罪探析
论村民自治组织的土地职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分则部分评述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例化
控烟行动中的权利冲突与交易式解决
我国犯罪刑事政策之检视
网络服务供应商侵权责任探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犯罪问题与法律对策
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思考
国际河流开发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论我国气象服务的法律困境及完善路径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的构建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必须全面掌握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管理念。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建设高素质队伍、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监管、达到高质量服务的原则,加大《食品安全法》和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力度,重点抓好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确保各级执法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同时,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不断增强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
流通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连生产环节,下接消费环节,食品质量方面的一些问题特别容易在流通环节显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部门,不仅要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对市场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反馈相关职能部门,促进源头治理,而且更要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人市、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要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者自律管理。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基层日常监管执法,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集中执法力量,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办工作,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和服务食品经营者,促进食品企业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到对法律负责和对消费者、经营者负责的统一。依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巩固近年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把为期两年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务,突出抓好奶制品市场、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农村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整顿,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使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今天我们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很重要。大家先后参观了__分局和__分局的和谐创建工作现场,__、__分别介绍了和谐创建的经验和做法,都有创新,非常好。刚才,__局长做了一个很重要的讲话,这个讲话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们的工作,指出了问题,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要求,阐述了一些执法理念,特别是科学执法理念,很有水平,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执行。在x局长讲话的基础上,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正在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召开的一次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气势宏伟,对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确定什么目标,寻找什么动力讲得非常清楚。报告分十二部分,前一个部分回顾,后面三个部分就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就科学发展观、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了全面论述,总揽报告全局。最后八个部分具体讲的任务,这里面除了港澳台工作,除了军事,除了国际问题外,重点讲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五个建设。在这五个建设中与我们城管执法都有关系。因为城管执法本身也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经济发展,过去讲四化,现在提出五化,即: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国际化。城镇化是工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平台,这个与我们有关系,政治建设中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些肯定和我们关系密切,文化建设当中,很大程度上牵扯到我们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我们的执法环境,这个更重要,还有一个社会建设,还有党的建设,所以这些方面都和我们城管执法有很大的关系,希望大家加强学习。前面,x局长讲的一些执法理念,我个人的看法,完全可以在学习十七大的过程当中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统一思想;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凝聚力量;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提高境界。
二、用和谐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刚才,x局长都分析了我们现在的执法任务非常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执法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这么说,没有我们执法队员的辛苦和努力奉献,甚至是委曲,就不可能有现在整个xx市城镇化这个进度,就没有现在从县城一直到中心城区这样整洁有序的环境,所以大家付出的劳动,市委、市政府非常理解,也非常感激。x局长刚才分析了城管的执法和别的部门执法不一样,公安执法主要是抓坏人的,法院执法就是裁判,检察院执法就是对付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而城管执法面对的是广大的群众。可以这么说,这些群众不管守不守法,几乎百分之百的都不是我们的敌人,都不是我们的对象,都是我们可充分依靠的对象。尤其是现在的一些执法对象,包括摆小摊的,包括各个方面,很大程度上都是弱势群体,所以说,城管执法这种执法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来正确处理执法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x局长刚才也作了充分阐述。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根本的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有两个含义或者有三个含义,中央在十七大上讲了三句话,叫作:“一切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人民共享”,这是以人为本最权威的解释。具体到城管执法系统来说,以人为本有两条,一是完成好执法任务,保持城市优美的环境和有序的管理,靠谁呢?靠的就是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对待执法人员,一方面,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提高水平;也要关心他们、同情他们、理解他们、支持他们,这两个方面都要搞好。当前我们的整个执法水平不低,刚才x局长也说了去年年底评议,也都看出来,评议的名次也大大地提高了。另一方面,执法队伍的素质,还要进一步提高,这是以人为本的含义。二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深深地贯彻到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否则,就很难从根本上把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落实到底。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我们执法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要学习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用和谐的方式来协调各方面关系,在执法中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当中,提高我们执法队伍的水平,仅仅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要有广大市民的支持,是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否则,我们的执法很难见到成效。因此,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市民教育本身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所以城管执法的环境,首先是由全体市民素质来决定的,而全体市民的素质,就需要我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我们深入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就应该树立不同方面的典型。城管执法系统也可以通过社区组织包括家庭,搞一些市民沟通和进社区的活动,像妇联搞城市管理进家庭,注重主观引导,让大家理解城管。再就是树立典型,两方面的典型都可以搞。一方面,就是市民不遵守城市管理的典型,一年抓上一两个,大张旗鼓地搞,不要怕,搞出来。可以通过直播xx,让大家看搞的行不行,公民投票,违法行为该不该处罚。第二个方面,对执法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要注意总结,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