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2 09:30: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制度管理信息,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建设,应当与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所需经费列入系统建设预算。
二、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涉及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保护。
三、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保密要求:
1.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接,计算机应与非计算机严格区分,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已与信息系统相联的计算机,即使其与信息系统断开,该计算机不经安全处理也不得联入互联网。
2.用户访问操作权限(如授权、读、写、删除、复制、打印等)严格控制在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3.存储信息的数据库根据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采取安全保密审计措施,对信息的访问、存储、处理、传输等行为进行监控。
6.建立健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的制度和措施。
7.信息系统需设专用机房,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各单位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系统保密的重点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五、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七、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由保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由本单位负责,确需其他单位技术支持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2.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系统运行的统一管理。按照最小授权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分别负责网络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和信息访问授权管理。
3.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4.软件升级、补丁升级应统一管理,软件包、补丁包应经过安全检查。
5.建立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保密管理档案。
6.信息系统必须采用国内研制开发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并通过国家保密局的认证。信息系统所用的密码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7.携带计算机外出,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计算机应定点维修,并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不能清除或拆除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计算机的转让、报废,应当彻底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监控产品监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十、信息按以下规定管理:
1.信息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件密级、接触范围及访问权限,并在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各个环节,标注与信息不可分离的密级标识。
2.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所传输密级相一致的加密设备。
3.对接触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及访问权限实施授权管理。信息应按相应密级纸质文件进行发放,规定阅读范围,控制信息的复制、分发、输出。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接触办公文件的单位、人员、访问权限按逐份文件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一、存储介质要按以下规定管理:
1.存储介质由单位统一登记编号,专人管理。不得在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单位统一登记编号的存储介质。
2.存储介质按照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载体的有关规定管理。
3.存储介质不得在非系统使用。
4.携带存储介质外出,应当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多媒体教室配有多媒体连网计算机、音响设备、多媒体投影机、视频展示台,录音座等设备,供教学使用。
3、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及教务处课程安排,提前一周填写使用登记表,交多媒体教室管理员安排,使用安排以先登记先安排为原则。
4、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应首先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正确使用设备,爱护设备。
5、使用中发现故障要及时向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或教务处申请报修。
6、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不得自行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软件系统。
7、根据教学要求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系统须向多媒体教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教务处派专人进行安装。
8、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上课,要按教学管理规范管理上课学生。
每周针对本周销售顾问接触的客户存在的疑点进行分析,把握销售顾问的业务流向,一周进行一次案例分析,组织针对性的销售话术,编制入档。
二、月培训计划
每月销售总结会就本月销售成功案例,销售顾问阐述成功案例过程与同事共同分享。
展厅经理、市场经理通报本月销售状况,分析与预估下月销售形势。
三、服务培训计划
每月邀请特约维修站工程师来公司进行猎豹汽车常规维修、保养事项的说明,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组织全体销售顾问参与学习和培训,要求销售顾问能解决客户常规维修问题的提问,做到对客户的提问对答如流。
四、常规销售技巧培训
每周进行两种销售技巧方法的详细介绍,销售顾问就销售技巧的培训写出本人的心得,以便用于实践当中。
五、销售年培训计划
每年邀请知名汽车销售培训讲师进行两次销售业务培训,此项列为员工培训基金项目中。
六、生产厂家销售培训:公司安排每年参加厂家培训的机会给员工。
信息管理
营销部每日来电、来店客户要求销售顾问进行三表一卡的建立,区分客户的级别,对建表客户要第一时间通报到销售文员处,销售文员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反馈客户信息给当班销售顾问避免每个展厅之间出现重复报价的状况。市场部外地客户需要展厅维护价格及时通报至销售文员处,由销售文员记录传达信息。
营销部每日客户资源由展厅副经理统计,要求登记信息内容真实、时间准确、级别清晰,此内容交销售文员登入电脑以备展厅经理审查每日销售状况后通报营销经理。每日销售报表,销售库存表要求销售文员每日统计后第二天交与各展厅。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中心,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三)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
四、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图书室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为了使单位信息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障机房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以下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人员日常行为准则
1、必须注意环境卫生。禁止在机房内吃东西、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2、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穿着要整洁。
3、机房用品要各归其位,不能随意乱放。
4、机房应安排人员值日,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
5、进出机房按要求必须换鞋,雨具、鞋具等物品要按位摆放整齐。
6、注意检查机房的防晒、防水、防潮,维持机房环境通爽,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7、机房内部不应大声喧哗、注意噪音音响音量控制、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8、坚持每天下班之前将桌面收拾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二、机房安保制度
1、出入机房应注意锁好防盗门。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注意保存工作区域内的重要文件。
3、工作人员应做好到访人员出入登记。接待人员应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4、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机房相关的钥匙、密码透露给其它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信息保密。对于遗失物品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5、机房人员对机房安全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责任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6、绝不允许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7、出现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时,机房工作人员有义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的事件。
三、机房用电安全制度
1、机房应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机房人员平时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并做好应急演练,经常实习,熟练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机房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3、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4、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5、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6、机房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7、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
8、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应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9、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10、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上级主管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11、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12、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四、机房消防安全制度
1、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3、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4、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5、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6、最后离开的机房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将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五、机房环境
1、禁止将供水管道和设施安装在机房内。
2、机房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即: 温度:22~26摄示度,湿度:40%~60%。
3、机房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有秩序。地面清洁、勤扫勤擦、设备无尘、排列整规、布线整齐、仪表准确、工具就位、资料齐全、一切有序。
4、机房内照明应能满足设备的维护检修要求,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5、机房应有防鼠措施,发现鼠情,及时灭鼠。
六、机房硬件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1、机房人员必须熟知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规则。
2、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
3、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4、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配置操作,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应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5、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6、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
7、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在服务器、交换设备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操作。未经上级允许,更不允许他人操作机房内部的设备,对于核心服务器和设备的调整配置,更需要小组人员的共同同意后才能进行。
8、要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七、软件安全使用制度
1、必须定期检查软件的运行状况、定期调阅软件运行日志记录,进行数据和软件日志备份。
2、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软件调试,禁止在服务器随意安装软件。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必须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3、对会影响到全局的软件更改、调试等操作应先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软件配置的更改。
4、对重大软件配置的更改,应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软件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
必要时需要先备份原有软件系统和落实好应急措施。
5、不允许任何人员在服务器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软件调试和操作。未经上级允许,不允许带领、指示他人进入机房、对网络及软件环境进行更改和操作。
6、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安全操作、警示以及安全指引。
八、机房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制度
1、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
2、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
3、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等必须妥善存放。外来工作人员的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的,应由机房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4、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对于加密的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九、机房财产登记和保护制度
1、机房的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2、机房工作人员应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机房的任何设备、仪器等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可以委托经营性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组成。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为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机构代码;
(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四)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的结果;
(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下列信息记为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五)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省名牌”产品的;
(六)被评为省质量信誉等级A级、AA级、AAA级企业的;
(七)通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八)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九)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
(十)被国家评为环境保护模范、先进企业的;
(十一)被列入“绿色通道”的进出口企业;
(十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记为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的负债及担保状况;
(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
(四)企业的欠税情况;
(五)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情况;
(六)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八)其它经省级行政机关确定可以记入的信息。
第十二条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
(二)被提交信息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
(三)信息内容;
(四)信息的有效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电子或者书面文档: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书;
(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四)仲裁机构的裁决;
(五)决定、判决、裁定、裁决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传输、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的审核、提交。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每月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企业符合提交范围的各项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后2年为止;
(二)业绩信息的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
(四)警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登陆信用**网站查询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查询企业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可适当减少检验、审验程序或予以免检、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警示信息期限内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记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机关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违法提供、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供、追加、更新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晋办事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台府办[2004]**4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字、数据和图像信息。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具体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集与报告
第六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镇(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送工作。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信息综合、整理后上报上级食安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与时限要求:
(一)各镇(场)、各部门制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重大措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应同时抄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并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总结于次年**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各镇(场)、各部门应将每月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于次月的**0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办公室应当将收集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于每月的**5日前综合通报有关部门。
各镇(场)、各部门原则上每月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不得少于**条。
(三)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督监测抽检的计划及结果在报告上级部门的同时或向社会之前应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四)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在依照职责和程序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并随时上报事故发展变化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查处情况的专题报告。
(五)各镇(场)、各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资料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六)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收集和报告的信息要及时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多种渠道主动向食品安全科研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报告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
第三章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须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复杂或相互矛盾的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应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诂制度。
第四章通报与
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逐步实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互联。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库。
第十五条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必要时,单位应当在信息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食品安全信息应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方可。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渠道。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人对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的、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以及全市食品安全现状评价等。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不与其他部门交叉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牵涉面广的食品安全信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食安委组织召开新闻会,统一向社会。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确定信息的形式。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所需的信息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安委综合、协调、审核后。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网,及时向公众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食安委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量化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信息管理,畅通安全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准确处理各类安全信息和资料,切实提高对安全信息的分析、统计、处理能力,更好地发挥用安全信息指导安全生产和预防安全隐患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信息系指在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生产安全隐患、设备隐患、治安事件、管理问题、职工违章违纪及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信息。
第三条 安全信息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凡反馈的安全信息,必须做到件件真实、来源可靠、实事求是,具有可追踪性,杜绝虚假信息、失效信息、重复信息,保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
2、准确性原则。各类安全信息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避免错、漏信息的发生。
3、时效性原则。安全信息的反馈要及时、快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周期提报,不得人为拖延,影响信息畅通。
第四条 充分利用办公信息系统网络资源,通过信息交换中心,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传递安全信息,逐步实现安全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要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对安全信息的报道、反馈、处理等环节应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安全信息工作管理的闭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领导职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超前预测、超前防范,及时处置安全生产重要信息,组织解决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公司安委会等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和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突发安全生产重大事件,审核或直接向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发生的安全重要信息。
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分管部门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审核分管部门日常向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安全重要信息;按规定参加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对分管部门安全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倾向性、关键性问题,指导分管部门制订整改措施,掌握整改措施实施进度,督促危及安全的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整改。
第七条 安委会职责: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的收集、统计、综合分析,跟踪处理领导督办的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情况及重要信息,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安监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反馈安全信息,按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八条 部门职责:公司各部门是安全信息的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的收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公司安委会报送、反映、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第九条信息主要来源:1、安全事故信息;2、领导干部监督检查信息;3、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信息;4、公司各部门检查发现、反馈的信息;5、上级通报的信息;6、其他信息(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等)。
第十条 信息分类:安全信息分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
事故信息包括:行车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其他安全信息包括:严重威胁行车安全,劳动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未构成事故,但对于行车安全有影响,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特种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运输不畅,装卸车多,卸车困难;公司布置的安全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上级通报的信息;各种安全报表资料;明确要求上报的材料(活动安排工作小结,整改结果等)和其它有关影响安全生产的信息。其中:事故信息为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事故信息传递要求
1、行车安全事故信息
凡施工装卸作业、调车作业、轨道车辆故障中断行车的信息,货场部发生或收到后,要认真做好记录,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在事发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概况、初步影响范围、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部,详细情况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不论原因、责任、伤亡人员归属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相关部门都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工会)。
3、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发生严重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有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货场部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部、质量技术部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火灾、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1)火灾、爆炸一般以上事故,治安事件、交通(涉及人员轻伤)、中毒事故,公司安委会事发2小时内电话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2)发生较大治安事件、交通安全事故(重伤及以上严重事故苗子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并于2日内书面上报。
3)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火灾大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公司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并于20小时之内书面上报。
4)发现或收到事故信息,除立即报告主管上级部门外,应向驻站民警通报和报案。
第十二条 其它信息传递要求
1、发生或收到未构成安全事故,但对行车安全有影响,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公司安委会要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并在公司交班会上通报。
2、集团公司布置的安全重点落实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安全通报信息,公司安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上报信息处理情况。
3、集团公司明确要求上报的材料(活动安排、工作小结、
整改结果等),公司安委会必须按规定时期上报。
第三章 综合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的综合分析
1、公司安委会定期对本系统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等级管理和时效管理要求,纳入本系统安全问题库。
2、公司安委会结合公司的安全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上级通报的信息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3、公司安委会每月定期对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月度安全分析报告(纪要)。
4、公司把安全生产信息纳入日交班、周大交班等会议及时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信息处理
1、公司各部要充分利用安全信息的预测功能、许价功能、导向功能,把信息作为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运用信息正确指导安全工作。
2、对安全信息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不弄清责任不放过;不分析管理原因不放过;不制定措施不放过。
3、针对安全信息反映的倾向性问题采取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强化控制等多种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各部门反馈的安全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反馈。
5、建立安全问题库,从信息的收集、分析到处理形成动态的闭环管理,保证安全信息畅通和有效利用,对上级通报、反馈的安全信息,公司各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调查处理及整改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隐瞒、迟报、越级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未按规定上报的信息分为漏报、迟报、错报。凡未上报视为漏报;凡超过规定时限上报,视为迟报;不符合完整、准确、质量要求者,视为错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安委会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季度考核、奖惩。